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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283刑初126号单位受贿、受贿、滥用职权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7   阅读:

案由    单位受贿 受贿 滥用职权     

案号    (2018)辽0283刑初126号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抚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犯单位受贿罪、被告人佟某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8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中,庄河市人民检察院又以庄检公诉刑追诉(2018)4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佟某犯滥用职权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连连、书记员庄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抚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诉讼代理人姜峰、被告人佟某及其辩护人耿鲁红、高习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佟某于2005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抚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任营口市常务副市长;2016年6月起,任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一)开发区管委会、时任管委会主任佟某单位受贿10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

2011年8月,辽宁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某公司”)董事长许某,为拉近与被告单位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的关系,促使开发区管委会加大对该公司在开发区辖区内的房地产项目周边绿化力度,提升楼盘价值,许某遂在得知开发区管委会因违规征地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一事后,向时任管委会主任被告人佟某提出送给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协调相关事宜。被告人佟某同意后,授意由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夏某和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石某出面处理此事,而后许某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石某保管。该100万元作为佟某等人到北京协调违规征地一事的费用以及不能在开发区管委会账面列支的接待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二)佟某受贿80万元人民币、6万美元、面值10.2万元购物卡的事实

1.2007年至2012年,丰某集团总经理段某某为感谢时任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被告人佟某对其公司项目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关照和支持,借年节和佟某家婚丧喜庆事宜之机,共送给佟某25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其中,2007年9月佟某女儿结婚,佟某收受段某某10万元人民币;2010年春节前,佟某收受段某某2万美元;2011年佟某女儿生二胎,佟某收受段某某5万元人民币;2012年佟某父亲生病期间,佟某收受段某某10万人民币。上述25万元人民币和2万美元,被佟某个人消费使用。2013年,被告人佟某到营口市任常务副市长后,退还给段某某20万人民币和3万美元。

2.2009年春节前和2010年春节前,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公司”)董事长陈某1为向开发区管委会推销其公司生产的消防车,分别送给被告人佟某2万美元。被告人佟某收受陈某1共计4万美元并用于个人消费。

3.2011年,抚顺市高科电瓷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董事长司贵成因其高科公寓项目建设超标一事找佟某帮忙并给予佟某5万元人民币被其个人消费使用,而后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4.2011年春节前、2011年中秋节前和2012年春节前,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1为感谢被告人佟某对该公司住宅项目的关照和支持,共送给佟某面值5万元人民币沈阳卓展购物中心购物卡,佟某收受购物卡后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5.2011年至2013年春节前及2011年和2012年中秋节前,辽宁美亚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亚制药公司”)总经理肖某1请托被告人佟某帮助解决公司搬迁一事,共计送给佟某面值5.2万元人民币沈阳卓展购物中心购物卡,佟某收受购物卡后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6.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以下简称“煤科研究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长王某2,为感谢被告人佟某对该公司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关照和支持,安排公司会计刘某1分别送给佟某10万元人民币。被告人佟某共计收受20万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7.2012年8月,辽宁国某2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某2公司”)总经理肖某2请托时任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佟某帮助解决该公司基础设施配套问题,送给佟某10万元人民币,佟某接受并用于个人消费使用。2013年年末,肖某2请托时任营口市常务副市长佟某推销其公司电缆产品,送给佟某10万元人民币,佟某接受并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8.2013年春节前,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推公司”)董事长陈某2成为感谢时任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佟某对该公司联合重组等事宜的关照和支持,送给佟某10万元人民币,佟某接受并用于个人消费使用。

(三)佟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4月,宗某公司以9954万元获得抚顺经济开发区131,447平方米地块使用权,用于开发国际鑫城项目。

2009年5月和2010年2月,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被告人佟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第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一、三款、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召开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委会会议的方式,违规决定调整国际鑫城项目原规划方案,调整后规划总建筑面积由259,380平方米增加到338,347.993平方米,增加78,968平方米,容积率提高至2.57,严重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不得超过1.8的规定。

调整规划后增加的78,96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应由宗某公司补交5102万元土地出让金,而被告人佟某再次以召开规委会会议的方式违规决定5102万元土地出让金由财政等额补贴,严重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禁止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更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宗某公司补缴5102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开发区管委会以向某公司的关联公司宗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发放主导产业扶持资金5000万、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费102万元的方式返还给宗某公司5102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102万元。

2011年1月,宗某公司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调整规划后增加的78,96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请求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后被告人佟某又以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在国际鑫城项目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情况下,违规决定由原本的176元/平方米的配套费用标准减至53元/平方米的价格,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971.3064万元。

被告人佟某在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期间,违规为宗某公司开发的国际鑫城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返还土地出让金、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073.3064万元。

被告人佟某主动向办案机关供述其所犯罪行,并且在案发后积极退还赃款150万元。

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书指控,2010年7、8月份开始,时任抚顺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被告人佟某多次与香港太平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董事长陆某,对在开发区建设太平洋工业园区项目进行洽谈。洽谈期间,陆某向佟某提出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尽早交地的要求,被告人佟某在明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为谋求个人政绩和职务升迁,于2010年12月代表开发区管委会与陆某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同时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确定太平洋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3万元。随后佟某在明知未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土地征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为尽快促使项目落地以谋求个人政绩和职务升迁,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拉古经济区征地拆迁工作,并安排拉古经济区管委会于2011年4月与西六家子村签订《土地整体征占协议》,对6,500亩农用地实施整体征收(后经测算征收面积修正为5,993亩),并明确禁止动迁农民在项目规划区范围内抢建各类建筑物和从事农作物生产,实际控制了上述土地并对其中500亩用地进行了场地平整。

2011年4月和2013年5月,开发区管委会分两批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合计481,771,500元。截至2018年4月,在开发区管委会已征用土地中获批3,210亩,未获批2,783亩。2012年1月,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征求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意见后,参照抚顺经济开发区标准确定拉古经济区工业用地挂牌出让价格为每平方米288元(折合每亩19.2万元)。

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摘牌方式累计取得2,060亩的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合计41,080万元。在被告人佟某的主导下,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按照每亩19.2万元挂牌价格和每亩3万元出让价格的差价确定土地出让金返还额度,以此制作《抚顺经济开发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以发放“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基建工程、设备等投入的名义,累计为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发放土地扶持资金33,431万元(其中,2013年5月佟某离任后,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返还10,980万元)。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佟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单位受贿罪没有异议。

被告人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辩护人耿鲁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佟某犯单位受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均无异议,但认为指控佟某受贿犯罪的第一节事实,在相关部门未掌握相关事实情况下,佟某已将20万元人民币和3万元美元退还给段某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指控的第二节受贿犯罪,佟某又给了陈某1一块手表,办案单位没有进行登记评估,在量刑时应予考虑。指控的第三节受贿犯罪,在2016年7月,佟某已委托其哥哥佟泽坤退还给司某成10万元人民币,在量刑时也应予考虑。指控被告人佟某犯滥用职权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宗某公司开发的国际鑫城项目,1、被告人并非擅自调整规划方案,是在省市两级政府全力推进沈抚同城化的背景下,通过与宗某公司沟通,政府给予一定政策补贴情况下变更的,开发区管委会通过专题会议讨论决定形成的。2、根据《城乡规划法》和《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需要对调整后的增加面积部分追缴土地出让金。3、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用,被告人违反的仅是开发区管委会文件,并非法律法规,不应作为犯罪处理。4、根据国务院下发的国某1(2015)25号文件规定,开发区管委会向某公司返还的土地出让金、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发生在该文件发布之前,属于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范畴。对向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发放土地扶持资金事宜,被告人是按抚顺市政府文件“新建企业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规定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的规定执行,且根据国务院国某1(2015)25号文件规定,该行为亦属于已兑现部分,不溯及既往的范畴,不应按犯罪处理。

辩护人高习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指控被告人犯单位受贿罪,该节犯罪具有一定的公开性,请托事项具有公益性,属于犯罪情节轻微情形,应免予刑事处罚。2、关于指控被告人受贿犯罪,被告人有退赃情节,收受贿赂款项后没有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明显。3、关于指控滥用职权犯罪,被告人是基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目的和动机,为推进省委省政府关于沈抚同城化重大决策而修改规划方案,返还土地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开发区在落实省市有关精神决定出现的违规行为,并经集体研究决定,在量刑时应予考虑。4、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同时对区域内重大案件的侦破提供了重要线索,属重大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5、2017年4月8日,被告人被双某,7月8日被刑事拘留,根据法律规定,双某时间应折抵刑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佟某于2005年12月至2013年5月,任抚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2013年5月至2016年6月,任营口市常务副市长;2016年6月起,任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一)被告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被告人佟某犯单位受贿罪的事实。

2008年,辽宁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某公司”)在抚顺开发区投资建设国际鑫城商业住宅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被告单位开发区管委会给予一定的照顾,2011年8月,开发区管委会因违规征地被国土资源部挂牌督办,宗某公司董事长许某得知此事后,为进一步拉近与开发区管委会之间的关系,促使开发区管委会对该公司在房地产项目周边加大绿化力度,提升楼盘价值,遂向被告人佟某提出给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人民币用于协调相关事宜。佟某表示同意并安排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夏某和国土资源分局局长石某具体办理此事,而后许某安排工作人员将100万元人民币转存到石某个人银行卡内。该100万元作为佟某等人到北京协调违规征地一事的费用以及不能在开发区管委会账面列支的接待费、差旅费、律师费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核算项目明细账,记账凭证及个人业务交易单。

证实:2011年8月,辽宁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目“付借款一百万元”,石某在银行交易单中签字确认入账一百万元。

2、抚顺经济开发区李某2河景观绿化工程结算评审报告,附审核(结)算定案单、专项资金审批单、完成工程量清单及情况说明。

证实:开发区李某2河景观绿化工程造价440余万元。

3、证人许某的证言(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实:许某为使其公司在抚顺经济开发区投资的项目得到管委会的支持和帮助,主动向管委会提出赞助100万元给管委会用于管委会处理无法在账上列支的费用。

4、证人夏某的证言(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证实:经佟某同意,开发区辖区内企业负责人许某向管委会提供100万元作为管委会无法列支的项目费用使用,在佟某的主持下管委会在许某投资建设的项目周边进行绿化工程,提升该项目价值。

5、证人石某的证言(时任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证实:经佟某安排,石某从许某处拿到100万元并存入个人账户,该款项主要用于处理管委会因违规用地被挂牌督办的花费无法正常列支的项目,如疏通人际关系、报销差旅费用等。

6、被告人供述。

证实:许某因感谢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在开发区投资项目的支持,给管委会100万元人民币,经我同意后,该笔款项用于处理开发区管委会违规用地被国土部挂牌督办等事项。

(二)佟某受贿的犯罪事实

1.丰某集团总经理段某某为感谢被告人佟某对其公司项目开发、企业经营等方面关照和支持,2007年9月,借佟某女儿结婚之机,送给佟某10万元人民币;2010年春节前,送给佟某2万美元;2011年,借佟某女儿生二胎之机,送给佟某5万元人民币;2012年年末,借佟某父亲生病之机,送给佟某10万人民币。2014年上半年,佟某到营口市任常务副市长后,退还给段某某20万人民币和3万美元。

2.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在开发区投资建厂,为获得佟某帮助和支持,2009年春节前,该公司董事长陈某1送给佟某2万美元。2010年春节前,再次送给佟某2万美元。

3.2011年,抚顺市高科电瓷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司贵成因高科公寓项目建设面积超标,找到佟某帮忙并给予其5万元人民币,而后佟某跟有关部门打招呼,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4.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某1为感谢佟某对该公司住宅项目开发建设上给予的关照和支持,2011年春节前,送给佟某沈阳卓展购物中心购物卡2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万元。2011年中秋节,送给佟某购物卡1张,面值人民币1万元。2012年春节前,送给佟某购物卡2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万元。

5.辽宁美亚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1为使企业搬迁后争取到好的地块,找到佟某帮忙,为表示谢意,2011年春节前,肖某1送给佟某购物卡2张,每张面值人民币5000元,2011年中秋节,送给佟某购物卡1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2012年春节前,送给佟某购物卡4张,每张面值人民币5000元,2012年中秋节,送给佟某购物卡1张,面值人民币1000元,2013年春节前,送给佟某购物卡4张,每张面值人民币5000元。

6.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长王某2,为感谢佟某对该公司房地产开发等项目的关照和支持,2011年春节前,安排公司会计刘某1送给佟某10万元人民币。2012年春节前,王某2安排刘某1再次送给佟某10万元人民币。

7.2012年8月,辽宁国某2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2为感谢佟某帮助本公司解决用水用电等基础设施配套问题,送给佟某10万元人民币。2013年年末,佟某调任营口市常务副市长后,肖某2为让其帮助在营口拓展业务,再次送给佟某10万元人民币。

8.2013年春节前,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2成为感谢佟某对该公司联合重组选址建厂等事项给予的关照和支持,将10万元人民币装在茶叶礼品盒内,以送茶的名义送给佟某。

综上,被告人佟某共收受贿赂款人民币80万元、美元6万元(折合人民币409836元),购物卡面值人民币10.2万元,共计人民币1311836元,收受的款项均被其个人用于日常消费。案发前,退还了赃款人民币20万元、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185085元),共计人民币3850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收受丰某集团总经理段某某人民币25万元、美金2万元的证据。

1、抚顺市交通局“关于抚顺市公路工程处整体承债式产权转让的请示”及“关于抚顺市公路工程处实施整体改制方案的批复”等文件。

证实:2009年,抚顺公路建设集团包含抚顺公路工程处实施国有企业改制,以2000万元的价格以整体承债式产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后抚顺公路建设集团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段某某。

2、丰某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登记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等。

证实:丰某集团法定代表人系姜某2(段某某妻子),自然人股东有段某2(段某某女儿)、姜某2及企业法人股东辽宁路德森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3、抚顺市发改委“关于丰远热高生态文化休闲中心建设项目的核准”“关于沈阳丰远热高欧式风情商业街(含度假酒店)建设项目的核准”、抚顺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丰远热高生态文化休闲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抚顺经济开发区经发局“关于巴厘水世界项目的核准”、土地挂牌成效确认书、抚顺市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附税收通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证实:2011年丰某集团在抚顺市经济开发区摘牌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丰某热高项目建设,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契税等;巴厘水世界项目于2011年经抚顺经济开发区经发局核准,丰某集团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4、证人段某某的证言(丰某集团总经理)。

证实:丰某集团在抚顺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为争取到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佟某的支持,趁年节及佟家婚丧嫁娶之机共计送给佟25万元人民币、2万美元。佟某在丰某集团收购公路建设集团以及丰某乐高项目中提供过帮助。

5、被告人供述。

证实:在丰某集团收购公路建设集团以及在丰某热高乐园项目上给予过帮助,自2007年至2012年间,共收受段某某25万元人民币及2万美金。

[二]收受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1美金4万元的证据。

1、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通公司)及抚顺顺达消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实:捷通公司法定代表人系陈某1,顺达公司为捷通公司全资子公司。

2、投标须知、中标通知书及捷通公司与抚顺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签订的消防车买卖合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

证实:抚顺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以370万元的价格从捷通公司购买一台消防车。

3、捷通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投资项目合作协议》、顺达公司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备忘录》以及抚顺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关于扶持顺达公司发展的备忘录、顺达公司税收扶持情况表。

证实:捷通及顺达公司在抚顺经济开发区投资项目,在多方面获得政府扶持。

4、证人陈某1的证言(沈阳捷通消防车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实:捷通公司在开发区投资建厂,为获得支持和帮助,找到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佟某帮忙,并于2009年和2010年春节前分别送给佟某2万美金。

5、被告人供述

证实:2009年及2010年春节前分别收到陈某1送给的2万美金。

[三]收受高科电瓷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司某成人民币5万元的证据。

1、抚顺市建设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审批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实:高科公寓项目的选址、规划、施工等经过。

2、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验收申请表。

证实:高科公寓项目经过开发区规划部门验收合格。

3、证人司某成的证言(抚顺市高科电瓷电气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实:因高科公寓项目建设超标一事找佟某帮忙并给予佟某5万元现金,后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4、证人柳某的证言(时任开发区规划分局局长)。

证实:按照佟某指示对高科公司超过规划面积建的家属楼通过验收。

5、被告人供述。

证实:接受高科公司董事长司某成请托为其建造的家属楼面积超标一事进行协调并收受司某成5万元人民币,后该项目顺利通过验收。

[四]收受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某1面值5万元购物卡的证据。

1、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天公司)及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证实:绿地公司系顺天公司旗下的公司;王某1为顺天公司和绿地公司的股东,顺天公司经股东会决议委派王某1在绿地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2、绿地公司用地申请、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土地登记申请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抚顺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绿地剑桥(一期)(二期)(三期)建设项目的核准》及税收通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

证实:绿地公司自2010年起在抚顺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绿地剑桥”商业住宅项目。

3、证人王某1的证言(抚顺绿地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证实:绿地公司绿地剑桥项目得到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佟某的帮助,为表示感谢三次共计送给佟某价值5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

4、被告人供述。

证实:绿地置业公司为感谢我对绿地剑桥项目支持和帮助,该项目负责人王某1于2011年和2012年间三次送给我共计面值5万元人民币的购物卡。

[五]收受辽宁美亚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1面值5.2万元购物卡的证据。

1、美亚制药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实:美亚制药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2、美亚制药公司记账凭证附购物发票共计五份。

证实:美亚制药公司送给佟某的5.2万元购物卡以购买香烟、运动用品等名义开具发票后在公司账面予以核销。

3、证人肖某1的证言(辽宁美亚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

证实:美亚制药公司因选址搬迁一事找过佟某帮助,为表示感谢,2011至2013年间五次送给佟某购物卡,价值人民币5.2万元。

4、被告人供述

证实:为美亚制药公司在开发区选址搬迁一事提供帮助,2011年至2013年间五次收受肖某1给予的5.2万元购物卡。

[六]收受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220万元人民币的证据。

1、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抚顺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煤科研究院及沈阳科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证、认界告知单、地籍调查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土地税收确认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预售许可证、资质证书等书证。

证实:煤科研究院在抚顺经济开发区有开发建设项目。

2、记账凭证、个人往来明细账及借款单。

证实:刘某2、刘某3以出差的名义在单位帐面上报销了20万元。

3、证人王某2的证言(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长)。

证实:煤科研究院在抚顺经济开发区建设项目中因批地、转变土地性质等方面得到佟某帮忙,为表示感谢,让会计师刘某1于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分别送给佟某10万元人民币。

4、证人刘某1的证言(中国煤科集团沈阳研究院有限公司会计)。

证实:受时任院长王某2委托,在2011年和2012年春节前,两次在佟某办公室内送给佟某共计20万元人民币。

5、被告人供述。

证实:煤科研究院在抚顺的建设项目给予了支持,2011年及2012年春节前两次收受煤科研究院刘某1共计20万元人民币。

[七]收受辽宁国某2电缆(矿山)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某2人民币20万元的证据。

1、辽宁国某2电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辽宁国某2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

证实:辽宁国某2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于2013年变更为辽宁国某2电缆有限公司。

2、开发区管委会与国某2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书及补充协议书。

证实:国某2公司在开发区投资建厂,国某2公司应缴纳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3、抚顺沈抚新城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关于国某2公司周边配套工程的说明四份。

证实:国某2公司位于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给水、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4、盛京银行客户对账单两张。

证实:肖某2于2013年6月9日从该银行取现100200元人民币;肖某2于2014年1月24日取现10万元人民币。

5、证人肖某2的证言(辽宁国某2电缆有限公司总经理)。

证实:2013年5月,为感谢公司在开发区建厂用水用电一事佟某帮忙解决,送给佟某10万元现金;2013年年末,想在营口拓展业务,为取得佟某的帮助再次送给佟某10万元现金。

6、被告人供述。

证实:因帮助国某2公司解决水电配套一事收受肖某2给予的10万元现金,后承诺肖某2帮助其公司在营口地区拓展业务,收受肖某2给予的10万元现金。

[八]收受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2成人民币10万元的证据。

1、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抚顺起重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书》、挂牌成交确认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实:2011年该公司在开发区投资建厂。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抚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变更情况查询卡等。

证实:2013年2月“抚顺起重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陈某2成任董事长。

3、抚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出具的明细帐、专项资金审批单。

证实:2011年7月“抚顺起重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获开发区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75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6821万元,该专项资金审批由佟某签发。

4、证人陈某2成的证言(山推抚起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实:2013年春节前,山推公司在开发区建厂批地一事找佟某帮忙,送给佟某10万元现金,钱装在茶叶礼品盒内。

5、被告人供述。

证实:对山推公司重组及选址建厂等事给予帮助,2013年春节前收受该公司董事长陈某2成送的10万元现金,是用茶叶盒装的。

(三)被告人佟某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事实

2008年4月10日,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与宗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宗某公司以9954万元价格获得抚顺经济开发区李某2地段131,447平方米地块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国际鑫城项目,该地块最高建筑容积率≤1.8。2009年1月,开发区管委会向抚顺市政府提交报告,请示对国际鑫城项目调整规划后需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予以免收,抚顺市政府一直没有给予答复。

2009年5月,被告人佟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有关规定,以召开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委会会议的方式,违规决定调整国际鑫城项目原规划方案,将29#-36#楼由原17层增至33层,规划总建筑面积由原规划的259,380平方米增加到338,347.993平方米,增加了78,968平方米,容积率提高至2.57。调整规划后建筑面积增加的78,968平方米,宗某公司应补交土地出让金5102万元,被告人佟某违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支管理办法》第十条“禁止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的规定,仍以召开规委会会议的方式,决定宗某公司补交的5102万元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财政等额补贴。宗某公司补缴5102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开发区管委会以发放主导产业扶持资金5000万元、基础设施建设补贴费102万元的名义,返还给宗某公司的并联公司宗某商贸城有限公司,变相返还给宗某公司,致使国家减少土地出让金收入5102万元。

2010年10月,宗某公司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请求对调整规划后增加的78,96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2011年1月,被告人佟某违反开发区管委会文件精神,以召开专题会议的方式,将国际鑫城项目调整后增加面积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由规定的176元/平方米降低至53元/平方米征收,致使国家减少收入971.3064万元。

被告人佟某违规为宗某公司开发的国际鑫城项目调整规划方案,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返还土地出让金、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共计6073.3064万元。

2010年7月起,被告人佟某代表开发区管委会与香港太平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董事长陆某,对太平洋公司在开发区建设太平洋工业园区项目多次进行洽谈。陆某经实地考察,确定在拉古经济区西六家子村开发建设该项目,向佟某提出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尽早交付土地的要求,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拉古经济区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格标准为每亩19.2万元。佟某明知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谋求个人政绩和职务升迁,2010年12月代表开发区管委会与陆某签订《项目合同书》的同时,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确定太平洋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3万元。随后佟某为促使项目尽快落地,同时谋求个人政绩和职务升迁,在明知太平洋工业园区工业用地未依照土地法的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征转用审批手续情况下,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拉古经济区征地拆迁工作。2011年4月,拉古经济区管委会与西六家子村签订《土地整体征占协议》,对6,500亩农用地实施整体征收(后经测算实际征收面积为5,993亩),明确禁止动迁农民在项目规划区范围内抢建各类建筑物和从事农作物生产,并对其中500亩用地进行了场地平整。

2011年4月和2013年5月,开发区管委会分两批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用。截至2018年4月,开发区管委会征用土地中已获批3,210亩,未获批2,783亩。

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通过摘牌方式累计取得拉古经济区2,060亩、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分批按每亩19.2万元的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合计41,080万元。随后在佟某的主导下,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按照每亩19.2万元挂牌价格和每亩3万元出让价格的差价确定返还土地出让金额度,并制作《抚顺经济开发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以发放“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的名义,累计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33,431万元(其中,2013年5月佟某离任后,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返还10,980万元)。

另查,2017年4月8日,辽宁省纪委接到举报佟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后便电话通知其到案,佟某主动到省纪委接受组织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单位受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

证实:2015年6月,中央纪律十室向辽宁省纪委移交《审计要情》2015年第26号(中纪十函[2015]130号),反映抚顺经济开发区低价供应土地,港资企业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倒卖获利等问题,与时任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佟某违规决策有关,要求调查处理并报结果。

2、辽宁省纪委“关于给予佟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及辽宁省监察厅“关于给予佟某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

证实:2017年8月,佟某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抚顺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辽宁恒隆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书》、专项资金审批单,附土地出让合同(协议)备考表、分类账、记账凭证、专用收款收据。

证实:2006年开发区管委会将李某2地块土地出让给恒隆公司,2008年因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管委会将该地块收回调整为商住开发用地,并对恒隆公司进行补偿。

4、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宗某公司签订的《协议》。

证实:开发区管委会将原恒隆公司的物流项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并与宗某公司合作,同时约定该地块以32万元每亩的价格出让给宗某公司,若宗某摘牌价格高于32万元,则开发区予以返还超出部分。

5、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抚政地字[2008]102号),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费证明函、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宗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用地规划许可以及抚顺市规划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2008年4月抚顺市国土资源局与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土地出让总价款9954万元,建筑容积率≤1.8。宗某公司已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

6、抚顺经济开发区国土资源管理和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纪要三份。

证实:2009年5月26日,经研究决定,“宗某公司必须按开发区审定的规划方案实施建设,提高建筑容积率,需要补交的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单位先行缴纳,再由财政等额补贴”。2009年10月27日研究决定,“原则同意抚顺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沈抚大道南国际鑫城三期项目的调整方案,待方案调整后经规委会审定后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2010年2月4日研究决定,同意抚顺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国际鑫城三期的规划方案,按规划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7、国际鑫城一期工程已批建筑面积对比表、招拍挂上市地块增加建筑面积核定表、规划设计审查表、宗某地产(2#)地块面积明细表。

证实:李某2开发区2#地块(即国际鑫城项目)已中标,通过审批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建筑面积为259380平方米,后调整规划建筑面积为338347.933平方米,增加78967.933平方米。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实:宗某公司国际鑫城项目经审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9、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及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对抚顺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减免部分基础设施配套费核审意见的说明”、经发局和财政局“关于抚顺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审核意见”,附宗某公司“关于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请示”。

证实:2010年10月,宗某公司向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申请。同年12月29日佟某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原则上同意新增加的面积,每平方米按53元标准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

10、李某22#地块增加建筑面积初次土地出让金核定表、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抚顺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1年1月“关于审核建设用地的函”,附国土资源分局文件签发单、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核定表、抚顺市工程建设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其它收费项目缴费证明函。

证实:该项目增加建筑面积78967.933平方米,应补缴土地出让金51020060元,宗某公司已缴清土地出让金。

11、抚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于2017年5月出具的情况说明,企业产业扶持情况,专项资金审批单,附宗某房地产、商贸城等项目明细表,记账凭证,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专用收款收据存根。

证实:开发区管委会于2010年10月、2011年1月以支付主导产业扶持资金名义共返还给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沈阳宗某商贸城有限公司5000万元,以支付基础设施建设补贴的名义返还102万元。

12、交费通知书、缴费证明、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证实:宗某公司增加的78968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基础设施配套费按53元每平方米缴纳,金额为418万余元。

13、抚顺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和经发局“关于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抚开财字(2003)6号、抚开财字(2006)10号以及抚开财字(2008)14号,抚顺沈抚新城管委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证实:抚顺经济开发区根据抚顺市的相关规定,确定本区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2008年6月1日起,征收标准调整为176元每平方米。

14、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某1[2015]25号)

证实:严禁以先征后退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15、《关于抚顺经济开发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增加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有关问题的请示》(抚开管请[2009]20号)。

证实:抚顺经济开发区关于增加建筑面积免收土地出让金一事向抚顺市政府提出请示,市政府公文处理单上记载“提交土委会议定”。

16、关于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核准及相关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证实:香港太平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投资设立抚顺太平洋实业有限公司,陆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17、太平洋工业城项目合同书、补充协议。

证实:2010年12月14日,开发区管委会与太平洋公司签订合同,确定太平洋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为每亩3万元。

18、专题会议纪要。

证实:2010年12月16日,佟某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拉古经济区征地拆迁补偿问题。

19、拉古经济区项目建设征地实施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协议、场地平整合同、关于西六家子村土地整体征占的情况说明。

证实:2011年4月,开发区管委会与拉古经济区西六家子村签订《土地整体征占协议》,协议征占面积为6500亩,后经测量,实际面积为5993.3775亩,并对其中500亩用地进行了场地平整。

20、关于西六家子村征地补偿价格的说明、抚顺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拨付西六家子村补偿款明细、补偿款会计凭证、拉古经济区西六家子村三户补偿款材料、土地有偿管理合同。

证实:2011年4月和2013年5月,开发区管委会分两批向被征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费用合计481771500元。

21、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抚顺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4月26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土地批件。

证实:截至2018年4月26日,抚顺经济开发区拉古经济区西六家子村获得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面积为3210亩。

22、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情况说明。

证实:拉古乡划归抚顺经济开发区管辖,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288元/平方米即19.2万元/亩。

23、关于印发《抚顺经济开发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沈抚新城招商政策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共抚顺市委、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政策支持辽宁(抚顺)先进装备制造业基地发展的决定,附开发区管委会常务会议纪要。

证实:佟某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并决定由开发区制定相关政策,以财政补贴的方式促进产业发展,并决定财政扶持太平洋工业园区建设。

24、抚顺市国土资源局抚顺经济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附太平洋公司摘牌地块情况统计表、开发区土地价格委员会会议纪要、太平洋公司土地出让金缴款汇总表、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证实: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太平洋公司通过摘牌方式共计取得2060亩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分批缴纳土地出让金合计41080万元,缴费标准为每亩19.2万元。

25、开发区财政局于2018年4月28日出具的说明,附太平洋公司土地出让金扶持情况汇总表、拨款凭证等账目明细、开发区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及关于拨付太平洋汽车配件产业园工业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扶持资金的通知、抚顺沈抚新城行政审批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实:太平洋公司缴纳41080万元土地出让金后,开发区管委会,以促进主导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和配套设施项目扶持资金名义向太平洋公司返还33431万元出让金(其中,2013年5月佟某离任后,开发区管委会继续履行《补充协议》返还10,980万元)。

26、证人夏某的证言(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证实:佟某召开开发区管委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宗某国际鑫城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予以减免。

27、证人孙某的证言(时任开发区财政局局长)。

证实:佟某主持召开会议,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宗某公司上交的5102万元土地出让金变相并以主导产业扶持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款的名义返还给宗某公司关联企业宗某商贸城,对宗某公司基础设施配套费决定以53元每平方米的价格收取。

28、证人李某1的证言(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证实:开发区管委会经研究决定国际鑫城项目增加建筑面积、返还土地出让金以及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29、证人赵某1的证言(时任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证实:佟某为提升开发区形象,对宗某公司国际鑫城项目重点扶持,提出对增加建筑面积宗某公司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予以全额返还,对该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予以减免,最终研究通过。

30、证人柳某的证言(时任开发区规划分局局长)。

证实:许某曾因增加建筑面积变更规划方案一事找到规划局办理,但被拒绝,后因佟某同意并提议召开规委会研究,管委会以集体研究形式通过国际鑫城项目变更规划并返还土地出让金及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31、证人凌某的证言(时任开发区规划分局副局长)。

证实:国际鑫城项目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申请因违法遭到规划局拒绝,后经规委会研究,最终通过了变更规划方案。

32、证人那某的证言(时任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证实:开发区管委会经集体研究讨论,通过了返还宗某公司国际鑫城项目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及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

33、证人许某的证言(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实:佟某以返还土地出让金及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做为条件让宗某公司增加国际鑫城项目楼层,我在向规划分局提交变更申请时遭到拒绝,后开发区管委会经规委会研究决定通过该申请。宗某公司得到开发区管委会返还的土地出让金5100余万元,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用900余万元。

34、证人任某的证言(拉古经济区管委会主任)。

证实:拉古经济区按照开发区管委会指示对未办理土地征转用手续的土地先行进行征收、征用,实际控制土地,并对土地所有者进行补偿。

35、证人肇家泰的证言(拉古经济区西六家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证实:2011年4月起,拉古经济区开始对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36、证人赵某1、石某、姜某1、李某1、那某、崔某1、孙某、季某、吴某、于某1、夏某、黄某、于某2的证言。

证实:佟某组织召开开发区管委会会议最终决定将未经审批的土地转让给太平洋公司,并由拉古经济区进行征地、拆迁工作,且已拆迁完毕并实际控制了已征土地,佟某决定先行收缴太平洋公司受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然后以主导产业发展资金扶持、基础设施补贴等名义变相返还。

37、证人陆某的证言(香港太平洋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证实:2010年12月14日,与佟某签订了项目合同书和补充协议,明确地价为3万元/亩,2012年2月至2014年6月,太平洋公司通过摘牌方式累计取得2060亩、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分批缴纳了土地出让金4亿多元,后开发区管委会按19.2万元/亩挂牌价格和3万元/亩出让价格的差价,以发放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基础设施建设补贴专项资金的名义,返还给我们了。

38、被告人供述。

证实:为加快城市建设发展,先后几次召开会议,提议并研究通过了将国际鑫城项目增加建筑面积,并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共计六千余万元。

明知不符合规定,仍组织、决定将出让给太平洋公司的土地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进行征收,后将太平洋公司上缴的土地出让金以主导产业扶持资金等名义变相返还。

本案综合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证实:2017年4月8日,辽宁省纪委接到举报佟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后便电话通知其到案,佟某主动到省纪委接受组织调查,并如实交代了单位受贿、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事实。

2、常住人口详细表、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具的证实材料。

证实:佟某自然信息及其未受过刑事处罚。

3、干部任免审批表。

证实:佟某任职经历,其于2005年12月任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2013年5月,任营口市副市长,2016年6月任辽宁省质监局副局长。

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证实: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地址。

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抚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廉政制度,被告人佟某系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二者的行为均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佟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佟某又身为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不正确行使职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擅自改变开发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增加建筑面积,提高容积率,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减少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标准,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侵犯了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上述行为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开发区管委会、被告人佟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佟某2007年至2012年间收受段某某25万元人民币、2万元美元后,在相关部门未掌握相关事实情况下,已退还20万元人民币和3万美元,该节事实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退还款项的时间是2014年上半年,与受贿之时间隔时间较长,不能认定被告人受贿后及时退还,受贿犯罪已经完成,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该事实可作为被告人案发前退赃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还送给陈某1一块手表,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的辩护意见,根据陈某1的陈述,被告人送给其手表纯属个人之间的正常交往,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应抵顶被告人受贿数额,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称2016年7月被告人委托其亲属退还给司某成10万元人民币,在量刑时应予考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委托其哥哥退还的10万元人民币,是被告人在开发区管委会任职期间,逢年过节收到司某成礼品折价款,并非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收受的贿赂款项,与本案没有关系,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亦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称,开发区管委会向某公司返还土地出让金,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行为发生在国务院下发的国某1(2015)25号文件发布之前,属于文件规定“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范畴,该节事实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宗某公司取得国际鑫城项目开发建设后,被告人佟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改变规划方案,增加建筑面积。增加的建筑面积宗某公司依法应当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并非开发区及各部门与企业签定合同时的优惠政策,不属于国某1(2015)25号文件中规定的情形。被告人主持召开会议,减免该笔费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被告人应以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提供重要线索使区域内重大案件得以侦破,属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控辩双方均未向法庭提供该方面的相关证据,无据认定被告人有立功表现,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称被告人双某时间应折抵刑期的辩护意见,因无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人佟某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时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轻处罚。案发前被告人主动退还了赃款合计人民币385085元,案发后已退还了其余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佟某一人犯三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单位抚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违法所得100万元人民币,依法应予追缴。根据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问题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抚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佟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上缴国库。

三、追缴被告单位抚顺沈抚新城管理委员会违法所得100万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佟某违法所得92.6751万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佟某的刑期自2017年7月8日起至2023年7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姜玉民

人民陪审员  王**波

人民陪审员  张来宾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瑜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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