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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321刑初264号吴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6   阅读:

吴某1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砀山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1刑初264号

2024年06月27日

指控事实

2024年4月23日17时29分许,被告人吴某1酒后驾驶皖LS××**号黑色“长城”牌轻型多用途货车行驶至南苑社区人防指挥部院内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吴某1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7.23mg/100ml。

2024年4月30日,吴某1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控辩方主张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吴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1犯危险驾驶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吴某1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吴某1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对其予以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吴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已先行羁押四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管义龙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天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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