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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26刑初269号受贿、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4   阅读:

案由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9)皖0826刑初269号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宿检刑二刑诉[2019]2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17日、10月1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夏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受贿事实

2006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1在担任汇口国土所、凉亭国土所和二郎国土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0830元,具体是:

(1)收受张某2人民币60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保利鑫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土地规划调整方面给予的帮助,公司老板张某2于2009年腊月、2010年腊月和2012年元月,分别送给张某12000元,共计6000元,张某1均予以收受。

(2)收受陈某1人民币6000元

为感谢张某1对其非法买卖程营粮站土地行为未予处罚以及变更土地证方面给予的关照,程营籍老板陈某1于2008年腊月、2009年腊月和2012年元月,分别送给张某1人民币2000元,共计6000元,张均予以收受。

(3)收受石某人民币160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处理凉亭镇三德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违法占用土地及所售房屋的土地证办理方面给予的关照,房地产开发商石某于2012年腊月、2013年中秋、2013年腊月、2014年腊月,分别送给张某1人民币2000元、4000元、4000元和6000元,共计16000元,张予以收受。

(4)收受凉亭镇太阳村人民币100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凉亭镇太阳村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调整方面给予的关照,2013年腊月,凉亭镇太阳村党总支书记陈某2送给张某1人民币10000元,张予以收受。

(5)收受贺某人民币100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土地规划调整和土地证办理过程中给予的关照,2013年腊月,在凉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贺某送给张某1人民币10000元,张予以收受。

(6)以借为名收受祝某1人民币30000元

2010年,宿松县政府拟征收凉亭社区陈咀组约4亩土地,用于凉亭中心小学扩建。该组居民祝某1私自将该处土地购买,拟转让给凉亭中心小学,因要价过高,凉亭中心小学未接受。2014年下半年,祝某1欲将该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时任凉亭国土所所长张某1为其提供帮助,完成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

2015年9月,在该地块拍卖出让事项确定后,张某1以经济困难为由,向祝某1借款50000元。祝某1为感谢张某1在办理地块出让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借给其50000元,一个月后,张仅归还祝20000元。后祝某1对余款30000元催要无果,决定不再索还,张某1将该款据为己有,一直未归还。

(7)收受占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

为感谢张某1在其违法占地建设河塌乡新时代幼儿园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园长占某于2015年元月,送给时任凉亭国土所所长张某1总面值2000元的黎明超市购物卡,张予以收受。

(8)收受李某2苹果5手机和苹果6手机各一部

为感谢张某1在其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调整和报批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房地产开发商李某2于2014年7月、2015年6月,分别送给张某1一部苹果5手机和一部苹果6手机,张均予以收受。经价格认证认定,两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0630元。

(9)收受周某、周文彬人民币70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调整二郎镇刘坡村加油站用地规划中给予的关照,刘坡加油站负责人周某、周文彬于2017年正月、2018年正月分别送给时任二郎国土所所长张某1人民币4000元和3000元,张均予以收受。

(10)收受二郎镇卓岭村人民币12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二郎镇卓岭村退宅还耕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卓岭村委会主任董某于2017年正月、2018年正月各送给张某1人民币600元,张均予以收受。

(11)收受李某12000元超市购物卡

为感谢张某1帮忙开具银石矿业公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公司负责人李某1于2017年正月,送给时任二郎国土所所长张某1总面值2000元的黎明超市购物卡,张予以收受。

2、滥用职权事实

占某,女,安庆市人,1981年10月出生,2015年5月与黄某2结婚。2010年,占某租用他人房屋开办宿松县河塌乡新时代幼儿园(以下简称新时代幼儿园),后经宿松县教育局勘察,认为其房屋不符合幼儿园要求,降低其办学资格等级,为恢复办学资格等级,占某准备选址新建幼儿园。

2014年9月,与黄坂村村民冯福保达成购买土地建园初步意向后,占某和黄某2到凉亭国土所找到时任所长张某1,向其说明购地建园打算,要求在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情况下建设幼儿园,请求张某1给以关照,不予拆除,以后在规划调整、用地报批方面给予帮助。张当场表示可以先行建设,国土所不主动巡查制止,不会拆除其违法建筑,如有人举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要予以配合暂停施工,等执法人员走后继续施工;为避免国土所被问责,在南京土地督察局启动卫星遥感拍摄之前,对违建行为要走立案程序;如有机会,帮助办理幼儿园土地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报批。在得到张的承诺后,当月25日,占某以7万元价格从冯福保等人手中购得4.06亩旱地,从幼儿园动工到开园长达十个月的时间内,张某1未安排人员对此巡查制止。

2015年元月,占某和黄某2在县城饭食钢饭店宴请张某1及凉亭国土所工作人员。后占、黄二人送给张某1总面值2000元的黎明超市购物卡和不等的烟酒,张均予以收受。

2015年4月1日,凉亭国土所副所长金某在日常例行巡查中,发现占某正在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幼儿园,当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张某1汇报。张表示要向河塌乡汇报再作处理。经查,张实际未汇报。

2015年5月,金某发现占某违法建设的幼儿园规模很大,担心被督查卫星拍摄到,向张某1建议办理立案手续。张叫金通知黄某2前来商议。为减轻处罚,黄某2提出不实地测量,违法用地面积按300㎡处理。张某1要求黄某2以黄坂村委会名义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8月,黄坂村村委会向凉亭国土所出具了一份新时代幼儿园占地面积为300.5㎡的书面说明。

案发后,经宿松县方圆测绘队测量,新时代幼儿园占地总面

积2708.23㎡,其中教学楼占地面积459.57㎡。

2015年8月27日,凉亭国土所将新时代幼儿园违法占地案呈报宿松县国土局,9月10日,县国土局决定立案,10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款9000元。到本案调查时,该行政处罚未执行。

2014年,宿松县启动土地规划调整摸底登记拟报工作,河塌乡人民政府未将新时代幼儿园纳入规划调整对象。黄某2知悉后,请求河塌乡时任乡长高良才出面,将新时代幼儿园纳入调整规划项目。高分别找到国土所长张某1和工作人员吴某2及县国土局耕保股长徐松,口头要求他们把新时代幼儿园纳入规划调整项目,徐松要求河塌乡人民政府提供书面报告,河塌乡现任乡长祝劼签发了一份内容不实的报告:谎称该幼儿园土地来源合法,已上报省国土厅审批。

2014年12月新时代幼儿园纳入宿松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项目,2017年4月1日,宿松县人民政府将宿松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上报安庆市人民政府审批,6月1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土地规划调整方案,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国土厅批复同意宿松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备案。

被告人张某1作为国土执法部门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决

定允许、纵容他人违法占用土地,实施违法建设,损害了党和政

府形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他人违法占用土地,实施违法建设,不但不依法查处,反而默许纵容,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且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受贿罪的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张某1具有自首、退缴全部非法所得、愿意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1、受贿事实

2006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张某1在担任汇口国土所、凉亭国土所和二郎国土所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00830元,具体是:

(1)收受张某2人民币60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保利鑫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土地规划调整方面给予的帮助,公司老板张某2于2009年腊月、2010年腊月和2012年元月,分别送给张某12000元,共计6000元,张某1均予以收受。

(2)收受陈某1人民币6000元

为感谢张某1对其非法买卖程营粮站土地行为未予处罚以及变更土地证方面给予的关照,程营籍老板陈某1于2008年腊月、2009年腊月和2012年元月,分别送给张某1人民币2000元,共计6000元,张均予以收受。

(3)收受石某人民币160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处理凉亭镇三德村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违法占用土地及所售房屋的土地证办理方面给予的关照,房地产开发商石某于2012年腊月、2013年中秋、2013年腊月、2014年腊月,分别送给张某1人民币2000元、4000元、4000元和6000元,共计16000元,张予以收受。

(4)收受凉亭镇太阳村人民币100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凉亭镇太阳村美好乡村建设项目土地规划调整方面给予的关照,2013年腊月,凉亭镇太阳村党总支书记陈某2送给张某1人民币10000元,张予以收受。

(5)收受贺某人民币100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土地规划调整和土地证办理过程中给予的关照,2013年腊月,在凉亭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贺某送给张某1人民币10000元,张予以收受。

(6)以借为名收受祝某1人民币30000元

2010年,宿松县政府拟征收凉亭社区陈咀组约4亩土地,用于凉亭中心小学扩建。该组居民祝某1私自将该处土地购买,拟转让给凉亭中心小学,因要价过高,凉亭中心小学未接受。2014年下半年,祝某1欲将该地块用于房地产开发,时任凉亭国土所所长张某1为其提供帮助,完成了征收出让等相关手续。

2015年9月,在该地块拍卖出让事项确定后,张某1以经济困难为由,向祝某1借款50000元。祝某1为感谢张某1在办理地块出让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借给其50000元,一个月后,张仅归还祝20000元。后祝某1对余款30000元催要无果,决定不再索还,张某1将该款据为己有,一直未归还。

(7)收受占某2000元超市购物卡

为感谢张某1在其违法占地建设河塌乡新时代幼儿园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园长占某于2015年元月,送给时任凉亭国土所所长张某1总面值2000元的黎明超市购物卡,张予以收受。

(8)收受李某2苹果5手机和苹果6手机各一部

为感谢张某1在其房地产开发用地规划调整和报批过程中给予的帮助,房地产开发商李某2于2014年7月、2015年6月,分别送给张某1一部苹果5手机和一部苹果6手机,张均予以收受。经价格认证认定,两部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10630元。

(9)收受周某、周文彬人民币70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调整二郎镇刘坡村加油站用地规划中给予的关照,刘坡加油站负责人周某、周文彬于2017年正月、2018年正月分别送给时任二郎国土所所长张某1人民币4000元和3000元,张均予以收受。

(10)收受二郎镇卓岭村人民币1200元

为感谢张某1在二郎镇卓岭村退宅还耕工程中给予的帮助,卓岭村委会主任董某于2017年正月、2018年正月各送给张某1人民币600元,张均予以收受。

(11)收受李某12000元超市购物卡

为感谢张某1帮忙开具银石矿业公司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证明,公司负责人李某1于2017年正月,送给时任二郎国土所所长张某1总面值2000元的黎明超市购物卡,张予以收受。

2、滥用职权事实上述事实。

占某,女,安庆市人,1981年10月出生,2015年5月与黄某2结婚。2010年,占某租用他人房屋开办宿松县河塌乡新时代幼儿园(以下简称新时代幼儿园),后经宿松县教育局勘察,认为其房屋不符合幼儿园要求,降低其办学资格等级,为恢复办学资格等级,占某准备选址新建幼儿园。

2014年9月,与黄坂村村民冯福保达成购买土地建园初步意向后,占某和黄某2到凉亭国土所找到时任所长张某1,向其说明购地建园打算,要求在未办理相关批准手续情况下建设幼儿园,请求张某1给以关照,不予拆除,以后在规划调整、用地报批方面给予帮助。张当场表示可以先行建设,国土所不主动巡查制止,不会拆除其违法建筑,如有人举报,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要予以配合暂停施工,等执法人员走后继续施工;为避免国土所被问责,在南京土地督察局启动卫星遥感拍摄之前,对违建行为要走立案程序;如有机会,帮助办理幼儿园土地规划调整和建设用地报批。在得到张的承诺后,当月25日,占某以7万元价格从冯福保等人手中购得4.06亩旱地,从幼儿园动工到开园长达十个月的时间内,张某1未安排人员对此巡查制止。

2015年元月,占某和黄某2在县城饭食钢饭店宴请张某1及凉亭国土所工作人员。后占、黄二人送给张某1总面值2000元的黎明超市购物卡和不等的烟酒,张均予以收受。

2015年4月1日,凉亭国土所副所长金某在日常例行巡查中,发现占某正在违法占用土地建设幼儿园,当即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向张某1汇报。张表示要向河塌乡汇报再作处理。经查,张实际未汇报。

2015年5月,金某发现占某违法建设的幼儿园规模很大,担心被督查卫星拍摄到,向张某1建议办理立案手续。张叫金通知黄某2前来商议。为减轻处罚,黄某2提出不实地测量,违法用地面积按300㎡处理。张某1要求黄某2以黄坂村委会名义出具情况说明。2015年8月,黄坂村村委会向凉亭国土所出具了一份新时代幼儿园占地面积为300.5㎡的书面说明。

案发后,经宿松县方圆测绘队测量,新时代幼儿园占地总面

积2708.23㎡,其中教学楼占地面积459.57㎡。

2015年8月27日,凉亭国土所将新时代幼儿园违法占地案呈报宿松县国土局,9月10日,县国土局决定立案,10月9日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款9000元。到本案调查时,该行政处罚未执行。

2014年,宿松县启动土地规划调整摸底登记拟报工作,河塌乡人民政府未将新时代幼儿园纳入规划调整对象。黄某2知悉后,请求河塌乡时任乡长高良才出面,将新时代幼儿园纳入调整规划项目。高分别找到国土所长张某1和工作人员吴某2及县国土局耕保股长徐松,口头要求他们把新时代幼儿园纳入规划调整项目,徐松要求河塌乡人民政府提供书面报告,河塌乡现任乡长祝劼签发了一份内容不实的报告:谎称该幼儿园土地来源合法,已上报省国土厅审批。

2014年12月新时代幼儿园纳入宿松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项目,2017年4月1日,宿松县人民政府将宿松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调整完善成果上报安庆市人民政府审批,6月14日,安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该土地规划调整方案,2018年1月11日,安徽省国土厅批复同意宿松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备案。

被告人张某1作为国土执法部门负责人,滥用职权,擅自决定允许、纵容他人违法占用土地,实施违法建设,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4月22日,经县纪委监委研究并报请县委和市纪委监委批准,对张某1采取留置措施。当日,调查组要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通知张某1到该局局机关办公室,张某1到达后调查人员将其带往安庆市党风廉政教育基地,并于4月22日17时向其宣布留置决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1、张某2、李某2、石某、祝某1、陈某2、贺某、周某、董某、李某1、冯某、金某、吴某1、张某3、陈某3、祝某2、吴某2、王某1、段某、黄某1、李某3、占某、黄某2、李某4、王某2、吴某3、王某3、尤某、宋某、刘某、黄某3、陈某4、洪某、曾某、李某5的证言。中共宿松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宿松县监察委员会提请批准留置申请书,安庆市监察委员会批准留置决定书,宿松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决定书,宿松县监察委员会留置通知书,宿松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张某1户籍证明,宿松县县纪委监委出具的到案经过、无前科证明,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张某1个人有关情况的说明,张某1为管理对象调整土地规划、办理土地增减挂、办理土地证等书证材料,新时代幼儿园违建相关书证,记账凭证、发票,宿松县人社局、宿松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宿松县国土资源局党组文件,中共县委办公室文件,移送款物清单,关于宿松县2015年第12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征收土地办案公告,会议记录,建设用地出让审批表,地籍调查表,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约束性指标一览表,宿松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利(2006-2020),宿松县河塌乡新时代幼儿园土地规划调整完善书证材料,会议纪要,安徽财苑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房地产评估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关于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张某1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犯滥用职权罪不能成立。经查,被告人张某1明知他人违法占用土地,实施违法建设,不但不依法查处,反而默许纵容,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张某1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1具有自首情节。经查,被告人张某1是宿松县县纪委监委通知到案的,到案后虽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不具备到案的主动性;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某1明知他人违法占用土地,实施违法建设,不但不依法查处,反而默许纵容,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1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1有索贿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1的辩护人夏耘提出的被告人具有退缴了全部非法所得、积极缴纳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的辨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张某1犯滥用职权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1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张某1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等,决定对其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以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1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张某1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10月21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1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8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国才

审 判 员  张小敏

人民陪审员  高用九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才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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