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公诉机关以渝渡检刑诉﹝2022﹞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控辩方主张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冯某诈骗的犯罪事实
2021年10月31日12时许,被告人冯某在快递网络平台成功抢单,按要求到重庆市大渡口区万象汇时代印象苹果门店配送一部iphone13手机,订单编号为3号。随后冯某身穿快递工作服来到门店,告知工作人员取3号订单物品,工作人员将包裹交给冯某,冯某假装扫二维码确认收货后带包裹离开,并通过快递网络平台取消该配送订单后将该部iphone13手机据为已有。2021年11月5日,办案民警抓获冯某,并查获被骗手机。涉案手机为一部蓝色iphone13手机,全新未拆封,进货价格为5614元。案发后,冯某向苹果门店退还该部手机并赔偿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二、被告人冯某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2年10月7日18时许,被告人冯某在重庆市沙坪坝燕渝苑小区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放置在摩托车尾箱内的全新未拆封iphone14P1us手机一部。2022年10月10日,办案民警抓获冯某,并查获被盗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999元。冯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其认罪认罚,具体坦白情节。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冯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23年1月10日起至2024年1月7日止。罚金尚未缴纳,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曾勇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毛谨
书记员张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