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辽0103刑初131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2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治中、刘丽丽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某系沈阳汇志铖诚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在被告人周某某担任沈阳汇志铖诚投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期间,在2017年3月只2018年6月期间,向受害人张某1许诺以年利率24%进行外汇交易,收取被害人张某1共计347000元投资款用于外汇交易,2017年4月8日至2018年4月23日共向受害人张某1返利15笔共计19040元。经查实被告人周某某及沈阳汇志铖诚投资有限公司均无相关资质进行外汇交易,被告人周某某将受害人张某1投资款用于个人消费和挥霍。经侦查查实,自2017年3月8日至2018年6月24日,受害人张某1农行卡通过沈阳益诚商务、大连皮肤病医院、沈阳百盛购物中心POS机刷卡297000元,其中大连市皮肤病医院刷卡50000元(资金去向不清)。扣除手续费后,被告人周某某实际收到246027.9元,支出241943.8元,其中4084.1元资金去向不清。被告人周某某将受害人张某1投资款主要用于转账给朋友赵某及帮赵某还信用卡57450元,转给国付宝珠海市亚吉辉商贸有限公司133179.9元(周某某供述该款项为投资外汇平台钱,经公安机关通过网上APP天眼查查询珠海市亚吉辉商贸有限公司,该公司确实存在,但该公司也不具备买卖外汇资质,由于疫情期间无法去珠海当地工商部门核实,无法确定该公司是否是外汇投资平台,因此也无法确定该笔支出是否为投资外汇款),转给周某某母亲3000元,天下第一盘海鲜消费1676元,微信支付宝等支出5557.9元,转给毕某、沈某等人41080元。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共骗取受害人张某1人民币108763.9元。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表、电话查询记录、企业档案登记材料、银行、支付宝及微信交易明细、投资合同,被害人张某1的陈述,辽宁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司财物的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2日至2022年1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周某某退赔被害人张某110876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李 琢
人民陪审员 康泉友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武鑫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