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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刑初664号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2   阅读:

审理法院:巢湖市人民法院

案  号:(2017)皖0181刑初6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  由:敲诈勒索罪

裁判日期:2018-03-27

审理经过

巢湖市人民检察院以巢检刑诉(2017)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立斌、叶卫新、丁祥斌、马奎、韩潭彬犯敲诈勒索罪、串通招投标罪,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2月8日、201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巢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立斌及其辩护人徐业良、被告人叶卫新及其辩护人邓英娥、被告人丁祥斌及其辩护人汪伦、被告人马奎及其辩护人游中正、被告人韩潭彬及其辩护人程受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7年12月8日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建议,本院于当日决定延期审理。2018年1月5日,公诉机关申请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恢复法庭审理。2018年1月23日,公诉机关以巢检刑变诉(2018)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以证据有误为由撤回了对被告人叶卫新犯敲诈勒索罪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敲诈勒索罪

2017年2月22日,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在巢湖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开标室内对巢湖市2016年水毁修复工程夏某河堤防工程第一标段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王某4、汪某1、李某1、冯某、王某5(均已判决)等人至开标现场,向参与该工程竟标的其他公司提出,由王某4等人承担投标费用,要求参与竞标的公司放弃投标。汪某2等人还以言语恐吓威胁,意图使其他参与投标公司放弃投标。安徽安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后,汪某1、王某4、冯某、李某1等人遂阻拦该公司的现场代表杨某、顾某离开,并要求赔偿其参与竟标的损失,随后王某4等人又将杨某、顾某带至巢湖市“风雅老树”商务会所包厢内,声称如不赔偿投标损失,将不允许安某公司工程车辆从汪某1等人的工地通过,同时,汪某1、李某1等人采取语言威胁恐吓杨某,王某4、汪某1、冯某、李某1、王某5与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一起向杨某强行索要所谓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杨某迫于无奈,答应先支付5万元,剩余款项后期再行协商。王某5向杨某提供了收款账号。2017年2月24日,被害人杨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万元至王某62×××78的建设银行帐户上。

二、串通投标罪

2017年3月2日,巢湖市2017年夏阁镇王户路等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在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该项目控制价为人民币2990.795万元,在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开始报名期间,王某5、冯某(均已判决)与被告人朱立斌、叶卫新等人分别通过被告人韩潭彬、马奎等人介绍,以支付补偿公司投标费用的方式,分别借用多家有资质的公司前来投标。该工程开标前的一天,王某4(已判决)、王某5、冯某与被告人朱立斌、叶卫新等人在王某5公司内,共同商定投标报价,并将商定后的投标报价通过被告人马奎、韩潭彬分别告知各被借用资质的公司,按照被告知的投标报价制作标书参投。该项目最终由冯某借用的六家资质公司中的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926.0718万元中标。

2017年6月28日、7月20日、10月22日,被告人马奎、朱立斌、丁祥斌先后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7年7月19日、9月11日,已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韩潭彬、叶卫新先后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害人杨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朱立斌、丁祥斌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索要公民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朱立斌、叶卫新、马奎、韩潭彬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被告人朱立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丁祥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叶卫新、马奎、韩潭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分别以敲诈勒索罪、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朱立斌的刑事责任;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被告人丁祥斌的刑事责任;以串通投标罪追究被告人叶卫新、马奎、韩潭彬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立斌一人犯两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护人朱立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叶卫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即使构罪,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祥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犯罪中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当减轻、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马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具有自首、初犯情节,建议判处罚金刑。被告人韩潭彬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单处罚金或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敲诈勒索罪

2017年2月22日,安徽安庐建设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在巢湖市公共资源管理局开标室内对巢湖市2016年水毁修复工程夏某河堤防工程第一标段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王某4、汪某1、李某1、冯某、王某5(均已判决)等人至开标现场,向参与该工程竟标的其他公司提出,由王某4等人承担投标费用,要求参与竞标的公司放弃投标。汪某2等人还以言语恐吓威胁,意图使其他参与投标公司放弃投标。安徽安某建设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后,汪某1、王某4、冯某、李某1等人遂阻拦该公司的现场代表杨某、顾某离开,并要求赔偿其参与竟标的损失,随后王某4等人又将杨某、顾某带至巢湖市“风雅老树”商务会所包厢内,声称如不赔偿投标损失,将不允许安某公司工程车辆从汪某1等人的工地通过,同时,汪某1、李某1等人采取语言威胁恐吓杨某,王某4、汪某1、冯某、李某1、王某5与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一起向杨某强行索要所谓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杨某迫于无奈,答应先支付5万元,剩余款项后期再行协商。王某5向杨某提供了收款账号。2017年2月24日,被害人杨某通过网上银行转账5万元至王某62×××78的建设银行帐户上。

二、串通投标罪

2017年3月2日,巢湖市2017年夏阁镇王户路等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在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该项目控制价为人民币2990.795万元,在该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网上开始报名期间,王某5、冯某(均已判决)与被告人朱立斌、叶卫新等人分别通过被告人韩潭彬、马奎等人介绍,以支付补偿公司投标费用的方式,分别借用多家有资质的公司前来投标。该工程开标前的一天,王某4(已判决)、王某5、冯某与被告人朱立斌、叶卫新等人在王某5公司内,共同商定投标报价,并将商定后的投标报价通过被告人马奎、韩潭彬分别告知各被借用资质的公司,按照被告知的投标报价制作标书参投。该项目最终由冯某借用的六家资质公司中的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1926.0718万元中标。

2017年6月28日、7月20日、10月22日,被告人马奎、朱立斌、丁祥斌先后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7年7月19日、9月11日,已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韩潭彬、叶卫新先后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叶卫新、丁祥斌、韩潭彬、马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案发后,被害人杨某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朱立斌、丁祥斌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21日,杨某报案称,被人敲诈二十多万,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发现有串通投标行为。敲诈勒索案、串通投标案于2017年4月5日、6月14日刑事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28日、7月20日、10月22日,被告人马奎、朱立斌、丁祥斌先后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2017年7月19日、9月11日,已被上网追逃的被告人韩潭彬、叶卫新先后主动至巢湖市公安局接受调查。被告人叶卫新、丁祥斌、韩潭彬、马奎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3、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朱立斌、叶卫新、丁祥斌、韩潭彬、马奎均无前科。

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立斌出生于1970年9月11日,被告人叶卫新出生于1976年11月13日,被告人丁祥斌出生于1970年7月4日,被告人韩潭彬出生于1992年3月18日,被告人马奎出生于1990年6月20日,案发时,五被告人均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

5、图片情况说明,证实冯某借用重庆华通路桥公司、江苏成某公司、福建鑫伟公司、太原天地同公司、江西东矩公司、河南致远公司资质参与投标,降价报价降点30.6、35.3、35.6、37.3、37.6。

6、谅解书,证实2018年1月31日,杨某表示对朱立斌、丁祥斌予以谅解。

7、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巢湖市王某6路、水竹洼路二工程项目招标登记材料,证实2017年夏阁镇王户路农村道路畅通工程业主为夏阁镇政府,由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项目控制价2990.795万元,2017年1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网上报名,3月2日开标。开标当日,54家单位现场投标,报价最高2269.7141万元,最低1778.7943万元。经专家评审,推荐第一预中标人为福建鑫伟公司,投标报价l926.0718万元,项目经理孙贵东。中标公示期已过,中标通知书已发放,已完成项目备案。

8、2017年夏阁镇水竹洼路等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夏阁镇水竹洼路等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业主为夏阁镇政府,由北京建友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项目控制价2896.32万元,2017年1月22日发布招标公告,网上报名,3月2日开标。开标当日,50家单位现场投标,报价最高2198.89万元,最低1732.29万元。经专家评审,推荐第一预中标人为山东德通路桥公司,投标报价l828.160952万元。项目经理张文玺。中标公示期已过,中标通知书已发放。因山东德通公司投标时提供的项目经理业绩为虚假业绩,因而取其消中标资格,递补国和建设公司为中标人,投标报价l839.4568万元。项目经理王坤明。中标公示期已过,中标通知书已发放。

9、2016年夏某镇水毁修复工程夏某河堤防工程(一标段)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夏某镇水毁修复工程夏某河堤防工程(一标段)的业主为夏某镇政府,由安徽盛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项目控制价434.224791万元,2017年2月15日发布招标公告,网上报名,2月22日开标,招标方式为竞争性谈判。开标当日,l2家单位现场投标,进行2轮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第一预中标人为安徽安某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报价247.520078万元。项目经理顾备纲。中标公示期已过,中标通知书已发放。

公开招标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之一: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

标。

10、建设银行62×××78、43×××20银行卡交易查询,证实2017年2月24日杨某向该户汇入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胡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马奎找到其要其单位福建鑫伟公司出借资质帮冯涛投夏阁镇王户路等农村道路畅通工程的标,出借资质的费用在8000-9000元,投标报价等都是按照马奎的要求做的,保证金也是马奎打的。其公司在这次投标中中了标。

2、王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2月,马奎找其借用江苏成某交通工程公司安徽分公司资质投标,费用是9000元,标名记不得了,是3月2日在巢湖公共资源局开的标。马奎告诉其报价按照标的的价格下降三十几个点,但其公司最后没有中标。借资质的费用和投标保证金都是马奎打给公司账户的。

3、沈某的证言,证实马奎借用其太原天地同路桥公司合肥办事处资质参与2017年夏阁镇王户路等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投标,给其费用1万元,其联系太原总公司派了一个符合业绩要求的项目经理高艳于2017年3月2日过来参与现场开标工作。马奎3月1日将工程报价给其,其再制作标书,标书是其安排徐风制作的。开标前一二天,马奎通过银行转账10万元到其尾数5355的光大银行账户,作为投标保证金。

4、周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徽崇伟公司的员工2017年2月22日或23日,其去了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夏某镇水毁修复工程竟标现场。王某5参与竟标前,找了3家公司参与竟标,朱力斌找了2家公司参与竞标,当天还有其他几个搞工程的老板也到了招标现场,一个叫“汪老大”,一个外号”李市长”,一个叫王某4,一个叫叶卫新,其余人记不清。当天是竞争性谈判,有十几家公司参与竞标,二轮报价前,王某4找除了王某5、朱某1带的之外的公司商议谈判,意思就是负担他们参与投标的费用,最后承诺每家补偿1或1.5万元,但是,标被安某公司中了。后来发生了王某4他们找安某公司索要投标损失费的事情。其知道王某5拿了江西四通公司、宜春市交通公司、赣州博达公司、江西井岗路桥集团公司公司的资质参与了投标,投标的保证金是那几家公司自己打的,王某5负责支付保证金的利息,投标支出的费用每家在一万六七千左右。被借用资质公司具体报价由王某5确定。

5、顾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安某公司员工,其参与了2017年2月22日巢湖夏某修复性工程开标,该次投标是竞争性谈判,按道理第二次投标报价应该比第一次低。因为开标前,一个50岁左右的梳大背头的男子讲狠话,意思是不要外地的到夏某干工程。在开标过程中,有个年轻女子叫其公司不要投标,他们把标费给其公司。其和杨某都没有同意。公司中标后,大背头气势汹汹指着问谁是安某公司的?其没有搭理。后其从厕所回来,看到大背头和几个人拦着杨某及车子,说开标前和其他七家公司说好了,每家二万,让他们放弃投标,现在这笔钱要其公司出。大背头要其去了一个茶楼的三楼包厢,对方六七个人要其给钱,大背头讲要十四万,并起草了一个协议,但其没同意。后大背头要求其先给五万才给走,迫于无奈,杨某答应下午汇款五万,剩下的钱再商量。

6、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巢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的员工,夏某王某6、水竹洼路工程评审结果到晚上8-9点才出来。其没发现围标等情况。

(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2月28日,夏某水毁修复工程开标,一共12家公司参与投标。开标前,有7至10人其中还有女的要求我们放弃投标,女的讲给每家公司7000元,其他公司都不同意这个价格,后来涨到l5000元,最后涨到2万元,其他公司才同意了。女的叫我第二轮报330万元的价格。大背头男子在场讲了一些威胁之类的话。宣布中标之后,大背头气势汹汹的问谁是安某公司的,其没搭理他,准备离开,一个年轻人和一个头发很短的胖子拉住其胳膊并将其带到停车场说要谈谈。大背头—人称老大的人,讲其公司同意放弃投标,但是现在又中标了,要给投标的公司每家7000元标费,其没表态。其挣脱上车准备离开。对方至少有4个人,拦住其车,不让走。约半小时后,大背头上了其车,去了一个茶楼。在茶楼里,对方十来个人你一句我一句都在谈找我要21万元的事情。大背头说七家公司每家2万元,再加上5家标费一共是21万元,讲这个钱必须要给,不给钱不给走。僵持了很久,一个年轻人说你们讲不好都出去,他来和我谈,意思是要来狠的,其感觉很害怕,就和大背头谈价格。大背头写了协议,内容是承担七家标费7000-10000元不等,一天内先转款5万元,并让其签字,顾经理不干。其说中标后,还要施工,其答应24小时内先给5万元,大背头跟一个人讲给个账号,那个人发了一个短信给了一个银行账号。2月24日,在公司办公室通过网银打钱,对方账号62×××78,户名叫王某5,其用徽商银行账号转账的,账号是62×××93,户名是杨某。23号的时候,给其账号的人打电话催其汇款,其把钱汇了。大背头手机号码是l555115999,发短信给账号的号码是136××××0811。

(四)同案犯的供述

1、王某4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份,其通过政府网站知道巢湖市水毁工程夏阁河堤防工程1号标段招标项目,其拉了一家合肥的公司(报价325.9万)参与了投标,共有十二家公司参加投标。开标当天,其在招标室看到汪某1、王某5,其让汪某1帮忙让其他公司放弃投标。其和汪某1、王某5,还有另外二个公司的业主在一起商量,准备让其拉的公司中标。后来,汪某1和王某5公司的一个小丫头牵头跟其他七家公司谈。谈之前,其出价是每家2万元,就是哪家公司放弃投标其给2万元的投标费用。汪某1和小丫头最后也是按这个价格和其他公司谈好的。到了十点左右,招标局宣布安某公司中标,中标价247万,倒数第二报价是325.9万元。

中标结果出来后,安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和姓杨的中标人上车准备离开,王某5公司的小丫头从招标室出来将消息告诉了大家,意思是放弃投标的十一家公司损失都要其赔偿。其和李某1拦着姓杨的,要他把这个事情讲清楚才能走。其他11个公司的人也都要安某公司认投标的损失。之后汪某1上了安某公司的车子把他们带到老树咖啡,其他人也都跟了过去。其和汪某1等人之所以不让安某公司的人离开,是因为按照约定,除了夏某拉的五家公司投标损失每家7000元由其承担外,还有六家公司每家20000元也要由其支付。因为谈判是由汪某1和小丫头谈的,那些公司都是找他们要钱,而其又没有中标,所以他们要找安某公司认损失。在老树咖啡的二楼包间,主要是其和汪某1与对方谈,其他人在边上帮腔,李某1吓唬对方,但没有真动手。其方要对方把十一家损失22万元(每家2万元)认了,但对方不同意。其和汪某1现场商量让安某公司先把另外的六家公司12万元的损失认了,夏某人拉的五家公司放在后面商量解决,姓杨的就打电话同他的合伙人商量,后大家在一起吃了盒饭。中途,汪某1拟了一个协议,但安某公司项目经理不同意签字,汪某1将协议撕了。最后安某公司姓杨的讲先回合肥汇5万元,剩下的钱到工程做的时候再解决,并答应回去以后24小时之内把钱汇出。其不记得是自己还是汪某1让王某5把账号发给了姓杨的,然后安某公司的二个人走了。临走的时候,他们还把茶楼的单买了。第二天还是第三天上午,其打电话问王某安某公司的5万元可打过来了?他讲没有。下午,王某5打其电话说5万元打过来了。钱应该在王某5处。

2017年2月10几号左右,王某7组织夏某一共十六个做工程的人在一起商量共同投标的事情。抱团过后,共参与了夏某水毁修复1标段、夏某王某6路和水竹洼路工程的投标。夏某王某6路和水竹洼路工程,大家拿了十三四家公司的资质参与了投标,冯某、王某5、叶卫新各自拿了几家公司的资质参与了投标,王某6路工程被冯某拿的一家福建公司中了标。

2017年4月18日下午,其接到夏某派出所电话要其到派出所,其心里估计是敲诈勒索的事被派出所发现了,因为其给王某5、汪某1打电话,二人的手机均处于关机状态,这很反常。

2、汪某1的供述,证实2017年2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其在巢湖市招标局参加巢湖市水毁工程夏某河堤防工程招标的项目,王某4想中标,因为自己熟人比较多,王某4让其做别的公司工作,让他们不要投标。其到招标局的时候,王某4、李某1(李某2)、冯某、朱某2已经在了。当天参加招标的一共有十几家公司。其在现场对现场投标的人讲了几句威胁的话语,意图让他们不再参与投标。后来,其和王某4、李某1几个人商量怎么把这个标中上。大概到中午10点左右,李某1、王某4跟其说没有中标,安某公司中了。大家很生气,其进招标室大声喊问谁是安某公司的,但没人答应。在停车场上,王某4、李某1、叶卫新、冯某、朱某2站在安某公司车子前面不让他们走,叫他们赔偿买标钱。王某4说到老树咖啡去谈,其就上了安某公司的车,和姓杨的以及一个项目经理到了老树咖啡店,在三楼开了包厢。当时王某4、李某1、叶卫新、冯某、朱某2都在场。因为安某公司一开始答应不投标,说好给王某4投标,但是实际投标时又参与了,所以自己这方所有人非常生气,要求对方赔偿。王某4说这方一共七个公司,一家赔我们2万,一共l4万。主要是王某4在和对方谈,其在旁边帮腔,李某1、叶卫新、冯某、朱某2也在旁边帮腔。期间,其对姓杨的讲如果这个事情不解决,他的工程就做不成。其还对王某4讲叫对方少拿一点钱,先把其他公司打发走。中途其写了协议,但姓杨的不签字,其把纸撕掉了。饭后,姓杨的最后没办法被迫答应回合肥先汇5万元,剩余的钱边做工程边商量。其叫后来的王某5把账号给了姓杨的。其不知道5万元何时打过来。

2016年年初其和汪某2、王某7、叶卫新、丁祥斌、王某5、汪某3、冯某、汪某4、李某1、王某4等16人一起商量成立协会,每人交5万元会费,但是其和王某7都没有交会费。协会成立后,参与了水毁工程的投标。其后来知道王某6路的标是冯某拿别的公司的资质来投标的。

3、王某5的供述,证实夏某水毁修复工程在巢湖公共资源管理局招投标,一共有十二三家单位参与投标。其拿了三家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朱利兵拿了二家。当天,其安排周某和王赵君带着三家项目经理去现场参与投标。其到现场时,竞标已经结束,其没有中标。其打电话问公司的竞标费用怎么处理,王某4让其去老树咖啡。其到了后,看到汪某1、王某4、李某1、叶卫新、丁祥斌、冯某、朱某2、丁某新在场。现场主要是汪某1、王某4在和安某公司的人谈,其他人在边上帮腔。汪某1还写了一个协议,但对方不签字,他把协议就撕掉了。后来,对方答应给5万元,不记得是王某4还是汪某1让其给了一个账号给对方。因为对方没有打钱过来,王某4叫其问,其就打了对方的电话问,下午对方把5万元汇过来了。其留了3万元投标费用,另外2万给朱某2支付给他拉的二家公司。

夏某l6个做工程的人在一起抱团共同参与投标竟标做工程,参与了夏某王某6路工程的竞标。工程是2017年3月份一天开标的。当天开标的是两个工程,一个是夏某的王某6路工程,还有一个是夏某的水竹洼路工程。其在外借用了6家公司来参与王某6路的竞标,冯某找了6家公司,朱立斌、丁祥兵、叶卫新各找了4家公司来投王某6路工程。结果是冯某找的福建鑫伟公司中了标。当时投标报价是在其崇伟公司由叶卫新帮大家共同制订的,其和朱立斌、冯某在场。王某6路的标报价在控制价下降30-40点之间报价。

4、冯某的供述,证实2017年2、3月份的一天,夏某水毁修复一标段工程开标,其去了招标局。其看到王某5、王某4、李某2、汪某1,还有几个人叫不上名字。参与竞标的一共有十二三家,夏某这边拿了五六家公司来投标。其去之前,夏某这边与另外六七家公司谈好了,这边给每家补偿20000元的费用,其他家放弃投标。但后来标被合肥公司中了。为这事,在招标局的停车场,不记得是王某4还是王某5讲到老树咖啡去和合肥公司的人谈怎样处理这个事。在老树咖啡的三楼包厢,夏某一帮人指责对方不守信用,要承担其他公司20000元的投标费用。但具体要对方承担多少,其不知道。其在那呆了一会先走了。

王某6路工程大概有60家公司参与了竞标,其通过马奎拿了6家有资质的公司参与了竞标,朱立斌、叶卫新、王某5业都从外面拿了有资质的公司参与了竞标。在开标前几天,王某4召集大家到王某5的崇伟公司商量报价之事。参加人员知道名字的有王某4、王某5、叶卫新、朱立斌、丁祥斌。王某5和叶卫新将每家公司降的点数计算出来交给大家,大家再将数额告诉中间人,由中间人再告诉各自的公司,公司按算好的降的点数制作标书来报价投标。其是将叶卫新和王某5定好的降价点数通过QQ告诉马奎的。后来,其拿的福建鑫伟公司中了标。

5、李某1的供述,证实2017年2、3月,夏某水毁工程开标,王某4叫其去巢湖市招标局现场。当天,其开着车子带着王某4一道到了招标局,看到夏某搞工程的丁祥斌、冯某、叶卫新、朱立斌、汪某1也到了招标局,后来王某5也去了。开标前,汪某1到开标室讲狠话,让别人不要投标,其也做了这方面的工作。周某参与了与其他公司的协商工作,其听王某4他们说和另外几家公司已经说好了。安某公司最后中标,汪某1后坐在安某公司车上,其打电话给冯某,冯某说在老树咖啡谈安某公司赔偿的事情。汪某1、王某4提出让安某公司负担我们投标损失的事情。在三楼包厢,其看见汪某1、王某4、冯某、丁祥斌、朱某2在,王某5后来也来了,丁某新、叶卫新、汪某3在不在场其记不清。安某公司姓杨的和姓顾的也在。主要是王某4和汪某1和对方谈的,这边其他在场人员你一言他一语附和他们讲的话。冯某还翻了姓杨的手机,其找姓杨的要钱,姓杨的说没有钱,其说了两句狠话,目的是吓唬他,其气得想上去打他,但没真打,王某4制止了。其在包厢门口站着。汪某1还说到时不给他从工地过,让他工程做不成。汪某1还写了个东西,但是对方不签字就没写了。姓杨的答应给一部分钱,说回去把钱打到谁的卡上,姓杨的说工程还得做,不会跑掉的,后来他们走了。姓杨的没分钱给自己,自己也没有问过他们。王某4被关的时候,其才知道姓杨的汇过5万元给王某5,其没分这钱。

(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朱立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底的一天上午,王某4打电话告诉我说夏某河水毁修复工程上午开标,要求我到场。我开车到了巢湖市招投标中心,王某4、汪某1等人在商议让其他参与投标的公司放弃投标,由我们这边补贴他们相关费用的事情。后我去了老树咖啡,没过一会,王某4、汪某1等人带着中标的合肥安某公司的项目经理也到了老树咖啡店三楼包厢。主要是王某4、汪某1、李某2同对方谈判,要求对方承担我们投标损失费用,我、王某5、丁祥斌、小飞等人在边上帮腔。丁祥斌待了一会就离开了,过了头十分钟,他打电话讲其车出了交通事故,我接完电话就离开了老树咖啡。我借用了四家公司资质参与了夏某王某6路的投标,冯某找了六七家,王某5找了头十家,叶卫新也有头十家。每家公司的投标报价都是先由叶卫新和王某5商量制订好,然后告诉我,我再将他们给我的报价打电话告诉帮我找的公司的中间人,由中间人再分别告诉所找的公司。

2、被告人叶卫新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我通过一个朋友介绍找了四家公司参与了夏某王某6路和水竹洼路的投标,在开标前一天,不是王某4就是王某5打电话喊我到王某5的崇伟公司商量投标报价的事情。当天,在一起商量的人有冯某、朱立斌、王某5和我。最后我们按照所商量的报价降价三十几个点进行了报价。

3、被告人丁祥斌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22日,夏某水毁修复工程竞标。早上9点左右,我接到汪某1电话,要我到招标局接他。我到了现场,听到王某4一方跟除夏某人找的五家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谈补偿投标费的事,让他们主动放弃竞标,期间,我接到交通局何主任的电话,让我去谈事情,就开车走了。11点左右,汪某1又打电话告诉我,他们在老树咖啡与夏某水毁修复工程的中标公司的人谈判。我到了后,来的三楼包厢,看到王某4、汪某1、王某5、冯某、朱立斌、李某1等人都在。主要是王某4与汪某1同对方在谈赔偿夏某这边人的投标损失问题,我和其他在场的人在边上附和着。后来因为要赶着去我亲家家吃饭,我提前走了。我在老树咖啡一共呆了十几分钟。

4、被告人马奎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大概是2017年2月6号,冯某打我电话,说巢湖市夏某镇有个道路工程,让我看一下,并帮他找6家符合条件、有资质的公司投一下标,以扩大中标率。我在巢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看了一下这个项目,项目名称是叫巢湖市2017年夏阁镇大自然化农村道路畅通工程施工标工程项目。后我通过QQ找寻到6家公司,6家公司名称分别叫福建鑫伟公司,太原市天地同公司,江苏成某公司,重庆华通公司,河南致远公司,江西中炬公司。我将找的公司的简要情况跟冯某简单介绍了一下,冯某听后讲可以。那个工程是3月2号开标的,我大概是在2月27号打电话跟冯某讲,需要打工程保证金了。第二天,冯某往我光大银行的尾号是5371的私人账户里打了l80万元用于投标的工程保证金。3月1号我分6笔,每笔30万转至我找的那6家公司的账户里。有3家是私人账户,3家是公司对公账户。3月2号开标,3月3号招标结果在网上公示,我当时还打电话给冯总,恭喜他中标了。6家公司之所以会答应我请求是因为我代表冯某承诺给他们公司投标资质费用的。投标资质费用的多少要根据工程标价的高低来定。我跟冯某讲,需要给找的每家公司2万元。这2万元包含投标公司做标费用和项目经理人员出场费用。另外的人员吃住行费用以及项目投标报名费不包含在内。这6家公司来巢湖帮冯某投标的投标报价是冯某给我的,我再分别转告给这6家公司的。冯某跟我说,他投的这个项目,必须控制报价在36个点左右。不能再低于这个点,低于这个点工程就算中到了,也难挣到钱。所以6家公司是按照冯总讲的这个降价幅度制作标书,投标报价的。这6家公司来投标的时候,投标报价肯定是不一样的,但是肯定在冯某给的这个36个点上下浮动。据我所知,中标的鑫伟公司降得点数好像是这6家公司当中距离36个点最近的。工程中标结果出来之后,我找的其他5家公司汇过去的保证金在扣除各项资质费用之后,很快就退还给我了,我在3月十几号的时候,将这笔一百多万的钱退还给了冯某。中标的鑫伟公司那笔30万,是胡某退还给冯某的。

5、韩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1月份,过年前几天,王某5打我电话讲巢湖市夏某镇有个王某6路招投标工程项目,叫我帮他找几家符合资质的公司帮他投一下这个王某6路标。我介绍江西四通公司、宜春市交通公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井冈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帮他投标。王某5之所以多找几家公司来投标,目的是想增加中标的机率,但王某6路这个标,他没有中。王某5将投标报价应该下浮的幅度范围,大概的点数告诉我,我再转告参与投标的那三家公司,它们就按照那个幅度降价点数,制作标书报价。参加投标的公司费用主要是项目经理的出场费、制作标书的制作费,报名费等等,一家公司大概需要8、9千元。费用是由王某5来承担支付的。江西四通公司的投标保证金是王某5以30万现金方式给的,另外给的3万多元包含另外两家公司代打的30万投标保证金利息以及参与投标的三家公司的投标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强行索要他人人民币5万元,数额巨大;被告人朱立斌、叶卫新、马奎、韩潭彬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朱立斌、叶卫新、马奎、韩潭彬构成串通投标罪,均应予以科刑。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立斌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叶卫新、丁祥斌、马奎、韩潭彬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朱立斌、丁祥斌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立斌一人犯两罪,依法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叶卫新、丁祥斌、马奎、韩潭彬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适用缓刑。被告人朱立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被告人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从轻处罚;其一贯表现良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立斌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朱立斌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但没有如实供述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朱立斌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被告人朱立斌一人犯二罪,主观恶性较深,不宜适用缓刑,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叶卫新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即使构罪,其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叶卫新伙同他人在项目控制价为人民币2990.795万元的招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构成要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叶卫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奎、韩潭彬的辩护人皆提出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在串通投标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奎、韩潭彬与其他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马奎、韩潭彬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立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10月19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叶卫新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丁祥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马奎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韩潭彬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可平

人民陪审员周顺成

人民陪审员张秀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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