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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3刑初1062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0   阅读: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1062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8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5日4时25分许,被告人仇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自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路与木北路路口时,因仇某某闯红灯与刘某(男,殁年76岁,黑龙江省人)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损坏。仇某某当场报警。刘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刘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仇某某为事故主要责任,刘某为次要责任。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仇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仇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仇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康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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