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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5刑初210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20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210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梁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梁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1时许,驾驶欧曼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芦求路3公里900米处时驶入逆行,与被害人郑某驾驶的豪沃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固得美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车牌号:×××)相撞,造成被害人郑某当场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梁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郑某无责任。被告人梁某某于案发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梁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其余赔偿事宜,被害人家属表示另行诉讼解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122报警单、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被告人梁某某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另案发后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可酌予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予以从宽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梁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胡学文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白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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