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某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2024)皖0802刑初106号
2024年07月09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以迎检刑诉〔202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24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天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3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龚某1在“东风休闲”(经常更换名称)手机应用平台担任群主合伙人,其根据上级群主(身份待查)的授权,招揽参赌人员参与平台内的麻将、扑克赌博,并为参赌人员提供上分、下分服务。期间龚某1共计接收参赌人员周某1、刘某、周某2、程某赌资人民币101819元,其通过抽取台子费的方式非法获利人民币约6000元。
被告人龚某1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龚某1退缴违法所得600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微信交易明细,证人周某1、刘某、周某2、程某、王某证言,被告人龚某1的供述与辩解,扣押笔录、手机勘验笔录,电子数据(微信流水)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龚某1利用手机游戏软件开设虚拟的赌博场所,组织参赌人员进行赌博活动,接受赌资累计人民币101819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建议判处被告人龚某1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龚某1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被告人龚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暂扣于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期间,委托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龚某1的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其基本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1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软件开设虚拟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101819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区评估意见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龚某1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明显不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龚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龚某1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潘小红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唐杰
书记员汪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