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判决书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2024)皖0602刑初187号
2024年07月03日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刘某1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刘某1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理。刘某1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1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从重处罚。刘某1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可从重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刘某1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凯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刘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