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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08刑更853号杨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5   阅读:

杨某1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裁定书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皖08刑更853号

2024年06月27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0日作出(2005)阜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引诱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杨某某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25日作出(2005)皖刑终字第04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0月23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2012年6月27日、2015年2月6日、2017年6月12日、2020年6月5日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一年八个月、八个月、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不变(罚金五千元已缴纳)。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2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转丽、吴才广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汪思遥、邓紫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杨某某、证人何某、陈某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杨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某某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减刑建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获表扬奖励十次。2020年8月23日该犯夜值班期间长时间睡觉,被扣教育改造分10分;2021年4月23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执且有动手行为,被扣教育改造分3分;2021年8月21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执且有动手行为,被扣教育改造分2分;2021年9月1日与他犯因琐事发生争执且有动手行为,被扣教育改造分2分;2023年7月7日夜值班巡查期间未认真履职尽责,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9月12日该犯在洗漱间随地小便,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11月13日夜值班巡查期间未认真履职尽责,被扣监管改造分2分。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级评定及结果运用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杨某1自减刑以来因违反监规被扣分处理,后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对罪犯杨某1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9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瑜山

审判员王萍

审判员程鸿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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