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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民刑初字第200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裁判日期: 2014-12-31

审理经过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4)3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杜某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鑫、张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杜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政道、王学田、徐冰、亓帅、贾玉栋、苏醒、裴俊杰、黄喜全、宁红芳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成立非法组织“民权县盲人协会”,自封会长,大肆发展成员加入其组织。与李某乙(另案处理)成立的非法组织“民权县肢残协会”、马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非法组织“民权县肢体残疾人协会”相互勾结,被告人赵某甲为上述三个非法组织的“总顾问”,上述三个非法组织为了各自利益和目的互相利用对方的恶名,互相“捧场”,实施犯罪行为。逐渐发展了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杜某某等人参加组织,形成了一个人数较多、组织特征明显的犯罪团伙,该组织通过收取行业管理费,插手各种纠纷,帮人讨债;聚众围堵单位领导、使用暴力、装伤装病、软磨硬赖等手段,给政府施加压力,以满足其无理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大肆实施寻衅滋事、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敲诈勒索、妨害公务、非法侵入住宅、妨害作证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提升自己的恶名,将个体的弱势变为组织的强势,逐渐非法控制了民权三轮出租车行业,并对民权耗子药、蚊子药、蝇子药、剪刀等市场造成了一定影响,通过收取入会费、管理费、牌照费、好处费等费用,敛取不义之财,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该团伙的行为对当地群众造成了心理恐惧,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造成了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民权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0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杜某某伙同马某某、李某乙、庞某某、乔某某、苏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王桥乡民政所,以让该民政所照顾残疾人为由,向该民政所要钱,并在乡政府院内大声叫骂,围堵、搂抱、殴打工作人员,致使王桥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500元后才离开。

2、2007年夏天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郝某某伙同他人以让褚庙乡民政所照顾残疾人为由向该所要钱,并在乡政府院内民政所门口大声叫骂、围堵工作人员,致使褚庙乡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600元后才离开。

3、2007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伙同李某乙、马某某、苏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到孙六民政所,以让民政所照顾残疾人为由要钱,在孙六乡政府院内民政所门口,采取叫骂、围堵工作人员、赖着不走等手段,致使孙六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500元后才离开。

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薛某某等二、三十个残疾人到民权县民政局,以要面粉、被子、钱为由,采取堵大门、到办公室吵闹、围堵、威胁工作人员等方法,致使民政局无法正常办公,持续达五个小时,不让工作人员下班出门,迫使民政局答应给他们发面粉、被子等要求后才离开。

5、2012年9月份一天,因上级审计机关查出“五保”和“低保”重复人员后,民政局取消了部分重复人员的低保资格,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盲、残人员就到民政局闹事,采取用盲杖乱捅办公室的门、围堵工作人员等手段,要求恢复取消的资格,致使民政局无法正常办公长达数小时。

6、2012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十余个盲人到民政局局长刘某甲办公室要求为每一个盲人都办理低保,因不符相关政策遭到拒绝后,上述人员将刘某甲围堵在办公室门口,致使刘某甲无法办公,并将其衣服撕烂。

7、2014年6、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等盲残人员到民政局查询低保户名单,因各乡名单尚未整理出来,李某某等人便在工作人员方某某办公室内吵闹,致使民政局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当天下午李某某又带领李某甲等十几个盲人专门到方某某办公室闹事,一屋子盲人在方某某办公室吵闹了整个下午,到下班不让方某某走,严重影响了民政局工作秩序,迫使于某某副局长给其道歉后才算了结。

8、2013年冬天的一天,因薛某甲丈夫的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被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王某某、庞某某、张某甲、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和薛某甲领着两个孩子到交通局副局长兼运管所所长张某某的办公室要车,在那又哭又闹,死缠烂磨,一直哭闹了两、三个小时,致使张某某无法办公,最后不得不放车。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12年6、7月份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理要求供电局对残疾人每月补助10度电被拒后,组织盲、肢残人员到民权县供电局闹事,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郝某某、杜某某等五、六十个盲、肢残人员大骂、围堵供电局收费大厅,致使收费大厅无法办公长达2个多小时,严重干扰了供电局收费大厅的正常工作秩序。

2、在民权县城关镇秋水路西段纺织品超市门口,因残疾人李某丙的修鞋摊位与王某甲的纺织品超市门前地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一、二十个盲人到纺织品超市滋事,堵住大门,大吵大闹,致使纺织品超市无法营业达数个小时。

3、2007年秋天的一天上午,因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在开车通过民权收费站时拒不缴纳过路费,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吵闹,并将工作人员王某乙打伤,又在收费站通道堵截长达半个多小时,致使所有车辆不能通行,严重扰乱了当地的交通秩序。

(四)、妨害公务罪

2014年3、4月份,在民权县城关镇史村铺,因胡某甲违章建房,县规划执法大队在现场执法时,被告人李某某安排盲人程某某和另一个女瞎子在那工地守着,每天给她们每人100元钱。李某某还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等盲残人员在盖房工地跟规划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大吵大闹,并使用盲杖拍打、威胁、叫骂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五)、敲诈勒索罪

1、2013年7月8日,因刘某乙在科研路四小门口与朱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在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期间,被告人赵某甲以叫残疾人到刘某乙家闹事威胁刘某乙,最后刘某乙除给朱某某解决医院花费外,又拿42000元才算了结。

2、2008年12月16日,因民权县供电局安装公司杨某某倒车碰住城关镇刘店村的刘某丙,后刘某丙的女婿崔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商量,李某某便纠集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薛某某等一班盲人到杨某某家所在的家属楼楼道中闹事。后供电局安装公司共拿出11940元才了结。

(六)、寻衅滋事罪

1、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颜集乡颜集村高某某与其嫂子李某丁(盲人,丈夫高某甲已过世)因宅基地发生纠纷,李某丁就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等盲人伙同李某乙、王某某、庞某某、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残疾人,租三辆面包车到高某某家中采取围堵、谩骂、起哄、随地大小便等方式闹事,连续几天迫使高某某放弃了宅基地,让李某丁将房子盖起。参与的残疾人,每人一天给100元钱,还管的饭。

2、2013年4月份,因李某戊(已判刑)无故不让鲍某某家盖房遭拒,李某戊便找来虞城娘家的几个瞎子和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李某某又联系李某乙、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赵忠亭、庞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多次到鲍某某盖房工地闹事,致使无法施工。

3、2013年8月14日,农场职工李某戌(已判刑)通过虞城其娘家叔残疾人李某亥找到虞城盲人会长范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李某某就联系了庞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郝某某等几个残疾人,开四辆三轮车在商丘国营民权农场大门口拉横幅、吵闹,要求农场领导为其解决问题,从8点多一直闹到17时许,严重扰乱了农场的办公秩序。

4、2013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在“不夜城KTV”唱歌时,因要点歌员的事与歌厅发生纠纷,李某某便在歌厅里大吵大闹半个小时,并将房间内桌子掀翻,要求歌厅赔偿他们。歌厅为了不影响生意就赔偿了李某某等人200元钱才了结。

5、2008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赵某甲、薛某某、乔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盲、肢残人员对民权县和平路东方超市进行围堵,以正常人不能卖剪子、蝇子药为由在超市大吵大闹,阻止购物人员进出长达三个多小时,使超市不能正常营业。后在民警和县残联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才散去。

6、2012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没有给其子办理未婚证明,就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带其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声谩骂,大吵大闹,并将工作人员徐某甲办公室的门踹坏、桌面掀翻,婚姻登记处的工作无法进行达半个小时左右。

7、2010年10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前丈哥刘某己往野岗集桑某某超市送“统一绿茶”时与另一家送绿茶的因价格发生争执。李某某知道后,纠集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等五、六个盲人到桑某某的新农村超市,以超市老板给对方作证为由,对桑某某的超市进行堵门闹事达3个小时,后经派出所民警的劝说才算离开。

8、2013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因庞某某(另案处理)开三轮车到商贸城中心汽车站拉客,将其三轮车堵在6路公交车前,车站副站长徐某某将其三轮车挪开时,庞某某大骂徐某某,边骂边打电话,一会儿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乔某某(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到徐某某办公室,拐杖乱敲、大声谩骂徐某某,闹了二、三十分钟才结束。

9、2013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协会的程某某(盲)等人在秋水路西段“欧亚裤行”花77元钱买了三条裤子,第二天上午去换时,因所买裤子既脏又烂,裤行不给更换,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李某甲、薛某某、刘某某等盲、残人员围堵在“欧亚裤行”门口闹事两个多小时,使服装店不能正常营业,迫使服装店老板赔付给他们600元钱。

10、2007年收麦前的一天中午,在野岗乡火烧庙村,因冯某甲日杂门市部卖苍蝇、蚊子药,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胡某某、郝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等十几个盲人以这些生意是老天爷给他们瞎子留的馍票子,只要卖这类东西都得给他们交钱为由,向冯某甲索要金钱,后把门市部的东西往三轮车上搬,致使冯某甲无法营业达四个小时。被公安民警劝阻后,到下午上述被告人又领着二、三十个残疾人到野岗派出所闹事。

11、2009年以来,每年的收麦前,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赵某甲、杜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取钱财,从野岗集满意烟酒超市、爱家烟酒超市、全喜超市、永利超市、建国五金超市、天天超市、和美超市、东街超市、庆刚超市、鑫源超市、杨某己超市等每次每家分别索取五十、几百元不等,每年都索取1000余元,共计4000余元。2012年以来,李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负责领着一帮盲、残人员在野岗集的以上超市索取保护费。

12、2008年的收麦前,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赵某甲、杜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几十人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要钱财,分别从龙塘李某涛五金电料门市部索取600元、杨某庚金电料门市部索取100元、赵某丙“平价超市”索取100元、吴某甲五金电料门市部300元、吴某乙日杂门市部150元;并强行把8元/瓶的蝇子药以12元/瓶的价格卖给翟某某的“广勤批发部”。

13、2010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代理着联通代办点的情况下又办理移动代办点遭拒,就找被告人李某某商量计策,二人商量后,李某某组织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薛某某等二、三十个残疾人,到移动公司闹事,围堵移动公司大门,造成移动公司无法营业长达半个多小时。后又在移动公司的餐厅里,乱拿乱吃乱吐,把餐厅弄的乱糟糟的,迫使移动公司拿2000元才算罢休。

14、2007年5月份,因孙六杨某甲门市部卖跳蚤药,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郝某某、赵某甲、薛某某、刘某某等残疾人采取堵门闹事的方式,跟杨某甲索要1000元钱,因闹腾的干不成生意,没办法情况下杨某甲给了他们100元才算离开。后上述被告人又到孙六派出所门口随地小便,派出所长又给了100元钱才算了事。

15、2011年9月份,褚庙乡政府工作人员张某乙在负责的褚庙利河村修建公路时,因修路拆房刘某戊(盲)嫌赔偿少,便与被告人李某某商量,由李某某带领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郝某某等几个盲人到褚庙乡刘某戊家将张某乙拉扯到刘某戊屋内,围住张某乙乱咋呼,张某乙看做不成工作,准备回去,几个盲人围住张某乙纠缠了1个多小时才放其走。隔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又给张某乙打电话,最后褚庙乡政府被迫将8000元现金交给李某某才算完。

16、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兴达鞋业还没有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由,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薛某某、胡某某、郝某某、杜某某等20余人一块到兴达鞋业闹事,迫使兴达鞋业老板高某丁给其1000元。

(七)、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07年秋天一天,民权农场二队的高某戊(又名高某杰)因夏邑城关镇城里村的孙某某欠其鱼饲料款,就找被告人李某某等盲人去夏邑要账。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刘某某、胡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七、八个盲人坐高某戊的车去了孙某某家中,采取堵门、随地大小便、辱骂、摔砸东西、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债,在讨债中被告人赵某甲还将孙某某的岳母杨某乙打伤。

2、2007年秋天一天,在山东曹县郑庄镇孔西村孔某某家,为替高某戊要账,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盲残人员在孔某某家中,将孔某某围堵在家中,不给钱不走,并在其家中闹事,在孔某某写了年底还钱的保证书,又从邻居那里借了三、四百元钱给上述被告人当饭钱后才离开。

(八)、妨害作证罪

2012年9月20日,因孙六李大坑村的李某己与本村村民李某庚(李某某之兄)互殴致伤案,在孙六派出所刑事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唆使证人杨某丙、云某某、杨某丁等人到公安机关作伪证。李某某还以伪证材料多次到各级信访部门无理上访。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杜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辩称其没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民权县盲人协会”是残联备案的合法组织,这些事都有,但不是其组织的,是胡某某和赵某甲通知的,残联打电话让其过去的,没骂、没暴力。辩护人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民权县盲人协会”不是非法组织,而是经民权县残联批准、备案的一个组织,协会的印章在公安机关备案。一切活动都是以“民权县盲人协会”的名义组织进行;且没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在他们进行闹事过程中,也没有实施任何暴力、威胁手段,只是跟领导硬磨不给办不走的手段实施的一些违法行为,其参与这些事都是去解决问题的,不是去闹事的,也不是李某某组织去闹的。被告人李某某没有控制任何商品交易和经济活动;2、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前三起犯罪应依据《刑法》第290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扰乱社会秩序罪定罪量刑,后五起行为情节较轻微,不构成犯罪;3、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县执法大队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因此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4、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李某某并没有非法索取杨某某任何财物,供电公司花费的1.194万元是给刘某丙的民事赔偿,与被告人李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5、对起诉书指控的李某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没有任何异议,起诉书所起诉的5、6、7、8、9、10起犯罪事实已经公安机关调解或裁决结案,不应再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6、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起诉书所指控的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一起犯罪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起犯罪事实应是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不构成犯罪;7、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害作证罪。公安机关对杨某丙等三人没有追究伪证的法律责任,不能证明杨某丙等三人的行为系伪证,给公安机关的侦查造成后果,且该事件已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其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的构成要件;8、对被告人聚众扰乱秩序罪的指控,辩护人没有异议,但第三起行为已经派出所处理,不宜再以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9、被告人李某某系盲人,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偶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要求对被告人李某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赵某甲辩称其没有参加任何组织,也不是盲人协会、肢残协会的总顾问,只是“超楠热线”的主持人。去各乡镇和超市要钱的事都没有参加。收费站闹事和去曹县要账的事都没有去。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民权县盲人协会”、“民权县肢残协会”、“民权县肢体残疾人协会”不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且被告人赵某甲没有参加上述三个组织;至于被告人赵某甲与上述组织成员一起参与的几次违法犯罪活动,只是涉嫌普通犯罪,应单独予以评价;2、被告人赵某甲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现有证据只有证人马某甲的指认,此事发生于2007年,人的记忆出现偏差在所难免,不能保证指认的准确性,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人赵某甲参与实施了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行为;3、被告人赵某甲未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行为,只有证人的指认,年月久远,不能排除对指认准确性的合理怀疑;4、被告人赵某甲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乙案件是一起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被告人赵某甲既未使用威胁、要挟或恐吓手段,对刘某乙实施敲诈勒索,又无任何非法的目的、企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野岗、龙塘案赵某甲均未参与。移动公司案、孙六杨某甲案、兴达鞋业案被告人赵某甲参与了上述三次活动,被告人跟随前往与正常人去评理,但其不知道李某某借机敲诈,缺少犯罪的主观要件,被告人赵某甲不构成敲诈勒索罪;5、被告人赵某甲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赵某甲未参加夏邑要账案、曹县要账案两起案件。这两起案件属于民事纠纷;6、不应对被告人赵某甲施以刑罚处罚。被告人赵某甲参与围堵民权县移动公司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其实际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相关法益,理应得到处罚,但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且能够主动交代,积极悔改,应给予免除刑罚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其是2011年农历3月份才跟着李某某的,没有参加盲人协会,只是李某某的雇佣人员,不是盲人协会的秘书;2011年以前的事都没有参与;后来参与的事也都是开车把李某某送到地方,没有参与闹事。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甲2011年农历3月份才跟着李某某,负责打扫卫生、做饭、开车,未参与起诉书指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认定的事实;2、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李某某所组织的“民权县盲人协会”,其成员都是盲人,李某甲不是盲人,不是该协会的成员,更不可能担任该协会的秘书,因此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被告人李某甲参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只是作为司机负责把李某某开车送到指定地点,没有实际参与李某某所组织的闹事行为;4、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规划大队工作人员在依法执法,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妨害公务罪;5、对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定性没有异议,但没有参与起诉书中的(二)、(三)、(五)、(六)、(九),其余参与的也只是负责为李某某开车、引路,并未参与闹事。李某甲参与情节轻微,建议对其从轻处罚。6、被告人李某甲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如实交代了其他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建议量刑时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某辩称不是参加非法组织,每次盲人协会开会县残联领导都去,对所指控其他犯罪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被告人胡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被告人胡某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因为替人索要债务而进入他人住宅,干扰他人生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应按犯罪处罚;3、对被告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4、被告人胡某某是盲人,认罪态度较好,依照《刑法》第十九条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辩称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只知道民权县盲人协会是县残联认可的,对夏邑要账案、收费站闹事案、民政局案、买衣服案都没有参加,不知道这些案件。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被告人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不持异议。被告人刘某某参与野岗集、龙塘镇、孙六镇四次收钱行为,只是跟着,没有参与谩骂、围堵、要钱等行为;2、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刘某某不符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被告人刘某某没有参与2008年12月6日杨某某居住的家属楼闹事一案,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某只参与2007年王桥民政所、民政局要被子、面粉、2013年去电业局、2014年去纺织品超市,都是跟着,没有闹事,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被告人刘某某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2007年被告人刘某某参与去山东曹县要账,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属一般的民事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4、被告人刘某某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认罪态度好,且系盲人,根据《刑法》第19条规定,盲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辩称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参与的事都是被蒙骗的,只知道盲人协会是残联认可的。协会有事通知让去的,不去的就开除,不发给福利。辩护人辩护意见:1、对指控被告人薛某某渉寻衅滋事罪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薛某某只是跟着去了,没有参与谩骂、围堵、要钱等犯罪行为;2、对指控被告人薛某某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非法侵入住宅罪,不能成立。薛某某的行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的四个组织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薛某某没有参加2008年12月6日杨某某所居住家属楼闹事一案,薛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只参加了去王桥、褚庙两个民政所要钱,但没有闹事,只是跟着去了,情节轻微,指控被告人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成立;薛某某只参加了2007年去山东曹县要账,属一般民事行为,不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3、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事后认罪态度好,又系盲人,无犯罪前科,建议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被告人郝某某辩称不知道参加了黑社会组织,对其他指控的犯罪都供认。辩护人辩护意见:1、被告人郝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不符合黑社会组织罪的四个构成要件;2、对公诉书指控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及寻衅滋事罪,从涉案事实来看,明显属于竞合性犯罪,应择一重罪处罚,因此应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指控的敲诈勒索罪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也属于同样情况,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不应再定非法侵入住宅罪。因此被告人郝某某只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敲诈勒索罪、和寻衅滋事罪;3、被告人郝某某系盲人,毕竟是弱势群体,建议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杜某某辩称其犯不了这么大的罪,2008年加入盲人协会后,就参与鞋厂、野岗、电业局电费、民政局四次事,都是被李某某骗过去的。李某某说有县里的文件其才参加的,谁知道都是假的。辩护人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该两项罪名;被告人加入盲人协会后,每年的农历3月初3,农历9月初9“民权县盲残协会”组织盲人开会时,民权县残联的领导都到场参加会议并讲话,被告人有理由相信这个组织是经过审批的正规组织。被告人在协助或参与到供电局要求补贴电费、到兴达鞋厂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到野岗集各超市要求交纳销售剪子、蝇子药、老鼠药、蚊香的百分之一福利税时,“民权县盲残协会”会长李某某均称有上级部门的红头文件,有正规发票。在处于这种情况下,被告人才协助或参与以上行为的。由此可见,被告人在主观上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故意。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王桥民政所案是2007年的事,被告人杜某某是2008年才加入盲人协会的,不可能参加此案。2011年到民政局要面闹事被告人杜某某没有参加,因此不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对此定性,辩护人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仅参与一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两次寻衅滋事,参与次数较少,且系盲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之意,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被告人的自身条件符合该条规定,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检察院指控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1、2007年3、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杜某某伙同马某某、李某乙、庞某某、乔某某、苏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到王桥乡民政所,以让该民政所照顾残疾人为由,向该民政所要钱,并在乡政府院内大声叫骂,围堵、搂抱、殴打工作人员,致使王桥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500元后才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离现在大概有六七年了,一天其跟胡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一二十个盲残人员让贾某某、任改顺等几个人肢残人员开着三轮车拉着到王桥民政所要钱,其一二十个盲残人员堵在民政所门口时,时任民政所长的马某甲要出门,郝某某撕扯住他不让他外出,郝某某还抓伤马某甲的肚皮了,当时乱吵乱嗷,声音比较大,派出所的民警过去制止住了,最后马某甲吓跑了,乡政府一个干部给了100块钱。

(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到王桥民政所要钱,因为民政所长碰住了盲人郝某某,其和李某某组织了几个人到民政所闹,是坐车去的,到地方后其几个人就去民政所闹了,最后怎么解决的其记不了了。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去王桥民政所是因为给一个盲人办低保的事,李某某领着其和郝某某、薛某某、刘某戊、胡某某等盲人还有一些肢残的人,到王桥民政所要钱了。

(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李某海领着其与十多个盲人,由刘某戊(在逃)领路,搭车到王桥民政所,向民政所要钱、要路费,民政所的人不给,郝某某就将民政所长的肚皮抓伤了,最后民政所答应给尹某某解决低保又给了百十块钱,其与十多个盲人就走了。是李某海组织的。参与人有其、刘某戊、李某海、刘某某、胡某某、郝某某、尹某某,其他的记不全了。

(5)、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李某某领着其、薛某某、刘某某、胡某某、尹某某等人坐电动三轮车去王桥民政所反映低保、五保的事情。在王桥民政所见到所长,其伸手拦他,抓他衣服,可能抓住他的肚皮了,将他的身上抓伤了。围住他不让他走,有十来分钟,也不知道哪个领导给了140块钱就走了。

(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其协会的几个人,开着三四辆车三轮车,拉着李某协会十来个瞎子去王桥乡民政所了,到地方后,都乱嗷,给民政所的要钱,民政所长不给他们钱,说不应该给他们,说着就往外出,被一个盲人抓住了,撕扯起来,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去了,把李某几个人叫派出所里去了,没多大会李某几个人就出来了,李某出来后就让走,就一块都走了。给其可能有二三十块钱。

(7)、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贾某某打电话通知其说李某用车去王桥乡民政所办事,其就同贾某某、李某乙、郑某某、苏某某、王合领、王某某等几个人就开着三轮车拉着大约有二三十个盲人去了王桥乡民政所,这些盲人都是李某组织的,到了王桥乡后直接去了乡民政所,后其听见盲人说要钱,民政所的人说没钱,民政所的不给,盲人就和他们闹起来了,过了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把盲人给劝走了,他们在王桥乡政府闹了有30多分钟,也没有要到钱,就这样其几个就又把这帮子盲人拉了回来,后李某每辆车给了30块钱。

(8)、证人马某甲证言,证明那天上午,其正在王桥民政所办公室办公,这时从外边来了4、5辆三轮车,停在其办公室门前,从车上下来20个左右的残疾人,大部分是瞎子,还有几个不是盲人的残疾人。其听说过残疾人到每个乡镇民政所都闹事要钱,没让他们进屋,在办公室门前一个叫李某的自我介绍是残疾人协会会长,跟他一块去的人都听他的。李某说,到王桥民政所看看对残疾人的照顾情况。接着李某又说,来这些人还没吃饭呢,还租的车,你得给弄点钱。他还说他们到其他民政所,人家都给钱了,多的几千,少的几百。其说你们不是王桥乡的残疾人,其没权利给你们弄钱,没答应他们。这时其中一个瞎子说,你说话怪硬啊!说着几个瞎子就围上其,有拧其胳膊的,有撕衣服的、还有抱住其的腿不让走的,还有用脚朝其身上跺的。他们将其的上衣扣子撕掉了,上衣也被撕烂了,肚子上抓伤几处血印子,手也被他们打流血了,还有几个瞎子用棍子乱敲、乱打,其身上被他们打了几棍子。这些残疾人在乡政府院里乱嗷、乱骂,说话很难听。其将他们在乡政府闹的情况及时向抓民政所的副书记盖某某做了汇报。当时他正在县里开人代会,后来也赶回乡政府了。残疾人在乡政府院子里闹时,乡政府办公室的吴某某和王桥派出所的冯某某更也都过去劝了,还有几个乡干部劝了。后来盖某某书记和他们协商的,最后可能给了他们几百块钱才算了了。他们闹了有两个多小时。

(9)、证人尹某某证言,证明可能是2007年或2008年3~4份的一天上午,李某某提前给其打电话,让其到王桥乡民政所等着他。他说他带了30多口子残疾人到每个乡看民政上对残疾人的照顾情况。大约9点左右,李某某带了30多口子残疾人去了王桥民政所。有李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薛某某,其他人都不知道了。李某某给马某甲做了自我介绍,刘某某问马某甲你的工作咋搞的?人家对残疾人的工作都搞的恁好!马某甲当时也同意给其解决五保,后来刘某某说他们来几十口子人还租四辆车,让马某甲给钱,马某甲不给,想走,被郝某某抓住了,撕打起来了,将马某甲的衣服撕烂了,肚子上挖了几道子,后来乡里办公室主任吴某某过去了,副书记盖某某也过去了。盖某某到那儿一问情况,说他给钱,他从衣服里掏出140元钱,给了刘某某,他们就走了。

(10)、证人吴某某、盖某某、冯某某更证言,证明2007年或2008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有20名左右的残疾人到乡政府民政所闹事,他们开着几辆三轮车,还有一辆灰色小面包车,车上有一个牌子上面写着“盲人专用”四个字。他们这些人是一个叫李某某的带着头,还将马某甲肚子上挖伤几处。有个残疾人抱住马某甲的腿不让走,给了他们几百块钱,才算了事。

(11)、证人马某甲辨认笔录,证明参与人有庞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胡某某、赵某甲、薛某某、李某某。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但对证人马某甲辨认赵某甲、杜某某参与此案,只有其辨认证实,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指控赵某甲、杜某某参与此案,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2、2007年夏天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郝某某伙同他人以让褚庙乡民政所照顾残疾人为由向该所要钱,并在乡政府院内民政所门口大声叫骂、围堵工作人员,致使褚庙乡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600元后才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其到褚庙民政所找所长陈某某给褚庙的四五个盲人办理过低保。这四五个盲人是刘某戊、卞某某、陈某甲其他人其就记不起来了。

(2)、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可能也是因为低保或者救济款的事,李某海让其和野岗的冷某某(老会长)、还有几个女的,双塔乡唐寨的盲人朱某乙,赵某乙、刘某戊、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等一伙人去的,李某海组织的,其一伙人把所长等人堵在办公室里不让他们出来,其一伙人乱嗷乱叫,并把他们办公室里的桌子横在门口,最后他们好像给了三百块钱,其一伙人就走了。

(3)、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其一伙人到褚庙民政所要钱,把民政所的所长和会计堵在屋里了,所长让会计出去借的钱,把钱交给李某某了,具体给多少其不清楚,这一天去了三个地方,吃过饭其分了二三十块钱。

(4)、证人孙某乙、陈某乙、杨某戊、李某辛证言,证明大概是2007年或2008年夏天的事。有一天上午李某某领着十来个残疾人,开着三辆摩托三轮车到其乡政府民政所把民政所的门都堵了,将孙某乙和民政所长陈某丙(又名陈某某)堵屋里了,要1000元钱,后来给他们600元,才把他们打发走。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7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等人伙同李某乙、马某某、苏某某、郑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到孙六民政所,以让民政所照顾残疾人为由要钱,在孙六乡政府院内民政所门口,采取叫骂、围堵工作人员、赖着不走等手段,致使孙六民政所无法正常办公,迫使工作人员拿出500元后才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第二天其原班人开着三轮车又到孙六民政所给胡某某办理低保,当时的民政所长是黄某某,其一帮子在乡政府院内乱嗷,也没给胡某某办成低保,其一帮子就向黄某某要钱,黄某某给乡领导汇报后给了胡某某500元钱,其一帮子就走了,出了乡政府大门,其领着当时的一班残疾人在孙六集上吃了饭,支付了车费,剩下的钱都分了。

(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到孙六民政所闹、要钱,是在王桥乡民政所闹了之后的第二天,其和李某某组织了六七个人,其记得有李某某、老薛,其余的还有谁其知道不了了,到地方后,一班残疾人就围住民政所的门,给黄某某要钱,黄某某一看是一帮瞎子,不给钱就不走,还跟黄某某吵,缠的他没法工作,最后给几百块钱,其一班残疾人才走了。

(3)、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孙六、王庄寨是一天去,每到一个地方,每个民政所一般就是给二三百块钱,也是李某某领着其这些人去的,每一回给多少钱李某某和刘某某知道,吃过饭一天还分给二三十块钱。

(4)、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又是李某让其几个拉着他们去的孙六乡民政所,到民政所大约十来分钟这帮盲人都出来了,又让其几个拉着他们去王庄寨乡民政所,也是过了一二十分钟就出来了,他们出来后其几个就拉着这帮盲人回了民权,当回来路过孙六乡时李某让在孙六街上一烩面馆吃的烩面,回到民权李某每辆车发给了40块钱。

(5)、证人张忠策、黄某某、张军证言,证明李某某、胡某某等十余个残疾人到孙六民政所,围住民政所的门要2000元钱,后来黄某某给他们500元钱,才把他们打发走。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薛某某等二、三十个残疾人到民权县民政局,以要面粉、被子、钱为由,采取堵大门、到办公室吵闹、围堵、威胁工作人员等方法,致使民政局无法正常办公,持续达五个小时,不让工作人员下班出门,迫使民政局答应给他们发面粉、被子等要求后才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或者是2012年春节时,因县民政局发放救济面粉等物品,残疾人没领到手,胡某某和其就组织二三十个盲人到民政局闹,让民政局将救济款物直接发放到盲人个人手中,于某某副局长说你们在这闹也没用,按照规定救济物品只能对单位发放,再由各个单位发放给个人,不能直接针对个人发放。其残疾人都不同意,继续在那闹,于局长就打电话把残联李某壬叫了过去,他们协商后决定将救济品直接发放到残联,再由残联发放到残疾人个人手中,后来每人发放了两袋面粉和一条被子。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大概是2011年春节前,是其刚来的那一年,李某某组织胡某某、郑某甲、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一、二十个盲人到民政局去闹事,其把李某某带到民政局就去厕所了。后来这些盲人把民政局的大门给堵上了。后来残联的李某壬过来才解决了这事,其和盲人都走了。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那一年快过春节了,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到民政局要点面和被子去”。然后李某某又组织了几十个人在县残联老会议室集合,然后就去了民政局,到地方后,一班子瞎子堵住民政局的大门,还有的瞎子在民政局院里乱咋胡,乱嗷,最后闹得没法了,残联主席李某壬出面给其每人两袋面粉和一张被子。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在三年前的春节前,其和盲人去民政局要求给盲人发面和被子。开始是因为李某某去找民政局要面和被子,民政局不给,李某某才让各乡的代表通知各乡的协会会员,当时来的有八九十口人,一起去的民政局,到民政局后,都在院子里站着,要求局长出来见面,局长出来接见了李某某,从那以后,每年春节都发给其协会会员每人一条被子、两袋面粉。

(5)、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春节前一天上午,李某某通知的其到民政局要面粉等物品,他领着去的,当时去的还有给李某某开车的李某伟、胡某某、刘某某、刘民等人,具体去多少人记不清了,去那闹以后,民政局给解决了一些用品。后来给了其一袋面、一箱方便面、一桶油、二斤糕点和100元钱。

(6)、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明其和李某某、刘某某、胡某某、薛某某、李某伟等大部分协会人员步行到民政局要求救助,要求他们到春节的时候给每个人发一床被子,两袋面粉。到了民政局,李某某带着刘某某、胡某某、薛某某、李某伟去找局长刘某甲说这事,其和剩下的人都在民政局门口等着,一开始刘局长说给每人一袋面粉,一个被子,李某某不同意,又和刘局长谈,最后刘某甲局长同意春节每人发一个被子,两袋面粉,因为其和其妻子都是残疾人,其发了四袋面粉,两个被子。这次在民政局待了有20分钟左右。

(7)、证人郑某甲证言,证明大概是2011年春节前,李某某组织其和几十个盲人去民政局院子里闹事,要求民政局春节的时候给盲人发被子、发面粉,民政局里的工作人员说被子,面粉发到乡里了,让盲人去乡里找,其都不同意去乡里领,要求在民政局里面领,民政局的人不答应,几十个残疾人就在民政局的院子里乱嗷乱叫,其听见有人喊把大门堵上,其也喊堵门堵门,这些残疾人人挨人的站着把大门给堵了,不让院子里面的人进出,一直闹到中午。后来听说残联里的领导过来了,过一会有人说答应给发东西了,几十个残疾人才离开。是会长李某某和协会里其他领导组织的,其是老会长老胡通知的,有李某某,有协会的其他领导,老会长老胡、老薛,其他人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一共有几十个人。

(8)、证人王某丙、刘某庚、冯某乙、于某某、方某某、刘某甲、王某丁、李某壬证言,证明2011年春节前,快过年的时候,一天上午,李某某、胡某某、孙六乡龙门寨村的郑某甲、李某甲等二、三十个盲人来民政局闹事,大吵大闹,骂骂咧咧的,从上午9点多一直闹到中午12点多,把民政局的大门堵的严严实实的,不准任何人出门,也不准任何人进院。弄的民政局里无法正常工作,最后叫来了残联的理事长李某壬与李某某做工作。最后民政局妥协了,答应为每个盲人发放一条被子、两袋面粉。

(9)、证人于某某、刘某庚、方某某、冯某乙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胡某某、李某甲、李某某参与此案。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12年9月份一天,因上级审计机关查出“五保”和“低保”重复人员后,民政局取消了部分重复人员的一个资格,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盲、残人员就到民政局闹事,采取用盲杖乱捅办公室的门、围堵工作人员等手段,要求恢复取消的资格,致使民政局无法正常办公长达数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大概有二三年了,老会长胡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和他的几个徒弟(郝某某、李某癸、吴某丙)的低保掉了,让其帮着他们问问,其问过民政局的副局长于某某后,就给胡某某回信说,现在国家有规定五保和低保一个人不能同时享受,胡某某听后将其说了一顿,说其现在说话偏向当官的了。过了两天胡某某领着七八个盲人就去民政局闹,当时其不知道,县残联局长李某壬打电话给其,让其去民政局处理,其到民政局后,胡某某他们一帮人都在刘某甲局长办公室坐着嘞,刘某甲局长和于某某副局长都在那,他们答应向上级反映,有什么情况及时与其联系,就让先回去。中间其不断打电话给于局长问情况,过了十多天时间,其和司机李某伟、胡某某、郝某某、李某癸、吴某丙等人又到民政局找于局长,于局长解释说你们几个的低保和五保还是只能一个人享受一个,关于你们的情况特殊,可以适当考虑给你们的家人照顾办理一个低保,之后其几个给家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就回去了。

(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因市纪检机关审计出“五保”和“低保”重复人员取消资格的事情,其和李某某组织一班瞎子,去民政局就找局长了,没找着局长就在那闹,后来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叫被取消资格的人,重新写材料再重新申报低保,材料递交上去后,一二个月没有信,其几个就到商丘信访去了,要求民政局尽快恢复低保,县民政局的一看其一班瞎子到商丘信访局了,为了不让瞎子闹,就给被取消低保的人恢复了低保,这次去的有其和李某某、尹某某还有郝某某,其余的人其不知道是谁了。

(3)、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8、9月份,因上级审计机关查出“五保”“低保”重复人员后,民政局取消了重复人员,李某某带领其、刘某某、薛某某、胡某某等人,李某伟(李某甲)开车去了商丘信访局,多少人其不知道.到地方后,李某某就跟信访局的工作人员谈,具体结果啥样也不知道。

(4)、证人王某丙、于某某、金某某、刘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8、9月份国家审计局对低保户和五保户进行审核,比对出县里既享受低保又享受五保户的人。按照规定这两项待遇只能享受一项,民政局根据规定对五保户的低保待遇给取消了。因为五保户的待遇比低保户待遇高,一天上午李某某、胡某某等20多个盲人到民政局要求恢复五保户的低保待遇。没有找到刘某甲局长,就用棍子挨个捣各个科室的门,闹的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出不了门,无法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对这些人意见非常大,也不敢招惹他们。后来没有找到刘某甲局长,就去商丘市信访局上访了。下午的时候,于某某和王某丙去商丘市信访局接访,刘某甲局长也从郑州赶到商丘市信访局解决这事。其几个向商丘市信访局的人如实解释了这件事的情况,并对李某某他们作出解释。后李某某他们同意取消盲人五保户的低保,但要求把取消的指标分配给这些盲人的家属,经过民政局研究,也担心这些盲人再闹事,影响正常工作就答应了他们。他们又要吃饭钱和油钱,最后民政局给了李某某200元或者400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12年7、8月份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组织十余个盲人到民政局局长刘某甲办公室要求为每一个盲人都办理低保,因不符相关政策遭到拒绝后,上述人员将刘某甲围堵在办公室门口,致使刘某甲无法办公,并将其衣服撕烂。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还有一回,其和李某某组织几个人到县民政局长刘某甲的办公室要低保,当时刘某甲局长正准备出去开会,其一班子瞎子堵住不让他走,缠他、磨他,还扯住刘局长的衣服,这件事后来具体怎么解决的其记不了了。

(2)、证人刘某庚、刘某甲、王某丁证言,证明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李某某组织十来个盲人到民政局刘某甲局长的办公室,要求为每个盲人办理低保待遇,遭拒后便堵住了门。当时刘某甲局长要出去开会,他们就纠缠刘某甲局长,拉扯的过程中,把刘某甲局长的衣服还给撕烂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14年6、7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等盲残人员到民政局查询低保户名单,因各乡名单尚未整理出来,李某某等人便在工作人员方某某办公室内吵闹,致使民政局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办公;当天下午李某某又带领李某甲等十几个盲人专门到方某某办公室闹事,一屋子盲人在方某某办公室吵闹了整个下午,到下班时间也不让方某某走,严重影响了民政局工作秩序,迫使于某某副局长给其道歉后才算了结。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今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其和李某伟到民政局核实盲人低保名单,当时一个女工作人员(后来才知道她叫方某某)不给查并说,你没权利查询这事,叫民政所的人来查,其一听就非常来气,跟她吵了有二十多分钟就回去了。第二天,盲人协会的人员问其这事问的咋样了,其把情况对他们说过后,就让卞某某、程某某、崔进财再到民政局去找,该闹您闹去吧,其当时没去,后来民政局副局长于某某打电话问其,咋回事啊,跟方某某咋吵起来了,其跟于局长说了跟方某某吵架的情况后,于局长就向其说了些道歉的话,这个事就算完了。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今年6、7月份,一天上午李某某让其带着他去民政局核查一个残疾人低保是不是从乡里报到县里来了。其俩去了之后,当时方某某正在整理档案,李某某让方某某查询低保的事。方某某正在忙,没有给李某某查,两个人就吵了起来,后来于某某把李某某叫到他办公室给李某某道了歉,李某某才走了。下午的时候,其没有去,听说李某某又组织十来个盲人去找方某某的麻烦了。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今年六七月份残疾人到民政局查低保名单,因为乡里名单刚报上来,民政局的不让查,李某某和其就组织了一帮瞎子,有多少人其不清楚,到办公室闹了一阵子,最后一个领导给赔礼道歉,说了许多好话,其和残疾人才走了。

(4)、证人郑某甲证言,证明今年6、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让李某伟和其等十来个盲人去民政局找方某某查低保,到了之后,十来个盲人一直在民政局的办公室里要求领导给查询乡里是不是把盲人的低保报上来了,天快黑的时候李某某才让盲人走了,后来才知道上午李某某和方某某吵架了,下午李某某故意让李某伟和其等十来个盲人去找方某某麻烦、闹事的。

(5)、证人于某某、方某某、金某某证言,证明今年六、七月份的一天,李某某、李某甲等三、四人来民政局要查询低保户名单,工作人员方某某对李某某解释说档案尚未整理完毕,现在无法查询,让他们可以先到乡民政所问问,也可以等一段时间,整理好再来查询。李某某不愿意,对方某某进行大吵大闹,说难听话,方某某给他解释他们不听,仍然吵着要查询,还扬言说方某某态度不好,要去上访。于某某给李某某做工作不要在局里闹事,影响工作。当天下午李某某就组织十来个盲人到民政局方某某的办公室吵闹,故意找茬,给方某某找麻烦。使其他来办事的群众也无法正常办理,严重影响了民政局的正常工作。方某某也被气哭了,最后于某某看李某某等人一直闹事,就给李某某赔礼道歉,后他们才算离开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8、2013年冬天的一天,因薛某甲丈夫的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被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伙同李某乙、王某某、庞某某、张某甲、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和薛某甲领着两个孩子到交通局副局长兼运管所所长张某某的办公室要车,在那又哭又闹,死缠烂磨,一直哭闹了两、三个小时,致使张某某无法办公,最后不得不放车。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挨春节前不是腊月26就是腊月27,薛某甲的绿色电动四轮车被运管所的给查住了,那天早上九点半左右,李某乙给其打电话说:“车被运管所的给查住了,你过运管所来吧!”其就开着车直接上运管所了,其到地方后李某海、李某伟、李某乙、王某某、乔某甲、庞某某、张某甲还有薛某甲,她还领着她的两个孩子都在二楼张某丙办公室西面走廊里面,李某伟扯着李某海先到张某丙办公室找张某丙说的,说了有一二十分钟,也没有说成,张某丙也没有放车,李某海从张某丙办公室出来之后,也不知道怎么教的,薛某甲躺在地上就哭,连哭带嗷:“我这咋过哎!领着两个孩子,全指着这个车子吃的!”她一哭,她的两个孩子也跟着哭,在那连哭带闹有半个小时,闹的运管所的也没有办法办公,李某海又去找张某丙说:“你看她一个妇女,在这又哭又闹的,你们也没有法办公,她一个妇女家带着两个孩子,全靠这个车拉俩钱,也不容易”,张某丙被闹的没有办法了,就听李某海的,简单作了个处罚,就把车放了。

(2)、证人庞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春节前腊月26,薛某甲的绿色电动四轮车在路上跑着拉人被运管所的给扣住了,李某海那时候还和这个女的只是相好,早上九点半左右,李某海通知其,随后李某乙也给其打电话说:“爱姣的车被运管所查住了,都得过来给她要车,谁不来年都叫你们过不好!”其开着车就直接上运管所了,那天伟某某、李某伟、李某乙、王某某、乔某甲、张某甲、张某乙、郑某某,还有爱姣,她还领着两个孩子(两、三岁)都到楼上张某某的办公室了,你想啊,两个主要领导都下死命令了,其几个能不都过去吗?过去之后,堵住张某某的办公室门乱嗷:“你不让我们过年,我们会让你过年吗?不中我们都住运管所里,我们都在运管所里过年!”当时张某某屋里屋外都是残疾人,不放车就是不让他走,连解手都不让他去,爱姣躺在走廊地上哭,连哭带嗷:“这咋过哎!领着两个孩子,全指着这个车子吃的!”她一哭,她的两个孩子也跟着哭,爱姣在那连哭带闹的有半个小时,闹的运管所的也没法了,伟某某还往商丘打电话,说运管所不让残疾人过年了,乱查车,要把民权曝光,张某某也害怕了,批条把车给放了。后来爱姣嫌她丈夫没本事,连个车都要不出来,干脆和他丈夫离了婚,嫁给李某海了。

(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去年冬天一天的上午八九点,李某通知其车被查住了,让去运管所,其叫上王某某、庞某某、张某乙、张某甲去了运管所张某某的办公室,李某和电动四轮车被扣的那个女的一块过去了,到张某某的办公室,李某给张某某说让他放车,张某某不放车,后来那个女人的丈夫抱两个孩子给送到张某某的办公室,那女的抱着孩子,躺在地上闹,闹有一个多小时,到十二点多,车给放出来,其几个就走了。那个女的叫爱姣,最后才知道姓薛,叫李某叫舅爷的。

(4)、证人薛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的春节前,其前夫赵某丁开电动轿车拉客,走到县城“东方超市”,因无证营运被运管查扣。扣车的第二天上午,其把车被扣一事向李某某、庞某某几个都说了,然后其就向运管人员要车,运管人员不给车,说得缴罚款,其就躺在运管所二楼地上大哭大闹,其前夫赵某丁又将两个孩子交给其,孩子们见其哭就跟着一起哭,哭闹了有一二十分钟。期间李某某等几个残疾人也在二楼帮其要车,说一个妇女家带着孩子怪可怜,让运管所的人将车放了。闹到最后,运管所的人让其缴了点罚款,就把车放了。

(5)、证人张某某证言,证明是去年冬天里的一天上午,一个妇女抱着两个小孩(小孩有三四岁那样)领着几个残疾人到其办公室又哭又闹,说是把她丈夫开的车扣了,他们没法活了,当时去的残疾人,有李某、李某乙、庞某某等十余个残疾人,那个女的骂着,哭着、嚎着叫放车,不放车就死到其办公室里,李某还拿出个残疾人保障法,和李某乙一块跟其搞理,缠磨,说残疾人的车能跑,扣车就是不对,必须把车给放喽,在那一直闹两三个小时,不知是谁打了110报警,派出所的刘某辛去了,也没劝下来,最后其答应把车放了他们才走了。

(6)、证人潘某某、赵某戊、于某甲证言,证明去年刚进入冷天的一天上午,有七八个残疾人在张某某局长办公室里闹的比较厉害,一个女的坐在办公室的地上撒泼,连嗷带骂的,哭着闹着,弄得整个办公楼上无法正常办公,没办法,张局长可能答应了给他们放车的无理要求。参与闹事的有李某海、李某乙、庞某某,其他几个其记不准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1、2012年6、7月份一天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理要求供电局对残疾人每月补助10度电被拒后,组织盲、肢残人员到民权县供电局闹事,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郝某某、杜某某等五、六十个盲、肢残人员大骂、围堵供电局收费大厅,致使收费大厅无法办公长达2个多小时,严重干扰了供电局收费大厅的正常工作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大概是去年七八月份的一天,其听胡某某说凡是吃低保的人供电局都该免10度电,其就向民政局问这事,民政局的人说这事回头需要跟供电局结合,胡某某说,他们这是骗人的。还有那段时间正是居民换电表的时候,一块电表得240块钱,因为其是残疾人不想拿这个钱,其和胡某某就组织十来个盲残人员,一块去了县供电局说这两件事。到供电局后,堵住供电局的大门,在那咋呼着闹着嗷着,后一个负责收费的男经理出来说,补贴电费的事他们已经将钱给财政局了,至于电表钱的事回头他们再跟各乡镇结合,当时其感觉他是在敷衍,不像是给解决问题的,就继续在那闹,非让他们当场给解决不可,闹了有半个小时左右,他就打了110报警,出警民警过去后那个经理走了,110民警劝了劝,其与十来个盲残人员就散了都回去了,参与去供电局闹事的有其、胡某某、刘某某、郑某甲、薛某某等。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大概是2012年的时候,因补助电费问题,李某某和协会里领导组织协会的会员在县城老曲艺厅盲人协会会议室集合后,一、二十来盲人就去了电业局。这些盲人就把电业局营业大厅的大门堵上了,不让人进出。后来来了一个领导和李某某他们几个协商,那个领导说他还没接到给低保户免除电费的文件,等他拿到文件之后再解决这个事,李某某给那个领导要吃饭的钱,那个领导可能姓高,他也没有给钱,其一二十个人就回去了。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还有一回因为国家对残疾人每月补助10度电的事,其和李某某通知人在县城老曲艺厅集合后,到县电业局闹的,去的人有李某某、刘某某、“老薛”,其余的其记不清了,到地方后堵住供电局的大门,不让他们的人进出,在那闹了几个小时,领导一看闹的没法了就说:“等我们研究好以后给你们答复”,又给说了很多好听话,才算走了。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去电业局闹事,李某某在前面领着,其和杜某某,薛某某,胡某某,郝某某、郑某甲,刘某戊等还有几十个盲人,开着八九辆电动三轮车,一起到的电业局收费厅,李某某让其都扯着棍子站到了电业局收费大厅,堵住收费厅的门,不让出不让进,还跟人家缴电费的人吵起来了。其一伙人在那闹有好几个小时。

(5)、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因为向电业局要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元钱的事,李某海通知去的,是李某海组织的,参加人有其、李某海、刘某戊、刘某某、胡某某、郝某某、龙塘的老李,其他的其说不清了。

(6)、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堵电业局收费大厅是李某某领人去的,当时去了不少人,都是谁去了其想不起来了。不让人出也不让人进,让电业局的领导出来见面,要求给残疾人解决每月补助10度电,在那里闹了好长时间,也没闹出来啥结果。

(7)、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6、7月份的一天早上7点多钟,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其来开会,其就坐公交车到民权,李某某就说:“今天咱去电业局,跟他们要咱每月十度电的补助”,就这样其和李某某,双塔的老薛(薛某某),尹店的老刘(刘某某),孙六的老胡(胡某某),宁陵的李某伟(李某甲,李某某的司机),郝某某,还有一个叫莹莹的女的,李某伟开车带着李某某在前面领着,几十个残疾人,开有八、九辆电动三轮车,就到了道南电力大道路东的电业局收费大厅,李某某说:“把门堵住,不能出不能进,不能让他们营业,逼他们领导出来”,其就说“快点,快点领导叫呢,把门都堵住,不让进不让出”。其他人也跟着起哄,接着有二、三十个人进到电业局缴费大厅内,郝某某和郑某甲就在缴费大厅门口站着,每人手里拿着一个棍子,堵住大门口了,其和李某伟还有另外几个人在大门口的棚子下面站着拦人,这中间有一男一女交电费的硬出大厅,郝某某和郑某甲就从缴费大厅门口拦住他们,跟他们在大厅内吵起来了,也不知道他们咋从大厅内出来了,李某伟看到后就说:“杜某某,你们几个赶紧拦住他们,不让他们走”,其就高声喊:“赶紧、赶紧、拦住、拦住,别让他们走”。其他几个人就掂棍乱敲,也没拦住,就这样一直闹了好几个小时,这中间110的也去了,劝离开也没离开,最后还是电业局的高主任出面说:“你们先走吧,我们给领导汇报,只要上面文件一下来,我们立马给你们解决到位”,接着李某某就跟高主任要500块钱的吃饭钱,高主任说:“领导也没给我这钱,不中,你们上我家去吃吧”,一看实在是要不过来吃饭钱,肚子都饿了,李某某就说“今天咱先走,让他给领导汇报解决问题,不中,咱再来”,就这样都走了。

(8)、证人郑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或者7月份的一天上午,会长李某某给残疾人说现在国家有文件,对低保户每月免除10度电费,他通知都到协会的会议室集合,到电业局去找领导解决这个事,集合后几十个残疾人就去了电业局,几十个残疾人就在大厅里闹事,堵住大门不让人进出,也不让电业局的人办公。其当时是站在门口堵住门,也有人躺到地上堵住门.最后电业局的一个领导过来了,那个领导说现在文件没有下来,等文件下到他们手里再给解决电费的事。就这样盲人都回去了。其知道名字的有李某某、老会长老胡、老薛、老刘,其他人还有谁其记不清了。

(9)、证人卢某某、顾某某、申某某、高某己、彭某某、海燕、李某子证言,证明2012年夏天的一天中午,电业局道南营业厅被一班瞎子、瘸子堵住了,李某某、李某伟在那里闹的最狠,不让交电费的人进出,见有人出入大厅就让人去堵,有一对年轻的夫妻,交过电费,有急事非出来,还跟他们吵了起来,在大厅门口还被人打了一棍。工作人员劝李某某别闹了,他们不听,非让领导出来,给他们解决问题,把电费给他们免掉,没办法工作人员就打110报警了,110的民警去后劝说也无济于事,一直在收费大厅闹有4、5个小时,直到下午快两点的时候才离开,临走时还非要几百块钱的吃饭钱,并说:只要不给解决电费,明天还来。

(10)、证人高某己、顾某某、李某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甲、薛某某、李某某、杜某某、胡某某参加了闹事。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在民权县城关镇秋水路西段纺织品超市门口,因残疾人李某丙的修鞋摊位与王某甲的纺织品超市门前地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一、二十个盲人到纺织品超市滋事,堵住大门,大吵大闹,致使纺织品超市无法营业达数个小时。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份,肢残人员李某丙在县城老百货西十字路口西北角处摆摊卖腰带修鞋,他的摊位正好在纺织品内衣超市前边,影响了超市的生意,双方发生矛盾,后经法院判决李某丙的摊位应当挪走,但李某丙不想挪,先找到胡某某,胡某某领着刘某某、程某甲等六、七个残疾人员到纺织品内衣超市吵闹,在吵闹过程中其接到残联局长李某丑的电话,让其过去处理。李某伟开车带其过去后,其就劝他们都别吵别闹,有啥事好好说,当时派出所的民警也在那,后来派出所民警将双方都带到派出所,经过调解也没谈成啥结果,就不了了之了。离开派出所后,李某丙给了胡某某3000块钱,刘某某分给其二三百块钱。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今年7、8月份的时候,一天上午吃过早饭,盲人协会来了一班子盲人,刚开始其不知道怎么回事,到了九点多的时候,李某某组织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吴某己等二十多个盲人去了民权县纺织品超市闹事。当时李某某没有去,他让这些盲人先过去闹事,过了一会,李某某让其开车带着他去了。其看见这些盲人堵住纺织品超市的门,派出所的人也在,其把李某某领到超市里,他和老板在里面商量的,没有商量成。最后在城关派出所处理的,参与的盲人每人分了一、二百块钱,李某某没有分给其钱。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8月份一天,李某某打电话通知其去纺织品超市门口闹事,李某某在外边电话指挥其和刘某某、薛某某等几十个盲人堵住超市的门,用棍在地上乱敲乱捣,乱喊乱嗷,跟超市的人闹。超市的一个年轻人出来骂人,刘某某就跟那人吵起来了。派出所的去后,双方到派出所处理。李某某给了其200元。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2014年8、9月份一天,李某某电话通知其说,纺织品超市的人不让门口路沿处卖腰带的残疾人摆摊,咱们过去给超市说说,李某某组织其和胡某某、薛某某等二、三十个盲人堵住超市的门,超市的一个年轻人说话难听,其一伙人就跟超市的那个人吵,乱喊乱嗷,派出所的去后,说说就了啦。李某某给其100元。

(5)、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有两月左右,因为县城卖皮带修鞋的李某寅的事,李某寅找了李某海,李某海通知其和一伙盲人去纺织品商场堵了商场的大门,不让商场营业,后来十个人又去了商丘信访局。有其、李某海、金某甲、胡某某、刘某某、卞某某(女)等,堵商场门时郝某某参与了,上商丘他没去。

(6)、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今年七、八月份因李某卯(双腿被截肢)的事,其跟着去了纺织品超市闹事,其在门外边站着,具体都是谁去了,咋闹的其不清楚。第二天又在纺织品超市闹了一天,李某某给了其100块钱。

(7)、证人李某丙、王某甲、王某戊、宋某某证言:证明2014年8月6日上午9点左右,有十几个瞎子、瘸子在纺织品超市门口闹事,在那乱咋呼,他们每人都拿一根木棍,嗷嗷叫说:“你们欺负俺残疾人,老李在这摆摊十几年了,你们想骂就骂、想打就打,还非得把老李赶走,你们这是欺负俺残疾人”。一会儿,城关派出所的民警赶到了,劝那些瞎子不要闹事,赶紧离开。后来去了一个高个子的瞎子和一个瘦瘦的、罗锅腰的人。瘦瘦的、罗锅腰的这个人不瞎,他扯着高个子的瞎子。高个子的瞎子有三十多岁,自称是盲残协会的会长,说罗锅腰的那个人是他的秘书。来到后,几个瞎子代表和纺织品超市的双方去派出所解决此事。

(8)、证人王某甲、王某戊、宋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薛某某、参加了此次闹事。

(9)、情况反映及照片,证明纺织品超市被盲人围堵的事实。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07年秋天的一天上午,因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在开车通过民权收费站时拒不缴纳过路费,与收费站工作人员吵闹,并将工作人员王某乙打伤,又在收费站通道堵截长达半个多小时,致使所有车辆不能通行,严重扰乱了当地的交通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有七、八年时间了,一次为高某杰去山东要账在经过民权县民荷路收费站时,因不交费跟收费人员吵了一架,车被扣了,后来怎么处理的其不知道。参与去要账的有其、赵某甲、胡某某、薛某某等人。

(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与辩解,称其没有参与民权收费站吵架的事,其是姓高的邻居,他让其找盲人给他要帐,其就打电话给李某某说了,后来李某某领着人去了。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卖鱼饲料的请盲人帮忙去山东、夏邑要钱,给百分之三十的提成,其和李某某就组织一帮瞎子有六七个人去了,其中一次经过民权收费站时,不给过路费,工作人员不让过,其几个就在那闹,对工作人员乱嗷乱喊,“我们是盲人,生活困难没钱,你们也不照顾我们。”工作人员还是不让过,其几个就在那堵住,谁的车也别想过,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把车给扣了人也带到派出所,后来是残联的领导出面把其几个领走了。

(4)、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去山东替姓高要账去过两次,有李某某、刘某某、薛某某、胡某某、赵某甲和郝某某。其中一次没有去成,因为开车走到民荷路收费站的时候,因为不想缴过路费,跟收费站的工作人员吵起来了,后来在那打起来了。其还被人撂倒了,派出所的去后,其几个被带到派出所了。

(5)、证人王某乙、李某辰、焦某某证言及李某辰辨认笔录:证明2007年秋天的一天上午,一辆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从民权民菏路收费站过时,不缴过路费,李某某等几个盲人跟收费站工作人员吵,并将工作人员王某乙打伤,又堵住收费站不让所有车辆通行。经李某辰辨认证明盲人薛某某、胡某某、赵某甲参与了闹事。

(6)、证人李某巳、高某戊证言,证明去山东要帐是李某某和赵某甲领的头,其他的瞎子不认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妨害公务罪

2014年3、4月份,在民权县城关镇史村铺,因胡某甲违章建房,县规划执法大队在现场执法时,被告人李某某安排盲人程某某和另一个女瞎子在那工地守着,每天给她们每人100元钱。李某某还伙同被告人李某甲等盲残人员在盖房工地跟规划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大吵大闹,并使用盲杖拍打、威胁、叫骂等方式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辩称2014年其老表胡三家因为建房手续不全,城建局的不让他建,他就打电话给其想让其找几个残疾人帮忙,其当时没有给他找,是他自己找的,找的谁、后来他们具体咋闹的、咋处理的其不知道。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今年春天的时候,李某某的老表胡三家里要盖房,城建局的不让盖。一天上午李某某让其开车带他去孙六乡吕沟村接住盲人程某某,把她送到城关镇史村铺他老表胡三家,还有一个北关镇的女盲人是自已去的,第二天,城建局的人去了,不让胡三家盖房子,那两个女盲人就和城建局的人吵了起来,李某某听说这个情况后,让其开车把他带到了胡三家。李某某对城建局的人说这是盲人盖的房子,为什么不让盖。城建局的人说盲人也不让盖,这是违章建筑。李某某说房子先不盖了找他们的领导去,在城建局也没有找到领导,其和李某某就回家了。又过了一天,李某某打电话安排程某某自己去胡三家,胡三家又开始盖房了。到了中午,城建局的人又去了胡三家,不让他们盖,程某某就和城建局的人闹了起来。李某某知道这个情况后,让其开车带着他去胡三家,并在汽车站商贸城接住盲人李某午,到了胡三家盖房子的地方之后,其看见城建局的人正在掀胡三家的地基,程某某在和城建局的人闹,骂城建局的人,李某某让李某午下车骂城建局的人,李某午扶住车就开始骂。城建局的人报警了,警察去了之后说盲人盖房也要批准之后才能盖,得走合法的程序。李某某看这房子确实盖不成了,就不让闹了,其听李某某说参与闹事的盲人每天给100元的好处费。

(3)、证人袁某某、冯某丙、常某某、袁某甲、李某未、杨某辛、胡某甲、梁某某、范某某、焦某甲证言及民权县住房和城乡规划执法监察大队证明、冯某丙、常某某、李某午行政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在今年三、四月份的一天上午,规划执法大队东区中队的工作人员在工作巡查中,发现民权县史村铺村南地三岔路口路南有一家正在那儿违章建房,就让他们停工。几天后又发现那家正在地基内砌砖,就上前和工人说:“没有准建手续不能再继续施工”,这时有一个三十多岁的瞎子妇女领着一个十五、六岁的瞎女孩,一个八、九岁的正常男孩就和执法人员闹。给队长冯某丙汇报后,他就带着人也过去了,在执法人员的制止下,干活的工人停工了,执法人员就走了。这次闹的有1个多钟头。下午2点,冯某丙带着执法人员过去查看,那个瞎妇女领着两个孩子开始就骂,一边骂一边还拿着棍子打,执法人员让工人停工后,这个瞎子妇女领着两个孩子拦执法车,这次她打骂了将近2个钟头。当天夜里他们又连夜盖房,将地基圈梁都快打好了。第二天中午,冯某丙领人又去了那个工地,又遭到那个瞎子妇女的打骂,这次有1个多钟头。当天下午,冯某丙领着又去了那儿,到地方后,那个瞎子妇女领着那两个孩子及一个瞎子女孩拿着棍子撵着执法人员乱打。她又给李某某打电话,过了一会李某某坐着一辆车带着三个人去了。李某某从副驾驶上下来,对执法人员说:“我是盲人协会的会长,我叫李某某”,还说:“为啥不让我们盖房”。这时,从他车上下来了一个六、七十岁的瞎子老头,又从别处过来一个老婆大约60多岁,李某某对他们说:“把车给他砸了”。这时,那个瞎子老头和老婆走到执法车前,趴在执法车的前挡风玻璃上,不让执法人员走,还用棍子砸执法车,谁也制止不了。李某某还说:“只要不让我盖,明天我就带200口子残疾人到县政府闹去,你们这些人都是啥家伙唉”,他们一直闹了两个钟头,冯某丙就报警了。城关派出所的民警到地方后,劝阻他们不要妨碍人家执法,有事到派出所再说。李某某不听,还继续让残疾人围着执法车不让走,并继续在那儿吵闹,后来辛所长给领导汇报,并让李某某接了电话,接过电话李某某用炫耀的口气说:“他们局长给我打电话了,今天给他个面子,把车先放了,咱先到派出所看他们怎么说”。李某某走时跟那名瞎子妇女说:“你们在这看着别让他们给拆了,如果拆了坚决不愿意他们”。后经调查该违章建筑的房子是史村铺村一名叫胡某甲的,雇的李某某,给他们每人每天200元,房主不参与,他们帮房主看着,直到房子完工。

(4)、证人焦某甲、冯某丙、袁某甲、杨某辛、李某午证言及范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参与此案。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四)、寻衅滋事罪

1、2012年四、五月份的一天,颜集乡颜集村高某某与其嫂子李某丁(盲人,丈夫高某甲已过世)因宅基地发生纠纷,李某丁就联系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等盲人伙同李某乙、王某某、庞某某、乔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残疾人,租三辆面包车到高某某家中采取围堵、谩骂、起哄、随地大小便等方式闹事,连续几天迫使高某某放弃了宅基地,让李某丁将房子盖起。参与的残疾人,每人一天给100元钱,还管的饭。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大概是2012年春天,其协会的一个闫集乡的女盲人李某丁家盖房,因为她丈夫死了,他小叔子霸占住地皮不让她家盖,李某丁没办法就找到其帮她处理这事,李某丁并说所去的人每人每天她愿支付一百块钱,其和胡某某商量后,其组织了一二十个盲残和肢残人员,让胡某某领着先去了,结果胡某某他们一班到地方没处理下来,第二天下午其让司机李某伟开着车拉着其,同时又带了一个姓鲁(谐音)的律师去了闫集,其先和李某丁的小叔子见了面,又找了他们的村支书,通过协商对方做出了让步,同意李某丁盖房。这事摆平后,李某丁支付给了那个鲁律师500元的律师费,给其的车加了一二百块钱的油。李某丁给胡某某等人每人100块钱。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2012年春天的一天,那天吃过早饭,李某某让其开车带着他去闫集乡,在东区农村信用社对面接住李某乙、庞某某、王某某,走到孙六乡的时候接住胡某某、郑某甲,一块去闫集乡的还有一辆事主找的车,上面坐着程某某等十来个盲人。到了闫集乡后,其才知道是处理两家盖房子的事,这两家是兄弟关系,事主是个女盲人,她家要盖房,对方不让盖,女盲人的弟弟李四就找到了盲人协会帮助他们处理这个事。事后李某某安排给每个参与的盲人每人发100元好处费,没有发给其钱。过了一、两天其带着李某某和律师又去了闫集乡,在当事人弟弟的饭店和对方签协议,签好协议之后,程某某也跟着回到县城了,当事人给了其100元的好处费。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离现在大概有二三年了,李某某打电话通知的其,到闫集乡处理一个女瞎子宅基地的事情,李某某还说肢残协会的人也去了,其是坐李某某车去的。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不是去年就是前年夏天的一天,李某乙打电话给其,让跟他去颜集乡闹事,去的有李某乙、庞某某、李某,走到孙六乡韩庄路口又上来两个瞎子(其不认识),李某给两个瞎子每人100元钱。

(5)、证人庞某某证言,证明2012年5、6月份的时候,闫集一家姓高的弟兄俩因为盖房子闹矛盾,伟某某领着好几个大面包车到那去闹事,当时伟某某通知其车队的会长李某乙,李某乙通知的王某某、乔某甲、张某甲、张某乙、赵某甲和其,到这家之后,瞎子都掂着棍子乱捣乱骂,把这家吓孬了,后来那家人报警了,派出所的民警过去了,这个事主家在车上给李某海那帮瞎子每人发了100元钱表示感谢,其没有要事主家的钱,后来这家房子动工的时候,李某海还领着李某乙、乔某甲、张某乙、赵某甲还有其又到颜集去了一趟,看着这家把地基下好才回来了,主家这次又一个人发给100块钱,其没有要,李某某的司机李某伟也去了。

(6)、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有两年左右,大概是五六月份,李某通知其,让其和王某某,张某甲,庞某某四个和其盲人一块到闫集给别人处理地边子的事,每人一天100块钱。李某出头处理的事,在那弄了一上午,到地方其他人也没闹,就是捧捧人场,助助威。毕竟肢残协会是李某帮助成立起来的,相互之间有什么事了,都互相帮忙。再说都是残疾人,一般子瞎的、瘸的,到地方人家又不敢打,又不敢骂的,就是仗着是弱势群体,没人敢咋着。

(7)、证人郑某甲证言,证明2012年春天的一天晚上,老会长老胡给其打电话说闫集乡有事,让其第二天和他一块去一趟,在孙六乡韩庄李某某和他的司机开着车接的其和老胡,到了地方后会员里的人给每人发一瓶水,并说叫嗷的时候再嗷,不叫嗷的时候就在那个地方站着。每人给发100元钱的好处费。

(8)、证人高某某证言,栗某某证言、李某丁证言、高某乙证言、朱某甲证言、刘某丁证言、高某丙证言,证明2012年春天,因为老四高某甲家媳妇李某丁要在老院盖房,老五高某某不让盖,李某丁请了一班子盲、残疾人跟高某某连续闹了几天,硬盖起来房子。

(9)、证人高某乙辨认笔录、朱某甲辨认笔录、刘某丁辨认笔录、高某丙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是本案的参与人员。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13年4月份,因李某戊(已判刑)无故不让鲍某某家盖房遭拒,李某戊便找来虞城娘家的几个瞎子和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李某某又联系李某乙、郑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张某甲、赵忠亭、庞某某(均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多次到鲍某某盖房工地闹事,致使无法施工。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四五月份一天,这家事主打电话给其,说她邻居家建房子影响采光了,让其过去帮忙处理,其过去后,李某乙、庞某某、张某甲等人已经在那了,闹腾的啥情况其不清楚,后来事主家给了其1000块钱,其给虞城来的那几个盲人及李某乙、庞某某、张某甲几个每人100块钱,当时其分了好像是二三百块钱。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去年的一天吃过早饭,李某某让其带他去东方超市总店后边的十字路口,那边有人等。其开车带着李某某,李某乙、郑某某、王某某、庞某某开着电动三轮车拉着虞城县的盲人一块到了那个路口,当时一个大概40多岁的女人在路口等着,她就是请盲人来的给她解决事的人。她家在路北住,路南的一家正在盖房,她请盲人过来就是要找路南盖房那家人的事嘞。其把李某某领到那个女人家之后,其就出去坐车上等着去了。那些盲人怎么闹的其不清楚,后来去了城关派出所。

(3)、证人郑某某证言,证明去年一天早上李某乙电话让其到李某某那儿拉着盲人去办事。其到地方的时候,李某乙、王某某、赵某甲、张某甲、张某丁、庞某某、乔某甲已经都在那了,还有十几个瞎子,男的女的都有。伟某某说:“在园林小区那个地方,路南有家盖得屋子高,影住我们的人光线了,盖屋子这家是农场的头,有权有势,欺负我们残疾人,咱们过去不能叫他盖恁高”。说过之后,伟某某给每辆车一百块钱,还给这些瞎子每人发了一百块钱,就去园林小区帮那个主家闹事了。还去了派出所、县政府、信访局。

(4)、证人王某某证言,证明按照李某乙安排与李某乙、庞某某、张某乙开电动三轮车拉着李某的盲人在李某和李某甲的带领下帮园林路东段那个主家闹事了。先到的主家家,又到农林场场部,到农林场后,主家两个女的拿出一条白布黑字横幅,在场部门口打起横幅。李某伟和李某、庞某某领着所有的瞎子们去办公楼里面找场部领导去了。闹了半个多小时就走了。

(5)、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3年的一天,园林小区两家邻居因为盖房发生矛盾,并引起打架,第二天,这家人就跟李某联系,李某叫上其肢残协会的王某某、李某乙、赵某甲、庞某某、郑某某和其,每人开一辆三轮出租车,拉着李某叫的盲残协会的十一个人一块去了园林小区闹事,当时这家人还叫了两个虞城的盲残人员,后又到城关派出所说这个事,下午又去了东区县委。

(6)、证人庞某某证言,证明去年四、五月份的时候,在园林小区那,农场一家姓鲍的在园林小区盖房子,当时要盖四、五层,住在后面这家是个残疾人,嫌姓鲍的这家房子盖的高影响他家的阳光了,不让姓鲍的这家盖这么高,就找的伟某某,伟某某找了有七个瞎子,伟某某又找的李某乙,李某乙又联系的郑某某、张某丁、王某某、乔某甲、张某甲、赵某甲和其,总共是十六个人,先到农场场部里面找的农场场长吴某丁和他吵的,派出所去处理的事情,答应条件之后,才算完了,姓鲍的房子停工了,后来盖的三层起个屋脊。主家给伟某某多少钱其不知道,伟某某是给去的人一个人发了一百块钱。

(7)、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李某给其打电话,让肢残的去几辆车拉着他们的人去农场处理事,是李某通知的其肢残协会的张某甲、庞某某、张某丁、王某某、赵某甲,其各自开着自己的三轮车到李某店门口,李某让十来个瞎子上的三轮车,李某坐着庞某某的三轮车在前面领着路,到了园林小区东边路北请李某办事的一家,庞某某领着李某进这家一会,有个女的就领着一块去庄子广场北边农场院里面去了,到农场以后,那个女的就领着李某和一班子盲人去农场办公楼里面去了,其几个都在外面等着。在农场没多大会,赵某甲给其说他有事,就开车走了。其几个在那等了一上午,李某一班子盲人出来后,就拉着把他们送到了请李某那一家,其肢残协会的就走了。他一班子盲人在农场怎么闹的,咋处理的其肢残的都不知道,是李某叫去的,这次每人给100块钱,是到李某那拉人的时候,李某给的。

(8)、证人鲍某甲、郭某某、张某戊证言,证明2013年二三月份,鲍某甲家旧房改造,要建一套三层的楼房,在房子建到一层准备建两层的时候,鲍某甲家后侧的一个邻居不愿意,说是建的房子影响她家采光了,一直闹着不让建,开始闹的是她一个人,后来的一天这个女的找来一班子残疾人,只记得有盲人、有瘸子,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个,天天在工地上骂骂咧咧,在工地旁边坐着看着,嚷嚷着就不让施工,这家事主天天给这一班子残疾人发烟发水,一直闹有十天左右,后来还是鲍某甲通过中间人,给这个邻居拿了几千块钱才算了事。其知道这一班子孬嘞很,听说街上的三轮车只要是买了他们的牌,谁都不敢查,所以都不敢对他们怎么样,怕惹不好再被讹住喽。只知道一个叫李某申的瞎子组织的人。

(9)、证人李某酉证言,证明2013年四月份一天,其接到110指令,园林小区一工地有很多瞎子、瘸子在阻碍施工。赶到现场后,得知是鲍某某盖房工地,双方人员都去派出所了,到派出所门口见有十来个盲人、瘸子,鲍某某在派出所内。后来又接到报警说盲人、瘸子又到县委门口去了。

(10)、证人鲍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其盖房时,邻居李某戊不让盖,又找来十五、六个瞎子、瘸子到工地闹事。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3、2013年8月14日8点多,农场职工李某戌(已判刑)通过虞城其娘家叔残疾人李某亥找的虞城盲人会长范某甲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李某某就联系了庞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郝某某等几个残疾人,开四辆三轮车在商丘国营民权农场大门口拉横幅、吵闹,要求农场领导为其解决问题,一直闹到17时许,严重扰乱了农场的办公秩序。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四五月份一天的上午,虞城盲残协会一个叫李某亥的会长跟其联系,说来民权了,他一个亲戚承包农场的地,交过承包款后,农场又把地给占用了,让农场退承包款农场不给退,准备到农场闹去,让其安排几个人过去给他们捧捧场,其当时因有事过不去,就让他和肢残协会的李某乙联系,告诉他就说其让他找的,随后其就把肢残协会李某乙的号码给他了,让他直接和李某乙联系的。其的协会和李某乙的肢残协会平时都联系,有事时相互帮忙。是下午还是第二天其记不清了,这家的事主给其联系,说都在农场,让其过去,等司机李某伟把其拉到农场后,派出所的都已经去了,具体事主和李某乙、庞某某、张某甲一班子咋闹的其不知道,只是到地方后听派出所的民警告诉其他们在农场挂白布条子,说这事是违法的,让其劝这一班子。后来其就把他们劝走了。

(2)、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去农场场部闹事是去年的事情,具体时间记不住了,当时虞城还来几个残疾人,其这边也去了好些人,李某某和其一起都去东区了,当时其站在路边,其他人咋闹的其不清楚。在那里一上午,一个姓苗的给了其100块钱。

(3)、证人庞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8月份具体那天是几号记不住了,这次闹事派出所的领导都过去了,应该有录像。伟某某通知的其,当时好像还有外地的几个瞎子,这次参与的有李某乙、王某某、张某乙、还有郑某某、张某甲,开着四、五辆电动三轮车直接到农场场部二楼吴某丁的办公室,在那和吴某丁吵的,问他为什么答应给钱不给人家钱,还骂的吴某丁,这次在农场场部闹的时候还扯着个白布横幅,上面写的黑字,上面写的内容主要是“欺负盲残人”,白色横幅用两根小棍挑着,从九点一直闹到快中午十二点了,闹的中间,派出所的领导过来了,他们把其几个劝下来之后,给主家做的工作,后来其听说是农场赔给主家钱了,具体赔给了多少钱,其不清楚,后来主家是给参与的每个人100块钱。其肢残的人不认识这家的人,是这家的人找的伟某某,肢残的人到那去闹事,是伟某某请去帮忙的。

(4)、证人张某己、李某戌、李某戊、范某甲、李某宁、申某甲、李某亥、吴某丁、高某庚、郭某甲、郭某乙、张某庚、张某辛证言、刑事判决书:证明2013年8月份一天8时许,李某戌、李某戊带着几辆三轮车进了农场厂部大门,有民权、虞城的瞎子、瘸子等残疾人,并在大门上拉白布黑字横幅,李某戊领着残疾人到办公楼大厅闹事、叫骂,一直持续到下午五时,致使农场一天无法办公。第二天又领着残疾人去闹。其中有李某某派的四个残疾人,一个瘸子姓庞的在农场骂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4、2013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等人在“不夜城KTV”唱歌时,因要点歌员的事与歌厅发生纠纷,李某某便在歌厅里大吵大闹半个小时,并将房间内桌子掀翻,要求歌厅赔偿他们。歌厅为了不影响生意就赔偿了李某某等人200元钱才了结。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3年六七月份的一天,其和朋友(朋友都是正常人,残疾人就其和司机李某伟)去道南一家KTV唱歌(歌厅名字其不知道),当时的最低消费不是160元就是180元,是朋友请客,按照当时的消费标准,KTV应该送果盘之类的东西,但到地方不仅没送,而且连理都没谁理,大家都很生气,就提出让KTV退钱走人,但他们不退,说已开始消费了,有规定不能退钱,为此其和他们争吵起来了,其当时还报的警,后来经城关派出所民警调解,KTV方退给了200块钱,这个事才算结束。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去年五、六月份的一天吃过午饭,其开车带着李某某,王某己开车带着程某某、还有程某某的孩子一块去道南“不夜城KTV”去唱歌,开了一个168元或者188元的房间,点了一些啤酒、瓜子等小吃。要点歌员时服务生说有,可等了好长时间也没去,再问另一个服务生说KTV里没有点歌员。李某某就恼了,要求退钱。KTV里的人不给退,双方都发生了争执。后来李某某在大厅里和一个大堂经理吵了起来。李某某一直要求退钱,因为点的啤酒、瓜子拆开了,消费了一部分,对方不给退钱。李某某报警了,警察过去后把KTV的大堂经理和李某某带到了城关派出所处理这事。最后听李某某说在派出所里对方赔给了他200元钱。

(3)、接处警登记表:证明案件发生于2013年6月5日,调解处理。

(4)、证人李某杨、张某壬、李某忠证言,证明大概是2013年6月份一天下午一点多的时候,店里过来有七、八个盲人来唱歌。他们包了一个中包的白场房间,他们当时点的有啤酒、花生、瓜子,共计160元的费用,他们在包间里玩了一会之后,有人从包间里出来叫女点歌员陪他们唱歌。当时店里不提供女点歌员这项服务,也就不能满足他们的要求。这些残疾人就与工作人员大吵大闹,要求退钱,不在这里玩了。他们已经喝了啤酒,吃了花生、瓜子,工作人员没法给他们退钱。这些残疾人就对工作人员大骂,并掀大厅的桌子,大厅里的桌子沉,他们没有掀动,又到包间把桌子掀翻了,玻璃桌面被掀翻到地上。这些残疾人一直在店里闹,弄的店里没法做生意。闹到最后双方都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来之后,把双方带到了派出所。这些残疾人坚决要求退给他们200元房间费,不退钱就再去店里闹。其害怕他们这些残疾人再去店里找麻烦,影响生意,在警察的调解下,赔给了这些残疾人200元钱,这件事才算结束了。

(5)、袁某乙证言,证明2013年6月5日民权县道南“不夜城KTV”有残疾人闹事。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5、2008年夏天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胡某某、赵某甲、薛某某、乔某某(另案处理)、郑某某(另案处理)等盲、残人员对民权县和平路东方超市进行围堵,以正常人不能卖剪子、蝇子药为由在超市大吵大闹,阻止购物人员进出长达三个多小时,使超市不能正常营业。后在民警和县残联工作人员的劝说下才散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郝某某辩称,证明“东方”超市去过,没有闹。是李某某派其几个去的,店里的服务员说老板不在,其几个就出来了。那次去就是通知一下超市不要卖剪刀、老鼠药、蚊香什么的。那次都是谁去的其想不起来。

(2)、证人刘某壬证言、路金某某证言、王某庚证言、郭某丙证言、宋某甲证言,证明2007年夏天的一天,李某某等一、二十个盲、残疾人员到民权县和平路东方超市店以不能卖剪刀、蚊子药等为由,堵住超市门口闹事,不让营业,购物人员不能进出长达三个多小时。后在残联工作人员和民警的劝说下才离开。

(3)、证人路金某某辨认笔录、王某庚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胡某某、薛某某参与此案。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6、2012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因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没有给其子办理未婚证明,就纠集被告人李某甲开车带其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大声谩骂,大吵大闹,并将工作人员徐某甲办公室的门踹坏、桌面掀翻,婚姻登记处的工作无法进行达半个小时左右。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一两年前的一天,其和其前妻子刘某癸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给其大儿子李某金办理单身证明,因为其儿子没跟着,他们不给办,其很生气,就跟工作人员纠缠说其是残疾人,照顾一下给办了吧,有个男工作人员让其往一边站站,别影响他们工作,其一听这就说你们今天不给办就不行,其就不走,跟他就吵了起来,然后他打了110报警,最后民警说了说他就给其把证明开了。在那有半个多小时,其和妻子刘某癸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屋里了,要是李某伟去了,也是在外面等着。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其刚来民权县没有多久的时候,李某某的媳妇刘某癸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事,好像是给她儿子开未婚证明,当时没有办成。李某某让其带他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他媳妇把他领到楼上去了,其在下面等。后来警察也去了,听李某某说他把办公室的门给人家跺烂了。

(3)、证人徐某甲证言,证明不是2013年就是2012年夏天的一天上午,我正在单位上班,一个妇女找到其,让给他儿子开无婚姻登记证明,其告诉她,开证明须本人过来,她问其开不开,其说本人不到场按规定不能开,这个妇女听罢就走了,其继续在办公室里给其他人办理手续。过了一会儿,其听到其办公室的屋门处“咣”地一声巨响,像放炮一样,其顺声望去,看到一只脚踹破房门伸进屋内,当时办公室内好多办事的群众都惊呆了,接着李某推门进了房间,高声叫嚣说:“你为什么欺负我们瞎子,今天你要是不给我开证明,我就不让你办公”。然后,李某用双手掀其的办公桌,把办公桌的桌面掀掉了,当时把其弄的一点办法都没有,作为一个工作人员其也不敢惹他,按要求又不能给他办,其也没法再给办公室内等待办事的群众办理手续,李某当时还不罢休,在办公室闹了一阵子后,李某竟然还打110报了警,他恶人先告状,说其打他了,警察来后,他给警察说其打残疾人了,其对警察说屋里好多办事的群众能证明,其没有打他,当时办事的群众都乱给警察说没有打他。最后警察也拿他没办法,只好劝其把证明给他开了让他走,其也感到如果不给他开证明,工作就没法开展,实在没有办法其就给他开了证明,开了证明后李某才离去了。

(4)、证人王某丙证言、刘某庚证言、刘某甲证言、刘某子证言,证明2012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闹事。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7、2010年10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前丈哥刘某己往野岗集桑某某超市送“统一绿茶”时与另一家送绿茶的因价格发生争执。李某某知道后,纠集被告人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等五、六个盲人到桑某某的新农村超市,以超市老板给对方作证为由,对桑某某的超市进行堵门闹事达3个小时,后经派出所民警的劝说才算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大概离现在有三四年了,其前妻刘某癸的哥哥刘某己开车到野岗给超市送货(绿茶),同时还有一个给这个超市的送绿茶的,那个人送的价格高,刘某己送的价格低,那家超市就不要那个价格高的货了,所以那个送货的就给其丈哥刘某己吵架并打了起来,其丈哥刘某己就打电话给其,其丈嫂子开车拉着其和其前妻就去了野岗,到地方后,对方的车已离开了,司机被拉医院去了,超市男老板说其丈哥刘某己打人了,其一听他们向着对方说话就和超市的人吵了起来,随即其就打电话把野岗的盲残人员杜某某、王某壬叫了过去,在那吵闹了几个小时后,派出所的民警过去把其几个都带到了派出所,并把其丈哥的车和驾驶证扣了,最后通过调解他们都不再追究这事了,其几个就回去了。

(2)、被害人张某癸陈述,证明好像是2010年十月份的一天上午,其和丈夫在其家超市营业,这个时候来了一个送统一绿茶的女业务员,其正在和这个女的说话的时候,又过来一家送统一绿茶的男的,当时这个男的送的绿茶价格比这个女的送的价格低,他们因为价格问题在超市外面发生了争执,这个男的把这个女的给打倒了,之后他们就都走了。过了三四天,一天上午九点多钟,其自己在超市里营业,从西面开过来了一个白色的面包车停在了超市门口,从车上的副驾驶先下来一个四、五十岁的女的,手里拿着手机,然后她就把后面的车门打开了,然后从车上下来了六、七个瞎子,当时有没有瘸子其记不清了,这个女的就领着这几个瞎子来到其超市里面,这个女的是个正常人,数她最凶,一下车就骂骂咧咧,这几个瞎子手里都拿着棍子,当时其吓坏了,不知道他们这是要干什么,走在前面的是那个女的领着瞎子,其中一个人叫胡某某,一个叫李某某、还有一个叫刘某某和一个叫薛某某,叫胡某某这个瞎子可厉害,到超市后就拿着棍子吓唬其,然后那个不瞎的那个女的就问其:“你怎么给那面的当证家了。”当时其不知道是因为啥事,就给他们说:“我谁也没有给谁当证家。”之后这些瞎子就在超市里闹,指着其骂,还威胁说:“你给那面作证人了,以后不要在这里干超市啦,要是敢在这里继续干超市,我们就天天来你们这里闹,让你开不成超市。”他们在这里骂累了,就坐在超市的地上,其一说让他们出去,叫胡某某和李某某的那俩人就拿着棍子都想打其,其他瞎子继续指着其骂,他们这样一闹,其也没有办法做生意了,他们在这里吵骂了一、二个小时,其报警了,野岗派出所的来了一位民警,劝了他们好长时间,他们还是不走,那个叫胡某某的瞎子还打了民警,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又过来三四个民警,这样这些瞎子才被劝走。他们在超市闹有三四个小时。

(3)、证人赵某己、晁永杰证言,证明可能2010年10月份,野岗乡桑某某家超市因两家送水的发生争执后,被其中一家叫过去的五、六个盲残人员堵门闹事长达两个多小时。后在派出所的劝说下才离开。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8、2013年夏天的一天上午,因庞某某(另案处理)开三轮车到商贸城中心汽车站拉客,将其三轮车堵在6路公交车前,车站副站长徐某某将其三轮车挪开时,庞某某大骂徐某某,边骂边打电话,一会儿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李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乔某某(另案处理)等残疾人到徐某某办公室,拐杖乱敲、大声谩骂徐某某,闹了二、三十分钟才结束。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证人乔某某证言,证明大概有一年多了,一天庞某某开着三轮车进商贸城汽车站接客时,管理人员不让进站拉客,庞某某就跑到汽车站内乱骂,之后运管所的人就给李某乙打电话,李某乙又给其打电话,让其跟他一块到汽车站将庞某某拉回来,其跟李某乙、王某某、赵某甲还有李某一块去了汽车站,到汽车站后,看到庞某某在汽车站内站着嘞,其几个过去把庞某某骂了一顿,说庞某某要是再闹的话,就将他的车队发的车牌子要过来。当时运管所的王某辛、徐某某还过去给其几个让水喝,后来其几个就将庞某某弄走了。

(2)、证人徐某某证言,证明去年夏天的一天上午,还是庞某某在站内拉人,他把车堵在一辆6路公交车的车前拉人,其把庞某某的三轮车推站外面去了,庞某某一看把车给他推走了,对着其张口大骂,骂着骂着就开始打电话,一会盲残协会的瞎海(名字叫李某,我们都称他瞎海)坐着他的昌河车,有司机李某伟开着,后面还跟着几辆残疾人开的三轮车。有李某乙(肢残协会的会长),张某乙(瘸的,拄拐,也是协会的残疾人),乔某某几个人来了,直接进到办公室内,连嗷带骂,有的往床上一坐,有的坐板子上,有的往办公桌上一坐,拐棍子乱敲,这一班子人过去后,庞某某更猖狂了,对着其说:你咋不能了,还敢推我的车,再能把您的汽车站炸喽。瞎海坐在其办公室的椅子上,手拍着桌子说:您欺负人也不是这个欺负法,叫你干你都干,不叫你干你不干,卷铺盖滚蛋。其他几个人也是跟着嗷,其看确实没办法了,又跑到门口给他们买了水,让让他们烟,还给他们说好话,最后庞某某还说,这一次就到这,以后可别瞎能了。这样他们一班子在那闹二三十分钟,才算走了。

(3)、证人王某辛证言,证明还有一次是去年夏天的事,事后徐某某给其汇报说,上午庞某某开个三轮停在站里挡住公交车了,徐某某给他推出去了,因为这他俩吵起来了,庞某某打电话联系人,一会瞎子李某领着一班瞎子瘸子塕(谐音)过去了,在办公室里,他们的人哪个地方都坐,还拍桌子打板凳的,徐某某赶紧又给那班人买的烟和水,才把他们打发走了。

(4)、证人楚某某证言,证明其还听说庞某某、李某乙、李某某等一帮子残疾人还到汽车站徐某某的办公室闹过。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9、2013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协会的程某某(盲)等人在秋水路西段“欧亚裤行”花77元钱买了三条裤子,第二天上午去换时,因所买裤子既脏又烂,裤行不给更换,被告人李某某纠集李某甲、薛某某、刘某某等盲、残人员围堵在“欧亚裤行”门口闹事两个多小时,使服装店不能正常营业,迫使服装店老板赔付给他们600元钱。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去年啥时间其记不清了,可能是夏天的一天,孙六镇吕沟村的程某某等三人因在“欧亚裤业”买裤子后发现裤子有问题,第二天她们去“欧亚裤业”闹,在吵闹的过程中残联领导打电话通知其过去,其的司机李某伟开车将其送到那儿,程某某等人说老板“缺”(谐音)她们了,在那里骂,中间有人报了警,后来其和“欧亚裤业”的女老板一块去了派出所,最后老板给了包括退裤子款共600元钱。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去年五、六月份的时候,一天上午,其和李某某在老曲艺厅玩,李某某接到一个电话说有几个盲人在闹事,让其带他去了县城欧亚裤行。其骑着电动车带着李某某到了之后,发现有几个盲人在“欧亚裤行”堵住大门闹事,听说是因为盲人在欧亚裤行买了裤子,要求退货,再赔给他们一些钱。警察去了之后劝不了这些盲人,当场也调解不成,后来就把欧亚裤行的老板、李某某、这些盲人带到了城关派出所处理,最后听李某某说裤行的老板把裤子给这些盲人退了,又赔了几百块钱。

(3)、证人庞某某证言,证明2013年夏季的一天,具体日期记不住了,这个事情的起因是伟某某的一个亲戚想租卖裤子这个房子,伟某某到那去看,见这个房子被卖裤子的租住了,心里就有气,他想了个点子,从协会里面调的人到这个卖裤子的地方去买了三条裤子,买回来之后,伟某某故意让人把裤子用油弄脏,第二天,伟某某给其打电话让去帮忙,其就过去了,其到的时候伟某某、李某伟还有几个女的、男的瞎子已在那闹,说卖裤子的欺负他们残疾人,故意把脏裤子卖给他们残疾人,欺负他们盲残的看不见东西,伟某某当时给其说了这个事情的缘由,还说治他一下子,弄他两钱,一直闹了有两个多小时,不但把买的裤子给退了,还被伟某某讹走了几百块钱,这个卖裤子的裤行叫“欧亚裤行”。

(4)、证人杨某甲、刘某丑、李某华、赵某庚证言,证明2013年5月29日晚上8点多的时候,其的服装店快要关门了,这时来了三、四个盲人要买店里的衣服,当时快下班了,不想卖了。他们说是从乡下来的,来一趟不容易,非让卖给他们裤子。最后,他们买了三条女裤,一条是19元,两条是29元的,卖给他们的时候,都是新裤子,没有毛病。第二天上午11点的时候来买裤子的残疾人又领着六、七个盲人到店里要求退昨天晚上买的三条裤子,店的工作人员一看裤子都是油、多处被撕烂,就告诉他们裤子都这样了,没法退。这些残疾人就不愿意了,张口大骂,非闹着要退裤子钱,不退给他们钱,这些残疾就坐在店里。因不想招惹他们,就让店员给这些残疾人退钱。这些残疾人又说他们家是北关乡的,离县城远要求赔给他们来回的路费。开口就要2000元,并坐在店里撒泼,辱骂店员,有个店员说报警吧,这些残疾人听到后,就上前殴打这个店员。最后闹的没有办法营业了,只好报警了。警察来了之后也拿他们没有办法,这些残疾人把店门堵上了,不给钱坚决不让营业。闹了有两个多小时,最后被他们闹的没有办法了,也害怕他们天天来缠做不成生意,在警察的调解下赔给这些残疾人600元。这次闹事是一个叫李某某的盲人组织的,他领着这些残疾人来闹事,最后还想在这次闹事活动中当说和(调解人)。有点驼背的是李某某的司机。

(5)、证人刘某丑、杨某甲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李某甲参与此案。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0、2007年收麦前的一天中午,在野岗集、野岗乡火烧庙村,因冯某甲日杂门市部及其他门面卖苍蝇、蚊子药,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胡某某、郝某某、薛某某、刘某某、杜某某等十几个盲人以这些生意是老天爷给他们瞎子留的馍票子,只要卖这类东西都得给他们交钱为由,向冯某甲等索要金钱,致使冯某甲等人无法营业。被公安民警劝阻后,到下午上述被告人又领着二、三十个残疾人到野岗派出所闹事。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离现在大概六七年时间了,野岗乡的一个盲人杜某某发现野岗乡火烧庙一门市部卖有蝇子药和蚊子药,他就举报到盲人协会,其就组织一二十个盲人去了那家门市部,当时是杜某某领着去的,其记得一块去的有杜某某、胡某某和其,其他人还有谁记不清了,怎么去的也记不清了,到那后就堵住门市部的门,不让他做生意营业并要求这个门市部不能再卖蝇子药和蚊子药,给老板要钱他不给,就在那咋呼,乱嗷,他就报警了,民警过去后劝了一会其与一二十个盲人才走,这次没要到钱。

(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去野岗乡火烧庙村的一个日杂门市部闹事,去的有其、李某某、还有尹店的刘某某,其余的人其都不清楚是谁了,到地方后堵住门,说这些药是瞎子的专卖药,具体怎么闹的其也记不了了,去之前其和李某某还有刘某某其三个在县残联老会议室商量了怎么处理,具体怎么商量的其也记不了啦。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与辩解,辩称第一次去野岗有其和刘某戊、郝某某还有几个妇女,李某某和李某伟领着一班子人去的火烧庙。

(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与辩解,去野岗收取超市、门市部的钱,是因为超市、门市部卖残疾人的专卖蝇子药、蚊子药、跳蚤药啦,收多少钱其不知道,最后其分了七八十块钱。是其和杜某某组织负责的,就是到门市部、超市收钱,不给钱就堵门不让营业,有好多家见其与残疾人来了就吓的关门不干了。收了好多家嘞,具体多少家记不清了。参与的有其、杜某某、王某壬、郝某某等。

(5)、被告人郝某某供述与辩解,辩称火烧庙其没去,当时是分了两班,一班去火烧庙,其这班去野岗集了。这是啥时间的事情其记不清了,其跟刘某某、刘某戊去的,其他还有谁记不起来了。

(6)、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与辩解,哪一年记不清了,李某某打电话让其去野岗南门等,到地方之后有一二十个盲人在那等,然后一块去了火烧庙东头路南沿的一个门市部,其和其老表就在这个门市部西边有几十米远的地方停下了,其老表能看到他们的情况,他们到那门市部后到屋里去了,还搬人家的东西,那个门市部好像报警了,野岗派出所也去了,把他们都拉走了,具体咋处理的其不知道了,李某某后来在野岗集见到其还说其你这孩子稀(谐音),你都不往跟前偎,其说其的车没气了,在那补胎类。

(7)、证人冯某甲证言、靳某某证言,证明2007年收麦前一天上午,十几个盲残人员到野岗乡火烧庙冯某甲日杂门市部以门市部卖蚊子药了为由要钱,不给就堵门、搬东西。后野岗派出所民警去后,又劝了两个小时才离开。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1、2009年以来,每年的收麦前,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赵某甲、杜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取钱财,从野岗集满意烟酒超市、爱家烟酒超市、全喜超市、永利超市、建国五金超市、天天超市、和美超市、东街超市、庆刚超市、鑫源超市、杨某己超市等每次每家分别索取五十、几百元不等,每年都索取1000余元,共计4000余元。2012年以来,李某某安排被告人李某甲负责领着一帮盲、残人员在野岗集的以上超市索取保护费。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盲人协会开始让卖蝇子药的盲人,到他们各自乡镇的超市、门市部等(有卖盲人专卖的物品的)去查看,如发现有卖蝇子药、剪子、虼蚤药的等,通知其和胡某某等人,然后其就组织人去那家商店,先是让小孩子去买盲人专卖的商品:蝇子药、虼蚤药、剪子,主要怕他们不承认,买过后其就组织人再去商店要求他们不能再卖这种商品,并要求他们给去的人拿饭钱。一般都是给二、三百块钱,有时候也有给一百、五十块钱。碰见好说话的超市呆的时间就短些给过钱就走,碰见难缠的,就在那堵住他们的门不让他们做生意,在那乱嗷,乱咋呼,他们最后还是得给钱。野岗乡去过多少家超市其记不清了,反正其挨边去过两年,一般都是麦收前去,野岗乡集上的超市基本上是挨家去要的。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大概是2012年5、6月份的一天上午,李某某让其开车去野岗,野岗乡的代表在那等着嘞,让其去后听杜某某的就行了。其在商兰路加油站那边接住刘某某、郝某某一块去了野岗乡。到了野岗集之后,杜某某、薛某某、还有个叫啥秋生的和其他不知道叫啥的盲人在那等着哩。其这些人收了有十来家的管理费,每个超市收200元钱。有一家超市的一个女老板,给她要100元管理,她不给,降到30元也不给,刘某某就和超市的老板吵了起来。说灭蝇子、灭蚊子的药只有盲人才能卖,是盲人专卖的产品,正常人卖就得交钱。那天一共收了大概有1000多元,刘某某管着钱,具体多少其不清楚。杜某某给李某某打电话请示这个钱如何分,李某某说参与的人每人分100多元,除了加油的钱、剩下的几百块钱全部交到协会会计那里。没分给其钱,因为李某某说他给其开着工资嘞,这是其该干的事。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还有就是在野岗乡,龙塘镇的一些超市要钱,因为这些超市卖了跳骚药、蚊子药、剪子等之类的物品,这些物品都是盲人的专卖物品,他们卖就是抢盲人的生意,谁不给钱其和李某某组织一帮瞎子到谁的超市闹,影响他们做生意,他们缠不了一般就给几十块钱。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第一次去野岗是去过双塔没多长时间,其和刘某戊、郝某某还有几个妇女去的野岗集上,李某某和李某伟领着一班子人去的火烧庙。到地方之后,刘某戊领着去每个门市部要钱,方法跟双塔乡的方法一样。一共要了120块钱,当时去了几十口子人,这120块钱吃饭花完了。又过一年是其和李某伟、杜某某、郝某某还有野岗乡的几个盲人,一共十四五个人又到野岗集上的各个超市去收钱,其中收到一家刚开的超市,赶紧关住门了,李某伟看见门口有一辆电动车,就说把他们的电动车拉走,后来那个超市给了30块钱,这次在野岗集上收了一遍,一共收了1000多块钱,每人分了百十块钱,剩下的都给李某某了。

(5)、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去野岗因为超市、门市部卖盲人专卖的蝇子药、蚊子药、跳蚤药啦,收多少钱其不知道,最后其分了七八十块钱。是其和杜某某组织负责的,到门市部、超市收钱,不给钱就堵门不让营业,有好多家见盲人来了就吓的关门不干了。参与的有其、杜某某、王某壬、郝某某、王振江、崔金财(县城)、王振平、还有一个叫“妈虎”(谐音)的,还有几个女的其叫不上名字,还有李某某的司机李某伟其他人记不住了,收的钱分过后剩下的钱由李某伟拿走交给李某海了。

(6)、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野岗其去过两次,一年收一次,第一次其跟李某某、刘某某、刘某戊,薛某某,胡某某到野岗集上后,先堵住门市部的门不让他们营业,硬缠,后来野岗集上的门市部基本上都交了,具体多少家不知道,最少的收一二十块钱,都是刘某某收钱,这次其分了十几块钱。第二次其跟刘某某、刘某戊坐公交车去的,其他还有谁其记不起来了,其他人咋去的不清楚。到地方后就在街上查超市,具体查了多少家其也记不清了,其这班是刘某某领着的,收了多少其不清楚。

(7)、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明在野岗每次都收十几个门市部的钱,每次都是收1000多块钱。2012年四五月份,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富强,你协助李某伟,刘某某去野岗集有卖老鼠药,蚊香,剪子的超市,把钱收了”,还说“已经收过两年了,市委有文件只要卖咱们残疾人卖的东西的都给咱百分之一的福利,有正式发票”。就这样李某某安排李某伟开车到其家接着其跟刘某某、薛某某等人到野岗把超市收一遍。在这之前都是李某某先领着残疾人,采取堵门,闹事的法已经收顺当了,才让其和刘某某、李某伟带着县里的残疾人去收的。总共收野岗集上南北街和东西街十来个超市和两三个卖农药的店。记得名字的有永利超市、侯五的超市、东门外超市、佳佳超市、杨某壬的农药店、杨某癸的农药店、一个姓孙的农药店(永利超市对面),其他的都想不起来了。每个门市部收的钱数不等,小店最少收20块钱,大的店最多200块钱,一共收了1000多块钱。每人分了80块钱。2013年也是李某某通知的,让李某伟开车到其家接的其跟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还有李某某安排的三个女的,在野岗集上南北街和东西街,又收了一遍,当时收到野岗集上十字街北50米路东的一个小超市时,不给钱,见有一个电动车在门外面放着,刘某某和李某伟说“不给钱,把电动车给他们装走”,最后那个超市给了不是20块钱就是30块钱,这个门市部是当年才开的,是第一次收钱。2014年3月份李某某又给其打电话让收野岗门市部的钱,其不同意,其感觉这事不合理也不合法,收了钱他们拿走了,其在野岗丢不起这人,两人就闹翻了,他就把其的野岗代表给撤了。2013年收了1000多块钱,这次分给其110块钱。

(8)、证人张某癸证言、杨某子证言、郑某乙证言、郑某丙证言、李某菊证言、孙某丙证言、郑某丙证言、李某琴、候某某证言、吴某戊证言、杨某己证言、刘某寅、杨某丑证言、李某娟证言、张某子证言,证明一帮瞎子连续四、五年了,以卖他们的蝇子药等为由,每年都在野岗集上挨家超市强行收钱。

(9)、证人张某癸辨认笔录、郑某乙辨认笔录、李某菊辨认笔录、孙某丙辨认笔录、郑某丙辨认笔录、候某某、李某琴辨认笔录、吴某戊辨认笔录、杨某己辨认笔录、刘某寅辨认笔录、杨某丑辨认笔录、李某娟辨认笔录、张某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刘某某、薛某某、胡某某、杜某某、李某甲参与此事。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2、2008年的收麦前,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赵某甲、杜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几十人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要钱财,分别从龙塘李某涛五金电料门市部索取600元、杨某庚金电料门市部索取100元、赵某丙“平价超市”索取100元、吴某甲五金电料门市部300元、吴某乙日杂门市部150元;并强行把8元/瓶的蝇子药以12元/瓶的价格卖给翟某某的“广勤批发部”。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辩称,那段时间其跟其他盲人还去过龙塘乡、孙六、野岗,都是用同样的方式整理市场,有的是先找小孩去买蝇子药、剪子、虼蚤药,买到后盲人再过去跟他们闹,并罚他们款,大多都是胡某某他们几个领人去的,一般其没接过钱,都是胡某某和会计刘某某经手。然后把这些钱除去吃、喝、路费外,剩下的都分给所参与的人了。

(2)、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还有就是在野岗乡,龙塘镇的一些超市要钱,因为这些超市卖了跳骚药、蚊子药、剪子等之类的物品,这些物品都是盲人的专卖物品,他们卖就是抢盲人的生意了,向超市要钱的事情和时间其都记不准了,反正向超市要过钱,他们不给钱其和李某某就组织一帮瞎子到他们超市闹,影响他们做生意,他们缠不了盲人,一般都给几十块钱。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龙塘是郝某某卖剪子、老鼠药的对方,李某某带着其和胡某某、薛某某、郝某某,还有几个孬不济的年轻的盲人,总共有30多人,在龙塘门市部要钱,也是采取先叫眼看见的去门市部内看看有没有卖剪子、蚊香、灭害灵、老鼠药、锭子、老牌的,然后去要钱,不给就闹,其分了不是35块钱就是25块钱,就这那几个年轻盲人还说“就这给你这些钱都亏”。

(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去过龙塘,也是去收钱,谁卖蝇子药、蚊子药、跳蚤药、剪子等盲人就收谁的钱,李某海领的头,有其、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刘某戊、李某伟等人,收了好几家门市部的钱,不给钱就一大帮子残疾人堵住他的店门,乱嗷乱叫不让营业,最后逼迫店主拿钱,也有店家见盲人来了提前就关门了。

(5)、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去过龙塘,是李某某组织的,领着其与一班子人去的,要钱的方式都一样,收多少钱不知道,这次也是吃饭后分二十块钱。

(6)、证人吴某乙、杜某某、史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的收麦前,李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几十人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吴某乙日杂门市部被强行索要钱财150元;

(7)、证人赵某丙、赵某辛、丁某某证言,证明2008年的收麦前,被告人李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几十人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取赵某丙“平价超市”100元;

(8)、证人吴某甲证言、崔某甲证言、崔某乙证言,证明2008年的收麦前,被告人李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几十人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取吴某甲五金电料门市部300元;

(9)、证人郑某丁、翟某某证言、吴某乙证言,证明2008年的收麦前,被告人李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几十人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把8元/瓶的蝇子药以12元/瓶的价格卖给翟某某的“广勤批发部”。

(10)、证人杨某寅、刑某某、王某辛、张某丑证言,证明2008年的收麦前,被告人李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几十人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取杨某庚金电料门市部100元。

(11)、证人李某涛、姚某某、黄某甲证言,证明2008年的收麦前,被告人李某某等盲、残人员,以卖蝇子药、耗子药、剪刀等是盲人的专利为由,采用几十人堵门、乱咋呼、搬东西等手段相威胁,强行索取李某涛五金电料门市部600元。

(12)、证人赵某丙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薛某某参与此案。

(13)、证人吴某甲辨认笔录、证人崔某甲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参与此案。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3、2010年10月份,被告人赵某甲在代理着联通代办点的情况下又办理移动代办点遭拒,就找被告人李某某商量计策,二人商量后,李某某组织被告人赵某甲、胡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薛某某等二、三十个残疾人,到移动公司闹事,围堵移动公司大门,造成移动公司无法营业长达半个多小时。后又在移动公司的餐厅里,乱拿乱吃乱吐,把餐厅弄的乱糟糟的,迫使移动公司拿2000元才算罢休。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具体哪一年记不清了,肢残人员赵某甲在民权县城四小门口开了一个联通代办点,后来赵某甲想扩大业务,同时代办移动业务,他曾找过移动公司申请,但移动公司不给他批,赵某甲就找到盲残协会时任会长胡某某,胡某某就组织一二十个盲残人员薛某某、刘某某和赵某甲,有没有肢残人员其记不清了,他们一块到移动公司闹。一开始其不知道,没有去,后来县残联宋某乙(残联副局长)打电话给其说,一班残疾人子在移动公司闹事嘞,让其过去处理,其过去后一班残疾人正堵在移动公司门口,一会宋局长从移动公司内出来,让其把这一班残疾人劝走,并说赵某甲的要求按移动公司内部规定不允许办理,宋某乙跟移动公司商议后,给了800块钱,其把钱让会计刘某某分给了所去的残疾人了,其分了二三十块钱,之后都就回去了。

(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明第三次是因为其想在移动公司申请一个移动话费代办点未办成,心里有气,2010年农历九月初九协会开会,其见到李某某给他说其想在移动公司申请一个移动代办点办不成,李某某就组织他的二十多个残联会员与其一起步行,手牵手让人带着路到道南电力大道路西的移动营业厅把院门堵住,乱咋胡。最后又冲到院子里边闹事,迫使移动公司给钱。移动公司是不想让在那闹,影响公司的形象。其这些人就是抓住人家这样的心理,讹人家的钱。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还有一次,是赵某甲,李某某打电话叫其去的。是因为赵某甲到移动公司办什么事没办成,这件事具体啥时间其记不清了,去了多少人其也不清楚,其认识的有赵某甲和李某某。其余的都不认识,到地方后,其随大流,跟着一帮瞎子坐在地上不走,用拐棍乱捣乱戳,闹了多长时间其也不清楚,事情后来是怎么解决的其也不清楚,之后李某某请参与人吃的饭。

(4)、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有一次是到县城移动公司闹事,具体哪一年其记不请了,是帮助给其协会的赵某甲处理事,是赵某甲找的李某海,李某海领着十多个盲人去的移动公司,十多个盲人在移动公司办公室里乱嗷,闹了大概有一个钟头时间,赵某甲给没给李某海钱其不知道。李某海通知的其。

(5)、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其参与了到移动公司闹事,这个事距今有几年了。因为赵某甲办移动代办点,移动公司没有给他批。当时是李某某领着其与一帮子盲人去的,有其和赵某甲,其他人记不清了,去了多少人其不清楚。当时其去移动公司院里了,当时具体啥情况其记不清了,后来李某某让走就都走了。那次其分了不超过30块钱,李某某发给的。

(6)、证人臧某某、张某寅、苏某甲、李某伟证言,证明记得在2010年10月份因为代办点的事,有二三十个瞎子瘸子在其单位闹事。当时他们堵大门,在单位院内闹事,往办公楼内闯,后来有人把他们引到公司食堂,他们在公司食堂吃东西,往锅里面吐东西,把食堂内弄的一塌糊涂,后来单位没法了通过协调给了他们大概2000多块钱才算了事。这2000多块钱据那一帮子残疾人说要的是误工补偿费,还说一个人出来一天是20块钱。当时在单位闹有两天时间。是一个大高个的瞎子会按摩叫李某的领着,还有一个瘸子引领着他。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4、2007年5月份,因孙六杨某甲门市部卖跳蚤药,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郝某某、赵某甲、薛某某、刘某某等残疾人采取堵门闹事的方式,跟杨某甲索要1000元钱,因闹腾的干不成生意,没办法情况下杨某甲给了他们100元才算离开。后上述被告人又到孙六派出所门口随地小便,派出所长又给了100元钱才算了事。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07年或2008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胡某某说孙六集上有一家门市部卖虼蚤药,他对那家门市部说过不让他们再卖了,但那家门市部不听还继续卖,胡某某就领着五、六个盲人去了孙六集那家门市部,那家是什么店其记不清,怎么去的跟谁去的也记不清了,其与五、六个盲人到地方后,堵住店门让他们做不成生意,吓唬并告诉那家门市部的老板两口子不能再卖虼蚤药了,其几个在那乱咋呼,用盲杖乱敲地,之后就对店老板说要饭钱500元,店老板开始怎么都不给钱,后来派出所的民警过去了,咋呼着说凭啥不让人家卖虼蚤药跟人家要钱,人家正常纳着税嘞,还说其这几个人违法,后来这一家给没给钱记不清了。其记得后来其几个人又去了派出所,当时的所长给了100块钱。

(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明记得第一次是2008年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孙六乡有卖老鼠药的,抢咱残疾人的饭碗,我们不让他卖,找他去。”其答应跟他们一块去,李某某就派个人到其家接住其后20多个盲人,坐了两辆摩托三轮车来到了孙六乡集市上,其中一个叫胡某某在孙六卖老鼠药,他也是个盲人家是孙六的,其到地方以后发现根本就不是那回事,李某某安排会员事先兜里装着老鼠药说一家卖农药的卖老鼠药了。然后开始讹人家的钱,老板说他们是卖农药的,根本就不卖老鼠药,接着一帮人堵住那家的店门吵闹,不让那家人做生意,后来李某某就和卖农药的老板要1000块钱路费,农药店老板没法了,就给了李某某一百块钱。后来这钱是咋处理的其都不知道了。回到县城后残联又给了500块钱,李某某给乡下来的会员每人发5元路费,又安排人把县城的会员送回家了。跟人家卖农药的要钱就是打着查卖老鼠药的名义敲诈人家商户的钱。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还有一回是在乡孙六集上杨占志的门市部闹的,因为她的门市部卖跳骚药和蚊子药了,其和李某某组织了一帮瞎子,有一二十个人去的,到后堵住他的门市部,不让他做生意,最后这一家给了一百块钱了事。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去孙六那次当时是孙六会,胡某某说孙六有卖老鼠药的,给他压场子去,李某某和赵某甲带着其和胡某某、薛某某等一些盲人去了孙六会,把三轮车停到会外面了,其的腿不方便,就在三轮车上等着,他们一群人就去会上了,在会上好长时间才回来,其啥也没混手里,还是赵某甲把其拉到县里,给5块钱买的车票就坐公交车回家了。

(5)、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去过,是帮胡某某管理卖蝇子药、蚊子药等市场,李某海组织并通知其去的,当时还有王庄寨的吴某己、李某林(现在患脑血栓不能动了)、刘某戊、赵某乙等,其他人其记不了啦,在孙六集上堵住一家门市部了,因为门市部卖蝇子药了,后来开门市部的一岁数大的老婆用手打赵某乙,然后门市部就将店门关了。

(6)、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那次是因为孙六乡有家门市部卖老鼠药、蝇子药,其协会的胡某某不想让他卖,就给李某某说了这事,李某某通知其还有其他的会员去门市部堵住他的门,去了多少人其记不清了,堵住那家门市部的门,不让他卖老鼠药、蝇子药,并对门市部老板说恁卖老鼠药、蝇子药盲人就没有饭票了,店老板说“谁批的文光能恁盲人卖,不能俺卖”,我们说这老鼠药、蝇子药历朝历代都是盲人卖的。门市部的女老板拍了盲人(记不清谁了)一巴掌,盲人不愿意了,跟他们闹起来了。派出所的民警过去后,把盲人叫到派出所,派出所的给点吃饭钱,盲人就回来了。

(7)、被害人杨某甲、潘某甲陈述,证明2007年5月份,那段时间其家绣花百货店进了一批跳蚤药销售,被逢会在其家店门口卖剪子、老鼠药、跳蚤药的孙六胡堂村一个瞎子知道了,那个瞎子就到其家店里说:“你们的跳蚤药不能再卖了,这种药只能由我们盲人卖,你们不能卖,不然的话有你们好看”,其还是照样卖,过了几天的一天上午,胡堂村的那个瞎子领着大概有二三十个瞎子开着车来到其家店门口,他们下车后堵住其家店门不让做生意,每个人都拿着一条棍子,乱敲地,敲着地时还乱嗷,乱诈唬,并说你们就是不能卖跳蚤药,这是我们盲人的生意,都跟你们说过了不让卖你们还卖,他们中间有个瞎子,高高的个子,四派脸,好像是领头的,他们都听他的,当时店里就其和其妻子,我俩又气又怕,实在没法了,周围围了好多群众都看不上,有几个群众还跟他们吵,那一群瞎子还说因其家私自卖跳蚤药要罚款,说着说着那些瞎子就都到其家的店里乱拿商品,被围观的群众都给他们夺了过来,那些瞎子闹了大概有一个小时左右后,也不知道是谁报警了,派出所民警过去了,他们还是不听劝阻,最后实在没办法了,就给了他们一百块钱,他们才算离开了,谁知他们并没走,而是闹到派出所去了,后来听说他们还对着派出所大门尿。其就认识孙六胡堂村的那个瞎子知道他姓胡,其中个子高高的“四派脸”那个好像是领头的,三十多岁,听派出所民警说他叫李什么海,还有瞎子是个老婆,嗷的非常厉害,很凶。

(8)、证人杨某卯、李某林、宁某某、杨某辰证言、证人岳某某证言,证明大概是六七年前夏天的一天上午,突然来了帮子瞎子,有一二十个人,是坐着一辆车过去的,他们下车后堵住杨某甲家店门,说什么杨某甲家店里卖跳蚤药了,要罚杨某甲款,那帮瞎子每个人手里都拿着一根棍子,并用棍子乱捣地面,乱嗷,还跑到杨某甲家店里拿伞和洗衣粉,后来都被围观的群众夺了过来。那些瞎子实在是在猖狂了,杨某甲家俩口子站在店门口都吓傻了,不知道咋办了,后来也不知谁报了警派出所的民警过去了,但派出所的民警也劝不下来,最后杨某甲给了瞎子100块钱,才算离开了。但后来其听说那帮瞎子离开后并没走,而是去了派出所闹事。其认识孙六胡堂村的那个瞎子,但不知道他叫啥。

(9)、证人杨某辰辨认笔录、潘某甲辨认笔录、杨某甲辨认笔录、岳某某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胡某某参与此案。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5、2011年9月份,褚庙乡政府工作人员张某乙在褚庙利河村负责修建公路时,因修路拆房刘某戊(盲)嫌赔偿少,便与被告人李某某商量,由李某某带领被告人李某甲、胡某某、郝某某等几个盲人到褚庙乡刘某戊家将张某乙拉扯到刘某戊屋内,围住张某乙乱咋呼,张某乙看做不成工作,准备回去,几个盲人围住张某乙纠缠了1个多小时才放其走。隔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又给张某乙打电话,最后褚庙乡政府被迫将8000元现金交给李某某才算完。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距现在有三、四年的一天,因修路需要扒褚庙乡刘某戊(盲人)家的房子,因赔偿问题同褚庙乡政府发生纠纷,其同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等五六个人前去处理,同去的残疾人围着张某乙进行了辱骂,跟他要一万元钱赔偿,并说如果不给,盲人就坐在那里不让扒房子,后来张某乙给了8000元钱,是其接的钱,后其将钱转给刘某戊,刘某戊给了1000元钱,其几个人将钱分了,其分了200块钱。

(2)、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这个事有两三年了,李某某领着去的,有其和其他两个人,记不清是谁了。到了刘某戊家,碰巧乡里几个干部在他家正说着修路赔偿的事情,刘某戊把其中一个当官的拉到屋里,其几个在门口堵住不让其他的乡干部过来,李某某和刘某戊在屋里跟那个乡干部说事,具体说的啥其不清楚,其只是帮帮人场。说好的给钱的到现在也没给,只是管了一顿饭,在褚庙街上一家饭店吃的饭,还没有吃饱,现在想起来还恼得慌。

(3)、证人张某乙、锦某某、宋某丙、朱某丙证言,证明2011年9月份,当时210省道拓宽,褚庙乡利河村一个叫刘某戊(刘某戊是个瘸子)的一家一间房子需要拆迁,当时由张某乙负责给刘某戊家做工作,一天上午,张某乙带着乡干部朱某丙、宋某丙几个人去刘某戊家做工作谈赔偿的事,当时见他家有五六个残疾人在那的,有瞎子、有瘸子,这五六个残疾人围住张某乙,非让去屋里说,张某乙被他们拉到了屋里,在屋里那五六个残疾人围住乱咋胡说些难听的话,说共产党干部是土匪等一些侮辱人的话,当时因为这些人都是残疾人,只有给他们说好的哄他们,就这样拦住张某乙有一个多小时的时间不让走。过有两天的时间,有个瞎子给张某乙打电话(后来知道这个瞎子叫李某某),说想谈谈刘某戊家房子拆迁赔偿的事,后来李某某和他的司机就到乡里找张某乙,就问他想要多少(钱)吧,刚开始记得他说要一两万,后来说到8000,李某某说钱给他都管了,乡里就让李某某领走了8000块钱,这个才算完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6、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以兴达鞋业还没有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由,伙同被告人赵某甲、刘某某、薛某某、胡某某、郝某某、杜某某等20余人一块到兴达鞋业闹事,迫使兴达鞋业老板高某丁给其1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那是四五年前的事,其领着残疾人胡某某、杜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等人去兴达鞋业要就业保障金,去的大约有十来个人,到地方后,就给兴达鞋业的要钱,兴达鞋业的人说钱不该交给其,应该交给县残联,其说是领导叫来的,然后兴达鞋业的人给残联的副局长宋某甲打电话,后来宋某甲就去了,宋某甲和老板谈的,在兴达鞋业厂里,宋某甲说:“走吧走吧,钱给了”,其就领着离开了兴达鞋业,在兴达鞋业门口宋某甲给了1000元钱,是给其还是给刘某某了记不清了,去的人就将这1000元钱分了,其分了一百还是二百块记不清了。

(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明也是08年的事,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李某某给其说去兴达鞋业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李某某领着其和野岗的杜某某共一、二十个盲人开两辆摩托三轮车来到了兴达鞋业,其当时没下车,在兴达鞋业待了一个多小时,具体李某某跟老板咋说的其不知道,回去的时候听李某某说兴达鞋业的老板给了1000元就业保障金,残联的拿走五百,剩下的钱李某某拿走了,他说钱少没法分,最后这钱也不知道弄哪去了。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有一回是向鞋店要钱其也跟着去了,具体时间也不记不清楚了,是李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一个鞋店该钱不给,叫我们要去。”其和李某某组织了七八个瞎子在残联老会议室集合后步行去了那家鞋店,到地方后,老板给了2000块钱,这个钱由李某某交给了残联,这件事其也没有吃饭,也没有落了钱,这一次去的有其、李某某、还有“老薛”,其余的其都不知道是谁了。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有几年了,当时是冷天,盲人协会开会,李某某说有一个啥鞋厂没有招收盲人工人,得给他要钱,李某某说咱们都去,当时有三四十个人,坐几辆三轮车去的,到地方之后,李某某就进厂里跟人家去交涉去了,一会李某某回来了,就叫回协会了。

(5)、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不知是啥名字鞋厂了,哪一年也记不住了。因为鞋厂每年都得向残联交钱,有一个鞋厂没交钱,李某海就组织去要钱,其有十多个残疾人都进了鞋厂的屋里,后来也不知鞋厂给了李某海多少钱。去鞋厂的有其,李某海、郝某某、胡某某、刘某戊、刘某某、李某林等,其他人记不住了。

(6)、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明2008年其夫妻俩刚加入协会的时候,正好是九月初九那天,协会开会,那天赵某甲还给大家讲话了,之后李某某说咱们都去北边兴达鞋厂解决个事,要求鞋厂安排1、2名残疾人作为工人。李某某、赵某甲领着其、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等几十个会员,开着八九辆肢残协会开的电动三轮车去了,到地方以后,都进了鞋厂的大院,赵某甲、李某某,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等几个协会领导进去找鞋厂的领导解决事情去了,其他人都在院子里等着,大概四五十分钟,李某某他们出来就叫回曲艺厅,一辆车给了20块钱的油钱。

(7)、证人高某丁证言,证明可能是2008年的一天,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时候其正在外钓鱼,接到厂里的电话,说厂里来了一帮残疾人找事,其就赶紧赶回了厂里,到厂里后发现好几个残疾人都在厂里面,其就问他们咋回事,他们说让厂里面安排他们残疾人上班,其当时想,让残疾人到厂里上班,那不是开玩笑嘛,其给他们说厂里不需要工人了,他们不同意,他们说不安排人拿钱也可以,其不同意。他们又说不安排工作就得给钱,其问他们要的啥钱,需要多少钱,他们说是啥残疾人保障金,让拿1000元,少了不行,其当时一看都是些残疾人,有腿瘸的,还有盲人,他们乱喊,弄的厂里都不能生产了,其一看这情况,根本惹不起他们这些人,他们乱嗓乱闹的不讲啥道理,其也跟他们说不清,为了息事宁人,就给了他们1000元,把他们打发走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17、2008年12月16日,因民权县供电局安装公司杨某某倒车碰住城关镇刘店村的刘某丙,后刘某丙的女婿崔某某找到被告人李某某商量,李某某便纠集被告人郝某某、刘某某、薛某某等一班盲人到杨某某家所在的家属楼楼道中闹事。后供电局安装公司共拿出11940元钱才了结。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大概有四五年了,城关镇刘店村其表叔刘某丙被县供电局的一个男的开车倒车时撞住了,还不给钱看病,其表叔的闺女女婿崔新战找到其让找几个盲人去给他帮忙处理处理,当时其到医院看望刘某丙后就带着几个盲人去了老供电局家属院,具体去没去那个男的家其记不清了,让他们拿钱给其表叔看病。因为时间太长了当时具体怎么闹,跟谁一块去的都记不清了,最后派出所民警过去了对方也没给钱,其和几个盲人就走了。

(2)、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都是谁去的也想不起来了。是李某某联系的其,叫其和刘某某、刘某戊、薛某某等人去电业局家属院找一个人,跟他去处理一个车撞住人的事,他说被撞的人是他的什么亲戚。在电业局家属院三楼,叫了那家好长时间的门也没叫开,用棍捣他的门也没有捣开,具体是怎么了的其也不清楚。

(3)、证人崔某某(又名崔新战)证言,证明2008年底,其岳父刘某丙被民权县供电局的职工杨威驾驶施工车撞伤住院了,十几天后不再给拿钱。一天遇见李某某,其把事情一说,李某某说“这事你找我就算找对人了,我是咱县残联的副主席,我有法给你出气”。那天中午其在“正阳小馆”请李某某吃的饭,吃饭的时候,李某某对其说他以前就经常帮人干这样的事,政府拿他们残疾人没办法,他们受法律保护,政府不能像处理正常人一样处理他们,他说他明天就找残疾人去杨威家。其问他要钱不,李某某说“这都是亲戚里道的,要啥钱哎,这事交给我你就不要问了”,其也没给他钱。第二天,其开车回来在供电局家属院门口过,看见一班子盲人手扶着肩、排着队进了供电局家属院,他们手里都拿着棍子,这些盲人其都不认识,也没见李某某在里面。其一看这些盲人进供电局家属院,就知道这是李某某找的人来给出气的,其就开车走了。过了一段时间,李某某给其打电话,他说“弟弟,老头那个事了了,气也给你出了,你看看老头满意不?”其说“满意,谢谢哥”,其要请他吃饭,他没让请。

(4)、受害人杨某某(又名杨威)陈述,证明2008年11月份的一天上午十点多种,其开单位的一辆工程车倒车时把一个叫刘某丙的男子(刘店村村民)碰到了,其随即开车把刘某丙送县人民医院了,在处理这次交通事故过程中,刘某丙的女婿蒋老家崔某某领着一班子瞎子、瘸子到其家中闹事,有一二十个瞎子、瘸子在其家楼道口堵着,有男、有女,有站着的也有坐着的,楼梯上也有一些瞎子、瘸子在那里,其家防盗门口还有四五个残疾人,外边的残疾人就在外边用棍的打门,打的防盗门咚咚乱响,并在外边高声叫骂:你个龟孙,你碰住人家不给人家钱,你有种开门哎。这些人一直在其家门外吵闹叫骂,打门,当时其家里只有其妈、二姨马兰英和其姥姥贺俊玲在家,其姥姥当时已八十岁,脑出血出院后在其家养病,吓得她屙了一裤子。从这件事后其姥姥受到了惊吓,脑子一直不清凉,到现在还不认识人。这些残疾人一直在其家门外闹腾到天黑,其家里的人一直没敢出门,后来通过单位和这些残疾人协商,并答应了他们的条件,这些残疾人才离开。是单位出面处理的,其听说供电局赔了刘某丙一万多元钱。

(5)、证人马秀英、马兰英、李保明、杨建华、李淑美、魏智成、赵玉堂、任洪海、李卫国、刘某丙证言,证明2008年冬天一天,杨某某开车碰住刘某丙后,盲人李某某等一、二十个盲残人员到杨某某住的电业局家属楼去闹事,敲打杨某某家门,威胁杨某某家人拿钱给刘某丙,电业局安装公司被迫给刘某丙连医疗费共10000余元。

(6)、交通事故赔偿手续及病例:证明电业局安装公司共支付事故赔偿费用共计11940元。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非法侵入住宅罪

1、2007年秋天一天,民权农场二队的高某戊(又名高某杰)因夏邑城关镇城里村的孙某某欠其鱼饲料款,就找被告人李某某等盲人去夏邑要账。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刘某某、胡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七、八个盲人坐高某戊的车去了孙某某家中,采取堵门、随地大小便、辱骂、摔砸东西、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债,在讨债中被告人赵某甲还将孙某某的岳母杨某乙打伤。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有七、八年了,高某杰是卖鱼饲料的让帮他要帐,说只要要到钱给提成,高某杰开车带着其几个去了夏邑,参与要账的有其、赵某甲、胡某某、薛某某等人,大致去了五、六个人。高某杰将其五、六个人送到地方,其几个在那家进行吵闹,赵某甲嗷的最兴,还喊着要打电话叫记者过来,在吵闹过程中,派出所的过去了,将其几个拉到派出所,后来高某杰到派出所将我们其几个接到民权了,也没有要到钱。

(2)、被告人赵某甲辩称,是前几年的事,具体啥时间记不了,其以前一个姓高的邻居,他家干饲料场,他给其说他赊给夏邑的鱼饲料人家没给钱,让其找盲人想办法把钱给他要过来,其就给李某某打电话给说了,后来李某某领着人去了,至于要过来钱没有其不清楚。其没有去夏邑。被告人赵某甲当庭供认其参与去夏邑要账了,不知道是谁还碰住一个老婆。去的人员有其、李某某、郝某某等。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其几个人帮卖鱼饲料的去山东,夏邑要过钱,提成百分之三十,总共多少帐其记不清了,是其和李某某组织一帮瞎子,有六七个人去的山东,山东的钱没有要过来,夏邑的钱也没有要过来,到夏邑在那家乱咋呼,掂着拐棍乱戳时,不知道是谁碰住了一个老婆,后来派出所的去了,把其几个叫到派出所说说就走了,也没有要过来钱,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供述其只到山东要账了,没有去夏邑要账。

(5)、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只到山东要账了,没有去夏邑要账。

(6)、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离现在有好几年了,李某某组织的,他领着其几个去夏邑城湖替民权的一个姓高的要账。当时去的有李某某、薛某某、赵某甲、刘某某、胡某某和其,姓高的开一辆车带着去的,到地方后其几个就往那家堂屋里坐,其几个都带着盲杖,用盲杖呼拉着找地方坐,可能声响比较大。其几个一直坐在堂屋里,也没有人搭理。后来有一个老太太过来劝其几个走,其几个不走,其几个对这个老太太说叫老板过来,得叫老板过来把账还喽,老太太咋说的其记不清了。接着又过来几个妇女,她们说其打老太太了,还有人跟其夺盲杖,其不让她夺,把盲杖又夺过来。双方吵起来了,有人说赵某甲打住老太太了,非要把赵某甲扔河里去,赵某甲就报警了,民警把其几个带到派出所,在派出所都是李某某跟民警交谈的,其不知道他们说的啥内容,后来老高到派出所开车拉着其几个回来了。那次也没有要到钱。

(7)、证人李某巳、高某戊证言,证明李某某等人去夏邑替要账,去的有六七个瞎子,是李某某和赵某甲领的头,其他的瞎子其都不认识。当时是开的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拉着李某某,赵某甲等六七个人去的,把李某某他们领到孙某某家就走了,他们在孙某某家咋闹的,详细情况不知道,那些瞎子跟孙某某家的人还被带到夏邑派出所处理,到天黑了好长时间,李某某打电话说派出所的处理完了,双方各看各的病,夏邑派出所的又将李某某他们送到夏邑西湖边上,怕孙某某的家人再找瞎子的事,后来开车拉着他们回来了。

(8)、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证人杨东山证言、庞福林证言、代凤玲证言、代玉玲证言,证明2007年秋天,民权县的高某杰带领六、七个盲残人员到夏邑孙某某家中要账,一个叫赵某甲的把孙某某家岳母打伤,还把屋内镜子打烂了。

(9)、杨东山、孙某某、代凤玲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胡某某、薛某某参与到夏邑要账了。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2、2007年秋天一天,在山东曹县郑庄镇孔西村孔某某家,为替高某戊要账,被告人李某某、赵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等盲残人员在孔某某家中,将孔某某围堵在家中,不给钱不走,并在其家中闹事,在孔某某写了年底还钱的保证书又从邻居那里借了三、四百元钱给上述被告人当饭钱后,才离开。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参与要账的有其、赵某甲、胡某某、薛某某等人,山东要账是高某杰开车带着去的,那家好像在鱼池旁住。找到欠账的那人后,那人说高某杰的鱼饲料质量不好,家里没有钱,最终也没有要到所欠的账钱,那人给了高某杰300块钱说你们来一趟也不容易,这钱你们吃饭吧,之后其几个在回来的路边每人吃了一碗烩面就回家了。

(2)、被告人赵某甲辩称是前几年的事,具体啥时间我记不了,我以前一个姓高的邻居,他家干饲料场,他给我说他赊给夏邑的鱼饲料,人家没给钱,让我找盲人想办法把钱给他要过来,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给李某某说了,把李某某的电话给了俺邻居。后来李某某领着人去了,至于要过来钱没有我不清楚。我没有去。

(3)、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还有一回是卖鱼饲料的请帮忙去山东,夏邑要过钱,按百分之三十提成,总共多少帐记不清了,是其和李某某组织一帮瞎子,有六七个人去的山东,山东的钱没有要过来。

(4)、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有三四年了,那是秋天的事,李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一个卖鱼饲料的被山东一个喂鱼的赊走了饲料,想找盲残协会帮着去要帐。其说这不是协会的事,其不去。接着李某某说要来了钱,主家给些好处,其就跟李某某、郝某某、薛某某、胡某某等几个人让卖鱼饲料的老板开着车拉着去了,到地方之后,山东的那个喂鱼的人家说的很可怜,也在理,其几个人也没要到钱,山东喂鱼的给了几百块钱路费,其几个就走了。去山东的路上买的包子,回来的时候每人吃了一碗面条,也没分给钱。

(5)、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去过,是李某海接的活,他让一个姓高的卖鱼饲料的老板开着车拉着去的。到地方后,姓高的老板对他的债主说,他欠其几个盲人钱,现在盲人找他要钱他没有,他就领着盲人来了,债主一看其几个就害怕了,债主连忙出去借了250元钱,姓高的老板回来后只管了顿饭。有李某海、郝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和其,其他人记不了了。

(6)、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跟去夏邑要账没差几天,还是替老高要账,李某某、刘某某、薛某某、胡某某、赵某甲和其都去了,老高开车带着去的。那天上午到地方后,在渔场没有找到那个人,老高就开着车带着去那个人的家里了。其几个跟他要钱,他说他家里真没钱,他的鱼被水冲过一次,被人投毒一次,家里一点钱都没有。后来他给了一些饭钱,具体给谁了、给多少都不知道。

(7)、证人李某巳证言、高某戊证言,证明2007年秋天从夏邑回来没多少天,高某戊开着五菱之光面包车带着李某某等七八个人去山东,先去的孔某某的鱼塘没找到孔某某,在那等了一会就去了孔某某的家,其没去孔某某家,等到快天黑的时候他们才从孔某某家出来,也没要过来账。孔某某就给他们三四百元的吃饭钱还写了一张保证书,说年底之前就给钱。那张保证书也没有了,也不知道是李某某逼着孔某某写的,还是孔某某自愿写的。

(8)、证人孔某某、孔祥亮证言,证明2007年秋天的一天下午三点钟左右,民权县的高某杰带七八个瞎子、瘸子找孔某某要账,在鱼塘没有找到孔某某又到其家中将孔某某堵在家里。孔某某给他们解释说2005年鱼塘被人投毒了血本无归,2006年出鱼的时候鱼都是四五两重,最大的才七八两又是赔本,实在没钱还账。瞎子瘸子嚷嚷一阵,最后他们让写了一个年底还账的保证书,孔某某给他们写了,他们说再让给他们出个饭钱,孔某某怕不给钱这班子瞎子、瘸子赖在家里一直不走,就从邻居家借了三、四百块钱拿给他们,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一直到天黑他们拿到钱后从家里离开。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六)、妨害作证罪

2012年9月20日,因孙六李大坑村的李某己与本村村民李某庚(李某某之兄)互殴致伤案,在孙六派出所刑事侦查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唆使证人杨某丙、云某某、杨某丁等人到公安机关作伪证。李某某还以伪证材料多次到各级信访部门无理上访。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2年大概是秋天的时候,其三哥李某庚家的玉米地与同村的李某己家的玉米地挨边,李某己家种地时种过了地边,其哥李某庚就掰了几个李某己家地边上的玉米棒子,被李某己发现了,他就跟其哥打了起来,正打着,李某己的哥哥李维敬开着车经过,看到他弟弟李某己吃亏了,就开车撞向了其哥李某庚,把其哥的肋骨和大腿撞骨折了,后来派出所出警处理这事,调查时李维敬不承认这事,当时其非常气愤,后来派出所让其哥这一方找证人作证,其找了一个曾经让其帮着他家人办低保的人(孙六镇赵老家村姓刘的人)为其作证,具体他叫啥其不知道,其三哥找了两个其村姓杨的人作证,后来对方给了其哥两万多块钱医疗费,这事算私了啦。

(2)、证人李某己证言,证明其与李某庚互相殴打时,其朝李某庚身体左侧肋骨、大腿、膝关节跺了。其鼻骨伤是李某庚打的了,右脚大拇指骨伤不是李某庚跺的就是其跺李某庚时崴住的。

(3)、证人李某庚证言,证明其和李某己因一棒玉米发生争吵引起互殴,打到地头油路上时,感到呼通一声啥也不知道了,醒来时李某己家哥抱着其,李某己还朝其身上跺了几脚。后被120急救车拉走。

(4)、证人杨某丁证言,证明第一次到公安机关作证前,李某某找到其让作证是李某己的哥哥李维敬开车故意撞李某庚的,其实看到的情况不是故意的,可能是李维敬的车把李某庚碰住了。

(5)、证人云某某证言,证明其第一次到公安机关作证说看到车撞人了,其实其根本没有在现场,是作证前李某某和他母亲找到其教其那样说的。

(6)、证人杨某丙证言,证明其第一次到公安机关作的是伪证,其根本不在现场。是在到公安机关作证前,李某某找到其让那样作证的。

上述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七)、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接任非法组织“民权盲人协会”会长,大肆发展成员加入其组织,并收取入会人员一定数量的会费。与李某乙(另案处理)成立的非法组织“民权县肢残协会”、马某某(另案处理)成立的非法组织“民权县肢体残疾人协会”相互勾结,被告人赵某甲为上述三个非法组织的“总顾问”,上述三个非法组织为了各自利益和目的互相利用对方的恶名,互相“捧场”,实施犯罪行为。逐渐发展成为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李某甲、赵某甲、胡某某、刘某某、薛某某、郝某某、杜某某为骨干分子,多人参加,组织特征明显、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收取行业管理费,插手各种纠纷,帮人讨债,使用暴力、软磨硬赖等手段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以满足其无理要求,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犯罪活动。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提升自己的恶名,将原本盲、肢残的弱势群体变为有组织的强势群体,逐渐非法控制了民权部分耗子药、蚊子药、蝇子药、剪刀等市场,造成恶劣影响,通过收取入会费、管理费、好处费等费用,敛取不义之财,具备了一定的经济基础,以支持其违法犯罪活动。上述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称霸特定行业,欺压群众,为非作歹,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生活秩序,致使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别人都找其帮他们处理事,是因为其是盲人协会的会长。在当会长前,其都经常在外面给别人处理事,跑个低保什么的,找一些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怕残疾人去他们单位闹,都能办成,在社会上也就出了名。其去职能部门或帮他人摆平事的时候,虽然其协会是弱势群体,但其协会人员的行为表现群众都认为很孬气,所以在社会上逐渐形成了恶名。老会长是孙六胡堂村的胡某某,副会长有薛某某、刘某某、刘某某还兼会计,盲人协会会员遍布民权县各个乡镇,每个乡镇都有盲人代表,如果协会开会或者有啥事、有啥活动的话,都由各乡的代表组织各乡的盲残人员,协会每年农历三月三日和九月九日在县老曲艺厅院内的盲协会议室开例会,如果有新的会员加入协会,首先提出申请,其在例会上通报一下,新入会的人员拿50元钱买点水、烟之类的东西散散,然后其告诉他,入会后要听从指挥,协会有事叫你来你必须得过来,否则你有事协会也不会帮你,同时还会问他入会的目的是什么,比如享受低保,五保等最低生活保障,向别人要东西必须得一块去要。盲人协会的成员大概有一百多人。其当会长后从2011年县残联每年拨付协会24000元的办公经费,帮人家处理事别人支付的费用,到各乡镇里整理卖剪子、锭子、虼蚤药、蚊子药、老鼠药等市场时向各个商户索要的钱和向机关单位要的钱,除了吃喝、车辆费用外剩下的钱参与的人平分。如果加入协会,每年过节和两次开会协会会发一些补助和物品给他们。

(2)被告人赵某甲供述,证明其是盲协、肢残协会的顾问,是他们的智囊领导,有时给他们出谋划策。肢残协会成立有十年多的时间,盲人协会成立有八年了。盲协是李某某组织的,肢残协会现在分三班,组织了三个车队跑电动三轮车拉客,三个车队的会长分别是李某乙、马某某和任改顺。这三个会长组织肢残人员利用电动三轮车拉客,如有运管等职能部门查扣住肢残人员的车辆后,李某乙、马某某和任改顺组织肢残和盲协的众多人员去堵执法部门的大门,把被执法部门查扣的肢残人员的电动车辆要回。协会要求会员必须及时缴纳会费,长期不缴纳会费就开除,协会领导人员让你去哪里集合帮忙,本人必须到场,二次不到就开除。入会需要写个人申请,缴照片一张,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本人要请会长、副会长、队长吃饭和缴纳会费。正常人只要是往盲协和肢残协会交会费,交上牌钱(协会内部自己在街上打字复印社自制的残疾编号牌),也给办残疾牌,运管职能部门查住车辆后,会长负责组织大批残疾人和正常人去执法部门要车。办残疾协会的牌照价位不等,有熟人的缴的少些,缴个四五百块,没熟人的缴个七、八百块,会计那都有账目。他们这些会长都是自封的,谁组织谁就是会长,会长再往下面封副会长、队长啥的。

(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明十多年前,通过电话语音聊天平台认识了李某某,当时李某某在民权县园林小区干盲人按摩店,2011年春天的时候,当时其在家中闲着没有事情做,就给李某某打电话,让他帮忙找个挣钱的门路。李某某说他民权县开办一个盲人按摩学校,有十七、八个人,让过去给他帮忙,刚开始是给李某某打扫卫生、做饭、开车,给他当司机。第一个月的工资是800元,半年以后至今每月都是1000元的工资。其开的是李某某的长安面包车,银白色,有车牌,但是一直没有挂,好像是206什么的。刚开始的时候有交警查,李某某说他是盲人协会的李某某,交警就让走了。后来交警就不查了。后来才知道是因为李某某盲人协会的力量。李某某是盲人协会的会长。有两个副会长,一个叫胡某某,孙六乡的,一个叫薛某某,是双塔乡的,会计叫刘某某,是尹店乡的。各乡镇有代表,尹店乡的代表是刘某某、花园乡的代表是娄本智、孙六乡的代表是胡某某、王庄寨乡的代表是吴某己、褚庙乡的代表是刘某戊、顺河乡的是一个姓史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王桥乡的代表可能是尹某某、程庄乡的代表可能是田登峰、野岗乡的代表是杜某某、人和乡的代表以前是郭连贵,现在不知道还是是他,双塔乡的代表是薛某某、龙塘乡的代表李某午,其他乡镇的代表其记不清了。协会大概有200多人。参加这个协会的会员可以在逢年过节的时候发些慰问品,会员与别人发生矛盾可以让协会的人集中到一块帮忙处理,也有正常人遇到麻烦让盲人协会的人去帮忙,处理好之后,会给参与处理事的盲人会员发些好处费。残联每个月拨给李某某2000元的经费,办理残疾证,有的是真证,有的是假证。帮人办理低保,非法帮助一方去摆平事,收超市,商店等卖灭害灵、蝇子药等的管理费,从中得到一些好处费。其去过闫集乡、野岗集上、纺织品超市、民政局、民政局婚姻登记所、县城园林小区一家、民权县电业局、欧亚裤行、城关镇史村铺、道南“不夜城”KTV。

(4)、被告人胡某某供述,证明1989或者1990年的时候,其接会长职务,干了十多年,大概到了2004年的时候,因为其年纪大了,不想操心了,其让李某某接了会长,现在其只干副会长协助李某某工作并主持孙六乡盲协工作,现在的协会有一个会长是李某某,三个副会长其和刘某某还有一个“老薛”,刘某某管会计,各乡镇有组长负责,全县的协会会员有100人左右,入会是每人交会费50元,协会每年农历三月三、九月九,在民权县城残联的老会议室里开会,会员没什么情况一般都参加,一般协会有什么事情,李某某就和其商量,有其俩决定,并制订了管理规则,其还多次给会员开会,要求所有会员做到“三不”,一是不能欺负三岁一下的儿童,二是不能欺负七八十岁的老人,三是不能欺负残疾人,如果正常人欺负残疾人,绝不能孬给他们,协会会员如果不听话或者不积极参与的会员会警告他,别人的事你不积极参与,等到你们家有了事的时候,大家也都不去,如果会员家出了事,先去报给会长李某某,李某某一般都跟其商量,怎么解决处理事情,一般情况下都是李某某带队解决问题,李某某年轻没经验,其年龄大经验多,平常协会的人都尊重其,他们都叫其老会长。成立协会的目的一是盲人能做一些生意,比如买一些棉花锭子、老鼠药、跳骚药、剪子等之类的物品,二是帮忙给会员解决处理一些问题,通过采取一些过激的行为来解决处理问题,另外盲人是弱势群体,政府一般也咋不着盲人,比如到乡政府民政所闹的。

(5)、被告人刘某某供述,证明是薛某某找的其,让其加入盲人协会,说逢年过节能领些东西,有什么事情可以帮忙找找。盲人协会的成立残联没同意。李某某是会长,当时胡某某,薛某某是跟着李某某跑,也没有说是啥职务,其就保管钱和财务,其还是尹店乡的代表,在民权县每一个乡都一个代表,其就知道双塔乡是薛某某、野岗乡是杜某某、城关是郝某某、孙六乡是胡某某、褚庙乡是刘某戊,其他的其记不清楚,这些代表只要不听李某某的话,随时都换了。协会每年的农历3月3日、9月9日聚会两次,会规规定的大概意思是要听从领导指挥,有啥事互相帮忙,不偷不抢,不坑蒙拐骗,遇到事情齐心合力,开会必须到场,一次不到警告,两次不到开除,当时还打印的有具体条文。只要是盲人就可以加入协会,加入后登记个名字,交50元会费,给办个会员证。经济来源一部分是民政、残联给的救济金,一部分是在乡下市场收的钱,一部分是参加会员交的会费。民政、残联给的钱都给会员分了,会员交的会费开例会时都花了,去乡下收的钱,谁跟着去了,给过饭钱和车费之后把剩下的钱就分了。卖剪子、蚊香、灭害灵、老鼠药、锭子、老牌,这些都是俺残疾人老祖宗传下来的生意,外人不能卖。听说哪个地方有人卖这些盲人专卖的东西,就不让他们卖,他们如果卖就得给交钱。协会现在大约有100多人。

(6)、被告人薛某某供述,证明会长是李某,副会长有其,孙六乡胡某某、尹店乡的刘某某、刘某某兼会计,每个乡有一个代表,其负责双塔乡,野岗乡是杜某某负责,尹店乡是刘某某负责,孙六乡是胡某某负责,王庄寨是吴某丙(吴某己)负责,褚庙乡是刘某戊(小名连金)负责,其他乡镇记不请了。盲人多的乡镇有组长负责,全县协会会员有百十口子,入会时每人交50元入会费,协会每年的三月三、九月九在民权县城老残联的老会议室集会,所有会员都参加,一般协会有什么事,李某就和四个副会长商量,并制订了管理规则,其还多次给会员开会,要求所有会员家里有什么麻烦事要给会长汇报,事小喽说说能解决的和平解决,说不好喽都叫协会的去人,有的去一二十个,有的三四十个,最少的四个会长去,围困人家,叫他们管饭,给个路费。会员谁家有麻烦事,给会长李某联系,李某再通知人去解决。

(7)、被告人郝某某供述,证明民权县盲人协会会长李某某,副会长有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还有各乡镇盲人代表(每乡镇一个代表,其是城关镇盲人代表)。有七八十人。加入协会后,跟政府要求办理低保方便,政府对有照顾。其跟着盲人协会的人员,帮人家要过账,去过夏邑、山东,这两次都是替一个姓高的卖鱼饲料的要账;去冷藏车厂帮一个女的要过账;到全县各个乡镇都查过卖老鼠药、蝇子药的;因为盲人协会成员办低保到王桥、颜集、褚庙、顺河、尹店、野岗等乡镇的民政所去过;在民权县城还查过几个超市,有万家乐超市、东方超市等。

(8)、被告人杜某某供述,证明其大概是2008年参加的盲人协会。是李某召集组织的,都是盲人参加的。参加以后,如果没有低保,协会的领导可以给申请,春节的时候一般可以从协会里领到民政局下发的两袋面、一条被子。民权县盲人协会,有协会的公章,有具体的办公地点,在民权县老曲艺厅一楼和二楼,加入需要残疾证,证明是盲人,交50元钱的会员费,20块钱的会员卡钱,有这个会员卡就证明是协会的成员了。另外加入协会的也有不是盲人的,也有其它类残疾的。协会的领导有:会长李某,会计姓刘(男的,家是尹店乡的,也是盲人还拄着双拐,60岁左右),两个副会长,一个老胡,家是孙陆的,是盲人,老胡是以前的老会长,李威海从老胡手里把会长接到手的,一个是老薛,家是双塔的,各个乡里有各个乡的残疾人代表。其是民权县盲人协会野岗乡的代表,是2012年李某海、老胡、老薛、老刘几个协会领导让其干的,今年中秋节不让干了。因为平常其不听协会领导的话,通知其一块去什么地方处理事或上访之类的事其没去过,这样有什么事就不通知其了,今年发给的东西李某海让其给王某壬一半,说现在有啥事都是王某壬跟着跑,该给王某壬,其就知道不让其干了。王某壬是野岗集上的,他不是瞎的,有没有残疾证其不知道。

(9)、证人李某壬、宋某甲证言及民政局、民权县残疾人联合会证明(庭后复核材料),证明李某某的“盲人协会”没有经过民权县残联批准,也没有在民权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给李某某2000元经费的问题是李某某领着残疾人多次到民政局、残联去闹事,为了稳定,经民政局与残联协商,由民政局出钱给残联,残联转交李某某。

(10)、八被告人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寻衅滋事等罪的证据。

(11)、八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年龄及住址。

(12)、另有同步录音录像在卷,证明对八被告人讯问的合法性及纸质笔录内容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辩护人提交的证据:

(1)、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提供的证据:李某某的工作证、残疾证、协议书及有关部门表彰李某某的报道、有关领导与李某某的合影照片,证明商丘市盲人协会、民权县盲人协会给李某某发有盲人协会工作证,为了盲人的稳定,经民权县残疾人联合会研究决定,与“民权县盲人协会”达成协议,自2011年下半年开始,残联每月给其2000元作为其办公经费;提供的证明,证明李某庚和李敬堂打架一事是宋某丁和李某民进行调解。

(2)、被告人赵某甲辩护人提供的证据:赵某甲的残疾证、赵某甲之妻李某英的残疾证、民权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赵某甲主持热线性质的证明、《“超楠热线”再献爱心》等报道。证明赵某甲热心残障人工作,并没有组织领导参加非法残疾人组织,迫于生活压力参加违法之事,主观恶性较小。

(3)、其余六被告人提交的本人及其家人的残疾证。证明各被告人是残疾人,家庭困难。

以上证据证明八被告人系残疾人的证据,予以认定,其他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利用“民权县盲人协会”名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赵某甲虽不是“民权县盲人协会”的成员,但其参与了该组织的犯罪活动,应予认定被告人赵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组织、领导,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积极参加,被告人杜某某一般参加,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虽然不是盲人协会成员,但多次参加该协会组织的非法活动,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组织、领导,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积极参加,被告人李某甲、杜某某参加,多次召集其他残疾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组织、领导,被告人薛某某、刘某某、郝某某积极参加,被告人李某甲、赵某甲、杜某某参加,多次召集其他残疾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甲以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郝某某、李某甲、赵某甲、杜某某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赵某甲在替人要账中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李某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八被告人分别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妨害作证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但指控赵某甲、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名不妥,第一起不构成犯罪,第二起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薛某某、刘某某、郝某某、赵某甲、杜某某系盲人,对其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对其犯罪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除此之外,各辩护人所辩与查明事实不符部分,本院不予采纳,八被告人犯数罪,依法予以数罪并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参与次数以及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1、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9月23日止。)

被告人胡某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24年9月25日止。)

被告人薛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

被告人刘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

被告人郝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3日起至2019年10月12日止。)

被告人李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

被告人赵某甲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

被告人杜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6年10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怀钦

审判员王雪峰

审判员蔡伟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蒋育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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