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律师查询 法规查询    合肥律师招聘    关于我们  
合肥律师门户网
刑事辩护 交通事故 离婚纠纷 债权债务 遗产继承 劳动工伤 医疗事故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公司股权 经济合同 建设工程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刑民交叉 法律顾问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刑事辩护 » 刑事案例 » 正文
(2021)湘0181刑初842号跑分活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1-04   阅读:

案  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案  号    (2021)湘0181刑初842号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浏检刑诉[2021]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1在明知其为网络平台流转的资金是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的情况下,仍在“XX”APP平台注册账户从事“跑分”活动。被告人王某1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已注销)、尾号2610的兴业银行卡、尾号5657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尾号6203的中国民生银行卡、尾号4633的中信银行卡、尾号9508的丰城顺银村镇银行卡与其“跑分”平台账户绑定,接受平台“派单”,将平台安排转入其绑定银行账户的资金扣除0.2%-0.4%的佣金后再转入平台指定的他人银行账户。被告人王某1利用上述银行卡在“派点”APP平台上累计支付结算“资金”440万余元,已查实电信诈骗雷某转入3500元至被告人王某1丰城顺银村镇银行账户内。

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王某1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王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银行卡复印件等书证;证人雷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1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恰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2年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伍玉联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 璐


 
 
 
免责声明
相关阅读
  合肥律师推荐  
苏义飞律师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
  最新文章  
  人气排名  
诉讼费用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投诉建议 | 关于我们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金亚太律所 电话:15855187095 QQ:314409254
信箱:314409254@qq.com 皖ICP备120017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