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津0110刑初546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26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津0110刑初546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一部刑诉(202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曹某某驾驶临时号牌为津V×××**号微型轿车,沿本市东丽区机场北路第三条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机场北路0.9公里处时,适有被害人崔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其车前方同向某车道行驶。由于被告人曹某某注意力不集中,其所驾驶车辆前部右侧碰撞被害人崔某车辆后部,造成崔某死亡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报案。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曹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崔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本案民事赔偿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的医学诊断及死亡证明,被告人的驾驶证信息,肇事车辆的车务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民事赔偿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某具有以下量刑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认罚,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 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长浩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