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415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30   阅读:

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241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5-12-05

审理经过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三区检刑诉(2015)2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雄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1及辩护人陈锐出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以来,龙某2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龙某2为组织、领导者,以唐某A(另案处理)、李某A、李某C、田某A、田某1、朱某A(另案处理)、马某A(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刘某C、朱某C、钟某A、严某C、李某C、赵某C、贾某C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两年多来,该组织成员不断扩充,势力逐步膨胀,暴力犯罪活动日益升级,组织购置了枪支、大批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以便实施犯罪。该组织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维护非法地下秩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对当地老百姓造成心理强制,对东莞市东坑镇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其组织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明显,成员众多,分工明确。

1、龙某2在该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其组织成员都是直接或间接听从他的指挥、安排,要做事的时候,都是由其召集和安排;组织成员都称呼其为“龙老板”、“龙飞”、“飞哥”。组织成员“‘龙飞’在社会上人面广、名气比较大,所以我们愿意跟着‘龙飞’,社会上的人都知道我们这些人是‘龙飞’的手下”、“有一次,有人告诉‘龙飞’黄屋村有人在赌三公,我不知道这个事,后来被‘龙飞’骂我,质问我如何管理黄屋村的,还骂我管个屁啊”的供述更彰显了龙某2的绝对领导者地位。

2、明知违法,仍积极自愿参与。其组织成员通过被龙某2拉拢或自愿投靠的方式聚集到一起,明知组织做违法犯罪的事,仍想跟着龙某2靠不合法的手段去挣钱,即使去参与寻衅滋事、打架、打砸他人店铺、抢劫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有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仍积极主动的参与。

3、层次分明。组织成员以龙某2的“马仔”自居,对内称龙某2为“飞哥”,对外称龙某2为“龙飞”,“我和刘某C、‘小冷’‘小龙’‘丁潘’‘黄如健’都是跟着‘老四’做事的,‘老四’是我们老大。‘老虎’,‘老三’、‘老四’和‘海南老大’是结拜兄弟,不过他们平时都是跟着‘老虎’做事,‘老虎’、‘老马’、田某1、‘天神’、‘小朱’、‘小阿飞’、‘阳阳’、‘猴子’、‘湛江勇’就跟着‘龙飞’做事的,其实‘龙飞’才是我们的老板。”的供述更印证了组织成员的层次性。

4、组织成员活动一致,相互熟悉,讲义气。平时在外面活动也是三五成群的。在成员遇到麻烦时,成员之间都积极主动帮忙报复,如组织成员刘某C在东坑镇小塘村福登厂对面一饭店门前与闫某因碰撞发生争执,朱某C、李某C立即拿桌球棒上前帮忙殴打对方,钟某A等人就从车上拿来开山刀冲过来砍伤对方。李某C听说自己的手下打架后,还说还要找对方再打一顿,龙某2安排田某1开车载着杨某(外号天神)、张吉建过来,然后一起开着车回小塘村原先打架的地方准备再打对方一次,结果发现有警车在场只好离开。但龙某2认为组织成员受了欺负,再次带上马某A、朱某A等人去找对方麻烦,结果发现对方有人受伤比较重才作罢。

5、分工明确,统一作案。组织在做违法犯罪活动时,一般是由龙某2发出指令或马某A向下传达龙某2指令,安排其他组织成员准备工具、车辆后去做违法事情,龙某2有时亦随同。特别是在赌场的分工上更为明确、固定,李某A负责开设及管理黄屋村辖区的赌场,唐君友负责开设及管理小塘村辖区的赌场,李某C负责管理协助唐君友的赌场,田某A、钟某A负责维护赌场秩序,田某1负责管理赌场及放出去的高利贷财物账目,严某C、李某C、刘某4、王某5负责在赌场放高利贷,赵某C组织客源参赌,刘某C、朱某C负责看风,王某6(另案处理)负责洗牌、派牌和抽水。同时有较为固定的聚集窝点,一般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前,都在赌场或广衡汽车美容店聚集,如袁斯全被寻衅滋事案,数十人就是分别在该两处聚集,分配工具、车辆,然后由龙某2带队去找袁斯全谈判,马某A还向天鸣枪威慑对方。

(二)经济特征明显,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组织的目的,为维系犯罪组织作案、生存与发展提供保障。

1、有固定的非法经济来源。其一,以开设赌场“抽水”和放高利贷为主要经济来源,从2013年以来,先后在东坑镇丁屋村老赵洗车店、小塘村豪赌酒店后面袁启海的小卖店、小塘村福登厂对面余东海小卖店,角社市场附近一老房子内等地轮换着开设赌场,以“三公”形式赌博,以四川、湖南、河南籍在东坑镇务工人员参赌为主,每日抽佣达3万元以上,组织开赌场共获利约500余万元。其二,发放高利贷,在赌场组织以每借1000元利息给参与赌博的人,就从“水桶”中抽取40元作为利息,当借款人赢钱后需马上还款,从而维持赌场运转,达到多抽佣的目的,若借款人输钱后未在三天内还清借的钱,则按每1000元每天100元作为利息计算,有的甚至日息高于200厘。龙某2安排李某A、李某C、田某A、朱某A等人上门暴力催要借款,公安机关从龙某2车上搜出借条就高达117万元。

2、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生活保障。其一,在赌场龙某2以给骨干成员股份形式,参与分成,以向组织成员发工资的形式,每名组织成员每天工资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组织抢劫其他赌档的钱或敲诈勒索成功后,按照报酬的数额给参与成员每人100-200元的报酬。上述资金是该组织成员的主要经济来源。其二,犒劳成员,提供娱乐。为笼络组织成员,在做事后或节日,龙某2经常叫成员一起吃饭或者吃宵夜,到酒店唱歌喝酒,全部由其买单。其三,慷慨关照,有求必应。唐君友开设赌场过程中资金紧缺时,就打电话给龙某2,龙某2即送钱过来。

(三)暴力性、胁迫性行为特征明显。

该组织长期将大批钢管、砍刀藏于随行车辆或万州烤鱼店对面的出租屋内,以便随时实施暴力犯罪。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扩大其组织的社会影响力,组织成员在每次作案中,无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多起寻衅滋事案中,组织成员随意持铁管、砍刀殴打他人或打砸他人财物,甚至用自制散弹枪鸣枪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在追债时,随意殴打欠债人,甚至非法拘禁他人。如:2014年7月,谢某丙因借龙某210000元,在还了8000元后未归还余下欠款,龙某2带领李某C、朱某C等人找到谢某丙,然后押解至谢某丙的家中勒索20000元,并当着谢的家人面前随意殴打,逼迫谢的家人还钱,在收到钱后才将谢某丙释放。又如在2014年5月,被害人欧某甲因在唐君友的赌场输钱欠下龙某23万元未归还,其组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欧某甲从横沥镇的出租屋劫持到东坑镇黄屋村田某1经营的小卖店非法拘禁并实施殴打,要求还款6万元,直到欧还了3万元并签下一张3万元借条后才得以释放;再如2015年3月20日,龙某2借口袁斯全抢了唐君友赌场里的客人李国毅,带领李某A、唐君友等10余人携带枪支、开山刀等工具砸了袁斯全位于常平镇岗梓村的赌档,李某A用散弹枪指着袁斯全的头部进行威胁,当晚,龙某2又纠集李某A、李某C、马某A等数十人携带枪支、开山刀、钢管等工具在袁斯全面前摆场子,马某A还持自制散弹枪向天鸣枪,造成群众恐慌。

(四)社会危害严重,称霸一方,在东坑镇镇形成较大影响力,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

龙某2组织以较强的组织性,并时常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为手段,多处开设赌场,多次暴力追债,在小塘村、黄屋村对未经其允许而私下聚赌的小店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获取不法利益。该组织在东坑镇区域名气甚大,给当地的百姓形成了一种心理强制。主要表现在:其一,尽人皆知,恶名昭彰。由于组织在当地恶性大,人人皆知,明知被龙某2组织敲诈、打砸也不敢报警,敢怒不敢言,担心被报复;其二,违法行为干涉了群众的日常经济与生活。其非法干预的事件大到抢劫他人财物,小到强迫他人提供场所给其组织用于开设赌场,涉及面广、涉及人多。调查中发现黄屋村一条街的店铺都被其组织成员敲诈勒索过,一些店主或个人不堪其组织的骚扰,不得不将店铺关闭、离开东坑或出钱保平安,严重扰乱当地的正常市场秩序;其三,违法行为多样化,无恶不作。当前查证的案件展现出组织成员涉嫌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毒品等,且作案数量多、作案频繁。

二、开设赌场罪

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12期间,以龙某2为首的等人一直盘踞在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三路43号老赵洗车店(被告人钟某F明知龙某2等人开设赌场而提供该场地,并参与赌博)、小塘工业区余东海的小卖店、豪都酒店后面袁启海的小卖店、角社市场附近一老房子内等地轮换着开设赌场,以“三公”形式赌博,并纠集唐君友、田某1、李某A、李某C、田某A、钟某A、刘某C、朱某C、严某C、李某C、赵某C等人在赌场工作,通过抽头渔利、发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赌场以唐君友名义开设,龙某2作为幕后老板统筹指挥,李某C为股东。在赌场内,田某1负责记账、放高利贷,严某C、李某C、刘某4、王某5负责放高利贷,赵某C负责组织客源,王某6、邓云卫、罗某D(该三人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李某A、钟某A、刘某C、朱某C、负责看场,张吉建、李渡(该两人另案处理)负责管理水桶,唐君友、李某C负责赌场统一管理,并发工资给赌场工作人员,按日付工资,每人100-300元不等,每日付800元租用场地。经营赌场期间,每日抽佣达3万元以上,龙某2组织开赌场共获利数500余万元。龙某2还组织田某A等人,对欠赌场赌债、高利贷债务的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追讨欠款,以维护赌场秩序和非法利益。具体参与人和情节,见下列犯罪事实。

龙某2等人于2015年5月12日1时50份许,在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三路43号老赵洗车店内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44人,缴获赌资65333元、赌博工具一批。公安机关依法对龙某2、李某C、赵某C、严峻红、李某C、张吉建、王某6、罗勇军、邓云卫、李渡、钟某F(店主)刑事拘留,对张兵等21人行政拘留,对汤巧刚等5人行政罚款。

龙某2等人通过开设赌场,还衍生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一)龙某2通过开设赌场,趁机发放高利贷,借机敛财,以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源”;遇被害人无法归还高利贷,就引发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1、2014年4月30日,被害人黄某乙向龙某2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150厘,在2014年5-7月间,黄付给龙12000元利息,2014年9月,因黄某乙两个月没有付给龙利息,龙找到黄,强逼黄签下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要求黄某乙的哥哥在借条签担保人,后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黄某乙的父亲帮黄分三次将6万元还清给龙某2。

2、2014年9月,谢满平经谢沛良介绍,向龙某2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150厘。谢借钱后每月准时还利息,在2015年1月,谢满平在唐君友的赌场里输钱后,打电话向龙某2再借款1万元,龙某2说要扣除之前所借1万元的利息和预支一个月的利息,然后由唐君友从水钱中拿了6000元交给谢满平。因谢满平之后没有按时还钱,龙某2就找到谢的姐姐谢肖媚还钱。

3、2015年3月15日开始,韩健斌开始向龙某2借钱,后在龙某2的赌场里赌博输钱后又继续向龙某2借钱,至2014年4月23日,韩健斌累计借龙某2357500元,被龙某2强迫写一张50万元的借条,并用车牌为粤S×××××马自达锐翼抵押给龙某2。2015年5月1日14时30分,李某C、张吉建等6名男子在角社村苏柱华家中找到韩健斌,打了韩两巴掌耳光后,要求韩明确答复何时能还钱,之后将韩强行拉上一辆墨绿色小车,然后逼韩打电话回家要钱,两个小时后才让韩离开。5月3日,韩健斌接到龙某2的追债电话,龙某2在电话中威胁说:“明天没有答复就砸玻璃,后天打人,大后天泼老婆和儿子硫酸。”后来,韩健斌的父亲与龙某2谈好在今年6月1日前还钱,龙某2及其手下就没再找韩。

4、因苏柱华借龙某2的钱无力偿还而逃离东坑,去向不明,在2015年4月11日、6月2日、6月26日,苏柱华的妻子汤运娟在东坑镇角社村新村路19号家中,遭遇不明身份的人在家外墙处用红油漆写上“还钱”字样,期间还被人用石头砸门。

5、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害人丁某甲在东坑镇豪都酒店后面袁启海的小卖店与龙某2一起以“三公”形式赌钱,田某A在发牌时换牌,将一门10点的牌发给丁某甲,丁发现后就和田吵了起来,并让唐君友主持“公道”,唐称田没有出千,龙某2也说:“如果他出千的话,那我输的钱你赔给我啊。”说完,就有十几名男子对丁某甲拳打脚踢,打到丁流鼻血,然后,唐君友要丁某甲跪下向龙某2道歉认错,丁没有下跪,把下注的200元留在赌桌上逃离赌场。

(二)龙某2等人发现有人气较旺的小店、场地,即强行“征用”来开设赌场,或者向店主要求“抽水”。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唐君友看中东坑镇荣兴公寓的二楼适合开设赌场,就要求房东汪文栋提供二楼给其开设赌场,汪文栋知道唐君友是混混,不敢得罪,只好提供荣兴公寓的二楼给唐君友开设赌场,后因唐君友嫌该处没什么人参赌而作罢。

2、2014年9月,龙某2看中东坑镇小塘村豪都酒店后面的小店适合开设赌场,龙派唐君友找到店主袁启海,要求袁提供该小店给其开设赌场,并声称不会有事,袁不敢得罪唐君友,只好提供小店给唐君友开设赌场,每次收取400元场地费。

3、2014年10月,龙某2看中东坑镇小塘工业区福登厂对面的小店适合开设赌场,龙派唐君友找到店主余东海,要求余提供该小店给其开设赌场,遭余拒绝。几天后,唐君友就派手下以余在小店内赌钱没经过允许为由,对余东海实施殴打,余只好和唐君友谈判,唐君友以下面小弟要吃饭为由,再次要求余提供小店开设赌场,并担保以后不会有人找余的麻烦,余被逼无奈,只好提供小店给唐君友开设赌场。

4、2014年10月,龙某2看中东坑镇角社村新村20号张加校的小店适合开设赌场,龙某2以赌场的赌客都过来该小店赌钱为借口,禁止张在小店内开赌,并派朱某A带人监督张的小店是否开赌,如再开赌一次就向张加校索要3000元,一天晚上,朱某A发现张加校的小店又有人在赌钱,就向张索要3000元,张不同意,朱的手下就打了张一个耳光,张加校只好同意在打牌赌钱时让朱某A带人来抽水。10月底,唐君友就开始带人在张加校的小店开设赌场。

5、2014年11月的一天,龙某2看中东坑镇黄屋村华兴便利店旁的小房子适合开设赌场,龙派“猴子”(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找到店主汤博华,声称房东同意给其在华兴便利店旁的小房子开设赌场,汤只好同意让给他们开设赌场。当晚李某A、“猴子”等人就开始在该处开赌,龙某2本人也过来参赌,汤见赌场太多人赌钱,就向房东反映,然后拒绝龙某2等人在该处开赌。李某A找到汤博华,如果以后有人在店里赌钱就要让他过来抽水,否则就不能打牌。一个月后,“猴子”私自在该小店开赌,慌称已经得李某A的同意在该处开赌,抽水的钱由其交给龙某2,被李某A发现后,李某A对“猴子”实施殴打。

6、2015年3月份,李某A发现东坑镇黄屋村冈谷电子厂对面一出租屋406房晚上有人在赌钱,就向租客韦俊茂提出赌钱时让他过来抽水,韦知道李某A是混混,不敢得罪,只好同意,每晚赌钱时让李某A从中抽水。

(三)龙某2等人想尽办法发展赌徒

龙某2、李某A于2014年12月,发现在东坑镇角社村152号铭利机械厂的老板晏佑安平时在厂里和朋友打麻将赌钱,就找到晏佑安,让晏以后带朋友到他们的赌场里赌钱。

三、寻衅滋事罪

2015年4月20日21时许,刘某C在东莞市东坑镇小塘工业区福登厂对面余东海的小店前打桌球时撞到被害人闫某的肩膀,刘某C立即很凶地辱骂闫,并用拳头对闫实施殴打,正在一旁的朱某C、李某C、严某C、见状,立即抓起桌球棒冲上前殴打闫某及闫的同事陈广元、尤家东、李明哲、欧发宁等人,钟某A、“小黄毛”(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见到朱某C等人在打架,从本田车上分别拿出一把开山刀及一根钢管冲过来殴打闫某等人,至闫某等人受伤(经法医鉴定:闫某、陈广元的伤势已达轻微伤),然后刘某C等人分乘两辆小车逃离现场。李某C听说自己的马子打架后,就说还要把对方再打一顿,于是带领刘某C、朱某C、田某1、杨某、张吉建等人开着三辆车回小塘村原先打架的地方准备再打对方一次,结果发现有警车在场只好离开,但龙某2认为组织成员受了欺负,再次带上马某A、朱某A等人去找对方麻烦,结果发现对方有人受伤比较重才作罢。

四、敲诈勒索罪

2014年7月份的一天18时许(具体时间不详),龙某2因被害人谢某丙于去年12月份向其借款10000元,只还了8000元后没再还款,遂带领李某C、朱某C、田某1、唐君友、朱某A(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东坑镇沟通100营业厅附近抓住谢某丙。龙某2持钢条对谢实施殴打后,然后押着谢某丙到其家中,向谢的母亲黄福兄敲诈20000元,黄不答应。李某C等人就当着黄的面猛殴谢某丙,谢被打得无法忍受,只好打电话给姐夫卢锦和求助,在卢锦和当场交20000元给龙某2后,才将谢某丙释放。

五、非法拘禁罪

2014年5月初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凌晨2时许,因被害人欧某乙在赌场里借了龙某26万元未归还,龙某2伙同田某A、田某1、朱某A(另案处理)、杨涛(另案处理)、苏沃辉及1名男子在东莞市沥镇中心红绿灯附近一出租屋将欧某乙强行带到东坑镇黄屋村鸿信市场动感酒吧旁边田某1经营的铺位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间,龙某2、李某A、田某A、田某1、杨涛等人轮番对欧某乙进行拳打脚踢,威逼欧某乙还钱并写下欠条,欧答应立即还钱3万元并写下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于当日6时许才得以释放。

六、故意伤害罪

2010年7月13日19时50分,龙某2在东莞市东坑镇彭屋村丹香川菜馆找到被害人张某丙,借口龙波的母亲在宝柏玩具厂受了委屈,向张某丙勒索几千元(龙某2没说具体数额),遭张拒绝后。张某丙吃完饭后在返回宝柏玩具厂的路上,龙某2指挥田某1、龙波(另案处理)等5、6名男子持水果刀、木棍、砖头等工具围着张某丙进行殴打,致张的头部被砖头砸伤(经东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已达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现场勘验材料,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借条等书证,张某建等证人的证言,袁斯全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犯龙某2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田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田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拘禁罪无异议,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犯罪不是事实。

被告人田某1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不应认定;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田某1不构成上述犯罪;3、在敲诈勒索犯罪及非法拘禁犯罪中田某1是从犯;4、被告人田某1认罪态度较好。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13年以来,被告人龙某2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龙某2为组织、领导者,以唐某A(另案处理)、李某A、李某C、田某A、田某1、朱某A(另案处理)、马某A(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刘某C、朱某C、钟某A、严某C、李某C、赵某C、贾某C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两年多来,该组织成员不断扩充,势力逐步膨胀,暴力犯罪活动日益升级,组织购置了枪支、大批钢管、砍刀等作案工具,以便实施犯罪。该组织先后实施了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维护非法地下秩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对当地老百姓造成心理强制,对东莞市东坑镇区域形成了非法控制,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其组织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一)组织特征明显,成员众多,分工明确。

1、龙某2在该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其组织成员都是直接或间接听从他的指挥、安排,要做事的时候,都是由其召集和安排;组织成员都称呼其为“龙老板”、“龙飞”、“飞哥”。

2、明知违法,仍积极自愿参与。其组织成员通过被龙某2拉拢或自愿投靠的方式聚集到一起,明知组织做违法犯罪的事,仍想跟着龙某2靠不合法的手段去挣钱,即使去参与寻衅滋事、打架、打砸他人店铺、抢劫他人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没有任何报酬的情况下仍积极主动的参与。

3、层次分明。组织成员以龙某2的“马仔”自居,对内称龙某2为“飞哥”,对外称龙某2为“龙飞”。以龙某2为组织、领导者,以唐某A(另案处理)、李某A、李某C、田某A、田某1、朱某A(另案处理)、马某A(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刘某C、朱某C、钟某A、严某C、李某C、赵某C、贾某C等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4、组织成员活动一致,相互熟悉,讲义气。平时在外面活动也是三五成群的。在成员遇到麻烦时,成员之间都积极主动帮忙报复,如组织成员刘某C在东坑镇小塘村福登厂对面一饭店门前与闫某因碰撞发生争执,朱某C、李某C立即拿桌球棒上前帮忙殴打对方,钟某A等人就从车上拿来开山刀冲过来砍伤对方。

5、分工明确,统一作案。组织在做违法犯罪活动时,一般是由龙某2发出指令或马某A向下传达龙某2指令,安排其他组织成员准备工具、车辆后去做违法事情,龙某2有时亦随同。特别是在赌场的分工上更为明确、固定,李某A负责开设及管理黄屋村辖区的赌场,唐君友负责开设及管理小塘村辖区的赌场,李某C负责管理协助唐君友的赌场,田某A、钟某A负责维护赌场秩序,田某1负责管理赌场及放出去的高利贷财物账目,严某C、李某C、刘某4、王某5负责在赌场放高利贷,赵某C组织客源参赌,刘某C、朱某C负责看风,王某(另案处理)负责洗牌、派牌和抽水。同时有较为固定的聚集窝点,一般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前,都在赌场或广衡汽车美容店聚集,如袁某全被寻衅滋事案,数十人就是分别在该两处聚集,分配工具、车辆,然后由龙某2带队去找袁某全谈判,马某A还向天鸣枪威慑对方。

(二)经济特征明显,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组织的目的,为维系犯罪组织作案、生存与发展提供保障。

1、有固定的非法经济来源。其一,以开设赌场“抽水”和放高利贷为主要经济来源,从2013年以来,先后在东坑镇丁屋村老赵洗车店、小塘村豪赌酒店后面袁某的小卖店、小塘村福登厂对面余某海小卖店,角社市场附近一老房子内等地轮换着开设赌场,以“三公”形式赌博,以四川、湖南、河南籍在东坑镇务工人员参赌为主,每日抽佣达1万元以上,组织开赌场共获利数百万元。其二,发放高利贷,在赌场组织以每借1000元利息给参与赌博的人,就从“水桶”中抽取40元作为利息,当借款人赢钱后需马上还款,从而维持赌场运转,达到多抽佣的目的,若借款人输钱后未在三天内还清借的钱,则按每1000元每天100元作为利息计算,有的甚至日息高于200厘。龙某2安排李某A、李某C、田某A、朱某A等人上门暴力催要借款,公安机关从龙某2车上搜出借条就高达117万元。

2、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提供生活保障。其一,在赌场龙某2以给骨干成员股份形式,参与分成,以向组织成员发工资的形式,每名组织成员每天工资100元、200元、300元不等;组织抢劫其他赌档的钱或敲诈勒索成功后,按照报酬的数额给参与成员每人100-200元的报酬。上述资金是该组织成员的主要经济来源。其二,犒劳成员,提供娱乐。为笼络组织成员,在做事后或节日,龙某2经常叫成员一起吃饭或者吃宵夜,到酒店唱歌喝酒,全部由其买单。其三,慷慨关照,有求必应。唐君友开设赌场过程中资金紧缺时,就打电话给龙某2,龙某2即送钱过来。

(三)暴力性、胁迫性行为特征明显。

该组织长期将大批钢管、砍刀藏于随行车辆或万州烤鱼店对面的出租屋内,以便随时实施暴力犯罪。为了获得非法利益或扩大其组织的社会影响力,组织成员在每次作案中,无不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多起寻衅滋事案中,组织成员随意持铁管、砍刀殴打他人或打砸他人财物,甚至用自制散弹枪鸣枪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在追债时,随意殴打欠债人,甚至非法拘禁他人。如:2014年7月,谢某丁因借龙某210000元,在还了8000元后未归还余下欠款,龙某2带领李某C、朱某C等人找到谢某丁,然后押解至谢某丁的家中勒索20000元,并当着谢的家人面前随意殴打,逼迫谢的家人还钱,在收到钱后才将谢某丁释放。又如在2014年5月,被害人欧某丙因在唐君友的赌场输钱欠下龙某23万元未归还,其组织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将欧某丙从横沥镇的出租屋劫持到东坑镇黄屋村田某1经营的小卖店非法拘禁并实施殴打,要求还款6万元,直到欧还了3万元并签下一张3万元借条后才得以释放;再如2015年3月20日,龙某2借口袁某全抢了唐君友赌场里的客人李某甲,带领李某A、唐君友等10余人携带枪支、开山刀等工具砸了袁某全位于常平镇岗梓村的赌档,李某A用散弹枪指着袁某全进行威胁,当晚,龙某2又纠集李某A、李某C、马某A等数十人携带枪支、开山刀、钢管等工具在袁某全面前摆场子,马某A还持自制散弹枪向天鸣枪,造成群众恐慌。

(四)社会危害严重,称霸一方,在东坑镇形成较大影响力,严重破坏当地的社会秩序。

龙某2组织以较强的组织性,并时常以暴力或暴力威胁为手段,多处开设赌场,多次暴力追债,在小塘村、黄屋村对未经其允许而私下聚赌的小店实施抢劫、敲诈勒索,获取不法利益。该组织在东坑镇区域名气甚大,给当地的百姓形成了一种心理强制。主要表现在:其一,尽人皆知,恶名昭彰。由于组织在当地恶性大,人人皆知,明知被龙某2组织敲诈、打砸也不敢报警,敢怒不敢言,担心被报复;其二,违法行为干涉了群众的日常经济与生活。其非法干预的事件大到抢劫他人财物,小到强迫他人提供场所给其组织用于开设赌场,涉及面广、涉及人多。调查中发现黄屋村一条街的店铺都被其组织成员敲诈勒索过,一些店主或个人不堪其组织的骚扰,不得不将店铺关闭、离开东坑或出钱保平安,严重扰乱当地的正常市场秩序;其三,违法行为多样化,无恶不作。当前查证的案件展现出组织成员涉嫌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持有毒品等,且作案数量多、作案频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

1.砍刀一把、钢管一根:作案工具。

2.赌桌、扑克牌等赌具:作案工具。

(二)书证

1.到案经过:证实田某1、龙某2、李某A、李某C、田某A、朱某C、刘某C、钟某A、严某C、李某C、赵某C、贾某C、刘某4、钟某F系被动到案,无自首情节。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田某1、龙某2、李某A、李某C、田某A、朱某C、刘某C、钟某A、严某C、李某C、赵某C、贾某C、刘某4、钟某F的身份信息情况,均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并证实在逃的被告人唐君友的身份信息情况(男,1982年8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永川区红炉镇万胜村潮水屋基村民小组10号)。

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田某1、龙某2、严某C、钟某A、张某建、钟某F、田某A、梅金华、吴林兵、刘日山、冯听浩、代天元、李娅、李被翠、陈磊、陈树林、郑显均、谭业青、张兵、雷飞斌、邵冠军、司书鹏、林裕业的搜查和扣押情况。

(1)证实从被告人龙某2身上搜出现金19875元,从其驾驶的粤S×××××小轿车上搜出现金35530元,外币一张(编号G***60),银行卡五张,身份证两张、社保卡一张、钱包一个、棒球棒一个。(2)从被告人李某C处扣押现金757元、手机一部、手表一个、佛珠一串、戒指一个、钥匙一串、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小刀一把、挎包一个。(3)从张某建处扣押挎包一个、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现金11055元、弹簧刀一把、数单三张、钥匙两串。(4)从被告人钟某F处扣押现金3074元。(5)从李某处扣押现金627元、银行卡五张、身份证一张、手表一款、钥匙一把、钱包一个。(6)从被告人严某C处扣押现金2231.5元。(7)从被告人钟某A处扣押现金2194.2元。(8)证实从参赌人员陈树林等人处扣押赌资11648元。(9)在田某1出扣押手机二部、人民币15500元、小汽车一辆。

4.借条31份:龙某2签名确认的借条和汇总表。证实韩建斌等31人与龙某2签订借条的情况,其中韩建斌的欠款金额为50万元,其余人员欠款金额1万至6万元不等。

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陈树林等21名参赌人处以行政处罚。

(三)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我平时在赌场工作和了解到龙飞是一个东坑镇的大佬级人物,跟在他下面的人员有老虎、湛江勇、田某1、天神、老马、小朱、老三、老四、小亚飞;跟在老虎下面的人有小马、小伟、公牛、老鸭、我,还有几个不认识的;老四下面的人有小雷子、小冷、刘某C、丁潘;老马下面我只知道有小胖;湛江勇、田某1、天神、小朱、老三、小亚飞下面有什么人我不清楚。

老虎、湛江勇、田某1、天神、老马、小朱、老三、老四、小亚飞平时都是跟着龙飞出出入入,平时都是对外宣称跟龙飞的;龙飞只要一到赌场,所有人都对他恭恭敬敬的;龙飞去到赌场想打庄的,不管是谁在打庄都要让位给他打庄。

2015年年初的一天,我在豪都酒店后面的赌场里赌三公,当时龙飞输了钱,小亚飞就立刻走过来说帮龙飞发牌,想讨好龙飞;有一局小亚飞发了一副十点的牌给一个本地男子,该本地男子就说小亚飞出千,龙飞很大声的问该本地男子是什么意思,小亚飞和天神、小胖、阳阳他们听到后就立刻上前打该名本地男子,该本地男子被他们围住打,老虎看他们打得出不多了,就叫他们不要打了。当时我看到该本地男子被打到留了很多血;该男子知道开罪了龙飞,不得不向龙飞道歉,最后该本地男子还要向龙飞下跪道歉。

2015年3月份的一天,我们去东坑镇坑美村找江西那件事,当时龙飞自己就站在最前面,后面就站着老虎、湛江勇、田某1、天神、老马、小朱、老四、小亚飞和小胖等人,其他人要不就没有下车,要不就站在这班人的后面,当时可以站在龙飞身后的除了小胖以外的都是他的直接手下。

我只是跟着老虎在赌场里做荷手发牌,只是参与了东坑镇龙坑村龙飞找江西一事,其他事我也没有做。公牛、小马、小伟他们就是跟着老虎做事的,平时也经常在一起玩和吃饭;我们只是上班时才到赌场;我们都是领着老虎发给我们的工资。

我听老四自己说过,小雷子、小冷、刘某C、丁潘都是由他安排进去赌场里看路口、看风、拿工资;他们平时对老四很恭敬地,就算老虎、老三他们拿老四开玩笑,他们在也不敢笑的;他们也很听老四的话;我听小雷子说过有一次搭一个摩托车达克斯基,老虎叫他们不要打,他们都不听,照样去打,他们只是听老四的话,其他的人都不听的。

龙飞要安排工作,他是先找他下面的人,再由他下面的人来找人做事,一般都是一层一层的安排。龙飞没有直接给我们发工资,但我知道老虎开设的赌场,是通过龙飞的关系才能开设,而龙飞自己也是赌场的老板,老虎、老四也是在赌场里的股东,因为每次赌场分抽到的睡前是,都是田某1、老虎、老四到房间里分钱的,但田某1不是赌场的股东,他是帮龙飞管理财务的;龙飞自己是没有去分水钱的,都是田某1去分的。田某1同时也在赌场里放数,是帮龙飞放数的,天神、小亚飞、老三也在赌场里放数。我估计老三是帮老牛是放数的,因为我看到过老三和龙飞在赌场里对账。上述人员是通过赌场来赚取利益的,湛江勇、老马、小朱我就不知道他们朱阳帮龙飞做什么,因为我只是跟着老虎干。我、小马、小伟、公牛、老鸭、小雷子、小冷、刘某C、丁潘、小胖都是在赌场里工作和领工资的。老三、老四、老虎是结拜兄弟。

辨认笔录:王某辨认出田某1、公牛、小朱、阳阳、老马、阿勇、天神、小雷子。

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龙飞”是头目,“阿勇”、“老虎”、“小阿飞”、“天神”、“老四”、“田勇”、“小朱”、“小马”是骨干人员,“老虎”、“阿勇”是负责开赌场的,“小马”是“龙飞”的打手,“老四”是在“老虎”开设的赌场的股东,“小阿飞”在赌场里负责看场、收数,“小朱”、“田勇”在赌场里负责放数,“天神”负责管理赌场的水桶,还有一名叫“小胖”的男子是跟“小马”混的,“阿凯”、“老鸭”是跟“老虎”混的。“老五”、“乐乐”、“阿凯”在赌场里是负责发牌的,还有一个叫“公牛”的也是在赌场里放数的。

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龙某2就是“龙飞”,李某A就是“阿勇”,马某A就是“小马”,李某C就是“老四”,田某A就是“小阿飞”,朱某A就是“小朱”,张某建就是“鸭哥”,田某1就是“田勇”,杨某就是“天神”,唐永荣就是“公牛”,唐君友就是“老虎”。

3.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只知道“龙飞”是黑社会,是“阿勇”和“老虎”的老大,“阿勇”和“老虎”均在外面开设赌场,手下有很多马仔和打手。

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龙某2就是“龙飞”,李某A就是“阿勇”,唐君友就是“老虎”。

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龙飞”是我的老乡,我对他了解的不多,但是我在东坑生活了20多年,我也听说“龙飞”在东坑有一帮人跟着他,在四川人里面比较有势力,主要是在东坑鸿信市场附近一带活动,在这一带混的人只要说是跟“龙飞”混的都没人敢惹他们。我做自己的生意没有跟他们有什么接触。只是有时候听老乡说过“龙飞”那些下面的马仔在鸿信市场一带骗吃骗喝,有时候买烟或者吃饭不给钱。我有时候会见到“龙飞”带着手下的人来我公司喝茶,但是我都不知道姓名、外号什么的,都是“龙飞”跟我聊天。我从来没有在“龙飞”开的赌档里面赌过钱。我跟“龙飞”聊天的时候说过我不爱去赌钱。我知道有个老乡叫李浩的,在大岭山镇开了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听说他在“龙飞”开的赌场里面赌过,还欠了“龙飞”几万元赌债。“龙飞”曾因李浩的欠债打电话给我,让我做担保,因为我跟李浩比较熟;我借口在成都出差就没有担保。我后来听李浩说,因为他欠“龙飞”的钱没还被“龙飞”踢了几脚,具体伤势我就没有细问了。“龙飞”的手下我见过的大概有3-4个,估计有十几人跟着他,具体我也不清楚。东坑在道上混的,我们四川这边的就是“龙飞”,主要在东坑鸿信市场一带活动。

5证人何某C的证言:龙飞那伙人在东坑镇主要做开赌场、放高利贷和打架之类的一些犯罪违法行为。我听说,2015年4月左右,龙飞手下的几个人在鸿信市场打了2个人;2015年4月份左右,龙飞带了十几个人开2-3台车,在先益电子厂门口准备打架,但后来没打成。我还听说好多本地人因为去龙飞的赌场赌钱输了好多钱。有一个东坑镇角社村的本地人赌钱输了十几万。外面好多人都说现在东坑一半以上的赌场都是龙飞的。龙飞在东坑好有名气。我在东坑只有两个人,但都经常听到那些说起龙飞,他们说在东坑里面混的人都要称呼龙飞为“飞哥”。龙飞对待欠他钱的人追债是好狠的,利息也很高,像龙飞打个架随随便便就打几台车,叫几十个人出来,不是一般小混混能做到的。龙飞那些马仔在东坑好嚣张,打架也好狠。

辨认笔录:何某C指认在赌场里面的工作人员,称这些人都是跟着“龙飞”开赌档的,还知道“龙飞”这帮人在东坑镇其他地方开赌和打架,名气很大。何某C辨认出7号照片就是“四哥”(即是李某C);22号照片就是“凯哥”,是在赌档里面发牌的男子(即是王某);33号照片就是“赵哥”(即是钟某F);44号照片就是“乐乐”(即是邓某卫);53号照片就是“龙飞”,赌档就是他开的(即是龙某2);66号照片中的男子叫不出名称和外号,他在赌档里是站在发牌的旁边的(即是张某建);83号照片中的男子叫不出名称和外号,在上述赌档里面见过(即是钟某A);96号照片中的男子叫不出名称和外号,在上述赌档里面见过,他一直跟在“龙飞”旁边(即是马某A);102号照片就是“老虎”,当时借的高利贷就是该男子拿钱给他的;“老虎”称钱是“龙飞”的,“龙飞”是他的老板(即是唐君友)。

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经营东坑镇桥联百货店。从2013年5月份的一天9时许,一名年约60岁的老头带了3个男子,以打麻将为由,在百货店的小房间呆了一个多小时。之后他经常过来打麻将,并经常赢钱。大概一个月后,两名名雅厂的员工发现该老头出老千且麻将上有记号,并打了老头一巴掌。后龙飞带几名男子开了两辆车过来,说老头在我店里被打,要我赔偿医疗费1万元,如果不赔钱就让我开不成店,并把店里架子上的零食砸在地上。我知道他们要敲诈我,就叫了一个老乡帮我调解,后谈好了赔偿2000元给老头。我怕龙飞叫人砸我的店、威胁到我的家人,才给他钱。大概过了约1年,龙飞的手下叫猴子的男子到我店跟我说,要在我店里开赌档给人赌三公,并说到时会给我场地费。我没答应。

我被敲诈后开始留意龙飞。我听说龙飞是东坑镇的黑社会,专门开设赌场和敲诈勒索他人。我店周边的商户都很怕龙飞。我知道我店下方的华星百货店和一名叫晓萍的女老板(在我店上方开百货店),也是给龙飞整过。

辨认笔录:张某甲辨认出龙飞、老虎、一名湖北籍男子(即是李某C),三人一起参与向其敲诈勒索。

7.证人叶某的证言:我在东坑镇经营华丽照相馆。2014年12月底一天20时许,我店里有四名周边工厂的人在打麻将,还有一名男子在看他们打麻将。一辆白色轿车载四名男子到我店里。看打麻将的男子就说,我在麻将做了手脚,有人出千,自己打麻将输了很多钱。我说你从来没有在我这里打麻将,如何在我这里输钱。该男子还是说在这里输过钱。我知道该男子想敲诈我的钱。该男子提出要我赔他6000元,我怕他们闹事就说给1000元。该男子说不行,这事没有钱赔就不能开店,如果叫龙飞过来就不止赔6000元。我就怕了,为破财消灾,就提出给2000元。该男子不同意,后开车过来的一名说白话的男子和该男子商量了一下,说白话的男子就说收我2000元就算了。我就给了他们2000元。该名看打麻将的男子没有在我店里打过麻将,但他的一个朋友打过,都是赢钱走的;他告诉我该名看打麻将的男子是龙飞的手下。

我听人说,龙飞是东坑镇的黑社会,有很多人跟着他,还听说他们有收保护费和敲诈勒索的行为,在东坑横行霸道。

辨认笔录:叶某指认出10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参与敲诈勒索的说白话的男子,即是李某A。

8.证人张某乙的证言:龙飞一伙人,以龙飞为首,手下的马仔有老虎、小朱等人,起码有二三十人,主要以开设赌场牟利。外面传闻这些人都是黑社会,平时都会拿那种很长的刀做事。2014年11月,我看到老虎的马仔拿着很长的刀在炫耀。我听老虎的马仔说,2014年11月的时候,在鸿信市场,龙飞的两个马仔因为有冲突拿着刀自己人打自己人,其中一个人被捅伤了。

辨认笔录:张某乙辨认出龙飞、老虎、小朱(朱某A)。

9.证人黄某丙的证言:2014年10月,我听说黄绍龙因为欠龙飞钱被打了。黄绍龙跑路,其家人不肯还钱。后龙飞在东坑找到黄绍龙,带了几个马仔抓黄绍龙到烈士陵园旁边的一个鱼塘,其中一个马仔拿木棍打了黄绍龙几下。

我知道龙飞开赌场、放高利贷;手下有十几人帮他维持赌场运作和收数。听说龙飞收数比较狠,一般是叫手下的马仔去收数的,如果欠债不还,会把欠债的人关起来,甚至殴打;要欠债的人重新写一张新的欠条,逼其家里人还钱。

10.证人谢某甲的证言:我听说龙飞这一伙人是混黑社会,手下有一帮人帮其做事,主要是做赌场和放高利贷。如果欠钱的人不还钱,他们会对那些人进行殴打。我还听说龙飞一伙人会逼一些欠他钱的人写高额的欠条,好像谢某良跟我说过,之前欠龙飞8500元,一年没有给过利息,龙飞找到他要求写两万多的欠条。还听说东坑有个人因为欠龙飞钱被打到差不多残废。总之,龙飞这一伙人做事好狠的,一般人都不敢惹他们。

11.证人杨某的证言:我和“老虎”、田某1、“湛江勇”、“老四”、“小马”、“小阿飞”、“老三”、“小朱”都是跟着龙某2在社会上混,我是负责在赌场看场的;“老虎”是开设赌场的;“湛江勇”以前是在龙某2的赌场里做荷手的,后来他有时候也会在东坑镇一条村(具体是黄屋村还是彭屋村我不知道)开赌档;“田某1”负责管理赌场的账目,有时候也会在赌场里放数;“小阿飞”负责在赌场里放数;“老四”是在赌场里看场的,有时候“老虎”有事不在的话就由“老四”负责管理赌场。“小马”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跟龙某2走的很近,关系很好,“小朱”做什么的我不清楚。“老虎”下面就是有几个在赌场做事的人,“老四”下面就有几个湖北的小孩子跟着他,其中一个叫“小雷子”,其他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大概有4、5个人;“小朱”自己没有手下;“小马”有个手下叫“小胖”;“小阿飞”有几个小孩子跟着他的;”湛江勇”也有几个湖北的小孩子跟着他;田某1没有手下;“老三”也没有手下。平时就是靠在赌场里看场领取100元到200元的工资维持生活。

(四)同案犯的供述:

1.李某A的供述:第一份讯问笔录供述称(1)其和“老虎”、“小马”、“田某1”、“天神”、“小朱”、“老三”、“老四”、“小亚飞”、“阳阳”、“猴子”是跟着“龙飞”做事的,“龙飞”是他们的老板。李某A和“老虎”主要是开设赌场,“龙飞”将黄屋村分给李某A管理,小塘村分给“老虎”管理,两人负责看自己辖区内是否有人开设赌场。赌场能不能开由“龙飞”来批准,如果有的赌场事先没有经过“龙飞”批准,要么由李某A他们安排人过去抽水或者合伙开设,要么就会赶走赌客,禁止赌场开设。田某1主要是管理赌场和放出去的高利贷财物账目;“老三”有时也管理赌场的账目和放数;“小朱”和“天神”负责放数;“小马”是“龙飞”的贴身保镖,很多“龙飞”的指令由“小马”传达;“小亚飞”负责放数,有时负责开设赌场;“阳阳”是负责在赌场里放数和帮“龙飞”处理家里面的事情;“猴子”帮“龙飞”在外面的小赌档抽水。(2)李某A手下有一个叫“田鸡”和一个叫“肥仔水”的男子跟着做事,“小亚飞”的表弟曾跟过李某A做事。“老虎”手下有“老鸭”、“阿凯”和老虎的一个结拜大哥,以及一帮李某A不认识的小孩子。“老四”手下有“小雷子”、“小龙”、“小冷”、“丁潘”以及一帮湖北的小孩。“老三”也是用“老四”和“老虎”的人做事,“老马”手下有“小胖”和两名李某A不记得名字的男子。“小亚飞”手下有一帮湖北来凤县的小孩子。“田某1”、“天神”、“小朱”手下没有人跟着他们做事。(3)李某A以前与“龙飞”的关系很好,但是后来“龙飞”身边的人多了之后“龙飞”就开始不相信李某A了。“龙飞”每次安排李某A去做事后都会给两三百元作为报酬,其他人的报酬也差不多。“龙飞”没有每个月都给李某A等人工资,李某A等人都是挂着“龙飞”的名在外面开设赌场,每天开完赌场后赌场如果有利润的话就给“龙飞”一千至三千元不等,主要看利润有多少。“龙飞”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抢其他赌场和勒索。“龙飞”说过自己人可以开设赌场,其他人不可以开。如果是其他人开就要由李某A他们派人过去抽水,有外面的人抢赌客的话,“龙飞”就会帮李某A他们出面处理,“江西”的事情就是因为一名叫“玻璃”的赌客被“江西”抢了,“龙飞”就出面去砸“江西”的赌场。如果是自己人有事的话就要向“龙飞”报告,由“龙飞”出面处理,如果内部人员有矛盾,都是由“龙飞”来处理。李某A从2011年开始跟着“龙飞”做事,主要经济来源就是帮“龙飞”做事和开设赌场,一共赚了5至6万元人民币,都已全部花光。“龙飞”是靠开设赌场和放高利贷起家的。

辨认笔录:辨认出龙某2、马某A(“小马”)、田某A(“小亚飞”)、唐君友(“老虎”)、王某(“阿凯”)。

2.田某A的供述:自己可以算是“龙飞”的间接手下,因为田某A没有直接跟“龙飞”做事,龙飞也不开工资给他,只是有时候“老虎”会叫田某A一起去参与他们的事。“龙飞”的手下有“阿勇”、“老虎”、“田勇”、“小马”、“老鸭”、“阿凯”。“老虎”的手下有“老三”、“阿凯”、“公牛”、“老四”以及“老四”手下的一些小孩子“小冷”、“刘某C”、“小雷子”、“阿超”,还有几个田某A不知道名字的小孩。“阿勇”手下有一些老乡,叫“帽子”、“阿中”、“大炮”,还有一个叫“疤子”,湖北来凤县人。“田勇”主要是帮“龙飞”管账,手下没有人跟着。“小马”的手下有钟某A及他的一个弟弟。“老鸭”是帮赌档看水桶的,“阿凯”是在赌档发牌的荷手。这群人的活动范围主要是东坑镇鸿信市场、小塘和黄屋一带,“老虎”主要在鸿信市场及小塘一袋带开赌档,“阿勇”主要是在黄屋一带开赌档。“老虎”和“阿勇”带人开赌档,“老虎”的人员比较清楚,有“老鸭”负责开水桶,“公牛”在赌档里放数,2013年时田某A也会在赌档里放数,“老四”手下的小孩负责看场。“阿勇”的赌档的人员安排田某A不清楚。平时需要撑场或者打架一般是“龙飞”叫“老虎”电话通知田某A他们,田某A他们一般不会直接与“龙飞”联系,基本上是由“老虎”电话通知。田某A等人收到要去做事的电话的时候,在附近的话一般都会尽快赶到,有其他情况会在电话中说明。田某A与“老虎”、“龙飞”等人的关系主要是靠赌场来维持,田某A之前在赌场放贷,没放贷之后去赌场做下事就可以拿工资,田某A每次都是拿200元。田某A就是靠在“龙飞”、“老虎”等人开的赌场里面拿工资,或者帮“龙飞”做事拿点好处。田某A听说“龙飞”是在2011年开始开设赌档的,到了2013年年底的时候就开始由“老虎”和“阿勇”分别开设了。“龙飞”自己开赌档时有田勇、“阿勇”、“老虎”、“老鸭”、“天神”、“杨涛”这些人在赌档里做事。田某A估计“龙飞”的赌档每晚抽水有一两万,“老虎”的赌档基本上每天都开,赌客有十到二十个不定,每天抽水应该也会过万元,田某A在“老虎”开始做赌档时会在赌档里放数,做了有三个月。

赌档里的老大是“龙飞”,平时“龙飞”做事都是直接跟“老马”、“湛江勇”、“田某1”、“老虎”、“老三”、“天神”、“小亚飞”、“小朱”、“阳阳”他们联系的。“老马”是“龙飞”的头号马仔,是“龙飞”的老乡,天天与“龙飞”在一起,是“龙飞”的贴身打手。“湛江勇”、“小朱”、“老虎”就负责帮“龙飞”开赌档,“天神”也是“龙飞”的马仔,十多岁开始就跟着“龙飞”做事,在赌档里负责看水桶。“小亚飞”也是帮“龙飞”在赌档里看水桶,“田某1”和“老三”是帮“龙飞”管账和放数的,“阳阳”经常帮“龙飞”遛狗,有时也到赌场看看水桶。“老虎”下面有“老四”、“阿华”、“阿辉”、“小马”、“王太彬”、“老鸭”、“海南老大”等人;“小朱”手下没有人跟着;“老马”手下有“小胖”、“小黄毛”、“汤圆”;“湛江勇”手下有五六个他的老乡;“田某1”和“老三”专门帮“龙飞”在赌场放数的,下面没有人跟着;“小亚飞”手下也有四五个人,但是朱某C不熟。“老四”的手下有我、“小冷”、“小龙”、刘某C、“丁潘”等人,平时都称“老四”为“李老大”或者“四哥”。朱某C等人没有正当工作,多数都是靠“老虎”发工资,“龙飞”将小塘村这一片分给“老虎”管,黄屋村这一片分给“湛江勇”管,角社村这一片分给“小朱”管,东坑镇鸿信市场这一块分给“老马”管。平时“海南老大”、“天神”、王太彬、“老鸭”、“老四”、“阳阳”在赌场里给赌客发捧场费。看水桶的工资是每天200-500元,看内场的工资是每天100-200元,荷手的工资是每天300-500元,外面看风的人的工资是每天100-200元,放数的人每天工资是100-200元。

辨认笔录:辨认出7号男子是“龙飞”(龙某2)、18号男子是“老虎”(唐君友)、25号男子是“湛江勇”(李某A)、39号男子是“小亚飞”(田某A)、48号男子是“老四”(李某C)、59号男子是“老马”(马某A)、66号男子是“小朱”(朱某A)、77号男子是“小胖”(钟某A)、89号男子是“老五”(罗某D)、95号男子是“老鸭”(张某建)、108号男子是“乐乐”(邓某卫)、119号男子是田某1、126号男子是“海南老大”(李某)、135号男子是“眼镜”(严某C)、147号男子是“阿凯”(王某)、157号男子是李某C、169号男子是刘某C、177号男子是“阿伟”(刘某4)、188号男子是“公牛”(唐永荣)、199号男子是“天神”(杨某)、210号男子是“阳阳”(贾某C)。

3.刘某C的供述:我们这帮人开赌档、出去闹事打架,最大的是龙飞,我们都叫他飞哥或者老板,直接跟着龙飞的是老马、湛江勇、田某1、老虎、老三、天神、小阿飞、小朱。老马是龙飞的头号马仔、老乡,也是打手之一。湛江勇、天神、小阿飞也是龙飞的打手,田某1和老三是帮龙飞管账和放数的,老虎和湛江勇、小朱三个人是帮龙飞管理赌档这些事情的。这些人下面还各自跟着几个人,要是外面有什么事情要处理,需要叫人,都是这些人通知各自下面的人做事。老马下面有小胖、小黄毛、汤圆;湛江勇下面有5-6个他的老乡,其中有一个叫疤子的;天神下面也有一帮他的老乡,大概5-6个人;小阿飞下面也有一帮他的老乡;老虎下面有老四、阿华、阿辉、小马、王来宾等人;老四下面有我、小冷、小龙、朱某C、泥鳅,我们这些人都称老四为李老大或者老大。

我们这些人没有什么工作和生意,就是靠着龙飞开赌档,高级一点的那些人就有分红,我们这些小喽啰都是一般按照天数发工资,龙飞的赌档开一天一般都会发一天的工资给我们。

龙飞、老虎、湛江勇、小朱四个人一般开赌档,龙飞肯定占股份的,有时候是老虎与湛江勇合伙,有时候是老虎与小朱合伙,有时候是湛江勇与小朱开;很少有老虎、湛江勇、小朱与龙飞一起开的情况。我听老虎说,一般当天赌档收工之后,就先清点水桶里面的钱有多少,当晚水桶里面的钱的三分之一是给龙飞的;剩下的三分之二就要发我们这些赌档工作人员的工资、赌客的捧场费、赌档烟水宵夜等所有开销,剩下的就是另外两个股东平分。水桶每天的钱是不一定的,多的时候大概有十几万,少的也有3-4万。

老四、天神、阳阳、海南老大、老鸭都看过水桶,主要是老四、天神、阳阳看水桶,工资是每天300-500元;王来宾、小龙、汤圆、小冷、小马、小胖等人都一般是看场子的,防止有赌客闹事,维持赌档面的秩序,他们每天的工资是100-200元;阿凯、乐乐、江西一般是做荷手的,每天工资300-500元;田某1、老三、公牛、小亚飞、眼镜等人都是在龙飞的赌档里面放数的,这些人也可以拿工资,平均每天200-300元;我、朱某C、小勇、小马、阿华、汤圆都是帮忙在赌场附近的路口望风的,望风的人都拿着对讲机,望风的人平均一天100元。一般是哪些股东负责具体开赌档的就哪些股东来发,龙飞一般很少在赌档里面出现,都是老虎、湛江勇、小朱具体负责赌档的事情,工资也是他们发的。

龙飞现在应该是东坑数一数二的大哥级别的人物。龙飞一直是在东坑鸿信市场、东豪一带混的,手下有一帮马仔,天神、小亚飞是跟龙飞比较久的。之前“江西华”和“小蔡”被抓了,龙飞的势力就慢慢大了。导致后来龙飞跟去找江西的麻烦,因为江西是跟着江西华的,他被抓了之后,江西就失去了靠山。龙飞想做东坑的老大就找理由去搞江西,因为东坑这边没人敢跟龙飞竞争,龙飞的赌档越开越大,然后就很多人跟着龙飞做事了。龙飞不允许其他人在他的地盘开赌档,如果发现了有人开赌档就会找我们这帮人过去把对方的赌档扫掉,不让人家在其他地方赌,怕影响龙飞赌档的生意,例如K姐那里、豪都后面那家小店以及两次找江西的麻烦等等。

辨认笔录:刘某C辨认出照片中的10号是龙飞(龙某2)、16号是老虎、30号是湛江勇(李某A)、35号是小亚飞(田某A)、49号是老四(李某C)、55号是老马、68号是小朱、76号是小胖(钟某A)、86号是老五、97号是鸭哥、109号是乐乐、114号是田某1、130号是海南老大、137号是眼镜(严某C)、145号是阿凯、159号是李某C、168号是朱某C、175号是阿伟(刘某4)、189号是公牛、198号是天神、209号是阳阳(贾某C)。

4.朱某C的供述:老大是“龙飞”,平时“龙飞”做事都是直接跟“老马”、“湛江勇”、“田某1”、“老虎”、“老三”、“天神”、“小亚飞”、“小朱”、“阳阳”他们联系的。“老马”是“龙飞”的头号马仔,是“龙飞”的老乡,天天与“龙飞”在一起,是“龙飞”的贴身打手。“湛江勇”、“小朱”、“老虎”就负责帮“龙飞”开赌档,“天神”也是“龙飞”的马仔,十多岁开始就跟着“龙飞”做事,在赌档里负责看水桶。“小亚飞”也是帮“龙飞”在赌档里看水桶,“田某1”和“老三”是帮“龙飞”管账和放数的,“阳阳”经常帮“龙飞”遛狗,有时也到赌场看看水桶。“老虎”下面有“老四”、“阿华”、“阿辉”、“小马”、“王太彬”、“老鸭”、“海南老大”等人;“小朱”手下没有人跟着;“老马”手下有“小胖”、“小黄毛”、“汤圆”;“湛江勇”手下有五六个他的老乡;“田某1”和“老三”专门帮“龙飞”在赌场放数的,下面没有人跟着;“小亚飞”手下也有四五个人,但是朱某C不熟。“老四”的手下有朱某C、“小冷”、“小龙”、刘某C、“丁潘”等人,平时都称“老四”为“李老大”或者“四哥”。朱某C等人没有正当工作,多数都是靠“老虎”发工资,“龙飞”将小塘村这一片分给“老虎”管,黄屋村这一片分给“湛江勇”管,角社村这一片分给“小朱”管,东坑镇鸿信市场这一块分给“老马”管。平时“海南老大”、“天神”、王太彬、“老鸭”、“老四”、“阳阳”在赌场里给赌客发捧场费。看水桶的工资是每天200-500元,看内场的工资是每天100-200元,荷手的工资是每天300-500元,外面看风的人的工资是每天100-200元,放数的人每天工资是100-200元。2015年3、4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左右,刘某C在东莞市东坑镇麦当劳门口准备坐摩托车回家时因为车费原因与摩托车司机发生争吵,朱某C就和刘某C一同殴打了该摩托车司机。后两人和“小冷”在鸿信市场附近吃宵夜时遇见“老虎”和那名被打的摩托车司机,摩托车司机向“老虎”说自己被打的事情。“小冷”觉得很不爽,就去踢了摩托车司机一脚,后来朱某C、刘某C和“小冷”三人一起去追那名摩托车司机,追到鸿信市场的一个小巷子里就开始殴打那名摩托车司机。后来“老虎”叫三人过去他那里,就没有再打那名摩托车司机了。2015年4月份的一天16时左右,朱某C和刘某C两人路过东莞市东坑镇豪都宾馆后面一路段时,看到“龙飞”、“小朱”、“侯阳”、“小贵州”四人。当时朱某C只看到“侯阳”一个人在打两名穿着富东厂厂服的男子,打了几分钟后,“侯阳”就叫那两名男子跪在地上,“龙飞”跟这两名男子说了几句话,看这两名男子满脸是血,就从车上拿了1000多元给这两名男子去看医生。事后听说是“小贵州”打麻将时出老千被这两人发现后打了一顿,于是“小贵州”就叫了“龙飞”等人过来报复这两名男子。2015年4月份左右的一天,“小胖”打电话说他在金港沐足洗脚时,该沐足店的一名服务员想打他,叫朱某C和刘某C过去帮忙。两人过去后和“小胖”一起想教训一下那个服务员。后来“湛江勇”就和四五个人也到了,后来店铺的男经理出来协商不成,叫把那名服务员叫了出来。“小胖”和“湛江勇”带来的几个人就围上去打那名服务员,朱某C、刘某C和“湛江勇”就站在旁边看他们打,将该服务员打了一顿后朱某C等人就离开了。2014年5、6月份的一天20时左右,朱某C听“老马”说他的一个亲戚在东莞市东坑镇富东厂工作时与一名同事发生了矛盾,那名同事要找他亲戚的麻烦。“老马”就叫朱某C、“天神”、王太彬等人一起去东坑镇富东厂南门,去到后朱某C看到“小胖”、“老三”等人已经在那里了。接着“老马”的亲戚说清楚是哪伙人要找他麻烦后,“老马”等人就冲上去和对方十多人打起来了。当时打架的有朱某C、“老马”、“小胖”、“天神”、“小亚飞”、王太彬、“田勇”、“公牛”、“小龙”、“丁潘”、“老三”等十多人。打了有5分钟左右,看到有警车过来,朱某C等人就跑了。2014年7、8月份的一天,“龙飞”打电话给“老虎”说有人在东坑镇豪都宾馆里赌三公,让“老虎”去扫场,“老四”接到电话后,就叫朱某C、“小冷”、“小龙”去豪都宾馆扫场。去到后看到“湛江勇”、“公牛”、“小胖”、“老四”、“田勇”、“老虎”、“老三”、“小亚飞”等人已经在那了。朱某C等人就在宾馆房间的门外逐间逐间地去听房间里有没有在赌三公的,将豪都宾馆的所有房间都搜过一遍后没有发现豪都宾馆里面有人在赌三公就各自离开了。2014年7、8月份左右的一天,“老四”打电话叫朱某C、刘某C、王如健、“小冷”、“小龙”去K姐开的赌档。朱某C等人到了之后,看到“龙飞”、“湛江勇”、“老四”、“老虎”、“老三”、“老马”、“天神”、“田勇”、“小亚飞”、“公牛”、“小胖”、“阳阳”等人都在,“龙飞”等人就进去赌档不让那些人继续赌,接着“老四”就将桌面上的钱全部拿走,走到店铺门外将刚刚拿的1000多元撒在门口,让站在门外的兄弟捡,而“龙飞”就继续在店铺里面骂“K姐”,不准她在店铺里开赌。大概过了两三分钟,朱某C等人就各自离开了。朱某C听“天神”说,于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有一名外号叫“徐清”的湖北男子,因为欠了“龙飞”的钱,又不接“龙飞”的电话。过了两天,“徐清”将钱送过来给“龙飞”时,“龙飞”就发脾气说钱不要了,要打他。“龙飞”召集了“天神”、“公牛”、“田勇”等人将“徐清”拉到东莞市东坑镇鹰岭公园打了一顿。听说“徐清”被打得挺严重的。朱某C听“天神”说,于2014年5月份的一天,“龙飞”、“公牛”、“田勇”、“小朱”、“天神”等人在东莞市东坑镇一鱼塘用警用橡胶棍、木棍等工具,将两名欠“龙飞”钱的本地男子打到休克。当时“天神”用牙签插他们男子的手指和用打火机烧他们的皮肤都没有反应。朱某C听“小冷”说,于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老三”想要在东坑镇小塘大榕树旁边一店铺开小店,当时那店铺是卖菜的,不过因为店铺老板不转让给他,“老三”就多次召集了“小冷”、“小马”、“阿华”、“小伟”、“小辉”他们去打砸那个店铺,想通过打砸店铺来赶走那个老板。他们每次都去砸烂店铺的玻璃。最后,有一次那名老板叫了他的几个老乡,拿着钢管坐在店铺里等“小冷”、“小马”、“阿华”等人过来,他们看到店铺里的人拿着钢管出来打他们就跑了,没有再去砸那家店铺。之后“老三”也没有去砸那家店铺了。201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凌晨4时左右,“小朱”赌场里的一名赌客在东坑镇麦当劳门口附近坐摩托车回家时因为车费问题与摩托车司机发生了矛盾,后被这名摩托车司机叫来了两个同行的摩托车司机将那名赌客打了一顿。之后该名赌客就找“小朱”、“老虎”、“天神”、“公牛”、“阳阳”等人过去帮忙。后来他们几个人就在附近找刚才那三名打人的摩托车司机,最后只找到了一个,就把那名摩托车司机打了一顿,并砸坏了摩托车,听说摩托车司机的伤势有点严重。朱某C听刘某C说,于2014年10月份的一天,“阿勇”的女朋友在东莞市大朗镇雅悦酒店上班时被雅悦酒店的客人欺负,然后“阿勇”就叫了“大力”、“大三”、“杨超”等人去雅悦酒店找那名客人。听说当晚他们在雅悦酒店里面打伤了三个人,其中一人被捅成重伤,听刘某C说有人死了。之后“大三”、“大力”、“杨超”、“阿勇”等人就跑了,听说今年又回到了东莞市大朗镇。朱某C听“老四”说,于2015年2、3月份的一天,“龙飞”称有人想找他麻烦,让手下的人最近不要开赌档,吩咐手下的人就在周围转转看有没有人在打牌赌三公。朱某C听“小胖”说,于2015年2、3月份的一天,“龙飞”带着“老马”、“小胖”、“小黄毛”等人,将一个欠“龙飞”钱的男子(该男子是在东莞市东坑镇一劳务派遣公司上班的)抓到东莞市东坑镇鸿信市场旁边的一麻将店铺里,将该名男子打了一顿。在店铺里朱某C看到地上有好几根打断的木棍,听说当时因为那名男子没有还钱给“龙飞”,被“龙飞”关在店铺里一两天,最后不知道什么原因跑掉了。朱某C听“老四”说,2014年9、10月份的一天,王太彬的一个朋友在富强厂工作,因为一名同事借了钱没有还,就叫王太彬帮忙追那个同事还钱,王太彬和“老四”说了这件事之后,“老四”就让王太彬叫了“小冷”、“小龙”、王如健等人去帮忙讨债。他们几个人在富强厂门口等那名员工出来后,因为那名员工没钱还,他们就想把那名员工拉上车,那人一直不上车,王太彬等人就在路边将那个人打了一顿。2014年11月份的一天,“老四”接到一个朋友的电话说帮忙带人去深圳龙华区将水果市场的生意抢回来,事成后会给钱作为报酬。当时“老四”带了刘某C、“小冷”、“阿华”、“小马”、“小伟”、“小辉”、“小胖”、“小黄毛”等人去了深圳市,最后与对方的人打了起来,而且警察还过去处理了。2013年的一天,“龙飞”打电话叫一些人去东坑镇鸿信市场集合区大朗车站旁边与“湖南忠”的人汇合去打架,当时“龙飞”叫了“田勇”、“天神”、“小亚飞”、“湛江勇”、“老虎”、“老四”、“老三”等人开着五六辆车去与“湖南忠”汇合,然后去与“万博”的人打架,但是后来看到对方有200多人就没有去打架。

辨认笔录:辨认出7号男子是“龙飞”(龙某2)、18号男子是“老虎”、25号男子是“湛江勇”(李某A)、39号男子是“小亚飞”(田某A)、48号男子是“老四”(李某C)、59号男子是“老马”、66号男子是“小朱”、77号男子是“小胖”(钟某A)、89号男子是“老五”、95号男子是“老鸭”、108号男子是“乐乐”、119号男子是田某1、126号男子是“海南老大”、135号男子是“眼镜”(严某C)、147号男子是“阿凯”、157号男子是李某C、169号男子是刘某C、177号男子是“阿伟”(刘某4)、188号男子是“公牛”、199号男子是“天神”、210号男子是“阳阳”(贾某C)。

5.钟某F的供述:2015年3月初,“老虎”到其经营的老赵洗车店跟其说要租用该处做非法赌场,前两次其拒绝,第三次其害怕“老虎”会找人砸了其洗车店,其不敢得罪他,便在3月底同意以800元一晚的价格将洗车店租给“老虎”做赌场。后其担心出事被抓,但“老虎”跟其说他的老板是“龙飞”,在东坑镇很有势力,向其保证不会被抓。

其害怕得罪“老虎”是因为“老虎”跟其说他认识很多人在外面“混”的,如果不答应怕会被他报复,另一方面是“老虎”的老板是“龙飞”,“龙飞”在外面的名声很大,都是“混”社会的,其担心他们会打砸其洗车店并对其家人造成伤害。这个赌场的幕后老板是“龙飞”。

辨认笔录:钟某F辨认出李某C、龙某2、钟某A、严某C等人。

6.李某C的供述:我是在2015年4月28日的时候,和严某C一起过来东坑镇跟着老虎一起做事的,我和严某C一起住的。我一直在老虎的赌场里面放数;有5天时间,因为老虎和别人合伙开赌场,我和严某C都没有去。老虎的赌场一般是23时左右开设,次日4时许结束,我很少守到他们收场。赌场每次少的时候有10来人,多的时候有30来人。老虎的赌场如何抽水我不清楚。我的5000元钱一直在老虎处,我不清楚他能放多少次出去;每天我会找老虎要钱,他会随意给点我,最高的一次给了我150元,最低的一次给了我40元,我记得总共给了我430元;被我用掉了。

李某C辨认出照片中,5号就是雷子(朱某C),20号就是刘某C。

7.严某C的供述:我是在2015年5月初的时候,跟着李某C过来东坑镇跟着老虎一起做事的,我和李某C一起住的。每次都是老虎打电话给李某C,我和李某C一起过去赌场的。我在东坑的这十多天里有一两天没有去赌场,因为李某C没有叫我,不知道老虎有没有打电话给李某C。赌场是23时至次日4时开设。少的时候有十多人,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人,另外赌场有十多个工作人员。我是放数的,因为我有2000元钱,每次在赌客赌博输完钱,老虎就会问我要钱,我就将钱交给老虎,鸭哥就会从水桶里拿出80元钱给我,对方赢了钱就会把钱还回来,我又可以放钱出去。我一晚上能放一至两次。我共有1000元收入,都用掉了。

严某C辨认出照片中,5号就是雷子(朱某C),20号就是刘某C。

严某C辨认出照片中,6号女子就是放数给她的女子。

8.李某C的供述:(1)其外号“老四”,没有开设赌场,只在赌场里做事,负责看水桶和帮“老虎”放数(放高利贷),赌场是“老虎”开设的。在赌场工作可以得到2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报酬。(2)2014年5、6月左右的一天晚上,“老虎”打电话跟李某C说有人在小塘大姐麻将馆那里开赌档,让李某C过去看一下,不要让他们在那里开赌档。之后“老马”也打电话过来说“三条K”在小塘那里开赌档,让李某C过去扫场,不让他们在那里开赌。李某C随后叫了“小龙”、“小冷”、“丁潘”等人直接去小塘大姐麻将馆那里,李某C和“老马”、“小马”等人去到小塘大姐麻将馆,李某C等人随后进店与“三条K”争吵起来,不让其开赌档,因为这样抢“老虎”赌场的生意。李某C将桌面上的1000多元人民币扔到房间里,随后就离开了。(3)2015年4月左右的一天,“老虎”打电话让李某C去豪都宾馆扫店铺里的赌档,把赌桌上的钱拿过来。李某C就带着刘某C、“小冷”、丁潘、“小雷子”、“小龙”等人去到该店铺,不让该店铺继续开赌,“小冷”还把桌面上的3000多元拿走了。后来“小冷”将3000多元给了“老虎”。(4)2015年3月左右的一天,“老虎”在东莞市东坑镇豪都宾馆后面一店铺开赌档时,“龙飞”来到“老虎”的赌档让“老虎”把赌场收了,说外面有点事。“龙飞”和李某C说是“江西”的事,并问李某C去不去。李某C当时没有直接回答“龙飞”,之后“老虎”收了赌档,叫了在赌档工作的人和他去“江西”那边干事。“龙飞”与“老虎”带着在赌场工作的人去了“江西”那边,当时李某C、“小冷”、“泥鳅”、“小雷子”、刘某C等人还在“老虎”赌档里。后来“老虎”打电话让他们要去“江西”那里,李某C就和“小冷”、“小龙”、“小雷子”、刘某C等人开着一辆面包车去到东莞市东坑镇坑美村一栋楼房。李某C等人到达后看到“龙飞”、“湛江勇”、“小胖”、“老虎”、“老马”、“老三”、“小亚飞”等人已经在“江西”的赌档外面。事后听说“龙飞”是因为一个叫“玻璃”的赌客被“江西”挖到他们的赌档这边赌钱而发生矛盾的。第二天晚上凌晨左右,“老虎”打电话和李某C说“江西”想来扫他们的赌场,让李某C去赌场那里。李某C就到了“老虎”在东莞市东坑镇东豪广场附近的赌档,到了之后看见了“老马”、“老虎”、“小胖”等人,然后就去找“江西”谈判,并带了一些钢管过去。到了东莞市东坑镇坑美村一大排档附近看到“江西”后,“龙飞”就带人去和“江西”谈判,李某C等人在三四米远的地方聊天,李某C没听到“龙飞”和“江西”在争吵什么,但是在争吵过程中听到“砰”的一声,事后听别人说是枪声,是谁开的枪不清楚。“龙飞”和“江西”谈判了几句后,李某C等人就走了。(5)2014年7月份左右的一天,“老虎”打电话跟李某C说“龙飞”问别人要债,那名欠钱的人身上带有匕首,叫李某C过去帮忙。李某C与“小雷子”、“阿健”几个人去到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村新天地路段附近时,看到那名欠“龙飞”钱的本地人坐在地上被“龙飞”、“田勇”和“小朱”几个人围着要他还钱。李某C他们就过去帮忙,看到那名本地人的借钱担保人“胖子”被刀刮伤坐在摩托车上,“阿健”踢了那名欠钱的本地人几脚。不久,那名欠钱男子的姐夫就过来帮他还钱给“龙飞”,之后李某C等人就走了。(6)李某C听“老虎”说于2014年4、5月份左右的一天,有人在东莞市东坑镇鸿信市场附近的一个卖菜店铺里开赌档,“老虎”过去看了赌档后发现里面杀庄的那个人是他认识的。“老虎”就跟那个人谈好条件,叫了“小胖”过去那里的赌档抽取渔利。(7)李某C听刘某C说于2015年4月的一天,刘某C、“小雷子”、“小胖”与李某C等人在东莞市东坑镇小塘村一电机厂对面的路段因开车不小心与别人碰了一下而发生矛盾,刘某C、“小雷子”、“小胖”与李某C等人就与对方打起来了。

说明:讯问笔录按照李某C供述情况如实记录,李某C阅读后认为与其所说的相符,但其拒绝签名及捺印。

9.刘某4的供述:我在2014年6月份及7月初的几天在东莞市常平镇,于2014年7月中旬在东坑镇丁屋村一间美宜佳店铺玩,玩了十多天于2014年7月26日就回老家了。

我在东坑美宜佳期间是在那里赌“三公”,该赌档的幕后老板是“龙飞”、“老虎”及“浩子”开设的,我在该赌档里负责看风,是“老虎”叫的。开始是看风,每次可以得到100元作为报酬;后来进入到赌场里面负责帮老虎放数,每次可以得到200元报酬,但如果老虎在赌档里杀庄输光了钱时,就没有钱给我。

王某5是其老乡,经常一起玩。我听说王某5被公安抓获了,我听王某5的老婆刘娇娇说王某5是因为在2014年7月份的一天在丁屋村美宜佳打架的事被抓的,但我并未参与王某5等人在美宜佳附近打架或抢劫的事。

10.钟某A的供述:我外号“小胖”。我没有参与赌博,负责赌档看场工作。我是跟着“牙哥”做事的,“牙哥”算是其老大,其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他平时总叫上其帮他做点事,也会请其一起吃饭,有时也会去赌场里帮忙看看场(从4月份开始),别让人闹事,他每次给其100元。我于2015年3月左右认识“牙哥”,4月中旬左右,“牙哥”叫我到老赵洗车店赌档帮忙做事,当天散场后,他给了我100元,之后也看场4-5次。最后一次就是被抓的这次,我还未分到钱就被抓了。每晚大约赌3个小时左右。我共拿了500元,已经被我花掉了。我表哥马某A也在旁边看场。

2015年4月份一天22时许,我和刘某C(“刘俊”)、“小雷子”在“老虎”位于东坑镇小塘村一个小店的赌场玩,后刘某C和“小雷子”跟七八名男子在打架,当时刘某C手里拿着桌球棍,于是“小雷子”就叫我们帮忙打架,其中“小雷子”的一个朋友说他车上有刀,于是我就跟他过去;他打开一台白色的小轿车后尾箱,我就从后尾箱里拿了一把开山刀过去打。我用刀背打了对方一个男子背部两下,后见对方有人报警,我就坐上“小雷子”朋友那台白色本田小轿车离开。本次打架的事情跟“牙哥”无关。

辨认笔录:辨认出张某建就是叫其到赌场看场的男子;辨认出王某、邓某卫是负责在赌场发牌的男子;辨认出李某C、文忠、冯听浩、龙某2、郑显均、莫光亮、赵某C有参与赌博。

指认笔录:指认出其参与打架的现场。

11.赵某C的供述:我有一名外号叫“老虎”的朋友叫我从大朗镇拉赌客来参赌,赢后每次“老虎”给我100或200元的报酬。(该赌场是否“老虎”的呢?)我不清楚。“老虎”在该赌场问放马(放数)借钱,放马的人都不会借钱给“老虎”,因“老虎”欠人好多钱,我想“老虎”没这么大的本事开这个赌场。(“老虎”为何叫你带人来赌博呢?)因为该赌场每盘抽10%的水钱,赢输都要抽水钱,所以要找点人赌,赌得大抽水钱就多。我在场时,分别有四个人打过庄,第一个打庄的是“老虎”,第二个是一个身穿黑色衣服的陌生男子打庄(该男子也被带到派出所),第三个是“老四”打庄,第四个“龙飞”打庄。一门牌最少投注200元,每盘都是6-7门牌,其他人想赌都是押到这几门牌上面来赌的。我在赌的时候一盘牌只需2-3分钟,一盘最少抽水钱100元,最多抽500元,一般抽200-300元,一般一小时抽5000-6000元水钱。我就赌了两盘,我拿我女朋友李娅1000元赌了一盘,每盘500元都输了,后来我女友都不给赌了。放数的我只认识“阿辉”,“老虎”带我到这里赌博。

2015年5月11日23时许,我接到“老虎”电话,让我带赌客到老赵洗车店赌博,如赢了给我100-200元作报酬。0时许,我找到朋友司书鹏、邵冠军,邵冠军带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也带女友李娅,五人坐出租车到老赵洗车店,入内看见大约二十多人围着一张台进行赌博。李娅向司书鹏借2000元,输完了,“老虎”就介绍一个男子借钱给李娅,当时不知道李娅借了多少钱。我见李娅手气不好,就拿李娅1000元赌,两盘输了。赌了一会儿抽水大约抽了5000-6000元,民警就过来将我们抓住。

“老虎”跟我说他自己很没钱很困难,是“龙飞”给钱支撑赌场的。我不知道这个赌场“龙飞”有没有股份。我自己过去玩如果没有赌,一般都会得到打车费60元;如果有赌就会得到100元;如果我带人过去玩,一般都会得到300-400元回扣,最高有两次得到500元的回扣。2014年期间,大概去过“老虎”的赌场赌博10多次,其中两三次有带人参赌,其他几次都是其个人到赌场参赌。有时候其带朋友过去赌场,“鸭哥”最后会给其300或400元回扣。2015年期间,其去过赌场三四次,4月份,其两次带人到赌场赌博,一次带了邵冠军和一个老乡去赌场参赌,得到500元回扣,另一次带了两名老乡,得到200元回扣;5月份,其三次带赌客参赌,一次带邵冠军参赌,得到两三百元回扣,一次带了“阿锋”参赌,也有收取回扣,但具体多少忘记了,第三次是案发当天,其带了李娅、邵冠军、司书鹏三人到赌场参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未收取回扣。

“老四”在赌场坐台(赌博),有时做庄家;“阿凯”负责发牌和抽水,“老吴”、“乐乐”有时负责发牌和抽水;“阿辉”在场放数;“龙飞”在赌场有时做庄家;“牙哥”负责看管水箱;“小胖”、“老马”负责看场和放风。2015年5月12日1时许,邵冠军、李娅同我一起在场赌博,司书鹏在场我没注意他干什么了。

辨认笔录:辨认出李某C就是“老四”,龙某2就是“龙飞”,王某就是“阿凯”,罗某军就是“老吴”,邓某卫就是“乐乐”,张某建就是“牙哥”,马某A就是“老马”,钟某A就是“小胖”,田某A就是“阿辉”;辨认出邵冠军、李某、莫光亮、李娅、李被翠是参赌人员;辨认出唐君友就是叫其带赌客到赌场参赌的“老虎”。

12.贾某C的供述:贾某C平时驾驶一辆黑色丰田小轿车,该车是其一个人使用,归其所有。2015年6月中旬,贾某C购买该车回来后几天,其打开车尾箱看到有大包的白色冰块物品,一开始以为是冰糖,后通过看电视才知道是冰毒,于是就将这包冰毒放在驾驶室前面的储物盒内,其中一小包用蓝色胶袋包装的是其从大包里拿出来准备吸食的。贾某C留着冰毒是想自己吸食的。7月12日13时许,贾某C在东莞市东坑镇裕景酒店8608房内被抓获,后民警在停在楼下的该车内查获了上述冰毒。

13.龙某2的供述:其没有开设赌场,赌场是唐君友开设的,赌场的赌具都是唐君友的。赌场于2015年4月开设,在两个地方开设过,一个是在东坑镇骏发三路老赵汽车美容店,一个是在东坑镇小塘工业区的一小卖部。赌场里有“乐乐”、“阿凯”和“老五”在发牌,其他的分工不清楚。龙某2曾看到过李某A、李某C、唐君友、“小阿飞”、“小胖”、“海南老大”、“阿凯”、“小雷子”等人在赌场里玩。2015年4月20日有人在东坑镇小塘工业区福登厂对面路段打架一事,龙某2听说过,事情发生后几天龙某2去东坑车站对面的一家劳务公司找到一个叫郭超的人,郭超说一名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与龙某2的几个朋友前几天在小塘工业区福登厂对面路段打架,还是“老四”手下几个小孩子打的。龙某2从“老四”那里得知应该是“小胖子”、“小雷子”、“小冷”等人与此事有关,但龙某2并没有出面处理。

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阳阳”(贾某C)、唐君友、李某A、“小阿飞”(田某A)、李某C、“小马”、“小朱”、“小胖”(钟某A)、“老五”、“鸭哥”、“乐乐”、田某1、“海南老大”、“阿凯”、“小雷子”、“公牛”、“天神”以及在赌场里放数的男子。

(五)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1)我们这帮人是以龙某2为首的,对外都说是跟着“龙飞”的,外面的人也知道我们是龙飞的人。直接跟着龙某2的人有我和“老虎”(全名叫唐君友)、“阿勇”、“天神”、“小朱”、“老四”、“小马”(全名叫马某A)、“小阿飞”(全名叫田某A);“老虎”主要负责在小塘村、角社村开设赌场;“阿勇”主要负责在黄屋村、角社村开设赌场;“天神”以前龙某2开设赌场的时候主要负责维持赌场内的秩序,后来龙某2给“老虎”开设赌场之后,我只知道他平时就过去赌场转转拿200元工资;“小阿飞”主要负责在“老虎”开设的赌场里放高利贷;“小朱”以前龙某2开设赌场的时候主要负责拉赌客到赌场赌钱,有段时候他和“老虎”一起开设过赌场;“老四”主要负责帮“老虎”管理赌场。(2)“老虎”的手下有“老鸭”和“阿凯”,“老鸭”主要帮“老虎”管理赌场,“阿凯”负责在赌场内发牌;“阿勇”以前有几个湛江的手下,现在不知道还是不是跟着“阿勇”了,我知道现在有几个湖北来凤的小孩子跟着他混,帮他在他开的赌场工作,但他们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老四”有“小雷子”、刘某C等几个湖北的手下;“小马”有一个手下叫“小胖”,“小胖”是“小马”的亲戚;“小阿飞”也有几个小孩子跟着他,但不知道名字;“天神”、“小朱”和我都没有手下。(3)我没有正式工作,平时主要是依靠赌场发钱给我,之前“龙飞”开档的时候每天都要会给200元至300元我,后来到了“老虎”开赌档时,我、“天神”、“小阿飞”“老马”“小朱”每天都会分到人民币200元,就算有时候没有去赌档上班,“老虎”都会分给我们的。

辨认笔录:辨认出“龙飞”(龙某2)、“阿勇”(李某A)、“老四”(李某C)、“小阿飞”(田某A)、“阿伟”(刘某4)、“洋洋”(贾某C)、“小胖”(钟某A)。

二、开设赌场罪

2013年6月至2015年5月12日期间,以龙某2为首的等人一直盘踞在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三路43号老赵洗车店(被告人钟某F明知龙某2等人开设赌场而提供该场地,并参与赌博)、小塘工业区余某海的小卖店、豪都酒店后面袁某的小卖店、角社市场附近一老房子内等地轮换着开设赌场,以“三公”形式赌博,并纠集唐君友、田某1、李某A、李某C、田某A、钟某A、刘某C、朱某C、严某C、李某C、赵某C等人在赌场工作,通过抽头渔利、发放高利贷获取非法利益。赌场以唐君友名义开设,龙某2作为幕后老板统筹指挥,李某C为股东。在赌场内,田某1负责记账、放高利贷,严某C、李某C、刘某4、王某5、田某A负责放高利贷,赵某C负责拉拢客源,王某、邓某卫、罗某D(该三人另案处理)负责发牌、“抽水”,李某A、钟某A、刘某C、朱某C、负责看场,张某建、李某(该两人另案处理)负责管理水桶,唐君友、李某C负责赌场统一管理,并发工资给赌场工作人员,按日付工资,每人100-300元不等,每日付800元租用场地。经营赌场期间,每日抽佣达3万元以上,龙某2组织开赌场共获利数500余万元。龙某2还组织田某A等人,对欠赌场赌债、高利贷债务的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追讨欠款,以维护赌场秩序和非法利益。

龙某2等人于2015年5月12日1时50份许,在东莞市东坑镇骏发三路43号老赵洗车店内开设赌场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抓获44人,缴获赌资65333元、赌博工具一批。公安机关依法对龙某2、李某C、赵某C、严峻红、李某C、张某建、王某、罗某军、邓某卫、李某、钟某F(店主)刑事拘留,对张兵等21人行政拘留,对汤巧刚等5人行政罚款。

龙某2等人通过开设赌场,还衍生了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一)龙某2通过开设赌场,趁机发放高利贷,借机敛财,以此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财源”;遇被害人无法归还高利贷,就引发了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具体如下:

1、2014年4月30日,被害人黄某丙向龙某2借款3万元,约定利息150厘,在2014年5-7月间,黄付给龙12000元利息,2014年9月,因黄某丙两个月没有付给龙利息,龙找到黄,强逼黄签下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要求黄某丙的哥哥在借条签担保人,后在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黄某丙的父亲帮黄分三次将6万元还清给龙某2。

2、2014年9月,谢某甲经谢某良介绍,向龙某2借款1万元,约定利息150厘。谢借钱后每月准时还利息,在2015年1月,谢某甲在唐君友的赌场里输钱后,打电话向龙某2再借款1万元,龙某2说要扣除之前所借1万元的利息和预支一个月的利息,然后由唐君友从水钱中拿了6000元交给谢某甲。因谢某甲之后没有按时还钱,龙某2就找到谢的姐姐谢肖媚还钱。

3、2015年3月15日开始,韩某斌开始向龙某2借钱,后在龙某2的赌场里赌博输钱后又继续向龙某2借钱,至2014年4月23日,韩某斌累计借龙某2357500元,被龙某2强迫写一张50万元的借条,并用车牌为粤S×××××马自达锐翼抵押给龙某2。2015年5月1日14时30分,李某C、张某建等6名男子在角社村苏柱华家中找到韩某斌,打了韩两巴掌耳光后,要求韩明确答复何时能还钱,之后将韩强行拉上一辆墨绿色小车,然后逼韩打电话回家要钱,两个小时后才让韩离开。5月3日,韩某斌接到龙某2的追债电话,龙某2在电话中威胁说:“明天没有答复就砸玻璃,后天打人,大后天泼老婆和儿子硫酸。”后来,韩某斌的父亲与龙某2谈好在今年6月1日前还钱,龙某2及其手下就没再找韩。

4、因苏柱华借龙某2的钱无力偿还而逃离东坑,去向不明,在2015年4月11日、6月2日、6月26日,苏柱华的妻子汤某娟在东坑镇角社村新村路19号家中,遭遇不明身份的人在家外墙处用红油漆写上“还钱”字样,期间还被人用石头砸门。

5、2015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害人丁某乙在东坑镇豪都酒店后面袁某的小卖店与龙某2一起以“三公”形式赌钱,田某A在发牌时换牌,将一门10点的牌发给丁某乙,丁发现后就和田吵了起来,并让唐君友主持“公道”,唐称田没有出千,龙某2也说:“如果他出千的话,那我输的钱你赔给我啊。”说完,就有十几名男子对丁某乙拳打脚踢,打到丁流鼻血,然后,唐君友要丁某乙跪下向龙某2道歉认错,丁没有下跪,把下注的200元留在赌桌上逃离赌场。

(二)龙某2等人发现有人气较旺的小店、场地,即强行“征用”来开设赌场,或者向店主要求“抽水”。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唐君友看中东坑镇荣兴公寓的二楼适合开设赌场,就要求房东汪某栋提供二楼给其开设赌场,汪某栋知道唐君友是混混,不敢得罪,只好提供荣兴公寓的二楼给唐君友开设赌场,后因唐君友嫌该处没什么人参赌而作罢。

2、2014年9月,龙某2看中东坑镇小塘村豪都酒店后面的小店适合开设赌场,龙派唐君友找到店主袁某,要求袁提供该小店给其开设赌场,并声称不会有事,袁不敢得罪唐君友,只好提供小店给唐君友开设赌场,每次收取400元场地费。

3、2014年10月,龙某2看中东坑镇小塘工业区福登厂对面的小店适合开设赌场,龙派唐君友找到店主余某海,要求余提供该小店给其开设赌场,遭余拒绝。几天后,唐君友就派手下以余在小店内赌钱没经过允许为由,对余某海实施殴打,余只好和唐君友谈判,唐君友以下面小弟要吃饭为由,再次要求余提供小店开设赌场,并担保以后不会有人找余的麻烦,余被逼无奈,只好提供小店给唐君友开设赌场。

4、2014年10月,龙某2看中东坑镇角社村新村20号张某乙的小店适合开设赌场,龙某2以赌场的赌客都过来该小店赌钱为借口,禁止张在小店内开赌,并派朱某A带人监督张的小店是否开赌,如再开赌一次就向张某乙索要3000元,一天晚上,朱某A发现张某乙的小店又有人在赌钱,就向张索要3000元,张不同意,朱的手下就打了张一个耳光,张某乙只好同意在打牌赌钱时让朱某A带人来抽水。10月底,唐君友就开始带人在张某乙的小店开设赌场。

5、2014年11月的一天,龙某2看中东坑镇黄屋村华兴便利店旁的小房子适合开设赌场,龙派“猴子”(具体身份不详,另案处理)找到店主汤某华,声称房东同意给其在华兴便利店旁的小房子开设赌场,汤只好同意让给他们开设赌场。当晚李某A、“猴子”等人就开始在该处开赌,龙某2本人也过来参赌,汤见赌场太多人赌钱,就向房东反映,然后拒绝龙某2等人在该处开赌。李某A找到汤某华,如果以后有人在店里赌钱就要让他过来抽水,否则就不能打牌。一个月后,“猴子”私自在该小店开赌,慌称已经得李某A的同意在该处开赌,抽水的钱由其交给龙某2,被李某A发现后,李某A对“猴子”实施殴打。

6、2015年3月份,李某A发现东坑镇黄屋村冈谷电子厂对面一出租屋406房晚上有人在赌钱,就向租客韦某茂提出赌钱时让他过来抽水,韦知道李某A是混混,不敢得罪,只好同意,每晚赌钱时让李某A从中抽水。

(三)龙某2等人想尽办法发展赌徒

龙某2、李某A于2014年12月,发现在东坑镇角社村152号铭利机械厂的老板晏某安平时在厂里和朋友打麻将赌钱,就找到晏某安,让晏以后带朋友到他们的赌场里赌钱。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东坑镇骏发三路43号老赵洗车店。

(二)物证

扑克牌、赌桌:赌博工具。

(三)书证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龙某2、严某C、钟某A、张某建、钟某F、田某A、梅金华、吴林兵、刘日山、冯听浩、代天元、李娅、李被翠、陈磊、陈树林、郑显均、谭业青、张兵、雷飞斌、邵冠军、司书鹏、林裕业的搜查和扣押情况。

(1)证实从被告人龙某2身上搜出现金19875元,从其驾驶的粤S×××××小轿车上搜出现金35530元,外币一张(编号G25779660),银行卡五张,身份证两张、社保卡一张、钱包一个、棒球棒一个。(2)从被告人李某C处扣押现金757元、手机一部、手表一个、佛珠一串、戒指一个、钥匙一串、驾驶证一本、身份证一张、建设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小刀一把、挎包一个。(3)从被告人张某建处扣押挎包一个、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现金11055元、弹簧刀一把、数单三张、钥匙两串。(4)从被告人钟某F处扣押现金3074元。(5)从被告人李某处扣押现金627元、银行卡五张、身份证一张、手表一款、钥匙一把、钱包一个。(6)从被告人严某C处扣押现金2231.5元。(7)从被告人钟某A处扣押现金2194.2元。(8)证实从参赌人员陈树林等人处扣押赌资11648元。

2.借条31份:龙某2签名确认的借条和汇总表。证实韩建斌等31人与龙某2签订借条的情况,其中韩建斌的欠款金额为50万元,其余人员欠款金额1万至6万元不等。

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对陈树林等21名参赌人处以行政处罚。

(四)证人证言

第一组:开设赌场案的证人(工作人员):

1.张某建的证言:“老虎”于2015年5月1日开始叫其去赌场上班,负责保安工作,维护赌场现场秩序,每天工资100或200元。我知道就有6个工作人员,具体由多少工作人员我不清楚。除了我外,有三个发牌的人,“老虎”和“老四”,外面的人都说“老虎”和“老四”是结拜兄弟。公安机关抓获我的时候,我手上拿了一个黑色的挎包,是“老虎”的,包内有现金一万多元,其中有五千多元是我个人的;另外那些是“老虎”的,我不清楚是不是抽水的钱。“老虎”经常换手机卡,我不知道他现在用什么手机号码。“老虎”在赌场赌钱中途出去了,他叫我帮他拿包。

证实赌场专门放着一个水桶,专门负责装水钱的,庄家赢了钱就将水钱放在水桶里,其平时站在水桶旁边守着。

如果“老虎”不在赌场,赌场的事务就由“老四”负责。

指认笔录:指认赌博现场。

2.罗某军的证言:承认其在赌场充当荷手。

赌场老板是“老虎”,其从2015年5月9日至5月11日,在赌场做荷手,负责发牌和抽水,做了三天,第一天工资300元,第二天工资200元,第三天被警察抓获,没有拿到工资。前两天赌场的地点位于东坑镇小塘村工业区一灯饰厂对面一小店,第三天赌场地点位于老赵洗车店。除其之外,赌场还有两名荷手,分别是“乐乐”、“高个”。“鸭哥”负责保管水钱和清点水钱,他是赌场老板“老虎”的人,地位仅次于“老虎”。赌场有人放贷,每放贷2000元,可以向“鸭哥”那里从水箱里拿80元作为利息,如果放贷3000元,可以拿100元或120元。赌场抽水渔利,按台面下注额的8%抽渔利;有赌客杀庄,当杀庄的人拿了0点,就抽取下注额的三成做渔利。

2015年5月11日22时30分许,我接到“老虎”的电话,“老虎”问我什么时候过去老赵洗车店帮他做事,我说等一会过去。次日0时许,我到老赵洗车店。我去到时,洗车店内已经有20多人在赌钱和围观。我在旁边看着,也没有人叫我当荷手。当天1时许,“老虎”在坐庄,“老虎”已经输得没什么钱了,赌桌那里只剩下几个人赌了。“老虎”打了个电话,电话里说:“老板这里没钱了,还有很多人在这里,你要不要过来看一下”,之后“老虎”对我们说:“没什么人做,龙老板要来了”。过了十来分钟,“龙飞”来到之后,做起了“杀庄”。“龙飞”第一铺做庄时,是一名叫“乐乐”的男子当荷手发牌的,第一铺输了,不够钱赔,“龙飞”到外面拿钱进来的。第二铺开始,“龙飞”让我当荷手发牌,我发完第二铺牌正在发第三铺牌的时候,警察进来把我们抓获。“老虎”说的龙老板就是“龙飞”。“龙飞”就是“老虎”的老板,“老虎”是“龙飞”的手下。

辨认笔录:辨认出张某建就是保管水钱的男子“鸭哥”,龙某2就是负责“杀庄”的参赌人员“龙飞”,唐君友就是赌场老板“老虎”。

罗某军指认开设赌场的现场。

3.邓某卫的证言:“龙飞”的真名叫龙某2。案发当天,“老虎”叫我带几个人到赌场参赌,于是我带了三个朋友去到老赵洗车店的赌场,去到后,我的三名朋友参与赌博。刚开始,由“阿凯”和罗某军轮流负责发牌,赌了一段时间后,“老虎”输了四万元左右,连赌场抽头渔利的钱都输光了,就叫我帮忙发牌,我发了两把牌,“老虎”就赢了两千多元,接着龙某2来了,取代“老虎”坐庄赌博,龙某2输了一盘,就换罗某军发牌,罗某军发了三四把,公安机关就到场将其等人抓获。“老虎”因为输光了钱,在警察来之前刚刚离开。龙某2是谁叫过来的我不敢确定,但我估计是“老虎”,因为他输光了钱,龙某2就过来接着他继续做庄。该赌场按照台面上赌资数额抽取5%的抽头渔利。“鸭哥”负责看管水钱。

我带赌客到赌场参赌,“老虎”会根据赌客赌博的输赢情况,在赌博结束时,给其300至500元作为报酬,一般带一个赌客过去最后都能获得100元。我知道发牌的人是由“龙飞”选择和聘请的,“老虎”说的都不算数。我曾经想到该赌场做发牌的荷手,但是“龙飞”不同意,我就没做成。

龙某2是“老虎”的老板,“老虎”是龙某2的马子,“老虎”开设赌场是有龙某2支撑住资金,“老虎”本人是没有钱的。我不清楚龙某2在“老虎”的赌场是否占有股份,是否幕后老板。

辨认笔录:辨认出李被翠、文忠、冯听浩就是其带去赌场参赌的赌客;辨认出王某、罗某军就是负责发牌的荷手;辨认出龙某2就是赌场其中一名股东,张某建就是负责看管水钱的“鸭哥”。

辨认笔录:指认出涉案赌场所在地点。

4.王某的证言:我从2015年4月下旬开始在“老虎”的赌场充当荷手。我是“老虎”请来的。“老虎”的联系电话是137××××7237。“老虎”经营的赌场共有4个地点,一个是东坑镇丁屋村老赵洗车店,一个是东坑镇小塘村一工厂对面的小店里,一个是在东坑镇豪都酒店后面的小店里,一个是东坑镇角社村八队旧村里的一家旧房屋。他是一到两天就换地方,在同一个地方最多就经营两天,场地就在这4个地点互换,我就接到“老虎”的通知,到哪个地点上班我就去哪个地点。我不清楚赌场的4个地点是向何人租赁的。赌场人多时有40多人,人少时有10多人,每天的人数都不一样。赌场的经营时间一般都是晚上23时至次日凌晨3时左右。以扑克牌为赌具,方式是赌三公,赌大吃小。如果有人有钱的就会打庄,赌场里每赌一把就抽水一次,视台面上有多少钱而定抽水的金额,最多抽水200元一把。按照其自己估算,赌场每天可以抽水约2万元。赌场没有规定最少下注额和最高下注额,平时台面上每把总下注少的话就几百元,一般每把都会有2000-4000元的总下注额,最大的下注总额就会超过4000元,但这种情况是比较少的。

至案发时,工作次数约20次,中间休息了约4-5天。每次工作工资根据抽水的数额来定,如果抽水抽得多的话就有400元工资,如果抽水抽得少的话就300元工资,至今共获得工资7000元,加上有些赌客给其的小费7000元,其共获利约14000元。其所收到的工资是由“老虎”发放,有时也由一名叫外号叫“老鸭”的男子发放。“老鸭”在赌场里负责看管“水箱”和赌场收工后发工资和捧场费给赌客。“老鸭”一般都是等赌场收工后就发工资给我,但有时没有钱在时,就等第二天才发工资给我。

赌场内有另外两名荷手“武哥”和“乐乐”,另有多人在放数,分别是“李某C”、“小亚飞”、一名身材偏胖的男子和一名戴眼镜的男子,放数的人借出钱后,就能在赌场的水箱里抽取百分之四作为利润,放数者最少要借出1000元才能得到利润,没有最多上限。每借出1000元,赌场给出40元作为利润。还有4-5名男子负责在赌场外负责看场和保安。

2015年5月11日23时许,我按“老虎”的安排来到老赵洗车店的赌场上班,我到时他们已经在赌三公了,赌客约有8人。刚好发牌的去了厕所,我就接着发,发了约30分钟,我当时因为有点不舒服,后来就给了“乐乐”接着发牌了。当时“老虎”、“老鸭”、“武哥”、“乐乐”他们都在。后来人越来越多,到了约1时30分左右,已经有40多个人在赌场里了。其中,我看到“龙飞”、“老四”也来了,赌的人约20多人左右。到1时50分左右,公安机关到场将我们都抓获。

不清楚“龙飞”和“老四”是否是赌场的老板。

辨认笔录:辨认出罗某军是荷手“武哥”,邓某卫是荷手“乐乐”,张某建就是“老鸭”;辨认出唐君友就是赌场老板“老虎”。

指认笔录:指认出赌博现场。

5.李某的证言:我在赌场负责看管“水桶”和给赌客派发烟、水,其在赌场上班十几天,每天工资200元或300元。案发当天,我第一次到老赵洗车店的赌场上班。“老虎”没有告诉我多少工资,还没有拿到工资;之前我在“老虎”的赌档打杂,负责递一下烟水给赌客,一晚工资300元,一般都是“老虎”亲自发给我的。我只知道荷手的工资一般是300-500元一晚。之前在东坑镇小塘工业区开赌场时荷手“阿凯”、“乐乐”、“老伍”就每人每天发500元,我和看场的那些就发200-300元,每天的工资都是由“老虎”发放的。捧场的每位赌客都可以得到100-200元的回水。一般于晚上23时左右开始,直至次日4时结束。

赌场老板是“老虎”,我知道赌场是“龙飞”给钱“老虎”开的,“老虎”是“龙飞”的马子,“老虎”平时称“龙飞”为老板,我们也跟着叫“龙飞”老板,而要维持该赌档运作,必须有人参赌,所以当赌钱的人较少时,“老虎”就得安排人一起赌,但“老虎”本人没有钱,当赌场没有钱周转时,“老虎”就会叫“龙飞”拿钱过来维持该赌场的运作,因此,我认为“龙飞”应该是幕后老板。案发当天赌博过程中,“老虎”负责“杀庄”,中途输钱了,就打了一个电话,电话中叫老板过来看一下,随后“龙飞”到场,坐在“老虎”“杀庄”的位置,坐庄第一盘,“龙飞”输了,拿了“老虎”的钱都不够赔给赌客,便走到外面拿了2万元回来继续“杀庄”。当晚洗车店里有二十来人在轮流下注赌三公,其他人都在边上围观或聊天。

另在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在“老虎”位于东坑镇小塘工业区的士多店的赌场上班时,也见“老虎”叫“龙飞”拿钱过来给“老虎”赌博。

赌场的管理者是“老四”,他和“老虎”一起管理工作人员,地位仅次于“老虎”;水桶的管理者是“鸭哥”,负责管理水钱,如果水桶里面的钱有四五千元,“鸭哥”就会把钱收走,装进他随身挂包里;“阿凯”、“乐乐”和“老五”是赌场的三名荷手。赌场抽渔利是按台面下注额的10%抽。

辨认笔录:辨认出李某C就是赌场的工作人员“老四”,王某就是荷手“阿凯”,罗某军就是荷手“老五”,邓某卫就是荷手“乐乐”,龙某2就是“龙飞”,张某建就是保管水钱“鸭哥”,唐君友就是赌场老板“老虎”。

6.杨某的供述:我和“老虎”、田某1、“湛江勇”、“老四”、“小马”、“小阿飞”、“老三”、“小朱”都是跟着龙某2在社会上混,我是负责在赌场看场的;“老虎”是开设赌场的;“湛江勇”以前是在龙某2的赌场里做荷手的,后来他有时候也会在东坑镇一条村(具体是黄屋村还是彭屋村我不知道)开赌档;“田某1”负责管理赌场的账目,有时候也会在赌场里放数;“小阿飞”负责在赌场里放数;“老四”是在赌场里看场的,有时候“老虎”有事不在的话就由“老四”负责管理赌场。“小马”具体做什么我不知道,我只知道他跟龙某2走的很近,关系很好,“小朱”做什么的我不清楚。“老虎”下面就是有几个在赌场做事的人,“老四”下面就有几个湖北的小孩子跟着他,其中一个叫“小雷子”,其他的我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大概有4、5个人;“小朱”自己没有手下;“小马”有个手下叫“小胖”;“小阿飞”有几个小孩子跟着他的;“湛江勇”也有几个湖北的小孩子跟着他;田某1没有手下;“老三”也没有手下。平时就是靠在赌场里看场领取100元到200元的工资维持生活。赌场每天抽水1万元以上,赌场基本每天都会开,有时隔一、二天开一次。

第二组证人参赌人员:陈树林、文忠、刘日山、汤刚巧、郭松荣、代天元、冯听浩、谭燕、陈磊、梅金华、郑显均、张兵、谭业青、莫光亮、林裕业、邵冠军、司书鹏、王华忠、马某A、李被翠、李娅。以上人员中,邵冠军、司书鹏、李娅证实是由赵某C带去赌场的;李娅还证实案发当天向在赌场放数的男子严某C借了2000元参与赌博。1.李某的证言:我是在老赵洗车店赌博被抓的,我真正认识的只有我男朋友赵某C,另外有两个是赵某C的老乡也是一起过去赌场了。赵某C我住一起,平时带一些人过去赌钱,拿点小费,偶尔也会赌一下。

2.邵某军的证言:2015年5月11日晚上,我和赵某C、司书鹏还有一名贵州籍陌生女子在东莞市大朗镇黎贝岭村吃宵夜,次日1时许,赵某C说带我们几个来东坑镇的一个赌档玩玩,我们四个人坐面包车到老赵洗车店旁边,赵某C打电话找人带我们进去赌场赌博。

3.司某鹏的证言:2015年5月12日0时许,我在大朗镇黎贝岭村市场附近,遇到赵某C和邵冠军,他们在等李娅。赵某C问我要不要一起到东坑的一个赌场玩一下。等到李娅后,赵某C带我们在路边上了一辆五菱牌小面包车,到老赵洗车店二楼的赌场。一号做庄家的男子看到邵冠军和赵某C在赌,就分别“回码”给了他们80元和120元。

第三组证人(在赌场非赌场工作人员的其他人,尚未有足够证据证实其参赌)

证人何某滨、魏某、吴某、汤某、黄某甲、姚某、成某、李某丙、雷某、何某、廖某的证言,证实赌场的相关情况。

(四)其他证人证言

1.黄某丙的证言:我于2009年12月-2014年3月,在东坑派出所做辅警。2014年4月30日经我朋友卢国林介绍认识了龙飞。我在网络赌球和打麻将中借了朋友的钱,向龙飞借钱用来还朋友的利息和本金。2014年4月30日,我通过中间人卢国林问龙飞借了3万元;2014年5月,通过朋友黄绍龙向龙飞借了1万元。当时欠条是写黄绍龙名字的,每月利息150厘。龙飞通过电话追我还钱。我在2014年5-7月期间,在鹰岭公园分别还了4500元、1500元、6000元利息,后两个月我没有给利息龙飞。2014年8月,黄绍龙打电话给我说,龙飞追得好紧,要我给龙飞一个交代,不然会找我麻烦,让我去找龙飞另写一张欠条。当晚9时许,我找龙飞。龙飞不再相信我能还钱看,要我找家里人过来做担保,否则打我。我打电话叫我哥过来,我哥说一个月后还,龙飞叫我写了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让我哥在担保人那里签名。后我爸在2014年10月-2015年3月,分三次把欠的6万元还清给了龙飞。

2014年10月,我听说黄绍龙因为欠龙飞钱被打了。黄绍龙跑路,其家人不肯还钱。后龙飞在东坑找到黄绍龙,带了几个马仔抓黄绍龙到烈士陵园旁边的一个鱼塘,其中一个马仔拿木棍打了黄绍龙几下。

我知道龙飞开赌场、放高利贷;手下有十几人帮他维持赌场运作和收数。听说龙飞收数比较狠,一般是叫手下的马仔去收数的,如果欠债不还,会把欠债的人关起来,甚至殴打;要欠债的人重新写一张新的欠条,逼其家里人还钱。

2.谢某甲的证言:2014年9月,我通过谢某良做担保人,向龙飞借了1万元,约定月息150厘。后我给了几次利息龙飞。2015年1月份,我在龙飞的赌场赢了两千多元。第三天晚上,我有去赌场输了五千左右,打电话给龙飞借1万元。龙飞说可以,但需要扣掉之前借的1万元利息和现在这1万元的第一个月利息,最后到我手就是6千元。龙飞打电话给老虎,拿了6千元给我。我又输光了。后龙飞催我还钱,我说没有钱还;龙飞又通过熟人找到我姐谢肖媚,我姐帮我还了一部分。

3.韩某斌的证言:我在寮步城市综合执法管理局寮步分局工作。我连本带利欠龙飞50万元。我到龙飞的赌场赌钱,输钱后向龙飞的手下借高利贷。赌场挂名是老虎的,但实际老板是龙飞;龙飞出钱给老虎开赌场,龙飞就是老虎的老大。老四和田勇帮龙飞管钱,负责拿钱到赌场。龙飞在的时候我直接找龙飞借;他不在我找老虎,老虎让专门放高利贷的龙飞手下田勇借钱给我;最后赌完,我要打电话告诉龙飞。一般累积到4万元左右,要写一张欠条给龙飞。我共写了5张欠条:4万、8万、10万、30万、50万。龙飞还持有我50万元、30万元的欠条。我借龙飞的钱,月息200厘,其实后来已经不止200厘了。我共借了龙飞357500元,利息共142500元。

我老表苏柱华介绍龙飞给我认识。我共去过龙飞的赌场7处。我是2015年3月15日到龙飞开设的赌场赌博的,每天晚上我都会到赌场内赌博,直到2015年4月24日因为龙飞追我还钱,我就没到赌场了。我在借龙飞的钱累计达到8万元后,将我车牌为粤S×××××的马自达锐翼抵押给了龙飞。

2015年5月1日下午,我到苏柱华家中玩,17时许,6名男子到苏柱华家中。老四对我说,你借钱不还,用左手打了我右脸一巴掌。我说,我不是不还,已经跟龙飞说好,等5月4日给答复。我身后的另一名男子又打了我右脸一巴掌。老四要我打电话回家,一定要给个答复什么时候还钱。我打电话跟家人联系后,老四他们把我拉上一辆墨绿色的小轿车,到鸿信市场上了另一部银色花冠小轿车。在车上被看守了2小时左右,他们让我下车。2015年5月2日16时许,我父亲在寮步镇金凯悦酒店门口和小朱讲数,因龙飞不在场没谈成。2015年5月3日晚,我接到龙飞的电话,龙飞说,明天没有答复的就砸玻璃,后天打人,大后天泼老婆和儿子硫酸。后我父亲与龙飞谈好在2015年6月1日还钱,龙飞及其手下就没有再找我。

辨认笔录:韩某斌辨认出老虎、老四(即是李某C)、龙飞。

指认笔录:韩某斌指认与老虎的聊天记录。

3.汤某娟的证言:我所出租的房子是东莞市东坑镇角社村新村路19号。我不清楚何时将这出租房出租给何人,全是我老公苏柱华管理该出租屋的事。我只知道苏柱华在外面借别人钱,经常有人来我家追钱,就这样我老公苏柱华失踪了,我到现在也找不到他。出租房子的合同全是苏柱华管理和存放的,我不知道在哪里。我不知道出租房二楼有开设赌场供人赌博一事。

我老公苏柱华借了别人钱没有还,被人追数。我居住的地方共被人淋红油三次。第一次是2015年4月11日,放在外墙被油漆写“还钱”、“还钱”、“还钱”。第二次是2015年6月2日,大门给泼了红油漆。第三次是2015年6月26日凌晨,我听到大门砰砰的响就报警了。后看到大门被搞到坑坑洼洼,可能是用附近的石头扔的,墙上用油漆写了七八个“还钱”。

4.丁某乙的证言:我到老虎的赌场5-6次。老虎对我说他不是老板,幕后老板是飞哥。2015年4月份的一天,我去老虎的赌场赌了1-2个小时,飞哥说要杀庄,但输了钱。一名矮个子的男子就说让他做荷手发牌,该男子说懒得去看牌了反正都一样,就将牌反过来发。我一直盯着自己的牌,看见该名男子一张一张的发,我看见该男子发给我的第三张牌换了一张才发给我的,把牌发成了0点。我就和发牌的男子吵起来,说该男子出千。该男子让老虎主持公道,老虎说他没有出千。飞哥就说“如果他出老千的话,那我输的钱你赔给我啊”。说完,有10多名男子过来对我拳打脚踢,并用塑胶凳子砸我。我被他们打倒流鼻血了,就躲到一名女赌客旁边。老虎叫我跪在飞哥面前认错。我就走到飞哥面前认错。

辨认笔录:丁某乙辨认出飞哥、老虎、出千的矮个男子(田某A)。

5.汪某栋的证言:我承租荣幸公寓。老虎于2014年3-4月份在我二楼一间没有编号的房间内开设赌场,由于人少,只开了2个晚上。我本来在房间放了一台麻将机专门给自己的一些朋友去那里玩一下,后老虎亲自找我要求找些人过来打打牌,说给我水电费。2晚我都看到龙飞也在里面赌钱。老虎一晚给我100元作为水电费,共给了200元。我知道老虎都是在外面混的人,我怕不给他开得罪他之后给自己添麻烦,就让他开了。

辨认笔录:汪某栋辨认出龙飞、老虎。

6.袁某的证言:(1)证实其在东坑镇小塘工业区禾宙皮革制品厂对面经营一小商店,2014年9月底,一名叫“老虎”的男子到其店里找到其,跟其说要借用其小店开设赌场,其开始不同意,“老虎”说没事的,后其就同意“老虎”在其店里开赌场了。之后,“老虎”每个星期来到其店里开赌场一次,但从2015年3月份开始,就停了一个多月,后面又回复。每次开赌场,“老虎”给其400元或500元。至今,“老虎”在其店里开赌场的次数约二十多次。

(2)证实赌场实际的老板是“龙飞”,去赌场的人都知道“龙飞”是“老虎”的老大,“老虎”是没钱的,是“龙飞”出钱给“老虎”开赌场的。且有时候“龙飞”也会来赌场,呆半个小时左右就会离开。

(3)证实“老鸭”在2015年4月份的一天,在其店里给了其400元的场地租金,除了这一次,其余的租金基本都是“老虎”给其的。

(4)证实“老四”是赌场的管理人员,“老虎”不在的时候“老四”说了算,“老鸭”一般在荷手旁边,应该是负责看管“水桶”的,“阿凯”和“乐乐”是荷手。

辨认笔录:辨认出龙某2就是“龙飞”,唐君友就是“老虎”,李某C就是“老四”,张某建就是“老鸭”,王某就是“阿凯”,邓某卫就是“乐乐”。

7.余某东的证言:(1)证实其在东坑镇小塘村福登厂对面经营一小店,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老虎”叫其给他在店里开赌场,其不同意。当天晚上,有四名陌生男子到其店里打其,无故说其店里给人赌“金花”,过来教训其,还说其店是属于他们的地盘,只能让他们在这里赌,还说第二天还要砸其店。其知道是“老虎”叫人来的,于是就给“老虎”打电话,随后“老虎”带了四五个人过来,其跟“老虎”说被打的事,“老虎”就跟其说,他的兄弟没饭吃,不听话,到处搞,并答应叫他的兄弟别再来搞其,于是其当晚就答应“老虎”可以在其店里开赌场了。之后,“老虎”每次到其店里开赌场,就给其400元租金。至2015年4月中旬,“老虎”在其店里开赌场次数约7次。

(2)证实赌场有“龙飞”、“老四”、“老鸭”、“阿凯”、“乐乐”、“小胖”和“眼镜”等人,其中“龙飞”很少去赌场,“老虎”见到“龙飞”过去,都会恭恭敬敬的叫“老板”,“龙飞”应该是“老虎”的老板,另其见过赌场没钱的时候,“老虎”打电话叫“龙飞”送钱过来;“老四”经常在赌场里,有时会赌两把,具体做什么不清楚;“老鸭”是在赌场负责看管“水桶”和管理“水钱”的,“老虎”不在场的时候,就是“老鸭”管理赌场的,平时除了“老虎”会发工资给其,“老鸭”也会发给其;“阿凯”、“乐乐”是赌场的荷手;“小胖”在赌场里总是坐在一边,不清楚他做什么;“眼镜”是在赌场放贷,其见过一两次。

(3)证实2015年4月底,“小胖”等人在其店外面跟人打架,其见“小胖”拿着长刀。

辨认笔录:辨认出李某C就是“老四”,龙某2就是“龙飞”,张某建就是“老鸭”,严某C就是“眼镜”,钟某A就是“小胖”,王某就是“阿凯”,邓某卫就是“乐乐”,唐君友就是“老虎”。

8.张某乙的证言:我经营小卖部。2014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龙飞到我店里,看到一些工厂的人在我店里斗地主,说没有人去他赌场赌钱,都跑到我这里赌钱了。次日晚上,小朱带了2-3人过来,说我不能让别人在这里打牌。由于我心理害怕他们,就答应了。小朱说如果再见到有人打牌就必须每天给小朱他们3000元。第三天晚上,小朱又带了2-3人过来,看到还有人在打牌,说我不守信用,就要我拿3000元。我说没钱,就被他手下打了一巴掌。小朱说不给钱没办法交差,我说要不你们来抽水吧。接下来连续几天,老虎都带几个人到我的店看有没有人打牌,看到没有人打牌就走了。10月底的一天,老虎带了几个人到我店里,和我说,要在我的店开赌场,给点钱我。我害怕他们,就答应了。第二天晚上开始,老虎就带了7-8个赌场工作人员,由老虎带人过来我的店铺,以三公的形式赌博。2014年10-11月,他们一直在我店里开设赌场,共十几次。

老虎等人每次给我100-200元,还在我的小卖部拿烟拿水拿东西吃。老虎都是和我说先记账,等当天赌场收档以后再结数;但至今老虎还有3500元的烟水钱还没有给我。我心里害怕这些人,从来不敢要老虎他们给烟水钱。我知道龙飞这一伙人经常找一些像我们这种让别人玩扑克牌的小店欺负:首先会不让别人在店里赌;如果警告以后还有人在用扑克牌赌博,就会强制收取保护费;如果不给的话还会打人或者砸店;最后一般都会强制征用店主的地方来开设赌场。

龙飞一伙人,以龙飞为首,手下的马仔有老虎、小朱等人,起码有二三十人,主要以开设赌场牟利。外面传闻这些人都是黑社会,平时都会拿那种很长的刀做事。2014年11月,我看到老虎的马仔拿着很长的刀在炫耀。我听老虎的马仔说,2014年11月的时候,在鸿信市场,龙飞的两个马仔因为有冲突拿着刀自己人打自己人,其中一个人被捅伤了。

张某乙辨认出龙飞、老虎、小朱(朱某A)。

9.汤某华的证言:我经营华兴便利店,后于2013年租用了华兴便利店旁边的卷闸门小房子用来睡觉。2014年11月份的一天18时许,我在华兴便利店,“猴子”到我店里跟我说,房东同意他们的人在这里(华兴便利店旁边的卷闸门小房子)开赌档,就开两天。我说,既然房东答应就开两天。当晚22时许,阿勇和“猴子”跟4-5名男子到场开赌档,龙飞也过来赌,约半个小时左右,已经聚集了10-20人赌三公,赌到次日2时许;阿勇给了我400元说是搞卫生的费用。次日22时许,那帮人也过来开赌档,同样的时间结束,同样的钱给我。大概过了一个月左右,猴子又过来称是房东同意开设赌场,我问了房东不属实,我就拒绝了。又过了半个月,猴子再次谎称房东同意,我又拒绝他了。之后,猴子没有再来。但阿勇经常一个人三更半夜到我店门口看里面是否有人打扑克牌;有时也会几个人一起来看。阿勇跟我说,有人来你这里赌扑克牌的,就要叫我过来抽水,如果不是的话就不能玩扑克牌。2014年12月底一天的20时许,猴子跟我说已经跟阿勇说好了,租用卷闸门小房间赌三公,到时会抽水给龙飞;就连续三天在那里开赌场。第三天晚上阿勇过来,并打电话给龙飞;后大声骂猴子没有跟他和龙飞说,阿勇的手下拿胶凳砸了猴子身上几下,并打了我两巴掌;阿勇很凶的对我说,下次没有叫他过来就不能玩扑克牌。之后阿勇还经常巡视。

后阿勇派了两次喜帖给我,一次是他结婚,一次是他儿子摆满月酒。因为阿勇是在社会上混的人,我怕不去会惹麻烦,就去了,并给了200元的红包。在我店被他们开赌场前的一个多月的一晚,一些在桥本友联厂的员工到我店里说,刚才他们在我店附近的福利彩票店对面的小卖部打牌的时候,见到小卖部的老板娘被龙飞的人抢了。

开设的那两天房东答应,我才同意;而且他们都是社会上混的人,我也害怕如果不给他们开,会遭到他们的报复。后我问过房东,房东说,如果他知道那个赌场那么多人赌而且赌那么大的,肯定不会给他们开设赌场的。

汤某华辨认出龙飞、阿勇(李某A)、在龙飞等人开设赌场站在门口看风的男子(马某A)、驾驶龙飞黑色锐志小轿车接送赌客的男子(田某A)。

10.韦某茂的证言:我和老婆文利便租住在东坑镇冈谷厂对面出租屋的406房。平时夜晚下班后会有些朋友到我房间打下金花,斗地主、斗三公打发时间娱乐一下。2015年3-4月份,有一名叫阿勇的男子借用我的租房赌钱5-6次,都是晚上8点钟左右。他有时一个人过来,有时带几个人过来。我们赌三公水钱归阿勇,一个晚上抽300-400元。我们赌三公是大吃小,凡是拿到0点的牌九抽水5元。阿勇没给什么好处,有时我在就派根烟、给瓶水喝。我听外面的人说过阿勇在东坑混的,挺有名气。我只是一个工厂的保安,不借怕得罪他会被搞,连份工都保不住。

韦某茂辨认出阿勇(李某A)。

11.晏某安的证言:我经营铭利机械厂。2014年12月一天23时许,有5-6个陌生男子到我厂里。有一名黄色头发的男子自称阿勇,他介绍了他老大龙哥,接着说“到时有朋友找你玩的话就带他们到我们的场去玩”。龙飞说“反正到时不会亏待你的,有钱大家一起挣”,龙飞他们要了我的电话号码就走了。过了几天,龙飞叫我去他鸿信市场的赌场玩,我老婆知道后不让我去。阿勇后来送了两个喜帖给我,一次是结婚,一次是儿子摆满月酒。

辨认笔录:晏某安辨认出龙飞(龙某2)和阿勇(李某A)。

(五)同案犯的供述:

1.龙某2的供述:(1)其没有开设赌场,赌场是唐君友开设的,赌场的赌具都是唐君友的。赌场于2015年4月开设,在两个地方开设过,一个是在东坑镇骏发三路老赵汽车美容店,一个是在东坑镇小塘工业区的一小卖部。赌场里有“乐乐”、“阿凯”和“老五”在发牌,其他的分工不清楚。龙某2曾看到过李某A、李某C、唐君友、“小阿飞”、“小胖”、“海南老大”、“阿凯”、“小雷子”等人在赌场里玩。

辨认笔录:辨认出被告人“阳阳”、唐君友、李某A、“小阿飞”、李某C、“小马”、“小朱”、“小胖”、“老五”、“鸭哥”、“乐乐”、田某1、“海南老大”、“阿凯”、“小雷子”、“公牛”、“天神”以及在赌场里放数的男子。

2.李某A的供述:其和“老虎”、“小马”、“田某1”、“天神”、“小朱”、“老三”、“老四”、“小亚飞”、“阳阳”、“猴子”是跟着“龙飞”做事的,“龙飞”是他们的老板。李某A和“老虎”主要是开设赌场,“龙飞”将黄屋村分给李某A管理,小塘村分给“老虎”管理,两人负责看自己辖区内是否有人开设赌场。赌场能不能开由“龙飞”来批准,如果有的赌场事先没有经过“龙飞”批准,要么由李某A他们安排人过去抽水或者合伙开设,要么就会赶走赌客,禁止赌场开设。田某1主要是管理赌场和放出去的高利贷财物账目;“老三”有时也管理赌场的账目和放数;“小朱”和“天神”负责放数;“小马”是“龙飞”的贴身保镖,很多“龙飞”的指令由“小马”传达;“小亚飞”负责放数,有时负责开设赌场;“阳阳”是负责在赌场里放数和帮“龙飞”处理家里面的事情;“猴子”帮“龙飞”在外面的小赌档抽水。(2)李某A手下有一个叫“田鸡”和一个叫“肥仔水”的男子跟着做事,“小亚飞”的表弟曾跟过李某A做事。“老虎”手下有“老鸭”、“阿凯”和老虎的一个结拜大哥,以及一帮李某A不认识的小孩子。“老四”手下有“小雷子”、“小龙”、“小冷”、“丁潘”以及一帮湖北的小孩。“老三”也是用“老四”和“老虎”的人做事,“老马”手下有“小胖”和两名李某A不记得名字的男子。“小亚飞”手下有一帮湖北来凤县的小孩子。“田某1”、“天神”、“小朱”手下没有人跟着他们做事。(3)李某A以前与“龙飞”的关系很好,但是后来“龙飞”身边的人多了之后“龙飞”就开始不相信李某A了。“龙飞”每次安排李某A去做事后都会给两三百元作为报酬,其他人的报酬也差不多。“龙飞”没有每个月都给李某A等人工资,李某A等人都是挂着“龙飞”的名在外面开设赌场,每天开完赌场后赌场如果有利润的话就给“龙飞”一千至三千元不等,主要看利润有多少。“龙飞”的主要经济来源是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抢其他赌场和勒索。“龙飞”说过自己人可以开设赌场,其他人不可以开。如果是其他人开就要由李某A他们派人过去抽水,有外面的人抢赌客的话,“龙飞”就会帮李某A他们出面处理,“江西”的事情就是因为一名叫“玻璃”的赌客被“江西”抢了,“龙飞”就出面去砸“江西”的赌场。如果是自己人有事的话就要向“龙飞”报告,由“龙飞”出面处理,如果内部人员有矛盾,都是由“龙飞”来处理。李某A从2011年开始跟着“龙飞”做事,主要经济来源就是帮“龙飞”做事和开设赌场,一共赚了5至6万元人民币,都已全部花光。“龙飞”是靠开设赌场和放高利贷起家的。

3.李某C的供述:其外号“老四”,没有开设赌场,只在赌场里做事,负责看水桶和帮“老虎”放数(放高利贷),赌场是“老虎”开设的。在赌场工作可以得到200元至300元不等的报酬。

4.田某A的供述:外号阿辉。我知道该赌场的老板是“老虎”,是由“老虎”作主的,但是“老虎”平时什么事情都要请示“龙飞”的。看起来“老虎”是“龙飞”的马仔(手下)。外面都说“龙飞”有份,我有几次看到“老虎”将钱给“龙飞”。我也可以算是“龙飞”的手下,他的得力手下有“阿勇”、“老虎”、田勇、“小马”、“老鸭”、“老四”、“阿凯”和我。我们的关系主要是靠赌场来维持的。“阿勇”和“老虎”都是各自开赌场的。田勇专门帮“龙飞”在“阿勇”和“老虎”的赌场放贷。“小马”负责什么我不清楚,“老鸭”在“老虎”的赌场负责看水桶跟发工资、捧场费之类,“阿凯”是“老虎”赌场的荷手,“老四”具体负责什么我不清楚,经常会在“老虎”的赌场杀庄。我之前在赌场放贷,没放贷之后我们去赌场做下事就可以拿工资,我负责看场,每次拿200元工资。水钱是由“老鸭”看管的。

5.钟某A的供述:我外号“小胖”。我没有参与赌博,负责赌档看场工作。我是跟着“牙哥”做事的,“牙哥”算是其老大,其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他平时总叫上其帮他做点事,也会请其一起吃饭,有时也会去赌场里帮忙看看场(从4月份开始),别让人闹事,他每次给其100元。我于2015年3月左右认识“牙哥”,4月中旬左右,“牙哥”叫我到老赵洗车店赌档帮忙做事,当天散场后,他给了我100元,之后也看场4-5次。最后一次就是被抓的这次,我还未分到钱就被抓了。每晚大约赌3个小时左右。我共拿了500元,已经被我花掉了。我表哥马某A也在旁边看场。

辨认笔录:辨认出张某建就是叫其到赌场看场的男子;辨认出王某、邓某卫是负责在赌场发牌的男子;辨认出李某C、文忠、冯听浩、龙某2、郑显均、莫光亮、赵某C有参与赌博。

6.刘某C的供述:我们这些人没有什么工作和生意,就是靠着龙飞开赌档,高级一点的那些人就有分红,我们这些小喽啰都是一般按照天数发工资,龙飞的赌档开一天一般都会发一天的工资给我们。

龙飞、老虎、湛江勇、小朱四个人一般开赌档,龙飞肯定占股份的,有时候是老虎与湛江勇合伙,有时候是老虎与小朱合伙,有时候是湛江勇与小朱开;很少有老虎、湛江勇、小朱与龙飞一起开的情况。我听老虎说,一般当天赌档收工之后,就先清点水桶里面的钱有多少,当晚水桶里面的钱的三分之一是给龙飞的;剩下的三分之二就要发我们这些赌档工作人员的工资、赌客的捧场费、赌档烟水宵夜等所有开销,剩下的就是另外两个股东平分。水桶每天的钱是不一定的,多的时候大概有十几万,少的也有3-4万。

老四、天神、阳阳、海南老大、老鸭都看过水桶,主要是老四、天神、阳阳看水桶,工资是每天300-500元;王来宾、小龙、汤圆、小冷、小马、小胖等人都一般是看场子的,防止有赌客闹事,维持赌档面的秩序,他们每天的工资是100-200元;阿凯、乐乐、江西一般是做荷手的,每天工资300-500元;田某1、老三、公牛、小阿飞、眼镜等人都是在龙飞的赌档里面放数的,这些人也可以拿工资,平均每天200-300元;我、朱某C、小勇、小马、阿华、汤圆都是帮忙在赌场附近的路口望风的,望风的人都拿着对讲机,望风的人平均一天100元。一般是哪些股东负责具体开赌档的就哪些股东来发,龙飞一般很少在赌档里面出现,都是老虎、湛江勇、小朱具体负责赌档的事情,工资也是他们发的。我总共在赌档里面工作大概4个月左右,2014年4-6月份、2015年3-5月份,在赌场看风、偶尔拉一些赌客去赌场赌钱。因为从2014年7月我回老家直到2015年3月才过来东坑;我共拿了一万元左右的工资,这些钱花销玩了。

7.朱某C的供述:(1)其负责在赌场外围看风,而且只是在“老虎”开设的赌场看风,后来做久了朱某C就在赌场里看场,有时候自己身上带几千元放数给赌客。朱某C是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在赌场工作的,当时是“老四”叫朱某C进赌场工作的,叫他到赌场外面看风,每天给200元工资,如果赌场挣不到钱的华就只发给朱某C100元。(2)赌场的幕后老板是“龙飞”,“老虎”、“阿勇”、“小朱”三人都是帮“龙飞”开设赌场的。他们三人开设赌场时,在里面放数、看风、看场、看水桶的人都不一样。“老虎”开设的赌场由“老四”、“老鸭”、“王太彬”、“老三”、“天神”、“阳阳”、“海南老大”七人轮流负责看水桶、赌场运作、管账、发捧场费等工作,除了“天神”,其他六人都会带现金在身上放数。“田某1”、“小阿飞”、“大力”、“阿韦”、“侯阳”、“小曹”、“公牛”、“老三”负责在赌场里放数,“阿勇”自己开不成赌档就会来“老虎”开设的赌场放数。朱某C、刘某C、“小冷”负责在赌场里面看场。“丁潘”、“小辉”、“小马”、“小韦”、“阿华”负责在赌场外围看风,“公牛”、“丁潘”、刘某C、“老三”、“阿龙”、“胖子”负责帮赌场拉客。“阿凯”、“乐乐”、“小清”、“老五”、“矮子”、“江西”在赌场内负责发牌。“老马”平时很少去赌场,“龙飞”去的时候才会跟着“龙飞”过来,是“龙飞”的打手。“小胖”也很少去,去的时候就在赌场里发下烟,有段时间“老马”给钱“小胖”在赌场里面放数。“阿勇”开设的赌场有“天神”、“小阿飞”、“田某1”负责看水桶以及赌场运作,朱某C没有去过“阿勇”开的赌场,具体有哪些人就不清楚了。“小朱”一般都是和“阿勇”一起开设的赌场,用的都是“阿勇”的人,都是叫“天神”负责看水桶及赌场的运作,因为“天神”是“龙飞”指定的人选,其他看场、看风、拉客、发牌的人都不清楚了。

赌档里的老大是“龙飞”,平时“龙飞”做事都是直接跟“老马”、“湛江勇”、“田某1”、“老虎”、“老三”、“天神”、“小亚飞”、“小朱”、“阳阳”他们联系的。“老马”是“龙飞”的头号马仔,是“龙飞”的老乡,天天与“龙飞”在一起,是“龙飞”的贴身打手。“湛江勇”、“小朱”、“老虎”就负责帮“龙飞”开赌档,“天神”也是“龙飞”的马仔,十多岁开始就跟着“龙飞”做事,在赌档里负责看水桶。“小亚飞”也是帮“龙飞”在赌档里看水桶,“田某1”和“老三”是帮“龙飞”管账和放数的,“阳阳”经常帮“龙飞”遛狗,有时也到赌场看看水桶。“老虎”下面有“老四”、“阿华”、“阿辉”、“小马”、“王太彬”、“老鸭”、“海南老大”等人;“小朱”手下没有人跟着;“老马”手下有“小胖”、“小黄毛”、“汤圆”;“湛江勇”手下有五六个他的老乡;“田某1”和“老三”专门帮“龙飞”在赌场放数的,下面没有人跟着;“小亚飞”手下也有四五个人,但是朱某C不熟。“老四”的手下有朱某C、“小冷”、“小龙”、刘某C、“丁潘”等人,平时都称“老四”为“李老大”或者“四哥”。(2)朱某C等人没有正当工作,多数都是靠“老虎”发工资,“龙飞”将小塘村这一片分给“老虎”管,黄屋村这一片分给“湛江勇”管,角社村这一片分给“小朱”管,东坑镇鸿信市场这一块分给“老马”管。平时“海南老大”、“天神”、王太彬、“老鸭”、“老四”、“阳阳”在赌场里给赌客发捧场费。看水桶的工资是每天200-500元,看内场的工资是每天100-200元,荷手的工资是每天300-500元,外面看风的人的工资是每天100-200元,放数的人每天工资是100-200元。

“龙飞”、“老虎”等人开设的赌场基本每天都开设,有时会隔一到两天开设一次,赌场每晚开设的时间大约是4至5个小时。赌场的赌客少的时候有二十多人,多的时候有四十至五十人。该赌场是以扑克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场在每局赌局都要进行抽水作为盈利,每局按下注的赌注抽水百分之十,赌场平时一般每晚都可以抽到30000至40000元人民币左右,多的时候每晚可以抽到50000至60000元人民币。

8.严某C的供述:我在赌场放贷,我按照放贷数额的百分之四获得提成。如果赌场内有人想借贷,只要“老五”(又名“老虎”)同意了(每次都会经“老五”同意),我就会放出去,然后“鸭葛”就会从水钱里拿出其放贷数额的百分之四的佣金给我。

我去赌场放贷是通过朋友“刀七”认识“老五”,“老五”知道我没有工作,就叫我带钱到他的赌场放贷,然后根据赌场规矩给我利息,我同意。后“老五”赌场开场后就会打电话告诉我地点,我就会带钱去赌场。其实我在赌场放贷就是借钱给“老五”的赌场,由“老五”担保,再由赌场转借给赌客,我从中收利息,一般最少都要一千元,以千为单位,借一千元就可以拿四十元作为利息,借两千元就可以拿八十元,借三千元就拿整数一百元,利息都是在赌场的“水箱”里拿的,基本都是由管“水箱”的“鸭葛”给的。赌客如果当场赢到所借的钱的两倍,就要马上把钱还给“老五”,“老五”就会将钱还给我们,我们又可以继续将这钱再借给其他赌客收取利息;如果赌客输钱了,其等人就收不回钱,到了第二、三天,“老五”也会把钱如数还给我们的,至于赌客有没有还钱给“老五”,其就不清楚,也不用去管。他们怎么去追钱,我就不知道了。我们放贷的话,都没有写借条的。

我估计“老五”是老板,因为该赌场由“老五”负责,他经常在赌场内;接着就是“老四”,他比较少过来赌场,过来了有时做“柱子”(就是每门牌坐在前面拿牌、开牌的人);“鸭葛”在赌场负责保管水钱;“乐乐”、“阿凯”及另一名男子负责发牌;“小胖”在赌场内负责看风。还有就是在赌场外围把风的四五个工作人员。另赌场还有一名叫“飞哥”的男子,他偶尔来赌场一次,其在赌场期间,平均每隔一个星期,“飞哥”就会来一次,过来的时候也偶尔会坐庄。该赌场有时候有庄家,没庄家的时候就大吃小。“柱子”每天都换来换去的,有参与赌博。

“老五”还有两个赌场,一个在东莞市东坑角社村,我去过4次,但每次都是“老五”送我过去,当时晚上太黑,并且我对东坑不熟悉,现找不到去的路了;另一个也是在东莞市东坑镇,但我没去过,不知道在哪里。老赵洗车店一楼赌场我去过2次。只要过去参与了赌博的人,离开赌场的时候能拿到100元的捧场费;在赌场做“柱子”的,一晚有300元的捧场费;在赌场做庄的,一晚有1000元左右的捧场费。我没有捧场费,要参与了的才有。我在“老五”经营的赌场里,共放了7-8次贷,是从2015年4月30日后开始的,分别在老赵洗车店有2次,角社村的赌场里有3-4次,小塘村的赌场里有2-3次。我共拿了1200元利息(一说1300元),平均每晚约有200元利息的收入,被我花完了。我一般带2000元过去赌场放贷,还有另外一点零钱是用来兑换利息的。我们是没有工资的,但是赌博完后,场里的人会去吃夜宵,也会请我们一起吃;有时赌场“抽水”多的话,也会给100元给我们,但不是每晚都有。

案发当天,我带了4000元到赌场放贷。我借了2000元给“老五”去赌,但是没有收利息,不一会“老五”赢了钱就还了给我。后有一名女子经“老五”担保,向我借了2000元,“鸭葛”从水钱里拿了80元给我。借出去的钱还没收回来,剩下的钱都被现场扣押了。

我是在2015年5月初的时候,跟着李某C过来东坑镇跟着老虎一起做事的,我和李某C一起住的。每次都是老虎打电话给李某C,我和李某C一起过去赌场的。我在东坑的这十多天里有一两天没有去赌场,因为李某C没有叫我,不知道老虎有没有打电话给李某C。赌场是23时至次日4时开设。少的时候有十多人,多的时候有二三十人,另外赌场有十多个工作人员。我是放数的,因为我有2000元钱,每次在赌客赌博输完钱,老虎就会问我要钱,我就将钱交给老虎,鸭哥就会从水桶里拿出80元钱给我,对方赢了钱就会把钱还回来,我又可以放钱出去。我一晚上能放一至两次。我共有1000元收入,都用掉了。

辨认笔录:辨认出李被翠、李娅是参与赌博的女子,李娅就是放数给她的女子;辨认出龙某2就是“飞哥”,是在赌场内坐庄的男子;王某、邓某卫就是负责发牌的“阿凯”、“乐乐”;张某建就是给其发放提成的“鸭葛”;陈树林、成勇辉、郭松荣、邵冠军、汤巧刚、文忠是参与赌博的男子;辨认出唐君友就是负责赌场事务的“老五”。

指认笔录:指认涉案赌场所在地点。

9.赵某C的供述:我有一名外号叫“老虎”的朋友叫我从大朗镇拉赌客来参赌,赢后每次“老虎”给我100或200元的报酬。(该赌场是否“老虎”的呢?)我不清楚。“老虎”在该赌场问放马(放数)借钱,放马的人都不会借钱给“老虎”,因“老虎”欠人好多钱,我想“老虎”没这么大的本事开这个赌场。(“老虎”为何叫你带人来赌博呢?)因为该赌场每盘抽10%的水钱,赢输都要抽水钱,所以要找点人赌,赌得大抽水钱就多。我在场时,分别有四个人打过庄,第一个打庄的是“老虎”,第二个是一个身穿黑色衣服的陌生男子打庄(该男子也被带到派出所),第三个是“老四”打庄,第四个“龙飞”打庄。一门牌最少投注200元,每盘都是6-7门牌,其他人想赌都是押到这几门牌上面来赌的。我在赌的时候一盘牌只需2-3分钟,一盘最少抽水钱100元,最多抽500元,一般抽200-300元,一般一小时抽5000-6000元水钱。我就赌了两盘,我拿我女朋友李娅1000元赌了一盘,每盘500元都输了,后来我女友都不给赌了。放数的我只认识“阿辉”,“老虎”带我到这里赌博。

2015年5月11日23时许,我接到“老虎”电话,让我带赌客到老赵洗车店赌博,如赢了给我100-200元作报酬。0时许,我找到朋友司书鹏、邵冠军,邵带了个我不认识的男子,我也带女友李娅,五人坐出租车到老赵洗车店,入内看见大约二十多人围着一张台进行赌博。李娅向司书鹏借2000元,输完了,“老虎”就介绍一个男子借钱给李娅,当时不知道李娅借了多少钱。我见李娅手气不好,就拿李娅1000元赌,两盘输了。赌了一会儿抽水大约抽了5000-6000元,民警就过来将我们抓住。

“老虎”跟我说他自己很没钱很困难,是“龙飞”给钱支撑赌场的。我不知道这个赌场“龙飞”有没有股份。我自己过去玩如果没有赌,一般都会得到打车费60元;如果有赌就会得到100元;如果我带人过去玩,一般都会得到300-400元回扣,最高有两次得到500元的回扣。2014年期间,大概去过“老虎”的赌场赌博10多次,其中两三次有带人参赌,其他几次都是其个人到赌场参赌。有时候其带朋友过去赌场,“鸭哥”最后会给其300或400元回扣。2015年期间,其去过赌场三四次,4月份,其两次带人到赌场赌博,一次带了邵冠军和一个老乡去赌场参赌,得到500元回扣,另一次带了两名老乡,得到200元回扣;5月份,其三次带赌客参赌,一次带邵冠军参赌,得到两三百元回扣,一次带了“阿锋”参赌,也有收取回扣,但具体多少忘记了,第三次是案发当天,其带了李娅、邵冠军、司书鹏三人到赌场参赌,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未收取回扣。

“老四”在赌场坐台(赌博),有时做庄家;“阿凯”负责发牌和抽水,“老五”、“乐乐”有时负责发牌和抽水;“阿辉”在场放数;“龙飞”在赌场有时做庄家;“牙哥”负责看管水箱;“小胖”、“老马”负责看场和放风。2015年5月12日1时许,邵冠军、李娅同我一起在场赌博,司书鹏在场我没注意他干什么了。

辨认笔录:辨认出李某C就是“老四”,龙某2就是“龙飞”,王某就是“阿凯”,罗某军就是“老五”,邓某卫就是“乐乐”,张某建就是“牙哥”,马某A就是“老马”,钟某A就是“小胖”,田某A就是“阿辉”;辨认出邵冠军、李某、莫光亮、李娅、李被翠是参赌人员;辨认出唐君友就是叫其带赌客到赌场参赌的“老虎”。

10.李某C的供述:我在赌场内借钱给参赌人员赌博。我共去了赌场三次。其中,第一次是2015年4月28日,“武浩”向其借了2000元,赌场在抽水的水桶里拿了80元给其作为利润;“K姐”向其借了3000元,赌场拿了120元给其作为利润。第二次是2015年5月6日,“刚哥”向其借了2000元,赌场拿了80元给其作为利润。第三次是2015年5月8日或9日,“丁潘”向其借了2000元,赌场拿了80元给其作为利润。我获利是由赌场给我利润的,我在赌场里借钱给赌客用于赌博,就能得到4%的利润,赌场规定最少要借出1000元才能得到赌场提取的利润,钱是在赌场的水桶里提取的;我没有向赌客收取利息。

我知道的有“阿勇”、“公牛”、“大力”和一名帮“龙飞”放数的胖子,他们都是在“老虎”经营的赌场里放数的人。我平时看到胖子有人借钱他都借,借出去当晚没有收回的就叫“老虎”收,“老虎”收不回来的就在水桶里收回。

我第一次到赌场放贷是2015年4月28日,其朋友陈浩带其去“老虎”的赌场的,当时陈浩介绍“老虎”给其认识,让其能在“老虎”的赌场放贷,其有担心借出的钱怎么收回,“老虎”就叫其不用担心,说这个赌场的老板是“龙飞”,在东坑镇这一带谁不认识“龙飞”,钱借出去不怕收不回。我在该赌场放数是经“老虎”同意,才能放数的。我在赌场里向赌客每借出1000元,赌场里就在他们抽水的水桶里提取4%即40元给我作为利润;赌客把借来的钱赢得翻一倍后就可以还钱给我,但不还还想继续赌也可以,赌场里没有规定赌客什么时候还钱。

辨认笔录:辨认出唐君友就是赌场老板“老虎”;辨认出龙某2就是赌场的后台老板“龙飞”;辨认出李某C就是外号叫“老四”的男子;辨认出严某C、钟某A(“小胖”);辨认出邓某卫就是负责发牌抽水的男子。

指认笔录:指认出涉案赌场所在的地点现场。

11.钟某F的供述:老赵汽车美容服务中心是我于2014年9月16日开始投资经营的,有营业执照,老板和法人代表都是我本人。这个店铺是我向一名叫谢爱顺的丁屋村民以3900元一个月的租金租来的。我觉得我的店铺晚上反正又没用,租给他们开设赌场又可以收到每晚800元的场地费。他们来开赌的那晚就打电话叫我去开门,我才让他们进入我的店铺开赌场。都是“老虎”联系我开门的,老板是“龙飞”。“老虎”是“龙飞”的手下,是管理赌场的人员,有没有其他老板或股东我就不清楚。发牌男子三个,其中叫“刀疤”、“荷手”。看场的两个人真实姓名不清楚,我知道其中一名男子外号叫“老四”,一名男子外号叫“小胖”。还有放数的和看水桶的男子。他们在我店铺只开过三次赌。第一次是4月初的一天晚上10点至次日4点;第二次是4月底一天晚上11点至次日7点;第三次是5月11日晚上8点至次日1时50分左右被公安机关查处。

我在洗车店赌场看见“老虎”和其他赌场的工作人员都对“龙飞”很是恭敬,“龙飞”一来到赌场,这些人就主动和他打招呼并称呼他为“老板”或“飞哥”,“老虎”也一直叫他“龙老板”或“老板”。2015年5月12日凌晨1时许,当时“老虎”正在洗车店赌档坐庄赌钱,我就站在“老虎”身后围观。当晚“老虎”手气不好,摆在自己桌面前的钱所剩不多,可能是“老虎”担心没人继续坐庄,在场的赌客就会走掉,他拿起手机就在赌桌旁边打了一个电话,因为我站在他身后,所以能清楚的听到他说话。“老虎”对着电话说:“老板,现在的台面还可以,你有没有时间过来看一下。”说了几句“老虎”就挂掉电话了。不到5分钟,“龙飞”就来到赌场,“老虎”和他打了一个招呼并马上让出了自己的座位。此时,“老虎”剩余在赌桌台面上的钱只有几百元,“龙飞”就直接坐在“老虎”的位置上接着做庄赌钱。“龙飞”做庄赌得第一局就输了,他将“老虎”剩余在桌面上的钱全部赔出去还是不够赔付给下注的赌客,于是“龙飞”又站起身走出门口,不到一分钟,“龙飞”就拿着约2万元的现金回到赌桌前继续做庄赌钱。就因为这些细节情况,我就感觉“龙飞”才是赌场的大老板,“老虎”是“龙飞”的手下湖综合赌场股东之一。

2015年3月初,“老虎”到其经营的老赵洗车店跟其说要租用该处做非法赌场,前两次其拒绝,第三次其害怕“老虎”会找人砸了其洗车店,其不敢得罪他,便在3月底同意以800元一晚的价格将洗车店租给“老虎”做赌场。后其担心出事被抓,但“老虎”跟其说他的老板是“龙飞”,在东坑镇很有势力,向其保证不会被抓。

其害怕得罪“老虎”是因为“老虎”跟其说他认识很多人在外面“混”的,如果不答应怕会被他报复,另一方面是“老虎”的老板是“龙飞”,“龙飞”在外面的名声很大,都是“混”社会的,其担心他们会打砸其洗车店并对其家人造成伤害。这个赌场的幕后老板是“龙飞”。

指认笔录:指认赌博现场。

(六)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1)我们这帮人是以龙某2为首的,对外都说是跟着“龙飞”的,外面的人也知道我们是龙飞的人。直接跟着龙某2的人有我和“老虎”(全名叫唐君友)、“阿勇”、“天神”、“小朱”、“老四”、“小马”(全名叫马某A)、“小阿飞”(全名叫田某A);“老虎”主要负责在小塘村、角社村开设赌场;“阿勇”主要负责在黄屋村、角社村开设赌场;“天神”以前龙某2开设赌场的时候主要负责维持赌场内的秩序,后来龙某2给“老虎”开设赌场之后,我只知道他平时就过去赌场转转拿200元工资;“小阿飞”主要负责在“老虎”开设的赌场里放高利贷;“小朱”以前龙某2开设赌场的时候主要负责拉赌客到赌场赌钱,有段时候他和“老虎”一起开设过赌场;“老四”主要负责帮“老虎”管理赌场。(2)“老虎”的手下有“老鸭”和“阿凯”,“老鸭”主要帮“老虎”管理赌场,“阿凯”负责在赌场内发牌;“阿勇”以前有几个湛江的手下,现在不知道还是不是跟着“阿勇”了,我知道现在有几个湖北来凤的小孩子跟着他混,帮他在他开的赌场工作,但他们叫什么名字我不知道;“老四”有“小雷子”、刘某C等几个湖北的手下;“小马”有一个手下叫“小胖”,“小胖”是“小马”的亲戚;“小阿飞”也有几个小孩子跟着他,但不知道名字;“天神”、“小朱”和我都没有手下。(3)我没有正式工作,平时主要是依靠赌场发钱给我,之前“龙飞”开档的时候每天都要会给200元至300元我,后来到了“老虎”开赌档时,我、“天神”、“小阿飞”“老马”“小朱”每天都会分到人民币200元,就算有时候没有去赌档上班,“老虎”都会分给我们的。有时老虎有时资金不够周转,龙飞就叫我送钱过去。赌场每个晚上抽水最少8、9千元,最多时有5万元左右。

三、敲诈勒索罪

2014年7月份的一天18时许(具体时间不详),龙某2因被害人谢某丁于去年12月份向其借款10000元,只还了8000元后没再还款,遂带领李某C、朱某C、田某1、唐君友、朱某A(另案处理)等人在东莞市东坑镇沟通100营业厅附近抓住谢某丁。龙某2持钢条对谢实施殴打后,然后押着谢某丁到其家中,向谢的母亲黄某甲兄敲诈20000元,黄不答应。李某C等人就当着黄的面猛殴谢某丁,并威胁如不还钱以后见一次打一次,谢某丁只好打电话给姐夫卢某和求助,在卢某和当场交20000元给龙某2后,才将谢某丁释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基本情况。

(二)被害人谢某丁的陈述:2013年12月份,我在东坑镇鸿信市场一栋出租屋楼下找到龙飞,向他借了10000元,并写了借条,答应一个月后还13000元给龙飞。过了约一个月后我就打电话给龙飞,说还钱给他。龙飞叫我到东豪广场,我到场将8000元还给龙飞;跟着他说剩下的一个星期后要还清,如果还不上就要打我,并说了好多威胁的话。一个星期后,龙飞打电话叫我还钱,如果不还钱就叫人来打我并把我抓走关起来,这样的威胁电话打了好多个给我,我由于害怕就躲了起来。2014年4月份的一天,我回东坑镇寮边头村沟通100旁边楼下,龙飞就开了黑色丰田锐志小车将我拦住了,龙飞和一名男子就从车上下来,那名男子一下车就过来用手叉住我的脖子,龙飞就用脚踢了2-3下我的脚。跟着龙飞就说快点还钱,如果不还钱现在就把我带走关起来。跟着龙飞就把我从摩托车上拉下来,那名男子就抓住我的头发,龙飞就用手打了我几个耳光并用脚踢我的脚。这是谢某乙过来,我给龙飞打的受不了,就从裤袋里拿出一把美工刀来,谢某乙见我把美工刀拿出来,就过来拉开我;我不小心把谢某乙的右小脚划伤了一点,谢某乙就把我的美工刀抢走了。龙飞见我把美工刀拿出来,就跑到车上拿了一条铁棍往我的背上和双脚打了7-8下,跟着就和那名男子把我带到旁边我妈住的地方,谢某乙也跟着过去。到场后,龙飞那边就来了5-6名男子,其中两名男子就动手打我,往我的身上的脚上打了几下。龙飞跟我说如果现在还一万就见一次打一次;如果现在还两万这个事情就这样了结。我问我妈有没有钱还给龙飞,我妈说没有钱;我又打电话给我姐夫卢某和叫他过来,过了约20分钟后,我姐夫就过来了。我姐夫跟龙飞讲,我欠他的钱明天他还给龙飞,但龙飞一定要今天还。我姐夫只好跟龙飞一起去拿钱并还钱给他,其他人就在我妈住的地方门口看着我不让我走。过了十多分钟,我姐夫和龙飞回来,龙飞收到钱后就把我放走了。

我经常跟谢某乙玩,我和他到鹰岭公园那里玩经常见到龙飞在那里放狗,我认识了龙飞。谢某乙还跟我讲龙飞那里可以借到钱,我就向他借钱了。龙飞说要我还20000元这个事情就算了。我由于害怕他还会来打我,所以就把钱给他了。我实际上就是借了龙飞10000元,后来那20000元龙飞又没有说是利息,反正就说还他20000元,我借钱这个事情就了结。

辨认笔录:谢某丁辨认出11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龙飞,其持铁棒打了谢某丁的背部和腿部7-8下。

辨认笔录:谢某丁辨认出6号照片中的男子就是跟龙飞一起来讨债并用手叉住其脖子的男子,并抓住谢某丁的头部让龙飞实施殴打,即是田某1。

(三)证人证言:

1.谢某乙的证言:2013年12月的一天,谢某丁叫我当他的担保人向龙飞借10000元。过了约一个月后,谢某丁跟我一起还了8000元给龙飞;龙飞说,剩下的一个星期后要还清。过了4-5天的一个晚上,龙飞叫我一起去找谢某丁,我打电话约谢某丁从家里出来谈。龙飞叫谢某丁上车,跟他说,如果你不想还钱可以,你把一只手指切下来就不用还了。我跟龙飞说,不要这样搞谢某丁,给点面子我,就让谢某丁先回家。2014年1月份一天晚上,龙飞要我帮谢某丁还钱,说我是担保人。我说最多帮他找谢某丁,龙飞就拿了一条软胶棍往我身上、背上打了十一下。2014年4月份,我到谢某丁楼下等他,后龙飞开着车突然来到龙飞和田勇(田某1)从车上下来,田勇就过去抓住谢某丁,龙飞冲上去打了谢某丁几个耳光并用脚踢他。谢某丁突然从身上拿了一把刀出来,我就过去把谢某丁手上的刀抢过来,在抢的过程中,谢某丁把我的左脚划伤了。龙飞从他的车里拿了一条铁棍出来,往谢某丁身上狠狠的打了几棍,把谢某丁打倒在地。谢某丁倒地后,龙飞还继续拿铁棍往他身上打;谢某丁被打得站不起来,龙飞才停手。谢某丁对龙飞说,去他妈妈住的那边叫他妈还钱。田某1就把谢某丁抓了起来,押着他去他妈住处。到了那里,朱某A就带了7-8个人开了一辆银色的面包车过来。其中3-4个男子动手打谢某丁。龙飞跟谢某丁说,可以不还,如果现在还1万就见一次打一次,如果现在还2万这个事情就这样了结。谢某丁问他妈有没有钱还给龙飞,他妈说没有钱。龙飞就对谢某丁讲,你不还没事,我见一处打一次,反正我是外地人,你们是本地人我不怕找不到你。谢某丁就打电话给他姐夫,他姐夫过来后又去取钱过来还钱。过程中,龙飞那些人就看着谢某丁不让他走。是龙飞介绍朱某A和田勇给我认识的。

辨认笔录:谢某乙辨认出龙飞(龙某2)、朱某A、田勇(田某1)。

2.黄某甲兄的证言:我是谢某丁的母亲。2014年4月份18时许,我在家里,谢某丁就叫我出来,我看到10多名男子抓住谢某丁在我门口,谢某丁就叫我给2万元他还给那些人。我就说没有钱,你敢去借那些人的钱,你就自己找钱去还。那些人就对谢某丁拳打脚踢。谢某丁就打电话叫我女婿卢某和过来。卢某和过来后看谢某丁被那些人打得很惨,于心不忍,就说明天帮他还那2万元。他们中一名男子就说不行,一定要今天还清,卢某和就和其中一名男子出去拿钱还给他们。过了约20分钟后,卢某和就和那名男子回来,才放了谢某丁。谢某丁脚上、身上、背上都受伤了。我看谢某丁的背上身上都有一条一条的红肿。

(四)同案犯的供述:

朱某C的供述:2014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18时左右,“龙飞”、“小朱”、“田勇”和一名本地的胖子路过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村新天地广场路段附近,看到一名欠“龙飞”钱的本地男子,他们五人就去抓那名本地男子,让他还钱。在抓那名欠钱男子的过程中,那名欠钱的男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将那名本地胖子的脚刺伤。之后“龙飞”就叫了“老四”,“老四”就开着车载着朱某C、“小冷”、刘某C去东莞市东坑镇长安塘村新天地广场附近找“龙飞”他们。到了后,“老四”让朱某C到车上等,他们三人下车找到“龙飞”他们,这时那名欠钱的男子已经被“龙飞”他们抓起来了。在催那名男子还钱的时候,“小朱”和王如键就动手打了该名欠钱的男子,不久后那名欠钱的男子的姐夫就过来帮他还钱给“龙飞”,那名男子还钱后,“龙飞”就没有追究他用匕首刺伤那名本地胖子的事情。

(五)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于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我和龙某2、“小朱”等人在东坑镇东珠酒店对面一饭店吃饭,龙某2接了一个电话后就叫我和他一起出去一趟,我和龙某2来到东坑镇沟通100营业厅附近路段,龙某2叫我把骑摩托车的男子抓住,我下车就把该名男子抓住,该名男子从身上掏出一把匕首出来想捅我和龙某2,幸好被另外一名男子制止,后龙某2从车上拿出一支铁板出来向该名男子的腿部打了几下,后我和龙某2带该名男子来到其家向该名男子的父母要钱,龙某2并叫来了“老四”、“小朱”等人过来帮手,并恐吓其该名男子如果没有钱还就把他带上车,后来该名男子的姐夫过来了,龙某2跟着该男子的姐夫离开,我就坐在“小朱”的车离开了。

四、非法拘禁罪

2014年5月初的一天(具体日期不详)凌晨2时许,因被害人欧某丙在赌场里借了龙某26万元未归还,龙某2伙同田某A、田某1、朱某A(另案处理)、杨涛(另案处理)、苏某及1名男子在东莞市沥镇中心红绿灯附近一出租屋将欧某丙强行带到东坑镇黄屋村鸿信市场动感酒吧旁边田某1经营的铺位非法拘禁,在拘禁期间,龙某2、李某A、田某A、田某1、杨涛等人轮番对欧某丙进行拳打脚踢,威逼欧某丙还钱并写下欠条,欧答应立即还钱3万元并写下一张3万元的欠条后,于当日6时许才得以释放。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欧某丙的陈述及辨认笔某证人苏某的证言及辨认笔某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同案犯田某A、龙某2的供述及辨认笔某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田某1还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田某1与他人结伙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田某1还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田某1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1构成寻衅滋事罪,罪名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经查,在被告人朱某C等人实施了寻衅滋事犯罪后,虽然被告人田某1受李某C纠集去找被害人,但去到现场后并未再次殴打被害人便离开,其行为未达到寻衅滋事罪的立案追诉的标准,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田某1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田某1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丁的故意伤害犯罪,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佐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田某1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田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拘禁罪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田某1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问题。经查,被告人龙某2、李某A、李某C、田某A、田某1、朱某C、刘某C、钟某A、严某C、李某C、贾某C、赵某C、刘某4等人虽然没有明文的组织纲领,但绝非是一个松散的临时纠合体,而是一个较长时期有组织地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稳定的犯罪组织。被告人龙某2在此团伙中处于领导地位,其他团伙成员都直接或间接听从其指挥、安排,要“做事”时都是由其召集、安排,其多名团伙成员供述,龙某2是老板,安排团伙成员去“做事”,由此可见龙某2在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其他团伙成员亦明知违法,仍想着跟着龙某2或其他成员,靠违法的手段赚钱,参与该组织,最终形成了以龙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其骨干成员有被告人李某A、李某C、田某A、田某1等。该组织犯罪集团,以追求经济利益为其基本目标,有组织地实施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以获取经济利益,有稳定的经济来源,经过长期的积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其本人、组织成员的非法活动提供保护和便利。以龙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抢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以龙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东坑镇一定区域为非作歹,称霸一方,严重影响了该区域的经济、社会秩序。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甲、白某等人陈述,证人万某、袁某、杨某等多人的证言,同案犯李某A、田某A、朱某C、刘某C等人的供述,被告人田某1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田某1的行为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故被告人田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田某1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1不构成开设赌场犯罪的意见。经查,有同案犯李某A、田某A、刘某C、朱某C等人指认被告人田某1参与开设赌场,被告人田某1在公安机关对此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田某1辩解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谢某丁,证人谢某乙,同案犯朱某C指认被告人田某1参与敲诈勒索作案,被告人田某1在公安机关对此亦供认不讳,上述证据间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田某1所提该点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所提在敲诈勒索犯罪及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田某1是从犯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田某1在该二宗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不能认定为从犯,辩护人所提该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某1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庭审时只供认非法拘禁罪,因此只能认定其对非法拘禁罪认罪态度较好,对其所犯其他犯罪不能认定认罪态度较好。

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田某1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庭审中只供认了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实。因此只能认定其对非法拘禁罪的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它犯罪不能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好。

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其他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本案被告人田某1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得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七)项“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田某1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田某1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5日起至2020年9月14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送的人民币15500元,折抵上述罚金。上缴国库。

三、暂扣于东莞市公安局东坑分局田某1的小汽车一辆(车牌号码:粤SR408Z)在被告人田某1缴纳上述罚金后,由暂扣机关发还给被告人田某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奇志

审判员刘仕雯

人民陪审员黄绍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曾子凤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