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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3刑初218号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02   阅读:

案由    受贿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案号    (2019)皖0303刑初218号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蚌山检刑诉〔2019〕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常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朱秀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郭某某受贿254526元的事实(其中索贿250526元,收受他人贿赂4000元。)

1、郭某某向张某索贿120000元,收受张某贿赂款4000元。

2014年蚌西路东侧拆迁,被告人郭某某任燕山乡迎宾大道环境整治项目二期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成员。拆迁办与燕山村村委会签订了蚌西路东侧旧房拆旧工程合同,郭某某把该旧房拆旧工程交给了张某来做,在拆旧期间,郭某某向张某索要了人民币120000元。

2014年3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成为高新区中烟技改项目征地领导小组成员,张某、葛多街两人在西界沟水塘养殖场的护坡在拆迁范围内。张某、葛多街为了多获得补偿款找郭某某帮忙,事后张某通过葛多街送给郭某某4000元。

2、郭某某向葛某1(葛燕)索贿9万元的事实。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成为燕山乡高新广场项目征地领导小组成员。葛某1、葛多街的两个养鸡场、一个水塘、一些夹心板房在拆迁范围内,葛某1为了附属物补偿款多评估找到郭某某帮忙,郭某某同意后要求多评估的部分钱用于还郭某某欠葛某1的90000元,葛某1表示同意。后葛某1和葛多街的附属物补偿后,该90000元抵郭某某欠葛某1的钱。

3、郭某某向王某索贿40526元的事实。

2009年8月,安徽大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以60000元购买郭某某在燕山村的D-083号四间瓦房(没有过户),以每月4000元租金租赁四间瓦房后面的1.99亩场地。2014年8月,燕山乡对迎宾大道东侧拆迁,郭某某任燕山村党支部书记、拆迁办成员负责燕山村拆迁工作,郭某某以为王某办理相关拆迁补偿手续向王某索要钢构厂和瓦房共810.52平方米自拆货币奖励费(每平方米奖励50元),后郭某某将王某的自拆货币奖励费40526元从乡里领走。

二、被告人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66500元的事实(其中索贿191000元,收受他人贿赂75500元)。

1、郭某某向张某索贿130000元,收受张某贿赂款30000元。

2014年上半年,郭某某妻子陈顺兰生病住院,郭某某问张某借了60000元。2014年下半年,高新区把中烟技改观礼台的场地整平工程交给郭某某找人做,郭某某就把该工程交给了张某来做,郭某某和张某不再提借款还款的事。

2016年,张某想做核工业部的拆旧工程就找到郭某某,郭某某向张某要了50000元送给了核工业部的李峰,但因核工业部的拆旧工程走了招标程序,李峰把郭某某给他的50000元退给了郭某某,郭某某没有把5万元人民币还给张某。

2017年下半年,因核工业部拆旧工作难推进,张某找郭某某帮忙协调关系,事后郭某某向张某索要10000元。

2017年年底时,高新区将核工业部西面广告围栏工程交给燕山村,郭某某帮张某拿下该工程,张某给了郭某某10000元。

2013年10月13日,燕山村祥途电子有限公司工业园工程由王桂庭、赵勇中标,张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工程的各个节点能及时给付工程款找到郭某某,在郭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郭某某10000元。2014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郭某某向张某索要了20000元。

2、郭某某收受掌和便利超市经营人葛某220000元。

葛某2找到郭某某想用蚌埠市祥途电子公司的厂房做仓库用,郭某某同意给葛某21层厂房1000平方左右当仓库用,但葛某2没有支付租金。葛某2为了感谢郭某某的帮助,在2016到2018年中秋节和春节共5个节日,每个节日送给郭某某4000元,共送20000元。

3、郭某某向葛言松索要20000元。

2013年年底,葛言松和郭殿周想做祥途电子公司工业园工程的水电活,葛言松找郭某某帮忙。在郭某某的帮助下葛言松和郭殿周做了该工程的水电活,郭某某向葛言松索要20000元。

4、郭某某向葛言光索要15000元。

2014年8月,张江高科征收葛言光修白大地地头的水泥路,葛言光找郭某某帮忙,事后郭某某在葛某1饭店门口向葛言光借10000元用,后来葛言光找郭某某要过这10000元,但郭某某没有还给葛言光。2016年年底,郭某某以没钱过年为由,向葛言光要5000元过年。因为郭某某曾经是村干部,跟上面比较熟悉,平时有些事情找郭某某帮忙,所以葛言光没有拒绝郭某某的索要,把5000元送到郭某某的家中。

5、郭某某向葛治远索贿9000元,收受葛治远贿赂款7000元。

2011年下半年,在葛治远承包燕山村第三轮窑厂期间,郭某某帮助他人买了15000元的红砖,付给葛治远8000元并打了7000元欠条,2013年葛治远把欠条还给郭某某,郭某某至今没把7000元给葛治远。

2012年上半年,郭某某以葛治成被调查的事可能涉及到葛治远,向葛治远索要2000元,替葛治远打点关系。2014年郭某某以帮葛治远因窑厂拆迁赔偿款起诉燕山乡燕山村村委会的事,向葛治远索要2000元。

2014年秋,郭某某以看望其女朋友小耿的名义,向葛治远借款5000元,郭某某没给葛治远打借条,这5000元一直没还给葛治远。在2018年6月20日蚌山区纪委对郭某某宣布立案调查后,2018年11月8日,郭某某把5000元“还给”了葛治远,葛治远主动上交给了蚌山区纪委监委。

6、郭某某向荣乐索要15000元。

2005年郭某某任燕山村副书记时,燕山村五队的村民将进入荣乐的哥哥经营的苗圃的必经之路挖断了,郭某某向荣乐借钱15000元,郭某某打了借条,但至今未还。

7、郭某某收受葛治义7500元。

从2005年起,葛治义为了和郭某某搞好关系,会给郭某某300元、500元或1000元不等的钱,共计给郭某某3500元。

2015年中烟技改对老鸭湖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葛治义和葛多良、郭传亮三人合伙在老鸭湖的秦家坟地边的路修成水泥路在拆迁范围内,郭某某帮忙还原补偿后,葛治义送给了郭某某4000元。

8、郭某某收受任广军5000元。

2008年,任广军负责奶牛场建筑工程,燕山村村民经常给兴亚公司制造麻烦,任广军让郭某某帮忙协调,并给郭某某5000元现金,该工程后来在郭某某的协调下顺利施工。

9、郭某某收受王玉英4000元。

2012年蚌埠市祥途电子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为燕山村村办集体企业,燕山村村党支部书记郭某某兼任祥途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蚌埠市详途电子公司决定建造祥途工业园工程,郭某某没有走招标程序直接将该项目的图纸设计交给宿州市规划设计院。宿州市规划设计院的王玉英送给郭某某4000元、葛治兰3000元、葛言桂30**元。

10、郭某某向葛多行索要2000元。

2016年,郭某某跟人在一起吃饭,郭某某遇到葛多行并让其把饭钱账付了,葛多行碍于情面就给了郭某某2000元。

11、郭某某收受王桂庭、赵勇2000元购物卡。

2013年至2014年,王桂庭、赵勇承建祥途电子公司工业园工程期间,王桂庭、赵勇送给郭某某2000元的百大购物卡。

公诉机关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提供了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交代材料、关于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郭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到案经过以及现实表现情况、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燕山乡委员会组织部出具的郭某某在村任职的情况说明、关于燕山村党支部委员组成人员任职的通知、关于燕山村支部委员郭某某职务任命的通知、关于成立迎宾大道二期环境整治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的通知、现金缴款书、借条、资产评估明细表、照片、补偿款票据、委托书、协议书、支付补偿费情况说明、领条、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合同,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权,多次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管理村基层集体财物及事务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一人犯两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向他人多次索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具有坦白、自首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郭某某受贿254526元的事实(其中索贿250526元,收受他人贿赂4000元。)

1、郭某某向张某索贿120000元,收受张某贿赂款4000元。

2014年蚌西路东侧拆迁,被告人郭某某任燕山乡迎宾大道环境整治项目二期征地拆迁领导小组成员。拆迁办与燕山村村委会签订了蚌西路东侧旧房拆旧工程合同,郭某某把该旧房拆旧工程交给了张某来做,在拆旧期间,郭某某向张某索要了人民币120000元。

2014年3月3日,被告人郭某某成为高新区中烟技改项目征地领导小组成员,张某、葛多街两人在西界沟水塘养殖场的护坡在拆迁范围内。张某、葛多街为了多获得补偿款找郭某某帮忙,事后张某通过葛多街送给郭某某4000元。

2、郭某某向葛某1(葛燕)索贿9万元的事实。

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郭某某成为燕山乡高新广场项目征地领导小组成员。葛某1、葛多街的两个养鸡场、一个水塘、一些夹心板房在拆迁范围内,葛某1为了附属物补偿款多评估找到郭某某帮忙,郭某某同意后要求多评估的部分钱用于还郭某某欠葛某1的90000元,葛某1表示同意。后葛某1和葛多街的附属物补偿后,该90000元抵郭某某欠葛某1的钱。

3、郭某某向王某索贿40526元的事实。

2009年8月,安徽大发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某以60000元购买郭某某在燕山村的D-083号四间瓦房(没有过户),以每月4000元租金租赁四间瓦房后面的1.99亩场地。2014年8月,燕山乡对迎宾大道东侧拆迁,郭某某任燕山村党支部书记、拆迁办成员负责燕山村拆迁工作,郭某某以为王某办理相关拆迁补偿手续向王某索要钢构厂和瓦房共810.52平方米自拆货币奖励费(每平方米奖励50元),后郭某某将王某的自拆货币奖励费40526元从乡里领走。

二、被告人郭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266500元的事实(其中索贿191000元,收受他人贿赂75500元)。

1、郭某某向张某索贿130000元,收受张某贿赂款30000元。

2014年上半年,郭某某妻子陈顺兰生病住院,郭某某问张某借了60000元。2014年下半年,高新区把中烟技改观礼台的场地整平工程交给郭某某找人做,郭某某就把该工程交给了张某来做,郭某某和张某不再提借款还款的事。

2016年,张某想做核工业部的拆旧工程就找到郭某某,郭某某向张某要了50000元送给了核工业部的李峰,但因核工业部的拆旧工程走了招标程序,李峰把郭某某给他的50000元退给了郭某某,郭某某没有把5万元人民币还给张某。

2017年下半年,因核工业部拆旧工作难推进,张某找郭某某帮忙协调关系,事后郭某某向张某索要10000元。

2017年年底时,高新区将核工业部西面广告围栏工程交给燕山村,郭某某帮张某拿下该工程,张某给了郭某某10000元。

2013年10月13日,燕山村祥途电子有限公司工业园工程由王桂庭、赵勇中标,张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工程的各个节点能及时给付工程款找到郭某某,在郭某某的办公室里送给郭某某10000元。2014年的中秋节前的一天,郭某某向张某索要了20000元。

2、郭某某收受掌和便利超市经营人葛某220000元。

葛某2找到郭某某想用蚌埠市祥途电子公司的厂房做仓库用,郭某某同意给葛某21层厂房1000平方左右当仓库用,但葛某2没有支付租金。葛某2为了感谢郭某某的帮助,在2016到2018年中秋节和春节共5个节日,每个节日送给郭某某4000元,共送20000元。

3、郭某某向葛言松索要20000元。

2013年年底,葛言松和郭殿周想做祥途电子公司工业园工程的水电活,葛言松找郭某某帮忙。在郭某某的帮助下葛言松和郭殿周做了该工程的水电活,郭某某向葛言松索要20000元。

4、郭某某向葛言光索要15000元。

2014年8月,张江高科征收葛言光修白大地地头的水泥路,葛言光找郭某某帮忙,事后郭某某在葛某1饭店门口向葛言光借10000元用,后来葛言光找郭某某要过这10000元,但郭某某没有还给葛言光。2016年年底,郭某某以没钱过年为由,向葛言光要5000元过年。因为郭某某曾经是村干部,跟上面比较熟悉,平时有些事情找郭某某帮忙,所以葛言光没有拒绝郭某某的索要,把5000元送到郭某某的家中。

5、郭某某向葛治远索贿9000元,收受葛治远贿赂款7000元。

2011年下半年,在葛治远承包燕山村第三轮窑厂期间,郭某某帮助他人买了15000元的红砖,付给葛治远8000元并打了7000元欠条,2013年葛治远把欠条还给郭某某,郭某某至今没把7000元给葛治远。

2012年上半年,郭某某以葛治成被调查的事可能涉及到葛治远,向葛治远索要2000元,替葛治远打点关系。2014年郭某某以帮葛治远因窑厂拆迁赔偿款起诉燕山乡燕山村村委会的事,向葛治远索要2000元。

2014年秋,郭某某以看望其女朋友小耿的名义,向葛治远借款5000元,郭某某没给葛治远打借条,这5000元一直没还给葛治远。在2018年6月20日蚌山区纪委对郭某某宣布立案调查后,2018年11月8日,郭某某把5000元“还给”了葛治远,葛治远主动上交给了蚌山区纪委监委。

6、郭某某向荣乐索要15000元。

2005年郭某某任燕山村副书记时,燕山村五队的村民将进入荣乐的哥哥经营的苗圃的必经之路挖断了,郭某某向荣乐借钱15000元,郭某某打了借条,但至今未还。

7、郭某某收受葛治义7500元。

从2005年起,葛治义为了和郭某某搞好关系,会给郭某某300元、500元或1000元不等的钱,共计给郭某某3500元。

2015年中烟技改对老鸭湖进行了征地拆迁补偿,葛治义和葛多良、郭传亮三人合伙在老鸭湖的秦家坟地边的路修成水泥路在拆迁范围内,郭某某帮忙还原补偿后,葛治义送给了郭某某4000元。

8、郭某某收受任广军5000元。

2008年,任广军负责奶牛场建筑工程,燕山村村民经常给兴亚公司制造麻烦,任广军让郭某某帮忙协调,并给郭某某5000元现金,该工程后来在郭某某的协调下顺利施工。

9、郭某某收受王玉英4000元。

2012年蚌埠市祥途电子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为燕山村村办集体企业,燕山村村党支部书记郭某某兼任祥途电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3年蚌埠市详途电子公司决定建造祥途工业园工程,郭某某没有走招标程序直接将该项目的图纸设计交给宿州市规划设计院。宿州市规划设计院的王玉英送给郭某某4000元、葛治兰3000元、葛言桂30**元。

10、郭某某向葛多行索要2000元。

2016年,郭某某跟人在一起吃饭,郭某某遇到葛多行并让其把饭钱账付了,葛多行碍于情面就给了郭某某2000元。

11、郭某某收受王桂庭、赵勇2000元购物卡。

2013年至2014年,王桂庭、赵勇承建祥途电子公司工业园工程期间,王桂庭、赵勇送给郭某某2000元的百大购物卡。

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交代材料、关于给予郭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关于给予郭某某同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到案经过以及现实表现情况、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燕山乡委员会组织部出具的郭某某在村任职的情况说明、关于燕山村党支部委员组成人员任职的通知、关于燕山村支部委员郭某某职务任命的通知、关于成立迎宾大道二期环境整治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小组的通知、现金缴款书、借条、资产评估明细表、照片、补偿款票据、委托书、协议书、支付补偿费情况说明、领条、房屋拆除工程承包合同,证人葛治远、张某、葛某1、王某、葛某2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作为村支部书记,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职权,多次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利用管理村基层集体财物及事务等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郭某某身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某某向他人多次索贿,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事实,以自首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多次索贿、受贿,主观恶性较大,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7日起至2022年11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86026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勇

审 判 员  郭德峰

人民陪审员  赵继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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