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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022刑初321号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1-25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冀1022刑初321号    

固安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培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固安县彭村乡方城三村大坑清理工程,以疏通关系、缴纳税款等名义,先后诈骗安某人民币296500元。

二、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固安县彭村乡贝子坟村美丽乡村工程,以工程保证金、疏通关系等名义,先后诈

—2—

骗李某人民币215000元。

三、2019年7份,被告人李某某虚构固安县彭村乡李外河村等村美丽乡村工程贴外墙仿古砖工程,以疏通关系、工程质保金等名义,先后诈骗谢某人民币170000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陶某、刘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安某、谢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李某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一张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固安县彭村乡方城三村大坑清理工程、彭村乡见子坟村美丽乡村工程、彭村乡李外河等村美丽乡村工程贴仿古砖工程等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安某、谢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815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诈骗各被害人的钱款应当予以追缴。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

—3—

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31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李某某违法所得681500元,发还各被害人。(其中退赔安某人民币296500元,退赔李某人民币215000元,退赔谢某人民币17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广兴

人民陪审员  王泽霞

人民陪审员  谷丽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覃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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