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沪宝检刑诉(2022)814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3-05-27   阅读:

控辩方主张

公诉机关以沪宝检刑诉(2022)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纪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7月至案发,被告人纪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同案关系人王某(已起诉)系冒用老年人身份,使用老年人医保卡,在本市各大医院以看病为由,利用老年人的身份低价购买相关药品,而后转卖得利的情况下,仍以每次人民币200元的价格,二次将自己保管的老年人医保卡,租借于王某等人,为王某骗取本市医保局医保基金提供了帮助。被告人纪某涉案医保卡共骗取人民币36,888.09元医保基金,纪某共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被告人纪某于2021年12月2日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纪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同时认定其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可以宣告缓刑。

被告人纪某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纪某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退赔。

纪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玲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