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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81刑初235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4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赣0481刑初235号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一部刑诉〔2021〕Z218号起诉书和瑞检一部刑变诉〔2021〕Z6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亚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谈某某及其辩护人曹钟安、谈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江西省农业厅、财政厅下发2016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对于300亩以上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基础设施改造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亩,养殖基础设施改造补贴资金使用方向是清淤、护坡和进排水系统改造,2016年被告人谈某某得知该政策后,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为业主单位向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申报瑞昌市现代渔业项目,申报改造标准化池塘300亩,2016年9月13日申报计划通过,2016年11月29日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被告人谈某某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与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瑞昌市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后被告人谈某某以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2021年4月经江西为民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测量,谈某某已完成63.3925亩鱼塘工程改造,多报取236.6075亩鱼塘工程改造补贴,骗取国家补贴47.3215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退缴违法所得45.76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证人梁某、邹某1、吴某1、严某、邹某2、王某、吴某2、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谈某、徐某、陈某4、张某、何某的证言;鉴定意见:鱼塘测量报告;谈某某的指认笔录;书证:纪委办公室协调调查函、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等程序性文件,租赁合同、租金分配表、企业信息、企业投资方信息、调取2015年至2019年的银行流水、宏信公司的报账凭证、记账凭证、审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现代渔业相关文件及会议纪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现场竣工验收表、到案经过和照片、从宏信公司调取的水泥款及砂石款报税发票凭证、陈玉英提供的陈某4开具的三张水泥款发票记录、畜牧水产局调取的滩涂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瑞昌市规划设计院“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有限公司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测量报告”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工程量,骗取国家渔业项目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谈某某辩称:起诉书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其向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申报的是休闲养殖项目,而不是现代渔业养殖项目。其对2016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政策不了解,系在原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的要求下申报改造标准化池塘300亩,其提供了滩涂养殖证,滩涂养殖证上的面积只有199亩,并非其主观上要报300亩池塘标准化改造。施工合同等相关文件手续系由瑞昌市畜牧水产局准备好后给其签字盖章,其是在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的安排下进行施工,合同的工程量只是参考量,应以监理单位对现场反复核定的工程量为准,其所获取的财政补贴系按照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的要求报取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所以公诉机关指控其虚报工程量不能成立,其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曹钟安的辩护意见: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不能成立。理由如下: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的目的动机,没有通过合同的形式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欺骗他人,没有导致合同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被骗取财物。对被告人在申报中多填面积的违规申报行为,可以直接予以行政处罚,而不是按照刑事犯罪案件来处理。1.符合申报条件的农业经营者多填面积申报国家专项农业补贴行为并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2.被告人以宝龙公司名义申报现代渔业补贴是因政策要求与往常申报惯例而填写了300亩面积,“先建后补”“先报后审”的项目最终获得多少补贴不因申报多少面积而确定。3.根据“先建后补”政策,被告人在宝龙公司在鱼塘现代改造上花费的造价成本达2563677.29元,最终通过“中标单位”才报销了344101.77元补贴资金。4.被告人个人过错与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组织上的过错相对比,主管部门的过错显然是为主导的、最关键的,主管部门与指定的总包公司没有被骗的事实。5.在本案的发展始末与资金拨付流向来看,被告人及宝龙公司并无与主管部门或宏信公司之间通过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伪造工程量的可能性。6.根据刑法“谦抑性原则”,建议对被告人按照违规申报予以行政处罚,即使要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也建议免于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谈奇的辩护意见:通过梳理被告人谈某某获得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项目资金申报、验收、资金下拨过程的客观事实,被告人得到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项目资金不一定构成刑事犯罪。本案涉及主体宽泛,宝龙公司获得项目资金是瑞昌市畜牧水产局和财政局起主导作用,被告人是被动的,被告人不构成本案的主体。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还专项资金,没有给国家经济利益造成实际损失,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申报的项目是真实合法存在,只是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与情形。被告人获取的专项补贴资金全部用在现代渔业项目改造之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不符合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

辩护人曹钟安为支持其辩论观点,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有限公司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结算书,证实宝龙公司池塘标准化改造工程的结算成本为2563677.29元,被告人实际投入鱼塘改造面积超过获得的专项资金。

2.被告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无违规违纪证明,证明被告人无犯罪记录,表现良好。

3.瑞昌市夏畈镇港南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人持续投入为家乡做贡献,修路修水库服务社会。

4.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鱼塘测量报告和测量单位的资质证明,证实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鱼塘测量面积为71.784亩,且鉴定人有造价结算资质和测量资质,但不在司法鉴定人员名册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谈某某于2005年6月15日在瑞昌市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法人代表系其妻子徐某,但其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6年江西省农业厅、财政厅下发2016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对于300亩以上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基础设施改造进行补贴,补贴标准为2000元/亩,养殖基础设施改造补贴资金使用方向是清淤、护坡和进排水系统改造,2016年被告人谈某某得知该政策后,明知其鱼塘面积达不到申报要求,仍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为业主单位向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申报瑞昌市现代渔业项目,申报改造标准化池塘300亩,2016年9月13日申报计划通过,其后根据政策要求以缴标的方式进行了招投标,2016年11月29日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被告人谈某某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名义与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瑞昌市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后被告人谈某某以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并后先后经过九江市畜牧水产局、瑞昌市畜牧水产局联合瑞昌市财政局验收,但均为目测验收,没有实际勘验),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谈某某通过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多次向瑞昌市畜牧水产局报账,套取中央财政补贴60万元(扣除管理费、招标代理费等相关费用,实际获得575381.77元)。2021年4月经江西为民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测量,谈某某已完成63.3925亩鱼塘工程改造,多报取236.6075亩鱼塘工程改造补贴,骗取国家补贴47.3215万元。

2021年4月9日,被告人谈某某向瑞昌市纪委缴纳违法所得45.76万元。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家属向本院缴纳违法所得15615元。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中共瑞昌市纪委办公室协助调查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2021年3月30日瑞昌市纪委移交谈某某在瑞昌市2016年现代渔业项目中虚报工程量套取专项资金线索到瑞昌市公安局,经过审查,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进行侦查。犯罪嫌疑人谈某某于2021年3月31日被传唤到瑞昌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次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4月15日被瑞昌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谈某某,男性,1965年10月15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租赁协议书、租金分配表,证明:2005年10月1日江西宝龙农业科技发展责任有限(九江)公司租赁瑞昌市南阳乡双桥村(原1-5组)所属退耕林田地57亩。

4.企业基本信息1份、企业投资方信息1份、法定代表人信息1份、企业变更信息1份,证明: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系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人徐某,谈某某系公司股东。

5.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银行瑞昌支行所开账户资金流水、银行进账单、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证明: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徐某、谈某某个人账户转账397751.77元。被告人谈某某向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账53650元。

6.谈某某出具的收条,证明:2017年8月17日谈某某收到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退税款38364.27元,该款含在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谈某某转账总金额397751.77元内。

7.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16年现代渔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增值税销项税税款的说明,证明:被告人谈某某向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转账53650元系缴纳税金。

8.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支付申请书,证明:被告人谈某某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申报的2016现代渔业项目,中央财政补贴60万元已全额拨付到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9.审计报告,证明:2017年6月10日经江西瑞昌赤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认定,截至2017年4月30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预算拨款为600000元。

10.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证明:2017年5月被告人谈某某提交上述材料给江西瑞昌赤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上述材料均载明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池塘清淤工程为300亩,中央投资为600000元,并有法人代表徐某签名。

11.江西省瑞昌市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项目初步设计报告,证明:2016年8月经上海众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池塘标准化改造建设面积为300亩,工程概算总投资为122万元。

12.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6年度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瑞昌市财政局、瑞昌市畜牧水产局关于上报瑞昌市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渔业项目实施方案的请示及池塘标准化改造实施方案,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通知,江西省农业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6年度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第二批)的通知及分配计划和任务表,江西省农业厅关于2016年度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方案的批复,证明:2016年现代渔业项目的政策为池塘、工厂业养殖基础设施改造实施点必须300亩以上,尽量集中连片。业主单位对申报面积及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县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审核,对项目建设进度、建设质量、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初步验收;市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工作,对项目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省农业厅负责项目督查工作。现代渔业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由业主自建,验收合格后给予补贴的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养殖基础设施改造补贴标准为2000元/亩,养殖基础设施改造补贴资金使用方向是清淤、护坡和进排水系统改造。

13.瑞昌市畜牧水产局会议纪要,证明:2016年2月2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向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申报改造鱼塘面积为300亩。

14.九江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委托合同,证明:2016年10月29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与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由江西金昌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300亩现代渔业项目的邀标工作。

15.瑞昌市2016年现代渔业建设项目邀标会资格表签到表、邀标会技术标、资格标密封情况表、资格标清标情况汇总表、总报价确认表、中标通知书、承诺书,证明:2016年11月29日,在竞争性谈判招标中,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60万元的价格中标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300亩现代渔业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

16.瑞昌市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廉政合同,证明:2016年11月29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与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由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300亩现代渔业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进行施工,合同总价为60万元,工期为160天,2017年3月31日完工。

17.监理合同,证明:2016年11月29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与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施工监理合同,由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对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300亩现代渔业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进行施工监理。总费用为2万元。

18.现代渔业项目竣工验收表,证明: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项目建设内容为对300亩池塘清淤、护坡及进排水改造,同时对其环境进行改造,配备相应的渔业机械,进行技术培训。经相关单位(市水产局、市财政局)验收,该项目完成了目标任务。

19.瑞昌市晟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银行转账支票存根、进账单,证明: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将被告人谈某某从瑞昌市晟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购买的水泥款231280元,支付给瑞昌市晟达商贸有限公司的事实。

20.瑞昌市晟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董洪生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2017年7月,瑞昌市晟达商贸有限公司收到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水泥款后,公司法人董洪生通过其农业银行卡分四次向谈某某个人账户转账231280元水泥款的事实。

21.水域滩涂养殖证,证明:谈某某2013年所申报的水域滩涂面积为13.33公顷,199.95亩。

22.瑞昌市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瑞昌市规划设计院出具的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池塘标准化改造项目测量报告,证明:2021年4月2日瑞昌市公安局聘请瑞昌市规划设计院对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池塘标准化改造面积进行鉴定,鉴定面积为71.38亩。因瑞昌市规划设计院没有相关资质,鉴定主体不适格,故又聘请江西为民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重新鉴定,在谈某某现场指认下,测量面积为63.3925亩。

23.江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2021年4月9日,被告人谈某某向瑞昌市纪委缴纳违法所得45.76万元。

24.到案经过,证明,2021年3月31日,瑞昌市公安局干警到谈某某位于九江市万达广场公司内,将谈某某传唤到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实其在任瑞昌市畜牧水产局水产科科长期间,2016年谈某某为了申报现代渔业改造项目找到其,其向谈某某详细解释了现代渔业项目的政策,告知其国家财政补贴是每亩2000元。谈某某提供了养殖使用证、水面承包合同、签署的承诺书等材料,其给谈某某准备其他材料并向上申报,申报面积为300亩。其估计宝龙山庄鱼塘的实际水面面积大概为120亩,实有面积远远小于申报面积。之所以申报300亩是因为根据现代渔业改造项目的文件规定,最低要求就是300亩,其告诉了谈某某,所以谈某某就申报了300亩。当时谈某某还想再多报一些鱼塘面积,想报400亩或是更多,但是因为谈某某鱼塘面积不够,其只同意给他报300亩。宝龙山庄申报成功之后,项目改造工程按照上面文件规定必须招投标,但是其操作时没有招投标,而是按领导(游义明局长)要求指定宏信公司为中标单位,但是宏信公司没有施工,是谈某某自己组织施工。现代渔业改造中央财政款项先是打给宏信公司,宏信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后,把其他的钱直接打给谈某某。宝龙山庄现代渔业改造项目验收,先由九江市渔业局领导来现场实地查看,验收的时候没有勘测等这些措施,都是目测,宝龙山庄经九江市渔业局验收合格之后,瑞昌市畜牧水产局再组织财政局农业科的人一起去实地验收,并把之前九江渔业局来验收合格的文件提供给财政局,然后财政局就给宏信公司打款。项目验收之后,2017年春节谈某某给了其一张1000元的购物卡。

2.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至2015年其任瑞昌市畜牧水产局水产渔政科科长期间,谈某某为申报现代渔业项目,找其了解相关政策,其向谈某某详细解读了相关政策,并给其看了相关文件,当时的政策是鱼塘面积必须达到300亩以上,每亩补贴1500元。因谈某某宝龙山庄的面积不到300亩,其便没有帮谈某某申报。

3.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其任瑞昌市畜牧水产局局长期间,谈某某找其希望申报现代渔业项目,将宝龙山庄做大做强,其和梁某到夏畈考察现代渔业项目点时,告知梁某谈某某希望申报现代渔业项目,并将谈某某的电话给了梁某,后续申报工作由梁某和谈某某对接。

4.证人吴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谈某某、郑才发一起于2016年申报了现代渔业项目,每亩国家补贴2000元,三个项目都是瑞昌市宏信公司中标,在施工之前,其、谈某某、郑才发与宏信公司在梁科长办公室协商了一次,当时在场还有邹某1和一个年轻人,经协商宏信公司不负责施工,由他们自己施工,宏信公司只负责管理,并收取一些管理费、材料费。商谈完之后,邹某1拿了一些材料给其和谈某某、郑才发签字盖章。之后其和谈某某、郑才发第一次到宏信公司报账的时候是邹某1带他们三人过去的,宏信公司的严会计接待了他们,其后都是他们三人自己找严会计报账。另证实宏信公司帮其和谈某某、郑才发支付了水泥砂石款,因怕钱到不了提供水泥、砂石的公司,宏信公司让其做担保人,在领条和转账单上签名。

5.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瑞昌市晟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是水泥代理商,其所开水泥店从该公司进水泥。2016年谈某某做鱼塘时在其店里购买水泥,在施工的后期让其开了三张发票,抬头是瑞昌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开票金额共计231280元,谈某某将三张发票用于报账。

6.证人严某(宏信公司员工)的证言,证明:2016年公司法人邹某2跟其说有人通过熟人介绍想挂靠公司招标现代渔业项目,对方会拿标书过来让其盖章,并办理一些手续,其后,有一个叫邹某1来找其,告知其夏畈镇有三个现代渔业工程项目,到时候拿投标书来让其盖章去投标,过了一段时间,邹某1带来三本标书让其盖章,中标后,有人带合同过来让其盖章。2017年1月,邹某1带了几个做工程的老板找其开票去瑞昌市水产局结账,三个项目共计拨款300万元,其中宝龙山庄拨款60万元,瑞昌市畜牧水产局分三次拨款,2017年全部款项结算完毕,公司扣除了代理费和管理费后,其余款项都支付给了谈某某和徐某。

7.证人邹某2(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的证言,证明:2016年的时候,林秋生打电话说瑞昌畜牧水产局有个项目想挂靠公司做,其与严某商量后同意挂靠,之后这个事情都是严某在办,公司实际是严某控制,其没有过问这个事情,只听严某说公司当时收到了中标通知书。

8.证人邹某1的证言,证明:其与郑才发是熟人,经郑才发介绍成为现代渔业项目的招标代理,有三个业主,除郑才发外,还有九江学院的谈教授及一位姓吴的年轻人。后经林秋生介绍挂靠瑞昌市宏信公司,主要工作是在瑞昌市宏信公司、三个业主和畜牧水产局之间做一些各种手续的中间衔接工作,也就是帮着三个业主办理汇总材料、招投标、补贴款的报账工作,招投标的材料是三个业主给其的,其准备的招投标的材料也让三个业主签字、盖章。其收取了一万多的代理费,这笔钱是瑞昌市宏信公司支付的。瑞昌市宏信公司中标后,三个业主自己施工,宏信公司只收取挂靠费,第一次报账是其带三个业主去的宏信公司,之后其就没管这个事情了。

9.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其丈夫谈某某在老家夏畈镇成立了瑞昌市有限公司,其是公司法人,但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其丈夫谈某某,对于鱼塘改造的事其不清楚,因为公司的事情都是谈某某一个人在管,其不太支持谈某某开这个公司。

10.证人王某、吴某2、李某、陈某1、陈某2、陈某3、谈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谈某某在瑞昌市港南村各组租赁土地,建设鱼塘的事实。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谈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05年成立瑞昌市宝龙休闲生态园有限公司,法人虽是其妻子徐某,但其是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2012年,其听说可以利用鱼塘申报现代渔业项目,国家有补贴,就到瑞昌市畜牧水产局去问,但是都没有结果。因为常去瑞昌市畜牧水产局,慢慢就与渔政科的梁某科长熟悉了。直到2016年初的时候,其再去渔政科,就填了一张项目申请表,刚开始申报的200余亩,后来改成了300亩,最后批复的是300亩鱼塘改造项目。是梁某科长告知其200亩太少,要300亩成规模才能申报成功。当时宝龙山庄附近有稻田刚好要转租,其就想租下来,后来没有谈成,最后其实际只有200多亩。其明知没有300亩,还要按照300亩来申报,一是因为面积大,好通过;二是国家补贴的钱也多些。其申请的项目具体是鱼塘改造,包括鱼塘清淤,做护坡,进排水改造,购买鱼塘养殖使用的器械等。每亩国家补贴两千元钱,其申报了三百亩,国家一共需要补贴六十万元,申报成功后,水产局说项目要招标,但中标单位宏信公司没有施工,由其自己组织人员施工,其向中标单位宏信公司交管理费,其实际改造鱼塘面积70余亩,花了百把万,获得国家补贴50余万元,国家补贴的钱是有人叫其开发票去报的账,所有国家补贴及其自己投入的60万元均用于鱼塘改造、修路、电力改造、配套用房、绿化等。

四、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情况和意见书,证明:2021年4月江西为民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测量出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有限公司的现代渔业项目改造的鱼塘面积测量结果为63.3925亩。鉴定结果已告知犯罪嫌疑人谈某某。

五、指认笔录、照片,证明:2021年4月15日,被告人谈某某在瑞昌市宝龙山庄指认鱼塘具体位置及其所改造的鱼塘位置。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谈某某获取的专项补贴资金全部用于现代渔业项目改造上,且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退还专项资金,没有给国家经济利益造成实际损失,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目的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谈某某明知其鱼塘面积不足300亩,仍以300亩面积向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申报现代渔业改造项目,明知其实际改造的鱼塘面积只有约70亩,不能按300亩鱼塘改造面积获得中央财政补贴60万元,但其仍以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通过报账的方式,获取300亩鱼塘改造面积的中央财政补贴,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的故意。被告人称其将所有国家补贴均用于鱼塘改造,没有非法占有国家补贴,但中央财政补贴是按鱼塘改造面积,以每亩2000元标准补贴,并不是按工程量补贴,其上述辩护意见,不影响其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虽退缴违法所得45.76万元,但其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47.3215万元的行为已经完成,属犯罪既遂,积极退缴违法所得的行为只能作为本案的量刑情节,可以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在宝龙公司获得项目资金的过程中,瑞昌市畜牧水产局起了主导作用,主管部门与指定的总包公司没有被骗事实,即被告人谈某某是被动的,客观上没有实施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行为的辩护意见。经查,虽然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相关工作人员,在宝龙休闲农业生态有限公司300亩池塘改造项目期间,没有正确履行审核、监督管理、验收职责,但是被告人谈某某明知其鱼塘面积不足300亩,仍以300亩面积向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申报现代渔业改造项目,并填写了申报表,提供了养殖使用证、水面承包合同、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其后又以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对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并以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有关部门报账,致使中央财政补助资金被非法套取。本案中被欺骗的主体是国家,瑞昌市畜牧水产局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国家的意志,被告人谈某某在申报国家专项补贴资金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3.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现代渔业项目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中标单位施工后才能向国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被告人谈某某为骗取国家专项补贴资金,以瑞昌市宝龙休闲农业生态园有限公司名义与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瑞昌市2016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渔业项目施工承包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没有让瑞昌市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池塘进行标准化改造,而是自己组织施工,后又以宏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向政府相关部门报账,骗取国家补贴,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4.关于被告人谈某某提出其不了解申报现代渔业资金项目的相关政策,系受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相关人员的指示填报申报表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证人梁某、何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谈某某在申报现代渔业资金项目时已向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相关人员详细了解了相关政策,知道中央财政补贴为每亩2000元,鱼塘面积必须达到300亩。其明知其不符合申报资格,仍向相关单位提出申报请求,瑞昌市畜牧水产局相关人员的行为,不能阻却其犯罪成立,被告人谈某某上述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5.关于辩护人提出江西为民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书,与公安机关之前聘请瑞昌市规划设计院所做出的鉴定意见及辩护人委托江西天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不符,不能作为证据采信的质证意见。经查,公安机关之前聘请的瑞昌市规划设计院所及辩护人委托的江西天佐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均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鉴定主体不适格,其所做出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江西为民房地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主体适格,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证据采信,辩护人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渔业项目补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谈某某在庭审中没有否认其虚报鱼塘面积,骗取中央财政补贴的事实,其对其行为的认识,不影响其坦白的成立,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谈某某是初犯、偶犯,犯罪后,能积极退赔全部违法所得,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经本院委托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区矫正调查,对被告人谈某某判处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谈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谈某某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谢添

人民陪审员  江**

人民陪审员  邢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柯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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