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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22刑初291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6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622刑初291号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9﹞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辩护人贾建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并索要他人钱款共计53800元。收受村民丁佩俭3000元、索要32800元,索要村民李某211000元,其中4000元用于维修该村到路,索要村民蔡某4000元,索要村民魏廷友3000元。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指控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并索要他人钱款共计53800元,其中4000元用于垫付李某2应付的维修该村道路款,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退出赃款49800元。

1、2011年底,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戴庄村民丁佩俭未经审批,在305省道经过本村的道路南侧建房,被告人赵某某收受丁佩俭3000元,答应在建房过程中多帮忙。在垫地基的过程中,赵某某向丁佩俭索要32800元,后丁佩俭房屋顺利建成。后赵某某退给丁某15000元。

2、2013年初,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小李庄村民李某2未经审批,在039县道经过本村的道路东侧建房,被告人赵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李某2房屋顺利建成。2013年夏,李某2未经审批,在305省道经过本村的道路南侧建房,被告人赵某某向其家要8000元,李某2房屋顺利建成。后赵某某用其中的4000元用于垫付李某2应付的维修该村道路款,赵某某退给李某27000元。

3、2015年,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小李庄村民蔡某未经审批在本庄建房,被告人赵某某向其索要4000元,后蔡某房屋顺利建成。后赵某某退给蔡某4000元。

4、2012年秋季,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前魏庄村民魏廷友未经审批,在039县道经过本村的道路东侧建房,被告人赵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魏廷友房屋顺利建成。后赵某某退给魏廷友3000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蒙城县纪委监委在调查王集乡石山村干部帮扶贫困户丁某存在懒政怠政问题时,发现赵某某收取丁某为建房所送的35800元现金,于2019年4月23日对赵某某涉嫌受贿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交代办案单位不掌握的同种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

1、中共王集乡委员会出具的个人简历、王秘﹝2014﹞32号通知、王秘﹝2018﹞04、182号决定、王发﹝2019﹞73号通知和户籍信息,载明被告人赵某某自2007年6月至2014年8月任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民兵营长,2014年8月至2019年4月4日任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村委会主任。

2、蒙城县王集乡人民政府情况说明、村主任、村书记、村文书工作职责和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蒙﹝2013﹞35号通知、蒙政办﹝2018﹞16号文件,载明自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村干部期间,有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工作职责。

3、中共王集乡委员会情况说明、亳地税﹝2012﹞30号文件,亳地税函﹝2012﹞646号通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第6号公告和蒙城县税务局证明,载明耕地占用税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征收。2013-2018年,王集乡政府未安排村两委委员收取耕地占用税。经蒙城县税务局通过金三系统查询,未查询到李某2、蔡某、魏廷友缴纳耕地占用税。

4、蒙城县双涧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证明,载明丁某、李某2、蔡某和魏廷友占地建房行为属违法占地建房。

6、蒙城县纪委监委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和徽商银行现金缴款书,载明被告人赵某某退赃20800元。

7、证人丁某、李某1、吴某、雷某、韦某证言和丁某家及电力设备示意图、照片、完税证明、协议书和皖电农﹝2010﹞803号文件,证明2011年底,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戴庄村民丁佩俭未经审批,在305省道经过本村的道路南侧建房,被告人赵某某收受丁佩俭3000元,答应在建房过程中多帮忙。在垫地基的过程中,赵某某向丁佩俭索要32800元,丁佩俭房屋顺利建成。后赵某某退给丁某15000元。

8、证人徐某、李某2、郭某证言和房屋照片,证明2013年初,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小李庄村民李某2未经审批,在039县道经过本村的道路东侧建房,被告人赵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李某2房屋顺利建成。2013年夏,李某2未经审批,在305省道经过本村的道路南侧建房,被告人赵某某向其家要8000元,李某2居屋顺利建成。后赵某某退给李某27000元。

9、证人蔡某、李某3、郭某证言和房屋照片,证明2015年,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小李庄村民蔡某未经审批在本庄建房,被告人赵某某向其索要4000元,后蔡某房屋顺利建成。后赵某某退给蔡某4000元。

10、证人王某2、郭某证言和房屋照片,证明2012年秋季,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前魏庄村民魏廷友未经审批,在039县道经过本村的道路东侧建房,被告人赵某某向其索要3000元,后魏廷友房屋顺利建成。后赵某某退给魏廷友3000元。

11、被告人赵某某供述,供述2011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并索要他人钱款共计53800元。

收受村民丁佩俭3000元、索要32800元,索要村民李某211000元,其中4000元用于维修该村到路,剩佘7000元被其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开支。索要村民蔡某4000元,索要村民魏廷友3000元,后赵某某将索贿款退给蔡某和魏廷友。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蒙城县王集乡石山村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并索要他人钱款共计538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索贿情节,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在案发后主动交代办案单位不掌握的同种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蔡吉峰

审 判 员  张燕园

人民陪审员  乔 虹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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