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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9刑初134号受贿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10   阅读:

案由    受贿     

案号    (2019)晋0109刑初134号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刑刑诉[2019]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亢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郭景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被太原铁路局委派到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工作,负责准朔线偏关县境内的征拆组织管理协调工作。2018年4月下旬,偏关县在生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因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关停补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1为了让被告人李某某对该公司在审计和资产评估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加快关停补偿进度,在偏关县豪泰商务酒店内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将其中的27.59万元存入其工商银行账户,其余2.4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将赃款30万元退赔太原市监察委员会。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李某某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任何利益;(3)被告人积极退赃;(4)被告人李某某一贯表现良好,家庭困难。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被太原铁路局委派到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工作,负责准朔线偏关县境内的征拆组织管理协调工作。2018年4月下旬,偏关县在生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因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关停补偿,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侯某1为了让被告人李某某对该公司在审计和资产评估过程中提供帮助,并加快关停补偿进度,在偏关县豪泰商务酒店内送给被告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将其中的27.59万元存入其工商银行账户,其余2.41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将赃款30万元退赔太原市监察委员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8年11月1日11时,大同铁路公安处通知李某某到公安处刑警支队接受询问,经询问,李某某承认其收受在生石料开采有限公司侯某1等人贿赂30万元。同日18时对其刑事拘留。

2、太铁公安处拘留证,太铁公安局大同公安处于2018年11月1日以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李某某执行拘留,同日送大同市第一看守所羁押。

3、太原铁路公安局关于移交李某某受贿一案线索的函、太原市监委立案决定书。

4、留置决定书、解除留置决定书,证实太原市监委于2018年12月1日决定对李某某留置,同年12月7日予以解除。

5、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实2017年10月中旬,偏关县在生石料开采公司以其不能正常通车为由,将我们公司已铺轨的铁路进行阻挡。我们公司先后与偏关县政府准朔铁路协调领导组,偏关县在生石料开采公司、国新能源河曲分公司协调沟通,均未能达成共识。2017年10月份,我们公司与偏关县政府协调领导组和偏关县在生石料开采公司三方形成一个会议纪要,决定对在生石料开采公司进行征收,阻工的问题暂时得到解决。2017年10月底,偏关县在生石料开采公司向偏关县政府协调领导组、准朔铁路公司同时提出征收申请,我们公司明确回复不同意征收。2017年11月,在生石料开采公司再次进行阻工。到当年11月下旬,偏关县政府向我们公司致函,建议我们对在生石料开采公司进行征收。2017年12月初,偏关县政府主要领导到我们公司就在生石料开采公司征收问题进行协调,也未能达成统一意见。2018年3月,中国铁路总公司要求准朔铁路今年要通车。这样,我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会议研究决定,对在生石料开采公司进行征收。2018年4月25日,我代表准朔铁路公司,召集偏关县协调领导组、铁路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偏关县在生石料开采公司召开会议,并形成六方会议纪要,拟同意对偏关县在生石料开采公司进行关停补偿,并对该公司进行审计评估。会议结束没几天,一个叫侯某1的人敲门进到我在偏关县豪泰酒店的房间,将一个装过酒的袋子放在房间一进门的小桌子上,侯某1说他想让我在对在生石料开采公司关停补偿过程中给予照顾,同时尽量加快进度。说完这些,他转身就走,我让他把纸袋子拿走,他说这是他们的一点心意,他就出去了。我洗漱完后,发现纸袋子里有三捆钱,每捆10万元,共30万元。当时我想过给他打电话退还回去。但又怕他们嫌我们准朔公司在关停补偿过程中拖延时间,为了稳住在生石料开采公司,我没有往回叫侯某1,过了两天,我把这30万元带回了太原,把其中的24万存到五一路街口工商银行我账户上,隔了一个月又存了1.59万元,后来又隔了一个月存了2万元,剩下的2.41万元我个人消费了。我没有对在生石料开采公司的审计、评估提供过帮助。

6、侯某1讯问笔录,证实为了让被告人李某某在偏关县在生石料有限公司审计和资产评估过程中提供帮助,公司股东凑了30万元,由其将30万送到偏关县豪泰酒店李某某的房间交给了李某某。感觉李某某没有帮什么忙。

7、证人王某1、王某2、侯某2、焦某证言,证实偏关县在生石料开采有限公司在修建准朔铁路过程中进行关停补偿情况,以及合伙人筹钱向被告人李某某行贿情况。

8、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李某某任职情况说明,证实准朔公司由中国铁路太原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珠江投资有限公司等11家股东共同出资组建。公司成立后,太原铁路局多次根据建设运营实际情况对准朔公司机构编制进行调整。李某某于2014年8月由太原供电段调入准朔公司,任工程管理二部助理工程师,至2018年5月负责准朔线偏关县境内的征拆组织管理协调工作,2018年6月至10月负责准朔线房建、消防及环水保工作,同时协助偏关县境内的征拆组织管理协调工作。

9、太铁人事处关于李某某调动工作的通知、准朔铁路总经理会议纪要,证实太原铁路局2014年9月委派被告人李某某到准朔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工程管理部工作。

10、准朔铁路公司企业信息资料。

11、李某某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

12、太原市监委查封扣押财物清单、收据,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将赃款30万元退缴太原市监察委员会。

13、李某某工商银行明细清单。

14、李某某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从事公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亲属)积极退缴赃款,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退赔赃款人民币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志强

人民陪审员   王 霞

人民陪审员   马素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志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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