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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奉检刑诉〔2023〕50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9-07   阅读:

案件概述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3〕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廉敬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徐卫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3日,被告人刘某之父刘某1购买本市奉贤区XX镇XX路XX弄XX号XX室的安置房一套。

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刘某持伪造的刘某1授权委托书,擅自将上述房屋出售给被害人程某、万某夫妇,并于7月7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骗取被害人购房款人民币6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挥霍殆尽。

2023年4月7日,被告人刘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程某、万某的陈述,证人范某、刘某1、刘某2、金某的证言,平安新村动迁户结算清单及2003年10月14日的定向购买安置房协议书,2006年8月13日出卖人丁某、祝某出具的承诺书、收条以及与买受人刘某1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书,上海市奉贤区XX镇法律服务所于2006年8月13日出具的监证书,奉贤区XX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查获的2017年4月10日委托书,甲方刘某与乙方程某、万某于2017年7月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人刘某于2017年6月30日出具的购房定金收条、7月7日出具的收条,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刘某与买受人刘某2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以及银行转账交易详情截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本院(2019)沪0120民初13663号谈话笔录及民事裁定书、(2021)沪0120民初12460号庭审笔录及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制作的立案决定书及撤销案件决定书、出具的案发经过,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犯罪后,被告人刘某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情节,且已挽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确保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被告人刘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秀华

人民陪审员钱正

人民陪审员潘冬英

书记员陆志群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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