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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5刑初1177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3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5刑初1177号    

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刑诉〔2021〕8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采用北京云法庭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期间,值班律师为被告人郭某某提供了法律帮助。

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21年5月14日16时58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解放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为京XXXX**,机动车所有人北京XX**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北兴路与广茂大街交叉路口由西向南右转弯时,车辆右侧与由西向东被害人张XX驾驶的黑白色小牛电动自行车(车牌号:CXX**,所有人:张XX)左侧相撞,造成被害人张XX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经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XX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张XX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关于被害人家属的民事损害赔偿事宜,双方已于2021年8月6日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郭某某一方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641764元(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郭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郭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对被告人郭某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郭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杰川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欣欣

书 记 员 吴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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