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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2刑初109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5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8)辽0102刑初109号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Y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8)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对该案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Y指派检察员邵冰、王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及其辩护人邹本生、李国华,证人孙某1、石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JCY指控,一、200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薄永喜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薄永喜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07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收受薄永喜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万元。

二、2009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市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2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王某2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0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收受王某2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0万元。

三、2010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市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2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孙某2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0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收受孙某2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

四、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拆迁的职务便利,接受夏某的请托,在拆迁小组工作人员的选任中为夏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0年7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先后收受夏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万元。

五、200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艾某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艾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07年末,被告人孙某某收受艾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0万元。

六、2009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顾某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顾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某某收受顾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

七、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苗某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苗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3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指使苗某将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予赵某2(另案处理)。

2017年9月24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孙某某带回接受调查。

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薄永喜、孙某2、赵某1、王某2、夏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拆迁补偿档案,情况说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佐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二款之规定,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不否认。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立案前已经退还赃款给顾某;并没有指使苗某给赵某2好处费,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起辅助作用,对于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坦白,积极退赃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经审理查明,一、200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薄永喜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薄永喜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07年10月,被告人孙某某收受薄永喜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000000元。

二、2009年11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市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王某2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王某2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1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收受王某2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400000元。

三、2010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市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孙某2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孙某2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0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收受孙某2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000元。

四、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拆迁的职务便利,接受夏某的请托,在拆迁小组工作人员的选任中为夏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0年7月至2012年底,被告人孙某某先后收受夏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600000元。

五、2007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艾某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艾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07年末,被告人孙某某收受艾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80万元。

六、2009年12月,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顾某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顾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孙某某收受顾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00万元。

七、201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协助沈阳长白岛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在沈阳市和平区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接受苗某的请托,在拆迁过程中,为苗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2013年8月,被告人孙某某指使苗某将好处费人民币30万元给予赵某2(另案处理)。

2017年8月24日,沈阳市和平区纪委对孙某某进行量规谈话。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孙某某被带至沈阳市人民JCY反贪局接受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薄永喜的证言,证实2007年9月初,上××村委会通知其经营的沈阳乳胶厂到村委会谈拆迁事宜。其派胡某去谈的,但是谈的很不愉快。第二天,其与胡某一起到上××村委会,当时孙某某以及另外两名村委会成员在场。经过商谈,其同意了700万元的补偿价格。因为企业欠外债很多,其提出要以其个人名义签补偿协议,并能一次性将补偿款拨付到位。孙某某将其叫到一边,向其索要200万元好处费,并承诺补偿款快些发放,其表示同意。2007年9月签订补偿协议大约半个月左右补偿款就发下来了,其于单位出纳一起到银行取出200万元,其自己到长白大润发南面的一个小区将钱给了孙某某。

2、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8、9月份某日,其受薄永喜指派到上××村委会了解乳胶厂动迁事宜。当时孙某某表示土地是村里的,让其单位负责人来谈。其回到公司向薄永喜汇报后,次日,薄永喜带其一起到上××村委会商谈动迁补偿事宜。当时村委会的孙某某和另外两名成员在场。经过较长时间商谈,最后确定补偿款为700万元。在商谈期间,薄永喜和孙某某在一旁小声说了一些话,其不知道二人说了什么。

3、证人万某的证言,证实其受薄永喜指派到上××村签署了拆迁补偿协议。协议签订后没多长时间,其到村委会领取了400万元补偿款的存折,随后与薄永喜一起将该款进行了转存。两日后,薄永喜带其到银行取出200万元。取款的第二天,其又到村委会取了200多万元的补偿款存折。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04年4月至2008年4月在长白管委会任副主任,分管拆迁、建设工作。其在长白管委会主管动迁时,由于村委会人员比较熟悉当地情况,政府就委托村里的相关人员协助政府完成拆迁工作,比如面积核量、协议谈某等。孙某某是上××村书记,因为孙某某在村里比较有威信,2004年以后,孙某某一直是上××村拆迁负责人。沈阳乳胶厂在拆迁时,孙某某是受政府委托协助政府进行拆迁调查,所以孙某某在拆迁认证表调查人一栏签字。

5、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材料,证实沈阳乳胶厂于2017年9月17日进行拆迁认证,9月19日以薄永喜个人名义签署拆迁协议,拆迁认证表格中有孙某某签字。薄永喜共获拆迁补偿款6800004元。

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从2005年3月开始,其受沈水湾街道和拆迁办委托和指派,协助政府对上××村进行拆迁工作。2006年11月至2009年9月,其被免去上××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但是组织上仍安排其在上××村负责拆迁、信访稳定等工作。上××村有一个沈阳乳胶厂,企业改制后归薄永喜所有。2007年8、9月份,村里通知薄永喜到村委会谈某,乳胶厂派一名高个女子来村委会,说是代表薄永喜来谈某。其与对方说要单位负责人来。第二天,薄永喜和高个女子来村委会,其与苏明福一起接待。其向对方讲了拆迁政策、标准等情况,对方觉得低。经过双方协商,薄永喜同意了700万元的补偿价格,提出协议要以薄永喜个人名义做,要做快一些,并且能一次性将补偿款拨付到位。薄永喜将其叫到一边,表示事后表示感谢。第二天其与刘某、史某一起到薄永喜的厂里调查,并在《拆迁认证表》上进行签字确认。之后其跟苏明福说快点给薄永喜做协议,并催促快点发放补偿款。大概一个月后,薄永喜拿到了补偿款。一天晚上,薄永喜到其在长白大润发南面其家车库,送给其200万元。其拿出20万元给了苏明福,剩下180万元放在车库内,被耗子嗑了大约110万元,剩下70万元其花在长春投资建厂事项中。

7、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从1983年开始一直在上××村委会工作。2005年至2015年左右,孙某某一直负责上××村的动迁工作。2009年11月,其位于上××村的房屋拆迁,其找到负责的拆迁小组组长夏某,夏某表示其想要的补偿款数额有些高,夏某定不了,需要请示孙某某。之后其与夏某一起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表示其作为村委会成员要带头动迁,补偿款尽量往上做,大约能到740多万元。其表示同意。后来其得到四套房子和690多万元补偿款。2011年下半年,其丈夫张勇名下那套房子的拆迁事宜归到了拆迁公司,拆迁公司一直不给做协议,其找孙某某帮忙,在孙某某的协调下,拆迁公司给做了补偿协议。2011年12月份,为了感谢孙某某在拆迁过程中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其给予孙某某人民币40万元。

8、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上××村理财小组成员,从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受政府委托从事上××村拆迁工作,负责面积核量、协议谈某等工作。2009年11月,王某2家房屋动迁时,对其说想要800万元补偿款。其表示自己定不了,需要请示孙某某。之后其与王某2一起找到孙某某,孙某某表示给王某2家的拆迁补偿款尽量往高做。其明白孙某某的意思。后来孙某某又向其了解了一下王某2家的情况。过了几天,孙某某告诉王某2,能做到700多万元,具体事情交给夏某办理。之后其按照孙某某的意思,为王某2家办理了拆迁补偿事宜。

9、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证实王某2家房屋拆迁补偿情况。

10、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09年王某2家动迁时,王某2和负责动迁的夏某一起找到其谈王某2家动迁的事情。王某2表示自己在村里干了很多年,可以带头扒房子,但是不能亏待自己。孙某某表示让王某2带头把房子扒了,等做协议的时候把动迁款尽量往高做。过了几天,其告诉王某2,根据王某2家的实际情况,可以做到700多万,具体的事情让夏某去办,王某2表示同意。之后其跟夏某说了这件事,夏某表示按照其意思办。2011年5月10日,上××村的拆迁工作都归到了拆迁公司负责。王某2请托其跟拆迁公司沟通王某2的丈夫张勇名下房子签订拆迁协议的事情。经过孙某某沟通,张勇名下房子顺利签订了补偿协议。因为其对王某2家动迁中的帮助,大概在2011年11、12月份,在长白岛七号桥南边,王某2给了其40万元人民币。

11、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实2010年,其位于上××村的房屋动迁,其为了增加拆迁补偿款请托赵某1帮助其增加动迁补偿款,赵某1表示同意,并提醒其要得到孙某某同意才行。几天后,其找到孙某某,请托孙某某在其房屋动迁时予以关照,并表示事后予以感谢,孙某某表示同意。2010年9月份,其拆迁补偿款发放之后,其联系孙某某,在孙某某位于铁西区滑翔城建小区的房子附近给了孙某某人民币10万元。

1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其为上××村理财小组成员,于2009年11月至2011年5月受政府委托,从事上××村拆迁工作,负责面积核量、协议谈某、材料审核等工作。孙某某是上××村书记,2005年开始在上夹河地区进行的拆迁工作,孙某某是总负责人,上××村有三个拆迁小组,均受孙某某的领导。2010年孙某2家房屋拆迁时,孙某2认为自家房屋补偿价格太低,其表示自己决定不了,让孙某2找孙某某说。过了两天,孙某某找其说了孙某2家的情况,让其赶紧给做协议。其听明白了孙某某的话,按照较高标准给孙某2家计算的补偿标准。2010年8、9月份的一天,孙某2在其家楼下给其人民币20万元。

13、拆迁补偿协议,证实孙某2房屋拆迁补偿情况。

1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孙某2家动迁,孙某2请托其给予照顾。其表示具体负责动迁的是赵某1,让孙某2去找赵某1。孙某2表示其与赵某1沟通完。其承诺跟赵某1打个招呼。第二天,其见到赵某1,让赵某1赶紧把孙某2家协议做了,赵某1答应了。不久,孙某2家的协议顺利签订。2010年10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在铁西区滑翔的城建小区附近,孙某2给其10万元人民币。因为孙某2家动迁数额比较高,孙某2和其说后,其让赵某1赶紧给做协议,对于数额较高的补偿,其没有管,使孙某2顺利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孙某2给其10万元是为了表示感谢。这10万元钱用于日常花销了。

15、证人夏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7月,孙某某的二孙子出生,其在沈阳市和平区长白大润发南侧孙某某家中,给了孙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1年年底过年前,在浑河堡一家饭店门口,其给了孙某某人民币20万元;2012年年底快过年的时候,在长白中海社区水系道边三号桥北,其给了孙某某人民币20万元。一方面孙某某是上××村书记,负责全面工作,其能否继续参与拆迁工作孙某某说的算。在其得癌症后,孙某某曾向其说过如果身体不行就让别人干,当时的意思就是不让其继续干了,拆迁工作有利可图,其表示要继续工作,孙某某没有反对。另一方面,在参与拆迁工作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从拆迁户手里拿了不少钱,孙某某作为拆迁负责人对其行为听之任之,其收益很多。基于以上两点,其分三次给了孙某某共计60万元。其使用李智勇的身份证,用齐淑霞的房证做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其使用吕红娜的身份证,用景国权的房证做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其使用朱春东的身份证,用刘秀霞的房证做协议,骗取拆迁补偿款。

16、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证实夏某使用他人身份证及房产证办理的拆迁手续,套取公款。

17、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7月,其二孙子出生,在长白大润发南侧安泰社区其家中,夏某以看孩子的名义给其人民币20万元。2011年底,在浑河堡一家农家菜馆饭店门口,夏某给其人民币20万元。2012年快过年的时候,在长白中海社区水系道边三号桥东北,夏某给其人民币20万元。夏某向其送钱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其是上××村书记,夏某能否参加动迁工作其所了算,在夏某得癌症期间,夏某要坚持继续工作,其没多说。另一方面,在上夹河动迁期间,其知道夏某利用做协议的机会,以一些黑龙江籍的人身份证做了不少协议,其作为负责人没有管,夏某也是想通过送钱与其拉近关系。

18、证人石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底,其与孙某某共同投资在长春成立一家生产EPE珍珠棉的企业,孙某某以其儿子孙某1的名义进行的投资,大约投资200万元。2017年7月末,孙某某让其拿30万元给顾某,其与孙某某一起找顾某,其先独自到顾某车上将30万元钱给了顾某后下车,之后孙某某上顾某车交谈几句。

19、合作协议,证实孙某某使用儿子孙某1名义与石某合作办厂经营。

20、证人艾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上××村的沈阳市沈东阻燃冷粘橡胶制品厂于2007年动迁,当时是孙某某带着史某和刘某到其厂子办公室谈的动迁价格,最后定在540万元。因为其着急用钱,就要求对方一次性付款。当时孙某某说领导让其整点酒钱,其表示同意。其动迁补偿款549万元发放后,于2007年11月末、12月初,其给了孙某某80万元感谢费。

2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04年至2008年4月其在长白管委会任副主任,分管拆迁、建设。孙某某是上××村书记,从2004年开始一直是上××村拆迁负责人。2007年末,孙某某让其下班后去孙某某那里一趟,给他点东西。其下班开车到了孙某某在长白的房子,在孙某某家车库旁边见的面。孙某某从车库拿出一个袋子放其后备箱里。其回家一看是40万元钱。孙某某没说这钱是为什么,其认为在拆迁过程中自己是孙某某的领导,孙某某是想和其拉近关系。

22、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沈水湾街道办事处成立,当时街道办事处书记是史某,其为史某的助理。孙某某是上××村书记,一直是上××村的拆迁负责人。2007年8、9月份,史某带其到上××村了解动迁工作情况,其中谈到了艾某的厂子。孙某某领着其和史某到了艾某的厂子。当时在厂子办公室谈的动迁价格,最后定在了500多万。艾某提出一次性付款。孙某某说领导说让艾某给整点酒钱,艾某表示自己不差事。谈完之后其与史某、孙某某就走了。

23、证人史某的证言,证实2007年,其任沈水湾街道办事处主任,负责沈水湾街道辖区内的拆迁工作。艾某有一个厂子在上××村,其与刘某还有孙某某到艾某厂子谈拆迁。刚开始的时候厂子的拆迁补偿款大约是400多万,艾某要500多万,跟艾某谈了几轮,最后其与孙某某就同意了艾某的要求,具体补偿数额其记不清了。艾某的厂子动迁几个月后,孙某某到其办公室给其20万元,说是艾某表示感谢特意准备的。

24、拆迁补偿协议,证实艾某厂子拆迁补偿情况。

25、银行流水,证实艾某厂子动迁后,动迁款发放及其支取等情况。

26、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2006年11月至2009年9月,其被免去上××村党支部书记职务,但组织仍安排其在上××村负责信访稳定、拆迁等工作。2007年8月,艾某的厂子动迁,街道办事处主任史某和副主任刘某与其一起到艾某的厂子谈某,最后经过讨价还价,价格定在500多万元。当时史某表示艾某家动迁价格挺高,得给整点酒钱。艾某表示自己不差事,要求快点办拆迁。这样艾某的厂子顺利拆迁,很快拿到了补偿款。大约在2007年11月,艾某给其80万元钱,让其回去自己分。之后其给了王某140万元,给了史某20万元,自己留了20万元。

27、证人顾某的证言,证实大约在2003年,其与景某、郭某1共同出资购买沈阳市万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但是签协议是郭某1自己的名字。这个厂子占地4亩,只有其与景某、郭某1三个股东。大约2009年初,其知道要动迁后,与景某、郭某1推算大约能得到1000多万元补偿款。三人约定由其负责疏通村里和拆迁办的关系,不管补偿款多少钱都分成四份,其得两份,其中一份用于其疏通关系。之后其找到上××村书记孙某某,让孙某某帮助疏通关系,孙某某表示同意。过了大约十天,孙某某给其回话说找了赵某2,赵某2答应帮忙,同时说赵某2意思不能白帮忙。其表示理解并同意。后来赵某2派评估人员到厂子现场看了,景某接待的。之后赵某2给其回话说能做到1400多万,并问其是否同意。其征求景某、郭某1意见后回复赵某2说同意。赵某2表示要50万元好处费,其答应了赵某2的要求。几天后,赵某2说他安排村委会给厂子出具了实际占地7.5亩的情况说明,这样可以把补偿做到1400多万。厂子的土地证上面积是4亩,具体占地面积多少其不清楚。在签订协议之前,景某说他已经找赵某2多做点补偿款,多做出的补偿款归景某个人所有,其与郭某1表示同意。后来景某说补偿款做到了1500多万,厂子以郭某1的名义签了拆迁补偿协议。补偿款下来之后,其得到560多万。大约在2010年年初,为表示感谢,其送给赵某250万元,送给孙某某100万元。孙某某没有将100万元退给自己,其与孙某某也没有债权债务关系。在其经营的香肠厂动迁时,为感谢孙某某在动迁过程中帮忙,给了孙某某100万元,后又要回来30万元。

28、证人景某的证言,证实2003年,其与顾某、郭某1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上××村的沈阳市万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这个厂子土地证上记载面积是2700平方米,只有其与景某、郭某1三个股东。2009年上××村动迁,其与顾某、郭某1研究拆迁事宜,因为顾某和当时的村书记孙某某关系好,由顾某出面找人疏通关系,其与郭某1负责拆迁评估等方面的事宜。2009年底,拆迁人员到厂子评估测量的时候是其接待的。之后,顾某、郭某1告诉其说补偿款大约在1500万元。之后郭某1代表厂子签了动迁补偿协议。动迁过程中,顾某找人疏通关系,村委会给出具了与实际占地面积不符的情况说明。大约在2010年第一笔补偿款下来后,三人研究,扣除厂子的投资成本以外,其余的钱分成四份,顾某自己得两份,其与郭某1每人拿一份,因为是由顾某打点关系了。具体顾某拿多少钱疏通关系由顾某自己决定。

29、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2003年,其与顾某、景某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上××村的沈阳市万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义办理的手续。厂子占地面积多大其不清楚。2009年,上××村拆迁,厂子在拆迁范围内,其与景某、顾某商量拆迁事宜,由顾某、景某出面找人疏通关系,其负责拆迁手续签字。其不知道顾某和景某找谁疏通关系了,也不知道花了多少钱。后来厂子拆迁获得了1500多万元补偿款,三人签订的补偿款分配的协议,按照协议分了补偿款,其获得373万多元,顾某获得了563万多元,景某获得了596万多元。

30、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09年上××村拆迁,顾某、景某、郭某1三人共同出资购买的沈阳市万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在拆迁范围。当时的上××村书记孙某某介绍顾某给其认识并提出让其给予关照。之后顾某和其研究拆迁事宜,顾某提出给其50万元好处费。其答应顾某给多做补偿款。其了解被拆迁厂房的实际情况后,决定最多能给做到1500多万元,顾某同意了。之后其安排工作人员按照1500万元的补偿标准给顾某的厂子做了拆迁补偿手续,同时安排孙某某以村委会的名义给顾某的厂子出具了一份厂子占地面积为7.5亩的情况说明。厂子实际占地面积其记得是4、5亩,其让孙某某出具情况说明的目的就是让顾某多得补偿款。顾某得到补偿款后,大约在2010年年初,在沈阳市和平区的远洋天地小区附近,顾某给其50万元现金。

31、拆迁补偿协议,证实沈阳市万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拆迁补偿情况。

32、银行流水,证实沈阳市万国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补偿款分配以及郭某1等人在银行支取补偿款等情况。

33、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孙某某是其一个远亲,其管孙某某叫五舅。2011年春节前,有一次其与孙某某在孙某某的办公室,孙某某接到一个电话,然后说打电话的是拆迁办主任赵某2,向他要30万元钱。并说赵某2总是跟他要钱。其听了以后就说赵某2是领导,他要钱就给。孙某某说他没有钱。其表示自己替孙某某给,孙某某表示同意。第二天其准备好钱后,按照孙某某给的电话号码联系了一下那个人。那个人告诉其时间和地点后,其就带着钱过去了。时间应该是那天中午,地点是在长白××小区正门那××路往西大约三公里的路边。其开车到了那里,就看见那辆车在路边停着,其把车停在那辆车后面给孙某某又打了一个电话确认了一下,然后就拿着装有30万现金的塑料袋朝那个车走去。来取钱的那个人也下车,30多岁一个男的。其走到对方车跟前就将装有30万元现金的塑料袋交给了那个人。那个人打开后备箱将钱扔里就开车走了。

2007年其家动迁的时候,为了多要点钱,曾经找过孙某某,但是他没有帮忙。从那以后,其意识到必须得跟孙某某处好关系。从那以后凡是年节其都给孙某某送礼物。2010年上××村动迁的时候,孙某某是尚家河村拆迁的主管,各个拆迁小组签订协议后,他通常要看一看,他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就不让往上报。当时其有一处住房,后来是以生铁汉和王福祥的名字做的拆迁补偿协议。签协议之前其跟孙某某说了,让他给照顾,他让找下面的人办就行,其实就是默许了。其也承诺不差事。当时其手里还有房证。因为其知道上××村动迁孙某某说的算,所以希望通过这次交往能够取得孙某某的信任,以后动迁的事能方便许多。于是当有这个机会能替孙某某给30万元钱的时候,其立即筹钱送了过去。当时孙某某说动迁办主任赵某2向他要钱,但是取钱的不是赵某2,其不认识。

34、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份,有一次其和孙某某交谈的过程中,曾经提起其父亲在和平远洋天地小区买了一套住房正在装修。孙某某表示他要帮帮忙。过了几天孙某某给其打电话说给其送点东西。其表示自己正在开会,让司机收一下,并将司机陈某的电话告诉了孙某某。随后其又告诉陈某收一下孙某某送的东西,当天晚上陈某将公车黑色帕萨特轿车交给其时,说孙某某送的东西在车的后备箱里。其看了一下是30万元,用袋子装好的。收钱之后,其曾经问过孙某某委托谁送的这30万元,孙某某说这个人叫苗某。其是拆迁办的一把手,孙某某想和其搞好关系才给其送钱。

3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到2013年年底,其被借调到长白岛拆迁办工作,给赵某2当兼职司机。2013年8月份的一天,赵某2安排其代收一下孙某某送的物品。并将电话告诉其本人,会有人和其联系。当天中午有一个人给其打电话,让其收一下孙某某给赵某2送的物品。双方约定在和平区见面。见面后这个人把一个袋子放到其开的车后备箱里,让其交给赵某2,之后双方离开。当天晚上,其将车交给赵某2,并告诉说孙某某送的物品在车的后备箱里。送物品的人其不认识,不知道叫什么名字。

36、拆迁补偿协议,证实吴某、李某房屋拆迁补偿情况。

37、被告人孙某某的的供述,证实2013年8月份,赵某2多次说他父亲的房子装修需要钱,让其拿30万元。有一次打电话的时候,又提到30万元钱的事,其在电话里告诉赵某2再等几天。这次打电话时苗某在,听到了其和赵某2的对话。苗某提出替其拿30万元钱给赵某2。之后其和赵某2电话联系,电话里告诉赵某2钱弄到了。赵某2说他委托别人取一下,并留下了这个人的手机号。其告诉苗某把这30万元交给赵某2委托的人,并把这个人的手机号告诉了苗某。苗某就和这个人联系,把钱送了。过了大约两天,苗某在电话里说这30万元钱送出去了,收钱的人可能是赵某2的司机。苗某是上××村的村民,是其亲属。上××村拆迁过程中,苗某通过倒卖房屋从中获利。替其给赵某2拿30万元钱,一是想和其处好关系,二是想结识一下赵某2。赵某2不知道这钱是苗某拿的。

38、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实材料、拆迁人员名单、补助发放表等材料,证实2006年8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政府在长白地区进行征地拆迁改造,沈水湾街道办事处与拆迁公司共同成立了拆迁领导小组,委托和指派孙某某负责上××村的拆迁工作,系上××村拆迁负责人,具体负责面积核量、材料审核、协议谈某等工作。

39、沈阳市和平区沈水湾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孙某某于2006年11月18日至2009年10月期间,在上××村没有担任任何领导职务,于2009年10月恢复上××村书记职务。

40、沈水湾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证实孙某某于2009年9月21日被任为上××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全面工作。

41、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8月7日,沈阳市人民JCY反贪局接到该院反渎职侵权局移交线索,孙某某等人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次日,沈阳市人民JCY反贪局对孙某某涉嫌贪污、贿赂犯罪开展初查工作。2017年8月孙某某被纪委进行两规谈话。交代了组织掌握及不掌握的其违法违纪问题。2017年9月24日,沈阳市人民JCY反贪局对孙某某涉嫌受贿一案立案侦查,同日,将孙某某带至沈阳市人民JCY讯问。2018年5月3日,其家属主动上缴违法违纪款310万元。

42、情况说明,证实孙某某向纪委举报赵某2收受孙某3等人贿赂问题线索,经审查,问题属实。

43、证人孙某1的证言及相关材料,证实2014年,其父亲孙某某让其将城建花园2号库东51和西18两个停车位交给顾某用,其中一个在物业登记改成了顾某妻子戴金萍的名,另一个没改。孙某某就说这两个车位给顾某用,具体是给顾某还是给顾某使用其不清楚。顾某管孙某某叫五叔,因为都是一个村的,具体怎么排的不清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经查,沈水湾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拆迁人员名单等材料,证人王某1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告人孙某某从2005年开始受政府委托从事拆迁工作,虽然其曾被免除村书记身份,但其一直在村委会工作,承担村委会工作职能,在村委会领取工资报酬,且其所负责的拆迁工作系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的公务行为,故其主体身份为国家工作人员。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王某2、孙某2、夏某、赵某1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王某2、孙某2在自家房屋拆迁之前均找过孙某某予以关照,在拆迁补偿之后,为表示感谢,给予孙某某钱款。证人夏某因为孙某某能让其参加拆迁工作,并且对其在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分三次给予孙某某钱款。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孙某某利用其拆迁工作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在第一起犯罪事实中,起辅助作用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有证人薄永喜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能够证实证人薄永喜给予孙某某钱款并未提及他人,并不涉及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在立案前已经退还赃款给顾某的辩护意见,证人顾某及石某均证实孙某某曾向顾某退款30万元,但证人顾某证实该款与本案无关,且证人顾某的证言与孙某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均证实就本案赃款未向顾某返还,故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某某没有指使苗某给赵某2好处费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赵某2证实是孙某某与其联系并给其送钱。证人苗某证实由其自己出资以孙某某的名义送钱给赵某2。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变相收受苗某钱财的事实,故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孙某某举报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大部分犯罪事实系侦查机关不掌握,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能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孙某某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三)项、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4日起至2022年12月23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追缴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昌松

人民陪审员  刘伟华

人民陪审员  林 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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