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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采取摸胸多多人猥亵悔罪表现较好判十个月缓刑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4-03-12   阅读:

盐边县人民法院

(2021)川0422刑初4号

2021年01月27日

案由

强制猥亵、侮辱罪

案件类型

刑事一审

案件概述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盐检一部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夫某史犯强制猥亵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林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夫某史及辩护人蔡有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夫某史饮酒后,从盐边县东环北路二滩农行向盐边县移民广场行走,为寻求刺激,沿途采取摸胸的方式对袁某、王某、刘某等女士进行猥亵,袁某立即报警。9时45分左右,夫某史在移民广场趁行人邓某接听电话时,用双方从身后将邓某抱住,揉捏其胸部,经被害人反抗后逃脱夫某史的控制。此时处警民警到现场并抓获被告人夫某史。2020年6月15日,经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1.被鉴定人夫某史案发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2.轻度智力低下;3.被鉴定人夫某史2020年5月17日醉酒后猥亵女性的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夫某史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夫某史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夫某史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轻度智力低下,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夫某史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认定的事实清楚,量刑建议适当,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夫某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夫某史采用暴力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夫某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夫某史庭审中自愿认罪,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表现较好,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夫某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夫某史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丹

审判员秦盛兰

人民陪审员赵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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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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