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皖1126刑初127号受贿、行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8   阅读:

案由    受贿 行贿     

案号    (2019)皖1126刑初127号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二部刑诉(2019)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被告人黄永魁犯行贿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黄永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系2008年凤阳县公安局置换辅警,2010年9月调至凤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主要从事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申领、补证、换证及非税收费、新车入户等工作。2018年9月,被告人郑某某与在凤阳县车管所门口帮人办理车辆销分等业务的黄永魁相识,被告人黄永魁知晓郑某某系车管所工作人员后,遂联系被告人郑某某违规帮忙审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并协商每审验通过一个滁州或异地的A类、B类机动车驾驶证付其40元-7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郑某某明知黄永魁让其帮忙审验的A类、B类机动车驾驶人,在扣分周期内未参加交通法规学习,仍利用被授权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权限,违规帮助黄永魁审验通过A类、B类驾驶证。截至2019年1月,被告人郑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帮助黄永魁违规审验滁州及异地A类、B类机动车驾驶证约3000本,并收取被告人黄永魁给付的审证费用共计13628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还赃款136280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凤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管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3628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永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郑某某行贿13628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永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某某系凤阳县公安局辅警,于2010年9月份调至凤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工作,从事机动车驾驶证的初次申领、非税收费、新车入户等工作。2018年9月份,被告人郑某某与帮人办理车辆销分等业务的黄永魁相识,二人商议由被告人郑某某帮忙违规审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每审验通过一本滁州或异地的A类、B类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黄永魁支付郑某某40元至70元不等的费用,被告人黄永魁自己每本也获利40元至70元不等。

被告人郑某某明知黄永魁让其帮忙审验的A类、B类机动车驾驶证对应的驾驶员未参加交通法规学习,仍利用其工作期间获得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的权限,违规帮助黄永魁审验通过A类、B类驾驶证。经从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中统计,2018年8月10日至2019年1月13日,郑某某共办理审验A类、B类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数据3332条,其中办理异地驾驶证审验2675条、本地驾驶证审验657条,收取被告人黄永魁给付的钱款共计136280元。案发后,被告人郑某某退出违法所得136280元;侦查机关扣押黄永魁黑色vivoX9i手机一部、笔记本一本、郑某某红色iPhone7Plus手机一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永魁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07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黄永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凤阳县公安局关于郑某某案件案发经过的说明、关于辅警郑某某个人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案件移送函、通知书、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凤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关于郑某某岗位的情况说明、关于郑某某口令IP地址变更说明、关于郑某某审验驾驶证数据来源的情况说明、关于驾证审验流程情况说明、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书、凤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阳县社会治安辅助人员身份置换工作意见》的通知、治安员使用情况统计表、微信转账清单、银行转账清单、安徽凤阳利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郑某某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凤阳县监察委员会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两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领条、笔记本、凤阳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人李某2、赵某、黄某证言、被告人郑某某、黄永魁供述、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凤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工作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3628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黄永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3628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黄永魁归案后如实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黄永魁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某、黄永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均可适用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黄永魁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对已追缴的被告人郑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三万六千二百八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扣押机关凤阳县人民检察院负责处理;对已追缴的被告人黄永魁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对已扣押的被告人郑某某作案工具红色iPhone7Plus手机一部、被告人黄永魁作案工具黑色vivoX9i手机一部、笔记本一本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晓娜

人民陪审员  赵玉芝

人民陪审员  陈少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王 璐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