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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皖1002刑初167号​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0   阅读:

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判决书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2024)皖1002刑初167号

2024年07月02日

案件概述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以屯检刑诉〔202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4年7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江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11月底,乔晓鑫(另案处理)的朋友赵云龙(另案处理)找到乔晓鑫,让其帮忙使用他人的银行卡为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钱款进行转账,称可以拿提成,乔晓鑫答应赵云龙。

2023年11月29日,乔晓鑫按赵云龙的指示前往大连与提供银行卡的被告人石某1见面。石某1将自己名下的一张营口银行卡(卡号为6231********)和手机交给乔晓鑫,并将相关密码告知乔晓鑫,乔晓鑫按赵云龙的指示对该银行卡进行了验卡操作。

11月30日上午,石某1再次来和乔晓鑫见面,之后将该营口银行卡和手机交给乔晓鑫。当日,乔晓鑫按赵云龙的指示使用该银行账户及手机进行收款转账操作。

12月1日凌晨,乔晓鑫按赵云龙的指示继续使用石某1的营口银行卡和手机进行收款转账操作,后该银行账户被风控无法进行转账,赵云龙便让乔晓鑫带石某1到银行取款。当日凌晨,乔晓鑫带石某1到附近中国银行ATM机取出现金2万元;当日8时许,乔晓鑫带石某1到附近营口银行网点,让石某1到柜面将其营口银行卡内钱款全部取出,石某1将卡内的59235元钱款全部取出后交给乔晓鑫。乔晓鑫按赵云龙的指示将其中3万元现金作为好处费给了石某1。之后,乔晓鑫前往长春将取出的剩余49235元现金交给赵云龙,赵云龙给了乔晓鑫好处费2000元。案发后,乔晓鑫已退出违法所得2000元。石某1已退赔3万元钱款给被害人赵某,赵某对石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

期间,该营口银行卡入账资金达500350元,其中涉及电信网络诈骗钱款的情况如下:

1.2023年12月1日00时21分,被害人赵某在网上被他人以网络投资为名诈骗钱款,向石某1的营口银行卡转账10万元。

2.2023年11月30日16时09分,被害人舒某在网上被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诈骗钱款,向石某1的营口银行卡转账204850元。

3.2023年11月30日12时20分,被害人樊某在网上被他人以投资虚拟货币为名诈骗钱款,向石某1的营口银行卡转账655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1明知钱款系犯罪所得,仍实施伙同他人提供资金账户、帮助取款、转移钱款等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1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石某1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石某1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石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认罪认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1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及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石某1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石某1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被告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春里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琚丹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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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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