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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7刑初92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0527刑初92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本案由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内检职检刑诉(20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应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日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应某及其辩护人王中英、王**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报请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批延长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至2016年的春节期间,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6次共收受下属干警夏某现金2.7万元,在2014年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2、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谢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谢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谢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3、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杨某1现金2万元,承诺为杨某1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杨某1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4、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张某1现金1万元,承诺为张某1提拔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张某1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5、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李某1现金1万元,承诺为李某1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李某1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

6、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孙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孙某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孙某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7、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杨某5现金1万元,承诺为杨某5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杨某5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8、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杨某3现金0.5万元,在2014年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9、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曹某现金0.5万元,承诺为曹某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曹某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10、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周某现金5万元,承诺为周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周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11、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李某2现金5万元,承诺为李某2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李某2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12、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焦某现金2万元,承诺为焦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焦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13、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徐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徐某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徐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14、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卢某现金0.5万元,承诺为卢某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卢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15、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吴某1现金1万元,承诺为吴某1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吴某1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16、2015年3月,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李某3现金1万元,承诺为李某3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李某3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17、2015年3月,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乔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乔某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乔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18、2015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麻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麻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麻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为其谋取利益。

19、2015年4月,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王某1现金1万元,在2015年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20、2015年4月,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吴某2现金0.5万元,在2015年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21、2015年5月,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杨某4现金0.3万元,在2015年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22、2013年底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5次共受收辖区内企业酒店经理郑某现金共计5万元,在日常监督管理、治安检查等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23、2013年至2017年中秋节、春节期间,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9次共收受辖区内商务会所经理朱某3现金2.7万元,在日常监督、治安检查等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24、2015年底至2017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共收受辖区内企业公司经理冯某现金0.5万元、价值0.8万元(面值2万元)的鄂尔多斯专卖店购衣卡、茅台酒1箱、中华烟5条,在停车场及租赁费结算等方面,为其谋取利益。

25、2016年底,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辖区内企业娱乐会所经理韩某现金1万元,在办理该会所员工被打一案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26、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村支部书记闫某现金1万元、茅台酒1箱,在办理闫某请托的非法拘禁一案过程中,为某谋取利益。

27、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共收受村主任陈某现金3万元,在解决陈某经营驾校与周边群众纠纷及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28、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2次共收受辖区内企业洗浴中心经理姬某1现金1万元,在日常监督管理、治安检查等过程中,为其谋取利益。

29、2012年至2018年春节间,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6次共收受辖区内企业公司控制人林某2现金1.5万元、价值1.1940万元的茅台酒1箱、价值0.4万元的消费卡、价值0.5万元的超市购物券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94万元,在处理该公司强拆强占仁和线材厂土地、厂房、设备、该公司3名保安伤人等事件过程中,为林某2及公司谋取利益。

综上,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应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下属干警夏某等人、辖区内企业经营人郑某等人现金、购物卡、烟酒等财物价值共计48.594万元,在干部提拔、辖区内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具体案件办理等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被告人应某在被安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认罪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其收受民警、社会人员等人员贿赂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应某家属代其退出赃款48.594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夏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应某的供述与辩解等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应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王中英、王**毅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告人应某有自首情节、所得赃款已全部退出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应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下属干警夏某等21人、辖区内企业经营人郑某等8人现金、购物卡、烟酒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8.594万元,在干部提拔、解决职级待遇、辖区内企业、商务会所日常监督管理、治安检查、具体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6次共收受下属夏某现金2.7万元。在被告人应某的帮助下,夏某于2014年被提拔正科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1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6次共收受下属干警夏某人民币2.7万元,为夏某提拔职务及解决职级待遇提供帮助。

2、证人夏某的证言:

证实:2011年至2016年春节期间,为了和应某搞好关系,先后六次送给应某现金共计2.7万元。2014年在应某的帮助下,夏某被提拔为(正科级)。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夏某2.7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夏某被提拔为(正科级)。

(二)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谢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承诺为谢某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谢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2年上半年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谢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谢某提拔一事上提供帮助。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谢某被任命。

2、证人谢某的证言:

证实:2012年上半年,谢某为了让应某在干部调整上提供帮助,在应某办公室内送给应某一万元现金,应某答应帮忙。2015年谢某被提拔为(副科级)。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谢某人民币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谢某被提拔为(副科级)。

(三)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杨某1现金2万元,承诺为杨某1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杨某1提拔任命(正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4年初在家中收受杨某1现金2万元,承诺为杨某1提拔一事上提供帮助。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应某被任命为(正科)。

2、证人杨某1的证言:

证实:2014年春节前,为让应某在干部调整上提供帮助,在应某家里杨某1送给应某二万元现金,应某答应帮忙。2014年杨某1被提拔为(正科级)。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杨某12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杨某1被提拔为(正科级)。

(四)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张某1现金1万元,承诺为张某1提拔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张某1提拔任命为(正科级)。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4年初在办公室内收受张某1现金1万元,承诺为张某1提拔一事上提供帮助。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张某1被任命为(正科级)。

2、证人张某1的证言:

证实:大约2013年底2014年初,为让应某在解决正科上提供帮助,在应某办公室内张某1送给应某一万元现金,应某答应帮忙。2014年张某1被任命为(正科级)。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张某1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证人张某1自述材料:

证明:2013年底与2014年初,为了顺利晋升正科,其在应某办公室内送给应某1万元。

(3)提拔文件

证实:张某1被提拔任命(正科级)。

(五)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李某1现金1万元,承诺为李某1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李某1提拔任命为(正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应某的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4年1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李某1现金1万元,承诺为李某1提拔一事上提供帮助。2014年,在应某的帮助下,李某1被提拔任命交管巡访大队教导员(正科)。

2、证人李某1的证言:

证实,2013年底2014年初,为了解决正科级待遇,李某1在应某办公室内送给应某1万元,应某答应帮忙,2014年1月底,李某1被提拔(正科级)。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李某1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李某1被提拔(正科级)。

(六)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孙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孙某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孙某提拔任命为(正科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应某的供述:应某主动交待,2014年初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孙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孙某提拔一事上提供帮助。2014年,在应某的帮助下,孙某被任命为(正科级)。

2、证人孙某的证言:

证实,2013年底,为了解释正科级待遇,在应某办公室内,孙某送给应某1万元,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孙某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孙某被提拔(正科级)。

(七)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杨某5现金1万元,承诺为杨某5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杨某5提拔任命为(正科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4年,由于应某的帮助,杨某2被提拔任命为(正科级),为表示感谢,杨某2在应某的办公室送给应某1万元现金。

2、证人杨某2的证言:

证实,2014年初的一天,杨某2为了感谢应某帮助其解决正科级,在应某办公室给应某送了10000元钱。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杨某2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杨某2被提拔(正科级)。

(八)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杨某3现金0.5万元。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杨某3提拔任命为(正科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的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3年或者2014年初,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杨某3现金0.5万元,为杨某3解决职级待遇提供帮助,杨某3被提拔任命。

2、证人杨某3的证言:

证实,2014年春节,为了解决正科级待遇,在应某办公室内,其送给应某0.5万元,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杨某30.5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杨某3被提拔任命。

(九)2013年底至2014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曹某现金0.5万元,承诺为曹某提拔任命为正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4年,在该局提拔正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曹某提拔任命(正科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4年,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曹某现金0.5万元,承诺为曹某提拔一事上提供帮助。2014年,在应某的帮助下,曹某被任命(正科级)。

2、证人曹某的证言:

证实,2014年底,为了解决正科级待遇,在应某办公室内,其送给应某0.5万元,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曹某人民币0.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曹某被提拔任命为(正科级)。

(十)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周某现金5万元,承诺为周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周某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周某现金5万元,承诺为周某提拔一事上提供帮助。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周某被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2、证人周某的证言:

证实,2014年12月,为解决职级待遇,在应某办公室内,其送给应某5万元,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周某5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

(2)提拔文件

证实:周某被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十一)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李某2现金5万元,承诺为李某2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李某2提拔任命(副科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李某2现金5万元,承诺为李某2提拔一事上提供帮助。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李某2被任命为(副科级)。

2、证人李某2的证言:

证实:2015年前后,因为提拔副科其想让局长应某提供帮助,在应某办公室送给应某5万元。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李某25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李某2提拔任命(副科级)。

(十二)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焦某现金2万元,承诺为焦某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焦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在其家中内收受焦某现金2万元,承诺为焦某提拔一事上提供帮助。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焦某被任命为(副科级)。

2、证人焦某证言:

证实,2014年底,为让局长应某在提拔副科级时予以关照,在应某的家中送给应某2万元。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应某将收受焦某的2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2)提拔文件

证实,焦某提拔任命(副科级)。

13、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徐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徐某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徐某提拔任命(副科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初,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徐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徐某提拔一事上予以关照。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徐某被任命为(副科级)。

2、证人徐某的证言:

证实:2015年春节前,为让应某在解决副科上提供帮助,在应某办公室其送给应某一万元现金,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徐某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徐某提拔任命(副科级)。

14、2014年底至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卢某现金0.5万元,承诺为卢某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卢某提拔任命(副科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初,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卢某现金0.5万元,承诺为卢某提拔一事上予以关照。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卢某被任命为(副科级)

2、证人卢某的证言:

证实:2015年初,为让应某在解决职级上提供帮助,其在应某办公室内送给应某0.5万元现金,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卢某0.5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卢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15、2015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吴某1现金1万元,承诺为吴某1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吴某1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初,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吴某1现金1万元,承诺为其提拔一事上予以关照。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吴某1被任命为(科级)。

2、证人吴某1证言:

证实,2015年元月,为让时任干河陈分局局长的应某在解决职级上提供帮助,在应某办公室其送给应某1万元现金,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吴某1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吴某1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16、2015年3月,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干警李某3现金1万元,承诺为李某3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李某3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初,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李某3现金1万元,承诺为李某3提拔一事上予以关照。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李某3被任命为(副科级)。

2、证人李某3证言:

证实,2015年3月,为让应某在解决职级上提供帮助,在应某办公室其送给应某1万元现金,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李某3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李某3被任命为(副科级)。

17、2015年3月,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乔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乔某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乔某提拔任命(副科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初,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乔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乔某提拔一事上予以关照。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乔某被任命为(副科级)。

2、证人乔某证言:

证实,2015年3月,为让应某在解决职级上提供帮助,在应某办公室其送给应某1万元现金,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乔某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乔某提拔任命(副科级)。

18、2015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麻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麻某提拔任命副科级干部一事提供帮助。2015年,在该局提拔副科级干部过程中,被告人应某帮助麻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2015年初,应某主动交待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麻某现金1万元,承诺为麻某提拔一事上予以关照。2015年,在应某的帮助下,麻某被提拔任命。

2、证人麻某证言:

证实,2015年3月,为让应某在解决职级上提供帮助,在应某办公室其送给应某1万元现金,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麻某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麻某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19、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下属干警王某1提拔任命。2015年4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王某1现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王某1现金1万元。

2、证人王某1证言:

证实,2015年4月份,其被任命为(副科级),为对应某在解决职级上提供帮助表示感谢,在应某办公室其送给应某1万元现金。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王某11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王某1被提拔任命。

20、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下属干警吴某2提拔任命。2014年4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吴某2现金0.5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初,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吴某2现金0.5万元,因其在吴某2被提拔任命一事上予以关照。

2、证人吴某2证言:

证实,2015年4月,为对应某在提拔任命一事表示,其在应某办公室送给应某0.5万元。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0.5万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吴某2被提拔任命。

21、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下属干警杨某4提拔任命为(副科级)。2015年4月,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杨某4现金0.3万元。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应某主动交待,2015年5月,其办公室内收受下属干警杨某4感谢费现金3000元。

2、证人杨某4证言:

证实,2015年5月,其被提拔为(副科级),为表示对应某的感谢,在应某办公室送给应某3000元。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及自述材料:

证实:被告人应某收受杨某43000元现金都用于个人消费了。

(2)提拔文件

证实,杨某4提拔任命为(副科级)。

22、2013年底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被告人应某家附近的胡同内分5次收受郑某现金共计5万元,为郑某经营的大酒店在日常监督管理、治安检查等过程中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2013年底到2017年年底,被告人应某5次收受郑某共计现金5万元,为郑某经营的大酒店在日常监管、治安检查等方面予以关照。

2、证人郑某证言:

证实,为了和应某搞好关系,让应某在其经营的大酒店在日常监管、治安检查等方面予以关照,郑某于2013年底至2017年年底5次送给应某现金共计5万元。

3、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材料、自书材料

证实,收受郑某的5万元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23、2013年至2017年中秋节、春节期间,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家附近分9次收受朱某3现金共计2.7万元,为朱某3经营的在其辖区内的商务会所在日常监督、治安检查等过程中予以关照。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2013年底到2017年中秋节、春节期间,被告人应某9次收受朱某3共计现金2.7万元,为朱某3经营的商务会所在日常监管、治安检查等方面予以关照。

2、证人证言:

证实,为了和应某搞好关系,让应某在其经营的商务会在日常监管、治安检查等方面予以关照,郑某于2013年底至2017年中秋节、春节分9次送给应某现金共计2.7万元。

3、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材料、自书材料

证实,收受朱某3的2.7万元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24、2015年至2017年初,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共收受辖区内企业公司经理冯某现金0.5万元、价值0.8万元(面值2万元)的鄂尔多斯专卖店购衣卡、茅台酒1箱、中华烟5条,在促成租赁停车场及结算租赁费等方面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被告人应某于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3次收受冯某0.5万元、价值0.8万元(面值2万元)的鄂尔多斯专卖店购衣卡、茅台酒1箱、中华烟5条,帮助冯某租用冯某经营的停车场,并支持10万元的租金。

2、证人证言

(1)证人冯某证言:

证实:为了感谢应某促成租用其停车场及支付10万元租金,冯某于2015年、2016年、2017年春节3次送给应某0.5万元现金、价值0.8万元(面值2万元)的鄂尔多斯专卖店购衣卡、茅台酒1箱、中华烟5条。

(2)证人李某1的证言:

证实,2015年,应某让其和冯某签订《停车场租凭合同》,合同签字日期是2015年12月10日,租赁期自2015年12月10日至2016年12月9日,年租金20万。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材料及自书材料

证实,其收受冯某的5万元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2)停车场地租赁合同

25、2016年底,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在其办公室内收受辖区内企业娱乐会所经理韩某现金1万元,在办理该会所员工被打一案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2016年,应某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韩某现金1万元,在处理韩某经营的娱乐会所保安被打一案中提供帮助。

2、证人韩某的证言:

2016年,为了感谢应某帮助处理其经营的娱乐会所员工被打一案,同时也为了搞好关系,韩某在应某办公室送给应某1万元。

3、书证: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材料及自书材料

证实,其收受郑某的1万元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26、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河南省村支部书记闫某现金1万元、茅台酒1箱,承诺在办理闫某请托的非法拘禁一案过程中予以关照。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2016年,应某在干河陈分局门外收受闫某现金1万元及一箱茅台酒,承诺在办理闫某请托的非法拘禁一案中予以关照。

2、证人闫某的证言:

2016年底,为了让应某在处理非法拘禁一案中予以照顾,其向应某送了现金1万元及一箱茅台酒,应某答应帮忙。

3、书证: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材料及自书材料

证实,其收受闫某的1万元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27、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3次共收受村主任陈某现金3万元,在解决陈某经营驾校与周边群众纠纷及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中秋节,应某三次收受陈某现金3万元,在解决陈某经营驾校与周边群众纠纷及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提供帮助。

2、证人陈某的证言:

证实,陈某为和应某搞好关系及感谢应某在解决其经营驾校与周边群众纠纷及案件办理上提供的帮助,分别于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2018年中秋节三次送给应某人民币3万元。

3、书证: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材料及自书材料

证实,其收受陈某的1万元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28、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2次共收受辖区内企业洗浴中心经理姬某1现金1万元,在日常监督管理、治安检查等过程中提供帮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被告人应某2次收受姬某1共计现金1万元,为姬某1经营的洗浴中心在日常监管、治安检查等方面予以关照。

2、证人证言:

证实,为了和应某搞好关系,让应某在其经营的洗浴中心在日常监管、治安检查等方面予以关照,姬某1于2017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分2次送给应某现金共计1万元。

3、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材料、自书材料

证实,其收受姬某1的1万元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29、2012年至2018年春节间,被告人应某利用职务便利,分6次共收受辖区内企业公司控制人林某2现金1.5万元、价值1.1940万元的茅台酒1箱、价值0.4万元的消费卡、价值0.5万元的超市购物券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94万元,在处理该公司强拆强占仁和线材厂土地、厂房、设备、该公司3名保案伤人等事件过程中,为林某2及公司谋取利益。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应某供述:

证实,被告人应某于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2016、2017、2018春节6次收受公司控制人林某2安排王某2、刘某1、刘某2、张某2送的现金1.5万元、价值1.1940万元的茅台酒1箱、价值0.4万元的消费卡、价值0.5万元的超市购物券等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94万元,在处理该公司强拆强占仁和线材厂土地、厂房、设备、该公司3名保案伤人等事件过程中,为林某2及公司提供帮助。

2、证人王某2、刘某1、刘某2、张某2证言:

证实:受老板的安排向应某送现金1.5万元、价值1.1940万元的茅台酒1箱、价值0.4万元的消费卡、价值0.5万元的超市购物券等财物,

3、书证:

(1)被告人应某违法违纪材料及自书材料

证实,其收受林某23.594万现金用于日常消费。

(2)记账票据、记账凭证:证明行贿款物报销情况。

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

证实:被告人应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关于应某留置期间表现的函

证实:被告人应某在留置期间,认错态度较好,主动交代调查组未掌握的其受贿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额上缴涉案款项。

(3)政治身份证明

证实:应某系中共党员、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4)关于建议终止应某人大代表职务的函、应某辞呈、关于接受应某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请求的决定

证实:人大常委会已接受应某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请求。

(5)关于应某职务及分工的情况说明、应某任职文件、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

证实:2013年10月任(副县级)。

(6)扣押清单

证实:家属代上缴涉案款48.594万元。

(7)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决定。

证实: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应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应某在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共计48.59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应某在被安阳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应某到案后,其家属代其退出全部赃款48.594万元;且被告人应某当庭认罪,积极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故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应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应某所退赃款人民币四十八万伍仟玖佰肆拾元,由扣押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上缴国库。

审判长 赵 辉

审判员 周秀文

审判员 卞艳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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