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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11刑初101号贪污、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7   阅读:

案由    贪污 受贿     

案号    (2019)皖0811刑初101号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9]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检察官助理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某及其辩护人吕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被告人殷某某涉嫌贪污罪犯罪事实。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殷某某在担任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站长(闸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工程发票的手段,共计侵吞公款490883.65元。其中,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殷某某采取虚开工程发票的手段,套取排涝站(闸管所)资金1862311.99元作为排涝站(闸管所)账外资金,个人从中侵吞公款349321.65元;2014年至2018年,殷某某指使方旭在其保管的破罡湖闸管所帐外资金中,为自己及家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8572元;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殷某某从方旭保管的破罡湖排涝站(闸管所)账外资金中支取资金1223O0元,除支付工程款79310元,余款42990元予以侵吞。

2.被告人殷某某涉嫌受贿罪犯罪事实。2004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其担任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站长(闸管所所长)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多次收受高季牛共计现金人民币33000元;为马文武在收购破罡湖闸管所废旧物资中提供关照,收受马文武现金人民币10O00元;将破罡湖闸管所绿化工程交由李峻承作,收受李峻新百购物卡2000元;将破罡湖排涝站(闸管所)35KV供电线路拆除工程交由杨世明承做,收受杨世明人民币257O0元;为宿松饭店老板何新军承租破罡湖(闸管所)开发区管理点综合楼门面中提供关照,多次收受何新军现金人民币3000元;将破罡湖排涝站(闸管所)宿舍楼工程交由潘忠富承接,收受潘忠富八佰伴购物卡800元;为废品收购老板鲍江洪在收购废品业务上提供关照,收受鲍江洪微信转账款人民币14OO元;为破罡湖闸管所职工王**在工作中提供关照,多次收受王**现金人民币100OO元。

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闸管所)站长的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490883.65元,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5900元,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殷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被告人殷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殷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有坦白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自愿认罪,态度良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应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人身危险性较小,没有再犯可能;4.被告人在工作期间受到大部分人的肯定,建议法庭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

1.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殷某某在担任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站长(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闸管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490883.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2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殷某某采取虚开工程发票的手段,套取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资金1862311.99元作为排涝站账外资金,其中349321.65元被其个人侵吞。

(2)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下设的安庆市善水水利工程管理维护有限公司,采取虚开工程发票的方式从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套取资金,其中2014年至2018年期间,殷某某指使方旭在其保管的上述所套取的资金中,为自己及家人支付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8572元。

(3)2016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殷某某从方旭保管的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闸管所)账外资金中支取资金1223O0元,其中79310元用于支付排涝站的工程款项,余款42990元被殷某某个人侵吞。

2.2004年至2019年初,被告人殷某某利用其担任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站长(闸管所所长)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为高季牛在承包破罡湖湖面进行水产养殖生产中提供关照,多次收受高季牛现金共计人民币33000元。

(2)2010年底,被告人殷某某为马文武在收购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闸管所废旧物资中提供关照,收受马文武现金人民币10O00元。

(3)2014年底,被告人殷某某将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闸管所绿化工程交由李峻承做,收受李峻安庆新百商场购物卡2000元。

(4)2016年6月6日,被告人殷某某将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35KV供电线路拆除工程交由杨世明承做,收受杨世明人民币257O0元。

(5)2016年至2018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为宿松饭店老板何新军承租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闸管所)开发区管理点综合楼门面中提供关照,收受何新军现金合计人民币3000元。

(6)2018年元月底,被告人殷某某将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排涝站(闸管所)宿舍楼工程交由潘忠富承接,收受潘忠富安庆市八佰伴商场价值800元购物卡。

(7)2018年,被告人殷某某为鲍江洪在收购废品业务上提供关照,收受鲍江洪微信转账款人民币14OO元。

(8)2012年至201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殷某某为安庆市宜秀区破罡湖闸管所职工王**在工作中提供关照,收受王**现金人民币100OO元。

另查明:(1)被告人殷某某及其家属在监察调查和审查起诉期间退缴了违法所得等款项合计619712.65元;(2)被告人殷某某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3)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殷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公诉机关审查认定的贪污罪和受贿罪罪名予以认可,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认可;对公诉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量刑建议调整为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亦予认可,并自愿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490883.65元,数额巨大,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859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贪污及受贿的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主动退缴赃款,酌情从轻处罚。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殷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退缴的款项619712.65元,其中576783.65元系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剩余42929元,由公诉机关移送本院冲抵罚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3日起至2022年8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十六万元,被告人在公诉机关退缴的多余款项冲抵罚金四万二千九百二十九元,剩余九万七千零七十一元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殷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七万六千七百八十三元六角五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郝炎平

人民陪审员  方扣霞

人民陪审员  方 明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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