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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9刑初41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豫1729刑初411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刑诉(2019)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芯华、韩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初,河南泰平置业有限公司计划在界牌居委会南八组、北八组、第一居民组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与三个村民小组约定,给付300万元的保证金以定期形式存入吴某某名下,到期转存,双方约定存款产生的利息归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所有。为对吴某某表示感谢,以及在以后项目推进中寻求帮助,张某将300万元保证金从2012年3月27日至2015年5月28日利息305545元送给吴某某,吴某某予以接受。

2012年11月河南泰平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得知有人争夺界牌居委会南八组、北八组、第一居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为推进项目实施,2013年11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吴某某10万元,吴某某收款后,在河南泰平置业有限公司界牌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上提供帮助。

二、2012年初,驻马店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意图在界牌居委会六组、七组、十组进行城中村改造,吴某某在项目申报完善手续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收受驻马店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田某现金25万元。

三、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在界牌居委会开发大地丽都房地产项目,在项目进驻施工过程中,因拆迁安置等事宜未妥善解决,受到当地群众阻挠,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向吴某某寻求帮助,吴某某妥善处理了矛盾,使大地丽都项目顺利施工,在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先后四次收受王某现金共4万元,2018年中秋节、2019年春节两次收受王某现金共计1万元,累计六次收受王某人民币5万元。

2017年1月12日周某(吴某某妻子)在大地丽都购房,吴某某向该负责人索取优惠,为感谢吴某某在大地丽都项目上提供帮助,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在周某购房时优惠64234元。

四、2016年界牌居委会响应驻马店市“创卫”项目,吴某某将界牌居委会的部分道路交给同村村民陈某施工。项目竣工后,吴某某于2017年11月收受陈某感谢费4万元。

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界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索取、多次收受他人贿赂,数额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向他人索取贿赂,应当从重处罚;涉案赃款已全部追退,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吴某某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的工作没有受到政府的指令与委托,吴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吴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没有前科;吴某某购买大地丽都房屋优惠款是房地产开发商正常销售,不应当认定为受贿。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初,河南泰平置业有限公司计划在界牌居委会南八组、北八组、第一居民组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照与三个居民小组约定,给付300万元的保证金以定期形式存入吴某某名下,到期转存,双方约定存款产生的利息归该公司负责人张某所有。为对吴某某表示感谢,以及在以后项目推进中寻求帮助,张某将300万元保证金从2012年3月27日至2015年5月28日的利息305545元送给吴某某,吴某某予以接受。

2012年11月河南泰平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得知有人争夺界牌居委会南八组、北八组、第一居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为推进项目实施,2013年11月25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吴某某10万元,吴某某收款后,在河南泰平置业有限公司界牌居委会城中村改造项目上提供了帮助。

二、2012年初,驻马店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意图在界牌居委会六组、七组、十组进行城中村改造,吴某某在项目申报完善手续过程中为其提供帮助,收受驻马店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田某现金25万元。

三、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在界牌居委会开发大地丽都房地产项目,在项目进驻施工过程中,因拆迁安置等事宜未妥善解决,受到当地群众阻挠,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向吴某某寻求帮助,吴某某处理了矛盾,使大地丽都项目顺利施工,在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吴某某先后四次收受王某现金共4万元,2018年中秋节、2019年春节吴某某两次收受王某现金共计1万元,累计六次收受王某人民币5万元。

2017年1月12日吴某某之妻周某在大地丽都购房,吴某某向该负责人索取优惠,为感谢吴某某在大地丽都项目上提供帮助,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在周某购房时优惠64234元(原价4140元/每平方米,优惠售价3690元/每平方米,为吴某某优惠价3200元/每平方米,购房总面积131.09平方米)。

四、2016年界牌居委会响应驻马店市“创卫”项目,吴某某将界牌居委会的部分道路交给同村村民陈某施工。项目竣工后,吴某某于2017年11月收受陈某感谢费4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吴某某于2011年11月任界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至今;2019年2月15日,驻马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驻马店市监察委员会将吴某某涉嫌受贿指定新蔡县监察委员会管辖,2018年2月18日新蔡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将吴某某带到驻马店市纪检监察宣教中心接受调查,新蔡县监察委员会当日对吴某某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4月12日吴某某被刑事拘留;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吴某某已退缴全部受贿款80977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下列经过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一)吴某某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记载了吴某某的出生日期、住址等个人基本情况,吴某某于200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2年7月至2011年11月先后任界牌村委团支部书记、村治安主任,2011年11月任界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至今,吴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中共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证明了吴某某没有受过党政纪处分。

(三)归案经过,记载了2019年2月15日,驻马店市纪委、监察委将吴某某涉嫌受贿案指定新蔡县监察委员会管辖,2018年2月18日新蔡县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依法将吴某某带到驻马店市纪检监察宣教中心接受调查。

(四)新蔡县纪委、监察委扣押财产清单、扣押决定书、现金缴款单等,记载了吴某某在新蔡县纪委、监察委立案调查期间退缴受贿款40万元。

(五)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扣押清单一份及银行交款凭证五份,记载吴某某将受贿款409779元退缴到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六)河南省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2019年6月20日情况说明,记载根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及征地拆迁安置的指导意见》驻政(2009)124号文件第八项之规定:在城中村改造中,市政府负责制定政策、指导协调;辖区政府(管委会)是城中村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本辖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的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中村改造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文件规定,金山办事处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应由金山办事处及各居委会协助开发区管委会进行项目申报工作。2012年,界牌居委会南八、北八、一组及六组、七组、十组向金山办事处申报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中南八、北八、一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未获得继续申报,六组、七组、十组经金山办事处向开发区管委会申报,于2013年获得市政府批准,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按照驻政(2016)78号文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进行重新认定。以上两个城中村改造项目由于没有认定上,不再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七)河南泰平置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材料、张某向界牌居委会所交300万元保证金资金流向图及银行交易清单、银行存单、支取凭证等。

(八)田某与孙中红合伙协议书、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界牌村居委会第六居民组城中村改造联合开发协议书、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及征地拆迁安置的指导意见、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关于对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第十居民组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请示、驻马店开发区管委会关于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界牌自然村第六、第七、第十居民组城中村改造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第六居民组居住用地城中村改造方案、驻马店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纪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将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第六、第七、第十居民组列入城中村改造范围的批复等申请批复材料。

(九)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证明、购房传递单、商品房认购单、交款收据等,记载了吴某某购买驻马店市大地丽都商品房应交款与实交款数额以及其他住户购买该公司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及成交价格。

(十)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烟酒费等费用发票,记载了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行贿款的来源。

(十一)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河南省增值普通发票、界牌居委会陈庄居民组背街小巷路面硬化合同、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文件、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与河南省宝雅城建环卫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协议书、河南省宝雅城建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情况说明、银行转账清单、金山办事处情况说明等,记载陈某承包界牌居委会创卫工程并领取工程款的情况。

(十二)吴某某书面检查、交代材料与悔过书,记载了吴某某交代了收受贿赂的情况并悔罪,愿意退出收受赃款。

二、证人证言:

(一)证人张某证言,他是河南泰平置业公司的负责人,2011年底至2012年初,河南泰平置业有限公司操作在界牌居委会一组、南八组、北八组进行城中村改造,涉及居民180多户,他和一组、南八组、北八组签订的有城中村联合开发协议,公司交了300万元的保证金,钱通过现存、个人转账陆续转到支书吴某某账户,300万元保证金每年大概10万元的利息,三年300万元的利息305545元都给了吴某某。当时城中村联合开发的事刚牵个头,给村民、村组、村委的手续过完了,支书吴某某没少帮忙,该签的字签了,该盖的章盖了,他把利息给吴某某一是为了感谢吴某某在项目上提供的帮助,二是项目手续、群众拆迁等问题肯定多,这都需要居委会出面解决,吴某某是支书,好多事还得靠吴某某帮忙解决。2013年下半年,听说有其他公司想在界牌一组、八组圈地搞城中村改造,他问吴某某有没有这回事,吴某某说其心里有秤,不会让他吃亏。他不放心,就通过他的工行卡给吴某某转10万元现金。

(二)证人董某、吴某1证言,证明了对张某城中村改造项目300万元保证金的利息305545元二人均未得到。

(三)证人田某证言,他拉着界牌六组的吴某2在六组想搞城中村改造,2011年年底,他找孙中红借钱,孙中红借此介入这个项目,需要盖居委会章的时候被吴某某卡住,经他调解,吴某某才签字。他们还想签七组和十组的地,还得求吴某某。他与孙中红、肖某商量,孙中红说给吴某某拿25万元钱。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孙中红把他叫到办公室,给他一个袋子,说里面放有25万元,让他和吴某2一起把钱送过去。联系吴某某后,当天晚上,他开车与吴某2到吴某某家路口,把装有25万元的袋子交给吴某某。六组、十组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吴某某签字,居委会盖章后,与七组项目一起申报。2013年政府对该城中村改造项目批复。

(四)证人肖某证言,2012年初他参与孙中红在界牌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投资一部分钱,该项目六组居民签字在界牌支书吴某某那卡着了,田某出面解决的。2012年5、6月份收麦天,在田某办公室,他与田某、孙中红商量什么时候都得用支书吴某某,吴某某不同意,居委会不盖章,城中村手续往上报不了。孙中红说让田某送25万元钱。后该项目资料由吴某某签名,界牌村居委会签章,2013年8月份,项目获得市政府批文。

(五)证人吴某2证言,2011年田某想在他们居委会搞城中村改造,让他帮忙,后来田某又拉孙中红、肖某入伙。三人以孙中红的驻马店恒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在界牌居委会操作城中村改造项目。他们和界牌六组一半村民谈好的时候,他找吴某某帮忙上报材料,吴某某说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村民同意,他才签字盖章。直到他们和六组村民都谈差不多的时候,吴某某才签字盖章,后来政府下了批文。界牌居委会居民是连片住着,他们考虑着房屋开发整体性,想把七组与十组的地也给签了。有一天他和孙中红单独在恒大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时,孙中红让他和田某一起给吴某某送钱。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田某打电话让他带其到吴某某家送钱。田某开车带他快到吴某某家路口时,田某拿着装有25万元钱的大牛皮档案袋下车,将档案袋交给在此等候的吴某某。

(六)证人王某证言:

他于2014年8月26日受总公司指派负责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项目名称叫“大地丽都”,位于驻马店市洪河大道南侧和乐山大道东侧交叉口,属于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地界。工程项目动工时,群众开始堵门、不让拉围墙,阻挠项目正常进行。为了项目顺利推进,2016年中秋节给吴某某送1万元现金,2017年春节与中秋节分别给吴某某送1万元现金,2018年春节给吴某某送1万元现金,2018年中秋节和2019年春节分别给吴某某送5000元现金。共计给吴某某送五万元现金,一般送钱的时候都带些烟酒。这些钱从公司财务出,都是用公司烟酒招待等费用出。

“大地丽都”1号楼东起1单元5层东户501室是吴某某购买,2017年元月份。吴某某找到他说想在“大地丽都”购买一套房子,让他在价格上给优惠。他请示公司老总后同意给吴某某优惠。吴某某选的房屋销售价格每平方米4140元,根据项目约定优惠每平方米直减450元,吴某某选房3690元每平方米。最后优惠到3200元每平方米,每平方米便宜490元,共131.09平方米,共优惠64234元。房屋认购单上的买受人周某是吴某某买的。给吴某某购房优惠是他们公司房地产项目在界牌地界,以后项目遇到施工环境等问题还需要吴某某帮忙协调。

(七)证人周某证言,“大地丽都”商品房是2017年买的,当时房屋要价3600多元每平方米,吴某某找人优惠到3200元,大地丽都出的有手续。

(八)证人陈某证言,2016年市里创卫,界牌居委会是重点,吴某某找到他问是否同意干界牌居委会创卫的活,他自然愿意干。他干了界牌居委会门前的那条南北路东山路路两边裸土地面、陈庄巷道打成商混,还建了两个健身场。这些活工程时间紧,没有经过招标,后来补的招标手续。2017年年底结过所有工程款后,他准备4万元现金,用报纸包着,给吴某某约好在他们村的大路上碰面。吴某某上了他的车,在车里他把报纸包的现金给了吴某某。河南省宝雅城建环为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中赵华艳打给他的167900元,张杰打给他的602434元就是他干界牌居委会创卫的活。

(九)证人刘某证言,证明了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辖区城中村改造的流程及他经手的是界牌居委会第一、第七居民组列入城中村改造的批复。

(十)证人崔某(界牌居委会主任)证言,他经手了界牌居委会南八、北八、一组、六组、七组、十组城中村改造,吴某某出面协调了“大地丽都”项目的有关问题,界牌村居委会创卫村中修路是吴某某提议让陈某干的,创卫工程款全部结清。

(十一)证人赵某证言,界牌村居委会创卫村中修路是吴某某提议让陈某干的,因为当时活比较急,是先干的活后补的招标手续,界牌居委会创卫有200多万元的工程款,走了三家中标公司,金山办事处把钱拨到居委会,居委会支书吴某某、主任崔某签批后,工程款拨付给中标公司了。陈某走的是垃圾清运项目。

三、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2012年,界牌居委会南八、北八、一组与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城中村改造,该公司老板张某交了300万元的保证金,300万元三年后退给了张某,为推进项目请他帮忙,张某给了他300万元保证金三年的利息大概30万元;2013年下半年,为推进项目的进行、申报,张某通过银行转账给他10万元。

2012年,界牌村居委会六组、七组、十组与一家房地产公司进行城中村改造,为了感谢他在旧城改造项目上的帮忙,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该公司的田某在他家附近的路口给他送了25万元的现金。

“大地丽都”是在界牌二组、三组、五组的政府招拍挂房地产项目,“大地丽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群众阻挠,该项目负责人王某让居委会出面协调,他作为界牌村居委会支书,积极帮助解决问题,王某很感激,2016年中秋节、2017年春节、2017年中秋节、2018年春节每次送给他现金1万元及一些烟酒,2018年中秋节、2019年春节每次送给他5000元现金及一些烟酒。

2016年他村里的房子准备拆,他与家属看中大地丽都小区一套130平方米的房子,在售楼部谈的是每平方米3600元,想着平时没少帮王某的忙,找到王某要求给优惠,隔一天王某同意每平方米3200元,他找王某签的字。房子是以他妻子周某的名字买的,房子大概优惠了5万多元钱。

2016年市政府进行创卫工作,工作分派到各居委会,要求村庄主体路面平整。当时时间紧,任务重,居委会村民陈某平时干些修路的小活,他问陈某是否愿意干,陈某同意干。路两天修好后,办事处后来补办了招投标手续。2017年创卫款拨下来后,有一天陈某给他打电话,他开着车在村的大路上碰面,陈某上了他的车说:“工程款下来了,挣着钱了,这事你帮忙了,不能亏了你,给你拿俩钱,你好花”,说着把报纸包的一包东西塞给他就下车了。他回家打开报纸一看,里面是4万元钱。

对其辩护人关于吴某某购买“大地丽都”房屋优惠款是房地产开发商正常销售,不应当认定为受贿的意见以及为此提供的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关于该房屋购买时是公司处理的没有装修的样板房,且是全款购买,故优惠每平方米3200元的证明,经查,公诉机关指控吴某某索取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购房优惠款64234元的事实,有书证驻马店市大地置业有限公司证明、购房传递单、商品房认购单、交款收据,证人王某证言,被告人吴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辩护人提供的该证明,与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注明证据的来源,也没有相关人员签字,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对该意见本院也不予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提供的河南省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2019年5月29日证明的2012年初河南泰平置业有限公司意图在界牌居委会南八组、北八组、一组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及驻马店市恒大置业有限公司意图在界牌居委会六组、七组、十组进行城中村改造项目,在实施中金山办事处没有安排界牌居委会实施,与界牌居委会无关,该证据与公诉机关提供的金山办事处2019年6月20日的情况说明不一致,也与本案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不符,且没有注明证据的来源,也没有相关人员签字,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物人民币809779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关于吴某某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从事的工作没有受到政府的指令与委托,吴某某的行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意见,经查,根据本案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吴某某本人陈述,吴某某作为驻马店市经济开发区金山办事处界牌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其在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申报、房地产项目开发及辖区创卫等方面所做的工作,均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吴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收受贿赂中有64234元财物系索贿所得,酌情从重处罚。根据吴某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8日起至2022年2月1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809779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时明生

审判员  张建丽

审判员  王 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张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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