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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镇刑初字第405号强迫交易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02-07   阅读:

审理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镇刑初字第40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强迫交易罪
裁判日期: 2013-12-10

审理经过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刑诉(201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门小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中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景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镇检刑诉(20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照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元,上缴国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0000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门小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李中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四、判令被告人刘金与原判靳照萌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误工费54412.75元、残疾赔偿金267040元,合计321452.7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五、责令被告人刘金、门小宁与原判靳照萌共同赔偿被害人李××经济损失93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期间因被告人刘景涛脱逃,本院于2011年4月7日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197号刑事裁定,裁定对被告人刘景涛中止审理。2011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1)镇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靳照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判令被告人靳照萌与原判刘金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误工费54412.75元,残疾赔偿金267040元,合计321452.75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三、责令被告人靳照萌与原判刘金、门小宁共同赔偿被害人李××经济损失936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宣判后,被告人刘金、门小宁、李中朝、靳照萌均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南刑二终字第05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1)镇刑初字第19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于2012年7月6日作出(2012)南刑二终字第05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1)镇刑初字第2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4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刘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元,上缴国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40000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门小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被告人李中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的诉讼请求。2012年12月13日本院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4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人靳照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万××的诉讼请求。被告人刘金、门小宁、李中朝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靳照萌以判决其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害人万××重伤鉴定程序违法为由对刑事部分不服,提出上诉,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发生法律效力。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6日作出(2013)南刑一终字第0003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刑事部分审判程序违法,裁定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刑初字第4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同日作出(2013)南刑一终字第00041号刑事民事裁定,裁定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2)镇刑初字第45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6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强、庞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金及其辩护人李三宝,被告人门小宁及其辩护人陈亚鹏,被告人李中朝及其辩护人孙振生,被告人靳照萌及其辩护人徐玉雷,被告人刘景涛及其辩护人潘金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刘金2007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靳照萌、门小宁、陈××(已判)、刘景涛等人结成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为获取经济利益凭其恶名利用非法手段控制镇平县工业园区地材供应市场、“五里岗奇石市场”、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村基层政权,多次在镇平县工业园区、五里岗村等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金为首,以靳照萌、门小宁为骨干,陈××、刘景涛、李中朝等人为成员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刘金为了确立其犯罪组织的强势地位,先后于2008年10月、2009年7月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五里岗村村委会副主任”、“代村委会主任”职务,从而长期把持五里岗村基层政权。该犯罪组织控制五里岗村村委基层政权后逐步确立了强势地位,犯罪手段进一步升级。刘金利用五里岗村村委会的名义私刻公章,组建“五里岗村石雕管理委员会”,多次带领团伙成员采取恐吓、殴打、暴力威胁等方法向石雕商户收取大量“管理费”、“治安费”,攫取的利益用于刘金个人挥霍及组织犯罪需要。被告人刘金为自己的私利多次到村支书李××家中实施恐吓;为替人平事指示团伙骨干成员靳照萌带领团伙成员蒙面持刀追砍他人,造成1人重任;又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中致多人受伤(经鉴定2人为轻微伤);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且具有公开性,已对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了镇平县工业园区、“五里岗奇石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五里岗村的基层政权建设,群众反映强烈,多次写出举报信要求严惩,在镇平县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二)故意伤害罪

2009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张××及其侄子张××、张××等人与被害人万××一起在镇平县城“金豪门”歌厅唱歌,期间万××与张××发生口角互相谩骂,后张××、张××二人又与万××发生撕打。第二天中午在张××家门外,万××又与张××发生撕打,随后万××又打电话辱骂张××,为此,张××授意被告人刘金报复万××。被告人刘金遂安排被告人靳照萌等人购买手机卡、“猛一抹”帽子等作案工具,多次预谋对万××实施伤害。2010年1月23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刘金发现万××的轿车在镇平县校场路北段的哥德咖啡厅门口停放,就带领靳照萌到场进行指认,随后靳照萌带领陈××等人蒙面后持刀窜至歌德咖啡厅门口,用事先购买的手机卡拨打万××的手机,利用万××接听手机之机认准万本人,后持刀对万实施追砍,将万右手及背部砍伤。经镇平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万××的损伤已构成重伤。当晚,被告人刘金将砍伤万××的情况打电话告诉了张××。

(三)敲诈勒索罪

1、为夺得镇平县工业园区“南阳永俊包装材料公司”二期施工工地的砂石料供应,2007年夏被告人刘金在得知该工程的砂石料供应已承包给供应商王××后,以该工程占据五里岗村土地为由,多次到该工地恐吓施工人员,要挟施工方必须与其签订砂石料供应协议,控制该工地的地材运输,王××迫于无奈,送给其现金6000元。

2、2009年7月,被告人刘金带领团伙成员靳照萌、门小宁、李中朝等人窜至五里岗村奇石市场,以五里岗村“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及“五里岗村石雕管理委员会”的名义,采取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奇石商户下发私自印制的“收费通知”收取“管理费”、“治安费”,先后逼迫近30家奇石商户向其缴纳现金共计30000余元。

3、为垄断镇平县工业园区“国风发电设备公司”建筑工地地材运输业务,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金多次带领团伙成员驾车窜至该公司建筑工地殴打、辱骂施工人员阻挠施工。同时,恐吓已与该公司签订地材供应合同的供应商司××索要11.5万元“损失费”,否则将阻挠其运输车辆出入工地。司××迫于无奈,于2010年4月17日通过中间人李×、张××从中说和付给了刘金现金20000元。201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金以供应商司××未兑现剩余的10万元“损失费”为由,再次带领团伙成员窜至“国风发电设备公司”建筑工地阻拦供应商司××送砂石料的车辆,并对司机司××、张××实施殴打,将司××所驾驶的豫R16870号农用车车玻璃砸烂,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50元。司××的伤情,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四)寻衅滋事罪

1、被告人刘金为获取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2007年冬多次带领团伙成员持械到村支书李××家中对李××实施恐吓,威逼李××免去时任村委会主任汤××的职务,并将李××家中的椅子摔坏。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刘金又打电话对李××进行恐吓,要求让其担任村委会副主任。

2、2008年5月,被告人刘金、刘景涛欲通过非法手段将位于镇平县312国道与玉神路交叉口处的7.1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房屋,当地村民李××等人极力反对,并多次到镇平县国土资源局、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等机关上访告状。被告人刘金得知后多次对李××进行恐吓、辱骂,并指使被告人门小宁、靳照萌等人分别于2008年5月29日11时许、2008年6月3日持械窜至李××家中对李××进行殴打,并将李××家中的电视机等物品砸毁,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936元。

3、家住内乡县马山口镇的周××(系刘金岳母),因琐事与邻居朱××之妻发生口角引发相互厮打。被告人刘金得知后,带领被告人靳照萌、门小宁等人于2008年6月4日下午持械驾车窜至朱××家,对朱××实施殴打。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4、被告人刘金为获得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2008年10月在五里岗村村委换届选举期间指使被告人刘景涛、靳照萌、门小宁、李中朝等人,采取要要挟、贿买、哄抢选票等手段,严重破坏了村委换届选举工作,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5、五里岗奇石商户李××有一块奇石被刘金看中但尚未购买,后李又出售给他人,为此刘金怀恨在心。2010年3月19日16时许,刘金带领团伙成员靳照萌、陈××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工具驾车窜至李××的奇石厂,对正在工作的工人刘××、杨×实施殴打,并将施工的机器、室内的电视机等物品砸坏,后被告人刘金又带领靳照萌、陈××窜至李××的家中欲殴打李××,未果,即将李室内物品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229元。

6、2010年4月25日下午、2011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金以村支书李××未经自己同意而委托司××、王××、党××全权负责向五里岗地盘进驻企业“山东国风发电设备公司”等施工工地供应地材为由,对李××进行辱骂、恐吓,威逼村支书收回委托。

(五)强迫交易罪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刘金、刘景涛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镇平县工业园区“慧江环保材料公司”以超出市场价的价格与其签订围墙附属建筑施工协议,从中非法获利8.4万元。

(六)妨害作证罪

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刘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刘景涛采用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案件当事人李××、李××等人作证,致使案件当事人害怕报复不敢作证,妨碍了案件的正常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等。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金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纠集多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门小宁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朝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照萌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纠集多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景涛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以威胁、贿买手段,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刘金、门小宁、李中朝、靳照萌、刘景涛系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一、二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金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所认定的事实错误;不存在故意伤害,其在刑讯逼供下做了有罪供述,其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且缺乏物证;起诉书指控其敲诈勒索第一起事实中,没有证据证实其阻拦施工;第二起事实中,收取管理费属实,但经村里研究过,不构成敲诈勒索;第三起事实中,殴打司机、砸损车辆玻璃是其一人所为,其余不实,且已赔偿损失;寻衅滋事第一起事实没有证据证实;第二、三、五起事实属实,已赔偿损失;第四起事实中,不存在抢票现象;第六起事实属实,但不应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强迫交易事实中,未参与施工、分红,故不构成该起犯罪。

辩护人李三宝的辩护意见:刘金的行为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刘金等人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且无物证证实,其在刑讯逼供下做了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取得,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故不能认定刘金构成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事实中,刘金收取“管理费”、“治安费”,是经村委会研究决定,故刘金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起诉书将多起已处理过的民事、治安案件认定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定性错误;刘金与强迫交易无关,故刘金不构成强迫交易罪。本案证人刘永奇、司××等人应当出庭而没有出庭,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被告人门小宁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事实中,其只是去发通知,没有参与收费,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第二起、第三起事实中,其虽然跟着去了,但没有下车,其中过程并不知情,第四起其未参与。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陈亚鹏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门小宁的行为不构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若认定门小宁构成敲诈勒索罪,应按照“数额较大”,在三年以下量刑;寻衅滋事第二起事实中门小宁起次要作用、第三起已经处理过,赔偿到位,取得谅解,第四起证据不足;寻衅滋事犯罪系从犯;部分受害人已获得赔偿。

被告人李中朝辩称:没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到奇石市场是村里安排发通知,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自己所在的选区没有发生哄抢选票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孙振生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均不能成立;到奇石市场收费的行为是公务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有哄抢选票的行为;故李中朝的行为构不成犯罪。

被告人靳照萌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没有参与故意伤害,其在刑讯逼供下做了有罪供述,不符合事实;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事实中,其仅是刘金雇用的司机;投案自首。

辩护人徐玉雷的辩护意见:靳照萌受雇为刘金开车,其行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靳照萌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靳照萌受刘金之托参与发送收费通知属实,但没有占有收费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若认定靳照萌构成敲诈勒索罪,应认定为从犯;靳照萌参与了部分寻衅滋事犯罪,但能够投案自首,且多数已赔偿,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景涛辩称:其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存在强迫交易、寻衅滋事、妨害作证。

辩护人潘金豹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景涛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妨害作证罪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被告人刘金自2007年以来,纠集社会闲散人员靳照萌、门小宁、陈××(已判)、刘景涛等人结成犯罪团伙,该犯罪团伙为获取经济利益凭其恶名,利用非法手段控制镇平县工业园区地材供应市场、“五里岗奇石市场”、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村基层政权,多次在镇平县工业园区、五里岗村等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犯罪。在长期的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刘金为首,以靳照萌、门小宁为骨干,陈××、刘景涛、李中朝等人为成员的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刘金为了确立其犯罪组织的强势地位,先后于2008年10月、2009年7月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五里岗村村委会副主任”、“代村委会主任”职务,从而长期把持五里岗村基层政权。该犯罪组织控制五里岗村村委基层政权后逐步确立了强势地位,犯罪手段进一步升级。刘金利用五里岗村村委会的名义私刻公章,组建“五里岗村石雕管理委员会”,多次带领团伙成员采取恐吓、殴打、暴力威胁等方法向石雕商户收取大量“管理费”、“治安费”,攫取的利益用于刘金个人挥霍及组织犯罪需要。被告人刘金为自己的私利多次到村支书李××家中实施恐吓;为替人平事指示团伙骨干成员靳照萌带领团伙成员蒙面持刀追砍他人,造成1人重伤;又在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犯罪中致多人受伤(经鉴定2人为轻微伤);其行为带有明显的暴力特征,且具有公开性,已对群众造成了心理强制,严重影响了镇平县工业园区、“五里岗奇石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和五里岗村的基层政权建设,群众反映强烈,多次写出举报信要求严惩,在镇平县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金供述证实:到奇石市场收费主要有其自己、靳照萌、门小宁、李中朝,安排他们去奇石市场收钱,也没有提供报酬,出自内心想让自己的人跟着去收,收来的钱装在其这里,支配着方便。若是让村干部跟着,收来的钱扎眼,自己不好支配,后来收的钱,咋支配,其也没和其他村干部说过。到底收多少钱,没有底,收上来的钱都吃喝招待花了。

(2)被告人刘景涛供述证实:“萌娃”经常和刘俊、宁娃在一起。在选举时,刘俊找其商量他想干村长,商量安排自己人安插到各个庄,让其负责五里岗庄,刘××去李家庄,李××在下河,别的庄上安排的谁,咋安排,都是刘俊自己安排的。

(3)被告人李中朝供述证实:在奇石市场收钱比较固定的有其自己、萌娃、宁娃、刘俊四人,临时找人都是刘俊安排的。是以“五里岗石雕管委会”的名义下发通知,收的钱都给刘俊了。每收一家都要给刘俊说,必须征得他的同意。在奇石场收费是刘俊安排的,其主要是登记商户底数,给奇石户发通知,萌娃、宁娃的任务是看见有装卸车了去堵车,去收钱。刘俊安排让钱先交给萌娃,不允许其收钱,不知道收的这些钱都弄哪里了,其只是听刘俊安排。刘俊安排的宁娃、萌娃都不是五里岗村的人。

(4)被告人靳照萌供述证实:平时和刘俊在一起的有刘景涛,李中朝也常去刘俊家,给五里岗奇石市场的商户发缴费通知书时,门小宁也和其们一起。陈××、门××也是跟着刘俊的,他俩都没有正当职业,整天和刘俊纠缠在一起,刘俊有事就喊他们。

(5)被告人门××供述证实:其通过靳照萌认识刘俊,当时刘俊是副村长,靳照萌是司机,后刘俊让其给他开车,并说以后有啥能挣钱的合适事,也让其参加,开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刘俊脾气坏,好骂人,就不开了。期间,借他1000元钱没让还,后来又给其两次钱。

(6)被告人门小宁供述证实:刘金进村委后,其跟着刘金倒过地皮,由刘金操作,最后给红利。靳照萌给刘金开车,其没事常去,陈××也跟刘金在一起,有事的话,他打电话,都去。

(7)被害人王××陈述证实:刘俊自称是“其现在回到村里了,园区这一块由其负责。”他打着村里的名义要钱,实际上他没有在村里任职。刘俊去永俊二期工地闹过几次,听承包工程的赵××说,刘俊常往工地跑,威胁工地施工人员,要求停工。

(8)证人刘××证言证实:刘俊在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时,为了想当村干部,带着几十个社会闲杂人员分别到五里岗村的李家庄、汤庄、双石桥、黑龙庙几个自然庄的选举点,把投票箱和选票抢走,自己填上,使得自己的票数高过当时的竞选对手汤××。当时群众意见很大,几个月才宣布刘俊为五里岗村代理村长。刘俊当上村长后更加猖狂,动不动就打骂群众,甚至是领着打手横行霸道,连支书李××也不放过。其亲眼看见刘俊领着他的司机萌娃多次到村东边的搅拌厂和国风发电厂施工工地闹事,打骂施工人员,强行要求厂方同意由他为工地供料。听在五里岗村地盘上的奇石厂商户们说,刘俊都向他们强行索要过钱,商户们态度好了收1000元,态度不好了最低收2000元。刘俊领着的那个司机名字叫萌娃,经常跟着他,家是高丘的。平时刘俊带人打架,动不动来几个年轻娃,听说都是萌娃喊来的,其实萌娃就是刘俊的主要打手。刘俊到国风厂闹事的目的是控制在五里岗村地盘上在建企业的沙石供应,谋取暴利。因为他多次到人家工地闹事,阻拦人家施工,要求施工方同意由他提供沙石,人家不同意就殴打人家。

(9)证人李××证言证实:平时跟刘俊固定的有两、三个人,刘俊发号施令李中朝就跟着给他办事。

(10)证人李××证言证实:刘金领着娃们收费,商户们都不愿意交,但又不敢不交,都害怕,人家恶的很,不交钱,那些害娃们都来打你,砸你东西,商户们都是作生意的,怕事,基本上都交了。刘俊到石雕市场收钱时,都是领着一群坏娃们开两辆黑桑塔纳车,没有牌照,娃们都光着头,下车后恶声恶气的,和电视上的黑社会一样,怕人的很,到商户的店内说要钱,谁敢不给。收费也没啥标准,全凭刘俊顺嘴说,他说收多少就多少,从3000、5000不等,最少的交500元,其当时给他们800元,商户们对刘俊是又气、又怕。

(11)书证:李××控告刘俊等人殴打自己的控告信,五里岗村民及商户要求查出刘金敲诈勒索的举报信及五里岗村民要求查出刘金破坏选举的控告信。

同案犯陈××的刑事判决书印证了上述事实。

(二)故意伤害的事实

2009年11月底的一天晚上,张××(已判)及其侄子张××、张××等人与被害人万××一起在镇平县城“金豪门”歌厅唱歌,期间,万××与张××发生口角,互相谩骂,后张××、张××二人又与万××发生撕打。第二天中午在张××家门外,万××又与张××发生撕打,随后万××打电话辱骂张××,为此,张××授意被告人刘金报复万××。被告人刘金遂安排被告人靳照萌等人购买手机卡、“猛一抹”帽子等作案工具,多次预谋对万××实施伤害。2010年1月,被告人刘金发现万××的轿车在镇平县校场路北段的哥德咖啡厅门口停放,就带领靳照萌到场进行指认,2010年1月23日下午6时许,靳照萌带领他人蒙面后持刀窜至歌德咖啡厅门口,用事先购买的手机卡拨打万××的手机,利用万××接听手机之机认准万本人,后持刀对万实施追砍,将万右手及背部砍伤。经镇平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万××的损伤已构成重伤。经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及南阳公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两次鉴定均为万××伤残程度构成七级伤残。

另查明,同案犯张××已赔偿万××经济损失共计28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金供述证实:2009年11月份,其听别人说张××和万××在金豪门唱歌,因为言语不合和张××吵架,又和张××的两个侄儿撕抓过,后在新纪元酒店内张××对其说这个事,说找人教训一下万××,让万××在医院住二、三个月,其同意帮这个忙。过了二、三个月,其从镇平县校场路北段歌德咖啡门口过时,发现万××在歌德咖啡吃饭,他刚买的奥迪A6轿车也在店门口停着,其对靳照萌说这个车是万××的,在窗户边坐着的是万××,说着其对靳照萌指了一下,接着其和靳照萌去校场路口和312国道交叉口处一家手机店里随便买了一张手机卡交给靳照萌,对他说看见万××以后,要是认不清的话用这张卡往万××手机上打一下,然后其便回去了。到第二天下午其接到一个陌生号打过来的电话,是靳照萌打的,说将万××砍过了,砍住他的手了,要去广州躲两天,然后他跑到其家,其给他两万块钱。这钱是以前借张××的,砍伤万××后,其给张××打电话也说了,其给靳照萌两万,借他的钱不还他了,他也同意。砍万××时靳照萌借的普桑车和蒙面用的帽子都是他找的。

(2)同案犯靳照萌供述证实:刘俊给其打电话说砍人时怕那个叫万××的人认出来,就让其去买几个帽子砍时蒙着脸,其就到县城公园北边路西的一个自选商场内买了五个黑色的抹护帽,好像是3块或2.5元一个。刘俊又从他的皇冠车上拿下来两把砍刀给其,陈××从自己家中也拿了一把刀,其从家里也拿了一把刀,准备齐后,刘俊让在县城转着找万××的黑色奥迪车,说万××一定在车上。其和陈××、门××和陈××的两个朋友一起转了几天也没有找到。刘俊说让等着电话,他还安排别人在转着找万××。又过了大概一个月的一天下午,刘俊给其打电话说在校场路北312国道北边的一个茶社看见万××的奥迪车了。其当时和陈××、门××及陈××的两个朋友一起到那个茶社旁,其车顺着校场路从南往北到“歌德咖啡”那,陈××用其事先买的手机卡打万××的手机,打通后说“你是万××吗,下来一下”。随后看到歌德咖啡门口有个男的在接电话,陈××、门××及陈××的两个朋友就用帽子蒙着头和脸,拎着刀下去跑到那人跟前,朝他身上砍。其在车上坐着,隔着太阳膜看到砍那个人用手挡了一下,刀应该砍在手上了,把那个人砍倒后又快速回到车上,当时车没熄火,拉着他们四人往北跑,一直转到天湖轩宾馆,在路上刘俊给陈××打电话让到天湖轩的。刘俊一个人也开车到那,把砍人时用的四把刀、五个帽子放在刘俊的车上。过了没多久,刘俊给其打电话说人砍的严重送医院了,你们这几天都躲躲。

(3)同案犯张××供述证实:侄儿张××和万××在金豪门生气,第二天万××又带人把张××打打,后其和司纪峰及两个客户到张××家,刘俊领5、6个娃们也到张××家,后见张××没事,就到新纪元宾馆,到房间后万××给打电话对其辱骂,当时房间的人都听见了,当时听了浑身都是抖的,冯××把电话夺过去还劝万××,但万××不听,还和其亮队(打架),这时刘俊在旁边听不过去,就劝说和万××整,说实话,其是万××的叔,从小看他长大,没想和他打。刘俊坐在一旁再二三的将,还把其捞到外边说这事,他给出气,还说“叔,这事迟一段在说,现在收拾他,万××肯定怀疑是你,这对你不好。”也因为确实气,就对刘俊说“你看着办这事,但别跟他(万××)整狠了。”过有一二十天,刘俊用他的手机给其打电话,说万××机灵得狠,盯不住他,其说盯不住算了,以后没事别打电话。刘俊说“这事你不用管。”距离万××噘其有一个多月的时间,其在俄罗斯,刘俊用一个不熟悉的手机号给其打电话,因信号不好,听不太清。后刘俊又发短信说:“叔,事已办好了。”这时,才知道刘俊给万××教训了,听说万××被砍的狠。去年腊月二十三左右,刘俊们几个到其厂里买石头,其单独说刘俊:“你个毬娃,你给万××砍恁狠干啥?”刘俊说“整的不狠,不解气。”其当时还说“这事要败露了,其也跑不了。”刘俊说:“没毬事,其干的妙的很,出事了都是其的,你不用管。”刘俊还说以后都不提这事。其不知道刘俊找谁砍的,也没有给他任何报酬。……另外刘俊还借其二万元,到现在还没还,刘俊也没说还。

(4)被告人门××供述证实:2009年冬天的一天晚上,刘俊给其打电话让去他家等,有事,其打的到五里岗312国道旁刘俊的家,见门小宁也在,过了一会靳照萌也到那里。四人坐在刘俊的沙发上,刘俊说广州一个老板叫张××和一个人生气了,张××想找人把与他生气的那个人腿或者胳膊砍一下,砍完后张××给砍的人20万块钱。刘俊让其、门小宁、靳照萌三人商量商量敢不敢整,事成之后给其们20万。门小宁问咋看这个,其说不整,门小宁又问靳照萌,说不整。刘俊说不整的话,今晚就当没有说过这话,不能往外说,刘俊说这事谁要想整了的话随后可以单独找他商量,今晚就当没说,后来就各自回家了。

(5)被告人门小宁供述证实:大概是2009年,那天晚上在刘俊家中,当时有其、盟娃、门××、刘俊四人在场,当时刘俊说他有个伙计跟别人生气了,“咱们去给他打一顿”,其问打个啥程度呢,他说“给他砍砍”。当时也没说去砍谁。其说不整,萌娃他们也说不整,刘俊说”你们都给其憋到肚子里,只当其没说这话。”随后听说刘俊找人把万××砍了,不知道谁让砍万××,刘俊也没说。

(6)被害人万××陈述证实:前两个月其和张××在金豪门唱歌,因言语不和,吵了起来,后又和张××的两个侄子撕抓过。2010年1月23日下午6点多,其和朋友苏××一起到歌德咖啡对面车上取东西,东西取出后,站在车跟前和苏××说话,这时其手机响了起来,一看是个没有见过的手机号,便接听,里面没人说话,这时有一辆车自南向北慢慢靠向其开的车,感觉不对,其向歌德咖啡跑去,见车里面四个人,司机没下车,下来三个人,手里拎着黑色的砍刀,其中一个直接跑到歌德咖啡门口将其拦住,三个人围住砍,其中有一个朝其背后砍了一刀,有个人朝其头上砍,其用右手一挡,将其右手砍伤了。

(7)证人吴××证言证实:2010年1月23日下午六点多钟,其在门口站着当班,从楼上下来一位男客人走到歌德咖啡对面,还有一位男子领了一个两、三岁的小女孩,应该是这位客人的朋友,然后两个人在说话,从南边过来一辆桑塔纳轿车,直接停在正在说话的两个男子的旁边,从车上下来三个穿一身黑色衣服的人,头上带着黑帽子,只露出两只眼睛,手里拿着二尺多长黑色的长砍刀,这时在路对面和他朋友说话的那个客人一看开始往南边跑,这三个黑衣人就拿着刀撵着那个客人,那三个人用刀在那个男客人身上砍了两下,随后那个男客人就推开歌德咖啡厅的大门进到里面,开始喊:“有人砍人了,赶紧下来!”那三个黑衣人砍人后坐上车顺着校场路往北跑了,随后从楼上下来几个应该是这个受伤男客人的朋友,把这个男客人搀着送医院去了。

(8)证人张×证言证实:2010年1月23日下午大约6点左右,万××给万××联系想在一起吃饭,万××说:“有几个伙计,我们现在都在歌德咖啡。”其们四个都过去了,大约6点左右,他说:“我下去一下。”大约5分钟左右上来可见他被砍了,当时左手捏着右手脖,血直往外流。他说:“他叫人砍了,其和万××把他送医院去了。他右手被砍一刀,背上砍一刀。

(9)证人万××证言证实:其和张×、万××、周峰四个人一块去的歌德咖啡厅吃饭,到歌德咖啡厅二楼第七房间见到万××,还是万××点的菜,点罢菜说:“下去一下”,大约五分钟左右上来可被人砍伤了。当时他左手捏着右手脖,血直往下流,其和张×、万××把他送到医院。

(10)证人苏××证言证实:前天(1月23日)下午,其抱着小女儿,坐了辆三轮车到歌德咖啡楼底下,用手机打通万××的手机,响了一下就挂断了,万××出来后,站在路口说话,有三、五多分钟时间,万××手机响了,他掏出手机接通了,但对方没有人应声。这时有一辆红色的桑塔纳轿车停到其们旁边,这时万××感觉不对劲,就开始往路东歌德咖啡里面跑,但这时车上下来三个年轻人,拿着刀就开始撵,万××往歌德咖啡里面没有跑及,又折头往北跑跑有一、二十米,那三个人撵的急万××又折回来,往南跑,往歌德咖啡厅里钻。万××一只手把歌德咖啡厅的玻璃门推开,几乎同时拿刀砍他的人可上来了,其当时立在对面不敢动,等砍万××的三个人坐上车往北走,其走到对面歌德咖啡厅看万××怎么样,这时楼上的朋友也下来了,两个人搀住万××,万××右手往下滴血,然后就赶忙把万××送到县医院治疗。送到医院的时候,才知道万××的肩膀上也让他们砍了一刀。三个人长的什么样看不清,因为都戴着黑色的帽子,相貌都遮住了,感觉上那三个人都比较年轻,动作很麻利。从下车到砍伤万××,前后多说有三分钟时间。其中一个个子高有1.80米的样子,另外两个身高应该在1.75米左右。

(11)证人张××、张××证言证实:二人和万××生气的事实。

(12)证人刘××证言证实:18738704669的手机号是其2010年1月21日卖出的,价100元,登记的有底,记不清买卡人的特征了。

(13)镇平县公安局法医学损伤程度鉴定书:万××右手、右肩膀损伤;镇平县医院诊断:右手锐器伤尺动脉断裂,小指、环指屈肌腱断裂,尺神经断裂,小指指骨骨折,尺侧屈腕肌断裂,小鱼际肌断裂。右肩锐器伤。失血性休克。损伤构成重伤。

(14)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万××的损伤构成重伤。

(15)南阳南石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阳公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万××伤残程度构成七级伤残。

同案犯张××的刑事判决书印证了上述事实。

(三)敲诈勒索的事实

1、为夺得镇平县工业园区“南阳永俊包装材料公司”二期施工工地的砂石料供应,2007年夏被告人刘金在得知该工程的砂石料供应已承包给供应商王××后,以该工程占据五里岗村土地为由,多次到该工地恐吓施工人员,要挟施工方必须与其签订砂石料供应协议,控制该工地的地材运输,王××迫于无奈,送给其现金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王××陈述证实:2007年夏,园区永俊礼品包装厂二期工程开工时间,承包二期工程的赵××、赵××弟俩主动联系并给其签订合同让其给他们供石料,按当时的园区办定的价格供应。在赵××他们刚挖土方还没有进石料时,刘俊多次跑到施工工地叫工地停工,并要求砂石料供应必须和他签,由他供料。赵××说不行了你找王××说说。随后刘俊找着说要求永俊二期的砂石料由他供应。其说已经和工地签了合同。他说:“你不让我拉料了,你得给我钱,你不给我钱,我挡的你拉不成。”他出口要12000元,后来讨价还价,出了6000元。其直接送到他家了。

(2)证人徐××证言证实:2007年永俊礼品包装厂盖第二个车间时,工地上和王××签订了供砂石料的合同。可是刘俊拦着不让施工,非要工地上和他签合同,不让他拉料了,得给他钱。当时刘俊要一万多元,后来说成6000元。送钱时,是其和王××、杨×一起去,直接开车直接到刘俊的家里,把钱送给刘俊的。

(3)证人杨×证言证实:刘金多次到工地阻拦施工;和王××、徐××一起将6000元送到刘俊家的事实。

(4)证人赵××证言证实:大概是2007年5月份的事。其承包南阳永俊包装公司工程后,在开工时,五里岗村有个叫刘俊的到其工地4、5次拦阻施工,每次都到工地让工人停下来,并委托人找其说要供料。当时看这个年轻娃不可靠,也挺横也不认识他。其就赶紧问厂里的工人以前是谁供料,人家说是王××。就与王××联系,并迅速和他签了供料协议。后来刘俊又去一次工地阻拦施工,其说和王××签订了供料协议,有事你找他。

2、2009年7月,被告人刘金带领团伙成员靳照萌、门小宁、李中朝等人窜至五里岗村奇石市场,以五里岗村“村委会主任”的身份及“五里岗村石雕管理委员会”的名义,采取恐吓、暴力威胁等手段向奇石商户下发私自印制的“收费通知”收取“管理费”、“治安费”,先后逼迫近30家奇石商户向其缴纳现金共计30000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金供述证实:农历5、6月份,其排本村的李中朝先在五里岗奇石市场登底,有4、50家,登罢底,其去城郊乡政府西边雕了一枚“五里岗村奇石管理委员会”印章,接着按登底奇石户占地的亩数,下发收费通知,通知让他们交管理费。发通知的第一天,其开着本田车,“萌娃”开着桑塔纳2000车,领着中朝、“萌娃”他们挨家发通知。第二次让“宁娃”开着他的车,由中朝领着和“萌娃”一起发通知,随后收钱。其有空了跟着,跟着时,钱都交给其,不跟时,钱交给“萌娃”。下通知下的多,实际收钱没那么多,具体有几百,也有上千元,最多收2000元。前后在奇石市场收有一二十天,收有二、三十家,收有两万多元。当时也没有底,反正交过钱的,其在底上划“√”,交过钱的都没再去找了。遇住有钱不交的,看他的奇石厂装车,就开车去给他的车一堵,他们急了,都给钱了。后来其先后给中朝1000多元。“萌娃”和“宁娃”没单独给他钱,只管个油钱,管个饭。钱也没入账,钱都由其自己支配了,登的底都撕了。萌娃、宁娃他们不是其村的人,要是让村干部跟着的话,收来的钱“扎眼”,其自己不好支配。从内心想,让自己的人收,钱装在其这里,自己支配方便。后来钱收来多少,咋支配,也没跟其他人商量。

(2)被告人门小宁供述证实:去年6、7月份的一天,靳照萌给其打电话说“你来刘俊这,村里收啥管理费,咱们去给他跑跑。”接罢电话,开着其的07032号黑色桑塔纳车过去。刘俊开着他的红色本田车,跟着刘俊给奇石商户挨家挨户发收费通知,限期三天缴费。随后其又跟着他们跑了两三天。一起去的还刘俊、靳照萌、一个4、50岁的人,五里岗村的。收的钱都交给刘俊了。

(3)被告人李中朝供述证实:去年收罢麦的一天,刘俊让其把奇石市场的商户统计一下,每天给其50元。随后就从双石桥312国道三岔口,沿南环公路往东到李家庄南,逐户统计,统计每家占地面积、亩数。不到一星期,刘俊要底数,给了他。随后隔一星期,刘俊安排让其和“萌娃”、“宁娃”一起开始下发收费通知。第一天是刘俊亲自领着给奇石市场商户发通知,随后安排其和“萌娃”、“宁娃”一起发通知,通知上写交管理费,每亩通知交3000元,并限期三天交清。三天后还没交的,刘俊安排其和“萌娃”、“宁娃”一起下去催收。中间遇到不好收的,刘俊开着车亲自收。去仵××的奇石市场收,老仵把1500元交给萌娃,刘俊嫌少,随后亲自开车领了人催要,车直接开到仵××的奇石厂门口,给厂里的吊车、装货车堵里不让他出来,一直堵到下午人家把钱给了。去许昌的老吴的奇石厂收钱是刘俊直接和“萌娃”、“宁娃”他们去,逼着叫老吴交钱,他们去诈唬,说要再不交钱要砸房子,给老吴吓的直拉稀,他老婆吓得直哭。后来老吴老婆找到其弟李××说情,后来给刘俊1300元。具体后来收多少钱其不知道,就其提供的那份“底”上凡划“O”的或是划“X”都是刘俊打招呼不让再找了,底上划“√”的是去催收的。人家现场交钱,钱交给“萌娃”了。在奇石厂收钱比较固定的有其、萌娃、宁娃、刘俊其们四个人,临时找人都是刘俊安排的。其任务主要是登底,当时说好每天给其50元,是以“五里岗村石雕管委会”的名义下发的通知,按商户占地面积或门店间数下发通知,占地的按3000元/亩的标准下发通知,通知说的是让交治安费、管理费。收到的钱都交给刘俊了。

(4)被告人靳照萌供述证实:记得是个夏天,刘俊让其、门小宁跟他一起到五里岗奇石市场下发收费通知,不知道是收卫生费啥的,反正下边盖有五里岗村委的印章,发通知、收钱,刘俊都在场。中间刘俊让其一个人开车去奇石户那儿拿过三次钱,其中一家是和“红三”亲戚,给了2000元钱,另外两家,一家是个500元,另一家是个1500元。收来的钱都交给刘俊了。具体收钱是,到那儿如果不给钱的话,刘俊张口便骂,并让开车堵住奇石户的门,有装车的堵住不让他装车,不让他的车出去。

(5)被害人魏×陈述证实:2009年7月份的一天,刘俊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车领着两个年轻娃,到厂给其一张通知,让交治安费,写着3000元,限三天缴纳,由于当时厂还没建好,就一直推了有一个星期,这期间刘俊一直打电话问其催要,并说你要是不交了,去拆你的墙,你的厂开不成,后来没办法,让其舅给村会计侯××1500元,但刘俊说钱必须交给他,其只好又去侯××家,将交的1500元又要回来,直接交给刘俊了,他也没给其开票。他是以“五里岗村石雕管委会”名义征收的,开始说是保护费。随后见到本村支书李××问此事,才知道村里根本没安排这活。

(6)被害人仵××陈述证实:去年6、7月份的一天,刘俊派人给奇石厂送了个通知,限其们三天交19000元。随后两次又到奇石厂催要。他们开两辆车,车上坐着人。一到奇石厂给车往奇石厂门口一堵,逼着要钱。俺们娃说“现在没钱,要钱得给你们弄。”其中有个高个子,八字胡的年轻人,恶的狠,要上来打其家老二。逼的没法,借来3000元给他们。他们非逼着还叫再拿,没办法其找到大刘营的张×说说,他们才走,3000元交给刘俊车上那个人。

(7)证人王××证言证实:刘俊给王××下发收费通知单,王××向刘俊交了2500元,又给刘俊送了两条苏烟、两条云烟的事实;

(8)证人韩××证言证实:刘俊给她下发通知,让交管理费,并威胁不交管理费砸石狮子,随后交了600元的事实。

(9)证人张××证言证实:刘俊给自己下发通知让交治安费、管理费7000元。后带多人催要两次,最后给他们1200元。

(10)证人陈××、吴×、仵××、李×、付××、沙××、姬××、张××、王×、郭××、韩××、时××、曹×、宋××等证人证言,分别证实了刘金等人以“五里岗村石雕管委会”的名义被逼缴纳管理费的事实。

(11)证人魏××证言证实:玉都办成立一个“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石雕管理办公室”是政府组建的,由其一直负责,至今未撤,其主要职责一是管理规范石雕市场,二是协助地税局征收土地使用税。其没委托或授意过五里岗村村委及干部向石雕户征收过什么费用,政府没安排过。

(12)证人李××证言证实:收钱的事是刘金带着人收的,他是何时开始收的,收的钱都不知道,也没有见过他收的钱。村里的开支没有用过刘金向石雕商户收取的费用,刘金向商户印发通知开始收费时也没有向其汇报过,收的钱他自己支配了,干啥了村里也不知道,刘金向石雕商户收取的费用没有发给五保户或特困户。

(13)证人侯××证言证实:刘俊在奇石厂向奇石户收钱的事开始其不知道,后来本村的汤××来找其说情,才知道刘俊在奇石厂收钱,收的啥钱,也不知道,也没见他们一分钱,也没有人让其记账。

(14)证人李××证言证实:去年夏天的一天中午老吴(吴×)们两口哭着到其那里,手里拿一份通知,盖着“五里岗村石雕管委会”的章,说人家收钱里,至少2000元,逼里弄不成,他让其说说少交点钱。其就给其哥李中朝打电话,李中朝说最少1500元。老吴说只有1000元,后来他又借了300元,共计1300元交给给李中朝。下午五六点老吴又给其打电话说:“不中,他们又来了。”

(15)证人曹××证言证实:现任玉都办事处副主任,分管办公室和工业园区的工作。刘金没有向其交过向五里岗石雕市场商户收费的票据,不知道他向五里岗石雕市场商户收费的事,也没有收到过他收费的钱或票据。2010年刘金被抓进去前一个月左右吧,有一天刘金到玉都办事处办事处,把一叠在饭店吃饭的票和菜单放到其办公桌上,其随手放到了办公桌的抽屉内,其和他工作上没有任何关系,又不分管他们村工作,也不管财务报账,只是和他见面认识,他说临时放到其那。

(16)书证:李中朝登记的奇石户的占地亩数清单共计30户。提取的加盖“镇平县玉都办五里岗村石雕管理委员会”公章的收缴管理费、治安费的通知三份。

(17)辨认笔录:经吴×、仵××、陈××、张××辨认,门小宁为参加此起犯罪的涉案被告人。

3、为垄断镇平县工业园区“国风发电设备公司”建筑工地地材运输业务,2010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刘金多次带领团伙成员驾车窜至该公司建筑工地殴打、辱骂施工人员阻挠施工。同时,恐吓已与该公司签订地材供应合同的供应商司××索要11.5万元“损失费”,否则将阻挠其运输车辆出入工地。司××迫于无奈,于2010年4月17日通过中间人李×、张××从中说和付给了刘金现金20000元。2010年4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金以供应商司××未兑现剩余的10万元“损失费”为由,再次带领团伙成员窜至“国风发电设备公司”建筑工地阻拦供应商司××送砂石料的车辆,并对司机司××、张××实施殴打,将司××所驾驶的豫R16870号农用车车玻璃砸烂,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50元。司××的伤情,经镇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案发后,刘金已赔偿司××各项经济损失2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金供述证实:国风发电设备公司进驻园区,圈地占五里岗1组的地。工地开工后,社会人员司××他们往工地送运砂石料,为此其喝点酒于今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三、四点钟,其开着其的黑色皇冠车到国风发电设备公司施工工地,先到大门口见到工地的收料员,把他噘噘,“妈那个X,谁叫你收料哩?”其又跑到工地上,工地上有十几个钢筋工,正在工地挝钢筋,其给工地的电源开关闸给扒了,噘那正在干活的民工,“妈那个X,都给其停了!”具体有些事其现在都说不清了。再就是4月25日下午其一个人喝了酒后,开着其的黑色皇冠车到工地,其正好碰见两个拉料的农用车,其给司机捞住打了两耳光,司机跑了,给其中一辆车的前挡风玻璃砸了。

(2)被害人司××陈述证实:2009年3月国风发电设备公司进驻园区后,占用五里岗村的土地,其受五里岗村委的全权委托并出具全权委托书,委托由其们向国风发电设备公司施工工地供应建筑用料。今年3月份其的车往工地送沙,到工地门口处被五里岗村的村长刘俊及其带领的三、四个年轻娃们拦住,不让往工地供料,还说“你不是五里岗的村民,你的车拉料的话,你得给其拿钱。”随后经说和,让车才进工地。他要现金11.5万元。经人说和于2010年4月17日其给他的银行卡汇入现金20000元。昨天下午2点左右,其的司机司××驾驶豫R16870农用车往工地送沙石料,刘俊开着他的车到工地,将其的车司机司××、张红范进行殴打,司××在县医院治疗,并将其的豫R16870车的前挡风玻璃给砸了。

(3)被害人司××陈述证实:今天下午14点多,其开自己购买的南骏小康车往工地拉沙。卸完沙准备走,正面过来一辆黑色丰田越野车,没挂车牌,把其们路挡住,然后刘俊从车上下来,跑到其前面的拉沙车上,抓住司机(张××)脖子,用拳头朝脸上打,随后司机打急了,开车就跑了。前面车跑后,刘俊又开着他的黑色无牌本田车到其车前,下车就直奔其的驾驶室,一把抓住其的衣领,从车上拉下来,把其捺倒,又骑到其身上,用拳头朝其头上猛打,把其打有十来分钟,其挣脱掉,朝大门外跑,刘俊一直在后面撵其,把其撵几十米,边撵边用砖头飞其。最后没撵上其,扭过头用砖头朝其车前的挡风玻璃砸了。

(4)被害人张××陈述证实:昨天下午2点多,其拉沙到施工工地,等卸完沙到大门口拿票,正准备走,刘俊开一辆黑色丰田越野车,没挂牌,停到其的车前头,然后刘俊下车到其驾驶室门口,说:“谁的车?”其说:“是纪川的车。”刘俊上前抓住其的脖子领,朝其脸上搧两巴掌,接着他又要搧,其挡下没搧住,其把车门关住,刘俊又把车门拉开,嘴里噘:“日你姐,你下来!”后来其把车门又关住,把车发动着,这时刘俊说:“你以为其撵不上你?”看他不注意,其把车开上跑了。4月份的前半月,其往搅拌站(慧江公司工地)拉沙,卸完沙后,准备走,刘俊开辆黑色丰田皇冠,车号豫R0E888,到其车前面下车就手指着其说:“妈那屁!你再往这儿拉沙,其非把你车砸了!”当时刘俊车上坐三、四个人,其吓的不敢吭声,就开车走了。这是前两次。时隔二、三天时间,其往国风工地上拉沙,等沙卸完,准备走,刘俊还开着丰田皇冠车,挡到其车前面,然后他下车,跑到其跟前,手攥着拳头朝其脸上打,其把车门一关,没打着其,一拳打到车门上,嘴里说:“你给其滚!”其当时害怕,就把车开上走了。第四次打其就是这次,这几次打其,他没有喝酒。

(5)证人张××证言证实:2010年4月17日给刘俊汇过两万元。是为司××往园区国风发电设备公司工地拉砂石料的事。刘俊阻拦,为这事儿其给他们调解,让司××给刘俊现金60000元,司××也同意,随后司××给×平20000元钱让交给刘俊,×平不想见刘俊,他又给这20000元钱交给了其现在的司机李×,李×当时没有直接交给刘俊而直接存入其的银行卡,隔了两天后,其让李×去给这20000元钱转账汇入刘俊的银行卡。其确实欠刘俊的有钱,但其让李×汇给刘俊的这20000元钱是司××给刘俊的钱,不是还他欠款。这个刘俊知道,其给他说过。

(6)证人李×证言证实:其是张××的司机。2010年4月17日上午在园区新微特公司施工工地的办公室,张××把他的银行卡给其,让其去农行给刘金汇两万元现金。其即给刘金打电话向他要账号,他在电话中说要现金,其说取的款多不方便,转账多方便。随后他发短信给其,告诉其他的银行卡号。其刚出新微特工地的大门,可碰见刘金安排让来取钱的伙计了。随后其到镇平县农行通过银行转账的方法给刘金的卡上汇了现金20000元。其听说刘金拦着不让司××他们拉料,刘金向司××他们要60000元钱,说先给他20000元钱,为这事儿已经拖了好长时间了。

(7)证人王××证言证实:司××说刘俊挡着车不让拉沙石,一开口就要12万,后来谈到6万。其现在没有那么多钱,这两万块钱你拿去给他说说,其还急着往工地拉沙石呢。

(8)证人侯××证言证实:下午两点钟左右,其厂施工工地需要沙,先后有两辆供料车拉来两车料卸在工地,其把供料收据刚给车主,就来了一辆丰田越野车,下来一个姓刘的,骂着上去抓住第一辆车(豫R-81068)主脖子领,打了司机几下,司机只是求饶说:“其以后不敢拉了,不敢拉了。”后来听别人说打人的叫刘俊,刘俊打了几下,第一辆车开跑了。然后扭头就追第二辆车(豫R-16870)主,用砖打司机,司机吓的沿车边往南跑,其也吓得钻进了门卫室。后来听见一声响,其从屋里出来一看,刘俊用砖把车挡风玻璃砸坏了。连这回都四次了。第一次是十来天前的,一下车就骂着说:“妈那X,赶紧给其滚,不然就毁你们。”焦经理本来很热情,一听也吓得不敢说话。他还说:“再不走,其就拿刀砍你们。”不得已,工地就停工了。第二次是开个车来到门口,正好碰见工人们背着行李来,就骂道:“妈那X,谁叫你们来的?赶紧滚!”后来其中几个工人就吓得再没来工地干活了。第三次来的时候,当时工地报警了,因为他一来就把机修工的脖子卡住,松手罢又去把工地用电电闸关了,接着又拿砖头把一个正在干活的工人屁股砸了一砖。

(9)证人殷××证言证实:大概是本月18日下午,正在工地施工,一个人开着黑色轿车到工地的办公室门前,指着干活的几个人骂了一通,之后要停下来,还跑到电盘上把电给扒了。之后从地上拿了一块半截砖,指着这些工人叫停下来,当时就停下来,不干活了。不防这人拿砖头往其砸来,其躲了一下,砖头砸到其屁股上,好在年轻没有大碍。当时还把一个修泵头的50多岁的人的脖子掐住,当时这人咬着牙,恨不得把人掐死。……这人当天下午到工地不下四、五趟,到工地都非叫停工,还骂其们这些干活的人。另外其们四月十二日到工地的头一天,这个人都到工地闹了一回,还骂着说:“你们谁干了,毁你们!”

(10)证人司××证言证实:其在工地上干活,有两辆拉沙车到工地卸完沙后,准备出门时,从外边开进来一辆黑色无牌越野车,从车上下来一个人,先捞住一辆车的司机便打,把那个司机打了两嘴巴,并说不让他拉沙,那司机看情况不对,便开车跑了。那人便又拦住第二辆拉沙车,把那司机捞住便打,司机害怕便往东边跑去,那人捡了一块砖头朝那司机扔去,砖头打住那个司机的头部,把那个司机打倒在地。那人还说谁让你们拉沙的等等话语。随后,那人又从地上捡了一块砖头朝那辆车砸去,把车玻璃砸碎了。

(11)证人侯××证言证实:其来这半个月共发生过两次事情,一是上一回有几个人到工地闹事,弄的工地停工了,后来公安局的人来了工地才开始施工。二是还是这几个人到工地找事,打架,结果把拉料的一个汽车给砸坏了,车上的前脸玻璃被砸坏了。

(12)证人焦××证言证实:前三次刘俊开他自己的黑色轿车(车牌后面是“888”)到施工工地,下车就指着工地工人开始骂:“你们再干,其就打死你们!”工人听后,害怕挨打,都停工了。时隔三、四天的一天下午,刘俊又开着车到工地上,开始闹事,接着打电话又叫来一车人到工地上,从车上下来四五个人,站在工地上不让工人施工。他又拿砖头朝一工人的屁股上砸一砖,吓的工人都不敢在这干活,回家去了。最后一次就是昨天发生的这次(打司机,砸车玻璃)。

(13)证人梁××证言证实:2010年4月17日下午4点左右,其在施工工地现场,有个工人说那边有人闹事了,让其过去看看。其即赶紧过去,见工地的电被停了,五里岗村的村长威逼工人不叫干活,并给一个工人给打了。随后航天大队民警赶到现场,问谁被打了?其给民警指了一下被打的工人,村长即往其身边来,并用手指着其:“谁打人了!其打谁了!”想上来撕抓,被在场的施工工人给拦住了。在航天大队民警向其了解情况时,他又二次上来撕扯其,被出警民警给拦住了,开始就他一个人去,随后其发现又去了四个小孩,都是二十多岁的年轻人,这几个娃儿在工地的一旁站着。

(14)书证及物证:被损汽车玻璃经镇平县价格中心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350元;被砸汽车现场照片四张;被害人司××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2010年4月17日向刘金汇款20000元凭证;镇平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司××损伤构成轻微伤;和解协议证实已赔偿被害人2000元。

(四)寻衅滋事的事实

1、被告人刘金为获取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2007年冬多次带领团伙成员持械到村支书李××家中对李××实施恐吓,威逼李××免去时任村委会主任汤××的职务,并将李××家中的椅子摔坏。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期间,被告人刘金又打电话对李××进行恐吓,要求让其担任村委会副主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08年秋季在发动村民选举的阶段,乡里的干部魏××给其说让汤××到村委去上班招呼着干个事,当时也没有说肯定话,接着汤××也就去村里了。刘俊知道这一情况后就给其打电话说他气得很,不让汤××到村里上班,质问其为啥要让汤××来村里上班,刘俊就在电话里说:“我一会就找人去揍你!”后来他也没有来揍,还给其其摆了个酒席道歉。这件事也就不再说了。还有一次是2007年的秋天,当时刘俊在村委还没有担任任何职务,只是由乡的人大主席梁××安排到村里跑腿办个杂事,刘俊说让其把当时的村长汤××的职务免了,让他来当村长,因为汤××年纪大了快退休了。其对刘俊说你想干啥都干啥哪有那么容易,当村长要经过村民统一选举,有好些程序要走。其当时不同意,他也很生气。后过了几天其没在家其老婆在家,刘俊领了十来个年轻娃到其家里找事,把其家的椅子摔了摔,威胁其们。其听老婆说跟着刘俊去的有个娃问刘俊整不整意思是打人不打人,刘俊也没吭声,后来他们就走了。回到家后听说了这件事也没问他,过了一段时间刘俊又找到一个熟人忘记叫啥了给其说好话。

(2)被害人李××陈述证实:刘俊到其家家闹过三次,具体第一次,2007年冬的一天晚上,刘俊喊了一群娃们,去三辆车,共十五、六人到其家里,当时其正好不在家,他领这一群娃到其家,逼着其给当时任村长的汤廷河掐了让他干村长。当时去其家的那群娃中有个娃问:“整不整?”当时要说:“整”的话,恐怕都给其屋里砸了,随后其叫俺们屋里(指妻)说,他们在其屋里咋呼了一阵走了。第二次是电话威胁。那是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期间,在选举中,刘俊领着一群娃们抢选票,结果选的结果他的选票比汤××的多,为此汤××不依,乡里也吓里不敢宣布,他见汤××还到村里上班,即打电话威胁:“我揍你哩,你咋叫汤××来上班了。”第三次就是昨天开车到其家闹。

(3)证人刘××证言证实:那是在去年村委换届选举之前的一天晚上九点多钟,其在家中正间刚洗完脚准备睡觉,听见楼门外边有人敲门,其问:“那谁?”刘俊在门外应了一腔:“我。”其一听声音知道是刘俊,其即穿鞋起来去给楼门打开,门一打开,刘俊领着一群人进到其家的院子里,其看其家的正间、主房的前檐下站的都是人,因为是个黑下天,其估计至少有六七个人,先进到正间就有四个人(包括刘俊)。刘俊进到屋里问:“在屋没有?”其知道他的意思是要找其的丈夫李××,其说:“没有,他还没回来。”刘俊即招呼那群娃:“去!”其问刘俊“你有事清找他说了,你领真些人抓哩?”这时有个娃给其家楼门处的一个椅子捞住摔摔,问:“今黑是咋整哩?你只说句话,你光说叫其们来,就这样走啦!其们可不受这种窝囊气。”其送他们出了楼门,因为刘俊是其娘门上的人,按辈分应向其叫姑的,所以其想其只要认识你刘俊,其就不怕你领人来。随后这群人刘俊领着到路上坐车走了,因当时天黑,距离其家门口还有一、二十米远,其没看清具体是啥事。后来其才知道,刘俊领着一群娃们来找俺们当家了,要叫给村长汤×ד掐”了,让他干村长。在刘俊他们走了之后,俺们当家的回来,其问:“我是咋惹着刘俊了?”俺们当家的说:“为啥?看他要叫其给汤××掐了,让他干村长,看其哪有那本事儿,汤××干村长这么多年,又没犯啥错,其指啥给人家掐了。”随后汤××到其家,听汤××说:“看干真些年,到头了落个缺胳膊少腿的,划不着,不如早点退了(退休)算了。”汤××为啥说这话,其也不清楚。

(4)证人李××证言证实: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之前的一天晚上九点多钟,其在屋里看电视,听见楼门外边有人敲门,其妈出去给门开开,接着进来三个人,刘俊领着进到其们屋里,还有几个人进到了其家院里,刘俊按其妈娘家的辈分刘俊应问其妈刘××喊姑,问其爹李××喊姑父。刘俊进到俺们屋里:“×岐在屋没有?”其妈说:“没有。”刘俊问:“到底在屋没有?上哪儿了?到底啥时间回来?”其妈说:“他这也不知道啥时间回来。”刘俊嘴里噘着不干不净地出去转了一圈,其妈问:“娃,你有啥事儿?”这时有个娃给其家楼门内放的一把椅子摔摔,问刘俊:“刘俊,你叫其们来,到底整不整?砸不砸?刘俊当时没吭气,领着这群娃出门走了。他们这群人坐上了三辆车,开车走了。其跟出门,其想问刘俊为啥让真些人来,其妈给其拦了一下,不让其出面,其出去见有一辆白色轿车,那两辆车看着是黑的,其看他们这群娃少有六、七个人。楼门处放的一把椅子被摔坏了。

(5)证人汤××证言证实:刘金在其面前没提过让其辞去村长职务,让其担任的话。其知道是头天晚上刘金领了两三车人到×岐屋里,第二天早上其去×岐家听×岐说:“刘金昨天晚上领了三车人到其屋里,给施加压力,想让我找个毛病给你的村长掐了,让他干。”2008年换届时,其主动提出辞去村长职务,退休。

2、2008年5月,被告人刘金、刘景涛欲通过非法手段将位于镇平县312国道与玉神路交叉口处的7.1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房屋,当地村民李××等人极力反对,并多次到镇平县国土资源局、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等机关上访告状。被告人刘金得知后多次对李××进行恐吓、辱骂,并指使被告人门小宁、靳照萌等人分别于2008年5月29日11时许、2008年6月3日持械窜至李××家中对李××进行殴打,并将李××家中的电视机等物品砸毁,经鉴定损失价值人民币936元。

另查明,同案犯靳照萌已赔偿李××经济损失1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景涛供述证实:其通过与本村2组组长苏文申等人协商,以21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他们一组7亩多地,其中含李××家的自留地。当时其和组里签协议,李××回来不依,往上告。其去×虎家的目的是为地的事,不想叫他再告。其记得有一次,其去找李××,正好碰见刘俊,刘俊说和其一起去,刘俊也进到×虎家,刘俊具体咋说其记不清了,反正说话难听,意思是威胁×虎别再上告。

(2)被告人刘金供述证实:其安排门小宁找人打李××的事。为其和刘景涛买本村2组的那片地,即312国道与玉神路交叉口西北角的那片斜尖地。这块地是李××的自留地,有几分地。为这事李××成天跑到县里、乡里告状,加上本身他是个上访户,乡里那时间正好让看上访户,不叫上访,他又分给其管。其即安排让门小宁给其找几个人收拾他。其就给门小宁领过一次,其开车拉着门小宁到村部李××住处,将李××本人及其住的房间给门小宁指指,随后都是门小宁找人去打的。具体咋打其不清楚。随后宁娃给其打电话说“没打住那货(指李××),那货翻墙跑了。给他屋里东西砸了。”

(3)被告人靳照萌供述证实:刘俊安排叫砸李××家东西的事,时间其记不清了,其记得是一个上午10点多钟,刘俊开着他的红色本田车给其拉着到五里岗村部那,他给其指指李××的住处,五里岗村部大门口东边,给其说:“我跟你安排车,一会儿你给他们指一下,给他东西砸了。”上午11点多钟,有一白色金杯面包车过来,车上坐有四五个人,手里拿着钢管,在207口处,刘俊让其坐到金杯车上,随后其领着他们到五里岗村部,其给他们指指李××住处,他们下车给他屋里的东西砸了,砸罢以后,其们一起开车走了。总共去李××家两次,第一次去,李××家的门锁着,好像人在门口,他们去撞门,人起来跑了,具体打了没有其不知道,其当时在车上没下去,第二次去给李××家的东西砸了。

(4)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08年3月份,组长苏荣申乘其到广州打工之际,将其面临玉神路大约四间房的自留地卖给本村的刘俊、刘景涛,让他们开发。其从广州回来分别向土地局、玉都办控告、揭发。这期间,刘金、刘景涛多次威胁。5月29日中午11点左右,他们收买唆使一帮不明身份的人,手持钢管、关公刀等凶器到其家中,对其进行殴打,在这群娃去之前,其见到刘俊和刘景涛在其门前转,当时刘俊的车就停在附近,“大涛娃”就在其家对面的卫生所处立着。6月3日中午,他们再次雇凶到其家中,因其及时躲避没有被打,结果这些人将其家里的家具砸毁。

(5)证人殷××证言证实:2008年5月29日上午11点左右,其在屋里择菜,听见院内有响声,其即掀开门帘看,见其丈夫李××在院里手里拿着一把椅子,有一群娃在撵他,其中一个娃手里拿个刀,其丈夫随后赤脚翻墙跑了。等这群娃走了之后,其出门看见那群娃上了一辆白色长面包车走了。接着6月3日十二点多钟,其们正在吃饭中间,其起来开后窗,发现那辆长面包车又来了,其来不及关门,让×虎由后门跑了。×虎刚跑,那群娃可到屋了,给其家砸里稀巴烂。

(6)证人刘××证言证实:其听李××给其说,他有块自留地被本村的“大涛娃”、刘俊他们买去了。为这事,×虎整天跑着告状,刘俊和“大涛娃”去×虎家去噘他,让他滚出五里岗。第二天,李××家的东西可被砸了,那天×虎要是不翻墙跑,他肯定要挨打。

(7)证人李×证言证实:证实2008年五、六月份刘俊曾多次借用他的车号为豫A97215白色奔驰面包车。该面包车的特征与当事人李××、殷××以及目击证人刘××所提供车型特征基本吻合。

(8)书证:现场照片六张,证实李××家被砸情况。

(9)辨认笔录:证实经李××辨认出门小宁为案发当天驾驶面包车的被告人。

3、家住内乡县马山口镇的周××(系刘金岳母),因琐事与邻居朱××之妻发生口角引发相互厮打。被告人刘金得知后,带领被告人靳照萌、门小宁等人于2008年6月4日下午持械驾车窜至朱××家,对朱××实施殴打。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朱××的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刘金已赔偿朱××各项经济损失16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靳照萌供述证实:具体时间记不清了,那是2008年的一天下午,刘俊让其和他一起开着他的红色本田车(后改色为黑色),在镇平一五金店里买了五六根细钢管,长一米三四,大拇指粗。买罢钢管,刘俊给其送到镇平涅阳宾馆门口,让其去给李×的白色奔驰面包车开过来,并打电话让其给门小宁喊上,其过去给门小宁拉上到刘俊家门口,刘俊喊有四五个人,都已经在他门口处等着。其开车到刘俊那以后,给钢管装上车,又给他喊来的这四五个人拉上,拉上刘俊和他老婆朱××,其开车直接到内乡县马山口镇刘俊的岳父家,刘俊和其岳父、内弟三个人先下车,并说,你们先坐车上,等其捞住他,给你们摆下手,你们上来打了。随后刘俊跟他岳父,内弟到打麦场边起一家门口处,刘俊捞住一个年轻娃便打,同时摆摆手,几个人即从车上拿着买来的细钢管下车跑过来围着那个年轻娃,用钢管往他身上乱打,打罢以后,刘俊说:“走。”我们都上车,其开着车拉着他们回到了镇平。

(2)同案犯刘金供述证实:为给老岳母出气。那天下午,其给靳照萌打了个电话让他去水暖市场买了根细钢管,截成几根短钢管,并让他再给其找几个娃去内乡给老岳母们出气。随后“萌娃”他们四、五个人打的到其家后,其开着其借来的奔驰大面包车给他们拉上,并带上那几根钢管,到石庙以后,其内弟朱××领着其们到石庙村与其老岳母家生气的那家,其内弟朱××去给那家门喊开,那家的娃从屋里出来,“萌娃”他们几个可上去给那娃打了一顿,当时其没有上去打。其指挥他们上去打的。打罢之后,其开着车给他们拉上起来跑了。当时都是拿钢管乱打的,具体打到什么地方其不知道。

(3)被害人朱××陈述证实:2008年6月4日下午六、七点左右,其打完麦回家歇着的时候,朱××的儿子朱××跑到其家院子里,对其说“×晓哥,你出来一下,出来给你说个事。”其出去之后,朱××对身边的十多个人说:“就是他,给其上去打!”然后那群人就拿着刀,二尺多长的砍刀,还有二尺多长钢管,就朝其身上打,往其身上砍。当时就把其打倒在地了。

(4)证人朱××证言证实:大约六七点钟,朱××和他儿子朱××、女婿还有一群人跑到其家门口,朱××和他儿子朱××用手指着其儿子,这群人就开始打其儿子,其儿子想跑没有跑开,就被他们打了。这群人是用八十多公分的镀锌管,还有三十公分左右的砍刀打其儿子,用镀锌管和砍刀往其儿子身上砸。

(5)证人朱××证言证实:见朱××和他姐领着一群年轻人从村口路上上来,上来一拐弯,听见朱××一叫,才知道这群人是和朱××为事的,这群人拉着朱××的领口,拉到场里打朱××,手里拿着铁棍、刀在打朱××,一会儿朱××就被打倒在地上,头上、身上都流着血。

(6)证人张××证言证实:见有六七个年轻人在朱××家门口的场里,手里拿着刀和棍子,在场里站着,朱××在地上躺着,他妈把他搂着,在场里哭,还有一个年轻人手里举着刀。

(7)鉴定结论证实:朱××全身共三处创口,累计长度为8.8CM,其中头部创口长2.8CM,损伤属轻微伤;

(8)协议书证实,被告人刘金已对朱××作出赔偿。

4、被告人刘金为获得镇平县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村村委会副主任的职务,2008年10月在五里岗村村委换届选举期间指使被告人刘景涛、靳照萌、门小宁、李中朝等人,采取要挟、贿买、哄抢选票等手段,严重破坏了村委换届选举工作,侵犯了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金供述证实: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其想竞选“副村长”,为这事其即找到其的知己人刘景涛、刘××(又名“小涛娃”)、李中朝、李××他们,为这事儿其们每天在一起商量到夜里十一、二点,扒拉扒拉看哪个庄上谁对劲,其让给送去两条烟,搬一箱壹佰多块钱的酒,随后又通过自己的关系,给村委换届选举的委员们请到“农家小院”饭店招呼招呼,又给各庄上有头脸的请到路边的饭店里招呼招呼,让人家给其拉拉选票。在选举的当天,其安排刘景涛在五里岗庄选区招呼着给其拉选票,让“小涛娃”和李中朝他们在本村李家庄选点招呼,让李××他们在本村下河自然庄选点招呼拉选票。在选举中间,其开着其的黑色东风本田到本村的李家庄、下河、汤庄几个庄转了一圈,看看怪理想,其即又回到了村里。当时和其一起的还有“萌娃”,“萌娃”开着车,车上还坐着几个萌娃找来的几个伙计,其记得在本村的李家庄南头,见有个老头拿有一沓儿选票,和其一起的有个娃上去给这个老头手中的票抢了过来。其就给“萌娃“打了个电话说选举里,让他来招呼招呼,“萌娃”找了几个社会上的娃们,但其不知道他们的具体姓名。

(2)被告人刘景涛供述证实:找其商量的目的就是他想干“村长”,商量咋安排自己人安插到各个庄上,让其负责五里岗庄,“小涛娃”去李家庄,李××在下河,至于别的庄上安排的是谁,咋安排的,都是由刘俊自己安排的。

(3)被告人李中朝供述证实:2008年其村村委换届选举,其当时为刘俊竞选副村长拉过票。就在选举的头三天中午,在李家庄的“玉都美食城”。其约李家庄十来家人吃饭。席间刘俊也过来给每人到到酒,认识认识,后结罢帐走了。大家心里都明白是为啥来吃的饭。

(4)被告人靳照萌供述证实:选举时,刘俊安排让其喊人,跟着李××,其找有十来个人,其开着其的桑塔纳车,门小宁开着他的桑塔纳车,其领着这十来个人在选举现场站着。

(5)证人刘××证言证实:刚开始发选票没多长时间,刘俊开着他的“广本车”拉着几个娃们去了,有个娃上去给没发的票,即选“副村长”的那个黄票抢跑了,其见那娃们在刘俊的车后边用笔可划开了,划罢以后都给这些票投进了票箱了,随后刘俊开车起来走了。

(6)证人李××证言证实:一天晚上刘俊开车到其家,给其送去两条“帝豪”香烟和一箱“金不换”白酒,说让其帮刘俊拉点选票。直到选举投票的当天,因其负责下河的选举,当天在下河庄上还没有出现选票被抢的,随后听说在本村的双石桥、李家庄选票被抢了。在选举之前刘俊也给其说过,“大涛娃”也给其说过,让其在下河给群众做做工作,给刘俊拉点儿票,投刘俊的票,因为当时竞争“副村主任”的是刘俊和本村的汤××。

(7)证人李××证言证实:当时设的是流动箱,其印象还没发出去二十张,刘俊的车去了,车上坐了一车人,刘俊从车上下来,他后边跟着一群娃们,当时只顾着给群众说咋填,刘俊走到跟前说:“还是自家弟兄,让弟兄们帮你们填。”刘俊说罢,从他后边上来一个娃,上去可给乡干部手中拿的选“副村长”的那叠儿黄票可抢跑了,拿到刘俊的车上,那群娃们一会儿可填好了,并又拿过来投进选举箱里,随后刘俊领着这群娃们上车走了。

(8)证人李××证言证实:其是第二个领票的,其还没有填,投票现场可乱了,有二、三个社会上的年轻娃们可夺郑建彬手里选村长的票,夺走一沓。

(9)证人魏××证言证实:投票开始后,大概在9:30左右,双石桥自然庄投票点办事处干部郑建彬打电话说有抢副村长选票现象。

5、五里岗奇石商户李××有一块奇石被刘金看中但尚未购买,后李又出售给他人,为此刘金怀恨在心。2010年3月19日16时许,刘金带领团伙成员靳照萌、陈××等人持钢管、砍刀等工具驾车窜至李××的奇石厂,对正在工作的工人刘××、杨×实施殴打,并将施工的机器、室内的电视机等物品砸坏。后被告人刘金又带领靳照萌、陈××窜至李××的家中欲殴打李××未果,即将李室内物品砸坏。经物价部门鉴定:被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229元。案发后,已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金供述证实:在年内其去他的奇石厂看中了一块石头,结果过了年镇平瓦罐庙会前后,李××他们不吭气给那块石头给卖了。为这事儿,心里想着气,给靳照萌打了个电话,说:“走!到×瑞奇石厂去!”其从屋里拿了两根钢管一个铁锤,放到了“小山”的海南马自达车上,开着黑色皇冠车,给靳照萌拉着,“小山”开着他的马自达车,三人开着这两辆车直接到×瑞的奇石厂。其和靳照萌每人手里拿着一根钢管,“小山”拿着那把铁锤,上去给工地上两个干活的工人打打,其拿钢管主要是打到了他们的腿上,打罢以后又给×瑞工地上的工房房门砸了,又进到屋里给屋里的一台电视砸了,给他屋里的烧水壶等给砸了。随后其们三人又一起开车到×瑞家,×瑞没在家,他老婆在家,三个人进到屋里又给他屋里的东西给砸了,给门窗砸了。后其找人给×瑞赔礼,并赔偿了他们3000元钱。

(2)被告人靳照萌供述证实:一天下午,刘俊给其打电话让其过来一下,其开车直接到李××的奇石坊。到那儿以后,刘俊先下车,其随后,刘俊上去给一个在奇石坊干活的老头打打,其也上去打,小山到那以后,给他的车后备箱打开,由里边取出两根细钢管和一把锤,小山将两根钢管拿过来,交给其一根,将那把大锤子交给了刘俊,给这个老头打罢,刘俊和小山进到奇石坊的一房里,给屋里的东西砸砸,砸罢出来,挨打的那个老头搁那噘,刘俊拿钢管上去打这个老头,其也跟着上去,拿钢管上去,其用脚给那个老头踢了几脚,刘俊说那个老头,你给其绷住些儿,不了还揍你。这时旁边有个胖墩工人过来,想还手哩,上去给这个胖墩打打,其拿钢管上去给这个胖墩的屁股上打了几下,小山也上去打了,打罢以后,又开车一起到312国道边李××家,刘俊手里拿了一根长钢管,到那儿以后,找李××,李××没在家,其上去给他正间的大理石条几给砸了,其用手掂住他正间的一个石茶几撂到了他家正间的那个条几上,给他的条几砸了,小山拿东西给他家的门、窗户玻璃砸了。随后到院里,刘俊拿钢管给院里放的解石头的圆盘锯砸了,砸罢以后,其们都起来走了。起初不知道为啥,事后才知道,听说刘俊看中李××一块石头,李××给他卖了。刘俊气,去给他的奇石坊砸砸,给他屋里砸了。

(3)被害人李××陈述证实:2009年农历10月份,刘俊领着一个人到其的石头厂,他们在石头厂看中了一块石头,直到今年3月18日下午,有个湖北商户看中了这块石头,其以两万元的价钱卖给了湖北商户。第二天下午四点左右,刘俊他们开着两辆车到其家,刘俊领着另外两个娃拿着钢管、砍刀把其屋里的茶几、条几、(老婆的)手机,连厨房的钢井锅都砸了,门和窗户都被砸坏,玻璃砸烂,过来给其家的门窗玻璃砸了,又给院里的解锯砸了。砸罢以后,他们又跑到其后边的石头厂里,给在石头厂里正在干活的刘××、杨×打打,打里胯部都是黑的,都是用钢管打的,又给屋里的17英寸彩电砸了,给电视的荧光屏都砸里稀巴烂,又给工人的机器砸了。其一报警,有人来其这里调解,后来经刘景涛、李××调解,赔偿其3000元,其想着咱惹不起,也就算了。

(4)被害人刘××陈述证实:今年农历二月初四下午四、五点钟,其正在×瑞奇石厂干活,五里岗村的村长刘俊开着一辆黑色车号为“XX888”的车到×瑞奇石厂,他们给车开到奇石厂里边,在场内调个头,刘俊和一个年轻娃从车上下来,刘俊站在他的车跟给其摆摆手让其过来,其放下手中的活走过来,到刘俊跟儿,刘俊问:“这是×瑞的厂不是?”其说:“是啊。”刘俊二话没说,上来照其的脸上就是两耳巴,其说:“咋?你们还打人哩?”跟刘俊一起的那娃从腰间掏出一把刀,说:“咋,你犟了,还打你。”这时又开进一辆白色车(无牌),从车上下来一个娃,给车后盖一开,从里边拿出两根细钢管和一个大锤,他给刘俊及跟刘俊一起来的那娃一人一根钢管,他本人手里拿了一把大锤,拿锤的那娃拿着锤直接到其们住的工棚房子跟,先用锤砸门,门上现在还留有被砸的印儿,他们给门砸开后,刘俊们三人进到其们住的工棚房间,给屋内的17英寸彩色电视机砸了,又给屋内的一套炊具全部砸坏。随后,他们从屋里出来,拿着钢管到其跟前,捞住其都打,给其胳膊上、腿上打里都是黑里,打罢其之后,他们又给在旁边干活的杨×打打。杨×身上也是被打里青一块紫一块的,他们打罢,刘俊他们说:“你们还犟,还打你!”刘俊说:“我是五里岗村长,你们有本事了,你们去告去!”打罢之后,他们给一个肯达牌180角向磨光机给砸了。从医院回来到老板李××家,发现他们家里的东西也被砸了。

(5)被害人杨×陈述证实:今年农历二月初四下午四点多钟,其当时正在厂石头上站着切割石头,发现有两辆车进到场地里边,当时其也不在意,其给石头割到头,给机器停下,扭头一看咋见一群人正在打刘××,其即忙放下手中的机器,从石头上跳下来,刘俊可到其跟前,照其脸上就是一巴掌,接着过来一个娃拿着一根钢管,上来都打,将其打倒在地,倒在他们车跟,其的头撞到了他们的车。那个拎锤的娃说:“你再那,腿给你打折。”接着他们过来给其们住的房门砸开,给屋内电视、灶具全部给砸了。他们给屋里东西砸罢,出来以后,他们拿着钢管又给其们按倒打打。打罢以后,刘俊说:“我是五里岗村长,你们有本事了,你们去告去!”

(6)证人刘××证言证实:今年农历二月初四下午四点多钟,其刚由外边回来进到里间,听见外边有人喊:“谁在屋?”其从屋里出来,见刘俊和两个光头娃站在门外,手里拿着钢管,其给门开开,他们进到屋里,刘俊说:“我是五里岗的刘俊,你赶紧打电话叫×瑞回来!”其一听忙给×瑞打电话,并进到里间拿茶叶,想给先泡杯茶喝,刚进到里间,可听见正间噼里啪啦响,其从屋里出来,见正间的东西可被砸了。其拿出手机想给×瑞打电话叫他早点回来,刚掏出手机,刘俊上来一把夺过其手中的手机摔到地上,接着他们三个人拿着钢管给屋里的东西砸开了。这时其儿子李伟峰在楼上听见响声下来,刚走到楼梯口的窗户跟儿,可有个光头娃拿着钢管跑过去,顺手把其们橱柜上放的那把刀拿到手中,要上去砍娃,其赶忙上去拦,其拦了一下,俺们娃吓的起来跑了。在刘俊他们临出门时,他们又用钢管给其们防盗门门玻璃给夯烂了。刘俊在其家坐着还没有砸之前,说:“其气这种劲儿,就想给你们的石头厂给砸了!”谁知道,他们给其们家里砸罢以后,真的去给其家的石头厂给砸了,还打伤了两个工人刘××和杨×。主要被砸坏的物品有大理石条几、大理石茶几,一部深圳产的“百迪宝”手机,一个电饭锅,一个豆浆机,还有茶壶,砸坏两个门,光修门就花了400多,除了其家被砸的物品,在石头厂还砸坏了一台电视机,还给工人们的灶具全部给砸坏,房子的门被砸烂。合计价值三千多元。

(7)证人王××证言证实:那天下午四点钟左右,其在×瑞奇石厂的东南的一块石头处干活,听见西边有人喊,见奇石厂内停了两辆车,有三个人手里拿着钢管正在打刘××,有一个娃上去给他推倒在地,拿着钢管上去也给他打打。打罢以后,一个娃拿一把铁锤走到刘××住的工房门口,用铁锤上去砸门,另两个拿着钢管进到屋里,随后进到屋里,见放在屋里的那台17英寸的彩电被砸扔在地上,刘××他们做饭的钢精锅被扔在一边,地上洒了一地水,房门砸了个洞,刘××做活用的“180”被扔在一边砸坏。打罢后,临走时间,有一个说其是五里岗村的村长,你们有本事,就去告。随后又听说把李××屋里砸了。

(8)证人刘××证言证实:见刘俊他们上去给刘××耳巴搧搧,有个娃从白车的后备箱里捞出几根钢管,他们每人手里拎着一根钢管给在奇石厂干活的刘××、杨×打打,接着一个娃拎着一个八磅锤上去砸工房的房门,接着他们进去给屋里新买的电视,还有房内的炒锅等都给砸了。屋里东西砸罢以后,他们从屋里出来,给扎在工房门前的几辆摩托车全部推到在地,拐过来他们又上去给刘××又打了一顿。临走时,刘俊还说:“我是五里岗村长,你们有本事了,你们去告去!”

(9)证人李××证言证实:去年刘俊在×瑞的奇石厂看中了一块石头,×瑞要18000元,刘俊只想给一万三、四。今年二三月份的一天下午4点多钟,×瑞给其打电话说刘俊给他家及奇石厂的东西给砸了。其接过电话第一个赶到现场。在×瑞屋里看到他家正间的大理石茶几被砸烂,地上扔着一个直板手机,厨房的电饭锅、茶壶等被砸,窗户玻璃及门被砸。接着其又到奇石厂看,见奇石厂工房内的电视被砸,灶具被砸散扔在地上,奇石厂的两个工人被打,在奇石厂的地上坐着,直喊着身上疼。

(10)证人李××证言证实:2010年3月19日下午4点多钟,都在×瑞奇石厂干活,见奇石场内停了两辆车,一辆黑色一辆白色,车旁边站一群人,有个人喊:“你可起来跑哉!”看那阵势肯定是在打架,其都不认识,以前也没见过。他们走后,其才到那群人站的那个地方,见同在×瑞奇石厂干活的刘××在地上坐着,给他搀起来,后进到×中他们住的工房,见放在屋内的彩色17英寸电视被砸个大洞,屋内的钢精锅等厨具被砸坏,房门上被砸了两个洞,原停放在×中住的工房前边停放的几辆摩托均被推倒在地,刘××、杨×均被打伤。

(11)鉴定结论:证实李××家被损物品共计2229元。

(12)书证:现场照片14张,证实李××家被砸情况;医院收费票据,证实刘××被打伤后治疗情况。

6、2010年4月25日下午、2011年4月28日上午,被告人刘金以村支书李××未经自己同意而委托司××、王××、党××全权负责向五里岗地盘进驻企业“山东国风发电设备公司”等施工工地供应地材为由,对李××进行辱骂、恐吓,威逼村支书收回委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金供述证实:4月25日下午,其给国风工地上的车砸罢以后,其又开车直接去村支书李××家,正好见着李××的老婆刘××,其站那儿噘噘“你不给委托要回来,非生气不可。”其站那儿跟李××老婆对着噘了一会儿,其开车走了。4月28日上午8点多,在本村刘景涛家的客厅里,见村支书李××、村会计侯××、治保主任刘××、乡武装部的魏××部长在客厅的沙发上坐着,李××面对着电视,其见到李××先说他:“你为啥写个委托。”他不愿意,其掂起茶几上的茶杯,给茶杯的茶泼到了他的身上,其随手捞起一把椅子要上去打李××,后被在场的那几个人给拦住了。

(2)被害人李××陈述证实:昨天下午2点半左右,本村的刘俊开着他的黑色无牌车到其家,下车都开腔噘,当时其在家睡觉,俺们家属刘××正在门口,刘俊噘着说:你赶紧给人家签那个委托收回来,收不回来,你那头也不是铁头,“小心你一家”,随后他开车走了。委托书是2008年村委换届选举前,经村委研究,凡进驻园区的企业,占着五里岗村的地盘的,施工进料(沙石料)全权委托给王××、党××、司继川他们负责组织实施,村委随后给他们出具了委托书。当时刘俊不是村干部,随后他知道这事,刘俊就去国风发点设备公司施工工地闹事,阻拦施工。今天早晨8点多,其、本村会计侯××、乡包村干部魏××、治保主任刘××,四人在本村村民刘景涛屋里谈公事,正在说事期间刘俊也到刘景涛屋里坐,不到二分钟就开口说其,你把在天工施工工地拉料的委托书给其收回来。这时刘俊站起来拿起茶几上的茶杯摔到其胳膊上,接着他又拿起椅子往其身上砸,这时魏××、会计侯××把其拉开,刘俊就走了。

(3)证人刘××证言证实:今天早上其去刘景涛家有点事,景涛不在家,看见支书李××、刘俊、会计侯××、乡干部魏××在屋里坐着谈事情,其看见桌子上的茶杯没有茶其便转身去倒茶,刚转身只听见“咣嗵”一声,其转身一看,只见刘俊手里拎着一个凳子准备打李××,李××挡了一下,侯××、魏××在捞着凳子,刘俊便把凳子扔了过去,掉在地上了,后来刘俊便转身走了。

(4)证人侯××证言证实:今天早晨8点多钟,其、乡干部魏××、支书李××、治保主任刘××,四人在村民刘景涛家谈公事,正在说事中,刘俊也到刘景涛家,他看到李××也在刘景涛家,就进到屋里没吭声,过了一阵刘俊从茶几上拿起茶杯往李××身上扔,等有一阵子刘俊又拿起椅子朝李××身上砸,其起身捞住刘俊,李××闪身,最后椅子扔到沙发上,其把刘俊捞到门口,魏××把刘俊拉到门外,最后刘俊走了。

(5)证人魏××证言证实:那天上午为园区征地的事,其和李××等人在刘景涛家说事,正说着,刘金去了,其感到气氛不对,其看他去了,起身上了趟厕所,赶其从厕所出来,他们可整罢了。其在厕所听到刘金和李××吵,具体为啥不清楚。

(五)强迫交易的事实

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刘金、刘景涛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强迫镇平县工业园区“慧江环保材料公司”以超出市场价的价格与其签订围墙附属建筑施工协议,从中非法获利8.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害人马×陈述证实:2009年11月底,在公司工地开始施工前的一天上午十点左右,五里岗村的刘俊、五里岗村的一个组长刘景涛等去找其说“现在对老百姓没有兑付了(征地赔偿款),恐怕你们开不了工。”并说:“圈院墙的活儿,你们得叫其们干,要不你们开不了工,其们能叫你们开工。”因为其们刚来,不了解情况,其们也没有见群众来阻拦施工。随后其们只好给他们签订了施工协议,围墙工程让他们干,签协议时,刘俊没有直接出面,具体由组长刘景涛给其们签的。不过,他要价要比市场比高百分之二三十。但在施工过程中部分工程没有按其们的要求进行,其们要求的是使用混凝土垒,他们却使用的白灰垒的。随后院内工程其们承包给了李××,在施工期间,刘俊他们又去堵门闹事,不让进砂石料,叫停工。第一次是去了一辆银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上坐了五、六个人,用车堵住门,不让进砂石料。隔有十来天时间,刘俊自己开着他的黑色皇冠,直接开车堵住门,拦住拉料车不让出,并用手指着司机大骂:“不准再拉了,再拉砸你车,酥你们!”按当时正常情况,每米二百六、七十元就能做了,但却迟迟开不了工,按照他们的价格,仅围墙工程其们就多给他们十万元钱。

(2)证人李××证言证实:开工没几天的一天半晌里,五里岗的刘俊一个人开着他的黑色皇冠车,车牌号的尾数是“888”,到其们工地威胁不让工地拉砂石料车拉料,“要是再拉,砸车!”隔十来天的一天半晌里,刘俊还是一个人开着他的黑色皇冠车到施工工地,叫其们工地停工,并扬言:“你们要再施工,非要砸你们的机器!”又隔几天时间,有一个无牌面包车拉了五、六个社会上的娃们堵住工地的路,不让工地施工。慧江公司在园区征地后,马×即找到其,要其承包慧江公司的工程。就在准备开工时,五里岗村的刘俊、刘景涛他们去找到马×,提出围墙工程的活儿必须由他们干,要是不让他们干的话,工程开不了工。况且马×也知道刘俊是个害伙,怕他们以后找他们的麻烦,没办法,马×只好同意将围墙工程的活儿让刘俊他们干,结果工程造价比市场价高出好些。按正常价,围墙工程每米二百六、七十元都能干,而且还有利润,可刘俊他们要价400多元一米,后来马×见其,说起这事儿,他只嫌太贵,但没办法,不让他们干还不行,马×还怕刘俊他们找麻烦。

(3)证人徐××证言证实:慧江公司入驻园区,征地占地是五里岗村的,征地手续还没有正式批下来,县领导要求及早施工。玉都街道办事处的曹××副主任他们打电话让过来商量围墙事宜,当时其们都在刘俊家,当时在场的有曹××、刘景涛、马×、刘俊,这边有其和其们局里的李主任,但刘俊当时没吭气。曹××拿了一份围墙工程协议草稿让其看,其当时没有表态,说让其拿回局里商量一下,其将此份协议草稿拿回局里让审计部门简单看了一下,认为部分造价比市场价要高,后来又给部分价又往下降了一下,后来在刘景涛家签订了后来的这份正式协议。随后该工程由刘景涛承包施工。协议中的工程造价比市场价要高。为这事其和马×商量过,也征求过他们的意见,为的是想让工程早些开工,后来马×他们也同意了,并签订了施工协议。

(4)证人曹××证言证实:慧江公司是县审计局引进的企业,占玉都街道办事处五里岗村的地,去年10月份左右,该公司入驻园区,起初该公司占用五里岗村的地上有些附属物,为尽快开工,公司的李淼起初依靠五里岗村的代村长刘俊想叫尽快将群众的兑付款兑现,清除占地的附属物,但刘俊却迟迟进展不下去。为了想尽快清除地面的附属物,减少工作阻力,其们去找五里岗村一组的刘景涛,因为慧江公司占用的是一组村民的地,且有刘景涛本人家的地,刘景涛又是一组其中一个小组的组长,在一组说话有点威信。为此其们通过刘景涛作工作,结果很快得到解决。为了尽快使工程开工,其们找到刘景涛,但他没有施工资质,其们考虑到围墙这样的简单工程尽量让当地的施工队施工,以加快进度,随后就围墙工程,其和刘景涛、马×、李金凡、刘俊在县城的“豪瑞”蛋糕房商量,并初步拟定施工价格,让马×找懂得的核算,几天后马×认为价高,其又让比拟定价低10元,后来其和徐××、马×、刘景涛在刘景涛家中签订了围墙施工协议,随后即由刘景涛他们施工。在慧江公司厂房工程施工中,为工地拉砂石料,刘俊到工地阻拦拉沙车不让进工地。为这事,其还专门到现场协调过。随后的事其都不清楚了。

(5)被告人刘景涛供述证实:慧江公司组织施工的负责人是马×,这个公司进驻工业园区,占的是其们一组的地,围墙这个工程是其承建的。审计局和玉都办拟个合同,通过马×、曹××、徐××在其家签订的。合同上写着砖混凝墙是每米380元,铁艺围栏是每米490元,还有厂区的简易路面和三个小桥,简易路面是每平方40元,三个小桥1万多元。这些工程由其负责承建,工程完了之后,马×总共付其二十三万元左右,这些都有协议在,以协议为准。

(6)提取物证及技术鉴定结论:

慧江公司围墙工程协议、结算清单及收款收据:该协议显示:围墙每米390元,铁艺墙每米470元,土方每方10元,沙石路每平米40元。刘景涛收款收据证实刘景涛共收到慧江公司围墙工程款232300元。慧江环保材料公司围墙等附属建筑工程经镇平县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站预算:围墙(建筑)266.44元/米;铁艺围墙(建筑)312.48元/米;简易路面(宽4米)12.77元/米。

六、妨害作证的事实

2010年4月28日被告人刘金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后,被告人刘景涛采用威胁、贿买的方法,阻止案件当事人李××、李××等人作证,致使案件当事人害怕报复不敢作证,妨碍了案件的正常诉讼。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刘景涛供述证实:刘俊被拘留后,其去过李××家,一起去的有朱××、朱××、朱××,去给李××道歉,还见过刘××、×瑞、刘××,给他们说过刘俊的事,想帮刘俊,不让他们再去告。

(2)证人李××证言证实:刘俊被拘留后,本村的刘景涛他们开着车找过,不让其再说东西被砸的事,刘景涛说:“就是派出所来问,你也别说。”其们害怕刘俊他们出来报复,所以迟迟不敢反映。

(3)证人李××证言证实:今年4月28日刘俊被拘留后,5月1日晚上9点左右,刘景涛领着刘俊的岳父和刘俊的妻子,带着一箱酒和两条烟到其家,给其赔礼道歉,刘景涛还让刘俊的妻子给其下跪,让消消气,不和刘俊一般见识。其妻子也没让下跪。他们怕其去告刘俊,争取其谅解。

(4)证人刘××证言证实的内容与李××证言证实的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金组织、领导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纠集多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门小宁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中朝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靳照萌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纠集多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以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景涛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结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严重混乱,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以威胁、贿买手段,阻止证人作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述犯罪均系共同犯罪。

关于被告人刘金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金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门小宁及其辩护人提出的门小宁不构成积极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李中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靳照萌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景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参加具有黑社会性质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刘金自2007年以来纠集靳照萌、门小宁、陈××、刘景涛、李中朝等人结成犯罪团伙,组织成员固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控制镇平县工业园区地材供应市场、“五里岗奇石市场”等以获取经济利益,并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符合黑社会性质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同案犯陈××的生效判决印证了上述属实,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金提出故意伤害犯罪中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辩解意见及辩护人提出的在刑讯逼供所取得的有罪供述,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靳照萌提出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在侦查机关进行了多次供述,供述的作案经过自然,合理,被告人及辩护人未能提供侦查机关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材料,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公诉人有针对性地播放对被告人刘金询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出示刘金进看守所的体检表,可以排除被告人刘金、靳照萌之前的有罪供述系非法取得的证据,故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金、靳照萌分别提出的未参与对被害人的伤害及辩护人分别提出的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金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在同案犯张××的重金诱惑下,产生伤害他人的动机,与被告人靳照萌等人进行了多次预谋,并到现场对被害人进行了指认,其对伤害万××的手段及结果均明知,该事实得到被告人靳照萌多次供述予以证实,同案犯张××的供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门小宁、门××的供述印证了上述部分事实,2010年11月17日就该事实检察机关再次对被告人刘金进行了询问,被告人刘金称“其看见万××开一辆奥迪A6在歌德咖啡座来牌,其就叫司机靳照萌找了四个娃到歌德咖啡店砍万××,他们砍罢,靳照萌给其打电话说砍罢了,其说该忙啥忙啥,啥也别管了。”对2011年4月26日开庭笔录显示被告人刘金承认其“让靳照萌去伤害他人,与张××无关。”2011年4月13日、2012年11月23日两次开庭笔录均显示被告人靳照萌曾在被告人刘金家商量过此事,且伤害的经过及产生的后果得到其它证据证实,2011年9月21日辩护人也做了有罪辩护。同理被告人靳照萌的行为也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金的辩护人提出的对万××伤情重新鉴定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先后两次对万××的伤情进行了重伤认定,在诉讼阶段,刘金的辩护人先后三次申请对万××伤情重新鉴定,本院依据申请,委托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对万××伤情进行鉴定,2011年7月12日该中心作出退卷说明,认为“送检病历材料不全,抢救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等相关记录不全,不能准确的进行伤情评定。”并将该结论告知刘金的另一辩护人杨振夏,杨振夏表示不再申请对万××重新鉴定。本院也曾两次对万××进行询问,但万××不予配合对其重新鉴定。鉴于此,本院结合公安机关的重伤结论和万××的伤残程度,认为万××被致伤是不变的事实,被告人的行为也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也印证了该重伤事实,根据同案犯的足额赔偿事实,可以考虑对被告人刘金、靳照萌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金、门小宁、李中朝提出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及上述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提出的敲诈勒索事实证据不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庭审中被告人刘金、门小宁、李中朝、靳照萌对部分事实予以认可,但对定性为敲诈勒索罪不服,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金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为垄断工业园区公司建筑工地地材运输业务,或为砂石料供应,或借助“村委会主任”的名义,采取对被害人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石雕商户收取“管理费”、“治安费”,获取的钱财用于刘金个人及组织犯罪需要,该行为具备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靳照萌提出的在敲诈勒索事实中其仅是刘金所雇佣的司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靳照萌在该起事实中系从犯,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靳照萌直接参与了向奇石商户下发通知书,并直接对部分商户收取费用,其行为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符,不应认定为从犯,故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金提出第一起事实证据不足,第四起事实属正常选举及辩护人提出的定性错误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被告人刘金借故生非,参与了上述两起事实,该起事实使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规则受到破坏,其行为具备寻衅滋事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第一起事实可作为对其量刑的情节。被告人刘金对其余寻衅滋事事实在几次开庭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可作为对其量刑的情节。

关于被告人门小宁提出的第四起事实其没有参加及辩护人提出的该起事实证据不足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2011年4月26日庭审笔录显示被告人门小宁称“选举的是其只是把刘金从这个村拉到那个村”,该陈述与被告人靳照萌供述的情节一致,故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门小宁对参与的其余两起事实在几次开庭过程中均供认不讳,可作为对其量刑的情节。关于辩护人提出的寻衅滋事第二起事实中门小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第三起赔偿到位,取得谅解,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第三起事实赔偿到位属实,但在案证据证实门小宁受刘金的安排积极参与了该两起事实,其行为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符,不应认定为从犯,故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靳照萌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靳照萌在寻衅滋事犯罪、敲诈勒索犯罪中有投案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靳照萌2010年1月17日向镇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事实,系自首,属从轻处罚情节,故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金、刘景涛及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慧江环保材料公司是县审计局引进的企业,占用了五里岗村一组的土地,通过时任组长刘景涛做工作,清除了占地附属物,兑付了占地款,经过玉都街道办事处曹××,审计局徐××出面协调、协商,在被告人刘金参与下拟定了施工价格,后又对价格进行了调整,最后在刘景涛家中签订了围墙施工协议,由刘景涛组织施工,院内工程慧江环保材料公司承包给李××,在签订合同及施工过程中被告人刘金采取威胁手段予以阻拦。经预算,围墙施工协议中的价格超出了市场价格,被告人刘金、刘景涛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本起事实情节较轻,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刘景涛及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刘景涛采取了威胁、贿买的方法,其主观目的为阻止证人作证,妨碍了司法机关正常诉讼,其行为符合妨害作证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三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三)、(四)项、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金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00元,上缴国库;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其与被告人刘景涛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上缴国库。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6000元,没收其与被告人刘景涛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靳照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

三、被告人门小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四、被告人李中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五、被告人刘景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其与被告人刘景涛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上缴国库;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没收其与被告人刘景涛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84000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金的刑期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靳照萌的刑期自2011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1月16日止;被告人门小宁的刑期自2010年7月4日起至2015年1月3日止;被告人李中朝的刑期自2011年3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16日止;被告人刘景涛的刑期自2013年3月8日起至2015年8月31日止。)

(罚金及违法所得限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喜德

审判员杨正武

审判员何芳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杜跃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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