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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刑初63号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9   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皖0803刑初63号    

按照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观检刑诉〔2019〕41号起诉书、观检刑补诉〔2019〕1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晓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金山、吴小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共计112964.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27925.75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贪污事实,庭审时亦自愿认罪,系坦白,其贪污费用主要用于家庭成员看病,请求对其贪污犯罪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还辩称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现被告人李某某已退清全部违法所得,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事实

2013年12月至2015年9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安庆市宜秀区委区政府督查组副组长、大桥开发区工委副书记职务便利,以公务出差的名义,在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销其个人费用,骗取公款共计112964.7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3年12月,李某某将其个人消费的9000元香烟、7600元茶叶、5400元大闸蟹发票,混在其他公务开支发票中,在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销,骗取公款22000元。

2、2014年3月,李某某将其个人到上海看病期间的餐饮、住宿、烟酒、土特产等发票,以公务出差费的名义在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销,骗取公款36379元。

3、2014年3月至2015年9月,李某某分多次将陪同其亲属到上海看病期间的餐饮、住宿、烟酒等发票混在其他公务开支中,在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报销,骗取公款54585.74元。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对利用职务之便,假借公务出差的名义,在下属单位大桥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报销其用于个人费用的票据,骗取公款112964.74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2、票据审批人大桥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董事长谭某某、审核人大桥开发区财政局局长鲁某、经办人财政局会计杨某、李某某的驾驶员王某和鲁某1的证言证实112964.74元是李某某以公务出差上海费用的名义予以报销。

3、李某某儿媳吴某的证言证实其2014年至2016年间到上海住院治疗,多次由李某某陪同,开销由李某某承担。

4、大桥开发区建设投资公司账证证实112964.74元是以公务出差的名义予以报销,部分支票存根能够证实报销款已支付给李某某。李某某对上述票据进行了指认,并注明该款项用于了个人消费和陪儿媳、弟弟去上海看病的费用。

5.吴某、李某某儿子李剑、弟弟李某1提供的吴某、李某1上海治疗病历证实吴某、李某1在上海治病时间与李某某以公务出差上海开支费用的名义予以报销的部分发票时间吻合。

二、受贿事实

2004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担任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对相关企业、个人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予以关照,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7925.75元,其中现金303000元、购物卡804400元、美元2500元、价值人民币4561元金项链一条。具体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徽XXX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叶祠还建房工程项目在拆迁进度、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担保地块土地溢价分成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等地,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以拜年、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36000元、购物卡16000元。

2.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徽省XXX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纬五路二期工程项目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介绍沥青销售业务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8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姚某某以拜年、看节、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4000元、购物卡22000元。

3.2006年到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施某某承包的纬五路桥、纬六路闸工程项目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8次在其办公室、住处附近、医院,共收受施某某以拜年、探病、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12000元、购物卡8000元。

4.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李某2承包的土方工程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李某2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8000元。

5.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徽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地块调整、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等地,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某以拜年、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10000元。

6.2006年、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有限责任公司在拆迁进度、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4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1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现金8000元。

7.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入驻、土地出让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汪某某以拜年、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8000元、购物卡4000元。

8.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征地折迁、施工环境协调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18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徐某以拜年、看节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48000元。

9.2006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杨某1承包的土方工程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3次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某1以拜年、看节、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10000元、购物卡60000元。

10.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XXX科技有限公司、安庆XXX有限公司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征地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合作开发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11次在其办公室等地,共收受两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实际控制人许某1以拜年、看节、恭贺其子结婚等名义送给的现金4000元、美元2500元和购物卡18000元。

11.2008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征地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等地,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以拜年、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2000元、购物卡16000元。

12.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XXX胶锟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在地块安置、拆迁补偿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10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以拜年、看节、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4000元、购物卡24000元。

13.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原安徽XXX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医药物流基地在拆迀进度、土地证办理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医院等地,共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某某以拜年、探病等名义送给的现金2000元、购物卡6000元。

14.2006年至2008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装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在征地折迁、土地证办理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2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6000元。

15.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汤某某在工程业务介绍、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住处、医院,收受汤某某以拜年、探病、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6000元、购物卡28000元。

16.2008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江某某承包的土方、土建工程在工程验收、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住处附近等地,共收受江某某以拜年、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25000元。

17.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的还建房工程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工程款拨付、施工环境协调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3次在其办公室、医院等地,共收受该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某以拜年、看节、探病、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6000元、购物卡42000元。

18.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用地指标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1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6000元。

19.2010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徽X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润城尚郡小区项目在征地拆迁、施工环境协调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12次在其办公室、住处、医院,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以拜年、看节、探病、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14000元、购物卡24000元。

20.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重庆市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元山路道路路基路面排水等工程在征地拆迁、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6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程某1以拜年、看节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16000元。

21.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挂靠安徽省XXX咨询有限公司的胡某某在工程咨询业务介绍、费用结算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5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胡某某以拜年、看节、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36000元。

22.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徽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道路工程、保障房代建项目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2次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任某某以拜年、看节、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现金4000元、购物卡56000元。

23.2009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徽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书香一品小区项目在征地拆迁、施工环境协调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10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郑某某以拜年、看节等名义送给的购物卡28000元。

24.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的钢材物流园项目在投资环境改善等方面予以关照,在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董事长秦某某以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10000元。

25.2008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童某某在道路工程介绍、挖掘机租赁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次在市菱湖公园附近等地,共收受童某某送给的现金25000元。

26.2006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徽XXX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XXX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厂房和承建的道路工程项目在土地出让、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2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两公司董事长李某3以拜年、看节、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5000元、购物卡57000元。

27.2006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划调整、经营环境协调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及住处,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1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13000元。

28.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工贸有限公司在地块置换、补偿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宋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6000元。

29.2009年到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征地拆迁、施工环境协调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5次在其办公室、饭店,共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江某1以拜年、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2000元、购物卡16000元。

30.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工贸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加油站项目在地块选择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12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副经理朱某某以拜年、看节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32000元。

31.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征地拆迁、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徐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12000元。

32.2005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北京X**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道路工程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11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某以拜年、看节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37000元。

33.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上海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师赖某在大桥开发区介绍建筑设计业务,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赖某送给的现金6000元。

34.2010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文苑世家小区项目在征地拆迁、施工环境协调、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11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段某某以拜年、看节、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4000元、购物卡26000元。

35.2008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XXX学校在征地拆迁、项目施工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校副校长程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12000元。

36.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杨某2承建的绿化工程项目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4次在其住处或附近,共收受杨某2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8000元。

37.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食品有限公司在土地出让、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林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现金4000元。

38.201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设计业务介绍、费用结算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股东余某某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3000元。

39.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工贸有限公司在地块选择等方面予以关照,2011年2月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4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现金2000元。节后,李某某在其办公室,退还李某4现金1000元,实际收受现金1000元。

40.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征地拆迁、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吴某2以拜年、看节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2400元。

41.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徽X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保障房项目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2012年端午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昝某某送给的购物卡2000元。

42.2008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徽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10次在其办公室、医院,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以拜年、看节、探病的名义送给的现金2000元、购物卡24000元。

43.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刘某1承建的绿化工程项目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10次在其办公室、住处附近等地,共收受刘某1以拜年、看节的名义送给的现金2000元、购物卡16000元和价值人民币4561元的黄金项链一条。

44.200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征地拆迁、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基础设施配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31次在其办公室、住处附近,共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2以拜年、看节、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8000元、购物卡80000元。

45.2004年至2007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王某2承建的道路工程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8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王某2以拜年、看节的名义送给的现金11000元。

46.2005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市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土地置换补偿、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9次在其办公室等地,共收受该公司董事长胡某2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18000元。

47.2009年和2011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庆XXX树脂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交地进度、施工环境协调、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予以关照,先后2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董事长李某5以拜年的名义送给的购物卡4000元。

48.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对安徽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道路排水工程在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予以关照。2012年9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汪某2以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2000元。

49.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在福州市XXX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考察期间,该公司董事长贾某某为获得李某某对安庆奔驰4S店项目给予关照,到李某某入住的宾馆送其现金10000元,李某某予以收受。

50.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对临安市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文苑路铁路桥段道路改造工程予以关照,先后7次在其办公室,共收受该公司安庆分公司负责人黄某1以拜年、看节、恭贺其子结婚的名义送给的现金20000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监察机关留置期间,坦白交代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犯罪所得。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自书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对其利用担任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安庆大桥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对安徽XXX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50个单位或个人在拆迁进度、施工环境协调、工程款拨付、土地出让金返还、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等方面予以关照,在2004年至2017年间,先后在其办公室、住处等地,共收受单位或个人以拜年、看节、探病、恭贺其子结婚等名义送给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7925.75元的事实作了多次供述,其多次供述和自书材料基本一致,且较为稳定。

2、证人证言及自书材料。安徽XXX科技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某、安徽省XXX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姚某某、个体户施某某、个体户李某2、安徽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安庆市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1、安庆市XXX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某某、安庆市XXX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徐某、个体户杨某1、安庆XXX科技有限公司、安庆X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实际控制人许某1、安庆市XXX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1、安庆XXX胶锟密封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1、安徽XXX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都某某、安庆市XXX装潢门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2、个体户汤某某、江某某、安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某、安庆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1、安徽XXX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重庆市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程某1、个体户胡某某、安徽XXX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某某、安徽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郑某某、安庆市XXX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某某、个体户童某某、安徽XXX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XXX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董事长李某3、安庆市XXX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1、安庆市XXX工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宋某某、安庆市XXX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负责人江某1、安庆市XXX工贸有限公司副经理朱某某、安庆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徐某某、北京X**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某、上海XXX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师赖某、安庆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段某某、安庆XXX学校副校长程某某、个体户杨某2、安庆市XXX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林某某、安庆市XXX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东余某某、安庆市XXX工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4、安庆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吴某2、安徽XXX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昝某某、安徽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个体户刘某1、安庆市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2、个体户王某2、安庆市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某2、安庆XXX树脂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某5、安徽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汪某2、福州市XXX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某、临安市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责人黄某1等单位负责人或个体经营者,为希望和感谢被告人李某某在政策优惠、拆迁环境协调、工程款的拨付、土地出让金返还、加快拆迁进度、介绍工程等方面给予关照,先后多次以拜年、看节、探病、贺喜的名义送给被告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127925.75元。

3.相关书证:市国土局经开分局、建投公司、宜秀经开区经发局、建设局提供的大桥经开区经发局与相关单位签订的项目入驻合同和补充协议、大桥开发区建设局与相关单位和个人签订的项目协议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安庆市国土局与相关单位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证实了行贿人的请托事项。

4、建投公司支付相关单位和个人工程款账证。部分款项是以拨付基建款的名义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部分付款收据上有李某某签批。

5、黄金价格的证明、美元兑换的证明。

公诉机关还提交了以下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

1、市政府办、大桥开发区相关文件,安庆大桥建设投资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开发区管委会为郊区政府派出机构,正县级。安庆大桥建设投资公司直属大桥开发区管委会,为一级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

2、安庆市委组织部文件、干部任免审批表、大桥开发区文件证实李某某2003年9月至2013年9月任安庆长江大桥经济开发区副主任(副县级),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任宜秀区委区政府督察组副组长,2006年9月至2013年1月安庆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任董事长。

3、宜秀区组织部文件证实2013年6月至2015年4月任安庆长江大桥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4、大桥开发区负责同志分工文件证实李某某2003年12月开始分管规划、国土、建设、建设工程招投标、建设投资公司等。2007年6月负责管委会常务工作。

5、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2月7日中共安庆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庆市监察委员会对李某某涉嫌职务犯罪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18年12月10日将李某某从其家中带离并实施留置。李某某在留置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坦白交代了该委已掌握的涉嫌贪污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自愿主动退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赃款赃物现已全部退清。

6、被告人李某某户籍材料证实了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12964.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27925.75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两罪,应当数罪并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贪污事实,庭审时亦自愿认罪,系坦白;其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依法予以采纳并对被告人李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退清了本案的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间长、次数多,数额巨大,故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10日起至2022年10月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二十三万六千三百二十九元四角九分及价值人民币四千五百六十一元的黄金项链一条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程强根

审 判 员  唐子玲

人民陪审员  王结义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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