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某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泗县人民法院
(2024)皖1324刑初357号
2024年07月31日
案件概述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24)3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印某犯诈骗罪,于2024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晓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印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印某1通过他人结识被害人熊某,后被告人印某1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7000元的价格可以为被害人熊某购买七部苹果11手机及六部苹果平板电脑为由,骗取其17000元。在被害人熊某催要下,被告人印某1于案发前向被害人熊某支付两部苹果11手机。经鉴定,两部苹果手机价值11800元。被告人印某1实际骗取被害人熊某5200元。案发后,被告人印某1退还被害人熊某5200元。
被告人印某1于2024年4月18日被苏州市吴江区某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印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印某1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印某1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印某1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印某1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印某1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印某1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印某1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至本院,待判决生效后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某中级法院1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秦素娟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