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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02刑初64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2-03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鄂0302刑初644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一部刑诉[2019]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琴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人民陪审员曾新彩赵丰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毛河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至2019年,徐某某在先后担任十堰市市政园林绿化管理局绿化科科长、市政管理科科长以及十堰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张某2杰夏某1生公某明等16人所送财物共计人民币103.5964万元(其中现金98.7万元、购物卡1.7万元、烟酒价值3.196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湖北综艺环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张某2杰16.5万元现金。

1.2012年4月份的一天张某2杰为感谢徐某某在其承接路立交桥亮化工程中的关照,在徐某某的办公室送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初的一天,为路、东岳路立交桥亮化项目工程款拨付等事宜张某2杰请徐某某吃饭,饭后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3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13年初的一天,为路、东岳路立交桥亮化项目工程款拨付等事宜张某2杰请徐某某路香格里拉酒店吃饭,饭前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4.2014年初的一天张某2杰为感谢徐某某在中岳路立交桥亮化工程中的帮助和关照张某2杰请徐某某吃饭,饭后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5.2014年5月份的一天,路、东岳路、中岳路立交桥亮化工程审计决算及相关手续办理事宜张某2杰请徐某某路香格里拉酒店吃饭,饭前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初的一天张某2杰为感谢徐某某在其所承接的四方山南门广场喷泉项目上的关照张某2杰在郧阳中学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7.2016年初的一天,在徐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局办公室张某2杰以拜年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二、收受园林绿化承建夏某1生5.2万元现金、0.5万元购物卡。

1.2010年初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重庆路锦绣园项目验收决算审计阶段帮忙协调督促进度夏某1生在徐某某位于市综合执法局三楼绿化科的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0年夏天的一天夏某1生在徐某某东正国际小区家中,以拜访看望为由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秋天的一天,为了锦绣园工程项目后期的养护管理以及验收决算审计等相关手续的办理夏某1生请徐某某吃饭,饭后路“锦江之星”宾馆门口夏某1生以感谢关照为由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4.2010年冬天的一天夏某1生请徐某某及其子徐竞翔吃饭,饭夏某1生送给徐竞翔现金0.3万元。事后徐竞翔将这一情况电话告知徐某某后,徐某某予以默认;

5.2011年初的一天夏某1生在徐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6.2012年初的一天夏某1生请徐某某在阳光栖谷的一家酒店吃饭。饭后夏某1生在该酒店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7.2012年5月份的一天,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夏某1生以祝贺徐某某女儿徐品溪满月为由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8.2013年初的一天夏某1生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9.2014年初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车城广场项目的关照夏某1生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其价值0.5万元的人商购物卡一张,徐某某予以收受;

10.2014年上半年的一天,徐某某到车城广场项目施工现场检查项目进度和质量。中午夏某1生安排徐某某等人在车城广场附近的一家酒店吃饭,饭夏某1生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1.2014年夏天的一天,为让徐某某在车城广场项目上帮忙督促协调夏某1生请徐某某及其子徐竞翔吃饭,饭后以为关爱晚辈名义由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2.2015年初的一天,为让徐某某在四方山南门广场项目上给予关照夏某1生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其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3.2016年初的一天夏某1生在徐某某所住的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其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三、收受园林绿化承建公某明11.7万元现金。

1.2012年夏天的一天公某明为与徐某某处好关系,在公园路人行道综合改造项目施工现场,以感谢工程关照名义送给其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冬天的一天,为车城广场项目协调事宜公某明请徐某某在夏家店某酒店吃饭,饭公某明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徐某某公某明到河南考察苗木途经某高速路服务区休息时公某明以考察辛苦费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3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4.2014年11月份的一天,徐某某公某明到西安考察园林建设途经某高速路服务区休息时公某明以考察辛苦费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5.2014年12月份的一天,为让徐某某在四方山南门广场项目给予关照公某明在阳光栖谷某私家菜馆请徐某某吃饭时,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6.2015年3月份的一天,为让徐某某在四方山南门广场项目给予关照公某明在阳光栖谷某私家菜馆请徐某某吃饭时,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7.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为让徐某某在四方山南门广场项目给予关照公某明在阳光栖谷某私家菜馆请徐某某吃饭时,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8.2015年初的一天公某明在徐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局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9.2015年9月份的一天公某明在徐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局办公室,以恭贺其被提拔为名送给其现金3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0.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四方山南门广场项目的关照,公正明在施工现场以帮忙解决费用名义送给其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四、收受十堰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姚某明15.7万元现金、1万元人商购物卡、索要2万元现金。

1.2008年初的一天姚某明在徐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09年初的一天姚某明在徐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10年初的一天姚某明在徐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4.2011年初的一天姚某明在徐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5.2012年初的一天姚某明在徐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6.2013年初的一天姚某明在徐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7.2014年初的一天姚某明在徐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8.2015年初的一天姚某明在徐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9.2016年初的一天姚某明在徐某某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0.2016年12月份的一天,姚明在徐某某办公室送其1万元购物卡,徐某某予以收受;

11.2018年初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姚某明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2.2018年年底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姚某明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3.2015年8月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四方山特色园绿化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姚某明在施工现场以感谢关照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4.2015年9月份的一天,姚明在徐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局办公室,以恭贺提拔局长名义送给其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5.2016年9月份的一天,姚明在夏家店以感谢工程关照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3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6.2016年秋天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姚某明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其3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17.2019年1月份的一天,徐某某以到省住建厅开会名义姚某明索要2万元。后徐某某安排其司彭某亮姚某明处拿到现金2万元。

五、收受园林绿化承建商江苏扬州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孙某中5.9万元现金。

1.2013年初的一天孙某中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4年初的一天孙某中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15年初的一天孙某中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4.2016年初的一天孙某中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以拜年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5.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十漫高速西出口项目上的关照孙某中在徐某某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6.2018年的一天孙某中为参与园林绿化项目在重庆路美乐大酒店请徐某某吃饭,饭孙某中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7.2018年下半年的一天,为参路示范段改造项目孙某中在项目施工现场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六、收受园林绿化承建徐某1记3万元现金。

1.2016年12月的一天,为结算发展大道绿化项目苗木款事宜徐某1记在发展大道绿化施工现场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初的一天,为结算发展大道绿化项目苗木款事宜徐某1记在徐某某园林绿化管理局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七、收受汇城房地产公司总经马某书2万元现金、0.2万元购物卡。

1.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为上海城小区和汇成大厦施工相关事宜马某书在位于上海城小区自己的办公室里送给徐某某价值0.2万元人商购物卡,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11月份的一天,为承路示范段绿化工程养护项目马某书在上海城小区车库里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八、收受园林绿化承建商湖北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蒋某波9万元现金。

1.2017年11月份的一天,为让徐某某许某白路三期绿化景观提升项目给予关照蒋某波请徐某某在东来顺酒店吃饭,饭后以看望徐某某女儿徐品溪的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0.5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初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蒋某波在东正囯际小区门口送给其现金2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项目上关照蒋某波请徐某某在百强酒店吃饭,饭后以给徐某某女儿徐品溪压岁钱的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0.5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4.2018年6月份一天,为许某白路项目决算事宜蒋某波请徐某某在龙厨测锅坊吃饭,饭前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5.2018年8月份一天晚上,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蒋某波请在徐某某龙厨测锅坊吃饭,饭前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6.2018年秋天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蒋某波请徐某某在百强酒店吃饭,饭前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7.2018年11月份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蒋某波请徐某某在百强酒店吃饭,饭前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8.2019年初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关照蒋某波请徐某某道茶馆吃饭,饭前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饭后,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送给其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九、收受园林绿化承建章某君3万元现金、索要价值3.1964万元的香烟和白酒。

1.2018年9月初的一天章某君在武当山机场以祝贺徐某某儿子考上大学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年底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帮助章某君在东正国际小区门口送给其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16年初的一天,徐某某安章某君购买了6件茅台和10条黄鹤楼香烟(1916)供其个人使用章某君共计花费3.1964万元。

十、收受园林绿化承建商十堰红叶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王某华5万元现金。

1.2008年11月份的一天王某华在徐某某位于市综合执法局三楼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3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3年年底的一天王某华在徐某某位于市综合执法局三楼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十一、收受园林绿化承建陈某晨2万元现金。

2019年初的一天陈某晨为感谢徐某某在发展大道管廊绿化恢复项目上的关照,在东正国际小区地下车库以拜年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十二、收受园林绿化承建沈某于2.5万元现金。

1.2016年夏天的一天,为让徐某某帮助承接园林绿化项目沈某于请徐某某在香山郡小区会所吃饭,饭前以打牌铺底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4月份的一天,为让徐某某在机场公园项目验收审计决算阶段给予关照沈某于在机场公园项目施工现场送给其现金2万元,徐某某均予以收受。

十三、收受园林绿化承建杨某华7万元现金。

1.2016年5月份的一天,为让徐某某帮忙承接机场公园项目杨某华在武当国际酒店包厢门口送给其现金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6年10月份的一天,为感谢徐某某帮助其中标机场公园项目杨某华在徐某某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十四、收受机场公园项目投资参与承建韩某阳1.5万元现金。

1.2017年初的一天韩某阳在东方明珠某私房菜馆以过年给徐某某女儿徐品溪压岁钱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8年初的一天韩某阳在东方明珠某私房菜馆以过年给徐某某女儿徐品溪压岁钱名义,送给徐某某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十五、收受湖北逸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总经桂某超0.7万元现金、索要5万元现金。

1.2012年初的一天桂某超在徐某某市综合执法局三楼市政科的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0.2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2.2017年初的一天桂某超在徐某某汉江路园林局三楼办公室,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0.5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3.2017年夏天的一天,徐某某以帮助解决个人费用名义桂某超索要5万元,后徐某某安排其司谢某峰桂某超处拿到现金5万元。

十六、收受园林绿化承建杜某军1万元现金。

2019年初的一天杜某军为感谢徐某某在管廊建设突击移树等工程项目承接及工程款拨付方面的关照,在东正囯际小区地下车库,以拜年名义送给其现金1万元,徐某某予以收受。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如下证据:1.户籍证明、任职文件,证明被告人徐某某身份情况。2.证张某2杰夏某1生公某明姚某明孙某中徐某1记马某书蒋某波章某君王某华陈某晨沈某于杨某华韩某阳桂某超杜某军等人的证言,证明向被告人行贿情况。3.书证湖北综艺环境有限公司在市政园林系统承接工程项目材料、四方山公园南门景区工程项目资料、公园路人行道综合改造工程项目资料、武当山机场东西侧郊野公园建设工程联合施工协议、武当山机场公园建设工程资料等。4.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出具“关于徐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证明徐某某具有坦白、一般立功、索贿等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5.十堰市纪委暂扣款物票据,证明2019年8月14日,徐某某上缴违法款103.5964万元。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3.59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属于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徐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真诚悔罪、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徐某某受贿中的10.1964万元属于索贿行为,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九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徐某某具有坦白、立功、全部退赃情节,且在审查起诉期间主动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法庭对徐某某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出具《关于徐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载明:徐某某到案后,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如实交代了组织已经掌握的收张某2杰贿赂16.5万元的事实,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收受其他人贿赂87.0964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徐某某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已被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再查明,被告人徐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03.5964万元、预缴罚金15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户籍证明、涉案财物清单、湖北省罚没收入票据、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关于徐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任职文件、十堰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明确所属事业单位主要工作职责的报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简表、检举材料游某玲)、留置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移送审查起诉函、起诉书、徐某某担任市政科长的工作职责及任绿化科、市政科长期间负责的项目、东风天一公司财物账据复印件、四方山公园特色园游客中心项目资料、凯旋大道、十堰大道、东环路道路绿化养护资料路山体游园项目资料、2016-2018年四方山公园南门广场菊花展资料、兴丽城-清丽园项目资料、人民路改造项目资料、浙江路施工合同许某白路改造三期项目承包责任书、浙江路人行道建设项目资料章某君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章某君在市政园林系统承接工程项目的相关材料、发展大道绿化恢复工程资料、城区补栽行道树施工资料、重庆路改造移树项目资料、雪灾受损行道树更换项目资料、逸创公司代理项目资料徐某1记苗木供应情况及承接绿化项目相关材料、大树进城项目资料、天津路转盘项目资料、重庆路锦绣园游园项目资料、湖北综艺环境有限公司在市政园林系统承接工程项目材料、十堰市东风天一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的相关合同、四方山公园南门景区工程项目资料、公园路人行道综合改造工程项目资料、武当山机场东西侧郊野公园建设工程联合施工协议、武当山机场公园建设工程等资料、十堰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徐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有关情况说明》;证张某2杰夏某1生公某明姚某明孙某中徐某1记马某书蒋某波章某君王某华陈某晨沈某于杨某华韩某阳桂某超杜某军彭某亮廖某林周某萍张某1燕李某1敏李某2梅谢某峰游某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3.596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积极配合办案单位调查,如实供述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真诚悔罪、全额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某具有坦白、立功、全部退赃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某某受贿中的10.1964万元属于索贿行为,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1年8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某退缴的赃款103.5964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

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琴

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

人民陪审员  赵丰岐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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