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06刑初788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2021〕4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海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冯某在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南路中国工商银行门前驾驶车辆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将被害人薄日旺撞倒。被害人薄日旺于当日被送往北京市天坛医院救治,后经救治无效于2020年12月27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薄日旺符合重度颅脑损伤引起死亡。经认定,冯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冯某于事故发生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被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民警查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薄某、王某证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诊断证明书、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火化证明,交通肇事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执行凭证、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照片,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监控录像,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故本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伯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