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鄂0281刑初798号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以鄂黄冶检刑诉[2021]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迪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大冶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2日,被告人张某冒充大冶金皇冠蛋糕店股东,以出卖大冶雨润金皇冠蛋糕店股份为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骗取被害人谢某6万元。2021年3月29日,被告人张某以出卖大冶新街金皇冠蛋糕店股份
为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骗取被害人余某5万元。2021年3月30日,被告人张某以出卖大冶新街金皇冠蛋糕店股份为名,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形式骗取被害人吴某6万元。被告人张某将上述骗得的17万元用于炒股、日常花销、抖音直播刷礼物及充值等形式挥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供相关证据证实。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被告人身份信息情况、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虚假转让股份协议、银行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支付账户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人黄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余某、吴某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大冶金皇冠蛋糕店股东与他人签订虚假股份转让协议,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张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起至二○二四年五月十二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六万元(退赔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玲
人民陪审员 华文龙
人民陪审员 曹 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雨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