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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2刑初28号受贿、重婚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3   阅读:

案由    受贿 重婚     

案号    (2019)豫0202刑初28号

备注:《刑法》483条罪名的最新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苏义飞律师均做了注释讲解,需要了解本罪的详细讲解内容请点击受贿罪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豫02刑辖1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将被告人孟某某受贿、重婚罪一案指定我院管辖。2019年3月3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以汴龙检公诉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受贿、重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富林、张家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某及其辩护人陈一到庭参加诉讼。2019年6月3日,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9年7月2日申请恢复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受贿犯罪

(一)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经理王振松一辆价值32.22242万元人民币的别克商务车,为其公司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孟某某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靳某2。

(二)2015年年初,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河南通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封市区负责人祝某,在承接开封市市区20号地块“城中央”小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孟某某用该项目的“好处费”冲抵之前向祝某借款的40万元人民币。

(三)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河南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靳某280万元人民币,为其公司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综合楼改造项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营运房项目、开封大学晋安路校区南院主教学楼维修整治工程项目、开封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楼建设项目及其朋友陈某的公司在开封新区卫生监督所、西郊乡卫生院项目投标方面提供帮助。

(四)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经理马某现金20万元,并多次为其公司在招标代理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五)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用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阳光电子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吴某10万元,为其公司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第三方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升级改造”项目中提供帮助。2017年7月份期间,孟某某伙同李某1(另案处理)收受吴某20万元,为其公司在承接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互联互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方面提供帮助。

(六)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洛阳市吉利区阳光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班组长靳某1一辆价值69.50888万元奥迪牌Q7越野车,为其公司在开封市廉政文化教育中心建设项目投标及退还投标保证金方面提供帮助。

二、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重婚犯罪

2000年10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与阴红瑞自愿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11月2日,被告人孟某某在与阴红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李某2在开封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后与李某2在2013年2月7日协议离婚。

另查明,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孟某某被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带走并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5日、16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退缴赃款251.7313万元人民币。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71.73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某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孟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孟某某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但对孟某某收受吴某10万元、伙同李某1收受吴某20万元的部分持有异议,认为缺乏请托事项、不存在为他人提供帮助的情形,不应计入受贿金额;辩护人对重婚罪有异议并在庭审中提交离婚协议,认为超过追诉时效。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退赔,且系初犯,建议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孟某某涉嫌受贿犯罪

(一)2014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国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经理王振松一辆价值32.22242万元人民币的别克商务车,为其公司在退还投标保证金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孟某某以2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该车卖给靳某2。

(二)2015年年初,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河南通力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开封市区负责人祝某,在承接开封市市区20号地块“城中央”小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方面提供帮助。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孟某某用该项目的“好处费”冲抵之前向祝某借款的40万元人民币。

(三)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河南惠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靳某280万元人民币,为其公司在河南大学淮河医院综合楼改造项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市分行营运房项目、开封大学晋安路校区南院主教学楼维修整治工程项目、开封市社会福利院老年养护楼建设项目及其朋友陈某的公司在开封新区卫生监督所、西郊乡卫生院项目投标方面提供帮助。

(四)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中金泰富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经理马某现金20万元,并多次为其公司在招标代理业务方面提供帮助。

(五)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用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河南阳光电子招投标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吴某10万元,为其公司在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第三方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升级改造”项目中提供帮助。2017年7月,孟某某伙同李某1(另案处理)收受吴某20万元,为其公司在承接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互联互通”信息化建设项目方面提供帮助。

(六)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孟某某利用其担任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收受洛阳市吉利区阳光社区建设工程项目班组长靳某1一辆价值69.50888万元奥迪牌Q7越野车,为其公司在开封市廉政文化教育中心建设项目投标及退还投标保证金方面提供帮助。

二、被告人孟某某涉嫌重婚犯罪

2000年10月9日,被告人孟某某与阴红瑞在开封市禹王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1月2日,在与阴红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人孟某某与李某2在开封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3年2月7日与李某2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另查明,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孟某某被开封市龙亭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15日、16日,被告人孟某某主动退缴赃款251.7313万元人民币。2019年2月25日,开封市龙亭区监察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孟某某在被调查期间不具有自首、坦白、立功、累犯等情节。

再查明,李某1已将其伙同孟某某收受吴某20万元中的18万元予以退缴。2019年8月27日,被告人孟某某将其伙同李某1收受吴某20万元中的2万元予以退缴。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人王振松、董某、鲁某、靳某1、靳某2、梁某、阴红瑞、于昊、白某、郭某、王某1、祝某、李某1、时某、陈某、马某、彭某、王某2、吴某、曹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车辆保养(维修)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招投标档案、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招标代理系统抽取操作说明、第三方电子招标采购交易平台升级改造项目合同及支付凭证、开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互联互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华祥苑结账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271.73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孟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孟某某犯受贿罪、重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孟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将收受大部分赃款予以退缴,孟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重婚罪行,属坦白。上述情节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至八十万元,因该量刑建议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孟某某收受吴某30万元缺乏请托事项,与吴某的证言、李某1及孟某某的供述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重婚罪已超追诉期限,但孟某某在重婚罪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重婚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故本案重婚罪不超追诉时效,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留置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即孟某某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3日起至2026年4月22日止。罚金已缴清。)

二、本案涉案赃款2717313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碧薇

审 判 员  乔启东

人民陪审员  邱予川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齐英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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