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4刑初730号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刑诉〔202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于2020年12月27日16时56分许,驾驶黑色“帕萨特”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另乘同行人郭某)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温南路土楼村公交站处时,车辆前部右侧将正在等公交车的行人被害人陈某(男,殁年68岁)撞出,造成陈某死亡,车辆损坏,车辆另撞到被害人魏某(女)左膝盖,车轮轧到魏某右脚,造成魏某软组织挫伤。经鉴定,陈某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认定,高某承担此起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责任。郭某于案发现场报警,被告人高某自愿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接民警电话通知,于2021年3月15日自行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已经赔偿被害人陈某近亲属、被害人魏某,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某具有自首,已取得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