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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1刑初38号受贿、行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02   阅读:

案由    受贿行贿    

案号    (2019)津0101刑初38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8〕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雒某某犯受贿罪、被告人孙某某犯行贿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循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英、代理检察员凌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雒某某、孙某某及辩护人李红、王建人、宋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雒某某在担任天津建工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被告人孙某某获取工程分包项目提供帮助,孙某某因此向雒某某提出给其好处费,雒某某表示存放于孙某某处,待需要时再收取,2010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雒某某基于上述约定,多次非法收受被告人孙某某给予的财物:

1.2010年11月,被告人雒某某收受被告人孙某某给予的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牌照号:津M×××**,购置价14.18万元)。

2.2013年11月,被告人雒某某收受被告人孙某某给予的30万元,用于购买奥迪A6汽车一辆(牌照号:津D×××**)。

3.2012年6月至2016年8月间,被告人雒某某多次收受被告人孙某某给予的现金共计880.654万元。

另查,2008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雒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王某2的14万元、王某3的5万元、李某1的10万元、贺某8万元。

综上,被告人雒某某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61.834万元,部分赃物被其赠与他人。购置房产。被告人孙某某行贿折合人民币924.834万元。

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雒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接到天津市监察委员会通知接受调查,在被调查期间,被告人雒某某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天津市监察委员会于2018年5月29日通知被告人孙某某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雒某某亲属代其退缴人民币411.72万元,涉案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奥迪A6汽车一辆均已被扣押,涉案房产、赃款账户已被查封、冻结。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雒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九条,应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雒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行贿罪追究被告人孙某某的刑事责任,雒某某、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分别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被告人雒某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孙某某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九年,并处罚金。提请法院分别依法判处。

被告人雒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意见,提出,1.其收孙某某的钱,是其找他要的钱。2.愿意退赃。3.其于2016年用孙某某给其的400万元理财,获得收益64万元,其妹夫证言帮其做400万元理财的时间及收益数额不对。3.其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留置,主动交代的受贿犯罪事实,是自首。其辩护人对定性不表异议,提出,1.雒某某具有自首情节。2.雒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法院期间又退缴赃款200万元,请求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七年以下对雒某某量刑。

被告人孙某某对被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意见,愿意缴纳罚金。认罪认罚。其辩护人对定性不表异议,提出,1.本案系单位行贿,孙某某是为了谋求公司利益,且利益归属于公司,行贿款是公司出的。2.孙某某行贿具有被动性,孙某某提出给雒某某感谢费,二人商议好处费的给付方式和数额未明朗,后续二人达成了500万元的合意,而非800万元。买车、理财、给现金均是雒某某提出,是雒某某索要。雒某某退休后已没有钱权交易,孙某某行贿数额为合意的500元,超出部分是索贿,应从行贿金额中予以扣除,3.孙某某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4.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对孙某某在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七年以下处罚。

公诉人当庭答辩,1.本案不是单位行贿,案发时,奥联特公司实际是孙某某一人经营,另一股东不参与经营,公司的钱与个人的钱混同。工程的利益归孙某某个人。2.孙某某基于工程给雒某某好处费,是孙某某主动提出,数额上没有明确,二人供述都提到800万元,不是500万元。3.雒某某起到了排除其他企业的竞争作用,应认定孙某某谋取不正当利益。4.雒某某提出的400万元理财获收益64万元,予以认可。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雒某某担任天津建工集团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2012年3月退休。雒某某在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分包项目上提供帮助,并与被告人孙某某达成收取好处费的约定,自2008年春节至2016年,被告人雒某某非法收受被告人孙某某送予的车辆、现金及收受分包商王某2、王某3、项目设计单位负责人李某1、贺某送予的现金,以上,被告人雒某某收受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61.834万元。其中被告人孙某某向雒某某行贿车辆、现金,折合人民币924.83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收受孙某某款物折合人民币924.834万元

2003年9月至2011年11月,被告人雒某某担任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为被告人孙某某获取工程分包项目提供帮助,孙某某因此向雒某某提出给雒某某好处费,雒某某表示存放于孙某某处,待需要时再收取。2010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雒某某基于上述约定,多次非法收受孙某某给予的汽车、现金,折合人民币共计924.834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0年11月,被告人雒某某担任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被告人孙某某获取工程分包项目提供帮助,收受孙某某送予的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牌照号津M×××**),该车购置价14.18万元。

2.2013年11月,被告人雒某某退休后,基于在任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期间,为被告人孙某某获取工程分包项目提供帮助,孙某某提出给予好处费,雒某某表示存放于孙某某处需要时再收取的约定,向孙某某提出要30万元购买汽车,后收受孙某某给予的现金30万元用于购买奥迪A6汽车一辆(牌照号:津D×××**)。

3.2012年6月至2015年7月间,被告人雒某某基于在职期间与孙某某就工程帮助支付好处费的上述约定,向孙某某提议由孙某某理财,雒某某收取理财收益,后孙某某以其名义在光大银行存款理财,并分数次将理财收益共计117.654万元给予雒某某。

4.2015年7月,被告人雒某某基于在职期间与孙某某就工程帮助支付好处费的上述约定,向孙某某提出需要300万元,后孙某某给予雒某某300万元现金。

5.2015年7月至2016年7月间,被告人雒某某基于在职期间与孙某某就工程帮助支付好处费的上述约定,向孙某某提议在冠群公司高息理财,雒某某收取理财收益。后孙某某以其名义进行投资,多次将所获的投资收益共计63万元给予雒某某。

6.2016年8月间,被告人雒某某基于在职期间与孙某某就工程帮助支付好处费的上述约定,向孙某某提出给付现金400万元。后孙某某向雒某某给予400万元。被告人雒某某用该受贿款400万元投资理财,获得收益64万元。

二、2008年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雒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上为分包商王某2提供帮助,自2008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雒某某多次收受王某2给付的贿金共计14万元。

三、2008年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雒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上为天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简称天怡公司)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被告人雒某某多次收受天怡公司总经理李某1给予的贿金共计10万元。

四、2008年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雒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项目上为中怡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简称中怡公司)提供帮助,2008年春节至2012年春节,被告人雒某某多次收受中怡公司总经理贺某给予的贿金8万元。

五、2008年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雒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在承揽工程上为分包商王某3提供帮助。2012年春节至2014年春节,被告人雒某某收受王某3给予的贿金共计5万元。

被告人雒某某除将上述部分款项用于个人理财外;其余款项给予情妇裴某、李某3,其中使用受贿款45万元为李某3购置天津市津南区海天南苑小区15-1,2-630房屋一套。2018年5月11日,被告人雒某某因涉嫌滥用职权接到监察委员会通知接受调查,在被调查期间,雒某某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上述受贿事实。2018年5月29日,孙某某接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接受调查,后孙某某自行到监察委员会,如实供述向雒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雒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411.72万元,以及雒某某收受的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用受贿款购置的奥迪A6汽车一辆均已被扣押;涉案房产李某3名下的天津市津南区海天南苑小区15-1,2-630已被查封;裴某的农行622…2671账户、622…5074账户内存款已被冻结。在法院审理期间,雒某某的亲属代其退缴赃款200万元。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告人雒某某的主体身份、案件来源等证据

1.建工集团关于雒某某任职文件、职务范围说明及干部履历表、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天津市社会保险离退休人员登记、变动名册、养老保险手册证明:2003年9月至2011年11月,雒某某任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行政全面工作,2011年12月免职,2012年2月退休,养老金支付时间为2012年3月。

2.建工房地产公司国有资产登记证、建工房地产工商注册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证明:建工房地产公司注册地在天津市新技术产业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2000年12月28日注册,系天津市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国有)出资成立,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

3.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明:⑴雒某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于2018年5月8日由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管辖。同日,和平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雒某某进行初核,同年5月9日对雒某某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5月11日,雒某某接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指定地点接受组织调查,雒某某到达后因涉嫌滥用职权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经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应认定其自首。⑵孙某某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于2018年5月28日由天津市监察委员会指定和平区监察委员会管辖。同日和平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孙某某进行初核,并决定对孙某某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5月29日,孙某某接监察委员会通知,到指定地点接受组织调查,孙某某到达后被采取留置措施,如实坦白向雒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经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孙某某有认罪悔罪表现。

4.扣押通知书及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冻结金融资产通知书、查封通知书、缴款凭证证明:⑴雒某某委托其妹雒明江退缴赃款400万元、对雒某某住所搜查扣押11.72万元,天津市和平区监察委员会总计扣押赃款411.72万元。⑵雒某某名下津D×××**奥迪A6汽车一辆、李某5(雒某某女婿)名下津M×××**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予以扣押。⑶李某3名下天津市津南区海天南苑小区15-1,2-630房产予以查封。⑷对裴某农业银行622…2671账户内存款48742.24元、622……5074账户内存款314761.30元予以冻结。⑸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雒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200万元,扣押在案。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雒某某、孙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自然身份情况。

二、雒某某收受孙某某行贿款物折合人民币924.834万元的证据

1.被告人雒某某的供述:其于2003年9月至2011年11月任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2012年2月退休。其因涉嫌滥用职权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他人贿赂的事实。建工房地产公司是天津建工集团下属国有企业,其担任总经理是建工集团任命的,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孙某某一共送其现金8806540元、卡罗拉汽车的14.18万元、买奥迪汽车的30万元,总共给其924.834万元,都是因为其在职时给孙某某工程,他感谢其的好处费。

2000年其和孙某某认识,他的奥联特钢结构公司(简称奥联特公司)负责项目水电工程分包,2005年其俩人关系走的近了,其就给了他很多工程干。分别是2005年大港福华里二期水电工程、2007年大港福锦园工程水电项目、2008年君怡大厦收尾、2009年海口润德工程水电项目、2010年丽江花园钢结构部分、2010年山东宁津天工花园工程水电项目,这些工程总造价约1个亿,利润1500万元左右。其给孙某某的这些工程没有招投标,工程甲方是建工房地产公司,其是甲方的负责人,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总包这些工程,都是总承包公司五分公司干的,其和五分公司的李某2、袁某等人打过招呼,直接指定孙某某分包工程。

其开始给孙某某工程时,孙某某提出给其好处费,其说先放他那存着,等其有需要时再找他要。后来孙某某多次提出给其存了钱,其还是说等需要时找他要。当时孙某某只告诉给其存钱了,没说具体钱数。2010年,其想给女婿李某5买辆车,就让孙某某买一辆自动挡的汽车给其。2010年11月的一天,孙某某来家,给其一辆丰田卡罗拉的汽车钥匙,告诉其买的车停在楼下。因买车办手续需要身份证,孙某某说用他妻子陈某身份证买的车,这辆车是14.18万元。2012年夏天其已经退休,告诉孙某某把车过户,车主名字不是李某5,交保险和交违章不方便。孙某某把陈某的身份证拿来,李某5办的车辆过户手续,换了新牌照MX5779,其没有给孙某某车钱,孙某某一直想送其好处费,其让他买辆车,他不可能找其要钱。2015年女婿移民后这辆车一直在其这。2013年11月,其告诉孙某某想买车让他拿30万元。过了几天,孙某某来电话说钱准备好了,其去孙某某公司,孙某某给其一个五粮液的布袋,里面装着30万元现金。之后其买了一辆奥迪A6汽车,裸车价38万元,加上装具、保险、附加费等不到50万元,是用孙某某给的30万元金及家里的现金买的,孙某某给的30万元不用还,是其在职时孙某某想给其好处费,其没要,存在孙某某那的。这辆车其一直使用,车牌照津D×××**。

2012年3月其退休,帮助支行的周经理完成揽储任务,其和孙某某说了。同年6月初,孙某某在在光大银行做了800万元的半年前理财,其跟他说把理财的收益送给其。一直到2013年12月,期间,孙某某分三次给其216660元、22万元、239880元的理财收益,共计676540元。每次给其钱时,孙某某都让其和他去银行,他取出理财收益原封不动给其。这笔理财收益是孙某某的钱,其那时退休了收入少,还要养着裴某,钱不够花,就找孙某某要了。因为其在职时和孙某某有约定,等其需要钱时找他要,孙某某就给其了。2014年初,孙某某又做了半年期的理财,2014年7月到期其提出让孙某某再凑200万元做理财,把理财收益给其,孙某某同意,又在光大银行做了1000万元的一年期理财,孙某某分几次给其共50万元的理财收益。虽然2014年孙某某提出过感谢其在职时给他工程,给其准备了800万元,但其不好意思直接要钱,就找孙某某要了理财收益。2015年7月,裴某说给其生了女儿,找其要钱,把其逼急了,其才找孙某某直接要钱,对孙某某说遇到事了需要钱,2015年8月一天,在天津大道外环线交口,孙某某搬了两个剑南春酒箱子放到其开的奥迪车后备箱,告诉其里面有300万元。

2015年7月,其得知有个冠群公司理财利息高,让孙某某在冠群公司做的600万元理财,把理财收益给其。后孙某某将理财收益63万元取出给其了,这也是履行其在职时的约定。2016年8月,其知道冠群公司理财到期,钱回来了,那时裴某还找其要钱,其向孙某某提出要用400万元,孙某某取出400万元送到其家,是用两个深色提包装的。其将这笔钱交给其妹夫在冠群公司做理财了。孙某某一共送其现金8806540元,买卡罗拉汽车14.18万元和买奥迪汽车30万元,孙某某总共给其924.834万元,都是因为其在职时给孙某某工程,他给其的好处费,这些钱大部分是其退休后找孙某某要的,因为其在职时,孙某某想给其钱,其表示先放在他那保存,等其需要时找他要。孙某某给钱时没有其他人在场。孙某某说过给其存了800万元,其觉得是估计的数字,不是对照哪个工程算出来的,后来其急着用钱,找孙某某要,孙某某按照承诺给其900余万元。其给裴某、李某3的钱都是受贿款。给裴某640万元,大部分是转账到她的农行622…2671账户,少部分是现金。给情人李某366万元,其中45万元给她在津南区买的房子,后来李某3又买房借款15万元,2018年4月,李某3退回9万元现金,其放在家中,后被监察委查扣了。其理财的400万元委托其妹妹退缴。

2018年5月11日、6月6日、6月7日、6月21日、6月25日均供述:其担任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时,给孙某某工程干,孙某某一直想给其好处费,其没要,告诉他先放在他那,等需要时再要,没说具体数额。2014年孙某某告诉其,感谢其这些年的帮助,前些年给其存了800万元。

2018年9月27日供述:孙某某给其924.834万元,都是因其在职给他工程,他感谢其的好处费。这些钱大部分是其退休后找孙某某要的,因为其在职时孙某某想给其钱,其表示先放在他那保存,等其需要时找他要。以前其交代孙某某给其保存800万元,现在回忆孙某某给其存了500万元左右,是估计的数,不是对照哪个工程算出来的,后来其要用钱找孙某某,孙某某按照承诺给了其900余万元。

2018年11月14日供述:其给孙某某六个项目,这些项目其跟总承包方的李某2、袁某打过招呼,让他们把分包的活给孙某某。后孙某某共给其924万余元,是因为其在职时帮助他承揽了多个工程,并在工程中提供了一些方便,其在职时孙某某一直想给其钱,其跟他说以后用时找他要,所以一共给了这么多钱。

2.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奥联特公司是其个人的公司,1998年成立,股东是其和妻子陈某,公司是其一人负责,其妻不参与公司的事情。奥联特公司主要经营钢结构安装、水电设备安装,从2016年开始也做建筑工地简易办公用房的出租业务。其主要做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的工程,以总承包公司下属的五分公司为主。2000年左右认识的雒某某,那时他是甲方建工集团的项目负责人。2015年雒某某担任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其俩人关系处的不错,他给其安排了很多水电工程,从2005年至2010年,其公司承揽的甲方建工房地产公司的大港福华里工程、君谊大厦工程、天工花园工程、海口工程等,都是雒某某指定的,每个工程都签订分包合同,这些工程总造价约1亿。其盈利大约1500万元。

其送给了雒某某汽车和现金。雒某某在职时,其和雒某某多次谈起给他好处费,雒某某都表示先放在其这,等他需要时再要。雒某某快退休时,其告诉他给他存了800多万元。

2009年,雒某某那时是建工房地产的总经理,让其给他买辆自动挡的汽车,其花14.18万元购买了一辆灰色丰田卡罗拉自动挡汽车,牌照号津K×××**,其买车时雒某某没给其身份证,写的是陈某的名字,其妻不知道买车的事。其办好车手续后,将车开到雒某某家楼下送给了雒某某。2012年底,雒某某找其要走了陈某的身份证办车辆过户手续,换了新牌照,雒某某没给其购车款。2013年11月,雒某某说想买车让其拿30万元,其准备好后通知雒某某到奥联特公司,把装30万元的袋子给了他。雒某某又添了点钱买了一辆奥迪A6汽车。雒某某在职时给了其很多工程干,其从2005年开始想给雒某某送钱表示感谢,雒某某一直说先放其这存着,等他需要时再找其,他买奥迪车时已退休,找其要的30万元,因为其俩人事先有约定,其就给他了。这钱是放在公司的,其公司和家中常备现金。

2012年6月7日,其在支行开户,存900万元做的半年期理财,是雒某某让存的,说是帮助银行完成存款任务,但获得的收益雒某某想要,其同意,存款本金和收益都是其的。2012年12月理财到期,其叫雒某某一起到银行把收益216660元取出,原封不动给的雒某某。因为雒某某在担任建工房地产总经理时安排其承揽了很多工程,其那时想给他钱表示感谢,雒某某没要,告诉其先存其这,他有需要再找其要。因为这个约定,雒某某找其要理财收益,其就给他了。这个账户后面的理财收益也是因为这个原因都给了雒某某。每次雒某某都和其一起去银行,其把理财收益取出,原封不动给他。2012年底其又续了理财,2013年7月,其取出22万元理财收益给的雒某某。2013年12月底理财到期,其取出239880元理财收益给的雒某某,2013年底其又续期半年理财,2014年7月到期后理财收益没取,又往这个账户凑成1000万元做理财。2015年7月理财到期,其取出50万元给了雒某某。2015年7月理财到期后,雒某某对其说需要300万元,其从光大银行账户中取出240万元加上家中的60万元现金,一共300万元。2015年8月底的一天,给雒某某打电话说准备了300万元现金,在天津大道与外环线交口的桥下见面,雒某某开着奥迪车过来,其把装着300万元现金的两个剑南春酒箱子搬进奥迪车后备箱。其妻不知道其从家里拿钱,她从不过问。

雒某某说他知道一个叫冠群的理财公司,收益高,其账户中还有600万元可以在冠群公司做理财,2015年7月,其在冠群公司做了理财,每月其账户能收到收益,其分六次将63万的收益取出,每次取款后都和雒某某见面,有时在外环线附近,有时是吃饭时,将总计63万元的理财收益给了雒某某。冠群公司理财是其的钱,理财收益也是其的。雒某某让其在冠群公司做理财,是因为收益比光大银行高,他想找其要理财收益也能多。雒某某在职时其和他有约定,他需要用钱时找其要,所以雒某某提出要冠群公司的理财收益,其就给他了。2016年7月,冠群公司的理财到期,雒某某说他遇到事了,需要400万元,其从光大银行622…0697账户取出240万元,从家中拿了160万元凑成400万元,分装在两个黑提袋里送到雒某某家,给的雒某某。其家中常备现金应急。其一共给了雒某某车、现金折合人民币共924.834万元,就是因为雒某某担任总经理期间给其很多工程干,其当时想表示感谢给他钱,他说存在其这,等需要时找其要,雒某某退休后找其要,其就给他了。奥联特公司是其经营的公司,其的钱和公司的钱没有区别,就用其账户的钱给的雒某某。其给雒某某钱的事没有人知道,公司的事其自己做主,别人不清楚。

2018年5月29日、6月5日、6月23日供述:其干工程时想给雒某某好处费,那时雒某某不要,说先放其这保存,等他需要时再找其要。雒某某快退休时,其开立了账户给雒某某存了800万元。2014年一次吃饭时,其又对雒某某说给他准备了800万元,其当时想把钱给他,就结清了。800万元这个数字是每年给雒某某的好处费,他让其先存着,十几年累计下来的。

2018年8月7日、9月7日、9月27日供述:其逢年过节,也有签完合同或结完工程款时,多次表示要送给雒某某钱。其前期有很多次确实准备好钱,有几万元,也有多的时候,具体次数记不清了。雒某某没要,说“先存你那,我需要时再找你要”。其没有把每次应该给他的钱存在固定的账户或地点,只是这些年按照工程量要送给雒某某多少钱,其心理有个价位,500万元吧。其给雒某某款物合计924.834万元,因为有约定,雒某某找其要,其能承受就给他了。从其个人账户的钱给他的。

其没有计算过给雒某某保管了多少好处费。其和雒某某也没有对过账。其经常提起给他存着钱呢。雒某某每次都说等他用时再说。雒某某退休后才从其这拿走其替雒某某保管的其给雒某某的好处费。

3.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系建工集团总承包公司第五分公司副经理。雒某某原是建工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五分公司与建工房地产公司同属建工集团下属公司。建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由五分公司承建,有丽江花园项目、大港福锦园项目、宁津天工花园项目。其当时负责工程的前期工作。雒某某在这几个工程上跟其说过,水电工程交给孙某某干,土建工程也是雒某某指定的分包商干的,记得有王某3,其他人记不清了。雒某某指定的分包商承揽项目没有走招投标程序,这些分包商与五分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从2007年至2010年担任五分公司经理,雒某某原是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他跟其打过招呼,让和他熟悉的工程分包商从五分公司分包工程。2011年5月的一天,雒某某喊其吃饭,介绍认识的孙某某,当天就其三人吃饭。雒某某约吃饭就是想让其照顾孙某某,建筑行业的照顾,一是指工程给活,二是工程款的支付。后来几年雒某某又攒了几次局。建工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开发的项目,基本上由五分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商,雒某某约其后,孙某某干过2011年总医院项目的铁件活,还在总承包公司下属公司的工地出租简易办公用房。雒某某让孙某某干水电项目,他打招呼的还有分包商王某2,其他人记不清了。雒某某是甲方的负责人,他和其打招呼让别人分包工程,是甲方指定分包商,这些分包商从五分公司分包工程没有招投标程序,所有的分包商都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5.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不参与奥联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公司的事、家庭开支都是其丈夫孙某某负责,其不管也不问。孙某某没和其说过给雒某某送钱的事,其不认识雒某某。其看了汽车底档,是2010年11月8日由孙某某签字用其名字购买的丰田卡罗拉汽车,有其的身份证,这事其不清楚,也不知道这辆车的去向。

6.证人裴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其认识雒某某,具体干什么的不清楚,只觉得他挺有钱,后发展为情人关系,他一直给钱包养其。2009年至2017年期间,雒某某给其农行622…2671账户转钱共526万元,其对转账凭证进行辨认,都对。雒某某给过其少量现金,多少记不清了。雒某某给其的这些钱除了被监察委冻结的其名下两个账户里有些钱,其余的都花了。其没有能力偿还,其无工作,无生活来源,也没有房产。其名下有一辆玛莎拉蒂汽车,老公欠别人钱,车抵出去了,在监察委找其后进行了过户。

7.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2016年3月底认识了雒某某,知道他原是建筑行业的一个小官。俩人有男女性关系,雒某某每月给其三五千元,2017年2月,雒某某给其45万元现金买了海天南苑小区15-630房子,钱怎么来的不知道,这套房子在其名下。2018年4月,其购买河北区涪江北里房子时,雒某某给其卡里打款10万,又给其5万元现金交房屋首付,剩余购房款是其家里给的。过了不到一个月,他说有急用钱,其还给他9万现金。雒某某一共给其674300元,其还给他9万元,实际留下584300元。

8.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雒某某是其妻子的哥哥。2015年9月,雒某某交给其400万元在冠群公司做理财,月收益4万元。从2015年9月至2018年4月,其给了雒某某理财利息共124万元。后其从监察委知道400万元是涉案款,将这400万元代雒某某退缴了。

9.奥联特公司工商注册资料证明:奥联特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股东孙某某(占股97%)、陈某,经营房屋钢结构、网架结构等。

10.施工合同及结算清单、情况说明证明:孙某某承揽建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君谊大厦工程、宁津天工花园工程、丽江花园工程、福锦园工程及工程结算情况。

11.银行账户对账单、理财产品协议书、汇款凭证、取款凭证证明:⑴孙某某的622…0697账户在光大银行投资理财产品的数额及收益情况。2012年12月15日理财收益216660元;2013年7月15日理财收益22万元;2013年12月27日理财收益239880元,以上合计676540元均由孙某某取出。⑵孙某某的622…0697账户自2014年7月11日至同年8月14日,共取款240万元。⑶孙某某的622…0697账户自2015年9月13日至2016年6月1日支取理财收益共计63万元。⑷孙某某的622…0697账户自2016年8月9日至同年8月30日支取现金240万元。⑸雒某某向裴某农行622…2671账户汇款共计526万元。2018年5月29日,裴某的农行622…2671账户转款100万元到裴某名下的农行622…5074账户,当日用于购买“金钥匙?汇利丰”2018年第230期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产品(账号290…0738)。业经雒某某、孙某某辨认。

12.汽车档案材料,包括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汽车提货单、现款销售单、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审批表、机动车转移登记联、身份证复印件证明:⑴2010年11月8日,陈某购买丰田卡罗拉牌小型轿车一辆,价税合计14.18万元,该车登记在陈某名下,车牌照津M×××**。2012年12月28日该车过户到李某5名下,车牌照更换为津K×××**。⑵2013年12月5日,雒某某购买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价税合计38.55万元,该车登记在雒某某名下,车牌照津D×××**。业经被告人雒某某、孙某某辨认。

13.照片证明:雒某某受贿的津M×××**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以及用受贿款购置的津D×××**奥迪汽车一辆。业经被告人雒某某、孙某某辨认。

14.天津市不动产登记薄查询证明:李某3名下的天津市津南区海天南苑小区15-1,2-630房产的情况,房产登记日期2017年11月8日。

三、收受李某1的10万元的证据

1.证人李某1的证言:其任某怡公司总经理。该公司隶属于建工集团期间,承揽集团内部工程的设计工作。2008年至2012年,天怡公司承揽过建工房地产公司的君谊大厦、海口润德项目的设计,这两个项目没有进行招投标。雒某某任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前,天怡公司已经着手君谊大厦项目前期设计,雒某某任总经理后,没有更换设计单位,之后的海口润德项目设计也直接交给天怡公司做的。为了表示对雒某某在项目上提供的帮助,2008年至2012年每年春节前,其到雒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现金2万元,5年共10万元。送钱时没有别人在场,这钱是其自己的。

2.市场主体基本信息、天怡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天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等。李某1任公司总经理。

3.建筑工程设计合同证明:建工房地产公司委托天怡公司承担君谊大厦工程设计。

4.被告人雒某某的供述:李某1是天怡公司的负责人。2006年建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君谊大厦项目和2009年海口润德项目都是天怡公司设计的。其是建工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李某1为了感谢其把两个项目的设计给了天怡公司,从2008年到2012年给其送钱,每次2万元,用牛皮纸信封装的。前四年春节前到其的办公室,2012年春节前在高尔夫球场,送5次共10万元。

四、收受贺某8万元的证据

1.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中怡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以前叫建工设计院。2007年中怡公司承揽了建工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大港福锦园项目的设计工作,后又承揽了天工花园的设计。当时雒某某是建工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在项目设计招标上有决定权。为了感谢雒某某在项目上的帮助和工作中的支持,从2009年至2011年每个春节前,其都到雒某某的办公室给他送现金2万元,共送8万元,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送钱时没有旁人。

2.市场主体基本信息、任职函、工程设计合同、结算单证明:中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是工程勘察设计、规划设计等,贺某系该公司总经理。中怡公司承揽建工房地产公司天工花园项目设计、丽江花园设计、福锦园工程勘察的情况。

3.被告人雒某某的供述:贺某是建工设计院副院长,建工设计院是建工集团下属单位,与建工房地产公司是平级单位,设计院承接了建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大港福锦园项目,其是建工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贺某为了感谢其,给其送钱。2008年至2011年春节前,贺某都来其办公室,每次给其2万元,装在信封里,四年给其共8万元。

五、收受王某2的14万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其名下有天津市鼎正空调通风设备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鼎正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称鼎正公司)。通过时任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雒某某承揽了君谊大厦空调设备及配件的供应、赛维阳光项目的消防工程,都是由雒某某指定其公司分包的,没有招投标,签订了合同,两个项目总造价300多万元。为了表示感谢雒某某帮助其承揽工程,从2009年至2015年,其送给雒某某共14万元。其中2009年到2012年,每年春节前到雒某某的办公室,给雒某某2万元,四年共8万元。2013年到2015年雒某某退休后,每年春节前到雒某某的家中送给他2万,三年共6万元,这些钱都是用牛皮纸信封装的,七年间送给雒某某共计现金14万元,是其个人的钱。

2.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营业执照等工商注册材料证明:鼎正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经营中央空调配件、防火栓等。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证明:鼎正公司承揽建工房地产公司的福锦园消防工程及工程款结算的情况。

4.被告人雒某某的供述:王某2是鼎正公司经理,其俩人在1995年认识。2008年王某2通过其承揽君谊大厦项目的空调设备工程,当时其是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君谊大厦项目是建工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开发的。王某2为了表示感谢,从2009年春节时开始给其钱,一直到2015年春节,共七次,每次2万元,共送给其14万元。从2009年至2012年,都是在春节前到其办公室。2013年至2015年,王某2到其家送钱,每次都是以过节看望的名义给其送钱,没有旁人。

六、收受王某3的5万元的证据

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天津市国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国富公司)主要经营建筑,其挂靠在该公司。1990年其在建工集团三建工作,当时雒某某是三建的中层领导。2003年雒某某担任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后,其跟雒某某提过有活想着其。后通过雒某某拿到了大港福锦园、丽江花园、宁津天工花园的土建工程,总造价约2000万元。这些工程没有招投标,甲方是建工房地产公司,雒某某指定其干的。2012年至2016年的每年春节前,其都去雒某某家拜年,给雒某某一个信封,里面1万元,共送过五次共5万元。雒某某在职时对其有帮助,给其工程,当时其给钱,他不要。雒某某退休了,其在春节看望他,对他给其工程表示感谢。

2.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营业执照、分包交易服务卡、国富公司情况说明、建工工程施工合同、结算单证明:国富建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土木建筑等。王某3为该公司经理,代表该公司参与建工总承包公司招标,承建了大港福锦园、丽江花园和天工花园部分工程。该公司派出项目管理人员,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王某3为项目实际承包人,一切事宜由王某3负责。施工合同的甲方建工房地产公司,乙方驻工地代表王某3。

3.被告人雒某某的供述:王某3做土建工程,1989年认识他的,当时他是三建的合同工。1994年开始王某3自己干工程,用国富公司的营业执照。王某3做过建工房地产公司的大港福锦园、宁津天工花园、福华里、丽江花园的土建项目。这些工程都没有招投标,都是通过其承揽的。其是建工房地产公司总经理,指定王某3做的工程。其在职时,王某3给其送钱表示感谢,其没要。从2012年春节至2016年春节,王某3到家中看望其,每次给其1万元,五年共给其5万元。王某3给其送钱是对其之前给他工程表示感谢。其在职时不敢收钱,怕出事,再有王某3以前是其的员工,其不好意思收,退休后觉得无所谓了,给其钱就要了。实际上,如果不是其在职时给王某3工程,其退休后他也不会给其钱。其收的钱都给裴某花了。

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雒某某、孙某某供述的“给雒某某800万元及500万元一节,及证人王某1证实理财时间及收益数额一节,结合在案证据,予以认定,其他证据查证属实,予以确认。

关于孙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本案系单位行贿的意见,经查,孙某某的公司系私营企业,股东是孙某某及其妻子。陈某证实公司系孙某某负责,不参与公司经营,不认识雒某某,也不知晓以其名义购买丰田卡罗拉汽车以及车辆去向。孙某某供述给雒某某钱和物是其决定,从个人账户出资,其他人不知道。由此证实,公司的经营管理均体现孙某某的个人意志,给予雒某某款物系孙某某个人决定,向雒某某行贿之款未在公司账上体现,不符合公司的运行规则,孙某某的个人意志未上升为单位意志,应认定为孙某某的行贿行为是个人犯罪。辩护人所提此节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孙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孙某某是被动行贿,孙某某与雒某某约定的给付金额是500万元,超出部分系雒某某索贿,应从行贿数额中扣除的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以受贿罪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离职前后收受部分均应计入受贿数额”。本案,孙某某接受雒某某指定的工程项目后,多次向雒某某提出表示感谢,给予好处费。雒某某均告知孙某某“钱先放你那,我需要时再找你要”,孙某某应允。双方就行贿及受贿行为达成约定合意,在多次约定中都没有涉及贿赂具体数额,这种约定的贿赂内容是概括性的。由此可见,是孙某某首先提出行贿,雒某某予以接受。被告人雒某某在离职前,按照约定向孙某某提出“需要”,收受了孙某某送予的汽车一辆。离职后继续收受孙某某的钱款,都是基于一个概括性的连续受贿的事后收受行为。孙某某多次供述在雒某某退休后提出给雒某某存了800万元,雒某某初期的多份供述也提到2014年退休后孙某某提出给其存了800万元,二人供述一致。后期二被告人分别供述过孙某某提出给雒某某500万,就约定数额的供述确有不一致的地方,但不影响孙某某行贿数额以及雒某某离职后受贿财物的贿赂性质,并且应按照孙某某实际行贿与日后雒某某实际收受的财物计算行受贿数额。雒某某在离职后确有索要财物的因素,但这是基于在职时与孙某某的约定“需要时再找你要”,是依约而取。被告人孙某某在雒某某退休后给予理财收益、现金,是源于雒某某履职期间对其关照使其获得工程,对雒某某感谢的遵约行为。且给付的金额不违背孙某某兑现约定的初衷和范畴。故此,雒某某的行为不应评价为索贿,孙某某不属于被动行贿,其行贿数额应认定给予雒某某的全部数额。辩护人所提此节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孙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孙某某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孙某某获得的工程项目系通过雒某某向五分公司等负责人打招呼,由雒某某指定孙某某承揽,雒某某以不正常履行职责的方式使得孙某某以不正当的竞争优势取得工程项目,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求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辩护人所提此节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雒某某的辩护人所提雒某某在法院阶段又退缴赃款200万元,孙某某的辩护人所提孙某某主动预缴罚金,均请求在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幅度以下处罚的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雒某某、孙某某适用认罪认罚,该量刑建议的刑罚幅度是在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被告人认同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的情况下做出的,二被告人签字具结。庭审中被告人雒某某、孙某某在行受贿的具体数额上均出现不同程度的反复,但最终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认罪认罚。被告人雒某某在庭审阶段有继续退赃行为,被告人孙某某主动缴纳罚金,均系被告人认“罚”的表现,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刑罚幅度内考量的情节。辩护人所提此节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雒某某提出的关于400万元收益额计算有误及雒某某、孙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自首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雒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离退休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雒某某因涉嫌其他犯罪接受监察委员会调查时,主动交代涉案的受贿犯罪事实,当庭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接到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自行前往监察委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雒某某收受多人的贿金,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尚未退缴的赃款予以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某某多次向雒某某行贿,可酌情从重处罚,其主动预交罚金,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雒某某所提用受贿款自行理财的收益数额、愿意退赃、自首,其辩护人所提自首、积极退赃,孙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自首、愿意缴纳罚金的意见客观有据,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雒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

被告人孙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雒某某的刑期即自2018年5月11日起至2026年11月10日止。被告人孙某某的刑期即自2018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被告人雒某某的罚金均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孙某某的罚金已缴纳)

二、收缴被告人雒某某的受贿款物合计961.4834万元及孳息64万元,共计1025.4834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收缴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雒某某退缴的赃款611.72万元;扣押在案的雒某某名下津D×××**奥迪A6汽车一辆、李启征(雒某某女婿)名下津M×××**丰田卡罗拉汽车一辆的拍卖变价款;查封在案的李某某名下天津市津南区海天南苑小区15-1,2-630房屋的拍卖变价款;冻结在案的裴某某的农业银行622…5074账户、622…2671账户内资金一并计入上述第二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媛

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

人民陪审员  朱 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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