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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821刑初14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24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皖1821刑初149号    

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一案,由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9]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6日申请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4日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国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范大平、俞培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水阳镇镇长、党委书记、宣州区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340000元、购物卡35000元。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部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部分赃款。

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在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监察委不属于办案机关,被告人赵某某被留置前,宣城市监察委未接到有关赵某某受贿情况的举报,赵某某被留置后,如实交待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全部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唐某文证言前后有出入,两次行贿的时间和金额不一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3丁某1新行贿的200000元,行贿时间前后矛盾丁某1新在公司财务上领取的备用金是否已经在公司冲账、是公司行贿还是个人行贿没有查清。4赵某林向赵某某行贿的333000元是从公司财务领取,但调查机关并未查实。5钟某1红的合伙人不知钟某1红送多少钱给赵某某有悖常理钟某1红中标工程款总共300000-400000元却要用280000元行贿不符合常理。6周某瑞丁某2玉龚某春三人向赵某某行贿70000元,是谁将钱放在赵某某的车上没有查清。7周某瑞两次向赵某某行贿60000元,调查机关未调周某瑞提取现金的银行流水进行佐证。8、赵某某真诚悔过、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主动退缴了全部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担任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乡长、党委书记、水阳镇镇长、党委书记、宣州区副区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1340000元、购物卡35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春节前,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峄山村村范某标被继续聘用为宣城市国投电厂在黄渡乡的协调员,为感谢赵某某提供的帮助范某标送给赵某某一张10000元的银行卡。

2、2007年下半年,宣城市宣州区黄渡华龙车辆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汪某1龙在该乡经营方面的各种矛盾的解决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20000元。

3、2008年、2009年春节前,宣城市宣州区工程承包陈某明在承接黄渡乡政府装修和敬老院建设工程等方面得到赵某某的帮助,先后2次送给赵某某购物卡共计6000元。

4、2007至2011年春节前,宣城市柏枧山食品厂法定代表彭某礼在该乡生产经营方面各种矛盾的解决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5次送给赵某某购物卡共计10000元。

5、2009年春节前,宣城市宣州区黄渡乡黄渡村书叶某1青为获得土地指标建设厂房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10000元。

6、2008年、2009年春节前,原安徽立龙蓄电池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自强在其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等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2次送给赵某某购物卡共计10000元。

7、2012年、2017年春节前,宣城市纳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唐某文在承建水阳镇朝阳路工程等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2次送给赵某某共计100000元。

8、2013年至2018年,宣城市东升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股丁某1新在公司获得税收奖励、矿山公路及码头修建等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4次送给赵某某共计200000元。

9、2011年至2016年,安徽阳光水泥有限公司总经赵某林在企业落户水阳镇、码头建设审批等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9次送给赵某某共计现金330000元、购物卡3000元。

10、2013年至2015年,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政府驾驶钟某1红在承建水阳镇架设广告牌工程、绿化工程、扁埂路高标准农田项目等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4次送给赵某某共计280000元。

11、2012年11月,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新庆村书记周某、新建村书记丁某2、徐村书记龚某三人在合伙购买水阳镇一块土地的转让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70000元。

12、2013年年初、2014年7、8月,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新庆村书记周某在开发水阳购物中心工程及村级财务审计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2次送给赵某某共计60000元。

13、2012年8月,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新建村书记丁某2因涉嫌侵占集体资金受到调查处理,为感谢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2次送给赵某某共计30000元。

14、2013年春节前,宣城市宣州区工程承建商束某在承建水阳镇拆迁安置区龙溪苑项目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50000元。

15、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水阳社区书记孙某在该乡经营的利民水厂兼并过程中得到镇政府资金支持,为感谢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赵某某30000元。

16、2013年春节前,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船舶修造厂法定代表人叶某2在担任厂长期间违纪问题受到处理,为感谢赵某某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10000元。

17、2012年春节前,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液化气站经营户钟某2在液化气站经营、安全检查以及液化气站拆迁补偿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10000元。

18、2012年至2014年春节前,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正琴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正在该乡企业经营中的矛盾解决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赵某某共计购物卡6000元。

19、2015年、2016年春节前,宣城亚邦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汪某2在皖赣铁路扩能改造项目(宣城段)公司拆迁补偿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2次送给赵某某共计20000元。

20、2018年春节前,宣城市宣州区水阳镇船舶修造厂沙湾生产区负责人鲍某在生产区拆迁补偿等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10000元。

21、2015年至2017年春节前,宣城市科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许某在获得拆迁工程等方面得到赵某某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赵某某共计30000元。

22、2017年至2019年春节前,宣城市东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在获得拆迁工程等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3次送给赵某某共计30000元。

23、2017年夏季,安徽精享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为承接宣州区古泉换流站项目土建工程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送给赵某某20000元。

24、2018年中秋节前、2019年春节前,安徽皮皮王船舶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某在其船厂拆迁补偿等方面得到赵某某提供的帮助,先后2次送给赵某某共计20000元。

2019年4月23日,宣城市监察委员会对赵某某涉嫌受贿案立案调查,当日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被告人赵某某在接受调查期间,交代了专案组已掌握的受贿事实和部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630200元。被告人赵某某的妻子花熳熳于审查起诉期间向检察机关退交赃款270000元,案件审理期间向本院退交赃款475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文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扣押财物清单,中国共产党宣城市宣州区委员会《关于给予赵某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宣城市监察委员会《关于给予赵某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相关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工程施工合同、资金往来、土地转让拍卖合同等书证,证人范某、汪某1、陈某、彭某、叶某1、周自强、唐某、丁某1、赵某、钟某1、周某、丁某2、龚某、束某、孙某、叶某2、钟某2、张小正、汪某2、鲍某、许某、李某、张某、皮某的证言,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到案经过,缴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375000元(其中现金1340000元、购物卡价值3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宣城市监察委员会对其留置调查时,如实供述监察委已掌握和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退缴了全部赃款,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赵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2019年4月15日,唐某即在监察委对行贿赵某某的事实予以交待,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4月23日被监察机关留置。辩护人关于监察委对赵某某留置前未掌握赵某某受贿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辩护人关于监察委不属于办案机关、及赵某某具有自首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唐某证言前后有出入,两次行贿的时间和金额不一致,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辩护意见,经查,唐某在接受监察委第一次调查时,陈述两次送给赵某某共70000元,在最后一次接受调查时,陈述两次送给赵某某100000元,并对前后陈述不一致的原因做了说明“因为时间比较久了,自己上次比较紧张,回家后,经过了仔细回忆,以这次的谈话为准”。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也证明了两次收受唐某100000元的事实,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丁某1行贿的200000元,行贿时间前后矛盾,丁某1在公司财务上领取的备用金是否已经在公司冲账、是公司行贿还是个人行贿没有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丁某1自2013年春节前至2018年春节前,先后4次向赵某某行贿200000元,丁某1交代的4次行贿,有3次与赵某某的供述相一致,2014年的行贿时间丁某1陈述为8月份,赵某某供述的受贿时间为2014年9月份。由于行贿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行贿人和受贿人凭回忆,双方在时间上陈述不一致符合常情。至于丁某1向赵某某行贿的200000元是否在单位冲账、是单位行贿还是个人行贿均不影响本案的定罪量刑。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赵某向赵某某行贿的333000元是从公司财务领取,但调查机关并未查实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某收受赵某所送的333000元的事实,有赵某的证言和赵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该笔款项的来源渠道不影响对该事实的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钟某1的合伙人不知道钟某1送多少钱给赵某某有悖常理,钟某1中标工程款总共300000-400000元却要用280000元行贿不符合常理的辩护意见,经查,钟某1每次向赵某某行贿都是独自前往,其合伙人不知道送礼的数额符合常情。钟某1在赵某某的关照下,先后中标了黄渡乡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水阳镇的两个绿化工程、扁埂路高标准农田一二期项目,扁埂路工程总预算款为5000多万元,钟某1经赵某某关照承建的工程价款并非辩护人所说的300000-400000元,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周某、丁某2、龚某三人向赵某某行贿70000元,是谁将钱放在赵某某的车上没有查清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某、丁某2、龚某在监察委的交代清楚地证明,2012年11月的一天晚上,三人得到土地补偿款后,在丰谷楼酒店共同宴请赵某某,赵某某离开时,三人将准备好的70000元放在赵某某的车上,周某、丁某2、龚某的证言与赵某某的供述相一致,至于是三人中的哪一个将钱放在车上,不影响受贿事实的认定,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周某两次向赵某某行贿60000元,调查机关未调取周某提取现金的银行流水进行佐证的辩护意见,经查,周某的证言证明,送给赵某某的钱是从自己的银行卡里取的,至于是哪个银行、什么时间取的,时间久了,记不清了。周某两次向赵某某行贿60000元的事实,有周某的证言、赵某某的供述相印证。周某行贿现金的来源不影响该事实的成立。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赵某某具有真诚悔过、自愿认罪、积极退赃等从轻情节的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明琪

审 判 员  宣欢欢

人民陪审员  夏士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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