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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3刑初210号受贿、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22   阅读:

案由    受贿 行贿     

案号    (2019)豫1623刑初210号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9)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于2019年4月9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涛、刘玮、袁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范玉顺、陈冬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一)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购买和舜书画会馆其指定书画作品为由,两次索要安阳万雅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人民币223万元。

(二)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购买和舜书画会馆其指定书画作品为由,两次索要河南利源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付某1人民币80万元。

(三)2017年初,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索要河南现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1用30万元人民币购买的和舜书画会馆一副书画作品。

(四)2014年下半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购买和舜书画会馆其指定书画作品为由,向孙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五)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中央党校参加县委书记培训班学习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时任安阳县安丰乡党委书记张某2、乡长张某3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为张某2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二、行贿罪

2016年,时任安阳县委书记的张某某,接受河南港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1的请托,为刘某1和原河南省发改委副主任常建华在所涉刑事案件的处理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某送给安阳市委办公室干部郭某2人民币300万元,让郭某2找原河南省政协副主席靳某协调关系,郭某2送给靳某人民币200万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任某、朱某、付某1、王某1、孙某等人证言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担任安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2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如实供述了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至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至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不持异议,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其辩护人辩护称:关于受贿罪,辩护人不持异议;关于行贿罪,被告人张某某受刘某1之托,为其沟通关系,被告人张某某不具有行贿的动机,其仅就为了同学情面而帮助刘某1寻找行贿对象,实施的是介绍、撮合的行为,并非行贿行为,与郭某2共同撮合受贿双方合意达成的行为不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应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使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行贿罪,也应当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当比照主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目前已主动上缴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没有犯罪前科,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明确表示深刻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张某某以受贿罪,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下进行量刑,即使认定行贿罪,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数罪并罚后在有期徒刑六年以下进行量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2014年下半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向朱某、付某1、王某1、孙某索贿人民币353万元;非法收受张某2、张某3现金人民币4万元并为张某2晋升提供帮助。所收赃款用于买房、购车及其他花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向朱某索贿223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安阳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办事需要字画为由,在2015年至2016年间,先后两次以让安阳万雅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到其指定的郑州市和舜书画会馆购买字画的方式,共索要朱某人民币2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河南省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腾伟良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安阳万雅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向腾伟良转账200万元及从腾伟良账户转出200万元。(2)中国工商银行凭证。证明从朱某个人账户取款27.7万元。(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地图、地块规划条件、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安阳万雅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安阳国际商贸城项目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郑州市和舜书画会馆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2015年的一天,张某某说把他的一幅字放到其和舜书画会馆,定价30万元,由他安排个老板付钱买走,然后张某某再把钱取走。后来有个浙江人给其联系说张某某安排他买张海的字,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这个浙江人付了28万元后把字取走了。后来张某某到和舜书画会馆,其就把28万元交给了张某某。

2016年的一天,张某某让其选一幅画,定价200万元。过了不久,还是上次那个浙江人给其联系说张某某安排让他买画,其把选好的画交给那个浙江人,经过讨价还价,最后这个浙江人付了195万元把画买走了。后来张某某到把这幅画退了,并把这195万元钱拿走了。

(2)证人朱某(万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某说他在郑州看好了一幅字让其去买回来,价值30万元,其以28万元买下这幅画,就把这幅字带走交给了张某某。

2016年年底的一天,张某某说还有一幅有名的画让其给他买,可能要两百万元。其开车带着200万现金到那个书画会馆,经过讨价还价,最后以195万元成交。其把195万元钱交给这个人后,就把这幅画带走交给了张某某。

(3)证人戚某(安阳市万雅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2日,朱某给其安排让准备贰佰万元现金,其借滕某个人工商银行卡用作大额取现使用。当天其安排公司出纳程某1将贰佰万元打入滕某个人银行卡内。2016年10月13日,其和程某1一起将二百万元取走,后把200万元放到朱某车后备箱。

(4)证人程某1(安阳市万雅市场发展有限公司出纳)证言证明2016年10月12日,财务经理戚某让其支取200万元现金。2018年10月13日,其和戚某一起取出200万元现金由戚某保管。

(5)证人滕某(安阳市万雅市场发展有限公司董事)证言证明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公司财务经理戚某说要借其工商银行卡用,其就把身份证和工商银行卡给了戚某。

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以买字画为名向朱某索贿223万元。

综上,该起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向付某1索贿80万元。

201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利用担任安阳县委书记的职务之便,以办事需要字画为由,让河南利源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付某1到其指定的和舜书画会馆购买字画,以购买书画的方式,两次索要付某1人民币8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2016年废品收入支出账单。证明2016年8月份经卞某支出一笔45万元现金。(2)安阳县人民政府文件及6.9灼伤事故调查报告。证明张某某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和善后工作。(3)河南利源煤焦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利源合金有限公司、河南利源燃气有限公司工商信息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是付某1,经营场所为安阳县铜冶镇。

2、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和舜书画会馆法人代表)证言证明2016年张某某让其选一幅画,定价四、五十万元,张某某说他安排人按这个价格买走。过了不久,张某某安排买画的人到其和舜书画会馆,其把选好的那幅画交给买画的人,他付了钱就把画买走了。后来张某某把这幅画退了,其把买画的钱都交给了张某某。

(2)证人付某1(河南利源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15年4、5月份,张某某说郑州一个书画院有一幅作品他需要用,价值35万元。其安排公司财务总监冯某把钱准备好交给公司副总郭某1,后郭某1按照张某某的安排办理具体事宜。事情办妥后,其通知了张某某。

2016年8、9月份的一天,张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一幅作品他需要用,价值45万元。付某1安排财务总监冯某把钱准备好交给公司副总郭某1,然后其安排郭某1去办理。事情办好后,其通知了张某某。

(2)证人郭某1(河南利源煤焦集团公司副总)证言证明2015年4、5月份,付某1安排其找冯某取钱,当时冯某给其35万元,其和司机付某2到郑州,把钱交给提前联系好的对方后,对方把一个用纸包裹的长约50-60厘米的圆柱形东西交给其后,其又将上述物品在专家小区转交给另一个人。2016年8月份,冯某给其45万元现金,其和司机付某2到郑州后把钱交给之前同一个人,那人给其一个约50厘米左右的圆柱形物品,其在专家小区,把物品交给了另外一个男子。

(3)证人付某2(河南利源煤焦集团公司司机)证言与郭某1证言一致。

(4)证人王某2(郑州市社保局管城分局退休人员)证言证明二、三年以前,张某某在安阳工作期间曾安排其在专家小区代他收过几次东西,都是张某某事先给其打电话说,有人送来个东西,让其代他收一下,回头他再来取走。其代张某某接收过这种圆筒形的东西,印象中可能有一、两次。

(5)证人冯某(河南利源煤焦集团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证言证明董事长付某1于2015年5月份左右通知其给公司副总郭某1取了35万元,于2016年8月份又通知让其给副总郭某1取了45万元。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4、5月份的一天,其让任某准备一幅画,定价35万元,安排付某1来付钱买这幅画,再由付某1将画转交给王某2,再由王某2转交给其本人,后其把这幅画退回任某再把35万元带走。

2016年8、9月份的一天,其让任某准备一幅画,定价45万元,后安排付某1付钱买这幅画,再由付某1将画转交给王某2,再由王某2转交给其本人,后其把这幅画退回任某,把45万元带走。

综上,该起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向王某1索贿3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安阳县委书记期间,于2017年初利用职务之便,索要河南现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1用30万元人民币购买的和舜书画会馆一幅书画作品。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王某1招商银行户口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2017年1月20日从王某1卡号为62×××55账户上支出41万元。(2)关于京客隆商城项目招商引资资料的情况说明、意向书、安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安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安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华路办事处七个村改造安置房项目用地性质调整的请示”的回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文件、安阳市DN3-6-1-1等地块(明福街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南角)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控制图册、附件、安阳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文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名录、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住所情况、自然人股东简况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决议、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出资明细表、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该项目是安阳县招商引资项目,系该县城市规划项目。(3)河南京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5年更名河南现成置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证明董事长为王某1,经营场所为安阳市文峰区。

2、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和舜书画会馆法人代表)证言证明2017年初,张某某安排人到其和舜书画会馆购买30万元作品一幅。

(2)证人王某1(河南现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11年其在安阳市开发北京京客隆商城,张某某在完善手续和项目推进上没少帮忙。2016年9、10月份,张某某打电话说让其准备30万元现金购买一幅书画,买好后转交给另一个人。当天晚上,根据张某某的安排,其把30万元现金交给卖画的人,卖画的人给其一个纸质的书画袋,其又把书画交给了张某某指定的那个人。

(3)证人杨某(王某1专职司机)证言证明其开车与王某1到郑州书画馆买画送画的经过。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听任某说他那里有一幅画家安旭的画,价值30万元。后来其就安排王某1拿30万元到任某那里买画,其后来把这幅画送人了,没有再退还给任某。

综上,该起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四)向孙某索贿20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担任安阳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于2014年底,以购买和舜书画会馆其指定书画作品为由,向名门地产公司董事长孙某索要人民币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孙某2014年备用金报销相关资料。证明2014年12月31日记账支出音响一套,支出499950元。

(2)孙某自书材料及孙某处理备用金情况证明。证明其于2014年12月报销购买音响的费用并未真正购买音响设备。(3)文峰区聂村城中村整体开发改造框架协议。证明安阳市文峰区村委会与名门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开发改造框架协议。(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安阳市城市规划局颁发给名门地产有限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契税完税证。证明名门地产有限公司向安阳市文峰区纳税情况。(6)名门地产(安阳)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名门地产有限公司设立情况。(7)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名门地产(安阳)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豫安出让(2010)83号。证明安阳市国土局与名门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宗地图、界址点坐标成果等。(9)土地移交协议书。证明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与名门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移交协议。(10)安阳市国土资源局与名门地产(安阳)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豫安出让(2010)84号。证明安阳市土地局与名门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张某某给其说安排人过来买画,并说好价格。过了一两天,一个人来付钱买书画,给其20万元现金,没有把书画作品拿走。又过了两三天,张某某把这20万元拿走了。

(2)证人孙某(孙中占)(名门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13年或2014年,张某某让其给他购买一幅书画作品,价格20万元。第二天或第三天,其在郑州一个书画工作室为其购买书画,其把20万元钱交给卖画的人,卖画的人没有给其字画作品。买字画的这20万元,是让公司财务人员王某3给其提的备用金。

(3)证人王某3(名门地产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为董事长孙某支取备用金20万元。

(4)证人张某1(安阳市民政局局长)证言证明张某某担任文峰区区委书记期间,安排其担任文峰区聂村城中改造项目指挥长,推进改造项目的各项工作。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告诉孙中占说需要一幅画办事用,让孙中占去付钱取画,后来孙中占去郑州找到任某,把20万元钱交给任某,但画也没拿就走了,后来其找到任某把这20万元钱取走了。

综上,该起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五)收受张某2现金4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在担任安阳县委书记期间,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在北京中央党校参加县委书记培训班学习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时任安阳县安丰乡党委书记张某2、乡长张某3所送现金人民币4万元,为张某2的职务调整提供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1)票据粘贴单、记账凭证。证明4万元来自安丰乡政府。(2)张某2、张某3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张某2、张某3分别时任安丰乡党委书记、乡长。(3)中共安阳县委组织部文件安县组【2016】48号、安县组【2016】53号、安县组【2017】156号、安县组【2017】180号。证明张某2于2016年任安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于2017年免去安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职务。(4)会议记录。证明会议研究决定张某2拟任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5)中央组织部调训学员报名表、学员登记表。证明张某某于2014年参加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6)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证明材料。证明张某某于2014年参加中央党校第一期县委书记研修班。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安阳县住建局原局长)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张某某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其安排乡长张某3从乡里拿4万元现金,一起去北京看看张某某。在酒桌上,其再次对张某某提到想回县里局委工作的想法,张某某表示以后会考虑。饭后,在饭店门口其将4万元现金还有两提茶叶,放在张某某的车上。2016年5月,在张某某的帮助和支持下,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让其从安阳县安丰乡党委书记调任为安阳县住建局长。

(2)证人张某3(安阳县安丰乡党委书记)证言证明2014年下半年,张某2安排其从乡财政所支出4万元,向张某某行贿4万元的事实。

(3)证人程某2(安丰乡财政所所长)证言证明2014年年底,经安丰乡乡长张某3安排,其从财政所取款4万元交给书记张某2,后张某2找票据报销。

(4)证人牛某(张某2司机)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期间,时任安丰乡党委书记张某2安排其找发票到财政所报销为其冲账的情况。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其在北京中央党校学习期间,张某2和张某3到北京,临走时,张某2交给其一个手提袋,里面装有4万元现金,现金上面放还有烟或者是其他东西。在其帮助下,张某2被调整为安阳县建设局局长。

综上,该起受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行贿罪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接受河南港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刘某1请托,为刘某1和原河南省发改委副主任常建华在所涉刑事案件的处理上谋取不正当利益,张某某送给原安阳市委办公室干部郭某2人民币300万元,让郭某2找人协调关系,郭某2送给河南省政协副主席靳某人民币200万元,另外100万元自己占用。请托靳某为刘某1和常建华的事疏通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借据:今借任某现金叁百万元,刘某1,2016年8月4日。证明刘某1为行贿向任某出具300万元借据一张。2、任某银行交易记录。证明任某账户往来收支情况。3、河南睿智田川展示品有限公司和河南健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往来凭证。证明2016年8月4日从账号为25×××87(河南睿智田川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账户上往账号为30×××69(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转款300万元;2016年9月30日从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往账号为25×××87(河南睿智田川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账户上转款100万元;2016年10月10日从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往账号为25×××87(河南睿智田川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账户上转款200万元。4、河南健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利涛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2016年8月5日从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往账号为62×××50陈利涛账户转款50万元;2016年8月5日从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往账号为62×××50陈利涛账户转款30万元;2016年8月5日从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往账号为62×××50陈利涛账户转款20万元;2016年8月5日从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往账号为62×××50陈利涛账户转款50万元;2016年8月5日从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往账号为62×××50陈利涛账户上转款50万元;2016年8月5日从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往账号为62×××50陈利涛账户转款50万元;2016年8月5日从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往账号为62×××50陈利涛账户转款50万元;2016年9月30日从账号为62×××50陈利涛账户往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款100万元;2016年9月30日从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往账号为25×××87(河南睿智田川展示用品有限公司)账户转款100万元;2016年9月30日从账号为62×××50陈利涛账户往账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转款100万元;2016年10月10日从账号为62×××22陈利涛账户往账号为41×××27(河南建康谷互联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上转款200万元。5、陈利涛与任某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2016年8月5日从账户为62×××50陈利涛账户往账户为62×××67任某账户转款100万元;2016年8月9日从账户为62×××50陈利涛账户往账户为62×××67任某账户转款100万元;2019年8月9日从账户为62×××50陈利涛账户往账户为62×××67任某账户转款50万元;2016年8月13日从账户为62×××67任某账户往账号为62×××22陈利涛账户转款350万元;2016年8月17日从账户为62×××50陈利涛账户往账户为62×××67任某账户转款150万元;2016年10月10日从账户为62×××83任某账户往账户为62×××22陈利涛账户转款200万元。以上往来账户证明了为行贿筹借款项及后来还账的经过。6、任某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任某账户往来收支情况。7、刘某1涉嫌单位行贿案相关法律手续。证明刘某1因单位行贿犯罪被司法机关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手续。8、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对刘某1行贿罪案件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1犯单位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9、河南省纪委对常建华立案决定书。10、干部任免审批表。证明常建华任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拟任河南省能源规划建设局局长。11、河南省纪委关于给予常建华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12、河南省监察厅关于给予常建华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13、执纪执法机关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常建华因涉嫌犯罪被移交司法机关。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靳某(河南省政协原副主席、党组书记)证言证明2016年,郭某2请其帮忙协调河南省发改委原副主任常建华案件涉及的一个证人,对案子从轻处理,郭某2送给其200万元人民币。

2、证人郭某2(安阳市委办公室行财科原主任科员)证言证明2016年7月张某某给其说他有一个同学叫刘某1,因为牵涉到省发改委副主任常建华的案件,想找关系为这个案件打打招呼,后来其找到靳某,靳某答应帮忙问问。后来张某某和其商量让刘某1拿500万元处理事情,先拿300万,事后再拿200万元。到了当年8月上旬,张某某找人将这300万元送到其手里,其和唐某将200万元送到靳某单位,并交给靳某,将100万元送到郭延文家,并告诉靳某事后还会给钱,后其多次向靳某催问刘某1的案子。

3、证人唐某(郭某2亲戚)证言证明2016年夏天,郭某2让其开车帮她拉两个纸箱子,然后将大的箱子送到河南省政协电梯口,另一个小纸箱送到其家中,后来郭某2将其家中的小纸箱里的东西带走。

4、证人刘某1(河南港铁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证言证明2016年4月,常建华被河南省纪委双规了,因其行贿常建华40万元人民币,纪委已经对其立案调查了,被监视居住15天,6月底办理了取保候审。7月上旬的一天,其和张某某说到了常建华被纪委双规的事情,张某某说能帮忙摆平这个事情,但需要一些费用,其就答应了。事后其给常建华的爱人王某4说了这个情况,王某4也愿意花钱“捞人”。7月中旬左右,张某某说常建华的事已经找到人帮忙了,但是需要500万元来疏通关系,可以先付300万元。其就将信息转告给了王某4,但王某4说事情办成了才会给钱。后其和张某某说让张某某先出钱,并说事成之后肯定会给他,张某某同意了。8月初张某某说300万已经协调好了,让其先打一张300万元的借条,并把借条给了张某某保管。后张某某多次找其催要这300万元。

5、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2016年7月底8月初,刘某1说他这边有个人,能找到关系帮忙处理常建华的事,其问这个人是谁,刘某1说是他同学,姓张,是个县委书记,刘某1说要花500万,先预付300万,其不相信,就拒绝了他。

6、证人任某(郑东新区和舜书画馆法人代表)证言证明2016年7、8月份,张某某到画馆找其说急着办事需要用钱,他在其他公司找了300万元,需要公对公才能把钱取出,让其帮忙找一个公司。其找到了宋某,宋某通过自己公司分5、6次将300万元转到其账户,其将300万元分两个纸箱,一箱大的200万元,一箱小的100万元,交给张某某安排的一个女人,并告诉她每个箱里是多少钱。

2016年9月份,张某某说上次借公司的那300万元要归还了,但他现在手上没有钱,他找一个老乡先借100万元,几天后,张某某的老乡带着100万元现金到其画馆,其根据张某某安排打了100万元的借条,将这100万元打到陈利涛账户上,剩下的200万元张某某让其找卞某借,并以其本人的名义给卞某写下欠条,然后其将200万元打到陈利涛的账户上,后张某某还款150万元给卞某。

7、证人卞某(河南昱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股东)证言证明2016年国庆节后的一天晚上,任某约其见面说了任某为张某某筹钱的事,经过商讨,其同意以任某的名义为张某某借款200万元,并由任某出具借条。10月10日,其和任某、张某某在任某的画馆见面,张某某以任某的名义向其借款200万元,任某向其出具了借条,后其多次向张某某催促还款,张某某还给其150万元现金和一块玉坠。

8、证人刘某2(河南田川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证言证明2016年7、8月份,张某某找其借款300万元。

9、证人宋某(郑州瑞孚净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证言证明2016年8月份左右,任某说想通过其公司过一笔资金,大概300万元。其就把公司的银行账户给了任某。第二天,任某告诉其钱已经到公司账户了。然后,其让公司财务将这笔钱先从公司账户上转到其丈夫陈利涛账户上,再通过陈利涛银行账户分笔转给了任某。2016年9月30日、10月10日,任某分两次将这300万元归还到陈利涛银行账户。

10、证人高某(河南省人社厅机关服务中心经营科副科长)证言证明2016年8月份,任某让其开车拉300万现金,当时用的一大一小两个黄色纸箱装的。

11、证人米某(河南省委巡视组巡视专员)证言证明2016年7、8月份,其接到靳某的电话,询问关于常建华案件的情况,并问能不能从轻处理,其并未答应从轻处理。

(三)被告人张某某供述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6年6、7月份,刘某1说他现在牵涉到省发改委副主任常建华的案件,他是常建华的行贿人。问能不能找找关系和门路,让他免于被追究刑事责任,花多少钱就行,其当时就答应刘某1帮忙办这个事。7月中旬,其找到郭某2,将刘某1请托的事情跟她说了,郭某2听了以后满口答应帮忙。其与郭某2商量先给300万元,事成之后再给200万元,刘某1也同意这样办。后来,刘某1说他目前手头没有钱,让其帮他垫钱,其答应并让刘某1写下了借条。在当年7月底8月初的时候,其找老乡刘某2借300万元。2016年8月上旬,任某从银行中把300万元以现金形式取出来后,并将钱交给郭某2,郭某2将钱送给了靳某。

综上,该起行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本案另有以下综合证据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确认的综合证据有以下内容。

(一)证明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据

1、被告人张某某户籍证明:生于1962年10月2日,住郑州市二七区兴华南街168号院6号楼46号。2、2009年6月3日中共安阳市委安文[2009]113号关于提名张某某同志任职通知。证明张某某于2009年任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区长。3、2009年6月3日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安组干[2009]64号关于张某某同志任职的通知。证明任命张某某任中共安阳市文峰区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书记。4、2009年6月5日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豫组干函[2009]68号批复:张某某同志任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区长。5、2012年8月17日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安组干[2012]101号关于任免王春安等同志职务的通知。证明提任张某某兼任中共安阳新区工作委员会委员、副书记。6、2012年10月26日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豫组干[2012]310号任免通知。张某某同志任中共安阳市文峰区委书记,免去其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区长职务。7、2014年3月1日中共安阳市委员会安文[2014]31号关于张某某等同志任免的通知。证明张某某为中共安阳县委委员、常委、书记,免去其中共安阳市文峰区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的通知。8、2014年3月1日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豫组干[2014]197号任免通知:张某某同志任中共安阳县委书记。9、2017年5月19日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豫组干[2017]330号文件。任命张某某同志任河南省粮食局副巡视员。10、2017年5月19日中共河南省委组织部豫组干331号关于张某某同志任免通知。免去张某某同志的中共安阳县委书记职务。11、2017年11月1日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安组干[2017]166号关于徐智鹏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免去张某某同志中共安阳新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委员职务。12、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证明张某某历任河南省洛阳市气象局局长、党组书记、河南省洛阳市水利局局长、党组成员、河南省洛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河南省洛阳市委群工部副部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河南省洛阳市嵩县县委副书记、县长、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副书记、代区长;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副书记、区长、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委书记、河南省安阳县委书记等职。13、中州大学学籍表。证明张某某系中州大学管理系经济管理专业学生。14、曲阜师范大学学员学籍卡。证明张某某系曲阜师范大学函授学员。

(二)证明赃款去向证据

1、书证

(1)机动车销售发票。证明张某某妻弟李某3购买威佳汽车一辆,价值115000元。(2)海口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张某某妻子李某1以其弟李某2名义在海口市购买面积106.03平方米商品房一套,总金额2075969元。(3)买房收据、中国银行收款回单等均系李某2买房交款相关手续。(4)业主资料登记表、骏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入伙验收文件签收单、骏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入伙手续确认书、骏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入伙验收记录表、骏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业主收楼验收登记表、骏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业主钥匙托管委托书、公证书、前期物业服务协议。(5)个人存取款业务凭证、李某2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李某3转给李某2人民币60万元及李某2还房贷的情况。(6)李某2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表、李某2收入证明、李某2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李某2贷款还款明细清单、李某2历史交易明细清单。(7)河南润众实业有限公司记账凭证、李某1汽车购车合同、新车交车确认单、新车销售记录单、国家税务总局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李某1车辆购置税证明、机动车档案资料目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转入申请表、委托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河南威佳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车款及委托事项结算清单(记账联)、河南威佳汽车贸易集团有限公司收款单。证明张某某妻子李某1在河南润众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上海大众迈腾轿车一辆。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1(张某某妻子)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张某某给其至少100万元现金,让其用来购买郑州永威东棠小区的房子;2015年上半年,张某某拿回家10万元现金,用于其父母的房子装修和购买家具;2016年下半年,张某某交给其30万元现金,其用这个钱给家里买了一辆大众迈腾汽车;2017年3月,其以弟弟李某2名义购买了海南观澜湖观邸小区的房子,用2015年上半年以来张某某陆续给其的现金20万元支付了购房定金,2017年3月,张某某一次性交给其60万元现金,其用这60万元连同之前的20万元定金共计80万元作为首付款;2018年9月份,张某某拿回家10万元现金,其把这些钱用于儿子张伯图的结婚费用了。

(2)证人李某2(张某某妻弟)情况说明证明2017年3月,在海口观澜湖官邸二期一号楼2016,是其姐李某1以李某2名义购买的。

(3)证人李某3(张某某妻弟)证言证明2016年12月份,其购买了一辆东风日产轩逸轿车,买这辆车时,李某1给其10万元现金。陆续还给其有20万元左右的现金。

(4)证人任某证言证明其和张某某认识以后,张某某就提出让其帮着找这些领导说说他职务提拔的事,从2015年到2017年上半年,张某某陆续给其一些烟酒、手机,还有安阳产的安绣、九彩棉等,让其带到北京送给领导,另外张某某还在其那花30万元买了安旭画的画。

(5)证人郭某2证言证明其在安阳驻京办工作,平时会接触到一些级别比较高的领导,所以张某某就想和其搞好关系,以便将来能有机会和这些领导接触。张某某给过其一些钱、几张酒店储值卡、一些年货还有茅台酒等,总共大概有十几万块钱,张某某还给过其几部手机、平板电脑等物品。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其安排朱某、付某1、王某1、孙中占他们出资360万元购买任某书画会馆的字画,其从任某那里实际取回了共计350万元左右。其从收到这些钱中用于家庭支出大概是200万元左右。

(三)影响对被告人量刑的证据

1、证明自首、坦白的证据

河南省监察委员会关于张某某到案经过:2018年10月26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将河南省粮食局副巡视员张某某涉嫌违法问题指定河南省监察委员会管辖。同年10月27日河南省监察委员会经核报省委王国生书记批准,决定对张某某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同日,本案调查组将张某某带至河南省监察委员会留置点,依法对张某某采取留置措施。调查期间,张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掌握的行贿犯罪问题和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问题,认罪悔罪,积极退缴全部受贿赃款。

2、积极退回赃款情节:被告人张某某家属已于2019年3月22日退赃357万元。

3、被告人张某某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认罪认罚。

4、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主动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353万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行贿罪罪名成立。庭审中,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罪,应构成介绍贿赂罪。经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郭某2向原河南省政协副主席靳某行贿的事实,有书证借据、银行交易记录、借款往来凭证,证人靳某、郭某2、刘某1、王某4、唐某、任某、刘某2、宋某、高某、卞某证言等相互印证,且被告人为行贿积极寻找中间人,积极筹借行贿资金,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符合行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构成介绍贿赂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辩护人辩称,即使张某某的行为构成行贿,也应以从犯处罚,经查,行贿款项来源于张某某向刘某2的借款,还款亦是被告人张某某所实施,足以证明被告人在行贿过程中起积极主导作用,故对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在行贿中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且已主动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如实供述了其行贿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缴纳罚金,可对其从宽处理。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认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总和刑期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2027年10月27日止。被监察委留置二个月二十九日已扣除)

二、对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357万元继续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朱仲文

审判员  李 裕

审判员  张丽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毛秀鋆

书记员梁文豪

书记员贺卫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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