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浙0381刑初1020号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普通程序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辩护人杨建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份,被告人卢某某在担任瑞安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国有公司)工程管理部经理期间,利用其作为业主代表负责104国道温州西过境瓯海桐岭至瑞安仙降段改建工程(瑞安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查、工程进度和质量审核、工程进度款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职务便利,为浙江急速科技有限公司承接该工程中的电子警察系统、工程进度和质量审核、工程款支付等方面提供帮助和支持。2019年2月2日,浙江急速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在瑞安高速路口送给被告人卢某某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卢某某予以收受。
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卢某某在瑞安市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瑞安市尚未掌握的收受马某人民币50000元的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3月29日、4月24日,先后向廉政581账户退出40000元、1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马某、金锋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瑞安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投标文件、104国道温州西过境瓯海桐岭至瑞安仙降段改建工程(瑞安工程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施工分包合同、浙江急速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银行客户回单、工程进度、协调专题会会议纪要、工地例会记录、预付款报表、计量支付月报表、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办公室任职通知、瑞安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登记基本情况、关于工程管理部的工作职责、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中心基本情况、温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瑞安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到案情况、中国农业银行业务凭证、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能自首,已退出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杨建崇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孟海峰
人民 陪 审员 黄秀华
人民 陪 审员 张丽星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詹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