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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1021刑初17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13   阅读: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湘1021刑初173号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二检察部刑诉[202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1月18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案扣除审限两次,重新计算审限一次。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某某及其辩护人刘鸿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被告人颜某某从肖井才、何洪武处以220万元的转让价格取得桂阳县龙潭街道北关社区农械新村二期工程开发权。2015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桐武在该土地上建成一层车库和六层住房,共26个车库(门面)和52套住房,其中被拆迁户住房23套,另29套住房和26个车库由颇桐武销售。颜某某在做工程项目期间向人借高利贷,为偿还债务及利息,颜某某将住房及车库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多次重复对外销售。经鉴定,颜某某一房(车库)多卖金额合计11047280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为证明其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采取一房(车库)多卖的手段骗取购房人的合同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仅对涉案金额有异议并提出涉案金额在3、4百万元的辩解;辩护人刘鸿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提出被告人颜某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被告人颜某某从肖井才、何洪武处以220万元的转让价格取得桂阳县龙潭街道北关社区农械新村二期工程开发权。2015年10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桐武在该土地上建成一层车库和六层住房,共26个车库(门面)和52套住房,其中被拆迁户住房23套,另29套住房和26个车库由颜某某销售。颜某某在做工程项目期间向人借高利贷,为偿还债务及利息,颜某某将住房及车库以签订买卖合同的方式多次重复对外销售。经鉴定,颜某某一房(车库)多卖金额合计11047280元。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2020年12月15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所移送函证实:2020年8月19日,由桂阳县城管局以存在合同诈骗犯罪移送桂阳县公安局立案。

2.到案说明证实:2020年9月10日,被告人颜某某到桂阳县公安局龙潭派出所投案。

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颜某某在案发时已年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4.健康检查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颜某某进看守所前体检,无新鲜伤痕和严重疾病。符合羁押条件。

5.谢某、唐某2、欧某1、唐某3、李某、何光保、侯某、曹某、周某、黎某、王某、刘某3、黄某、刘某5、龚良、陈井芬、罗彬彬、胡红花、刘成君、孙美容、陈春梅、李志、欧阳备战、罗宣、罗冬香、罗年红、邱昌武、陈书湘、周寒梅、付光武、侯某、许慧、曾改凤、李桐芳、钱桥盛、胡方方、欧阳中利、李石发、欧阳华军、张经彪、邓志国、江五平、蒋认真、欧阳阳春、张桂林、刘树兵、何春萍、唐军、朱竹林、刘成君、胡红花、秦四元购房合同、颜某某收据1P13-18证实:被告人颜某某收取谢某房款20万元、收取唐某2房款21万元、收取欧某1房款20万元、收取唐某3房款16万元、收取李某房款16万元、收取何光保房款17.5万元、收取侯某房款12万元、收取曹某房款25万元、收取周某房款20万元、收取黎某房款18万元、收取王某房款17万元、收取刘某3房款12万元、收取黄某房款25万元、收取刘某5房款24.1万元、收取龚良房款15万元、收取陈井芬房款23万元、收取罗彬彬房款18万元、收取胡红花房款16万元、收取刘成君房款14万元、收取孙美容房款21万元、收取陈春梅房款20万元、收取李志房款21万元、收取欧阳备战房款17万元、收取罗宣房款14万元、收取罗冬香房款18万元(已退款7万元)、收取罗年红房款11万元(其中7万元为拆迁款抵扣)、收取邱昌武房款16万元、收取陈书湘房款22万元、收取周寒梅房款24.2万元、收取付光武房款12万元、收取侯某房款12万元、收取许慧房款19万元、收取曾改凤房款18万元、收取李桐芳房款10万元、收取钱桥盛房款24万元、收取胡方方房款17万元、收取欧阳中利房款29万元、收取李石发房款17万元、收取欧阳华军房款20万元、收取张经彪房款21万元、收取邓志国房款12万元、收取江五平房款14万元、收取蒋认真房款29万元、收取欧阳阳春房款25万元、收取张桂林房款15万元、收取刘树兵房款33.5万元、约定收取何春萍房款32.3万元、约定收取唐军房款28.13万元、约定收取朱竹林房款12万元、约定收取刘成君房款20.7万元、约定收取胡红花房款20.8万元、约定收取秦四元房款23万元。

6.桂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移送案件涉案物品及清单证实:情况汇报及清单1份、调查笔录1份(颜某某)、购房合同及收款收据复印件8份(黎某、李石发、黄某、刘长海、宋良贵、王某、邱昌武、李志)。

7.购房合同、颜某某收据、借款协议、银行流水、转账记录、银行存根证实:王华忠、何忠秀、何忠龙、周国保、曾海秀、王祖善、唐贤万、李艳兵、宋良贵、秦林波、刘长海、邓路辉、刘太得、胡祥秋、周小箭、雷生、欧阳占平、陈焕平、谢红、雷勇、欧阳阳春、谢惠林、谢瑶、黄卫东、欧阳占金、周政宇、李维银、侯赋田、文艳青、唐再日、吴琴、尹阳平、欧阳征仁、尹宝堂、雷昌海、欧阳芳、欧阳东、何小红、龚声杰、江峻潭、綦铁虎、欧阳剑英、邓中建、郭元金、邓云芳、陈灶花(侯涛)、欧阳华军、罗军红、欧阳建红、雷兵、李文峰(工程承包合同、铝合金合同书、欠条、登记信息)、唐四杏、胡祥文(收据)、肖淑军、邓建金、刘丙英、侯小荣、肖桂凤、周世勇(置换房确认表)、雷金武等人与颜某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位于桂阳县农械小区住宅楼的住房或车库。

8.桂阳县农械村2号楼购房人初略情况统计表证实:桂阳县公安局综合后的受害人初略统计表。

9.调取证据通知书、颜某某银行卡流水证实:2020年12月6日,桂阳县公安局向桂阳县农商银行调取颜某某桂阳农商银的开户资料与交易流水。

10.报案登记表13P139证实:本案被害人的报案登记情况。

11.罗胜华、綦铁虎、陈灶花与颜某某签订的协议、土地使用协议书、颜某某收据、收条、说明、银行流水、置换房确认表、旧房改建合同、保证书证实:罗胜华、綦铁虎、陈灶花与颜某某签订的协议(置换房确认表)以及颜某某出具的说明、保证书。

12.欧阳玉优的购房合同、收条、银行流水、借资协议证实:欧阳玉优于2017年2月2日与颜某某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了桂阳县农械小区住宅楼南栋第1层(加车库门面是第2层),颜某某收取欧阳玉优购房款与购买车库款共计20万元。

13.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颜某某在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4.证人欧某2的证言证实:颜某某抵押给他的房产都是一房多卖,他从2010年开始陆续借给颜某某有165万元人民币,约定利息为每个月百分之三。后来颜某某无力偿还,便将桂阳县农械新村旧房改造2栋住房的一楼车库和3、6、7楼的住房抵押给他,颜某某还了他1246000元,还欠本金194000元。

15.被害人谢某、唐某1(唐某2)、欧某1、唐某3、李某、刘某1(刘某2)、侯某、曹某、周某、黎某、王某、刘某3、黄某、刘某4(刘某5的妻子)、龚良、陈井芬、罗彬彬、胡红花、刘成君、孙美容、陈春梅、李志、欧阳备战、罗宣、罗冬香、罗年红、邱昌武、陈书湘、何小红的陈述证实:他们都从颜某某处购买桂阳县农械新村二期内新建住宅楼的现房或车库,存在一房多卖的情况,其中颜某某收取谢某20万元、收取唐某116万元、收取欧某116万元、收取唐某316万元、收取李某16万元、收取刘某117.5万元、收取侯某12万元、收取曹某25万元、收取周某20万元、收取黎某18万元、收取王某17万元、收取刘某312万元、收取黄某25万元、收取刘某424.1万元、收取龚良15万元、收取陈井芬23万元、收取罗彬彬18万元、收取胡红花24万元、收取刘成君14万元、收取孙美容19万元、收取陈春梅20万元、收取李志21万元、收取欧阳备战17万元、收取罗宣14万元、收取罗冬香11万元、收取罗年红4万元、收取邱昌武16万元、收取陈书湘22万元、收取何小红25万元。

16.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会计事务所鉴定报告书证实:2021年3月3日,桂阳县公安局委托湖南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颜某某一房(一车库)多卖金额进行司法会计鉴定。2021年4月9日,桂阳县公安局将湖南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鉴定意见:颜某某一房(一车库)多卖金额合计11047280元的结果告知颜某某与欧某1(债权委员会代表)。

颜某某总计收取房款壹仟伍佰柒拾叁万陆仟伍佰叁拾捌元(15,736,538.00元);其中,一房一权收款金额为伍佰陆拾万玖仟贰佰捌拾伍元(5,609,258.00元);一房二卖、多卖收款金额为玖佰壹拾柒万陆仟贰佰捌拾元(9,176,280.00元)(已经扣除颜某某已退部分预收房款玖拾贰万壹仟元(921,000.00元)。颜某某总计收取车库(门面)款叁佰壹拾壹万捌仟捌佰元(3,118,800.00元);其中,一车库一权收款金额为壹佰贰拾贰万柒仟捌佰元(1,227,800.00元);一车库二卖、多卖收款金额为壹佰捌拾柒万壹仟元(1,871,000.00元)。综上,颜某某一房(一车库)多卖金额合计11,047,280元,颜某某已退房款金额总计92.1万元。

1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桂阳县公安局对桂阳县农械新村二期内新建住宅楼的现房及车库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

18.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证实:2015年8月,肖井才等人将桂阳县龙潭街道北关社区农械新村二期工程二栋以220万的价格转让给他开发。2020年4月完工后,有28套住宅由他个人负责销售。其中22套有一房多卖,即一套房卖给了二个到五个不等的购房者。购房款通过现金和转账的方式收取的,每份合同都是他本人签字,因为他之前工程欠了很多钱,无力偿还利息,只能用一房多卖的方式诈骗购房人的钱去还钱。诈骗的钱都用于偿还之前欠的钱,没有剩余了。以下人员都是在他这买房的人:欧阳占全、李志、邓路辉、李某、李维银、胡方方、唐军、胡红花、秦林波、刘某5、张经彪、谢红、孙美容、罗年红、唐四杏、唐再日、江五平、李艳兵、刘树兵、唐某3、蒋认真、龚良、侯某、欧阳建芳、何忠龙、何小红、陈井芬、唐贤万、罗冬香、付光武、曹某、黎某、谢某、陈春梅、黄卫东、周某、欧阳备战、欧阳华军、邓志国、朱竹林、吴琴、雷生、周政宇、张桂林、李石发、罗彬彬、邱昌武、周小箭、黄某、雷勇、欧阳阳春、刘成君、李桐芳、欧阳中利、陈书湘、周寒梅、王某。只有罗胜华不是买房人,是因为他起房子这块地有罗胜华的水井在,为了起房子双方之间达成协议,把水井拆了让罗华胜选一套房。王某已经退了15万元,王某之所以写了退还12万元,是因为还有3万元,他写了张欠条,算是给王某的利息;与周寒梅同一套房的人他把钱退了,周寒梅现在买的这套房已经没有其他人了,这套房只属于周寒梅的;陈书湘,他退了四、五万元,但是登记表上没写。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可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隐瞒事实,采取一房(车库)多卖的手段骗取购房人的合同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颜某某所提涉案金额仅有3、4百万元的辩解及辩护人刘鸿所提被告人颜某某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陈述、购房合同、收据以及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湖南华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颜某某总计收取房款人民币15736538元,其中一房一权收款金额为人民币5609258元,一房二卖、多卖收款金额为人民币9176280元(已经扣除颜某某已退部分预收房款人民币921000元。)颜某某总计收取车库(门面)款项人民币3118800元,其中一车库一权收款金额人民币1227800元,一车库二卖、多卖收款金额人民币1871000元。综上,颜某某一房(一车库)多卖金额合计人民币11047280元。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被告人颜某某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刘鸿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29年9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颜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具体退赔数额明细见附表(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伟华

审 判 员  曹高耀

人民陪审员  廖万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蒋 平

书 记 员  曹湘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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