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19)皖1221刑初590号受贿、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8   阅读:

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皖1221刑初590号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9]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某,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侯志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临泉县人民政府为加强砂石建材市场经营运输秩序整治工作,在全县设立了田桥、单桥等五个稽查卡点,卡点的主要任务为查处超限超载、无牌无证等车辆的违法行为。2014年9月,县政府批复将五个砂石整治卡点更名为治超卡点。2015年4月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利用其任临泉县交通局治超办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257000元;为谋取个人利益,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受贿罪

1.临泉县瓦店镇村民杨某系“带车黄牛”,杨某为从被告人赵某某处获取联合流动治超检查信息,通过张某结识赵某某。2016年6、7月份,杨某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通过张某送给赵某某4000元现金,赵某某收下,并通过张某将临时检查的信息传递给杨某。后张某介绍杨某与赵某某直接联系。2016年8月份至2017年6月,杨某分10次、每次2000元,共送给赵某某现金20000元;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杨某分6次、每次3000元,共送给赵某某现金18000元;2018年1月至5月,杨某分3次、每次5000元,共送给赵某某现金15000元。

以上赵某某共计收受杨某所送现金57000元。赵某某收受杨某所送现金后,将大量流动治超检查的信息泄露给杨某,致使杨某所带超载超限车辆多次逃避联合稽查。

2.2018年2月10日,太和籍车主王某的一辆皖K×××**货车因超载、超限在临泉县临鲖路与省道204交叉口被查获。被处理后,王某得知赵某某负责联合流动治超工作,为日后得到赵某某的关照,送给赵某某六斤熟牛肉。2018年春节期间,王某让赵某某对其货车经过临泉县境内时给予关照,每月给赵某某6000元,赵某某同意。从2018年2月到2018年9月,王某、李晓萍分8次、每次6000元,共计送给赵某某现金48000元。赵某某在每次联合流动治超行动前将行动时间告知李晓萍。

3.2017年上半年,临泉超限检测站工作人员郝某请赵某某对其家中经营车辆予以照顾,赵某某同意。2017年8月2日晚,赵某某与郝某一起吃饭时提出其手头紧,郝某表示给赵某某20000元。郝某之妻李某取出20000元现金交给郝某,郝某以手头紧为由提出先给赵某某10000元,剩余10000元以后再给,赵某某同意并收下。赵某某在每次联合流动治超行动前将行动时间告知郝某或李某。2017年秋季的一天,赵某某向郝某提出剩余10000元之事,郝某在临泉县交通局附近将剩余10000元交给赵某某。以上赵某某共收受郝某现金20000元。

4.2018年9月26日,河南省平舆县车主胡某的一辆豫Q×××**货车在临泉县城北大桥处因超载、超限被查获,因该车营运证脱审,按规定应移交临泉县交通局案件处理中心进行后续处理,胡某找到郝某,郝某请被告人赵某某予以关照,赵某某未按规定将该车移交临泉县交通局案件处理中心处理,而将货车营运证交给郝某。事后,胡某通过郝某送给赵某某现金3000元,赵某某收下。

5.2018年12月25日,太和籍车主陈某1的皖K×××**、皖K×××**、皖K×××**、皖S×××**四辆货车在临泉县高铁站工地料场因超载、超限被查获。临泉超限超载检测站对该四辆车的超载、超限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因该四辆货车超限率均超过100%,按规定应由交通运管部门将车辆的超载、超限处罚情况抄告给车辆所在地的交通运管部门进行处罚。陈某1为了免予处罚,通过朋友刘某找到临泉超限超载检测站工作人员任某,并交给任某10000元现金,任某将该10000元送给赵某某,赵某某未按规定进行抄告,直接将四辆货车的营运证交给任某。

6.2016年7月的一天,临泉县城东街道泉北社区居民余某为了能从赵某某处获取联合流动治超检查信息,请赵某某对其家中运输车辆在联合治超检查时给予关照,赵某某同意。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余某分6次、每次2000元,共送给赵某某现金12000元;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余某分5次、每次5000元送给赵某某现金25000元;2017年下半年至2018年6月,余某妻子陈海侠分6次、每次5000元送给赵某某现金30000元。赵某某在每次联合流动治超行动前将行动时间告知余某或陈海侠;2016年至2017年余某的货车因超载、超限被查获,余某请赵某某予以关照,并送给赵某某现金4000元。以上赵某某共收受余某、陈某2现金71000元。

7.临泉县工业园区西园居委会居民李磊原系临泉超限站“代驾”,2016年5、6月份的一天,李磊找到赵某某,请赵某某对其亲戚、朋友的货车在联合治超检查时给予照顾,赵某某同意。当月底,李磊在赵某某家楼下送给赵某某8000元现金,赵某某收下。赵某某在每次联合流动治超行动前将行动时间告知李磊。2016年5、6月至2016年底,李磊分6次、每次8000元,共送给赵某某现金48000元。

二、滥用职权罪

1.2016年至案发,被告人赵某某身为临泉县交通局治超办副主任,在负责全县联合流动治超工作期间,本应对超载超限车辆进行依法查处,赵某某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逃避治超检查提供帮助,致使超载超限车辆逃避处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按每辆超载百分之五十的车辆每月交2000元“带车费”计算,每辆超载超限车辆每次可逃避处罚3万余元,每月可逃避超载超限处罚90余万元。

2.2016年至2018年,赵某某在任临泉县交通局治超办副主任期间,在查获超载、超限货车后续处理工作中,接受他人请托不按规定移交车辆违规改装线索,致使违规改装车辆逃避处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

3.2018年6月,赵某某在收受“带车黄牛”杨某好处费后,未能成功帮助杨某所带河南人刘斌斌的超载车辆逃避处罚,致使刘斌斌在县交通局办公区内闹事,引来众多群众围观,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7月,赵某某在任临泉县交通局治超办副主任期间,收受“带车黄牛”余某好处费后,未能成功帮助余某所带河南人靳某的超限车辆在临泉境内逃避处罚,靳某便在微信公众号“大司机”上发布:“这不是广告,是举报!”一文,该文阅读量8513次,留言28条,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刑事判决书、简历及工作职责说明、超载、超限治理的相关文件、冻结通知书、超载车辆查询结果及行政处罚卷宗、网络舆情监测说明,证人杨某、张某、尚某、王某、胡某、李某、郝某、任某、刘某、陈某1、陈某2、余某、靳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临泉县交通运输局治超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57000元,数额巨大;滥用职权,为超载、超限车辆逃避治超检查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且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临泉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说明载明,被告人赵某某在被调查期间不如实交代自己的违纪违法问题,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某某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性质、认罪态度、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9日起至2024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25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科臣

审 判 员  孙媛媛

人民陪审员  刘子学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纪晓凡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