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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982号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30   阅读:

审理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茂电法刑初字第982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裁判日期: 2015-12-25

审理经过

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5)1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潘某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永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潘某丁、陈某、潘某戊为了壮大自己的实力,达到在七迳镇米粮圩一带称王称霸的目的,先后吸收了潘某雄、潘某己、潘某庚、潘某丑、潘某壬、蔡某、潘某辛、潘某金及潘某通、潘某涛、刘某、刘某海、陈某明、陈某鸿、潘某癸、潘某辉、潘某海、潘某德、潘某英、潘某棠、潘某乙、潘某俊、潘某美、潘某雄、潘某丙、潘某林、潘某鸿、潘某聪等人加入其犯罪团伙,并在潘某丁、陈某、潘某戊的组织领导下,采用暴力手段,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制造枪支、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在七迳镇米粮圩一带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其中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涛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份,潘某丁为了壮大自己团伙的实力,与潘某戊、陈某提出制造散弹枪,后潘某丁组织潘某雄、潘某己、潘某丑、潘某通、潘某辉、刘某等人筹集资金进行非法制造散弹枪。陈某驾驶车牌为粤K×××××小汽车搭载潘某丁、潘某雄、刘某、潘某通购买不锈钢管到茂南区袂花镇加工做成枪管和枪栓,潘某辉购买铁芯到茂南区袂花镇加工做成枪机及购买弹簧、撞针和制造扳机,潘某丁、潘某雄购买螺丝、螺母、砂纸、电焊条等用于制造散弹枪的物品,潘某丁、潘某戊、潘某雄、潘某丑、潘某通、潘某辉锯断一条树木到七迳米粮潘某甲锯木厂叫潘某甲加工成枪托,然后以七迳镇米粮村委会米粮村的公庙为据点,非法制造散弹枪,一共制造了十支自制散弹枪,制成的散弹枪由潘某丁指定潘某通保管,公安侦查机关于2011年5月15日在潘某通住宅处搜获该团伙非法制造的两支散弹枪及一些制造散弹枪的零配件。

2、2009年2月12日晚上,××潘某癸、潘某辉到茂港区七迳镇张屋村委张屋村的戏台看戏,到了2009年2月13日零时许看到“轻音乐”节目表演时,潘某癸与潘某辉上到戏台上看戏,张屋村的村民将潘某癸、潘某辉两人赶离戏台时与潘某癸、潘某辉发生冲突,于是潘某癸、潘某辉与陈某明密谋纠集人员报复张屋村的村民。到了2009年2月13日凌晨1时许,潘某棠、潘某乙拿出七、八支散弹枪,潘某癸、潘某辉伙同陈某明、潘某棠、潘某乙、潘某通、刘某等20多人持枪到张屋村进行报复。去到张屋村后,陈某明、潘某棠、潘某乙三人持枪进入张某伟家的小卖部对张某伟及其家人进行恐吓,然后将张某伟及其家人赶出家门口并打烂张某伟家的门窗玻璃,后潘某癸、潘某辉、陈某明等人持散弹枪在张屋村游标示威,陈某明等人在游村的过程中肆意开枪射击,打烂村民潘某娣家中的窗户玻璃及打伤村民潘某娣(经检验,潘某娣的伤情属轻微伤)。

3、2010年12月4日22时许,潘某丁得知林某波、林某观等人从外面回来,打电话给潘某通,叫潘某通与潘某雄带人持枪伏击林某波、林某观等人。潘某通在家里拿出6支散弹枪,与潘某雄、潘某棠、潘某辉、潘某丑、潘某美、潘某雄、潘某丙等人到七迳柏坡路口伏击林某波、林某观等人,潘某雄、潘某丑两人分别持枪与潘某美、潘某雄在柏坡路口往米粮中学方向,潘某通、潘某棠、潘某丙三人分别持枪与潘某辉在柏坡路口往如凤大道方向。当林某波、林某彪、林某观、林某胜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回到柏坡路口时,潘某雄向天开了一枪拦截四人,林某观、林某胜弃车逃跑;林某波、林某彪驾驶摩托车掉头逃跑时被潘某通、潘某棠、潘某丙三人持枪追上,潘某棠、潘某丙两人开枪将林某波、林某彪打伤。经鉴定,林某波的伤情属轻伤,林某彪的伤情属轻微伤。

4、2009年6月26日时许,××潘某丁得知帮过他的七迳镇米粮中学校长陈某登与一名老师有矛盾,于是打电话给其团伙成员潘某己,叫潘某己带人去米粮中学,帮陈某登校长教训一名老师。潘某己随即召集团伙成员潘某雄、潘某金、潘某鸿、潘某辉、刘某海等人去到米粮中学校长办公室,在体育老师林某林与校长争吵时,潘某金动手打了一拳给林某林。

5、2009年8月20日1时许,××潘某庚与潘某涛在七迳镇米粮圩“XX夜宵档”吃夜宵时,听到在吃夜宵的潘某寅、潘某英、林某南等人说七迳米粮村没有七迳柏坡上文贡村的老板多,打不过七迳柏坡上文贡村。潘某庚与潘某涛听到这些话后,密谋殴打对方进行泄愤,遂到潘某林的夜宵档找到正在吃夜宵潘某丁、刘某、刘某海等人,对潘某丁说在“XX夜宵档”,吃夜宵的几名男青年很嚣张,潘某丁听到后与潘某庚、潘某涛、潘某丁、刘某、刘某海等人商量后决定去殴打潘某寅、潘某英、林某南等人。在凌晨2时许,潘某丁带领潘某庚、潘某涛、刘某、刘某海等人持枪、木棍等武器去到七迳镇米粮圩“XX夜宵档”,潘某涛持一支散弹枪,潘某庚持一条长约80公分木棍,潘某丁、刘某、刘某海等人拿啤酒瓶,对潘某寅、潘某英、林某南等人进行殴打,潘某寅被打伤的头部、背部、手臂,潘某英被打伤头部晕倒在地上,林某南被打伤头部。

6、2011年1月初,茂港区七迳镇米粮村及米粮圩的14户人购买到七迳米粮圩原供销社的地皮,因米粮雀地村的村民对该块地皮的权属有争议,阻止购买到土地的用户在该地皮上建造房子。购买到土地的潘某、××、潘某雄等人找到陈某,叫陈某出面摆平雀地村村民阻止施工的事情,于是陈某纠集潘某戊、潘某甲、潘某林、潘某仔等人与潘某雄等14户人商量决定,每户人出2万元人民币给陈某一伙人,然后陈某负责叫人摆平雀地村村民阻止施工的事情。

到了2011年3月上旬的一天,××告诉陈某,说其要建造地基,让陈某叫人负责摆平雀地村村民闹事的事情。到2011年3月13日××建造地基的日子,陈某通知潘某戊、潘某甲、潘某仔、××的工地那里“看场”,到了当天21时许,××的工地上时,陈某、潘某戊等人纠集的潘某雄、潘某己、潘某庚、陈某明、潘某辛、潘某涛、潘某通、潘某壬、潘某丑、蔡某、潘某鸿、陈某鸿、潘某聪等人拦住雀地村的村民。潘某雄与潘某通、潘某鸿、潘某壬、潘某丑五人从潘某通处拿出两支长约1.5米及一支长约60厘米的散弹枪,潘炳荣拿出一支长约60厘米及一支连发散弹店,由潘某雄、潘某通、潘某鸿、潘某辛、潘某聪等人持散弹枪,陈某明、陈某鸿、潘某壬等人持砍柴刀,蔡某持竹棒,拦住雀地村民的村民进行恐吓。陈某、潘某戊、潘某庚等人在现场指挥,声称谁敢上前就开枪打谁,潘某辛持那支连发散弹枪在前面用枪口指着雀地村村民来回走动,雀地村的村民被赶跑后,潘某雄与潘某通、潘某丑、潘某壬、潘某鸿将那五支散弹枪拿到潘某通家。事后陈某等人得到17000元人民币的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辉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潘某涛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潘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被告人潘某涛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潘某丁、陈某、潘某戊为了壮大自己的实力,达到在七迳镇米粮圩一带称王称霸的目的,先后吸收了潘某雄、潘某己、潘某庚、潘某丑、潘某壬、蔡某、潘某辛、潘某金及潘某通、潘某涛、刘某、刘某海、陈某明、陈某鸿、潘某癸、潘某辉、潘某海、潘某德、潘某英、潘某棠、潘某乙、潘某俊、潘某美、潘某雄、潘某丙、潘某林、潘某鸿、潘某聪等人加入其犯罪团伙,并在潘某丁、陈某、潘某戊的组织领导下,采用暴力手段,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制造枪支、贩卖毒品、开设赌场等一系列犯罪活动,在七迳镇米粮圩一带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治安的稳定。

其中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涛参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8月份,潘某丁为了壮大自己团伙的实力,与潘某戊、陈某提出制造散弹枪,后潘某丁组织潘某雄、潘某己、潘某丑、潘某通、潘某辉、刘某等人筹集资金进行非法制造散弹枪。陈某驾驶车牌为粤K×××××小汽车搭载潘某丁、潘某雄、刘某、潘某通购买不锈钢管到茂南区袂花镇加工做成枪管和枪栓,潘某辉购买铁芯到茂南区袂花镇加工做成枪机及购买弹簧、撞针和制造扳机,潘某丁、潘某雄购买螺丝、螺母、砂纸、电焊条等用于制造散弹枪的物品,潘某丁、潘某戊、潘某雄、潘某丑、潘某通、潘某辉锯断一条树木到七迳米粮潘某甲锯木厂叫潘某甲加工成枪托,然后以七迳镇米粮村委会米粮村的公庙为据点,非法制造散弹枪,一共制造了四支自制散弹枪,制成的散弹枪由潘某丁指定潘某通保管,公安侦查机关于2011年5月15日在潘某通住宅处搜获该团伙非法制造的两支散弹枪及一些制造散弹枪的零配件。

2、2009年2月12日晚上,××潘某癸、潘某辉到茂港区七迳镇张屋村委张屋村的戏台看戏,到了2009年2月13日零时许看到“轻音乐”节目表演时,潘某癸与潘某辉上到戏台上看戏,张屋村的村民将潘某癸、潘某辉两人赶离戏台时与潘某癸、潘某辉发生冲突,于是潘某癸、潘某辉与陈某明密谋纠集人员报复张屋村的村民。到了2009年2月13日凌晨1时许,潘某棠、潘某乙拿出七、八支散弹枪,潘某癸、潘某辉伙同陈某明、潘某棠、潘某乙、潘某通、刘某等20多人持枪到张屋村进行报复。去到张屋村后,陈某明、潘某棠、潘某乙三人持枪进入张某伟家的小卖部对张某伟及其家人进行恐吓,然后将张某伟及其家人赶出家门口并打烂张某伟家的门窗玻璃,后潘某癸、潘某辉、陈某明等人持散弹枪在张屋村游标示威,陈某明等人在游村的过程中肆意开枪射击,打烂村民潘某娣家中的窗户玻璃及打伤村民潘某娣(经检验,潘某娣的伤情属轻微伤)。

3、2010年12月4日22时许,潘某丁得知林某波、林某观等人从外面回来,打电话给潘某通,叫潘某通与潘某雄带人持枪伏击林某波、林某观等人。潘某通在家里拿出6支散弹枪,与潘某雄、潘某棠、潘某辉、潘某丑、潘某美、潘某雄、潘某丙等人到七迳柏坡路口伏击林某波、林某观等人,潘某雄、潘某丑两人分别持枪与潘某美、潘某雄在柏坡路口往米粮中学方向,潘某通、潘某棠、潘某丙三人分别持枪与潘某辉在柏坡路口往如凤大道方向。当林某波、林某彪、林某观、林某胜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回到柏坡路口时,潘某雄向天开了一枪拦截四人,林某观、林某胜弃车逃跑;林某波、林某彪驾驶摩托车掉头逃跑时被潘某通、潘某棠、潘某丙三人持枪追上,潘某棠、潘某丙两人开枪将林某波、林某彪打伤。经鉴定,林某波的伤情属轻伤,林某彪的伤情属轻微伤。

4、2009年6月26日时许,××潘某丁得知帮过他的七迳镇米粮中学校长陈某登与一名老师有矛盾,于是打电话给其团伙成员潘某己,叫潘某己带人去米粮中学,帮陈某登校长教训一名老师。潘某己随即召集团伙成员潘某雄、潘某金、潘某鸿、潘某辉、刘某海等人去到米粮中学校长办公室,在体育老师林某林与校长争吵时,潘某金动手打了一拳给林某林。

5、2009年8月20日1时许,××潘某庚与潘某涛在七迳镇米粮圩“XX夜宵档”吃夜宵时,听到在吃夜宵的潘某寅、潘某英、林某南等人说七迳米粮村没有七迳柏坡上文贡村的老板多,打不过七迳柏坡上文贡村。潘某庚与潘某涛听到这些话后,密谋殴打对方进行泄愤,遂到潘某林的夜宵档找到正在吃夜宵潘某丁、刘某、刘某海等人,对潘某丁说在“XX夜宵档”,吃夜宵的几名男青年很嚣张,潘某丁听到后与潘某庚、潘某涛、潘某丁、刘某、刘某海等人商量后决定去殴打潘某寅、潘某英、林某南等人。在凌晨2时许,潘某丁带领潘某庚、潘某涛、刘某、刘某海等人持枪、木棍等武器去到七迳镇米粮圩“XX夜宵档”,潘某涛持一支散弹枪,潘某庚持一条长约80公分木棍,潘某丁、刘某、刘某海等人拿啤酒瓶,对潘某寅、潘某英、林某南等人进行殴打,潘某寅被打伤的头部、背部、手臂,潘某英被打伤头部晕倒在地上,林某南被打伤头部。

6、2011年1月初,茂港区七迳镇米粮村及米粮圩的14户人购买到七迳米粮圩原供销社的地皮,因米粮雀地村的村民对该块地皮的权属有争议,阻止购买到土地的用户在该地皮上建造房子。购买到土地的潘某、××、潘某雄等人找到陈某,叫陈某出面摆平雀地村村民阻止施工的事情,于是陈某纠集潘某戊、潘某甲、潘某林、潘某仔等人与潘某雄等14户人商量决定,每户人出2万元人民币给陈某一伙人,然后陈某负责叫人摆平雀地村村民阻止施工的事情。

到了2011年3月上旬的一天,××告诉陈某,说其要建造地基,让陈某叫人负责摆平雀地村村民闹事的事情。到2011年3月13日××建造地基的日子,陈某通知潘某戊、潘某甲、潘某仔、××的工地那里“看场”,到了当天21时许,××的工地上时,陈某、潘某戊等人纠集的潘某雄、潘某己、潘某庚、陈某明、潘某辛、潘某涛、潘某通、潘某壬、潘某丑、蔡某、潘某鸿、陈某鸿、潘某聪等人拦住雀地村的村民。潘某雄与潘某通、潘某鸿、潘某壬、潘某丑五人从潘某通处拿出两支长约1.5米及一支长约60厘米的散弹枪,潘炳荣拿出一支长约60厘米及一支连发散弹店,由潘某雄、潘某通、潘某鸿、潘某辛、潘某聪等人持散弹枪,陈某明、陈某鸿、潘某壬等人持砍柴刀,蔡某持竹棒,拦住雀地村民的村民进行恐吓。陈某、潘某戊、潘某庚等人在现场指挥,声称谁敢上前就开枪打谁,潘某辛持那支连发散弹枪在前面用枪口指着雀地村村民来回走动,雀地村的村民被赶跑后,潘某雄与潘某通、潘某丑、潘某壬、潘某鸿将那五支散弹枪拿到潘某通家。事后陈某等人得到17000元人民币的非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潘某辉供述,主要内容是:我们这群人里,潘某丁作为头目说话最有分量,陈某、潘某戊和潘某雄都是他最信任的得力助手,平时有什么事都是潘某丁让陈某、潘某戊和潘某雄三人去安排的,然后由陈某、潘某戊和潘某雄三人去带动潘某己、潘某庚、潘某通、陈某明等人的。平时我主要是跟着潘某雄玩,因为我和潘某雄好熟的。

被告人潘某涛供述,主要内容是:潘某丁在米粮一带很有名气的,有一大班人跟着他们,米粮当地的很多村民都很害怕我们这群人。我们这群人里,潘某丁作为大哥说话最有分量,陈某、潘某戊和潘某雄都是他最信任的得力助手,平时有什么事都是潘某丁让陈某、潘某戊和潘某雄三人去安排的,然后由陈某、潘某戊和潘某雄三人去带动潘某己、潘某庚、潘某通、陈某明等人的。我平时都是跟潘某庚玩的。

证人刘某(××)证言,主要内容是:我认识潘某丁、潘江雄、潘康华、“大眼仔”、潘某己、潘某通、潘某壬、潘某辉、潘某丙、潘某丑等人,其他人都是不认识的。我平时都是跟“大眼仔”玩的,而“大眼仔”和潘某通、潘江雄、潘某己、潘康佳等人都是跟着潘某丁玩的。我在2008年至2011年期间,的确有伙同潘某丁、陈某、潘某戊、潘某雄、潘某己、潘某通、潘某丑、潘某辉等人做过违法犯罪的事情。

因为潘某丁、“大眼仔”等人商量想垄断米粮圩的月饼生意,如果不阻止永香饼厂继续在米粮圩销售月饼的话,会少赚很多钱。

证人潘某甲(××)证言,主要内容是:因为陈某在米粮一带很有名气的,陈某又是跟着潘某丁玩的,有一大班人跟着他们,米粮当地的很多村民都很害怕我们这群人。

陈某平时多与潘某丁、潘某戊、潘某雄、潘某辛、潘某己、潘康华、潘某庚等人玩的。

我们这群人里,潘某丁作为头目说话最有分量,陈某、潘某戊和潘某雄都是他最信任的得力助手,平时有什么事都是潘某丁让陈某、潘某戊和潘某雄三人去安排的,然后由陈某、潘某戊和潘某雄三人去带动潘某己、潘某庚、潘某通、陈某明等人的。平时我主要是跟着陈某玩,因为我和陈某好熟的。还有一些年纪比较小的男青年,有潘某壬、潘某丑、潘某乙、潘某鸿、潘某辉等人,他们都是米粮村的人,都听潘某戊、潘某雄的话。

我只知道潘某丁有做毒品交易生意,陈某则和其他人合股在七迳镇附近开设赌场的,具体他们的收入来源我不清楚。

证人潘某乙(××)证言,主要内容是:我平时都是和潘某雄、潘某壬、潘某丑、潘某棠、潘某丙等人一起玩的,然后潘某雄是我们的大哥,潘某雄是跟着潘某丁的,潘某丁也是潘某戊、陈某、潘某己等人的大哥,说话最有分量。

我们这伙以潘某丁为首的男青年经常在潘某丁、陈某、潘某雄、潘某己等人的带领下在七迳镇一带实施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收受“保护费”等违法犯罪事情,当地的群众都很害怕我们这伙人。

我知道潘某丁有做贩毒的生意,陈某则和别人合股开设赌场以及网吧,其他的收入我就不清楚了。

我听大家说大哥“亚桂”(潘某丁)贩卖毒品的,还有些是潘某林赞助的,潘某林他是在米粮圩开大排档的。

证人潘某丙(××)证言,主要内容是:“大眼”(潘某雄)就是我、潘某壬、潘某丑、潘某乙、潘文富、潘某通、潘某辉、潘某强(潘某己)、刘北钦(刘某)、潘某鸿等人的大哥,他们都是听从“大眼”的指挥;而“亚桂”(潘某丁)就是“大眼”的大哥,“大眼”就听从“亚桂”的指挥。

证人潘某丁(××)证言,主要内容是:由于我很少回到村里,所以一般都是由潘某雄、潘某己、潘某戊负责组织米粮村的无业男青年闹事的,米粮村人都知道他们三个是跟我的,所以听我的就要听他们的话,组织了米粮村的青年仔包括潘某通、潘某辉、潘某涛、刘某等人。潘某雄、潘某己、潘某戊所做的事不是全部都是我授意的,有时侯他们也会去帮陈某做事情。

陈某长期住在米粮圩,也有很多亲戚在米粮圩,他为人说到做到,而且开“黑网吧”、赌场,有钱有名声自然有人听他的。我告诉陈某,只要是潘某雄他们去网吧玩就不收钱只记账。

潘某己经常与我一起玩,我叫到的事情他都会去做,去米粮中学帮助陈某登校长教训那名老师的事,潘某己听了我的指示后就叫了潘某雄、潘某金、潘某鸿、潘某辉、刘某海等人去米粮中学打伤了那名老师。

2009年8月份,我与陈某、潘某戊、潘某雄、潘某己、刘某、潘某通、潘某丑等人在村中的网吧聊天,提出现在很多人都已经有枪了,我们没有枪会很容易被其他人欺负的,所以我们要造枪,以此壮大自己的实力,大家都表示同意,然后就提出筹钱购买材料制造枪支,我出200元,陈某出了500元,潘某雄出了100元,潘康华和潘某海都出了300元,潘某通和一些年纪较小的年轻人每人出50元,我们所筹的钱交由潘某雄保管。

贩卖了多少数量的冰毒和麻果我不记得了,冰毒平均每天可以贩卖两个,麻果平均每天可以卖出20多粒。卖出一个冰毒可以获利50元,卖出一粒麻果可以获利3元,每天平均的利润约200元。潘某雄欠我1200元,那些钱有一些是他赌博输给我的,有一些是向我购买麻果时欠下的钱,一共1200元。

证人陈某(××)证言,主要内容是:潘某丁出面组织制造散弹枪和购买子弹,因为他是米粮村的大哥,包括潘某戊、潘某雄在内的很多年轻仔跟他玩听他的话,所以我们要做枪壮大实力就要他出面,这样大家才会分工合作。潘某丁吸毒、贩毒,2010年2月份也叫潘某雄帮他贩毒。我跟潘某丁是同学,关系很好,以前我都是跟他玩的,在米粮一带很多人都知道我跟他的关系,所以他的弟弟潘某庚等人很听我的话。我开的黑网吧一方面是为了赚钱,一方面也是为了我们伙计有个聚集的地方。

我一般与潘某丁、潘某戊、潘某雄、潘某辛、潘某己、潘康华、潘某庚、潘某峰、潘洪寿、潘某仔、潘某甲等人一起玩。潘某丁说话算数,是我们这帮人的头目,潘某戊、潘某雄两人是他的得力助手,我和潘某辛、潘某己、潘康华、潘某庚、潘某辛、潘某峰、潘洪寿、潘某仔、潘某甲都得听潘某丁、潘某雄、潘某戊的话,他们三个在米粮很有威名,潘某丁虽然很少回来,但是他在米粮村和米粮圩有很多人跟着他,听他的话。还有一些年纪较小的人,有潘某壬、潘某丑、潘某通、潘某乙、潘某鸿、潘春光、刘某、潘某辉、刘某海等人,这些人都是米粮村的人,他们都听潘某丁、潘某戊、潘某雄三人的话,潘某丁有什么事情就叫潘某雄、潘某戊通知大家去做。

米粮圩供销社的土地被14个人买下来并准备建房子,但是那块地皮的权属与雀地村的村民发生争议,雀地村村人就阻止那14个人建房。于是他们就找到我,我摆平雀地村村民后,就给我们看场费。我提出每户要给4万块,对方不同意,后来就又降到3万元,但是对方还是不同意。

××的建房地基工程看场,××那里预支了7000元和潘某雄那里预支了10000元。潘某甲康分两次预支到了17000元,后交给潘某峰保管,潘某峰拿出8500元发给参加看场的人,剩下的就用做我们这帮人的日常开支。

今年1月至4月,我参股在米粮村中和七迳镇熨斗坡村公庙开设赌场,分为“摊一”和“摊二”进行接受赌博投注。“摊一”有潘某海、林浪、林郁茂和潘广和我做庄;“摊二”有我和林郁茂、潘某海合股做庄。我在摊一合股2000元,占0.5成股份,在摊二合股2000元,占1成股份。我已经从摊一回收了本金2000元,摊二没有获利。我有时用我的汽车粤kfs222的小车去七迳镇附近接送赌徒到赌场赌博,每接送一趟赌徒给我50元的车费。林波隆、潘强锋、林浪、曾华高、陈某鸿和潘春光每人每天由潘某海发100元工资,是从赌场里支出的。

证人潘某戊(××)证言,主要内容是:潘某丁和陈某是我们这帮人的大哥,我和潘某辛、潘某峰、潘某雄、潘某己、潘康华、都是听潘某丁、陈某的话。米粮村的人都是听潘某丁的话,有什么事情都是潘某丁叫潘某雄和我通知米粮村中的潘某壬、潘某丑等人;潘某庚、潘某辛、潘某峰、潘洪寿、陈某明、陈某鸿、潘某仔、潘某甲等人则直接听陈某的指挥,有什么事都是陈某叫潘某辛和潘某峰通知;潘康华是我们这帮人的军师人物,年纪较大,开一间夜宵店,一般不直接参与事情。潘某丁、陈某在七迳镇米粮一带很有威名,潘某丁贩卖毒品,陈某开黑网吧、赌场,比较有钱,平时经常带我们这些人出去吃饭,饮酒,所以我们就跟着他们,有什么事情潘某丁,陈某就会叫我们去做。他下面有很多像我一样的无业男青年跟他玩。

潘某丁是我们米粮村及米粮圩一带的出来社会玩的这帮人的“大哥”,潘某丁平时有什么事情就叫潘某戊、陈某去做,潘某戊又会通知我、潘某通、刘某、潘某己、潘某棠、潘某丑、潘某壬、潘某丙、潘某美、潘某乙、蔡某等年轻仔去做潘某丁吩咐的事情。陈某会分别叫潘某峰、陈某明、陈某鸿、潘某庚、潘某辛、潘某金等男青年去做潘某丁吩咐的事。我们平时都听潘某丁的,他交代的事情,我们从不过问就直接照办了。潘某丁负责我们这帮人的全部事情,我们米粮村这边的由潘某戊吩咐我、潘某通、刘某等人负责平时打架、闹事;米粮圩的陈某那一块主要负责在米粮周边开设赌场、黑网吧、帮工地“看场”。平时潘某丁会带我们去水东、米粮圩吃饭、喝酒,大家平时都是在陈某开设的黑网吧“星期八网吧”聚集。一般都是由潘某丁出面处理闹事打架的善后事情。

从2008年3月份起,我因为没有钱吸毒就向同村潘某甲的木锯厂索要钱,不给的话就恐吓。我一共向潘某甲索要了6次钱,前5次一共索要到了1250元,最后那次索要6000元,潘某甲没有给我。

2010年底,七迳镇米粮村的人和他村的人一共14户人家买到米粮圩供销社的土地并准备建房子,但是那块地皮的权属与雀地村的村民发生争议,雀地村村人就阻止那14个人建房。2011年1月份时,陈某打电话给我,说如果我们去帮他们看场的话就有钱可以赚。于是我跟陈某就找到他们,说我们摆平雀地村村民后,就给我们看场费,每户要给4万块,对方不同意,后来就又降到3万元,但是对方还是不同意。

我们在3月份那天晚上阻止了雀地村村民的捣乱后,陈某叫潘康华到潘某雄那里签名预支了7000元。××的房子建好了第一层后,陈某叫潘康华到潘某雄那里又预支了10000元,然后陈某由吩咐拿出1700元发给大家,潘某壬、潘某丑、潘晓勇、潘某通、蔡某及我村的两名男青年每人领了200元。当时陈某与我和潘某甲康、潘某甲、潘某仔等人商量决定,如果拿到13户每人2万元共计26万元后,将一半拿出来平分给大家,剩下的一半留给陈某保管,用作我们这帮人的日常开支。

2009年10月份,陈某、潘某海、潘新纯、潘建安四人合股在米粮圩米粮中学对面开了一间名叫“星期八网吧”,他们具体的资金及分成我不清楚。

2011年1月份,陈某与潘广、潘某海等人在七迳镇熨斗坡村公庙旁边的空地那里开设了一个赌场,该赌场是以“番摊”的形式进行赌博,其中潘广、潘某海、陈某等人做摊一,陈某、潘某海等人做摊二。

证人潘某己(××)证言,主要内容是:平时在一起玩时,是潘某丁说了算数,他是我们当中的大哥样人物,下面就是潘某戊和潘某雄了,我与潘某通、潘某鸿、刘某、潘某金、刘某海、潘某辉、潘志仁等都是跟他们玩的,我们这些人都受潘某丁的指挥。在平时如果有什么事情,潘某丁就通过潘某戊或潘某通、潘某雄通知我们去办,或者直接叫我们去办,我们在一起办实事一般现场指挥的是潘某戊和潘某雄两人。对于一般事潘某丁很少直接出面。

我从5月5日开始在星期八网吧从事柜台收银工作。该网吧老板有潘新纯、潘某海、陈某、潘建安等四人共十股份。其中潘新纯出资三万元占三股份,潘某海出资四万元占四股份,陈某出一万元占一股份,潘建安出资二万元占二股份,平时的工作由潘新纯管理,我的工资每月700元是潘新纯给我发的。

2009年8月份,潘某丁、潘某雄想垄断米粮圩的月饼生意,于是叫我们去跟米粮圩的永香月饼厂提议要求包下永香月饼厂所有的月饼,但是被永香月饼厂拒绝。后来我们去永香厂闹事,砸了永香的玻璃,警告永香老板别再做月饼生意。我们都知道永香月饼厂每年的销售量都很大,对我们的月饼生意冲击很大,所以我们想让永香饼厂生产的月饼给我们销售,这样可以垄断米粮圩的月饼销售。

证人潘某庚(××)证言,主要内容是:陈某有钱,经常请大家吃饭喝酒和上网,所以大家都肯帮他做事,他在米粮一带都很威风,做赌场、开黑网吧、帮人“看场”。我大哥潘某丁和他的关系很好所以我也听他的话。陈某不是我们村的,虽然他在米粮圩有名气也有米粮圩潘某峰等人为他做事,但我大哥在我们村里有很多年轻人听他的,所以陈某很尊重我大哥,也听我大哥的指挥。

证人潘某辛(××)证言,主要内容是:我经常和陈某、潘某雄、潘某庚、陈某鸿、陈某明等人一起玩。我们当中由陈某说了算。然后是潘某庚、潘某雄。

米粮圩出来玩的男青年就听陈某的,陈某与陈某鸿、陈某明是三兄弟,他们在米粮圩很威风的。米粮村里面的就听潘某戊和潘某雄的,其次是潘某通、潘某棠等人,但是在整个米粮出来玩的青年都得听潘某丁的话。潘某丁因为几年前的违法事件被公安抓获了,很少回到村里,要是村里有什么事情的话,都是通过潘某丁同意再由潘某戊叫人,要是米粮圩有事情想要米粮村的青年人帮忙,那就得由陈某跟潘某丁请示,得到同意后米粮村的青年人才会帮忙。

潘某丁是我们的大哥,我、潘某戊、陈某、潘康华、潘某子、潘某己、潘某雄、潘某癸、潘某辉、潘某通、潘某庚、刘某、潘某鸿、潘某棠、潘某乙、陈某明、潘某辛、潘炳荣、潘某金、潘健锋、潘某英、陈某鸿、潘某俊等人都是跟潘某丁的,因为潘某丁以前在村里出过事,所以平时他不敢回到村中,平时有什么问题的话都是直接通知潘某戊、陈某、潘康华、潘某子他们,潘某戊、陈某、潘康华、潘某子再通知我们。平时在村里我们都得听潘某戊的,有什么事情他也直接叫我们去做。陈某主要负责保管钱,他经营黑网吧、开赌场、以及在工地上帮人家看场以收取保护费。平时我们打架或者其他方面需要钱财的时候,都是潘某丁直接吩咐陈某提供给我们的。潘康华主要负责保管散弹枪的子弹,只有经过潘某丁、潘某戊、陈某及潘某子等人同意后,潘某甲康才会给我们子弹。

潘某丁是我们的大哥,他吸毒也贩毒。潘某戊也是吸毒的,所以潘某戊一直跟着潘某丁,另外陈某、潘康华有什么事情的话,潘某丁都会帮他们,所以陈某、潘康华都是跟着潘某丁的。潘某丁在米粮一带很有势力,给我们提供保护,如果我们有什么问题的话,他都会帮我们摆平,同时我们制造枪支,所以我们这些人跟着潘某丁就不怕别人欺负。

我朋友潘某戊因为没有钱吸毒,就先后多次向同村的潘某甲勒索钱财,其前后一共勒索了5次共1000元,到第6次时候,潘某戊打算向潘某甲勒索6000元,但遭到潘某甲的拒绝。

我之前欠了潘某丁1200元,但是我没有经济来源,所以没有方法还钱给他。于是,潘某丁就要求我帮他贩卖毒品以偿还欠款。我一直帮潘某丁贩卖了两个月的毒品,每天我能卖出约麻果50粒,大约出售了约3000粒,每粒5元,卖得麻果钱15000元。他没有给我工资,只是在帮他出售麻果的这两个月,我欠他的1200元从工资上扣清了,并且包我吃住,其他的就什么都没有给我钱了。

证人潘某壬(××)证言,主要内容是:我们这帮人比较多,大家都比较团结,打架也不怕死,我们还有几支枪,米粮一带的人都很怕我们。我们米粮村中的都听潘某戊指挥,米粮好的就是听陈某指挥的,潘某戊和陈某则由潘某丁指挥。基本年龄较小的都听潘某戊的指挥,其中米粮村中我、潘某丑与潘金文兄弟、潘某通与潘某棠兄弟、潘某德、潘某乙、潘某丙等人,还有雀地村的潘锦美,小良北庄竹园仔村的蔡某。陈某那边的基本上是年龄较大的,其中有陈某的两个弟弟陈某明、陈某鸿,还有潘某庚、潘某辛、潘建峰兄弟、潘某雄、潘某己等人。

我们这帮人年龄较大是有手段搞到钱的,像开“网吧”、开赌场、贩卖毒品、帮“老板”看场都会有钱。潘某己在米粮圩上开了间名为星期八网吧;潘某辛父子曾在米粮村附近开设赌场;潘某丁、潘某雄贩卖k粉和麻果。陈某把米粮供销社建房的工程“看场”的生意接下来的。潘某戊经常让我们这些年纪小点的去米粮圩的星期八网吧上网、打游戏不用给钱,还提供k粉和麻果给我们吸食,有时会请我们吃饭和夜宵。潘某戊叫我们去“看场”是还曾承诺会有工资发。

证人蔡某(××)证言,主要内容是:我是听潘某通的话,而潘某通是听潘某戊的话,潘某戊在米粮村一带比较出名,米粮村一带的青年仔都比较听潘某戊的话,而且有什么事情他会出面帮你摆平。

证人潘某癸(××)证言,主要内容是:潘某丁在米粮圩相当于“大哥”,所以说话比较有分量,村中很多年轻仔包括我都听他的话。潘某戊、潘某雄、潘某通等米粮年轻仔都听他的,包括陈某都跟他玩。米粮圩上的青年仔很多都听陈某的,包括潘某峰、潘某庚、潘某辛、陈某明等,但是米粮圩不够米粮村人多,所以陈某有事需要人手就要通过潘某丁才能叫得动米粮村的人。陈某在米粮有很多亲戚而且又在附近开赌场和开黑网吧,手上有些钱经常请那些青年仔吃喝,所以就有人听他的。米粮一带的群众都害怕潘某丁,通常叫他“疯桂”,他什么事情都敢做,潘某戊、潘某雄、潘某通、潘某棠、潘某乙及我村很多无业男青年都听他的话,跟他做事,米粮圩的陈某也听他的话。他们这帮人经常持枪与人打架,没有人敢惹他们,我也跟着他们这帮人的陈某明、潘某通、潘某棠、潘某辉等人一起玩,这样有没有事就有人可以给我出头,没有人敢欺负我。

证人潘某子(××)证言,主要内容是:潘某丁和陈某时我们米粮村委会的男青年中的大哥,米粮村委会中的很多男青年都跟着他们两人玩,听他们的话,经常跟在潘某丁和陈某身边的有潘某戊、潘某雄、潘某通、潘某林和潘某辛等人。米粮村的男青年都是听潘某丁的话,如果潘某丁有什么事情要做的话,他就会叫潘某雄和潘某戊去通知潘某丑、潘某壬、潘某通、刘某等人。跟陈某的有陈某明、潘某辛、潘某仔、陈某鸿、潘某海、潘某甲等人,如果陈某要干什么事的话,他就叫陈某明和潘某辛去通知潘某仔、陈某鸿、潘某海、潘某甲等人。潘某林因年纪大,很多事他都不会亲自出面,直接参与,但他提供很多意见给潘某丁和陈某,充当一个军事的角色,潘某丁和陈某等人购买来的子弹就是潘某林负责保管,潘某林所经营的夜宵档就是潘某丁等人聚集的地方。潘某丁一般在水东一带活动,有什么事情他是电话通知陈某、潘某戊等人的。陈某因经常在米粮一带活动,米粮一带有什么事都是他直接指挥潘某辛、潘某丑、潘某壬、潘某仔、潘某通、刘某、陈某鸿等人去做的。七迳米粮圩供销社地皮那块地的看场的事情,就是陈某和潘某戊等人在现场指挥潘某辛、潘某仔等人拿枪、斧头等凶器来恐吓雀地村得群众的。

因潘某丁在米粮一带及电白水东贩卖毒品,陈某在米粮圩一带开设黑网吧、赌场。他们两人都比较有钱,经常带米粮村及米粮圩的男青年去吃喝玩乐,潘某丁及陈某有时候也能为那群男青年赚取点零用钱,如果那群男青年中有人出了什么事情,潘某丁和陈某都会出面想办法摆平。

证人潘某丑(××)证言,主要内容是:制造枪支的材料是潘某丁、陈某、潘某戊等人负责叫我、潘某通、潘某雄、潘某壬、刘某、潘某辉、潘某棠、潘某庚、潘某鸿、潘某己、潘某乙等人凑钱购买的,潘某丁、潘某戊他们出500元,我、潘某通、潘某雄、潘某壬、刘某、潘某辉、潘某棠、潘某庚、潘某鸿、潘某己、潘某乙、潘某俊等人每人出50元。我们当时一共制造了10支散弹枪。

(二)寻衅滋事罪

证人潘某庚(××)证言,主要内容是:2009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凌晨1时许,我与潘洪寿等人在米粮圩倾情大排档吃夜宵,当时我们听到隔壁桌有五、六个男仔在议论我们米粮村没有他们柏坡上文贡村的老板多而且打不过他们柏坡上文贡村。我们听了很生气,潘洪寿对我们说叫人来打他们,让他们看看谁厉害。我们于是就去找我大哥,当时我大哥潘某丁、刘某、刘某海在附近大排档喝酒,于是我们就向我大哥等人讲了刚才听到的事。我大哥几人都同意一起去打那几个年轻人,给点厉害他们看。接着潘洪寿回家拿了一支“来福“枪,我随手捡了一条长80公分木棍,潘洪寿拿着带来的来福枪与我大哥潘某丁、刘某、刘某海、潘海华及另外两个男青年走进柏坡上文贡村人所坐那张桌子旁。我哥潘某丁、刘某、刘某海等人就从桌子上拿起啤酒瓶打向一个年轻仔的头部,我用木棍往他们身上乱打,于是那几名年轻仔站起来推开桌子逃跑,我们就追上去继续打他们,他们有的人跑得快,于是我就将我手上的木棍向他们扔过去,打完后我们就各自回家了。

2011年1月份晚上20时,陈某持枪当时带着潘某戊、潘某林和另外两名米粮村的青年人到雀地村,开了枪,打烂了东西。到了21时许陈某打电话叫我开摩托车去米粮圩市场旁边的夜宵档与他一起去雀地村打人,我答应了。于是,我们两个就去雀地村,到了后,陈某就走到一户村民大门处,一边用脚踢铁门一边骂。陈某踢完后,对着围观的群众说:“枪是我开的,你们能把我怎么样,你们村人有本事的就来打我呀!”之后他看见潘某福及一些村民就在不远处,于是,陈某就走过去指着潘某福说:“是不是你带人去工地闹事?”接着就大骂并打了潘某福胸部一拳,后用手打脚踢潘某福。雀地村人上来拉开了潘某福,陈某又恐吓雀地村人说迟早有一天会把你们村铲平。我见到我们人少,就开车去搭陈某鸿、陈某明带上枪过来帮忙。当我们到雀地村时,陈某明拿着“来福”枪向天边开了一枪。然后我们就回到了米粮圩夜宵档,陈某明、陈某鸿就回家了。陈某又跟我说还想去雀地村打人,我说不想去了。于是,陈某就打电话给潘某林、潘某戊并要他们带上枪。然后他们几个就过去雀地村,我接着就回家了哦。我们要去雀地村闹事,是因为米粮圩供销社建房工程是陈某“看场”的,由于供销社建房的地皮是雀地村村民的,雀地村的村民要阻拦不让开工,所以陈某要给点厉害给雀地村村民看看咯。

证人陈某(××)证言,主要内容是:2011年1月份的一天19时许,我和潘某戊、潘某甲、潘某海共四人一起在七迳镇米粮东边巷潘某海的家门处喝酒。到20时许,我对潘某戊、潘某甲、潘某海等人说,大家一起去雀地村给点厉害给那些村民看看。大家都同意后,我让我的弟弟陈某明送一支自制散弹枪出来,有潘某戊拿枪。接着我驾驶摩托车搭着潘某甲和潘某戊去到雀地村里,潘某戊持枪走下车后,在一间房子门前向天开了两枪,然后我就驾驶摩托车搭着潘某甲和潘某戊离开了雀地村。

我们去到米粮市场路口那里,陈某明在那里等我们,潘某戊将枪交给陈某明后就离开了。这时,我和潘某甲商量说:“再去雀地村吓吓他们,要闹到他们害怕我们。”潘某甲同意后,我又驾驶摩托车搭着潘某甲去到雀地村一户村民门口处,我走下去用脚猛踢该户人家的铁门,一边踢门一边骂雀地村的村民,当时没有人敢出来阻止我们,然后我和潘某甲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另外的一户人家二楼玻璃,将二楼的窗户玻璃砸烂,潘某甲的手在捡起石头的时候不小心把手给弄出血了,我就驾驶摩托车搭着潘某甲回到七迳的米粮圩。回到七迳米粮圩时,潘某甲说手弄伤了要回去处理,然后他就离开了。

于是,我就打电话给潘某庚,叫他驾驶摩托车到七迳米粮圩潘康华的夜宵档处跟我一起到雀地村打人。潘某庚答应之后就驾驶摩托车出来找到我,搭我去到雀地村。××的家门口处,××的家门口处围着很多人,我不理会,××家的铁门。××家铁门后,我对围观的群众说:“刚才是我来开枪的,你们能把我怎么样,我迟早铲平你们雀地村。我在那里说了很多风气的话。之后,村民中的一个叫潘某福的走到我的面前叫我快回去。于是我用手指着潘某福,问潘某福是不是他带人到七迳米粮圩供销社的工地处闹事,并用粗口骂他,接着我就打了潘某福两巴掌脸,雀地村的村民拉开,不让我继续殴打潘某福。这时,潘某庚驾驶摩托车搭着陈某鸿,陈某明驾驶一辆摩托车跟着后面来到雀地村处,陈某明走下摩托车就拿出一支散弹枪出来向天开了两枪。之后,潘某庚就和陈某明、陈某鸿驾驶摩托车搭我回到七迳镇米粮圩旁边的夜宵档处。回到后,我要潘某庚再搭我去雀地村打人,并叫潘某甲拿枪过来,大家一起去雀地村打人。但是潘某庚等人说太晚了,结果当晚就没有再去。我要去雀地村显示实力,一方面让在供销社建房子的人知道我有实力那样就会答应我的要求。另一方面让雀地村人害怕我们以后好办事。

受害人潘某寅陈述,主要内容是:2009年8月20日凌晨两时许,我和潘某英、林某南等约六七个人朋友在夜倾情夜宵店吃夜宵,这时突然有十几个约20岁男青年来围住我们,他们其中有四五个的男青年手持砖头,有个手持啤酒瓶,那些围住我们手持啤酒瓶和砖头的男青年就开始殴打我们,我被一个男青年手持啤酒瓶打伤了头部,由于头部被打的很重,我就躺在地上,头部流了很多血,还有人拿着砖头往我背部殴打,这时有人扶我起来,我就趁机跑了出来,我跑时就见到他们持砖头啤酒瓶追我的朋友殴打,之后我就到米粮的卫生院治疗。我不知道他们因为何事殴打我们,也跟他们没有矛盾。我只认识对方一个叫刘某海的年轻人,他当时用砖头殴打我的背部。我的头部、背部、手臂被打伤,潘某英、林某南还有一个不记得名字的朋友被打伤。

2009年8月20日凌晨时分在米粮圩夜XX夜宵档被人用啤酒瓶打伤头部、脸部、背部、手臂等部位。我头部被打裂了,当时缝了13针;脸部缝了3针;左手臂被啤酒瓶的玻璃割伤。我们被打后都不敢去验伤,因为潘某丁带人到我家对我和我家人进行恐吓,叫我到派出所取消案底,如果不去的话叫我小心一点。我家人怕我出事,马上叫我出去外面打工了,所以我一直没有去验伤,现在听说潘某丁等人被抓住了,所以我才敢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当时参与殴打我们的有潘某丁、陈某、陈某明、潘某庚、潘洪寿和刘某等人。潘某丁等人持散弹枪和啤酒瓶对我们进行殴打,我被潘某丁用啤酒瓶打破头部、脸部、背部、手臂等部位。潘某丁那帮人当时持有两支散弹枪,其中一支银色枪管的散弹枪由潘某庚拿着,对着潘某英。另外一支我没有看清楚是谁拿着。潘某英被打伤头部,当时缝了20多针;潘宝顺头部被打肿;林某南头部被打肿;林宝杰是林某南的朋友,我是后来才知道他的名字的,他被人家打到什么部位我就不清楚了。潘某丁是米粮村人,我村与米粮村因为米粮圩供销社那里的土地纠纷问题与我村人产生矛盾,当时潘某丁那帮人说我村人出到米粮圩的话他们见到就打。

受害人潘某英陈述,主要内容是:2009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我与潘某寅、林某南、林宝杰在米粮圩夜倾情大排档吃夜宵。当时我们正在聊天突然间临台正在吃东西的十几名男青年手持空啤酒瓶走到我们的桌边。他们什么话也没有说就直接用啤酒瓶砸我们的头部,我随即倒下,等我站起来是,刚才打我的那名男青年又用啤酒瓶砸我的头部,我倒在桌子上面,之后感觉后脑又被一物品砸中,就晕过去了。等我醒来,发现我躺在米粮卫生站的床上了。潘某寅被打伤头部,面部与手臂被割伤;林某南被打伤头部与背部,林宝杰被打伤头部与手指。他们持有空啤酒瓶和砖头还有一男子持有一支自制左轮“来福枪”。

受害人林某南陈述,主要内容是:2009年8月20日凌晨2时许,我与潘某英、潘某寅、潘宝顺等几人一起在七迳镇米粮圩夜XX夜宵档里吃夜宵。我就看见有几个人向我们走过来,当他们几个人走进我身边时,就有一个男青年从地上捡起一块砖头,另一只手抓起一个空啤酒瓶,用砖头殴打我的头部,用空啤酒瓶打我旁边的潘某英,也打我的后脑部。当时的场面很乱,我立刻爬起来往公路处跑,跑到树林里藏起来,过了大约三十分钟,我才走路回家。

受害人张北荣陈述,主要内容是:昨天是我们村的年例,所以我们村昨晚在村中做大戏,我们村中群众都在看大戏,约凌晨时许,七迳镇米粮村的潘文英(我听说他们已经分手了,具体情况要问张东成才清楚)带着六名男子来到戏台处,他们一到就到处找人,想搞事。一会儿,张东成开着摩托车搭着他母亲来到戏台时,潘文英就上来打张东成,并打烂张东成的摩托车,而另外六七名男青年也围上来殴打张东成的摩托车,我村人就过去劝他们不要搞事。他们就恐吓说谁动手就打谁,经劝说他们不听。我们村民都过去阻止他们并与他们拉扯。一会后,他们被阻止,其中一个外号叫“老虎仔”的男子对着在场的人大声说他们过一会再过来,然后他们就陆续离开了。过了约半个钟,我们听到我们张抗划房屋附近的田野有枪响声,知道是刚才搞事的人又回来了,所以戏场的群众都各自散开了,我记得我家有儿女以及门没有锁,所以我也回到家中,当我正要入门口时听到一声枪响,我就感到胸腹脚等部位疼痛,我知道我被他们打中了,所以我就过去我村的医生家,但他不在家。过程中,我还听到村及村边有枪声,后来才知道张东成及张汉华也被枪击中。

受害人张汉华陈述,主要内容是:2010年凌晨零时许,我自己一个人步行去我村的戏台看戏,约过十分钟我步行到戏台旁边(离戏台有40多米时)张康伟屋边的转角处时,我听到在离我不远的田边处传来了十多声枪响。突然我的背部和手部一阵疼痛的感觉,我就知道我中枪了。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怕被再次打中,我就自己一个人走回家中了。我叫我老婆林桂英看我被打伤的情况,就发现我的背部多初被沙子弹击中,手部也有几处被击中,有的伤口还有“沙子弹”夹在里面。我将沙子弹取出来,简单处理了一个伤口。约过半个小时左右,派出所的民警来到,接着我就跟村人来到医院处理伤口。这时我发现被枪击受伤的还有我村的张东成、张北荣,我们三个人被送往医院治疗。我是在被打伤后听张东成说才知道是七迳镇米粮村村人打伤我的,但是由于天黑我没有看清楚具体是谁。

受害人张华金陈述,主要内容是:2010年3月2日零时许,我准备到我们村的球场看戏,当我走到球场边上的时候见到有许多人在那推打争吵,其中有七八名是米粮村的人,当时潘文英一见到我就冲上来拿着她的高跟鞋向我砸来,我还没有看清楚什么事情,就被她用鞋底砸了两下头部。当时我头部就开始流血了,于是我赶快回到家中进行治疗,当我再回到球场时候,潘文英和那些米粮村男青年已经离开了。听周围的人说米粮村那些男青年拿枪到村边,并开枪打伤了张东成、张康新等人,我也看到张东成、张康新身上有散弹枪射击的痕迹。

受害人张康新陈述,主要内容是:所陈述的内容与上述受害人张华金的陈述具体内容基本一致。

受害人潘某福陈述,主要内容是:2011年1月7日晚上21时许,我在村中与村民聊天,这时有村民对我讲刚才有人在我家门前开了几枪并砸烂了刘金珍二楼阳台的玻璃。我听后马上就过去刘金珍家看情况。当我来到刘金珍家时,看到她家二楼阳台有一块铝合金玻璃已经被人家用石头砸烂了,我之后便在场的村民谈论的事情的经过,才知道是米粮圩的陈某及潘某超两人过来村中闹事,是他们在村中向天开了几枪及带人砸烂村民的铁门锁及玻璃。当我们还在谈论时,潘某超开着一辆摩托车搭着陈某又来到了刘金珍家门前。他们一停车后,陈某就开始在现场叫嚣讲打我呀!你们村中没有人有本事敢打我。我们村民见这样都不敢理他,而这时陈某来到我的面前指着我问:“是不是你在村中带头?”说完后就用拳头往我胸部打了一下,打了我的胸部后又打了我脸。我知道这些人在米粮圩是出名的烂仔,所以不敢还手打他,旁边的村民也将我拉开来。陈某继续恐吓我们说迟早有一天会铲平我们村子,今晚没有搞掂我们,以后也会搞掂的。后来他们继续现场骂了一阵后,潘某超便驾驶摩托车搭陈某走了。陈某是想到我村中逞威风而殴打我的,其目的是让我们不敢去米粮供销社地皮建房工程中阻止他们帮别人建房看场。

受害人刘金珍陈述,主要内容是:2011年1月7日晚上21时许,我还在家里睡觉时,突然听见屋外很吵,我就起来到阳台的窗边,我看见有很多男青年在潘某卯家的门口处砸她家的大门,并她出来。我以为是追赌债的,就关窗了。当我转身离开时,就有人掷一个石头到我家二楼的阳台并把我家一块玻璃给砸烂了。我看到这样情形很是害怕,就立即关灯,并打电话给我的大伯娘李兆蓉叫她过来。过了一会,那些闹事的男青年就走了。之后,我村有很多群众到我家门口看,跟着那几名闹事的男青年又出现了,其中一个男青年对着我们村人叫嚣说:“你们有本事就打我呀!”跟着他就一巴掌打在站在旁边的潘某福,潘某福没有还手。我村的潘士华和潘士安就劝他们回去。

证人林某甲证言,证实2011年1月7日晚上21时许,我正在家里睡觉,我突然听见外面很吵,我就起来走出外面,就看见有两名男青年想与我村人争吵,并叫我村人打他们。我村人就不理他们,过了一会,就有一名男青年过来将这两名男青年拉回去。我看见他们回去之后,我就回去睡觉了。第二天我看见邻居刘金珍家的一扇铝合金窗的玻璃被石头掷破了的事实。

证人林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1月7日晚8、9点钟的时候,我在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屋外不远处发出“呯、呯”的两声响声,我就走出门口看是什么情况,但也没有看到人。后来我的丈夫潘某福和七迳派出所的民警一起来到家里,我丈夫说他在村口出被人打伤了,我就向警察放映听到的枪响的事。警察在我屋边的路上搜找到子弹壳并带走了的事实。

证人潘某卯证言,证实2011年1月7日晚上9时左右,我在家中二楼睡觉,突然听到有很多人踢打我家大院的铁门的声响,并有人在外叫喊:“妇女婆,有胆量就出来呀,出来去圩仔田地挖屋地。”我自己一个人在家就不敢出来,这些人在门外踢门叫了大约十分钟,看见没有人出来,他们就离开了。又过一会,我就听到村里面传来两声“呯呯”的枪响声,之后又过了一个小时我听到村中有很多人都起床出来村中议论刚才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下楼来到刘金珍屋门口处。这时已有很多村民在谈论,我才知道是共有米粮村男青年十多人来村里闹事,并用石头打破刘金珍家的玻璃窗,打伤了我村人潘某福。我听潘某福的老婆亚娟说有人在她的屋旁边向天开了两枪。他们把我家的铁门上的铁锁给踢坏了事实。

证人李某、潘某辰、郑某证言,证实所提供证言的主要内容与上述该案的受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内容基本一致。

证人潘某寅证言,证实2011年1月7日20时许,我在家里看电视的时候,突然听见两声枪响声,我立刻从家里跑出来,看见潘某庚驾驶摩托车搭着陈某停在我村刘金珍家门口处,而陈某手里持着一支来福枪,当时我听见陈某在村中大声说:“你们村全部人都出来到村路口处和我们打。”说完后,他们就出到村路口处。我就走到刘金珍家门口,看见村口处有很多人。过了一会儿,陈某一个人就来到刘金珍家门口捡起一块石头掷破刘金珍家的玻璃窗后又出到村口了。我村人很多都到刘金珍家门口谈论刚才发生的事,跟着陈某又来到刘金珍家门口,对站在门口的潘某福打了两巴掌并说:“你们打我啊!”我村人见到这样情况后就劝陈某不要搞事,而陈某继续大骂,并在潘某庚拉他出去后才离开的事实。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被损坏的玻璃价值人民币65元。

辨认笔录:

(1)证实辨认人潘某福辨认出潘某超,是其开摩托车搭陈某来雀地村中闹事的;陈某来雀地村闹事并殴打潘某福胸部及面部的事实。

(2)证实辨认人潘某辰辨认出潘某超,是其开摩托车搭陈某来雀地村中闹事的;陈某来雀地村闹事并殴打潘某福胸部及面部的事实。

(3)证实辨认人郑某辨认出潘某超,是其开摩托车搭陈某来雀地村中闹事的;陈某来雀地村闹事并殴打潘某福胸部及面部的事实。

(4)证实辨认人潘某寅辨认出潘某庚,是其开摩托车搭陈某来雀地村中闹事的;陈某来雀地村闹事并殴打潘某福胸部及面部的事实。

(5)证实辨认人潘某寅辨认出陈某明,刘某海,潘某涛,刘某参与寻衅滋事的事实。

(6)证实辨认人潘某寅辨认出潘某丁,陈某,潘某庚,其中潘某丁持啤酒瓶对其进行殴打,潘某庚持枪指着潘某英的事实。

(三)故意伤害罪

证人潘某巳(××)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我在潘某通家里和潘某通、潘某棠、潘某辉等人一起闲聊,期间潘某丁打电话给潘某通说七迳柏坡村林某波、林某观等四名青年仔从外面回来了,叫我们马上带人带枪到米粮圩中学附近伏击他们。于是潘某通马上从他房间的床下底拿出6支长枪,我即拿着随身携带的那支短枪带上其他4人一起来到米粮中学附近伏击他们。大约过了十分钟左右,我们便看见柏坡村的四名年青年开着两辆摩托车朝我们的方向过来,在前面的潘某通等三人立即从路边冲出来想拦住对方,对方即冲向前面。我马上从潘某辛手上抢过长枪,并站出来用枪指着他们说:“不要动!”他们四名男青年见到我们手里有枪后害怕便马上调车头想走,我当时就用手中的枪朝天上开了一枪,而潘某棠、潘某丙见到这样便马上朝他们四人开枪射击。对方有一辆摩托车的人当时就加大油门开车跑了,而另一辆摩托车的两名男青年也弃车逃跑。我们在开枪之后,也怕对方有枪,于是也快快往米粮市场方向跑回去。

证人潘某丑(××)证言,主要内容是:2010年12月初一天晚上19时许,潘某美到我家跟我说他在米粮圩让人打了,要我去帮忙教训打他的人。我听后就叫到潘某棠、潘某通、潘某雄、潘某雄、潘某丙、潘某辉等人一起去找那些人报复。在晚上约21时许,我、潘某雄、潘某棠、潘某丙四人各手持一支霰弹枪、潘某辛手拿一把菜刀,其他几个人跟着我们一起往柏坡村方向走去,到了柏坡村口后,潘某棠给我们发了一颗霰弹子弹,叫我装上。到了晚上约22时许,我们看到了四个人驾驶两辆摩托车从米粮圩方向往柏坡村行驶,潘某棠认出就是这四名男子打潘某美的,大声叫他们停下摩托车,那四名男子见我们手里有枪,便将摩托车丢下逃跑。潘某雄将那四名男子想逃,马上朝天上开了一枪,潘某棠、潘某丙两人马上追赶那四名男子,他们两人分别朝那四名男子各开了一枪。见到那四人有人被击中后,我们就往村中的方向逃跑了,后来因为我们打伤了人,我们每人赔了200元。

受害人林某波陈述,主要内容是:2010年12月4日22时许,我和林某彪、林某观、林某胜四人由茂南区袂花镇回柏坡村,当时我开摩托车搭着林某彪,林某观开摩托车搭着林某胜。约过了十分钟左右,我们四人回到了米粮圩距离柏坡路口约10米时,我看见几个男子持枪站在柏坡路口前面,其中“大眼”持枪站在路中间,大声对我们喊道:“前面的人下车”持手中的枪向天开了一枪“呯”的一声响。我就立即调转车头逃跑,林某观、林某胜弃车而逃。当我刚调转车头,几名守候在柏坡村路口的男子持枪向我们冲过来,其中一名叫潘某通,另外几名我不记得名字。潘某通冲在最前面,当我逃到永香月饼店旁边的一间小食店前面时,潘某通冲到离我和林某彪约几米远便开枪射击,打中我和林某彪,接着我又听到几声枪响,我们顾不了那么多了继续开车逃跑。我和林某彪逃脱后就直接开车到袂花镇医院治疗,袂花镇医院医生见我伤势重就叫来市人民医院的120救护车将我接到人民医院治疗。

受害人林某彪陈述,主要内容是:所做陈述的主要内容与上述受害人林某波所做的陈述主要内容一致。

鉴定结论:

林某波的损害程度为轻伤。

林某彪的损害程度为轻微伤。

辨认人林某波辨认出照片上1号就是的潘某通;6号照片的人就是“大眼”的男子潘某雄;12号照片上的男子就是当时持枪与“大眼”站在一起的男子潘某丑。

辨认人林某彪辨认出照片上1号男青年就是案发时持枪追赶与林某波的人潘某通;6号照片的人就是“大眼”的男子潘某雄。

上述定案证据,均由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公开举证、质证、认证,证据与查证认证的事实吻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被告人潘某辉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轻伤,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潘某辉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潘某涛无视国家法律,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追究被告人潘某涛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被告人潘某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法律尊严,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被告人潘某辉、潘某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潘某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止。)

二、被告人潘某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唬山

人民陪审员蒙柱

人民陪审员杨礼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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