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湘1226刑初30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2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1年2月7日及3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世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向宽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麻阳苗族自治县谭家寨乡乌林溪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其侄子陈某甲将同村村民陈某乙的老房子当作陈某甲的老房子申报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3万元。2020年6月28日,麻阳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陈某甲人民币3万元,并于同年7月1日缴于非税收入账户。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向宽贵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有异议,认为量刑建议不当,没有充分体现罪责相适应原则,具体表现在:1、本案被告人犯贪污罪涉案金额较小,只有3万元,其没有直接控制、占有和使用危房改造补贴资金,只是提供了一个帮助,没有谋取任何经济利益;2、被告人属于初犯,认罪态度良好,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在提起公诉前已退还全部贪污赃款,国家公共财产没有受到任何损失;3、陈某甲申请危房改造项目,是经过村支两委及村民代表集体研究决定的,随后通过乡、县有关部门审查通过,不是被告人一个人完成的。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已被羁押,受到了教训,如果再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有失公平。辩护人建议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担任麻阳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麻阳县)谭家寨乡乌林溪村村主任,在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期间,被告人陈某某根据村委会安排,包干负责本村三、四组的危房改造户的摸底核实工作,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侄子陈某甲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仍将同村村民陈某乙的老房子当作陈某甲的老房子申报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骗取了村、乡、县相关部门的批准同意,致使其侄子陈某甲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人民币3万元。2020年6月28日,麻阳县公安局扣押陈某甲人民币3万元,并于同年7月1日缴于非税收入账户。
归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查明,谭家寨乡人民政府明确危房改造户的真实性由村支两委、乡联村领导、驻村工作队长负责。谭家寨乡乌林溪村委会明确了该村各组危房改造户摸底核实包干责任人,包干责任人对危房改造申请人的真实性负责。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麻阳县司法局对被告人陈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该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较小。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明的下列证据证明:
1、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
(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到案情况,系传唤到案。
(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20年6月28日,民警从陈某甲手中扣押了现金人民币3万元。
(4)农村商业银行流水,证明2020年1月15日,陈某甲的农商行卡上有财政局转入3万元,1月16日卡内的3万元被取现。
(5)陈某甲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书(一户一档资料),证明2019年4月6日,陈某甲为非贫困户申报了危房改造项目,经过审批、农房等级鉴定、评议、公示、签订施工协议、建房,最终验收合格(整个审批书中有多种字迹)。
(6)房屋照片两份,证明陈某乙的老房子被标注为乌林溪村四组陈某甲;标注为四组陈某丙增减挂拆前、中的房子系陈某乙的。
(7)麻阳县纪委移交的问题线索移送函及相关资料,证明陈某甲2019年违规享受国家危改资金3万元。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陈某某的尿液检测样本经分别检测均呈阴性。
(9)陈某某的手机13974583793的通话详单,证明陈某某在2020年2月25日、4月30日、5月3日、5月4日、5月14日、5月15日、6月14日均与陈某乙妻子的手机号15874501342联系过。
(10)房屋登记查询,证明陈某甲、陈某丙、叶某某无住房登记。
(11)麻阳县谭家寨乡乌林溪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陈某丙的老房子已坍塌十多年,本村没有其他房子。
(12)麻阳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关于谭家寨乡乌林溪村陈某甲2019年申报农村危房改造的认定情况》,证明陈某甲在谭家寨乡乌林溪村没有属于自己产权住房,所鉴定房屋为他人产权,申报资料存在弄虚作假,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
(13)危房改造相关文件,证明各地要按照2018年初4类中线对象存量危房全覆盖入户核查要求,坚持相同的危房鉴定标准,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人员,对深度贫困县和贫困村4类重点对象以外唯一住房为C级或D级的其他住房困难户(不含无房户)逐一入户核实,并开展房产信息比对,确认后录入全国住房信息系统,导出台账并填写存量危房确认表,于2019年3月29日前报送省厅。
(14)中共谭家寨乡人民政府关于第十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的通报,证明2017年6月6日,任命陈某某为谭家寨乡乌林溪村村民委员会主任,陈某、宋某甲为村民委员会委员。
(15)麻阳县谭家寨乡人民代表大会出具的证明,证明陈某某于2016年当选为谭家寨乡第八届乡人大代表。
(16)《麻阳县2019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第二项“严格程序”,要求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以及村、乡镇、县三级公示制度。
(17)谭家寨乡人民政府说明,危改过程中责任划分为:危房改造户的真实性由村支两委、乡联村领导、驻村工作队长负责,政府负责危房改造户房屋的鉴定和申报,县危改办负责审批。
(18)谭家寨乡乌林溪村村委会证明,证实该村进行危房改造之前通过会议研究,明确各组分工包干到人,包干责任人对各组危房改造申请人的真实性负责;其中陈某某作为谭家寨乡乌林溪村的村主任,系三、四组的包干责任人,对三、四组危房改造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摸底核实。
(19)(2021)麻阳矫调评字010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麻阳县司法局经调查,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符合适用社区矫正条件。
2、证人证言
(1)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证明2019年过年的时候,他和家里人到乌林溪老家烧年纸,因为父亲年纪大了,就想在村里修个房子,听说当时国家有政策危房改造有补贴,他就问叔叔陈某某非贫困户修屋有没有补贴,叔叔当时告诉他说国家政策是危房改造非贫困户有2万元补贴。然后清明前的一天,他来到村里,他叔叔就要他写了1份申请危房改造补贴,1份到村里修个房子的申请,过了几天,他叔叔打电话通知他到村里填了几张表格。大概过了半个多月,叔叔打电话给他说可以修屋了。到了7月底的时候,房子主体完工了,有五六个人到他新修房子里验收,当时他叔叔也在,他在验收单上签了名字。当时修房子总共花了13万多元。今年1月15日,他收到手机短信通知,他的农村商业银行卡上收到危房改造收入3万元钱,第二天把3万元钱取了出来。至于用陈某乙的老房子上报他也都是后面快要修建房子的时候才知道的。当时填申请的时候,他叔叔说他父亲已经和陈某乙联系好了。
(2)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因为他在村里的老房子已经垮了,前几年他偶尔回村里都是住在陈某乙的老房子里,按班辈他喊陈某乙为太,陈某乙很早就到外面工作去了,老房子长期放空。去年过年的时候,儿子陈某甲就说到村里修栋房子,好让他老了有地方住,他就去问陈某某,陈某某说修房可以,如果有老房子拆一栋再修一栋,国家就有补贴,他因为想享受国家建房补贴,就给陈某某打电话商量用陈某乙家的房子去申报,陈某某就说他和陈某乙商量一下,后来陈某某说和陈某乙家商量好了,陈某乙同意拆房子了。后来陈某甲到村里填表时就用了陈某乙的房子当成是自家的房子去上报,具体办手续怎么办的就不清楚了,是弟弟陈某某和儿子陈某甲到办的。并证实7、8年前,他和陈某乙商量过买陈某乙家的房子,当时陈某乙同意了,他后来又不想买了,也再没谈过买房子的事。
(3)证人舒某某的证言,证明自从陈某乙去世后,他的脑子一直不太清楚,很多都记不清了。拆屋这个事是前年下半年他和陈某乙到乌林溪村喝喜酒时听侄子陈大兵说上面有政策,拆老房子有1万3千元的补贴,要他们把老房子拆了,当时陈某乙同意了。到了去年上半年的时候,她跟儿子、女儿一致反对拆屋,后来她打陈某某电话,讲老屋不拆了,但是过了两个月,陈某某又打电话说拆屋名字上电脑了,必须拆,后来听说老屋被拆了。直到今年8月份,她女儿说陈大兵给他转了7000元钱补贴。
(4)证人陈某丁的证言,证明2019年上半年的时候,乌林溪村的村长陈某某给她母亲打电话,说上面扶贫要拆房子,拆房子有1万元补贴,还有三年复耕,每年按苗算还有钱补,她母亲就同意了,陈某某又说他们的户籍不在乌林溪村了,要找村里人来顶替,就找到陈某某的哥哥陈某丙的名义报上去申领补贴,她母亲就同意了。直到2020年5月的时候,陈某某给她妈打电话说现在上面在查陈某某,要是问的话就说房子卖给陈某丙了。5月4日那天,麻阳县纪委干部到医院问这个事,她怕补不到钱,就骗纪委说房子卖给陈某丙了。
(5)证人宋某乙的证言,证明危房改造的条件,首先是村里要有老房子,而且老房子要经过鉴定,村民申请危房改造必须要不是四类人员,危房改造的程序:一个是本人申报,再一个是村支两委和群众代表开会评议通过,再就是在村里公示7天,然后上报乡政府,再就由相关单位审核。承诺书签了后就开始维修房屋或者新建房子,危房改造要提供老房子拆前、拆完后及建好房的照片,每一户危房改造都有一个危房改造一户一档资料。陈某甲是2019年申请的,当时是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大概20几个人开评议会的时候,陈某某是四组人,负责乌林溪村三、四组这一片危房改造的摸底工作,评议会的时候,陈某某就提出陈某甲符合申报危房改造,大家就举手表决同意了,后来就是村里公示,公示期间也没人有异议,村里就把陈某甲的名单报到乡政府去了,后来上面的人来村里鉴定,也是陈某某把鉴定的人带到陈某甲的老房子。今年纪委干部到村里调查时,他才知道这个房子不是陈某甲的,是陈某乙的房子。当时陈某某是村主任,也知道政策,当时陈某某报的是陈某甲的房子,如果他知道不是陈某甲的房子,肯定会制止陈某某的。村里都以包片的村干部摸底的情况为准。
(6)证人陈某丙的证言,证明陈某甲申报危房改造是在村支两委和群众代表开危房改造评议工作会议的时候,由村主任陈某某提出来的,因为陈某某是三、四组的包片领导,三、四组危房工作对象都是由陈某某摸底再报上来的,大家没什么异议了,就都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名字了,后来经过公示、上面相关单位的鉴定,陈某甲符合危房改造条件,开会评议的时候陈某某介绍说陈某甲是他的侄子。因为村里只是初选,具体核实是上面相关单位的事。
(7)证人宋某丙证言,证明陈某甲是2019年申请的,当时是村干部和村民代表大概20几个人开评议会评议危房改造人员的附候,陈某某把陈某甲报上来要大家评议的,陈某某是村主任,陈某某说陈某甲符合危房改造条件,评议就通过了,后来大家就在会议记录上签了名字,后来的事他就不知道了。
(8)证人杨某某证言,证明危房改造需要的条件和程序,危房改造名单经村支两委组织评议后,申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组织联村领导、村主要负责人进行确定危房改造户后乡人民政府进行公示,没有任何异议就上报县危改办,危改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拆除、维修、新建。危房改造户的真实性由村支两委、乡联村领导、驻村工作队负责,政府负责危房改造户房屋的鉴定和申报,县危改办负责审批。陈某甲申报危房改造是村里按规定程序申报的,乡政府也是按程序办的。他还记得第一次验收大门不合格,后来进行整改才合格的。房子是不是陈某甲的他不清楚,这个是由村里去核实的,他们只负责鉴定。
(9)证人陈某戊的证言,证明其位于麻阳县畜牧水产局家属区5栋202号房是其侄子陈某丙一家在住,住了十多年了,是租给他们住的,之前说卖给他们,后来没卖。
(10)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他在谭家寨乡政府负责危房改造工作。危房改造需要的条件和程序,本人申报到村里,由村里统一上报到乡人民政府危改办,乡危改办组织危房鉴定,由村支两委组织评议后申报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研究确定后进行公示,没有任何异议就上报县危改办,危改办审批后方可进行拆除、维修、新建。村主任在国家实施危房改造政策中没有任何文件规定具体有哪些职责,在实际操作中先是由村委会安排专职人员进行危改户的初步统计,然后由村支两委核实并开会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期后上报乡政府。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供述2019年过年的时候,他当时是村里的村主任,陈某丙打电话问他想申报危房改造,以陈某乙的房子申报,他问陈某丙买了陈某乙的房子了吗,陈某丙说讲是讲过,但是没有送钱,他说你先这样报上去,到时候等村里来评议,通过的话就行。后来陈某甲也给他打电话问非贫困户修屋有没有补贴,他告诉陈某甲说国家政策是非贫困户危房改造大概有2万元补贴。到了3月份的时候,按上面要求,村里开会评议危房改造名单,陈某甲也通过了,公示过后,住建局到村里鉴定也通过了,鉴定陈某甲房屋的时候是到陈某乙家的房子看的,4月份上旬的时候,陈某甲给他打电话,问危房改造的事可以办了吗,他说可以,并要陈某甲到村里的扶贫专干王婷那里去填申请表和承诺书,专干要求陈某甲提供什么资料就提供,然后就按要求修建新房,7月底要完工,到时上面人还要去鉴定。到了7月底的时候,陈某甲的房子主体完工了,他和住建局的2个工作人员还有乡政府的2个工作人员大概五六个人到陈某甲新修的房子里验收,通过整改才合格。并供述村里开会评议时他把陈某甲上报了,并说陈某甲买了陈某乙的房子,后来村里评议通过了。按2019年以前的政策陈某甲没有房子,申请危房改造符合条件,2019年后不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申请危房改造是哥哥陈某丙和他讲的,后来陈某甲来填申请书,他讲过用陈某乙的老房子去申报,他知道不符合条件。这样做是因为他哥哥陈某丙家里困难,村里没有房子住,就想帮帮他搞点补贴,减轻他的负担。
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向宽贵当庭提供了下列材料:
(1)分别对宋某乙、宋某丙2人的调查笔录,证实陈某甲的危房改造资格通过村支两委开会集体审议通过的。评议审查的结果均在村里进行了公示,没有任何人提出异议。被告人与侄儿平时不生活在一起,陈某甲取得的三万元没有经过陈某某的账户和手,而是县里直接打入陈某甲账户内。同王春梅、宋大旺等6人证明材料的内容基本一致。
(2)2019年谭家寨乡乌林溪村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项目资金分配公示及告知函,证实陈某甲危房改造是村支两委召开集体评议会后所公示的公示表以及给陈某甲的公示结果告知表。
(3)谭家寨乡人民政府的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是一个合格的村主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根据村委会安排,利用包干负责本村三、四组危房改造户摸底核实的工作条件,用虚假材料,帮助其侄子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人民币3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某骗取扶贫领域款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帮助其侄子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是利用受村委会安排负责某项工作的条件,用虚假资料,骗得相关部门通过,达到为亲人谋私利的目的,并非是身为村主任的职权范围所能决定完成的;同时,被告人陈某某也未受委托管理、发放国家危房改造补贴资金。所骗取的房改款,也未实际控制、使用和占有,其与侄子也无经济利益上的联系,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不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起诉前其侄子已退回全部诈骗款,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量刑情节,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和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应对被告人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合法的部分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可以对被告人陈某某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诈骗款人民币三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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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付志清
人民陪审员 龚开良
人民陪审员 滕昭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滕 怀
书 记 员 周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