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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0682刑初377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8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冀0682刑初377号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冀定检刑诉[2021]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定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娜、被告人鲁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韩鹏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鲁某某与保定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中军帐社区旧城改造居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优先选定迎泰小区5号楼1单元2102、2103、2203室为置换房。2011年5月份,被告人鲁某某在未签订回迁房选定协议,没有实际取得房产的情况下,将2102室和2203室以每套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害人白某和成某,随后将所得40万元房款全部用于炒股并亏损。2014年1月份,被告人鲁某某又将其所拥有的246.48平方米置换面积卖给高某,将所得大部分款项用于赌博后逃匿。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四万元。

被告人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鲁某某在明知其与保定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签订了中军帐社区旧城改造居民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尚未签订回迁房选定协议,并未实际取得迎泰小区5号楼1单元2102、2103和2203室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因炒股亏损急需资金,经人介绍,将其中2102室和2203室两套房屋以每套20万元的价格分别卖给白某和成某,得款40万元全部投入股市并亏损。2014年1月,被告人鲁某某欲通过赌博翻本,在明知尚未交付白某、成某房屋的情况下,将其所拥有的迎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6.48平方米的置换面积以6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某并办理了更名,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赌博挥霍,后携余款逃匿。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白某、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陆某、曹某、高某、国某、鲁某的证言,中军帐社区旧城改造居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售楼协议书,买卖房屋协议书,收款条,银行交易流水,在逃人员登记表,盘锦市看守所临时羁押证明,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房款后又将房屋卖给他人,将所得房款挥霍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某到案后能坦白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退赔各被害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23日起至2025年7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鲁某某退赔被害人白某、成某人民币各二十万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军红

审 判 员  张彩娟

人民陪审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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