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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南刑二初字第00045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1-04   阅读:

审理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鄂孝南刑二初字第0004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5-05-29

审理经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孝南检刑诉(2014)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俞某2、聂某3、陈某甲女、胡某5、李某6、杨某甲、毛某、胡某甲、陈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后作出(2014)鄂孝南刑初字第00172号刑事判决书,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刘某1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俞某2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聂某3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陈某甲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胡某5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李某6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杨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毛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胡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刘某1、俞某2、聂某3、胡某5、李某6、胡某甲等不服上诉,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经询问刘某1、俞某2均表示不请求通知马来西亚驻华使领馆后,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世春、梁玉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陈儒坤、被告人俞某2及其辩护人谈伟、被告人聂某3及其辩护人李玉龙、被告人陈某甲女及其辩护人吴勇、被告人胡某5及其辩护人郭永昌、被告人李某6及其辩护人袁一凡、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于若辰、被告人毛某、被告人胡某甲、被告人陈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1先后在中国深圳、广州、北京等地采取挂靠他人公司等方式成立IPC异业联盟公司,刘某1任公司总裁,聘请被告人俞某2、聂某3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积极为IPC异业联盟公司的传销活动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以及资金协调工作。2007年3月,被告人刘某1组织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IPC异业联盟宣传会议,会议后,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迅速发展,崔某、唐正鑫(已判刑)及被告人胡某5、李某6等人成为IPC异业联盟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2010年IPC异业联盟公司改名为IPC国际集团公司,该公司在全国各地大肆发展会员,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被告人刘某1为总裁的IPC国际集团公司在中国上海、重庆、湖北等地先后实施SLV白金卡、理财A计划(又称分红股)、理财B计划、原始股、“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网络传销活动,在中国参与此项传销活动的人员达十四万余人,涉案资金达七千余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刘某1涉案资金41689197.63元及黄金2000克。

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女在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吴川市等地分别用邓某、陈某己、陈亚华、陈华森以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开设账户,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刘某1、聂某3、胡某5、李某6、杨某甲、毛某、陈某乙、胡某甲等人转账和组织协调资金。经查被告人陈某甲女参与协调资金数额达七千八百余万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冻结了被告人陈某甲女涉案传销款共计32308592.72元(后附扣押、冻结资金明细表)。

被告人李某62008年经其上线黄明(现已退出IPC国际集团传销组织)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先后以加入SLV白金卡、分红股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注册成IPC国际集团会员。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李某6发展下线数百人,层级在十级以上。

被告人胡某52007年在湖北省荆州市经崔某介绍认识了IPC国际集团总裁的被告人刘某1。2008年起被告人胡某5以IPC国际集团发展会员为名,在互联网上用IPC国际集团开设的网站为平台,先后以加入SLV白金卡、分红股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注册成IPC国际集团会员。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胡某5是IPC国际集团在湖北、湖南、新疆等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被告人胡某5发展下线数百人,层级在十级以上。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胡某5涉案资金共计549180.24元(后附扣押、冻结资金明细表)。

被告人胡某5到案后,主动退出赃款200000.00元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被告人杨某甲2010年起经其上线被告人胡某5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从事网络传销,以加入SLV白金卡、分红股、原始股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注册成IPC国际集团会员,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某甲发展下线达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主动退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赃款5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拾万元整)。

被告人毛某2010年起经其上线杨某甲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以加入SLV白金卡、分红股、原始股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注册成IPC国际集团会员,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毛某发展下线达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

被告人毛某到案后主动退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赃款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被告人胡某甲2011年经其上线毛某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以加入SLV白金卡、分红股、原始股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注册成IPC国际集团会员,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胡某甲发展下线达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

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胡某甲涉案资金360000.00元人民币。

被告人陈某乙2010年经其上线毛某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以加入SLV白金卡、分红股、原始股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注册成IPC国际集团会员,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陈某乙发展下线达三十人以上,层级在三级以上。

被告人陈某乙到案后主动退出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赃款2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如下证据:1、证人娄某、沈某甲、崔某、童某、王某甲、陈某丙、曾某甲、江某、曾某乙、范某甲、王某乙、杜某、耿某、黄某甲、曹某、朱某、王某丙、杨某乙、解某、刘某、易某、谭某、黄某乙、郑某、姜某、裴某、陈某丁、万某、李某甲、付某、蔡某、李某乙、沈某乙、李某丙、王某丁、李某丁、曾某丙、李某戊、王某戊、周某、王某己、杨某丙、范某乙、陈某戊、陈某己、邓某、胡某乙、义仁勇等人的证言;2、辨认笔录;3、相关书证:(1)举报信;(2)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IPC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胡某5等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认定函”;(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2)长法刑初字00491号刑事判决书复印件;4、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检查对象:陈某甲女持有的手机一部、胡某5持有的平板电脑一部、杨某甲持有的手机一部、李某6持有的手机一部、胡某甲持有的手机一部、);5、对被告人陈某甲女、胡某5、杨某甲、胡某甲、毛某、李某6等人账户查询明细;6、陈某甲女手机短信提取信息照片;7、IPC会员网站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IPC国际集团5个网址数据提取固定鉴定检验报告书、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对IPC国际集团服务器IP地址数据提取固定鉴定检验报告书、IPC国际集团传销人员结构图;8、扣押物品清单;9、IPC国际集团宣传资料;10、被告人刘某1、俞某2、聂某3、陈某甲女、胡某5、李某6、杨某甲、毛某、胡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在担任IPC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期间,在互联网上用IPC公司开设的网站为平台,以加入SLV白金卡、分红股、原始股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方式,注册为IPC会员,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俞某2、聂某3积极参与,被告人陈某甲女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协调资金,被告人胡某5、李某6、杨某甲、毛某、胡某甲、陈某乙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积极参加并发展他人参加非法传销活动,最终形成一个上下线层级明确的传销网络体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上列十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上列被告人涉案款物共计人民币76381081.40元,黄金2000克(其中包括被告人及相关人员主动向公安机关退出的赃款)。建议将上述款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部分犯罪事实有异议,如果触犯了中国的法律,我认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刘某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部分事实存在错误,部分事实没有提供证据证明;2、本案侦查过程、移送审查起诉过程中部分程序违法,部分证据内容及形式不合法;3、公诉机关指控刘某1与其他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没有证据证明;4、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3月刘某1组织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召开了IPC异业联盟的会议,培养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没有事实依据。5、公诉机关指控刘某1涉案非法所得12936013.90元的证据不足。建议对刘某1适用缓刑。并提交了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人俞某2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行为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2、本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俞某2的地位和作用;3、被告人俞某2涉及本案的行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4、即使认定被告人俞某2有罪,也应当认定为从犯;5、被告人俞某2的多次供述,为如实供述,综上,认定被告人俞某2为IPC异业联盟的骨干高级人员的证据不足,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聂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聂某3的指控与事实不服,没有事实依据;2、被告人聂某3应当认定为从犯;3、按“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聂某3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在三年以下量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甲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解公安机关所冻结其账户中的资金有一部分不是传销资金。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甲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其涉案资金被冻结,没有造成损失,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胡某5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认定本案犯罪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胡某5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李某6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2009年2月28日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后的行为因条件不够也不是犯罪。并提交了如下证据:1、公证书六份;2、IPC会员所写书面资料若干;3、网商提供的证据。

被告人杨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被告人杨某甲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层级较低、发展下线会员不多,情节较轻,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杨某甲积极退赃,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宣告缓刑。

被告人毛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胡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陈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6年初,被告人刘某1组建成立IPC异业联盟公司,刘某1任公司总裁,被告人俞某2、聂某3为公司高层管理人员。2007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1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组织召开了IPC异业联盟宣传会议。会议后,IPC异业联盟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活动在中国大陆迅速发展,崔某(已退出IPC异业联盟)、唐正鑫(已判刑)等人成为IPC异业联盟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2010年左右,IPC异业联盟更名为IPC国际集团。被告人胡某5、李某6、杨某甲、毛某、胡某甲、陈某乙先后加入IPC异业联盟、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

2008年12月,IPC异业联盟推出SLV国际白金卡,加入者需要购买一张白金卡(人民币180元)在互联网上注册成为会员之后,直接推荐一名会员可以获取直接推荐奖人民币30元,推荐人再推荐其他人加入为会员还可以获取人民币2元的提成,推荐的人员越多,提成越多,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至第十层为止。之后,IPC国际集团先后推出理财产品A计划和理财产品B计划,购买了SLV白金卡的会员可以参加IPC国际集团的理财A计划和理财B计划。A计划是每个会员每份缴纳人民币13620元,直接推荐一个人加入A计划可以获取直接推荐奖人民币1050元钱,推荐人再推荐其他人加入A计划会员可以获取其分红的百分之二的返利,推荐的人员越多,返利越多,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至第十层为止。B计划是每个会员每份缴纳人民币18870元,直接推荐一个人加入B计划可以获取直接推荐奖人民币960元钱,推荐人再推荐其他人加入B计划会员可以获取其分红的百分之二的返利,推荐的人员越多,返利越多,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至第十层为止。2012年11月份,IPC国际集团推出了神秘传奇珠宝项目,此前参与理财A计划和理财B计划的会员可以直接转到神秘传奇珠宝项目,只要再向IPC国际集团指定的账户里汇入人民币13200元钱就可以成为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会员,成为会员以后可以在IPC国际集团获取价值人民币33000元的珠宝,新会员加入需要交纳人民币16900元才能成为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会员,新会员多交纳的人民币3700元钱可以在IPC国际集团里面获取等值的珠宝,会员获取到的珠宝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赚差价,也可以寄存在IPC国际集团神秘传奇珠宝网站上,由IPC国际集团公司代售,并由IPC国际集团每月向会员的账户上返利人民币1000元左右,一直返利到人民币33000元为止。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奖励是会员直接推荐一个人加入可以获取直接推荐奖人民币960元,推荐人再推荐他人加入可以获取其分红的百分之二的返利,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直至返利到第十层为止。

2006年以来,被告人刘某1在担任IPC异业联盟、IPC国际集团总裁期间,利用互联网在中国上海、重庆、湖北等地先后实施上述SLV白金卡、理财A计划、理财B计划、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网络传销活动,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会员缴纳费用的多少计算各项返利等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自2007年至2008年,被告人刘某1收取被告人聂某3及其他传销人员资金共计人民币541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刘某1的银行资金人民币41689197.63元及黄金2000克。

2007年以来,被告人俞某2、聂某3系IPC异业联盟、IPC国际集团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俞某2积极为IPC国际集团的传销活动提供网络技术管理工作及对传销人员发布高层关于传销动态等指令;被告人聂某3积极为IPC国际集团的网络传销活动进行传销资金收款账户的管理工作并直接收取传销人员的资金后向被告人刘某1转款。

2013年3月以来,被告人陈某甲女在广东省广州市、佛山市、吴川市等地分别用邓某、陈某己、陈亚华、陈华森以及其本人的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开设账户,以收取转款0.5%的提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被告人刘某1、聂某3、胡某5、李某6、杨某甲、毛某、陈某乙、胡某甲等人从中收、转传销资金。被告人陈某甲女参与协调资金数额达人民币7800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陈某甲女涉案传销资金共计人民币3944042.73元。

2007年,被告人胡某5在湖北省荆州市经崔某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刘某1,并参加了同年3月28日被告人刘某1在北京人民大会堂组织召开的IPC异业联盟宣传会议。之后,被告人胡某5以IPC异业联盟发展会员为名,在互联网上以IPC异业联盟开设的网站为平台,先后以加入SLV白金卡、理财A计划、理财B计划以及加入2012年11月IPC国际集团推出的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向IPC国际集团指定的被告人陈某甲女开设的银行账户转汇传销资金。被告人胡某5发展了被告人李某6、江某、王某戊等人为其下线;被告人李某6发展了李某乙、蔡某、郑某等人为其下线;江某发展了曾某乙、杨某乙、刘某、易某等人为其下线;曾某乙发展了范某甲、王某乙等人为其下线;王某乙发展了黄某甲、曹某、朱某等人为其下线。被告人胡某5用银行账户(账号62×××97)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420000000元,分六次向被告人陈某甲女的账户转款人民币7000000元;用银行账户(账号62×××91)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32000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胡某5涉案资金共计人民币549180.24元。

2008年,被告人李某6经被告人胡某5介绍加入IPC异业联盟、IPC国际集团从事网络传销活动,先后以加入SLV白金卡、理财A计划、理财B计划以及加入2012年11月IPC国际集团推出的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并向IPC国际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转汇传销资金。被告人李某6发展了李某乙、蔡某、郑某等人为其下线。被告人李某6用银行账户(账号62×××28)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440000元;用银行账户(账号62×××00)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15000000元。

2010年,被告人杨某甲经黄明(被告人李某6之女张婷的下线传销人员,已退出IPC异业联盟)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从事网络传销,以加入SLV白金卡、理财A计划、理财B计划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杨某甲发展了被告人毛某等人为其下线。被告人杨某甲用银行账户(账号62×××21)收取传销资金人民币5700000元。

2010年,被告人毛某经被告人杨某甲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以加入SLV白金卡、理财A计划、理财B计划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毛某发展了被告人胡某甲、陈某乙等人为其下线。

2011年,被告人胡某甲经被告人毛某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以加入SLV白金卡、理财A计划、理财B计划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冻结被告人胡某甲涉案资金人民币360000.00元。

2010年,被告人陈某乙经被告人毛某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以加入SLV白金卡、理财A计划、理财B计划和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等方式,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告人陈某乙发展了李某丁等人为其下线。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甲女退出赃款人民币28364550.00元;被告人胡某5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0.00元;被告人杨某甲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0.00元;被告人毛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0.00元;被告人陈某乙退出赃款人民币200000.00元。

另查明,公诉机关随案移送扣押的财物有:银行卡116张、存折3本、信用卡9张、SLV卡17张、USJ卡1张、SD卡1张、IPC服务联盟VIP卡1张、银行U盾25个、刷卡机1台、手机18部、工行密码器4台、台式电脑机箱1台、笔记本电脑1台、IPADMINI平板电脑1台、粤A×××××黑色大众汽车1台、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1本、机动车辆保险证1张、护照5本、身份证原件6个、手表2块、钱包1个、项链2条、持手证1本、佛珠饰品1个、锥型饰品1个、手镯1个、人民币8215元、港币800元、马来西亚币3657元、台币8400元、美元620元、英镑415元及钥匙等物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1、证人娄某的证言,我于2005年4、5月份在深圳万事达易通商务有限公司认识了刘某1,他是公司顾问,我是业务副总,见过几次。2006年初,刘某1与我取得联系,介绍了IPC异业联盟的思路,我参与了异业联盟的运作。后来我发现刘某1做的异业联盟在中国的做法有问题,所以就决定退出了。

异业联盟是搭建一个平台系统,集合不同的行业、商家,形成一个服务体系,是一种很好的经营模式。是以公司的名义跟各种不同行业的商家和企业签约,相当于现在团购的理念。

2006年初,刘某1在筹备做异业联盟,主动电话联系到我并邀请我到上海去参观。在上海我见到了范永森,他是这个平台的副总。在广州有一家富家贸易公司,刘某1是以范永森的公司在国内启动的IPC异业联盟平台。在上海还见到了崔某、唐正鑫,这些人都是当时IPC异业联盟的网络领导层,参观后我就回北京了。两个月以后,刘某1到北京来找我,继续洽谈搭建IPC异业联盟平台,我就将北京的余爱英、沈某甲、王宏丽还有深圳的黎丽等人介绍给刘某1认识,我们准备加入IPC异业联盟的运作,在北京成立IPC异业联盟的分理机构,由王宏丽负责,在北京市工商局办理了手续,明确了IPC公司北京代表处不能办理业务。之后我和余爱英跟刘某1分别来到广州IPC异业联盟的总部,也就是范永森的富家贸易公司做IPC异业联盟。我在这一次见到了谭军、王维等人,IPC异业联盟在中国大陆开始启动。在这段时间里,我认识了IPC公司的高管陈薇薇(马来西亚人)、尤金(马来西亚人),聂某3、汤小玲等人,这些人都是刘某1在马来西亚公司的管理人员。在广州做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范永森渐渐的淡出了,开始自己做公司,其实也是在做同样的项目。刘某1做IPC异业联盟,在中国的湖北、新疆、四川、重庆、湖南、山东、上海等地做业务,进而向全国铺开。直到2007年,我发现IPC公司的部分问题,就选择了离开。

2007年3月28日在人民大会堂召开了IPC异业联盟的启动大会,会议规模有2000多人。2007年6月22日公共关系协会召开23周年的年庆,IPC公司有五百多人参加。同时在天下第一城召开了一次异业联盟的培训会,会议规模有500人。2007年6月28日刘某1又赶到湖北荆州去推广LINDA(崔某)模式,刘某1认为崔某在湖北做得很好,在国内进行推广复制。这一次刘某1隐瞒了荆州会议的真相,故我没有参加,后期才有所了解。

我发现,1、异业联盟没有按照之前的理念,而是利用网络领袖的趋利心理,侧重发展会员收取会员费来从中获利,借助异业联盟的理念来圈钱,这根本不是异业联盟的初衷。2、在中国公共关系协会成立国际合作交流委员会,主要是发展企业会员,建立和推动中国的诚信体系。在荆州会议上,他们弄虚作假发了16块企业会员的牌子,但在总部没有任何记录。

IPC公司利用异业联盟的经营模式是会员口碑相传来发展会员,缴纳会员费用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就可以发展下线,发展的人员不限,深度在“十代”(也就是矩阵模式的数学分配模式),发展会员后就有:如推荐奖、管理奖等各种奖励,鼓励会员发展下线。

IPC公司还在网上开设网站,WWW.IPCSHOPPING.COM来吸收会员。

我在IPC公司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搭建IPC异业联盟的平台,并负责公司的部分渠道建设及会员服务,包括会员投诉。

IPC公司的具体运作是会员购买一张会员卡,在网络平台上有一个点位,每一个点就是一个会员,缴纳300多元的会费就可以获得一个点位,新加入者必须通过会员介绍推荐加入,IPC公司会返给推荐者会员缴纳会费的10%的推荐奖,并且还有团队奖,管理奖,会员推荐下线没有限制,发展下线越多,获利就越大。当时我也缴纳了1980元的会费。

IPC公司的会员分级是推荐3个点就是一般会员;推荐7个点就升一级,成为高一级会员;推荐15个点就再升一级,成为更高一级的会员,推荐会员越多获取返利就更多。会员只能在网络系统上看到自己发展的系统会员有多少,看不到自己的上级系统。只有刘某1、尤金他们能够看见全部的,这些游戏规则是由他们制定的。

IPC公司的返利是当时会员需要缴纳300多元的会员费,成为会员后可以获得一个网络户口,新会员要由老会员推荐才能加入,推荐一个新会员有直接推荐奖励,推荐者还可以获得自己系统中会员的管理奖金和消费奖励,具体的办法由于时间太长,我已经记不清了。但是有一定比例的。后来,听到他们又改变制度,会员费只要交180元就可以了,IPC公司在这些方面曾有过几次大的变动。

IPC公司的网络机制是主要是由马来西亚的尤金负责网络技术,聂某3负责对接网络上传及商户加盟及收款账户。汤小玲负责全部财务。

IPC公司在各地都有负责收款的账户,由各地负责人负责集合到一定的钱后再汇入刘某1指定的用聂某3的名字开户的账户中,这样的账户是否还有其它的,我就不太清楚了。

刘某1是IPC公司的总裁,负责全面工作,1963年2月15日出生,常在情人节那一天过生日。男性,马来西亚人。他特别喜欢数字“7779”,电话号码尾数也是7779。尤金是负责IPC公司的平台系统,侧重于IPC网络、网站平台技术的管理,是80年代出生的,男性,马来西亚人。汤小玲是IPC公司的财务主管,是帮刘某1管钱的会计,30多岁,是中国人,目前应该住在深圳。聂某3是负责商户加盟,相当于刘某1的贴身“跟班”,会员交的钱是打到他的账户里,他的银行账户是IPC公司的往来账户,当时我负责北京的会员费用就是打到聂某3的账户上。聂某3是80年代出生的,男性。崔某、谭军(女,四川人)、朱成(男,新疆人)、杨力洁(女,新疆人)、王维(女,山东人)、唐正鑫(女,上海人)都是网络领袖,主要的责任是发展会员,谭军发展了上海、重庆、四川、海南等多个城市的网络,崔某负责湖北,王维负责山东,唐正鑫负责上海。杨力洁、朱成负责新疆。

IPC公司开设网站,吸收会员就是IPC公司制定了一个系统模式,公司的高管注册成为原点,之后注册的会员都成为了他们的下线。系统模式有矩阵模式、太阳模式、双轨模式、紧缩的模式,一般底层无法了解到整个系统。会员只能看到自己的系统(下线),管理层的一般会员是看不到的。

会员不能直接向公司账户上打钱,只能向自己的推荐人指定的账户里打钱。或打到那些市场负责人如崔某、谭军、王维等人的账户里,再由他们打入公司账户,目前我知道的公司账户就只有聂某3的账户,除了聂某3的账户是否还有其它的账户,我不是十分清楚。

刘某1在前期没有真正积极主动的落实商家联盟,利用网头的趋利心理,快速发展会员收取会费。给真正想做异业联盟的会员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在初期上海的唐正鑫,新疆的杨力洁、朱成曾均涉嫌网络传销被当地司法机关查处。IPC公司的做法已经完全背离了当初做异业联盟的初衷。

以上证言证实IPC异业联盟成立的经过,被告人刘某1系IPC异业联盟的总裁,并以IPC异业联盟为平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被告人俞某2、聂某3为IPC异业联盟高层管理人员,并分别负责IPC异业联盟网络技术管理和对接网络上传、商户加盟及收款账户管理的事实。

2、证人沈某甲的证言,2007年2月份,娄某找到我,说余爱英联系到中国公共关系协会,要和IPC公司做异业联盟这个项目,要我到公司里做洽谈商家的这一部分业务。当时一个叫黎莉的在北京注册了一个叫中马鑫泰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我就在这个公司的北京办事处做业务。中马鑫泰公司就是刘某1出了部分资金,黎莉通过关系假注册的,这个公司就是在做IPC公司的异业联盟的中国业务。2007年3月28日,IPC公司在人民大会堂开会,在筹备期间有刘某1、聂某3、娄某、余爱英、黎莉、汤小玲、陈微微等人负责的,会员有谭军、王维、崔某等人,这个会有2000人参加。所有参会者都交了2000元左右的费用,刘某1是总裁,所有会员的会员费都交到聂某3的账号上,陈微微是联系所有的会员的财务,汤小玲负责国内的会员和财务。2007年6月27日我在武汉开了一天会,第二天又去荆州开了一天会,这次会议是崔某组织的,参加的会员有1000余人也收取了会费。我从荆州回来发现黎莉将中马鑫泰公司的钱卷走了,从这之后,我就再也没见过黎莉,实际上从这个时候开始我就算是离开了IPC公司了。

IPC公司做的异业联盟分成了两个方面,一个是发展商家加盟,另一个是发展会员加盟。我是负责发展商家加盟这一部分。但是IPC公司实际上没有签订一家商家和企业,纯粹是靠发展会员,收取会费赚钱的。

IPC公司发展会员就是要求会员缴纳几百元的会员费,发给会员一张SLV白金卡,对会员说这张卡可以在联盟商家消费打折,以后可以当银行卡用。

以上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1等人以IPC异业联盟为平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被告人刘某1系IPC异业联盟的总裁,被告人俞某2、聂某3为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的高层管理人员的事实。

3、证人崔某的证言,2007年左右,我是听同学说IPC异业联盟公司招人,我就去了,一个打电话的小女孩接待我的,公司的人都是才招进来的,都时间不长。我都没有经过面试就进入了,800元底薪的业务员,都是这样的。公司的负责人是刘某1,刘某1是马来西亚人,年纪有点大,满脸都是坑。但是刘某1很少来,具体的事情是汤小玲在负责。汤小玲30多岁,女的,哪里人我不知道,她主要负责分配工作。我进公司大概一个多月后来了一个叫聂某3的男的,是中国人,他后来负责广州那边的业务,后期还来过荆州。他最早也和我一样是业务员,只不过一直留在广州总公司,相当于是IPC异业联盟的市场总监,推展市场,带业务员。我记得公司最早的老总叫范永森,我看到注册的营业执照是他,但是我没有接触到他。

这个公司具体的业务是和商家签谈联盟合作,不同商家联合起来。我主要负责的跑市场,联系商家结盟,形成共同的利益商圈。我在的时候公司有二十多人,我记得的负责人就只有刘某1和汤小玲了,当时我在公司具体就是跑业务,我去向别人介绍,我们的IPC异业联盟可以联合不同商家加入,同享资源,同享折扣什么的。我在公司做了三个月之后,我感到公司联合商圈共享资源这个经营理念很好,很先进,我想把这个经营模式带回荆州做成自己的品牌。于是我向公司的刘某1和汤小玲等人汇报了我的想法,他们都很支持我,刘某1和汤小玲还给了我二三千张IPC异业联盟打折卡(十元一张),我就带着这批卡回到了荆州开设了“鑫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公司的业务就是推广在荆州的企业加入刘某1搭建的IPC异业联盟商圈内,当时我每张卡先开始卖三十元,但是卖不出去,后来降到十元,还是卖不出去,我的销售达不到公司的开支,我的公司经营不下去了。刘某1和汤小玲听说我搞不下去了,还来荆州实地考察过,但是也没有给我真正的资金支持。当我公司快倒闭的时候,宜昌两个女的突然找到我,当时是公司的业务员带过来的,业务员向我介绍说他们是宜昌的,一个叫胡某5,一个叫李某6,她们两个对IPC异业联盟很感兴趣。我听完之后,就积极向胡某5和李某6介绍,想把这个公司转给她们,但是她们对我的公司并不感兴趣,只问了我IPC异业联盟的概念、IPC异业联盟的经营模式、刘某1的联系方式之后就走了。我也就逐步放弃了公司的经营。记得2007年3月28日,总公司通知我去北京人民大会堂开会,我当时还组织了亲戚、生意上的朋友几十人租了一个卧铺车去了。当时开会的估计有两千人,规模很大,这个会组织方叫:“中国公关关系协会”,刘某1还在会上讲话,内容就是IPC异业联盟的东西。我带他们去的意思就是让荆州相信异业联盟或不相信异业联盟的人去人民大会堂开会,让他们知道我从事的这个IPC异业联盟背景很强,实力很雄厚,我虽然公司倒闭了,但是我的选择没有错。开完会之后,总公司的主要业务就转为缴纳328元成为会员,之后再介绍两个人各缴纳328元加入成为会员,之后就可以从总公司的网站上分批领取十三万元的分红。我当时就买了三个账号,花了984元人民币,在IPC异业联盟的网站上注册了一个账号,账号的ID我都不记得了,当时我已经没有钱了,我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注册的。我注册的时候将两个号注册成我主号的推广号,结果在网站上我还真的可以拿到分红。这个消息传出去之后,我的一些公司员工和一些认识的人就让我打开账户看看是不是真的可以拿到钱,他们看到结果之后,大概六七个人就要求加入,我同意了,他们就直接在我的账号下注册了。之后的一段时间,我真正的就是在家中坐着就得钱。因为按照这个项目的游戏规则,最早加入的六七个人就是我的下线,他们发展下去的又是我的下线的下线,不管怎么样,我在荆州甚至是在湖北都是这个游戏规则收益的较高层。三个月之后我就通过这个项目的运作拿到了三十六万元左右,也就是说我把公司的亏损补上去了,还赚了二十万左右。这个时候这个项目却出现了问题,后期加入的人虽然推荐了其他人加入,但是却没有拿到钱,因此这些人就找推荐人扯皮,这个时候我也发现网站上没有再发钱了,因为我没有真正的去推荐其他人加入,而且我的直接下线都是拿到钱了,所以没有人找我。就这样我又分不到钱,公司也开不下去,所以我就慢慢没有关注IPC异业联盟的事情了。胡某5、李某6最初她们主动找到我的,然后我带她们去了马来西亚总公司,之后就没有管她们了,他们回宜昌发展,说起来她们是我的下线,但是她们发展的比我大的多。

我通过IPC异业联盟拿到了三十六万左右钱。我的上线就是总公司,我直接就是挂在马来西亚的组织下面的。我到马来西亚去之后,他们马来西亚人告诉我说这个运作模式在马来西亚是合法的,但是在中国是违法的。总公司的账号我也不记得了。在我的账号下面的是杨丽、童某、邱新、詹建军、付菊梅、郑莉等人,我没有做IPC异业联盟了,他们也没有做了。

我去过几次马来西亚,具体时间我不记得了。第一次去是总公司邀请的,我作为荆州的代表去的,去了之后到过马来西亚的总公司,靠近吉隆坡的一个地方。去的时候,公司开会,刘某1还参加开会了的。当时有尤金、艾瑞(男的)、一个叫薇薇的女的,这几个都是马来西亚人。尤金是负责网站的,艾瑞是公司实体店的老板,薇薇是后勤接待。刘某1开会讲课就主要说公司的背景、实力、发展前途这些,通过讲课让我们相信异业联盟有很强大的实力,尤金就是讲公司制度,讲具体项目的运作,怎么去推广其他人加入这些。后来几次去就是有人想去了解异业联盟,我就和他们一起去,后来就是去玩了。

我是在荆州第一个做IPC异业联盟的,先期的推广都是我在做,中期我赚到钱他们继续推广的人就以我为标杆去介绍给其他人。我钱没有赚到,但是在荆州的IPC异业联盟中名气应该是最大的,说起来都认识我,他们都拿我做广告来推广。作为早期的IPC异业联盟,我就是湖北的代表,湖北的负责人。谭军是负责重庆地区的,娄某是北京的负责人,上海的是唐正鑫,新疆的是一对夫妻,叫什么我不记得了。我加入IPC异业联盟的目的是赚钱,后来发现几个项目都是做一段时间就关了,觉得不靠谱,再加上结婚怀孕了,就没有去关注了。

我在国内参加过两次IPC异业联盟组织的会议,一次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一次在荆州。北京会议是2007年3月28日,荆州会议是6月27日。2007年3月份,我接到总公司电话通知,让我带着荆州地区的业务代表一起到北京人民大会堂开会。这次会议的名字我不知道,门口挂的是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和IPC异业联盟的牌子,开会的主题就是刘某1、尤金等人向我们介绍公司前景,鼓舞士气并推出了328元的那个项目。第二次会议在荆州,2007年七八月份的样子,328元的那个项目分红开始变少,很多人都开始抱怨,有人就向我提议让老总来解释一下,并提振一下士气,我当时也不想再搞这个IPC异业联盟了,就想让老总来一趟,我就不搞这个事情了。于是我向总公司建议让刘某1总裁来一趟荆州,我们荆州的人也都聚一下,总公司同意了。我记得当时的主题就是荆州、武汉两地游,我们组织了三百多人一起,刘某1来了之后,又谈了公司的前景,鼓舞了一下士气,然后就出去旅游了。这次会议并没有新的项目推出。

参加北京会议的时候,全国各地人聚在一起,我听到有人说上海的唐正鑫被公安局抓了,我就问过刘某1,刘某1解释说唐正鑫没有什么事,马上就要出来的,他在上海的工作没有落到实处,没有和商家签署合同,所以产生了误会,刘某1让我们大家不要担心。但实际上我很担心,北京会议之后,我回到荆州,同事把北京会议的录像给我看,我才发现在北京会议上刘某1和总公司的老师把我们荆州公司作为典型表彰,他们说的很多事情我都不了解,也没有做过。这个时候我更觉得公司不靠谱,北京会议之后总公司的要我去讲课,但是我不想去,觉得累。总公司这个时候开始直接绕开我和湖北地区的其他人进行联系,这个就更加深了我想离开公司的念头。荆州会议上我觉得除了那七万元没有给我报销之外,其他没有什么了,当然有一些会员对公司不满抱怨是很正常的。

IPC异业联盟其实就是传销,也是拉人头赚钱。就拿328元的那个项目来说,刘某1说是交328元就可以得十三万元,结果还是要去拉人头,后期分钱越来越慢,后来网站都直接关了,这不就是骗子吗?就是因为这个我才想着退出来。现在回忆起来我当时才二十刚出头,还是一个小女孩,很多东西都不懂,我的下线年纪又都比我大,接触的人事都比我多,我哪里镇的住他们。实际上很多人通过我了解了IPC异业联盟和总公司之后都直接绕开我和总公司直接联系和发展,这也是我离开IPC异业联盟的一个重要原因。我的下线实际上都直接和总公司联系和发展,发展下线之后和总公司直接汇钱是当然的事情。

王某甲是荆州人,她是翟建军的下线,那个时候我们这些人经常在公司里。2006年底和2007年的时候翟建军发展了一些下线,经常直接把他发展的下线的钱给总公司汇过去,王某甲那个时候也经常和他在一起,翟建军那个时候做项目做的是一个叫IPC异业联盟的全球排名的新项目,意思就是说全球的IPC异业联盟的都在发展这个新项目,都在报单交钱加入,全球发展产生的利润都是全球分配。这个项目就是需要速度,交钱越快排名提升越高分红就越多,所以就需要收到钱马上就汇钱给总公司,翟建军有时候忙不过来就会喊他关系好的几个下线帮着打钱过去,所以王某甲也给总公司汇过钱的。我知道翟建军发展了很多下线,报了很多单子,我还知道他是给聂某3打款,我听他说过的。不单是翟建军,当时荆州还有很多人在直接给总公司打钱。但是这些人我都没有联系,我真正联系的就只有我的几个下线。我就只是一个宣传品,我能够掌控的很少很少,都认识我,我却很少认识别人。

以上证言证实被告人刘某1系IPC异业联盟的总裁,并以IPC异业联盟为平台发展会员进行网络传销活动;被告人俞某2、聂某3为IPC异业联盟高层管理人员,并分别负责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的技术管理和商户加盟及收款账户管理的事实。

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2006年的一天,翟建军告诉我IPC异业联盟的事,说现在出328元买个卡就可以加入IPC异业联盟,翟建军在我交完钱后就给我注册了一个网号,说用这个网号就可以看到每个月分红的情况,是马币,不能直接拿到手里,必须绑定一个直接的银行卡,通过这个银行卡转账才可以拿到钱。我按照他给我的网号和账号进入,发现我的卡里的确有了马币,随后也发现网站里的马币是每月都在翻倍的,这样我才真正相信了IPC异业联盟了。翟建军是我的上线,我知道的IPC的人有崔某、翟建军、童某、胡某5、刘某1、聂某3。

以上证言证实IPC异业联盟实际是进行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5、证人陈某丙的证言,我是做仿真首饰生意的,我的店叫“凯瑟雅蝶”,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泰康路111号泰康广场G-07铺。

2012年11月8日,我们店的店员告诉我,之前(2012年11月8日的前几天)有一个叫Peter陈的男子到我们店里看了我们的首饰,然后询问了价格,之后看中了几款首饰,就来我们店下了价值50多万元货的订单。我当时告诉店员还是按照我们店里的规定办,要求这个Peter陈的客户支付百分之五十的定金,然后这个Peter陈客户就于2012年11月8日当天给我的账号汇入了256189.08元。之后我们就按照Peter陈的要求下单给了加工工厂。我们这些货还没有交货的时候,2012年12月12日,Peter陈直接给我们店传真,又定了128880元的首饰,款式和要求还是和上次一样,也按照我们店里的规定,给我的账户汇入了64440元的定金。2012年12月21日,Peter陈又给我们店里直接下了65460元的订单,还是同样的款式和要求,还是给我的账号汇入了32730元的定金。2013年1月1日Peter陈将第一批货的尾款256086.78元汇入了我的账号内。2013年1月8日我们按照Peter陈的要求将第一批赶出来的价值510750.6元的首饰交付给他指定的朱星成。Peter陈于1月8日当天又将第二批货的尾款40356元汇入了我的账户。2013年1月25日Peter陈将第三批货的尾款97685元汇入了我的账号。2013年1月26日Peter陈指定朱星成来我店中提走价值196380元的货走。2013年2月4日我收到Peter陈给我汇入的第三批尾款10008元。2013年2月5日Peter陈又指定朱星成来我店内提走了价值50364元的首饰。也就是说,截止2月5日,我收到了Peter陈汇给我的757495.58元的货款,而我交给Peter陈指定的朱星成价值757494.6元的货。

我第一次见Peter陈是2012年11月底的一天,我在广东省中山市的加工工厂见到Peter陈的。当时Peter陈要求到工厂看货,我刚好在中山市我朋友解世烔的中山市金镇饰品加工工厂里,我告诉他地址后,他和他两个老挝的朋友赶到工厂的,他们当天晚上还在中山金华悦国际酒店住宿了一晚上。

Peter陈大概50多岁,男的,看起来不像是中国人,他跟我说他是马来西亚人,说的是普通话,但是口音一听就不是中国人,应该是东南亚那边的华人。他的电话号码是60174783524.他的QQ是10×××52。

Peter陈后来又来我店里购买过首饰。第四次订单是2013年2月20日,Peter陈又给我汇入了131850元,3月25日Peter陈将这批货的尾款131850元汇给我。3月27日我们店长将货送到Peter陈指定的地点广州市海珠中路净惠路口全部交付给朱星成。第五次订单是4月3日Peter陈给我汇入177735元的定金,6月22日将177735元的尾款汇给我,第六次订单是4月22日Peter陈汇入810755.25元的定金给我,7月11日Peter陈支付尾款810705元,7月12日我们将两次的货送到朱星成指定的广州市海珠中路净惠路口交付给了朱星成。第七次订单是7月24日Peter陈汇入652045元定金,9月9日Peter陈将本次尾款652145元汇给我,9月12日我们将本次货送到广州市海珠中路净惠路口交付给朱星成。第八次订单是8月30日Peter陈将672000元定金汇入我的账户,原本约定10月26日支付尾款,但是随后就无法联系上Peter陈,他的尾款也没有打过来,我也就没有交货给他们。10月24日我通过微信联系了他,他一直没有回复,打电话给他,也打不通了。9月27日我发现自己的账户被你们公安机关冻结了,所以我就写了情况说明邮寄给了你们公安机关。

我和Peter陈之间的资金往来都是Peter陈汇给我,因为都是货款,我没有给他汇过钱。Peter陈一共汇给我货款是4974315元。我要说明一点,9月26日Peter陈错误的将111000元转入给我的账户,随后他又微信联系我,告诉我这笔钱是他转错的,说等下次交易的时候再扣款就是了。我之后查询过,这次转账不是Peter陈的账户,是一个叫陈某甲女的人的账户。我说的4974315元不包含这111000元,这笔钱至今还在我的账户内。

我的账户是农业银行的,在广州市泰康广场农业银行支行开户的,账号是62×××17。Peter陈的账户是62×××13.我不知道他是那个银行的。但帐户名字叫陈某甲女,这些都是我去银行查询的,有一些银行还没有给我出具出来,银行已经出具给我的与Peter陈的帐目往来情况,我已经给你们邮寄过去了。上面Peter陈给我付款的部分账号有62×××16,户名叫CHORTSECHEH,我查询到有一个叫陆文的人也给我汇过款,邓某也有汇款,也包括陈某甲女,陈某甲女的账号是62×××13,陆文和邓某我查询的单子里没有显示账号是多少。这些人都是Peter陈告诉我汇款的,款数也对,我当时不知道是另外的账户给我汇的,还是我之后查询才知道Peter陈不只一个账号。

公安民警从互联网上的“IPC国际集团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网页上下载了一些珠宝图片,照片中的货物有我们店的货物。这些货都不是珠宝,都是仿真的手饰,我卖给Peter陈的价格是50到300元人民币不等的价格,但我刚才看到图片上标的价格都是1000多元人民币。

以上证言证实IPC国际集团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网页上的珠宝图片,实际都是仿真的手饰,且从被告人陈某甲女用于转汇传销资金的账户上向其账户汇过货款的事实。

6、证人曾某甲的证言,我是凯瑟雅碟仿真饰品店的售货员,我的老板是陈某丙,Peter陈是我的一个大客户,他是2012年11月的一天到店里来的,个子不高,大概50岁,他到了店里看了货,问了价格就走了,2012年11月8日Peter陈又到店里,对我说要定50万元的仿真首饰,我将情况向老板陈某丙汇报了,陈总要求对方付百分之五十的定金,Peter陈同意了,并在我这里拿了陈总的农业银行的账户号码去转账。之后Peter陈又陆续来了好几次,每次都是看货、订货,在我店里先后订了价值400多万元的仿真首饰,我也因此拿到了几万元的销售奖,Peter陈最后一次来我们店里是2013年10月18日,之后,他就没来过。

以上证言证实证人陈某丙出售价值400多万元的首饰是仿真首饰的事实。

7、证人江某的证言,我老公和胡某5的父亲是同事,我们原来都住在一栋楼里面,我和她很早就认识了。2012年10月左右,胡某5主动找到我给我说她现在在网上做一个珠宝的生意,名字叫“神秘传说”,这个项目可以通过网上购买产品在现实中售卖,也可以在网上专门的商城里面进行寄卖,如果我发展了其他的会员加入这个项目还可以拿到推广奖,如果我介绍的会员也购买了产品或者发展了其他的会员我会有丰厚的回报。我当时问她如果我不做推广,只在网上寄卖可不可以,胡某5当时回答说可以的,胡某5就给我一个银行账号,我就按照她的要求向她给我银行账号内汇入了16913.6元成为了“神秘传说”项目的代理商。汇入现金之后,胡某5告诉我一个网站(域名http://www.ipcupay.net/),让我抄录下来,之后又给我了一个账号,说是用这个账号就可以在这个“神秘传说”项目里面进行操作,具体就是用这个账号可以看到我的账内有多少钱,买了几分产品,发展了几个会员,每月“神秘传说”项目给我分红多少,有多少奖金。我的账号是CNISKJJJ,我的密码是645831。我通过胡某5给我的账号进入网站之后,在网站内就可以操作查询我账号的现金有多少,而这个现金也对应我现实中的银行卡号,对应的这个银行卡号是我按照网站提示输入的。我的银行卡号是62×××96,之后我又申请了一个账号,把尾数为9796的账号内的钱通过网上转账转移到62×××97这张卡上了。这两张卡都是我在宜昌三峡银行紫光苑支行开户的,都是用我的身份证开户的。

胡某5给我开了户之后一段时间,我只买了一份产品,也就是16913.6元,并没有去推广。大概2012年11月份左右开始,我和朋友碰面的时候偶尔谈到这个“神秘传说”项目,我对有兴趣的朋友谈了下这个项目的优点,有个别几个朋友就通过我加入到了这个“神秘传说”项目里来了。具体有易某、曾某乙、杨某乙、张恩源、尹珊珊、江书喜、刘某等人,其中易某、曾某乙和杨某乙是比较认真在做这个项目,刘某只是买了份产品,等着这个项目的每月分红,而张恩源和尹珊珊本人不知道这个项目,就是我用了他们的身份证在操作,江书喜只是注册,一分钱都没有交。从2012年10月我加入这个项目到现在,我用自己的身份证号注册或是借用其他人的身份证注册加入,一共大概购买了18份产品,共计是30444.8元。而通过这个“神秘传说”项目我获利了至少十多万元,我没有具体估算,现在也说不出来得了多少钱,但是这些钱都最终反应在了62×××96和62×××97这两张银行卡上了。

我真正发展的只有易某、曾某乙、杨某乙和刘某这四人。在我的账号上可以看到他们四人发展了很多的下线,但是我只能看到他们这些人的账号名,看不到真实身份。而在奖金和分红上也看不到他们发展了多少人,我最高的一个月通过这个项目的奖金和分红一共有两、三万元,据我了解,由我的下线算起,发展到第十层下线之后,我就拿不到十层之后的钱了,加上每个月下线加入的多少不等,所以每个月的收益都不等。虽然我看不到他们具体发展了那些人,但是通过我的收益大概知道他们都在努力做这个项目。

这个项目获利分为分红和奖金两个部分,分红是购买产品成为代理商之后,不管产品是否售卖都会按时分红,售卖出去了就多一份售卖差价;奖金就是通过推广发展下线和下线发展下线的返点,这个返点一般都是2%。不管分红和奖金,都可以通过账号查询到,通过银行卡汇款发到我手上。我没有真实售卖这个项目所说的珠宝。

以上证言证实被告人胡某5介绍其加入神秘传说项目的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8、证人曾某乙的证言,我于2012年11月份通过江某介绍,加入神秘传奇项目,后发展了范某甲、曾寂峰、王某乙、任薇、周顺强、周新富、宋昊然、杨新荣、宋四清、曾令香、曾令春、丁志军、田洋、周国斌等人成为下线。

证实其通过江某介绍加入神秘传奇项目的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二三年前,刘晓燕到孝感来找到我,给我介绍一个网站,介绍越多的人加入网站,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分红。我听了之后,就想加入。刘晓燕就帮我加入网站,我不会操作,是她操作的,她还帮我垫了三千五百元。过了几天,谭某就来孝感了。然后我就带了黄某甲、曹某、朱某去火车站旁边的酒店,找到谭某。谭某就帮忙他们操作加入这个网站,而且黄某甲、曹某、朱某的钱都是交给了谭某。我还把我老公、我儿子耿依安、女儿耿江辉、女婿刘铁的身份证带着去了,把他们的身份证号码也注册到这个网站了。

证实其本人及他人加入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10、证人杜某的证言,几年之前,具体时间不清楚了,我到李某丙店里面去买东西。她给我介绍了一个理财的东西。我就问她怎么理财。她就说是分红,比存在银行里面强些。李某丙当时说:“我带你到一个人那里去,他给你讲得清楚些。”。李某丙介绍说,多拉一个人进入投资,可以得到更多的分红,具体得多少我也不记得,我得到的分红还是在那个网站里面继续投资了。那个理财的产品叫什么IPC联盟之类的。我把我老公、我女儿沈某乙拉进来搞了这个的。我孙子方浩鑫的身份证号码也是我提供的,是李某丙介绍的那个人帮我输到网站里面的,所有的在网站上面的操作都是李某丙介绍的那个人弄的。我总共投了大几万元,具体数字说不上来。他们告诉我把分红也投入进去,然后就会赚大钱的,我就把分红也投进去了。有一次,我问那个帮我输网站的人,能不能取出本金,那个人说你取出来要亏损钱,我一听,就不想取本金了。到现在,我的本金还是没拿出来,现在本金根本拿不出来,我的钱都亏损了。

证实其本人及他人加入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11、证人耿某(王某乙的老公)的证言,王某乙的事情我知道一点,是几个月之前,她的一个襄樊熟人给他打电话,说是有个事,投入一部分钱,再拉一些人来投钱,就可以得到分红,然后王某乙就去了一趟襄樊,他告诉我投了几千块钱。

证实王某乙加入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12、证人黄某甲的证言,2011年的时候,在火车站旁边的一个宾馆里面,王某乙带我和杨爱莲去的,找到一个叫谭国延的宜昌人。这个叫谭国延就给我介绍赚钱的网站。王某乙就带我到网吧去打开那个网站给我看,当时谭国延就用我的身份证号码登记一个账号。当天就给了王某乙七百元现金,就加入了这个网站。过了几天,王某乙就说要我投钱进网站,可以赚钱。我就给了王某乙现金三万五千元。过了几个月,我看没赚到钱,我就打电话给谭国延,说我急着用钱,要把钱拿出来。谭国延就拿出来了一万元,从银行汇账给我了。我感觉被骗了,我损失了两万多元。

证实其经王某乙介绍加入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13、证人曹某的证言,前两年,王某乙找到我,说有个网站,可以赚钱,只要拉人进入这个网站并且投了钱之后,这个网站就可以给钱。我当时就想搞。王某乙就说要交一万四千元,我就说没那么多钱。王某乙就说,那就交个基本的,最低三千五。我就给了三千五百元给王某乙。过一段时间,王某乙就叫我到火车站附近的艳阳天酒店,到了个房间去,有个宜昌的女的,就给我宣传这个网站,讲这个网站怎么能赚钱。要我拉人进入这个网站就可以赚更多的钱。后来王某乙到我家给打开了那个网站看了的,我也不太懂,都是王某乙在操作。我通过这个网站没有赚到钱,连本金也亏了。

证实其经王某乙介绍加入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14、证人朱某的证言,2010年,王某乙找到我说,加入一个网站,最低交七百元,然后要其他人进入这个网站并且交钱,就可以得到更多的分红。之后,有天王某乙就带我到火车站附近的艳阳天酒店,有个叫谭国延的宜昌人就给我讲这个网站,还把这个网站打开给我看。后来我又汇款三千五百元给谭国延。王某乙有时候就到我家把网站打开给我看,我也不懂电脑,都是王某乙在操作。我从这个网站没有赚到钱,总共损失了四千二百元。

证实其经王某乙介绍加入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15、证人王某丙的证言,2011年,彭晓玲(孝感人,住在乾坤阳光小区)找到我,要我一起到武汉去考察一个搞珠宝的公司,说是可以赚钱。我就叫上了黄某甲。那天我、彭晓玲、黄某甲一起坐车到武汉的长青花园,我们去了之后,在一个楼房里面。那里就有人给我们讲珠宝销售计划,还有网络上的东西,我听不太懂。彭晓玲当时就入会了,交了一万元。我看她加入了,我就也投了一万元加入了。黄某甲当时就劝我说不要搞这个。黄某甲没有加入这个珠宝销售。我叫我的干女儿任新元加入了这个珠宝销售的。我从这个珠宝销售计划中没有赚到钱。

证实其经他人介绍加入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16、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13年1月份,我的一个老乡江某给我打电话介绍一个网络上的"神秘传奇"传销项目给我做,当时江某对我说这个项目是电子商务平台,接着江某就把我带到宜昌市时代购物广场的十三楼的一个办公室,房间里面就只两台电脑,江某就打开电脑的网页开始对我讲解,这个项目的主要内容是卖高科技珠宝,这个珠宝可以有两种方式进行销售代理,一种是从网上购买实物后自己卖,一种是可以寄存在网上让"神秘传奇"公司进行代售。让"神秘传奇"公司在网上寄存的话公司给我们进行返利。具体就是说我们花16900元钱购买一份"神秘传奇"公司的产品,每个星期公司给我们返200元的红利,在2年多的时间里返到三万元人民币后就不再返了。如果本人能介绍一个人购买一份公司的产品,可以得到2%的提成。介绍的人越多提成也就越多,江某说一个人的身份证只能购买一份产品,2013年元月份,我找江某购买了一份神秘传奇产品,用了16900元,是由江某在网上帮忙操作的,因我不会用电脑,后江某给了我一个号CNSK6217,这个号江某告诉我是为了返钱用的,并说一份产品每周返200元,合计返3万元为止,我发现每周在按时返钱,比较讲信用。2013年3月份,我就用我儿子解某(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和我姨侄儿许容川(男,1989年出生,具体年月我不记得)的身份证,又投入33800购买了二份,2013年5月份,我用CNSK6217上返的11900元钱,又从自已口袋里加了5000元钱,用我表姐黄科春的身份买了一份,2013年7月份,我用CNSK6217返的钱,又补了20000多元钱,以我一起朋友张祖贵的身份证(女,大约是1962年或1963年出生)和唐金永(男)的身份证由江某帮我注册了两个号,由我出钱33800元又购买了二份产品,另外还有我的一个朋友李顺道(男,是我的老乡),我当时叫他也投资一点钱在里面,他说他不愿意投,我就说那你把你的身份证借我用一下,我用你的身份证又请江某注册了一个号,但李顺道一直没有出钱。2013年7月份,我又用返的钱,再补了6000多元钱,合计13900元,又购买了一份,我总共购买了7份产品,后我表姐黄科春给了我一份钱16900元,2013年5月份,我推荐刘昌兰(女,46岁左右)购买神秘传说,我请江某给他注了册,刘昌兰答应购买但没有交钱。2013年9月份,我就用刘昌兰的名义用返的钱又购买了一份,我怕钱不够,就对江某说不够的钱由她先垫上,我后还钱,后江某从我的帐上扣钱。我总共购买了7份产品,投入了110000余元钱(包含返的钱),我实际投入80000余元钱。

我只介绍了我表姐一个人黄科春购买了的,还是我先垫钱,她后给我的,其他的解职勋、许容川、张祖贵、唐金勇、刘昌兰、李顺道和我本人是由我出钱购买的。胡玉英、秦秀云、李东娅、万兰、钟高英五人是我用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请江某注册,但他们都没有购买产品。

以上证言证实其经江某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神秘传奇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17、证人解某(杨某乙的儿子)的证言,2013年3、4月份左右,我母亲杨某乙就跟我说了“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事情,说的是这个项目很赚钱,投入一万多元就可以了,也不需要销售什么产品,每月会有分红之类的,我就答应了,我听我妈说珠宝项目的注册号是:CNCR1202.密码是326002,我就买了一份是16900元。

证实其经杨某乙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神秘传奇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18、证人刘某的证言,2012年11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江某找到我告诉我说:“现在IPC国际集团有一个很好的珠宝投资项目赚钱,金额不是蛮大只需要16900元钱,两年多就可以回本盈利”。我就说是怎么投资盈利,江某说:“是通过网络投资神秘传说珠宝,要先交纳16900元在网上注册成为代理商,再去银行办理一张储蓄卡在网上输入绑定这个会员账号,公司就会按照投资返利到这张银行卡上”。因为我与江某是很好的朋友我就没有多问公司是怎么返利,我只要江某能让我通过这个投资赚钱,有钱给我就行了,就这样我就答应投资了。我就说投资可以但我不懂也不会上网,我就让江某帮我全权代理操作这个事情,然后我们约好下午到西陵区环城东路建设银行会面。下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我们在西陵区环城东路建设银行门口见面后,我就将16900元钱和一张建设银行的储蓄卡卡号交给江某了。江某拿到钱和我的建设银行卡号后就给了一个珠宝代理商网上账号我:“CNISKLSH8”,密码是“123456”,并告诉了我一个网址“www.111918.net”,我拿到这个账号以及密码网址后,江某告诉我成为珠宝代理商后还可以发展下线,发展下线也有利润提成,发展一个下线你就要做推荐人要从网上你的注册账号“CNISKLSH8”里面再生成另一个账号做你的下线,这些需要在珠宝公司网站上操作。我一听就说:“上网的事情我都不会操作,这些委托你都帮我在网上操作”,江某答应了,我就这样成为了珠宝代理商。

江某告诉我有两种方式可以盈利,第一种成为代理商后如果我有“实体店面”就可以利用代理商账号从公司网络后台上以四折的价格拿货,在实体店卖珠宝盈利;第二种就是直接放在公司由公司代卖然后每月分红。因为我和江某关系非常好所以我就没有多问,我只要钱投入进去然后能回本有钱赚就好,并且我都是全权委托让江某在网上操作的。

我有三个下线,因为我不会上网都是让江某帮我发展推荐的,她们三个人叫:“杨春香(420500194903240624)、马书琴(420623195407210028)、袁宜平(420500194901180621)”。这三个人我和江某都认识,是以前我们一起做安利产品时候认识的朋友,当时也是让江某去帮忙宣传的这个珠宝代理投资项目的。

我发展一个下线可以提10%现金奖励,这些都是江某告诉我的。江某已经给了我人民币5000元钱了。袁宜平跟我讲过她发展推荐的下线都是自己家里的人,杨春香发展下线是江某跟我讲的,因为我不会网上操作,江某在网上登陆我的代理商账号可以看到我的下线发展情况。

我没有真实的售卖这个项目所说的珠宝,连看都没有看到这个东西。

我和胡某5、江某都是以前做安利直销的好朋友,是胡某5介绍给我知道这个事情的,胡某5是最早做这个项目投资的,她是宜昌地区的领导人,我只是和江某联系的多一些,是江某介绍我加入做这个珠宝代理商的。

以上证言证实其经江某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神秘传奇项目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19、证人易某的证言,2012年10月份,江某对我说现在网上有一个做珠宝生意的项目,名叫“神秘传说”,这个项目既可以通过网上购买产品销售,也可以在网上专门的商城里面进行寄卖,如果我成为这个项目的代理商后,我可以继续发展其他的人员加入进来成为代理商,这样的话我还可以得到另外的奖金,我也可以不发展代理商每个月就有一个固定的返利。我当时听江某说了后觉得这个项目还可以,我想这个珠宝我也搞不清楚是什么高科技产品,我也不可能拿到现实中来卖,只有放在网上寄卖,每个月就有固定的返利了。当时江某说这样也可以。这样我就跟着江某加入到这个项目里面了。最开始就是有由江某给我的账号,我往这个账号上汇入了16913元,这样我就成为这个项目的代理商,江某还给我编了一个账号,我的账号是CNISKYHY,我以后就是一直用这个账号在“神秘传说”的网站上操作了。从这个账号上就可以看到我的账上有多少钱、购买了几份产品、发展了几个会员等等,而且每个月“神秘传说”项目给我的分红和返利、奖金都可以通过这个账号看到。我在“神秘传说”项目的账号是CNISKYHY,密码是123666。

我经江某介绍购买了一份产品,也就交了16913元成为代理商,开始我也没有去怎么推广发展代理商,后来想到发展代理商还有百分之二的奖金,我就有时候跟认识的朋友介绍这个项目,好让有兴趣的朋友也加入这个项目成为代理商。通过我的介绍我老公还有另外几个朋友也加入到这个这个项目来,具体有肖利(男,50岁,是我丈夫)、周保银(男,70多岁,住体育场)、向红梅(女,40多岁,住东山大道)几个人,我后来又购买了13份产品、注册了13个账号,这些都是用我自己的身份证注册的。不管是我的朋友交钱购买产品加入这个项目还是我自己继续交钱购买产品,每一份我都可以得到百分之二的奖金和每个月固定的800元的分红。

我通过“神秘传说”这个网站一共是购买了13份产品,除了开始通过江某介绍购买一份产品加入这个项目成为代理商,后来我又在自己的账号下面购买了12份产品,注册了12个账号,每份产品是16913元;通过我的介绍我老公肖利买了3份产品,他的账号是CNISKXL;周保银购买了大约七八份产品,他的账号CNZBY69;向红梅购买了1份产品,她的账号是CNXHM。除向红梅自己还发展了几个下线外,其他的人都是把钱放在上面等着返利的。

我开始购买产品注册时,是用了别人的身份证购买并注册的,不过现在都已经转成我自己的名字了,原来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的人有:张月英、覃玉莲、魏建惠、刘光森、吴英、周峡、王桂敏等几个人,我从去年10月份加入“神秘传说”这个项目到现在,用自己的身份证或者用别人的身份证注册共购买了13份产品,大约是花了20多万元钱,通过每个月的分红和介绍其他的人员加入“神秘传说”返利也大约有十多万元的收入,具体的数字我记不清楚,但在我的账号上、都有反映的,我一般都是分红和奖金到账后,我就再追加购买产品的。

我直接发展的代理商有:肖利、周保银、向红梅、张月英、覃玉莲、刘光森、吴英、周峡、王桂敏等几个人,这几个人里面的张月英、覃玉莲、刘光森、吴英、周峡、王桂敏的账户现在已经转成我自己的了,原来是他们注册的,后来他们不愿意再投钱,就转给我了。肖利是我老公,他们这些人的账号都是从我的CNISKYHY这个账号上发展的,并由我编写后给他们使用的。

在我的账号是可以看到他们发展下线代理商的情况的。但我只能看到他们的账号,看不到具体的身份信息。另外从我的奖金和分红上也可以看出他们发展了多少下线代理商的,因为按照“神秘传说”这个项目的规定,只有发展到第十层以外才没有提成奖金,在十层以内,即使是我的下线代理商发展的其他的代理商,我作为上线代理商也是有提成奖金的。这个具体每个月的收益都是不一样的,要看发展的下线代理商的数字和购买的产品多少来定。

以上证言证实其经江某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神秘传奇项目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20、证人谭某的证言,我是2008年10月份左右开始做IPC异业联盟的,首先是由李某6(女,56岁左右,宜昌人)介绍我认识一个叫胡某5的人,后来我是由胡某5介绍加入异业联盟的,当时胡某5找过我十多次,说这个IPC异业联盟怎么好,可以赚三倍的钱,后来我就加入了IPC异业联盟,当时我是交了13600元钱还是13900元钱,我现在记不清楚了,因为按照她们的说法是交这么多钱就是购买25份产品,就是一个董事级别,就可以分红,当时由于我不会电脑,所以胡某5就叫她们一起做IPC异业联盟的一个叫黄某乙的人帮我操作电脑在网上注册,并在以后帮我在网上交钱、转钱等工作。我也是在与他们一起做异业联盟的时候认识黄某乙的。

胡某5跟我介绍说IPC异业联盟就是在全国与很多商家的联盟,还与银行对接了,并称IPC异业联盟是全球第七张白金卡(就是国际金融卡),没有年费,转账、汇款都不要钱的,在好多商家购买东西都可以打折的,但我自己加进来后也没有买过一次东西,她还说IPC异业联盟的公司在马来西亚,老板是一个叫刘某1(男,40多岁,马来西亚人)的人,他们的公司做的很好,还在北京的人民大会堂开过会等等情况。当时我相信了就加入成为异业联盟的会员。胡某5还对我说向异业联盟交13600元钱,就是购买25份产品,其实也没有什么产品,就是购买25份那个意思,就可以成为公司的董事级别,这样就又可以分红了,并说每周、每月按照公司的业绩分红,公司的业绩就是异业联盟新增人员的业绩,当时胡某5一直鼓励我做,让我去发展人来一起做,如果发展一个人来做,除了分红外还有百分之十的奖金,还说做异业联盟三年可以赚30万到50万元。IPC异业联盟白金卡就是我先花180元钱购买一张她们所说的白金卡,成为他们的会员,这张卡是国际通用的第七张金融卡,这张卡不要年费、转账汇款都不要钱的,但我一次也没有用过,她们还说以后我们做IPC异业联盟时,公司的钱可以转到这个上面来。我做IPC异业联盟就是先交180元钱购买白金卡成为会员,后来再交了13600元钱成为IPC异业联盟的董事,每个月就按照公司的新增业绩分红,这个分红每个月数额不等,是按照整个IPC异业联盟新增人员的情况来定的,开始时候分的多一点,最高的时候一个月分到650元钱,后来有三、四百元的,几十元的也有。再一个就是发展人加入IPC异业联盟,我就可以得到推销奖,我当时发展我的侄女谭永红(女,40多岁)加入进来一起做IPC异业联盟,谭永红也是交了13600元成为IPC异业联盟的董事,当时我不会操作,就是叫黄某乙帮我在电脑上给谭永红注册操作的。但谭永红做了一个多月就没有再做了,把她的账号转给我了,我把她交的钱还给了她。我介绍谭永红加入IPC异业联盟,不仅我可以分到百分之十的奖金,作为介绍我做IPC异业联盟的上线黄某乙也是可以分到百分之十的奖金的。我拿到了1000多元的提成,黄某乙也拿到了1000多元的的提成。

我做IPC异业联盟就是交钱成为IPC异业联盟的董事后,就可以每周、每月按公司新增人员数的业绩分红,发展其他的人加入IPC异业联盟还可以等到百分之十的奖金。据我了解的情况是不仅自己发展下线的人可以分红,就是自己的下线再发展下线也可以分红的,但如果发展到下面第五层后,分红的比例就只有百分之五了。

以上证言证实其经被告人胡某5介绍加入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21、证人黄某乙的证言,我和胡某5是做安利产品的时候认识的,当时是2004年就认识了,胡某5曾邀请我去听安利的课程,就这样认识了胡某5。2008年胡某5就开始给我推荐IPC异业联盟的事情,说这个异业联盟很好,可以赚到钱,让我加入,但当时我一直都没有相信。2012年2月胡某5有一次让我尝试去操作IPC异业联盟的一个叫白金卡的项目,我按照她告诉我的流程拿着她给我的白金卡到银行柜员机上操作,的确可以进入银行系统的第一个页面,但是不能转账或者存取款。胡某5当时告诉我说这个白金卡项目会和银行卡对接,以后可以直接转账、取款,在现实中的商场超市都可以按照折扣购买商品,也可以在异业联盟的商场里面购买到折扣商品,如果我投资这个白金卡项目也可以得到每个月的联盟分红。我操作之后又听胡某5的宣传,就相信了她。按照她的说法我就投资了13000余元购买了白金卡项目,成为了会员。成为会员之后,我开始的一段时间都可以得到这个联盟每个星期二的200元人民币的分红,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项目的分红逐渐减少,我也就逐渐没有去关注这个项目了。

这个白金卡项目,缴纳180元就可以成为会员,如果能够推广其他的人购买这个会员的白金卡加入项目就可以得到一张卡32元的返利,但是这个180元的会员就没有异业联盟每周二的分红。因此我按照胡某5的说法,缴纳了13000余元成为了既可以做推广又可以得到分红的那种会员。

我介绍了谭某一个人,拿到了32元人民币的返利。谭某是胡某5当时要我给他打电话邀约过来的,谭某来了之后胡某5给他详细的介绍了这个项目,谭某当时就缴纳了13000余元和我一样成为了可以分红的会员。不过当时给谭某上课的人是胡某5,我只是操作给他注册了账号,我都不清楚谭某是否知道我是他的上线。谭某发展了下线了没有,我不清楚。

2010年的下半年,胡某5又给我推荐了一个股票项目,意思就是投钱给异业联盟购买原始股票,等股票上市之后,我们就可以按照原始股的价格分红获利,但是直到今天这个股票也没有上市。我投入了5000多元,这个股票必须要等到异业联盟上市才可以有收益,但直到现在还没有上市。所以这5000多等于是亏进去了。但是胡某5应该是通过我购买股票获利了的,好像是我在她那购买股票,她可以得到几百元的返利,具体我不清楚。因为我没有做这个的推广,连谭某都没有,所以这个项目就纯粹亏了。

以上证言证实其经被告人胡某5介绍加入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22、证人郑某的证言,我们一家人都在做IPC异业联盟,丈母娘李某6是我的上线,我应该是和张婷平级。在“神秘传奇”项目中,柳云、易宗秀、李淑芬、周传友、秦易波、易宗凤、易潋、毛光琼、赵静、汪小梅、丁兰、牛素君、王田芳等人都是我账号下的人,也就是我的下线,但这些人都是李某6告诉我的,很多人我不认识,只是李某6让我帮着注册就注册了。

证实其经被告人李某6介绍加入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23、证人姜某的证言,2009年9月份左右,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的一个好朋友刘登芹跟我说有一个电子商务的投资项目挺好的,我就说怎么投资,刘登芹就跟我说:"IPC异业联盟国际集团"这个集团的总部在马来西亚,总裁叫刘某1,2001公司成立,在2010年7月分集团大楼落成庆典我还去过公司马来西亚总部。刘登芹跟我介绍这个"IPC异业联盟国际集团项目",说这个项目是电子商务,先缴纳180元注册办"IPC集团的白金卡",然后缴纳13440元钱成为董事,成为董事过后可以分红。我就按照刘登芹跟我讲的给了她人民币13620元钱成为了董事,我给刘登芹钱后她就给了我IPC国际集团注册了账号CNIPC3685(密码550525),并且我按照她的要求提供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的账号绑定了这个注册账号参入分红,她告诉我可以宣传推荐别人参入这个项目,这样一方面可以壮大IPC集团,另一方面也可以赚取推荐费用。我投入13440元钱减去2940元钱的IPC异业联盟理财费用,剩余的10500元钱就按照IPC异业联盟经营的情况分红,是每个星期二IPC异业联盟就会将钱打入注册账号上面;然后推荐一个下线可以按照10%的金额赚取推荐费用,然后我推荐的下线再向下发展下线我又有2%的领导奖励,下线一共推荐至十级,十级以外的下线我就不能有领导奖励利润了。

"IPC异业联盟"原始股,我用我老公和女儿的身份证各买了一份注册账号分别是CNIPC9255、CNIPC9989,就是说我一共买了三份原始股参入分红。我发展了下线裴某。

我还做过IPC异业联盟中"神秘传奇"珠宝代理这个项目。2012年11月份我的上线刘登芹找到我说,我们"IPC异业联盟国际集团"股东现在可以转型做IPC异业联盟中的珠宝代理商,可以登陆神秘传奇网址来看,我们老股东购买只需要13200元钱就可以成为IPC异业联盟中"神秘传奇"珠宝代理,推荐下线新会员需要16900元钱才能成为IPC异业联盟中"神秘传奇"珠宝代理,中间有3700元钱的差价,成为代理商还是延用老的"IPC异业联盟"注册账号"CNIPC3685"上下线的关系不变。我知道后就将我的三个"IPC异业联盟"账号CNIPC3685、CNIPC9255、CNIPC9989转入购买了三份"神秘传奇"珠宝代理。

因为我是IPC异业联盟的白金卡董事股份,我有白金卡资格,是老会员,那么我就可以直接以人民币13200元的价格,用IPC异业联盟的白金卡注册账号CNIPC3685、CNIPC9255、CNIPC9989转入IPC异业联盟"神秘传奇"珠宝代理项目,我的下线也可以跟我一样这么运作转入;而新会员注册购买IPC异业联盟"神秘传奇"珠宝代理项目价格为人民币16900元钱,中间有差价人民币3700元。

"神秘传奇"珠宝的分红是,第一种方式,如果有实体店就可以用注册账号在公司以四折的方式购买相应的珠宝去卖来赚取差价;第二种方式就是直接放在公司代卖,一个星期分红200元钱,一共分红120个星期,共计金额为3万元左右,说直接一点,我们投入13200元钱,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就能返回3万元人民币。

"神秘传奇"珠宝代理这个投资项目还有推荐下线可以获利,我推荐一个下线投资16900元钱成为珠宝代理商,我可以抽取10%的推荐费奖励约合人民币1000元钱,然后我的下线珠宝代理商还可以通过她的注册账号派生一个新的注册账号推荐发展下线,每发展一个下线我还有领导人2%的奖励,推荐下线一直到十级有领导奖励,超过十级就没有领导奖励了。我通过"神秘传奇"珠宝代理这个项目发展了下线有裴某、陈某丁。

我加入这个异业联盟就是退休后没有事情做,想投资赚点钱。

以上证言证实其经他人介绍加入IPC异业联盟、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该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24、证人裴某的证言,2010年2月左右,姜某姜老师到我家中找到我,说她现在有一个很赚钱的项目推荐给我,说这个项目不用花很大的精力就可以赚钱。这个项目是IPC异业联盟发展的,IPC异业联盟是马来西亚的一个跨国集团,这个集团的老总是刘某1,现在这个联盟正在联盟不同行业的企业和集团加入,而异业联盟通过发行一种叫做白金卡的卡团结这些企业和企业、联盟之间的会员,让大家都可以在这个大联盟里面可以充分的享受到折扣和福利。姜某告诉我,这个白金卡可以在异业联盟和联盟的企业内购物享受折扣,以后也可以直接在银行系统刷卡对接。我听她的介绍之后,就按照姜某的要求,缴纳了180元人民币成为了异业联盟白金卡的会员。当时我就拿出了180的现金交给了姜某,姜某收下钱之后就告诉了我一个网站和一个帐号,说我以后就可以通过这个账号进入异业联盟的网站内,还可以在这个网站内看到其他的产品和计划,也可以操作你的账号去购买产品或者理财产品说明的。我成为会员之后,姜某又告诉我说,现在白金卡项目有一个理财产品,不需要操心,就缴纳13200元钱每周二就可以拿到这个理财产品的分红,这个分红具体多少我已经忘了。2010年2月26日我在菜场摔伤了,一直在住院,所以没有办法去取钱,姜某就自己拿钱帮我垫上了,说好我出院之后我再还给他。之后一段时间姜某又要求我去推广这个白金卡项目,一是让这个会员更加壮大,二是自己也可以得到每推广一张白金卡的返利32元。本来我是不想去做这个推广的,但我耐不住姜某的要求和批评,就逐渐在和朋友之间的闲聊中提到这个事情,朋友们聊到了感兴趣,我就具体和她谈一谈这个白金卡项目和理财计划,他们愿意加入就加入,不愿意加入我也就不说了。在随后的一段时间内,我推荐了我姐姐彭印珍、赵正美、陈某丁、陈发玉、邹祖平等人加入了这个白金卡项目。

2012年11月,姜某又告诉我现在IPC异业联盟白金卡项目可以直接转到IPC异业联盟做“神秘传奇”的珠宝项目,分红更多,项目也更好,问我要不要转过来,她告诉我说这个可以通过网站直接将白金卡里的账号和钱转到这个“神秘传奇”里来。我同意了,然后我操作账号,包括我操作的其他四个账号一起转到了这个“神秘传奇”项目里来了。随后我又按照之前白金卡的模式,分红差不多了,我就又投入了一部分钱,先后又投入了一部分钱进去了,具体多少钱我想不起来了,这个钱包括分红出来的钱。直到今天我才知道这个异业联盟都是非法的传销。

我加入这个异业联盟就是想着赚点分红钱。

以上证言证实其经姜某介绍加入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该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25、证人陈某丁的证言,2010年年头,我一起在银行工作的同事裴某跟我讲有一个赚钱的项目让我跟她一起投资,当时她跟我说,有一个IPC异业联盟投资很赚钱,只要先办一个180元的IPC异业联盟白金卡,成为IPC异业联盟的会员以后,再交纳13170元人民币就成为了IPC异业联盟的董事,每个月都会得到IPC异业联盟的分红,当时说根据公司的收入多少来进行的分红,开始每个月分红1000多元人民币,后来每个月有800元人民币、600元人民币不等的分红。如果你发展到其他的会员加入这个项目,就可以得到推广奖,好像是一个人1000元。我听完之后就同意了,然后我缴纳了180元成为会员,之后又缴纳了11370元成为可以分红的董事。这个钱当时是交给姜某的,因为裴某不会操作那个网站,所以我就主动把钱交给了姜某。然后她们两个人将异业联盟的网址和账号给了我,告诉我以后都可以通过这个网址和账号操作,在异业联盟的网站内购买产品,推广其他人加入等等。通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和熟悉,我发现这个项目的确每个月都在分红,而且是在赚钱的。所以我将这个项目的情况告诉了我姐姐陈泽琴,让她也加入了这个项目。

2012年10月份左右,我在异业联盟的网站上看到一个通知,说有一个新的项目叫做“神秘传奇”珠宝项目,这个项目具体就是销售珠宝,异业联盟“神秘传奇”项目提供珠宝售卖,你购买他们的产品之后,如果想售卖,他们就寄给你,你拿出去卖,从中赚取差价。如果你不愿意卖,就可以寄售在他们项目的商城里,每个月拿他们的分红。我看到这个项目之后感觉很不错,而且网上说我可以直接从白金卡项目中转到这个项目中,所以我就按照网上的提示将我的两个账号和钱都转到了这个“神秘传奇”项目中。而这个项目也的确在每个月给我分红,但是我一直都没有再投入钱进去了。

我赚到了就告诉了姐姐陈泽琴,她也转到了这个项目,所以陈泽琴应该算是我推荐的。

以上证言证实其经裴某介绍加入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过程及其本人发展他人参与该网络传销活动过程的事实。

26、证人万某(陈泽琴的丈夫)的证言,大概是在2012年3月,我爱人陈泽琴经过她的妹妹陈某丁介绍在网络购买一种理财产品,也就是卖珠宝的事情。我劝过她别搞这个事情,但她没有听。

证实陈某丁及其他人参与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27、证人李某甲的证言,2013年5月,我妻子夏盛翠的朋友赵亚琳(吴频的老公)告诉她一个IPC异业联盟的金融理财,只要交纳16900元加入就可以每周拿到200元的分红,这个分红可以持续2年4个月,最后交纳的16900元可以变成24000元。我妻子夏盛翠就交纳了16900元加入了这个理财项目。2013年8月,我妻子夏盛翠劝我加入了这个理财项目,我就将16900元交给了赵亚琳,随后赵亚琳给了我一个网址和一个账号。我介绍过潘静、张红兵加入,她们都是将钱交给了赵亚琳。我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推广奖。

证实其本人及他人参与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28、证人付某的证言,我一个名叫张红兵的朋友(女,50来岁)给我打电话,喊我晚上7点多到CBD四楼的上岛咖啡去吃饭,顺便了解一下“IPC”。据他们说“IPC”是一种能让钱生钱的理财产品,一次性投资16900元人民币,两年之后就能得到返还30000元人民币的红利,还能得到一套价值3700元的珠宝。是今年8、9月份的时候张红兵介绍给我的,她还说她一个朋友在做,自从投资之后就不断地在返还现金,做的挺好的,她把“IPC”介绍给我是想让我也参与进来,一起赚钱。我是今天晚上6点40许到的上岛咖啡店A9房间,我进去的时候房间里有7、8个人,其中我认识的有三个人,其中一人叫李某甲(男,40来岁,穿白色衬衣和黑色西裤),他把多媒体设备摆放安装好之后,利用投影开始给我们讲解“IPC异业联盟”。大致意思就是让我们每个人一次性投资16900元人民币到“IPC异业联盟”,然后这个IPC异业联盟拿这笔钱去做别的生意,赚得的钱用于给我们返利分红,两年一共返还30000元人民币外加一套珠宝,此外,如果我再介绍新客户进来,IPC异业联盟还会给我额外的分红,李某甲还讲解说“IPC异业联盟”的经销赚钱模式是实体化的,是有相关实体产业支持的,CBD的“VI餐厅”就是他们老总开的。

证实李某甲向他人宣传在IPC异业联盟投资16900元人民币返利分红的传销模式的事实。

29、证人蔡某的证言,2013年9月中旬,我的老街坊李某6找我谈IPC异业联盟的事情,要我加入。因为她的经济条件没有我的好,都可以买100多万的房子,我就心动了,就交了35000元加入了这个IPC异业联盟的“神秘传奇”珠宝项目。我从加入到现在一分钱都没有拿到。

证实其经被告人李某6介绍参与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3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好像是前年的时候,我妹妹李某6叫我加入一个什么IPC异业联盟项目,我拒绝了。去年的时候,她要我的身份证号码,我报给了她,我怕她拿我的信息去搞传销,就只报了身份证号码,没有报我的家庭住址。我家的很多亲戚都被她拉进IPC异业联盟去了,她女儿张婷、女婿郑某、我侄女李晓燕、我女儿柳云。

证实被告人李某6用其身份证并介绍亲属参与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31、证人沈某乙(杜某之女)的证言,大概2011年至2012年,听我妈妈说在投资IPC异业联盟项目,我妈拿我的、我儿子、我父亲的身份证搞了这个项目的,我没有直接参与。

证实杜某用亲属的身份证参与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3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2010年,我在IPC异业联盟的网站上查询过这个项目之后,觉得还不错,就通过一个132××××0993的电话号码联系上了何黔鄂,我将身份信息给她,然后交180元买卡的费用,她就帮我购买了IPC异业联盟的会员卡,并给了我IPC异业联盟的账号,这样我就加入进去了,后来我买珠宝计划又给何黔鄂的银行卡打了钱的。我加入IPC异业联盟后又推荐了杜某、胡玮、胡学俊。

证实其本人参与并介绍他人参与IPC异业联盟、IPC国际集团进行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33、证人王某丁(何黔鄂之子)的证言,2008年至2010年我在宜昌上班,有好几次我妈来宜昌我和我妈一起到胡某5家去吃饭。我听到过我母亲和李某丙谈论IPC异业联盟的事。

证实其母亲何黔鄂谈论过IPC异业联盟的事实。

34、证人李某丁的证言,2010年5月的一天,陈某乙给我介绍一种理财产品,是IPC国际集团的,因我与陈某乙关系较好,非常相信她,就买了两份理财产品,每份交纳现金一万多元,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我直接到襄阳一家农行点,将两万多元现金直接打到陈某乙的账上,然后,所有的事情就由陈某乙完成,陈某乙帮我在IPC集团网络上注册成会员。到了2013年春节前后,陈某乙又给我介绍IPC集团提供的一种珠宝销售计划,也是一种理财产品,她说我是老会员只要13200元买一份,所买的产品IPC国际集团帮助销售,每个星期公司返还销售利润100马币,也就是200元现金,一个月800元人民币,我就买了五、六份,2013年9月27号我买了两份,我将19020元用网账转到户名叫陈华森的账上。2013年9月26号我买了三份,当时凑了三万元现金转到一个叫陈某己的账上,这些账号都是陈某乙提供给我的。

证实其经被告人陈某乙介绍参与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及将传销资金转到被告人陈某甲女账户上的事实。

35、证人曾某丙(陈某乙的丈夫)的证言,我没有听老婆提起过IPC异业联盟的事情。我见过毛某,段忠英,陈佩兰,胡某甲等人,他们都是我老婆的朋友。

证实被告人陈某乙与其他传销人员一起活动的事实。

37、证人李某戊的证言,2010年,我认识的一个叫郭盼盼的女孩(八几年的,河南人,以前做保健品认识的)总找我,说一个IPC异业联盟的网站可以赚钱,每个周可以分红。我听之后,交了6900元现金给郭盼盼,她就在网上帮我操作加入了IPC网站的会员。当时给我发了一张SLV的卡,然后每周二可以分十几元马币,就可以转到SLV卡上,当时只能用这张卡交电话费,不能提现金。我介绍卢殿英投入了13200元、介绍王福琴投入了13200元,介绍我小叔子刘双喜投入136000元。

2013年夏天,我去过毛某、胡某甲的办公室。毛颉、胡某甲在襄阳搞了一间工作室,专门搞IPC的业务,我是带一个想加入IPC的朋友去那边工作室,让我朋友了解IPC的业务。胡某5是听毛某他们说的。毛某是个30多岁的女的,自称宜昌人。胡某甲是40岁左右的男的,襄阳口音。

2010年,IPC异业联盟有专门网站,网址SK18.COM。到2013年,IPC异业联盟就转做“珠宝传奇”计划,网址是WWW.111918.NET,还有就是WWW.ISK118.COM。我用我老公刘双意、弟媳妇王杰、小叔子刘双喜、嫂子龚全的身份证号码加入了IPC异业联盟的珠宝传奇,钱都是我投的,一个人就投入了13200元,老会员享受13200元的价格购买珠宝传奇产品。不是老会员,像我老公就不是老会员,用他的身份证号码投入就是16900元。还介绍我姑姑陈瑞芝及肖文珍,他们都是自己投入的钱。介绍人加入这个IPC异业联盟的珠宝传奇计划,介绍第一个人没有奖励,介绍第二个人就开始每介绍一个人就有496马币的奖励,在网站上可以查询有这些奖励,不介绍人加入每周二还是有分红。

我加入IPC异业联盟是郭盼盼介绍的,郭盼盼的上线是王英(三十多岁,女,襄阳樊城人)介绍的,王英的上线就是毛某。

以上证言证实其参与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及其发展他人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37、证人王某戊的证言,2011年经朋友介绍我给胡某5当司机,因为胡某5做的IPC异业联盟没有营业执照,不能给我办理保险,就用我和我儿子的身份资料在IPC异业联盟的珠宝计划里注册了两个账号,我拿两份产品分红自己交纳了保险。两份产品共计32000元。

证实被告人胡某5参与IPC异业联盟网络传销活动及用IPC异业联盟珠宝计划里的两份产品分红代其自己交纳了保险的事实。

38、证人杨某丙的证言,2013年9月24日,我认识的胡某甲邀我到湖北襄樊市,他给我介绍IPC国际集团的事,吃饭的时候认识了杨某甲、陈某乙、毛某。他们都是IPC国际集团的成员。

证实被告人胡某甲、杨某甲、陈某乙、毛某都是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成员的事实。

39、证人范某乙的证言,2011年7月,我的朋友练美秀向我推荐IPC异业联盟的白金卡,我购买了一张白金卡180元后,又花18770元购买了一份IPC理财分红产品。2013年下半年,我跟阿怡说需要购买产品,她就给了一个叫邓某的、一个叫陈某己的两个银行账号,我一共转了25万元左右。2013年3月,我和练美秀等人一起到IPC国际集团去实地看过,刘某1跟我们几个人都合过影的。

证实其参与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并汇过传销资金到被告人陈某甲女账户上的事实。

40、证人陈某戊的证言,我姐姐开设了一家叫做“B1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迎龙北路42号,实际上是一个仓库,我们主要做的是物流中转工作,针对东南亚国家。公司负责人是我姐姐陈某甲女。现在姐姐被你们关起来了,我就在公司负责。

公司主要是从事中转物流业务,马来西亚的人在网上或者在中国大陆购买的东西就写我们B1贸易有限公司的地址,卖货的公司便把货发到我们公司,我们收到货以后就将货物打包,然后把货发往马来西亚的客户。我们公司就是赚中间的中转费。马来西亚客户都是我姐夫黄德明联系的。我的妻子是邓惠。她的身份证姐姐陈某甲女拿去过,但是没有说去干什么。

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女开设了一家主要做物流中转的B1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的业务是赚中转费及被告人陈某甲女使用过邓某的身份证的事实。

41、证人陈某己的证言,我在陈某甲女的物流公司上班,她用我的身份证办理了三张银行卡,但她用这三张银行卡做了些什么事我完全不知情。银行卡里的资金都不是我的。

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女用其身份证办理了三张银行卡,银行卡里的资金都不是他的之事实。

42、证人邓某的证言,我姐姐陈某甲女开了一家公司,她多次找我要银行卡用,我都给她用。

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女借用其银行卡的事实。

43、证人义仁勇的证言,我于2013年11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3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审。我于2009年通过网友介绍加入IPC公司并与公司的客服“小怡”在QQ上联系业务,小怡处理不了的就让公司的“杜总”、“尤金”来解决。2013年9月曾经去马来西亚参加公司的活动,并见到了公司总裁刘某1。

证实其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重庆市巴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到马来西亚参加过IPC国际集团举办活动并见过被告人刘某1的事实。

44、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胡某5在公安机关民警的主持下对被告人刘某1、俞某2、聂某3进行辨认的经过;2014年1月14日,证人崔某在公安机关民警的主持下对被告人刘某1、俞某2、聂某3进行辨认的经过;2014年1月12日,证人沈某甲在公安机关民警的主持下对被告人刘某1、聂某3进行辨认的经过;2014年1月10日,证人娄某在公安机关民警的主持下对被告人刘某1、俞某2、聂某3进行辨认的经过;2014年1月14日,证人崔某在公安机关民警的主持下对被告人刘某1、俞某2、聂某3进行辨认的经过;2013年11月27日,证人陈某丙在公安机关民警的主持下对被告人俞某2进行辨认的经过。

45、举报信,证实孝感市城区居民刘娟于2013年9月1日举报王某乙找其加入网上卖珠宝的网站,其认为是网络传销的事实。

46、指定管辖决定书,证实湖北省公安厅于2013年11月8日指定孝感市公安局对胡某5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进行审查,决定由孝感市公安局管辖;孝感市公安局于2013年11月8日决定将该案由孝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管辖的事实。

47、办案说明,证实2007年,IPC(国际白金俱乐部)异业联盟成立,2010年更名为IPC国际集团的事实。

48、湖北省公安厅商请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函及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函,证实被告人刘某1、俞某2、聂某3、陈某甲女、胡某5等人已构成《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违法行为的事实。

49、查询证明,证实IPC国际集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事实。

50、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08)浦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罪犯唐正鑫于2007年向他人推销IPC异业联盟会员卡,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的事实。

51、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2)长法刑初字第04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7年以来,罪犯李纯敏、蔡廷梅、胥红瑛、牛跃琼加入IPC异业联盟后,向他人鼓吹IPC异业联盟传销组织,以招揽、引诱他人加入,牟取非法利益,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二年、十个月、八个月的事实。

52、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2012)长法刑初字第03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罪犯郭开红、潘运春先后加入IPC异业联盟后,发展下线,牟取非法利益,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年的事实。

53、银行汇款凭证共计51张,证实王某甲、翟建军等人在从事IPC异业联盟传销活动中,向被告人聂某3的银行账户汇过传销资金的事实。

54、冻结账目办案情况总说明(2014年3月27日)证实,2007年3月20日,被告人聂某3通过其在招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33)向被告人刘某1在招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77)转款2000000元;2007年1月12日、1月31日、2月13日、3月14日,被告人聂某3通过其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43×××12)向被告人刘某1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78)分别转款人民币900000元、10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2010年12月22日,被告人聂某3通过其在工商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04)向被告人刘某1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78)转款人民币15000元;2008年12月3至2009年2月3日(6次)、2008年12月7日、2009年2月26日,CATHERINEONGMEIFUNG通过其在建设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32)分别收取IPC传销人员但启明、姚月文、吴频(系被告人李某6之女张婷发展的传销人员)的人民币50400元、4000元、2800元;2008年9月18日,CATHERINEONGMEIFUNG通过其在民生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41)向被告人刘某1在民生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36)转款人民币7521013.90元;2013年9月2日,CATHERINEONGMEIFUNG通过其在农业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79)向被告人陈某甲女在民生银行开设的账户(账号62×××98)转款人民币2000000元。

证实被告人刘某1、聂某3、陈某甲女等人的银行账户均收取过传销资金,且相互之间具有关联性的事实。

55、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3)104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聂某3用号码为132××××7779的手机与传销人员联系及发布IPC国际集团传销动态的QQ聊天记录、信息及通话记录的事实。

56、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4)00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俞某2使用的手机中检查出,被告人俞某2以发信息的方式用该手机发布关于IPC国际集团进行传销活动信息的事实。例如,2013年10月9日14时46分的一条信息:快点把江某和她下面大领导的ID号账上都封闭起来,江也到了派出所。下面的领导也都接到电话,都要去派出所接受查询。

57、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3)106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女用号码为137××××4144的手机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协调传销资金作用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联系及通话记录的事实。

58、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3)105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女用iphone4S手机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起协调传销资金作用的QQ聊天记录、短信联系及通话记录的事实。

59、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3)107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5使用的ipadmini平板电脑检查出,被告人胡某5在IPC国际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与IPC国际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马来西亚高层领导联络,并负责湖北等地的IPC国际集团会员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的事实。

60、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3)112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5使用的移动硬盘检查出,被告人胡某5帮助IPC国际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宣传的画册以及IPC国际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各个传销项目的游戏规则等事实。

61、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3)111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杨某甲使用的手机中检查出,被告人杨某甲与IPC国际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马来西亚高层领导、会员联络的短信,内容为被告人杨某甲对IPC国际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宣传和对下线会员的管理、收款及手机账户交易情况的事实。

62、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3)103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6使用的手机中检查出,被告人李某6与IPC国际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马来西亚高层领导俞某2、小怡及其下线人员QQ聊天、短信记录的事实。

63、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3)102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甲使用的手机中检查出,被告人胡某甲与IPC国际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马来西亚高层领导俞某2及其下线人员QQ聊天、短信记录的事实。

64、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3)101号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毛某使用的手机中检查出,被告人毛某参与IPC国际集团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65、账户查询、冻结明细,证实被告人刘某1、陈某甲女、胡某5、李某6、杨某甲、毛某、胡某甲传销资金明细、流向及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刘某1、陈某甲女、胡某5、胡某甲银行账户情况的事实。

66、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女用号码为137××××2121、137××××4144的手机帮助传销活动转账、取款等交易时发送信息的事实。

67、孝感市公安局孝公(网安)勘(2014)04、38号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胡某5、李某6、杨某甲、毛某、陈某乙、胡某甲等人使用各自的账户及密码分别在IPC国际集团会员网站开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

68、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3)数检字第281号(1)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对IPC国际集团服务器IP地址数据提取固定的事实。

69、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3)数检字第281号(2)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对IPC国际集团宣传内容的55个网页数据提取固定的事实。

70、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3)数检字第281号(3)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证实对IPC国际集团5个网址数据提取固定及被告人胡某5、李某6、杨某甲、毛某、陈某乙、胡某甲与传销人员用其中的网址进行非法传销活动的事实。

71、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人员结构示意图,证实传销网络情况的事实。

72、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对涉案的相关物品及赃款扣押情况的事实。

73、IPC国际集团及其神秘传奇珠宝项目传销规则的宣传资料,证实IPC国际集团实施神秘传奇网络珠宝销售计划情况的事实。

74、办案情况说明(2014年3月25日),证实组织、领导网络传销的被告人胡某5、杨某甲、李某6、毛某、陈某乙、胡某甲层级关系和下线人数的事实。

75、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护照号码:A19879162),证实被告人刘某1的身份信息。

76、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护照号码:A29136527),证实被告人俞某2的身份信息。

7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聂某3、陈某甲女、胡某5、杨某甲、李某6、毛某、陈某乙、胡某甲的身份信息。

78、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我在马来西亚初中毕业后就跟着家里人做生意,之后自己做贸易,直至2009年IPC国际集团成立,任IPC国际集团总裁至今。公司旗下的业务都是由我负责,没有在中国注册和成立其他的公司。

79、被告人俞某2的供述,我的昵称叫尤金。2003年大学毕业后就在IPC国际集团工作至今,负责公关和策划。IPC国际集团的老板是刘某1。我和聂某3是2007年认识,聂某3是刘某1的助理还是保镖我不太清楚。

80、被告人聂某3的供述,我大概是2007年认识刘某1的,和刘某1是朋友关系。我不认识尤金。

81、被告人陈某甲女的供述,2010年6月份左右,我和陈华森(其弟)一起在广州市经营B1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是我。2013年5月份的时候,我通过我老公的姐姐黄美容认识了Steve,后来Steve就跟我说他是在中国做化妆品生意的,在中国开了很多店,经常有人民币要汇到马来西亚去,但是金额小,次数多,不好换,Steve说让客户把钱先打给我,Steve大约有十几个客户,之后要我帮忙把钱汇总再转给殷玉璇,而且他说可以给我提成,10万以内平均给我提成1个点,50万以上平均给我提成0.5个点,他叫我多开一些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的银行卡,我当时就同意了,然后我叫陈华森开了4张农行卡、邓某(老乡陈某戊的妻子)开了2张农行卡,叫陈某己(老乡)开了2张建行卡。到了2013年8月份的时候,他就开始叫他的客户往我的这些银行卡上转账了,一直到现在,大约一共转给我三千万人民币,这些钱我都转给了殷玉璇,现在我的、陈华森的、邓某的农行卡上还有的钱都被你们公安机关冻结了,这些钱有的是Steve的客户打过来的钱,有的是我公司做业务的钱,具体多少我不清楚。Steve自称是在中国内地做化妆品生意的,但在中国没有注册公司。他自称在内地做生意收的客户的钱很散,自己是外国人不方便在中国开户,他叫我帮他把钱汇总后转给殷玉璇。殷玉璇的账号是上海的一个工商银行的卡号,我都是用电脑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给殷玉璇的,但我不认识殷玉璇。转钱给我的人都不认识,来来去去都是那十几个客户,这些人的名字都在陈某己开的建行卡上有显示。他们基本上隔两天就要转钱给我,少的话每个人转几千元,多的话二十多万,一般都是几万元。我汇总以后,两三天内就转给殷玉璇。我没有见过胡某5,但她是Steve那十几个客户中的一个,她转过钱给我。我在国内帮Steve收取客户的货款,我收取货款的0.5%的提成,我每天收取的货款都与姐姐黄美容对账,如果要从我持有的账户上将钱转出去,Steve就通过网络告诉我,按照他的要求转到他指定账户中。在2013年9月份我在广州跟Steve见过一次面,从2013年4月起我就帮Steve转钱,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为止。我帮助Steve转钱所使用的账户有我自己的,以及邓某、陈华森、陈某己、陈亚华的账户,大概有十几个账户,这些账户都是我在使用,密码只有我本人知道,具体有多少个账户我记不清楚了,以公安机关在银行的查询为准。我不知道马来西亚IPC国际集团,但我认可账户中收取的7600余万元是传销资金,向我账户上转入钱的胡某5、李某6、胡某甲、毛某、陈某乙、杨某甲等人我都不认识,他们都是Steve的客户,都是传销人员。

82、被告人胡某5的供述,2007年我认识IPC国际集团总裁刘某1后,并开始了解IPC国际集团有关传销方面的事情。2008年刘某1在北京举行的活动我参加了,就这样我加入了IPC国际集团传销组织。加入IPC国际集团传销组织需要本人身份证,手机号码,网络账号和网络账号绑定的银行账号。

IPC国际集团的前名叫IPC异业联盟,最开始的时候IPC异业联盟向我们会员每人发了一张异业联盟VIP折扣卡,这张卡可以在联盟的商家享受折扣,当时我还在湖北荆州崔梦娇异业联盟的折扣店考察过,我发现异业联盟VIP卡可以在联盟的商家店享受折扣,所以我就办了一张异业联盟VIP卡。

我购买了异业联盟VIP卡后,在2008年3月份我到北京参加了IPC异业联盟与中国公共关系协会合作会议,那一次IPC异业联盟总裁刘某1也参加了会议,并在会议上代表发言。我从北京回来以后,听说IPC异业联盟在上海出事了,然后就停了一段时间。2008年12月份IPC异业联盟又在马来西亚推出了SLV国际白金卡,当时我和宜昌的李某6还到马来西亚去参加过SLV国际白金卡新闻发布会。从马来西亚回来后,我们就在湖北推广IPC异业联盟SLV白金卡,加入白金卡需要在互联网上注册成为会员,白金卡180元一张,如果直接推荐一个人成为白金卡会员可以拿直接推荐奖30元,推荐人再推荐其他人加入还可以拿2元的提成,提成至第十层为止。

IPC异业联盟在各大媒体宣传SLV白金卡是全球第七张金融卡,与美国的VISA卡功能一样,可以全球通用,即可以在全球存款,取款和转帐,还有SLV白金卡在生活中消费可以返利。

后来(2009年左右)IPC异业联盟先后推出理财产品A计划和理财产品B计划,购买了SLV白金卡的会员就可以参加IPC异业联盟的理财A计划和理财B计划,A计划是每个会员每份缴纳13620元,就可以购买IPC异业联盟的25个分红股,每股返利2000元,共返利本金加利润5万元为止,B计划是每个会员每份缴纳18870元,就可以购买IPC异业联盟的25个分红股,每股返利1800元,共返利本金加利润4万5千元为止,理财A计划会员每月的返利是不固定的,理财B计划的每个月的返利是固定的,我记得每个月返利800元左右,理财A计划和理财B计划也叫IPC异业联盟分红股。参与理财A计划和理财B计划的会员直接推荐一个新会员加入可以拿到直接推荐奖1000多元钱,推荐的人再推荐奇谈人加入会员还可以拿返利的百分之二。2010年左右IPC异业联盟改名为IPC国际集团,IPC国际集团又推出了IPC国际集团原始股,参与了理财A计划和B计划,每人花5000元就可以购买原始股。原始股上下线都没有提成。2012年11月份,IPC国际集团推出了"神秘传奇"珠宝项目,原来参与过理财A计划和理财B计划的会员可以直接转到"神秘传奇"珠宝项目,只要再向IPC国际集团指定的账户里汇入13200元钱就可以成为"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会员,成为会员以后可以在IPC国际集团拿到价值33000元的珠宝,新会员加入需要多交3700元钱,也就是说新会员要交16900元才能成为"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会员,新会员多缴纳的3700元钱可以在IPC国际集团公司里面拿到3700元左右的珠宝,会员拿到的珠宝可以在市场上出售赚差价,也可以寄存在IPC国际集团公司"神秘传奇"珠宝网站上,由IPC国际集团公司代售,并由IPC国际集团每月向会员的账户上返利1000元左右,一直返利到33000元为止,同时IPC国际集团公司"神秘传奇"珠宝项目上的会员发展一个新会员加入,可以得到直接推荐奖1000多元钱,直接推荐人再推荐其他人的话,还可以得到推荐人再推荐的人的返利的百分之二,这样一直返利到第十层为止。

十层的意思是比如说我推荐李某6,李某6就是我的第一层,李某6再推荐张婷,张婷就是我的第二层,如此类推,直到第十层为止。

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有李某6、周某、王炎、胡西兰、李弼瑶、杨露林、王某戊、吕萍等人(除李某6外,其余人是我垫款借用他们的身份证购买的)。

我的直接上线是荆州的崔梦娇(女,30岁左右,湖北荆州人)。

我向IPC国际集团指定的一个叫陈某甲女的账户上分四笔汇过5000000元,IPC国际集团还指定了其他几个人的账户,让我汇过钱,这些人的名字我不记得了。还有我的下线有时也把钱汇给我,我再把钱汇给IPC国际集团指定的账户。

我向一个叫陈华森的账号为62×××19的打过18690元钱,还向一个叫陈某己的账号为62×××43上打过550000元钱,还向一个叫邓某的账号为62×××72上分二次打过1000000元钱、578035元钱。

我在2013年5月8日向一个叫陈华森的账号为62×××13的打过1000000元,2013年5月8日向一个叫陈某甲女的账号为62×××12的打过1000000元。

IPC国际集团每周从IPC国际集团网站上把我获利的钱用电子转账到我的会员账号里,那上面有个电子提款,直接点击提款,公司就会直接把每个月的返利打到我的银行卡上。

IPC国际集团的总裁是刘某1,我还认识杜总,尤总,小怡(这几个人的详细情况我在前几次的笔录中提到过),我还认识上海的总代理张中青,我们喊她青青,她和我一起到马来西亚参加过公司十周年的庆典活动。还有一个叫虞丽华(苏浙一带的人),她和我一起到马来西亚参加过SLV卡推广会议。宜昌的人我还认识刘登芹,覃德利,吴频等人。

我加入IPC国际集团的目的是为了赚钱,有静态收入,不做事有钱分。

我至今共获利了一百多万。具体多少我不知道。

SLV卡也称IPC异业联盟国际白金卡,先加入的话就需要花180元钱买一张SLV卡成为IPC公司的会员,凭会员卡可以买IPC公司的金融产品,比如花16000元就可以买IPC公司的25个金融产品分红股,每个月可以分800元,直到返利返到四万五千元,如果介绍一个人加入IPC国际集团过买一份金融产品,公司按10%的比例返利。我介绍吕萍、王某戊、王雪梅、何黔鄂、胡熙鸾、杨陆林等人。

83、被告人李某6的供述,我是2008年的时候,胡某5在宜昌介绍加入IPC国际集团传销组织的。胡某5跟我说自己拿钱加入了不推荐人也可以拿到分红,自己推荐了人的还可以拿分红的钱。

我直接发展的下线有张婷、李某乙、李晓波、李晓艳、蔡某、马云昌、李建新、郑某、黄启耀、李帮怀、黎国秀、王作秀、朱恒秀、柳云、吴频,我现在只记得这些人是我的下线。

我在传销中使用的账号是cniskzxjjj,密码是zt04032,我的QQ号好像是400041204,昵称是娟娟。

我最开始花了328元钱购买了一张IPC国际集团的VIP卡,当时那张卡只能在IPC国际集团指定的消费联盟商家购买东西打折。后来IPC国际集团推出了SLV白金卡,我又花了180元钱购买了SLV卡,购买了这张卡就成为了IPC国际集团的会员,如果我推荐一个人购买一张SLV卡可以直接返利30元钱,我推荐的人再推荐人购买SLV卡我还可以返利2元钱,如此类推,我可以得到我推荐人十层以内的返利,SLV卡可以在联盟商家消费打折。后来,购买了SLV卡的IPC国际集团会员可以参加IPC国际集团推出的理财A计划,也就是向IPC国际集团缴纳13620元钱,IPC国际集团就会给我每星期100元钱以内的分红。会员如果直接推荐一个人加入A计划可以拿到直接推荐奖1050元钱,推荐人再推荐其他人加入A计划会员可以拿到其分红的百分之二的返利。如此类推,我可以得到我推荐人十层以内的返利。2012年4月份左右,IPC国际集团又推出了理财B计划,也就是向IPC国际集团缴纳18870元钱,IPC国际集团会给我每月570元钱的分红,会员如果推荐一个新会员可以直接拿到960元钱,推荐人再推荐其他人加入B计划会员可以拿到其分红的百分之二的返利。如此类推,我可以得到我推荐人十层以内的返利。2012年11月份开始,IPC国际集团又推出了"神秘传奇"珠宝项目计划,新会员加入IPC国际集团缴纳16913.6元钱,其中3700元是向IPC国际集团购买价值3700元的珠宝,另外的13200元是购买价值33000元的珠宝,珠宝可以自己开店代售赚取差价,也可以寄存在IPC国际集团网站上,让IPC国际集团代卖,IPC国际集团每星期向会员返利200元,直到33000元返利为止。老会员只需要13200元就可以加入珠宝项目,但没有像新会员那样有价值3700元的珠宝,其他都一样。IPC国际集团"神秘传奇"珠宝项目奖励是会员直接推荐一个人加入可以拿到直接推荐奖960元人民币,推荐人再推荐人可以拿到其分红的百分之二的返利。如此类推,我可以得到我推荐人十层以内的返利。

IPC国际集团向会员的返利和奖励怎么转到账上的不知道,我们只能在IPC国际集团网站上看到自己账号上的金额数字变化。

IPC国际集团的总裁是刘某1,我还见过IPC国际集团的尤总,杜总,朱总,聂总等人。

我用传销账号给胡某5打过钱,也直接给过现金让胡某5帮我在IPC国际集团网站注册会员购买理财产品,或者加入珠宝项目,我自己也直接给IPC国际集团指定的账号上汇过钱。我的下线也向我打过钱,让我向IPC国际集团指定的账号上汇款,具体哪些人我现在记不起来。

我在2013年9月26日向一个名叫陈某己的账号为62×××43的人打过149600元钱,还在2013年9月27日以同样账户向一个名叫陈某己的账号为62×××43的人打过55540元钱。这些我打给陈某己上的账户是新会员加入IPC国际集团交的注册成为会员的费用。

8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我是2010年上半年通过黄明(女,60多岁,宜昌人)介绍加入IPC公司,就我知道的黄明是吴频介绍的,吴频是李某6介绍的,李某6是胡某5介绍的。

我的直接上线是赵长贵(男,黄明的老公),我帮我侄女杨蓉也买了一份,我将我的级别放在杨蓉的后面,杨蓉自己没有做,我在用她的身份在IPC集团中参与,这个号上的分红都是我的。“SLV白金卡”一共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不定期不定额的分红,就是我们所说的A计划;另外一种就是定额定期分红,也就是B计划。直到2011年我就开始发展下线,拉人参与这个传销。在“SLV白金卡”的传销计划中,我的下线有:毛某、刘登芹、陈晓锋、李凤娟、田科梅、肖琴玉、刘倩、周爱萍(他们的下线具体有多少人我不清楚,都是由公司在统计)。我发展这几个下线后,这几个下线自己就去发展他们的下线。之后我就又参加了IPC国际集团的“神秘传奇”珠宝计划,在这个项目中我将之前在B计划中的下线都转到了“神秘传奇”,在这个计划中田科梅就没有参加了。

我每发展一个下线就可以拿到公司的分红,发展的下线越多分红就越多。我直接推荐发展下线的分红奖金是600马币,我的下线再每推荐一个下线我可以获得2%的分红。我至今共获利50多万元人民币。

我知道还有胡某5、李某6、黄明、吴频等人参与IPC国际集团的传销活动。

85、被告人毛某的供述,我是2010年由杨某甲介绍加入IPC异业联盟的。我加入了IPC异业联盟的珠宝传奇计划、理财计划等项目。我认识IPC国际集团的总裁刘某1,杜总,尤总,小怡,聂某3,朱总,这些人都是IPC国际集团在马来西亚举行活动时认识的,还有好多人,但是我都叫不上名字。

我介绍了胡某甲、赵琴等人加入了这个IPC异业联盟,他们也都介绍家人朋友同学加入了这个IPC异业联盟,加起来有三十多人左右。我从这个IPC异业联盟内非法获利有三十万人民币左右。

86、被告人胡某甲的供述,我是2011年由毛某介绍加入的。最开始毛某向我推销一张IPC公司的SLV白金卡,她说这张卡是世界第七张金融卡,可以在全球范围使用,消费可以打折,我花了180元买了一张卡,就成为了IPC公司的会员,公司就将网址以及上网的密码告诉我,我在网址上有一个网络银行的账户,可以参加IPC公司的各项活动。但是当时我没有使用。

到了2012年12月,毛某向我做的宣传,IPC公司推出了一个新产品,是神秘传奇“珠宝计划”。如果是新会员花16900元买了一份珠宝产品,就可以成为了IPC公司珠宝代理商。公司就送价值3700元的珠宝,剩下的13200元可以购买IPC公司的价值33000元的珠宝,老会员可以直接交13200元就可以购买IPC公司价值33000元的珠宝,但不送价值3700元的珠宝。如果会员要珠宝实物,公司可以将珠宝发给会员,如果不要实物,IPC公司负责替会员代卖珠宝。公司每个月返1000元给会员,要扣除10%的管理费,还有10%的费用打入SLV卡上,SLV卡上的钱必须到IPC公司指定的联盟商家去消费,不能取现。实际返回的现金是每月800元。返回的钱都是用马币发到公司给每个会员的一个银行网络账户上,如果会员需要提钱的,公司规定每周两天时间将马币兑换成人民币,再将人民币转到会员私人的银行账户上。我就按照新会员的价格买了一份珠宝。

毛某介绍我加入IPC公司是因为IPC公司规定,如果会员推荐一个人买珠宝计划的产品,推荐人就可以获得600马币(人民币1200元)的推荐奖,另外公司还会给推荐人每月按被推荐人返利的2%的奖励。但是这个2%的返利奖励只能在发展下线的十代(10层)内才有,超出的层级就不享受这个奖励,但每一代发展的人数不受限制。此外,推荐人可以获得被推荐人在IPC联盟商家消费的实际金额的千分之一的奖励,这也是在十代以内有效。所以毛某推荐了我以后就得到了公司的相关奖励。

我直接推荐了两个人进入IPC公司,一个叫刘玉琢(男,40多岁,黑龙江人);另一个叫王右忠(男,40多岁,襄樊人)。他们都是以新会员的身份买的神秘传奇“珠宝计划”,我推荐他们也得到了相关奖励。刘玉琢、王右忠推荐的人我不认识,具体多少人我不是很清楚,到现在为止发展到大概有几十个人。

“十代”的意思是,比如我推荐的刘玉琢、王右忠,他们算我的第一代;刘玉琢、王右忠推荐的人算我的第二代,刘玉琢、王右忠推荐的人再推荐的人算是我的第三代,以此类推。

我购买产品和我推荐的人购买产品有的是将钱打到IPC公司指定的账户上,有的将钱打到IPC公司指定的湖北总代理胡某5的账户上。我大概赚了11000多元。

IPC公司向会员宣传它的产品一种是通过网络,每个会员都有IPC公司的网址(我现在不记得了),可以在网上看公司的宣传;一种是IPC公司向会员发放一些宣传资料。

我认识IPC国际集团的总裁刘某1,他是在胡某5在宜昌开的V1餐厅开业时到宜昌来剪过彩,今年3月份我还跟胡某5、毛某等人去过马来西亚IPC国际集团总部去过,也见过刘某1,所以我认识他。IPC国际集团负责我们这边业务的还有杜总、尤总,但是我不认识他们。

87、被告人陈某乙的供述,2010年3月份的时候,毛某介绍我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的,加入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只需要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以及绑定一个个人的银行账号。当时我交了180元钱办理了一张IPC国际集团的“国际白金卡”,并且毛某帮我在IPC国际集团的网站上面注册,我就成为了会员,毛某说我以后可以凭这张卡在IPC国际集团的联盟商家刷卡消费,而且我再介绍别人购买这张卡的话,在十代以内我可以得到别人消费额千分之一的提成。如果我直接介绍一个人购买白金卡,我还可以拿到直接推荐奖三十元,我的下线再介绍别人购买白金卡,我还可以得到2元钱的返利,如此类推,我可以得到下线返利至第十代为止。当时毛某还说这个卡有银行银联卡的功能,以后可以跟银行卡一样,可以向里面存钱和取钱。购买了这张白金卡的人就成为了IPC国际集团会员,同时可以参与公司理财A计划,如果再交13440元钱就可以参与这个计划了,这个计划每个星期我都可以拿到公司100多元钱到几十元钱不等的分红,当分红到5万元钱的时候这个计划就结束了。我当时就交了13440元钱加入了理财A计划,后来我觉得这个理财A计划还不错,我就又以我老公曾某丙的名义注册成为会员购买了一份理财A计划,当时公司还给我奖励了1000多元钱,我这时就知道公司有推荐奖。接着我就又以我儿子曾鹏宇、大哥曾赐德、大嫂董军、二哥曾成德、三哥曾修德、姐姐曾云芳、弟弟陈磊的名义注册成为IPC国际集团会员,他们每人也购买了一份理财A计划。我还介绍李某丁、王丽平注册成为IPC国际集团会员,他们每人也购买了一份理财A计划。后来李某丁、王丽平又介绍他们的家人成为会员参与了理财A计划。因此我的下线大概有30多人。这个A计划也叫分红股,直接推荐一个人加入了A计划后,可以拿到直接推荐奖金1000多元钱,我的直接推荐的人再发展下线,我还可以获得直接推荐人下线分红的2%的返利奖金,这种返利奖金一直可以拿到第十代为止。

2013年3月份,IPC国际集团在网络上宣传“神秘传奇”珠宝项目,原来参与过理财A计划的会员都可以转到“神秘传奇”珠宝项目,只要再向IPC国际集团指定的账户里汇入13200元钱就可以成为“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会员,成为会员以后可以在IPC国际集团拿到价值33000元的珠宝在市场上出售赚差价,也可以寄存在IPC国际集团公司“神秘传奇”珠宝网站上,由IPC国际集团公司代售,并由IPC国际集团公司每月向会员的账户上返利800元左右,一直返利到33000元为止。同时IPC国际集团公司“神秘传奇”珠宝项目上的会员发展一个新会员加入,可以得到直接推荐奖金1000多元,直接推荐人再发展下线的话,还可以得到直接推荐人再发展下线分红的2%的返利,这样一直返利到第十代为止。新会员加入需要多交3700元钱,也就是说新会员要交16900元才能成为“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新会员,不过新会员多交的3700元钱可以在IPC国际集团公司里拿到价值3700元左右的珠宝。

我在“神秘传奇”珠宝项目里面没有发展新的下线,原来理财A计划里面我发展的下线大多数都跟我搞“神秘传奇”珠宝项目,也都成为我“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下线。

我往IPC国际集团网站客服指定的户名陈某己、张中青的账户上转过帐,但账号和银行我记不清了。我的下线李某丁、王丽平汇过钱给我。

我是在IPC国际集团下面一个叫“ISK118”的网站注册成为会员的,用户名:CNZ-QX78,密码是:777999。

我加入IPC国际集团传销的目的是想通过这些项目赚钱。IPC国际集团是以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发展下线收取传销人员的资金作为经济来源给我们返利、分红、奖金的。我从加入IPC国际集团以来投资加返利共计人民币50多万元,除掉我投入的本金,共获利十几万元。

IPC国际集团的总裁是刘某1,马来西亚人,我到马来西亚参加过IPC国际集团十周年庆典,当时看见过他。

开庭审理中,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向法庭举示了如下证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4)鄂安陆刑初字第0005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邻近法院对涉案金额高于本案的同类案件判处刑罚最高仅为一年八个月。

本院认为

经过当庭质证,本院认为,该判决虽已生效,但其是对他案作出的判决,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人李某6的辩护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公证书六份,证明目的:六名IPC会员未发展下线人员也获取了投入的本金及利润,拟证明IPC异业联盟并非传销组织;2、IPC会员书写书面材料若干,证明目的:拟证明刘某1等非传销人员,无欺诈行为,要求无罪释放;3、网商提供材料若干,拟证明IPC有自己的造血功能,而非传销组织。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李某6辩护人的证据1只是虚拟数据,不能证明六名IPC会员在未发展下线传销人员的情况下实际获取了该利益;证据2、3不能对抗公诉机关提交的同类证据,亦即不能推翻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刘某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事实,故对该证据1、2、3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俞某2、聂某3、陈某甲女、胡某5、杨某甲、李某6、毛某、陈某乙、胡某甲以网络推荐会员及推销商品为名,要求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十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要求对十被告人适用法律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1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共同犯罪中系发起、决策、指挥、操纵IPC异业联盟及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处于核心地位,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对全案的行为负责。其通过IPC异业联盟及IPC国际集团为平台实施网络传销活动,采取拉人头提成、收取会员入门费等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大量会员进行网络非法传销,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尤其是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对IPC异业联盟的传销人员判处刑罚后,不思悔改,仍继续以IPC国际集团为平台实施网络传销活动,主观恶性大,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极大,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鉴于其能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俞某2积极参与被告人刘某1组织领导的IPC异业联盟及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并长期负责传销活动网络技术的服务和管理等职责;被告人聂某3积极参与被告人刘某1组织领导的IPC异业联盟及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活动并长期负责传销资金收款账户的运作和管理等职责,二被告人系起骨干作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于重要地位,对IPC异业联盟及IPC国际集团传销组织的运转、传销活动的开展起到了关键作用,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二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甲女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协助为被告人刘某1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收取、转付巨额非法资金,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其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出赃款,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胡某5、李某6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在IPC异业联盟及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组织中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并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参与传销活动,形成了一个上下线层级明确的传销网络体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均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均达250万元以上,对IPC异业联盟及IPC国际集团传销组织的运转、传销活动的扩大起到了关键作用,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属罪责相对较轻的主犯。案发后,被告人胡某5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6虽能当庭自愿认罪,但无明显的悔罪态度,不足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参加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组织并进行非法传销活动,且积极发展下线会员参与传销活动,形成了一个上下线层级明确的传销网络体系,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并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发展的会员人数较多,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250万元以上,对IPC国际集团传销活动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悔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毛某、胡某甲、陈某乙为牟取非法利益,积极参加IPC国际集团的网络传销活动及发展下线传销人员,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被告人毛某、陈某乙积极退赃;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刘某1的辩护人的第1、3、4点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某1在担任IPC异业联盟及IPC国际集团总裁期间,在互联网上以IPC异业联盟及IPC国际集团开设的网站为平台,先后以加入SLV白金卡、理财A计划、理财B计划、神秘传奇珠宝项目的方式,在中国大陆发展下线会员,采取收取会员入门费、拉人头提成,十代以内层层返利的手段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并直接收取被告人聂某3及传销人员的传销资金,有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相关书证、银行账户资金收取凭证、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人员结构示意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1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1、3、4本院不予采纳。第2点辩护意见是希望说明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无管辖权,从而说明本案部分证据为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经查,首先,湖北省公安厅2013年11月8日决定将“胡某5等七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由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管辖,同日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决定将其由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管辖,该分局在取得对胡某5等七人的侦查权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胡某5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组织策划者是刘某1等人,遂将其并案侦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四项的规定,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依法取得本案的侦查权,其依法取得的证据合法有效。其次,湖北省孝感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将侦查终结的本案移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公诉机关及本院依法取得对本案的管辖权,故对该辩护意见2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意见第5点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俞某2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俞某2积极参与被告人刘某1组织领导的网络传销活动并负责传销活动网络技术的管理,并对传销人员发布各类传销信息,有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相关书证、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人员结构示意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足以证实被告人俞某2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聂某3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聂某3积极参与被告人刘某1组织领导的网络传销活动,负责传销资金账户的运作和管理,并直接收取传销人员的传销资金后向被告人刘某1转款,有证人证言、同案犯的供述、相关书证、银行账户资金收取及转付凭证、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人员结构示意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足以证实被告人聂某3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胡某5、李某6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四款“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的规定,应当认定被告人胡某5、李某6在传销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有证人证言、其本人及同案犯的供述、相关书证、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IPC国际集团网络传销人员结构示意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明体系,足以证实被告人胡某5、李某6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胡某5、李某6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侦查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刘某1涉案资金人民币5415000元及孳息、被告人陈某甲女涉案资金人民币3944042.73元及孳息、被告人胡某5涉案资金人民币549180.24元及孳息、被告人胡某甲娜涉案资金人民币360000元及孳息,合计人民币10268222.97元及孳息应依法予以收缴;对被告人陈某甲女、胡某5、杨某甲、毛某、陈某乙在归案后所退出的赃款分别为人民币28364550元、200000元、500000元、200000元、200000元,合计人民币29464550元亦应依法予以收缴。上述收缴资金因未随案移送,应由侦查机关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上缴国库。对侦查机关冻结的被告人刘某1的剩余部分银行资金及黄金2000克,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对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财物,属作案工具的,依法予以没收,不属于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由本院依法处理。对各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赃款,依法应继续予以追缴。

经审前社会调查,被告人陈某甲女、杨某甲、毛某、胡某甲、陈某乙所在社区愿意对其帮教、矫正,并建议适用非禁监刑。本院认为,对被告人陈某甲女、杨某甲、毛某、胡某甲、陈某乙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该建议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刘某1、俞某2、聂某3、陈某甲女、胡某5、李某6、杨某甲、毛某、胡某甲、陈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俞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6日起至2018年11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聂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1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陈某甲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胡某5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八、被告人毛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九、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被告人陈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7年5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

十一、对被告人刘某1、陈某甲女、胡某5、杨某甲、毛某、胡某甲、陈某乙在侦查机关所冻结的涉案资金及归案后退出的赃款共计人民币39732772.97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各被告人尚未退出的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十二、对随案移送扣押的作案工具银行卡116张、存折3本、信用卡9张、SLV卡17张、USJ卡1张、SD卡1张、IPC服务联盟VIP卡1张、银行U盾25个、刷卡机1台、手机17部、工行密码器4台、台式电脑机箱1台、笔记本电脑1台、IPADMINI平板电脑1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幼华

审判员沈茂华

人民陪审员余培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严瑛

书记员蒋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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