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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01刑初186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8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01刑初186号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小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何磊、被害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其本人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将被害人钱款侵吞。

在被告人曹某某的安排下,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5月2日与孙某(另案处理)签订抵押合同,将其本人名下位于本市和平区哈密道128号的康达公寓×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孙某(实际出资人刘某1、另案处理)借款270万元,实际取得211.4万元,被告人曹某某将其中170万元用于偿还其本人及曹某的个人债务。

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9月10日向其他公司借款280万元。其中270万元用于偿还向孙某的借款并注销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记。2018年9月12日,被害人王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财险公司)签订《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安排之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康达公寓×号房屋抵押给平安财险公司,取得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向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简称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借款324.6万元,其中280万元用于偿还向其他公司的借款,余款被曹某某用于偿还其本人及曹某的个人债务。

后因被害人王某向他人举债无力偿还,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4日将康达公寓×号房屋查封。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案发后,孙某、刘某1退还王某55万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被告人曹某某否认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提出,1.其与王某是民间借款,王某自愿借款给其,双方签订有借款协议,约定利息,三年期限,不存在隐瞒真相。2.指控其诈骗283.2万元不认可,曹某向梁某的借款是孙某转走的,不是其操作的,其不应对孙某转走曹某的借款承担责任。3.王某是其的债主,其向王某借款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向王某转款10余万元,是归还王某的钱,不是赠与和资助。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理由,1.主观上,⑴曹某某没有犯罪预谋。因王某急需50万元找曹某某帮忙,曹某某找小额贷帮助王某借款形成后续一系列事情直至案发,借款过程存在变数,不是曹某某预谋策划而成,涉案人员刘某1、孙某为了贪图利益而增大借款成本导致王某无力偿还。曹某某向王某借款后,因曹某某的项目投资人戚萌的家人突患癌症紧急筹钱,曹某某倾其所有。⑵曹某某没有犯罪动机。曹某某与王某认识多年,2016年王某在曹某某的日料店工作,王某对曹某某很信任,答应借款给曹某某周转。曹某某作为古玩鉴赏家及经营过五家日料餐厅、一家公司、一家博物馆的商人,没有理由诈骗王某的钱财。曹某某及王某在借款前咨询过华明镇信用社的人员,得知贷款后每月只需还一二万,曹某某认为有还款能力并能够承担,即与王某协商。因王某向平安宅易贷申请借款,平安宅易贷人员未将每月还款额向王某解释清楚,贷款后每月还款8万余元,导致二人无力偿还,王某以刑事报案是让曹某某及早归还借款。2.客观上,曹某某没有犯罪行为。双方在借款之初因信任没有写借条,2018年12月,王某报案解决房子纠纷时,劝业场派出所民警认定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在现场曹某某给王某补写借条,明确了还款日期和利息,王某签字,足以说明王某清楚曹某某的债务情况,认可借款的事实。经调取曹某某和王某的转账记录,曹某某先后给王某打款合计十几万元,曹某某供述,即使后期他全家每天只有100元的生活费也给王某发几十元的红包,如果曹某某有将借款据为己有的目的,则不会给王某钱。曹某某的古玩钱币等物品的价值远远超过欠债,只不过古玩市场低迷,回款周期长,曹某某暂时还款出现困难。因曹某某与王某的借款合同上没有借款用途一栏,借款后曹某某可以还之前的借款,也可以做其他用途,不存在欺骗之说。曹某某借款是归还之前经营及购买古玩的借款,不是据为己有后大肆挥霍,且借款后一直还款,没有躲避逃跑等行为,证实曹某某没有诈骗的故意和意愿。3.本案是民事借贷关系,不是诈骗行为。事先曹某某和王某谈妥贷款下来后,王某可以作为公司股东投资,也签有股份协议做保证。双方是民间借贷产生的借款纠纷,借款期三年到2021年期满,现借款未到期。曹某某被羁押前酝酿开办咖喱快餐、签订钱币鉴定合作协议、到保险公司兼职等行为,说明曹某某一直在积极筹款。曹某某的资产价值远超负债,部分藏品在朋友或被小贷公司人员哄抢,需要曹某某追回。如果曹某某被判处刑罚,其家庭陷入贫困,王某的借款更是无法偿还,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证。4.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有王某单方陈述曹某某骗她,以及有利害关系且放高利贷人员的证词,没有书面证据佐证,无法做到确实充分。请求法庭公正判决。

公诉机关当庭答辩:1.被告人曹某某犯罪数额283.2万元,以骗取王某在平安普惠公司贷款的总额324.6万元减除被害人王某自用部分41.4万元计算。2.曹某某对王某谎称做生意等项目,此借款理由曹某某和王某供证一致,被害人王某基于对曹某某的信任同意借款,曹某某将借款均用于还本人及其姐的外债。3.曹某某向王某借款的二年前就开始对外借款,其中有向小额贷公司的高息借款,已经没有还款能力,仍虚构还款能力进行大量借款,不断诱骗王某处分房产,清偿了其和其姐曹某的债务,摆脱了刘某1、孙某、梁某等人的催债,构成诈骗罪。4.曹某某向王某转款多笔,其之前的供述是资助王某的生活费用,不应作为归还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曹某某以其本人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向被害人王某借款,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骗取被害人王某的信任,后将被害人钱款侵吞。

具体事实如下:

在被告人曹某某的安排下,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5月2日与孙某(另案处理)签订抵押合同,将其本人名下位于本市和平区哈密道128号的康达公寓×号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孙某(实际出资人刘某1、另案处理)借款270万元,实际取得211.4万元,后曹某某以借款为名,将其中170万元用于偿还其本人及曹某的个人债务。2018年9月10日,被害人王某向山东高速公司借款280万元,其中270万元用于偿还向孙某的借款并注销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记。之后曹某某为王某办理了虚假的营业执照,2018年9月12日,被害人王某与平安财险公司签订《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安排之协议书》、《最高额抵押合同》,将康达公寓B幢1523-1527号房屋抵押给平安财险公司,取得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向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借款324.6万元。其中280万元用于偿还向山东高速公司的过桥资金,21.16万元曹某某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余款用于偿还曹某的债务。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等为由向王某借款共计191.16万元,期间,被告人曹某某归还被害人王某借款共计108609元。以上,被告人曹某某共诈骗王某180.2991元。后被害人王某无力偿还平安普惠公司贷款。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明:其跟曹某某原来是同事,当时曹某某是日料餐厅经理,其是服务员。天津市和平区哈密道128号康达公寓×号房屋的产权人是其,面积110.42平方米。2017年5月24日,由于其没有工作,孩子需要抚养,其以康达公寓这套房屋做抵押在平安普惠公司贷款50万元,房本上的他项权显示336.5万元最高额抵押(一抵)。这笔贷款2018年5月到期,其还差37万元还不上。2018年3月其找曹某某帮忙,曹某某看了房本,说帮其想办法运作。之后曹某某说说其的房值好,能贷出来三四百万,

还说其还了37万元后,贷出来的钱他借用,他有银元生意,给其看了银元的照片,说用这钱去做银元的生意,没说具体借多少,他说要看能借出来多少钱。曹某某许诺用房子多贷出来的钱借给他用,期限三年,年息24%,每月返利息,每年返还100万元本金。因为其也急用钱,同意了。后曹某某说他姐曹某有一个酒水公司,还说过不久他有一笔50万元的回款,经营一个文化公司,收藏古董、玉坠之类的很值钱,如果去拍卖也能回钱。其没工作不能办贷款,曹某某让其入股曹某的公司就是为了办下贷款,这个入股曹某某代持,不用其出资,其没回复。

2018年5月曹某某带其见的孙某和刘某1,所有的话都是曹某某去说的,曹某某跟刘某1说想做银行低息贷款220万元,刘某1说220万元有百分之三或千分之三的点费,后来约定刘某1个人借给其220万元,期限三个月,及利息,刘某1拿了一份合同让其签。5月2日其和孙某到和平区房管局办理了以其的康达公寓房屋抵押并登记,孙某成为房本上的第二抵押权人,抵押权270万元。当天其确认农行卡入款270万元,同日孙某支取58.6万元,其只道其中的6.6万元是第一个月的利息,2万元是孙某的服务费,剩下的50万元不知什么钱。2018年5月中旬,曹某某找其借款170万元用于做生意。其给他转款了。同年5月17日,其和孙某到和平区房管局将其抵押贷款50万元的债务清偿,是用刘某1借其的钱还的,房本上的一抵被涂销了。2018年9月,曹某某说刘某1急于把钱抽回来,津塔有一家公司可以垫资280万元,让其去签合同,曹某也去签字了。其没问为什么垫资金额是280万元,也没细想,因为特别信任曹某某就签了,垫资到账的那张中信银行卡被孙某拿走了,当时不知道垫资款的去向,后来听曹某某说用这笔钱将其借孙某的270万元清偿。2018年9月11日,其与孙某到和平区房管局办理了抵押涂销手续。

曹某某跟其说平安普惠公司有个经营贷,也是房屋抵押贷款,办理这个贷款是为了把垫资的钱还上,而且本来曹某某也答应给其办贷款,贷款的钱给他用三年。曹某某、孙某先在其的手机下载平安普惠公司的APP,当时平安普惠公司给其出了一个贷款324.6万元的额度,其和曹某某准备全部贷出来,还给垫资公司280万元,剩下的钱借给曹某某,当时曹某某答应全部的贷款利息由他还。曹某某告诉其办理这个贷款需要购销合同和营业执照,需要其和曹某分别提供营业合同,并且其和曹某签订一个购销合同,贷款的钱打到曹某的卡里,还说刘某1在工商局找熟人办下来了营业执照,曹某某给刘某1共2000元,其没去办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没见过。2018年9月12日,其按约定到国际金融中心29层的平安普惠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拿出好多合同让其和曹某签字,曹某也拿着一个营业执照和公章,还和工作人员说其和她做生意,借钱为了做生意等,其当时没吱声,怕因为造假贷款被发现贷不了款。签字后,工作人员说2018年9月14日放款,其和工作人员又去和平房管局用其房屋进了抵押(三抵)。2018年9月14日平安普惠公司向曹某的银行卡账户内放款324.6万元。放款的这张卡当时不在其手中,不知道324.6万元的实际去向,后来其要求看流水,曹某某告诉其有280万元的垫资款,还有44.6万元让梁某扣走了,没说为什么扣款。这笔贷款实际上其用了37万元,曹某某用了一部分,曹某用了一部分,曹某某说他只认170万元。其答应借款给曹某某,是因为曹某某许诺给其24%的年息,每年归还本金100万元,三年300万元,每月给其利息,但实际没给过。贷款下来前曹某某说每月银行贷款本息由他还,而贷款后,2018年10月14日,平安普惠公司打电话让其还款12.3万元,其联系曹某某,他让其先还三个月,还找一个叫马某的人借给其6万元,是曹某某谈的,借一个月连本带息64200元,曹某某说这钱算他的,其才愿意去借这个高息借款。第二期和第三期的银行还款是其找父亲等人借款还的,其还了三个月的贷款共262435.26元。2019年1月14日以后其无力清偿债务,2019年3月其被平安普惠公司多次催收,称收其房子。其欠银行3080740.57元没有能力还,曹某某让其卖房租房住,后不接其电话了,发现被骗,报警。山东高速公司垫资280万元后,刘某1、孙某划走270万元,其中对他俩扣款58.6万元不认可,曾到公安东丽分局报案,再次报警是因为其在平安普惠公司的贷款逾期了,其房子要被拍卖。其报案曹某某诈骗,其太轻信曹某某了,以为借给他的钱是按照他说的用钱周转生意。其报警曹某诈骗,是办理平安普惠贷款时曹某签字了,324.6万元中梁某划走一部分,是曹某的欠款,其不知道,其没有入股曹某的公司。

其借给曹某某钱时不知道他的经济状况,曹某某以公司经营周转找其借钱。其特别相信他,其要是知道用其的钱去还债,不会冒这么大的风险借给他钱。曹某某说贷款事全权代表其,从第一次跟刘某1谈时曹某某就让其别说话,从与刘某1见面谈借款到办理平安普惠公司的贷款,其基本上跟刘某1、孙某没交流过,都是曹某某出面。事后其从曹某的公司强拉来20箱汾酒卖钱还贷款。曹某某、曹某、刘某1、孙某从其这扣走58.6万元,以及梁某从贷款中扣走曹某的借款23万余元,其不认可,扣款时其不知道曹某某和曹某用其的钱去还债,是后来曹某某告诉其钱被梁某扣了,入324.6万元贷款的银行卡其没见到。曹某某借款时说他要做红酒、艺术品收藏的生意,每月给其24%的利息,每年给其100万元的本金,其就同意了。其和曹某某就上述约定事项没有签协议,其想让他签,他总说等等。

在贷款办下来前,曹某找吕某借款35万元,让其跟吕某签过一个担保合同,后来吕某让其还这笔钱,其还给吕某9万元。2018年12月,吕某、田玉山等三个男子到其家要抢占其房子,其报警,劝业场派出所民警让双方协调。2019年1月,吕某等三人强行让其签了一个10年的租赁合同,用来抵扣曹某的35万元债务,其当时很害怕就签字搬出去了。为了还324.6万元贷款的月供,马某借给其6万元。后来马某起诉其还钱,2019年5月16日,和平法院执行庭查封了其的康达公寓房屋。曹某某被抓后,其相继收到刘某1、孙某退款58.6万、梁某退款25万元。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天津市远景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业务经理。在王某借款之前,2016年或2017年曹某某就找其借过钱。2018年5月初,孙某带着曹某某、王某到其位于东丽区的公司谈借款,220万元是曹某某和王某共同借款,都签字了,曹某某说他借这个钱是和王某做生意,王某也认可。该借款是谁有抵押,其给谁放款,担保方式是王某用位于和平区××平米左右的房子设置抵押给孙某。当时王某的房本上第一顺位的抵押权人是平安普惠公司的个人贷款30万余元,曹某某和王某答应,如果借款成功会立即还平安普惠公司的贷款,让孙某成为第一顺位抵押权人。其当天在农行给孙某打款270万元,孙某给王某的账户实际转款220万元。2018年8月,曹某某向其借款15万元还30万元,其同意,曹某某写了借款30万元,曹某在借款合同上签字了。当天其给曹某某转账30万元,经孙某账户把这15万元打回其使用的二舅张某4的建行账户,孙某知道借15万元还30万元的事。220万元的借款利息是曹某某还的,到8月曹某某连利息都还不上了。曹某某想去外面借款把其的钱还上,其跟孙某说了津塔的山东高速公司可以垫资,孙某带他们去的,沟通完就同意放款,后孙某把钱打给其了。其没有去山东高速公司。

曹某某提过让其找别的机构贷款,其说找找看。听孙某说,梁某认识平安普惠公司的人可以做宅易贷。从山东高速公司借款后又去平安普惠公司做宅易贷,应该是宅易贷的利息低,都是曹某某的主意。宅易贷产品,其只知道房主需要提供营业执照,2018年9月,曹某某让其给王某办营业执照,给其2000元。其找了朋友李某,并带曹某某去的东丽区程林庄路万新工商所,曹某某进营业厅办理的,一会儿出来说办完了,之后其给李某打电话感谢,微信给他转款500元。王某没去现场办照,其不知道王某是否实际经营这个朝霞化妆品店。王某说她的事儿由曹某某全权办理,一切手续都是曹某某办的。在平安普惠公司做贷款业务时其去了,为了多认识人,问了业务员什么时候放款,梁某也在场,其和他没有经济往来。不知道曹某在宅易贷中是什么角色,曹某自己签字,没人强迫她。银行贷款是还其钱后做的,王某贷下来的钱没到其账户。给曹某某、王某垫资220万元,抵押要进入270万,因为做小贷的都这么做,多进抵押才能保证利润。他们还款270万元,分别是还220万元本金,利息一个月6.6万元,他们欠两个月的,因没按时还钱给其6.6万元拖延还息的补偿,曹某某在8月的向其借15万元还30万元,还有4.8万元其不知情,事后孙某说是曹某某、曹某欠梁某的钱,一起从王某的钱里出了,孙某转给梁某了。其和孙某是合作,其给孙某20%。事后王某到公安东丽分局报警,其收取这50万元时没有和王某沟通,这钱其愿意退给王某。

2.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5月曹某某说他和朋友王某需要钱,越多越好,能提供王某的房屋作抵押,其把曹某某和王某带到刘某1的公司,曹某某,王某和刘某1谈好了,以王某的房屋作抵押从刘某1处借款220万元,签了借款合同,约定月利息3%,借款期限三个月。转天其和曹某某、王某到和平区房管局做了房屋抵押270万元,当天下午放款,其转款到王某的银行卡270万元,后取出50万转给刘某1。这笔借款是曹某某还利息,到了7月份第三次打息应该连本带息还,但曹某某说还不上,要再打一次利息。2018年8月,曹某某说急用钱还别人的债,其让他找刘某1,后刘某1告诉其,曹某某找他借款15万元还30万元,刘某1放款30万元,通过其的银行卡操作成30万元的流水,其当天把退回的15万转到刘某1使用的张某4的建行账户内。后听曹某某说王某愿意担保这笔借15万还30万元。

当初曹某某到刘某1那是想做正规银行低息贷款,但银行贷款审核需要时间,还要审核资质,曹某某急需用钱就和刘某1签220万元的借款协议,实际曹某某还是要刘某1帮他联系银行放贷。这段时间刘某1也没联系来银行放贷,后曹某某想把债务从刘某1处倒走,问其怎么办。其和曹某某、梁某一起碰头,曹某某表示办下来贷款把刘某1和梁某的欠款都还了。曹某和梁某之间的借贷是其介绍的,梁某借给曹某20万元无抵押,曹某一直没还本金。梁某去找曹某时其也跟着去过,其没骂曹某。曹某欠梁某本金加利息23.44万元,曹某和梁某都认可的,曹某表示由他弟弟曹某某的朋友提供担保,替曹某还上,就是用王某的抵押贷款还,曹某欠王某的钱他们自己解决。梁某找贷款机构给王某办贷款,梁某找了平安普惠公司的人,说可以照顾贷款业务。去山东高速是刘某1的关系,就是为了把王某、曹某某欠钱转出去,把抵押清了,最后在平安普惠公司办宅易贷。曹某某让曹某做宅易贷的交易对手,其和刘某1没有强迫曹某去做宅易贷。曹某是宅易贷的收款人,曹某自己去办的建行卡,手机号、网银,这些东西扣在了山东高速公司,山东高速公司怕曹某收款后不还钱,就让曹某签字。其知道向平安普惠公司提供的假化妆品买卖协议、王某的收入证明、王某的营业执照。王某的营业执照是曹某某找刘某1做的。梁某联系的一个女业务员,这个女业务员联系的平安普惠公司业务员赵某,其给赵某发过一些王某的个人信息。王某办理平安普惠宅易贷时,其去了。下户时,王某的前夫不配合,其和梁某去王某家把她前夫叫出来,好让平安普惠公司人员顺利下户。其这么做也是为了尽快促成这笔宅易贷,赚取中介费。这笔贷款共324.6万元,平安普惠公司打入了曹某的建行卡账户,当时银行卡、账号密码、网银都在山东高速公司保管,没过几天,其得知山东高速公司已经把垫资的280万元划走了,其把这张卡取回来后,给曹某打电话,问她剩下的钱是不是还给梁某,曹某答应,告诉了密码,其通过网银把曹某欠梁某的债务23.44万元划给了梁某的朋友郭峙驿账户,之后其就把这张卡给了曹某某,卡里还剩20余万元,不清楚曹某某怎么处理的。刘某1的220万元还270万元这笔款,包括220万元刘某1的借款本金,30万元曹某某借15万元还30万元,6.6万元利息、6.6万元罚息,4.8万元还曹某欠梁某的款,这4.8万元刘某1不知情,2万元是其的好处费。

在办理平安宅易贷之前,曹某某和其说,王某之前做过平安宅易贷,一开始欠平安普惠公司50万元,现在还想用钱就找了他。曹某某说也想用钱,让王某用房子多贷出来点儿给他当做合伙做生意。另外其看见曹某跟王某签过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当时觉得曹某某说的理由是真实的。王某与其和刘某1接触的时间很少,她每次都表示曹某某可以全权代表她,其才确定王某愿意给曹某某提供担保。其刚认识曹某某时他有餐厅,曹某名下有资产。2015年、2017年曹某某、曹某通过其在从亚联财、华夏信财的小额贷公司借款,月息1.8%至2%,曹某还用房子从廊坊银行贷款500多万,不知道他俩的钱去哪了,之前曹某某和曹某的借款都没有逾期。王某报警后,其和刘某1退给王某共55万元。

3.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其是亚联财小额贷公司信贷员。曹某是其的债务人,2018年3、4月份经梁某介绍,曹某找其借过一笔20万元的信用贷款,没有抵押,利息年化36%,借款期限2个月。曹某借款后还了一个多月的利息就不还款了,2018年6月其和孙某到和平区西康路曹某租用的办公室去过二三次,要求曹某还钱,其说话有些横,没有打骂等违法催收。曹某告诉其这笔借款是他弟弟曹某某使用。2018年7月,在曹某的办公室,她叫来曹某某,曹某某表示他正和朋友搞酒行的项目,该项目建成后会有稳定的收入,足可以还款20万元的本息。2018年8月中旬,其给曹某打电话让她还其本息,曹某让其和曹某某交涉。其、曹某某、孙某、曹某在曹某的公司,这次见面曹某某提出他有个朋友王某的一套和平区的房子在孙某那抵押着,孙某、刘某1给的钱少,问其能不能把房子抵给别的地方,贷出来的钱够还刘某1、孙某200多万元本息和其本人20万元本息。之后经孙某介绍见了王某,孙某说王某是在他那里抵押房子的,还说了曹某欠其钱。王某说她都听曹总(曹某某)的,曹总说怎么办她就怎么办,王某没问过其,曹某、曹某某欠其多钱,其觉得王某应该知道需要替曹某某、曹某还钱。

其找了平安普惠宅易贷业务员张某,给她发了王某的房本,让她询值,她当时出值三百多,后按照她说的在手机APP上传王某房本的信息,人脸识别核实本人信息后,给出了一个300多万元的贷款额,这个过程是其、孙某、曹某某、王某在王某家楼下完成的。其知道这个业务是经营贷,买卖合同是贷款的前提条件,贷款进入卖方的银行卡账户。这笔贷款材料有假,是曹某某提供给其的,经其手转给了张某,都是手机微信照片,其只要贷款下来能还其钱就行。面签那天曹某某、曹某、其、孙某、刘某1去的平安普惠公司,曹某是自己去的,其没有胁迫她,信贷员在审核时要询问卖方和卖方是否有买卖商品的意愿,买卖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曹某当天回答愿意并签字确认,她知道合同是假的,如果曹某不愿意,不可能贷出款。签订完后过了不久就放款了,曹某是王某办贷款的受益人。王某的贷款下来当天,曹某的名字建行卡转给其23.44万元,其和曹某的债务消除了,谁转的钱不知道。因为这笔贷款,王某的房屋背上了324.6万元的抵押债务,主要是曹某某骗了王某,曹某明知是王某的房屋抵押贷款为她和曹某某还钱,还提供企业资质和对手账户。张某给其转了6万元办贷款的返点,其转给孙某4万多,自得1万多。在王某报案后,其得知王某没有拿到一分钱贷款,其愿意将23.44万元退还她。

4.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中旬,其和曹某某一直在还债,2018年夏天,其经孙某介绍找梁某借了20万元,加上违约金共20多万元,其还不上,梁某、孙某等人来其公司闹。2018年9月,其和曹某某都欠孙某的钱,没有能力还,孙某说其还不上钱就按照他说的办,他想办法还这个钱,让其和曹某某配合他。其和曹某某没办法,只能配合孙某准备手续,签字之类,一起办了王某的贷款。2018年9月孙某、梁某带着其去津塔下面的建设银行办了银行卡、手机卡,孙某要走了其的身份证、公司的营业执照和公章。过一个星期,孙某让其去平安普惠公司,在那其见到王某,还有刘某1、孙某、梁某、曹某某等人。其和王某进屋。当时有一叠做贷款的材料,负责贷款的人问了其和王某的公司情况、问了王某的一些贷款情况,具体记不清了。实际上其不知道王某经营化妆品商店,其和王某没有买卖协议上约定的生意。十天后孙某把身份证、建行卡等给其了。其还欠着梁某钱,但这件事后梁某不再来闹了。其查了银行卡,发现余额是零。听曹某某说他们用王某的房子做了宅易贷借到的324.6万元到其账户,但当时这张卡在孙某手里。由孙某操作向梁某转账234400元,是其欠梁某的债务,用王某贷款的钱还了其的欠款,不是其的本意,其去山东高速公司和平安普惠公司都是没得选。王某的324.6万元贷款下来后,曹某某是否转给其钱记不清了,王某的贷款第一期是其帮忙凑的,还8万元,每天给王某发红包,第二个月逾期了。

其知道曹某某找王某借款170万元,他让其把公司股份让到王某名下,有转股协议,但没办成。其是2018年8、9月才开始接触王某的,当时其急用钱,为了还戚萌的钱和各种利息,其找吕某借款20万元,吕某提出需要有房产的人担保,其问曹某某,他带王某来了,跟王某一说她就同意了,其和王某都签字了。20万元的借款到期其还不上,2019年春节前,吕某找其要钱,后去王某家闹,强迫王某签了一个十年的租赁合同,把王某母子从房子里赶出来,王某报警。其给王某打了20万元的借条,这是其欠吕某的钱。王某没有使用这笔钱,是其和曹某某在使用。其没有和王某提过入股分红,不清楚曹某某是否说过。

曹某某因为餐厅经营不善,要用钱,并且想尽快再做项目,好像有个钱币项目,当时王某要抵押借款,曹某某就跟王某说多借一些借给他用。其知道曹某某跟王某签过一个借条,内容是三年以后把本金和利息一并还给王某,年息百分之多少记不清了,利息不低,而且曹某某说将环球融通公司的股份转让给王某,因为王某的原因没过户。曹某某当时经营特别困难,外面有债务,他为了维持正常运营向刘某1、孙某、梁某借了很多高息的钱,数额不清楚。在办理平安宅易贷之前,其听曹某某说想做项目缺钱,要找王某借钱。其找朋友戚萌借大几十万元给曹某某用了,曹某某用从王某借的钱还了戚萌,这个钱不是其用的,曹某某没有房子,都是其出面借款写借条。还给戚萌的钱有大几十万,都是找孙某借的高息,还有找王某借的钱,其向廊坊银行借款570万元没还。其把剩下的几十箱货都给王某了,现在一无所有。

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系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市场监管所副所长。2018年9月6日,王某向其在的市场监管所申请了个体工商户行政许可,当日市场监管所依法依规发放了王某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关于这个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南大桥村卫康南里4条16号不存在的问题,根据规定,办理执照只做形式审查,不具体实际勘查。王某办证前一两天,刘某1打电话咨询个体工商户办照是否可快速发放,其答复办照的手续齐备、资料合法合规就可以办。同年9月6日11时许刘某1打电话说给其添麻烦了,并微信转给其500元,过了几天其退给了刘某1。该笔业务是行政受理大厅的人员办理的,其未打过招呼。王某办照的监控视频只保留3个月,从工商户登记档案看是王某本人办理,手续合法合规。

6.证人宫某的证言证明:系东丽区政府南大桥村居委会工作人员。王某的营业执照上的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南大桥村卫康南里4条16号不存在。

7.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其和梁某因工作原因认识,和王某没有见过面。2018年6月左右,梁某联系其为王某办理宅易贷房屋抵押贷款业务,抵押王某的康达公寓一套房子。当时房本上有个孙某某的抵押,其告诉对方一抵数额大,找平安普惠公司做二抵,抵押不出多少钱。梁某询问如果垫资把抵押涂销,让平安普惠公司进一抵最大抵押额多少。其联系了平安普惠公司负责这项业务的赵某,得知最大抵押320余万元,年化率10%左右,其转告了梁某。2017年7月,梁某打电话说做王某的这个业务,其把宅易贷产品的有关情况发给他,就是客户在贷款前用本人手机号码下载“平安普惠APP”,后点击宅易贷产品,按照APP的流程注册、人脸识别、填写个人房屋信息、个人工作信息等资料,后发送给平安普惠APP的业务代表,由业务代表把客户的情况传到总部,系统自动评测出一个最大抵押数额,具体贷款值以签订贷款合同为准。三四天后,梁某说客户申请完额度了,和其告知的数额相同。下一步是贷款中介给客户做件儿,即提供必要的贷款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客户流水、房本、营业执照、公章。营业执照和公章是客户和对手双方的,根据平安宅易贷产品的特点,客户需要提供房屋作为抵押,担保购销合同的金额,如果不还钱,平安普惠公司将经法院拍卖房屋还贷款。给客户做件一般是中介做,放贷企业如银行和保险公司看贷款人房屋抵押,只要抵押物合规足值,对于营业执照、合同等不看重,关键看房子价值。梁某表示会去做件儿,期间梁某说王某是刘某1的客户,后刘某1就贷款事也与其联系过。做件儿后需要客户和公司业务代表签订贷款合同等,由业务代表将签好字的购销合同和其他材料审核后再上传平安普惠公司系统进行书面远程审查,客户需要保证合同的真实有效并签字拍照。系统认定贷款合同成立后,工作人员带客户到房管局进行抵押登记,后公司放款。签约当天其没去,赵某告诉其是2018年9月12日王某去平安普惠公司办理的贷款手续。这笔业务赵某给其返点6.5万,其留4000元,给了梁某6.1万元。

8.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系平安普惠公司的渠道专员。公司经营个人贷款业务,有金融许可证。其通过张某的介绍,知道王某有贷款需求,王某曾办理过平安普惠的宅易贷抵押贷款,那笔贷款不需要交易对手,直接给借款人放款,那笔贷款还清了。2018年9月12日,王某和曹某某、刘某1、曹某来和平区赤峰道国际金融中心17层,这次办理的宅易贷需要交易对手。根据贷款规则,王某提供房屋作为抵押,贷款出来的资金打到交易对手曹某的账户,用于王某与曹某的化妆品购销合同的履行,曹某某和刘某1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催促其尽快办。其将房屋抵押贷款合同和告知书给王某、曹某,她俩阅读后王某签字盖章,曹某往化妆品购销合同上加盖了一个公章。其只负责将客户约到公司,保证客户身份真实,贷款的意思表示真实。贷款品种选择和贷款利息等由客服和法务部对接。王某的贷款银行是系统随机生成的,如果王某不还款,公司垫付给银行,然后公司再根据抵押合同去法院起诉并拍卖王某的抵押物房屋。2018年12月起公司安排其找王某催收,王某说钱被曹某某给坑了,让其找曹某某要钱,其联系曹某某,他让其宽限几天。其催收到2019年2月,曹某某一直没还钱,其将逾期的贷款件交给贷后部。其审核过王某的贷款材料,从外观上没问题,王某贷款的意思是真实的,也提供了足额的抵押物。对于王某和曹某之间的假化妆品买卖合同这事,其当时没有让双方提供税务机关的手续和进货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确定双方的合同真实性,其没有把关到位,存在过失。王某的这笔贷款大概是324万元,其给张某咨询费81150元。

9.证人位乐乐的证言证明:其是平安普惠公司天津赤峰道第一分公司受理柜员,负责与客户签约和审核工作,2018年9月12日王某来公司签约,其作为业务人员必须看着客户亲自在合同上签字。在面签之前,客户下载平安普惠APP,并填写申请贷款的所有文件,提供相应的合法合规的材料上传后,系统自动判定一个出值,客户拿着这个出值来公司面签。其审核了王某上传的材料与现场带来的材料一致,才进入下一个环节签约。其询问了王某申请这笔贷款是否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王某表示是自愿的,她本人在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清偿协议、婚姻承诺书、电子签名确认书等文书签字了,其的业务完成。其无法审核出王某的收入证明和购销合同是虚假的,下户是另一个部门负责,不认识曹某某、孙某、刘某1。平安财险公司与其公司是一个集团。

10.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系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普惠金融部总经理助理。银行与平安财险公司、平安普惠公司有合作,银行全部是线上机器审核。三方独立审核,贷款人需要符合准入条件。银行审核材料,对于收入证明、流水是综合看贷款人的个人资质,例如个人房产等情况。监管部门要求30万以上的资金必须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11.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其公司以及平安惠普公司、平安财险公司是一个集团,业务上统一安排。王某与其公司做过两笔业务,都是以她自有的天津市和平区康达公寓2-1505房屋设置抵押给其公司。第一笔业务是2017年5月31日放款,现已结清并涂销抵押。第二笔是2018年9月14日放款,现已逾期违约。2018年9月12日,王某到和平区赤峰道国际金融中心17楼签订了贷款合同、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并在和平区房地产登记制证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这笔业务的贷款银行是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由银行提供贷款资金,其公司提供保证。王某购买了其公司的保险,以她的房屋在其公司设置抵押,平安财险公司系该笔业务的抵押权人。王某申请的这笔贷款是互联网签约加王某签字。贷款行与其公司存在合作,无论是否派员到场,该业务均可成立。王某签订的这笔贷款业务全称叫宅易经营贷,简称宅易贷,是为企业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创设的产品,贷款合同中要求客户只能将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贷款只能打入与客户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关联人即交易对手的账户。王某的这笔贷款交易对手账户是建设银行尾号1808账户。王某知道贷款产品的合同约定,其公司尽到了交易的合理注意义务,保证让客户知悉交易的品种、价格。2018年9月12日,其公司一名柜员和业务员俩人在场,对王某的购销合同已尽到了审核义务,认为申请贷款是真合同。这笔贷款王某只还了两期,2018年12月15日起王某违约,未能还款,其公司根据保证合同和保险合同,于2019年2月26日向贷款银行厦门分行全额理赔,代为清偿了债务共3068553.53元。因王某违约造成公司的损失,采用民事诉讼方式找王某追偿,拍卖王某的抵押物房产优先受偿。现公司尚未完成追偿过程,目前经济损失无法确定。

1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系平安普惠公司的法律顾问。因王某提供的抵押物房屋是唯一房屋,目前由王某及她儿子居住,且已被查封,所以公司暂时无法实现担保物权,损失的具体数额主张3068553.53元,不包括违约金和可能产生的执行等费用。王某这个业务流程是客户APP操作加线下签约,最终由银行放款,客户的房屋抵押在平安财险公司,如果客户不还钱,平安财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代偿银行贷款,后向客户追偿,平安财险公司通过民事诉讼挽回损失。

13.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0月13日,曹某某联系其,称他的前员工王某因平安普惠公司的一笔贷款需要还月供,以曹某某姐姐的验资款作保证向其借6万元,月息4200元,借款期一个月,次日其向王某转款6万元。一个月后,其让王某还款,王某说没钱,让其找曹某某,他也不还钱。同年11月18日其对王某提起民事诉讼,其胜诉。判决生效后,法院查封了王某位于康达公寓的房屋。

14.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系曹某前夫的表弟。2017年7月21日,曹某将实际是她前夫所有的一套和平区西康路房屋在银行抵押贷款570万,2018年底,被人上门要账。

15.证人郑某的证言证明:其与曹某某租房居住,生育二个孩子。因曹某某外债很多,所以其选择同居不结婚。其不知道曹某某犯法的事情。

16.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因王某房屋抵押后,贷出来的钱偿还了曹某欠梁某的债务20万元本金一事,2020年8月17日,其代儿子梁某退赔王某23万元,加上同年1月10日梁某退赔王某2万元,一共退赔25万元。

三、书证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110接处警单、移送案件通知书、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3月29日,被害人王某到东丽分局张贵庄派出所报案称,2018年2月通过曹某某认识他的姐姐曹某,后通过二人,王某在位于和平区赤峰道国际金融中心的平安普惠公司抵押房产贷款324.6万元,后发现被曹某某、曹某诈骗。公安东丽分局当日受理后,于同年4月1日将案件移送至公安和平分局,同年4月23日公安和平分局立案侦查,2019年6月13日,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

2.王某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和平区哈密道128号康达公寓×号房屋为王某名下单独所有。2017年5月24日至2022年5月23日,抵押平安普惠公司336.5万元;2018年5月2日至2028年5月2日抵押孙某270万;2018年9月12日至2026年12月21日,抵押平安财险公司436.8万元。

3.以王某的房产向刘某1借款、王某房产做抵押及资金去向的书证

⑴借款合同证明:2018年5月2日签订,贷款人孙某,借款人王某,借款270万,期限2018年5月2日至2028年5月2日,王某用康达公寓做抵押,双方签字。

⑵抵押合同、知晓函证明:2018年5月2日签订,抵押权人孙某,抵押人王某,抵押金额270万,房屋抵押。双方对此知晓。

⑶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

①王某尾号0578农行卡交易明细:2018年5月2日孙某存入270万,当日现支58.6万;当日及同年5月14日转入尾号0043曹某某农行卡100万+45万+25万元=170万;37万转入平安普惠公司。

②曹某某尾号0043招商银行卡交易明细:2018年5月2日余额85.96元,当日王某转入100万+45万;2018年5月14日,该卡内余额3327元,当日王某转入25万。上述资金去向:曹某某转账给曹某65万、郑某3.7万、刘学顺37500元、杨冬梅8050元、招行5200元、信用卡还款16811.43元、钱金鹏269200元、郭鹏13万,向其本人账户转账408990元。

4.在山东高速借款280万元的证据及资金去向证明

⑴王某名下尾号8429中信银行卡账户明细:2018年9月10日,山东高速公司存入100万+100万+80万=280万,同日该卡支取270万+8.4万+取现15908元,剩余92元。

⑵王某270万元还款的去向:2018年9月10日,孙某划款270万元入其尾号0814帐户,后向刘某1尾号6111帐户转帐100万元+100万元+57.84万元=257.84万元。

5.曹某某向刘某1借款15万元

⑴孙某账户明细:2018年8月13日,曹某某尾号0043银行卡转入15万元;次日转给张某415万元。

⑵张某4账户明细:2018年8月14日,孙某转入15万元,同日转出给刘某1。

⑶刘某1账户明细:2018年8月13日,刘某1尾号8998中国银行卡转出30万元,次日收回15万元。

6.以王某房产向平安普惠公司贷款及资金去向的书证证明

⑴王某在平安普惠APP申请额度手机截屏:证实王某房屋贷款额度情况。

⑵王某贷款材料,包括

①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王某名下和平区哈密道128号康达公寓×号房产情况。

②照片:王某手持身份证在天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登记一部门前;王某手持身份证与赵某工作证照;APP捕捉人脸照片;王某身份证照片。

③不动产权证书:平安普惠公司权利价值336.5万元和孙某权利价值270万元。

④化妆品采购合同:甲方(卖方)环球融通公司,乙方(买方)天津市东丽区朝霞化妆品经营部,双方盖章,甲方开户名曹某,开户行建设银行,账户尾号2080。

⑤居民户口簿、说明、民事调解书:王某婚姻状况。

⑥还款明细表。

⑦平安财险公司与王某关于保证保险业务及债务清偿协议书。双方盖章签字。

⑧王某收入证明:系手写。朝霞化妆品营业部证明王某在该公司个人年收入240万元。

⑶最高额抵押合同:抵押人王某,抵押权人平安财险公司,抵押期限2018年9月12日至2026年12月21日,抵押担保金额463.8万元,抵押物康达公寓B幢1523-1527,甲乙双方签字盖章。

⑷平安财险公司担保的王某于2018年9月12日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材料,包括:

①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及补充协议:甲方王某,乙方平安普惠公司,双方就甲方与平安财险公司签署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保险责任及数额情况。

②华夏银行个人最高额融资合同:甲方王某,乙方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使用最高融资额度324.6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性贷款使用。自2019年9月6日至2023年8月16日,在最高额融资期限内,甲方对已清偿的融资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平安财险公司出具以乙方为被保险人的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保单。王某签字。

③最高额保证合同:甲方平安普惠公司,乙方平安财险公司。为确保借款人与乙方签订的协议履行,甲方向乙方提供一般保证担保。双方盖有公章。

④服务委托书:王某委托平安普惠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提供综合性融资咨询及相关服务。王某愿意支付服务费。分别有委托方签字、受托方盖章。

⑤平安财险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投保单:投保人王某,被保险人华夏银行厦门分行,保险人平安财险公司,按月缴纳保费。投保人王某签字。

⑥平安财险公司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单:投保人王某,被保险人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平安个人借款保证保险金额的情况。

⑧个人借款合同(个人经营类—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线上贷款专用)、还款计划表:合同:甲方借款人王某,乙方贷款人华夏银行厦门分行,贷款用于天津市东丽区朝霞化妆品经营部生产经营。贷款金额324.6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以及年利率、月偿还本金和月偿还利息金额等情况。

⑸王某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明: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9月11日,收入5000余元。

⑹朝霞化妆品营业部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户卡)、天津市环野外景游艇销售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屏证明:朝霞化妆品营业部于2018年9月6日注册,负责人王某;环野外景游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东华,实缴2.94万,股东王某实缴6000元。

⑺平安财险公司出具的说明:2019年2月26日,平安财险公司向华夏银行厦门分行理赔,理赔金额3068553.53元(包括本金3031126.12元,利息35743.98元、罚息1683.43元),平安财险公司获得代位追偿权,有权向王某追回理赔金额以及违约金。

⑻履行保险责任证明书:系华夏银行厦门分行出具,平安财险公司根据保险单,于2019年2月26日向该行理赔本息合计3268553.53元。

⑼平安财险公司、平安普惠公司天津分公司营业执照、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公司章程、住所登记信息表、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注册材料:经营范围。平安普惠公司天津赤峰道第二分公司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劝业场街赤峰道136号天津国际金融中心24层02室。

⑽曹某尾号2808建行卡交易明细:2018年9月14日,华夏银行厦门分行汇入曹某账户324.6万元,同日转出280万给王鹏(山东高速公司);转出23.44万元给梁某;同日21.16万元转出至给曹某某,最后交易日2018年9月14日,余额0。

⑾梁某尾号2792招商银行卡号明细:2018年9月14日,曹某尾号2808银行卡转入234400元;同日转给孙某46400元,转给郭峙驿94000元;2018年9月18日张某转入61560元,同日转给孙某48690元。

7.王某房产抵押最初抵押的情况证明:

⑴平安普惠公司担保的王某2017年5月24日申请最高额抵押贷款材料,反担保抵押物的房屋:津(2016)和平区不动产权第1003407号。

⑵平安普惠公司出具王某贷款材料情况说明:2017年5月31日,王某向重庆金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简称金安公司)借款50万,由平安普惠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王某以其所有的房屋在平安普惠公司设立抵押反担保。2018年5月3日,王某提前结清贷款,平安普惠公司抵押权注销。

⑶还款明细表:2018年5月3日,王某还本金361529元,利息277.17元;担保费2000元。

⑷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照片、王某身份证照片、承诺书。

⑸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王某不动产抵押登记记录材料、授信协议、证明:2017年5月24日,王某通过平安普惠公司向金安公司做房屋抵押借款50万元,期限至2022年5月23日,王某以自有房屋康达公寓房产做抵押等手续情况。

8.环球融通公司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天津市恒升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私营公司基本情况(户卡):环球融通公司于2015年2月3日成立,曹某是法定代表人,恒升文化公司于2014年4月30日成立,董伟是法定代表人,曹某某是股东,认缴出资90万,实缴0元。

9.王某和曹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8年9月6日,王某向曹某发324.6万元审批中的截图;2018年9月8日,王某:大姐,我到津塔了,一楼咖啡厅;2018年9月14日,发还款中的截图,曹某均未回复。

10.微信转账截图证明:2018年9月6日,刘某1收到曹某某转账2000元,转给李某500元。

11.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档案和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自查报告证明:王某的营业执照合规,王某自取营业执照。

12.民事裁定书证明:2019年12月9日,天津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原告平安财险公司与被告王某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王某已在公安和平分局立案,故该院裁定驳回平安财险公司的起诉。

13.查封决定书、协助查封通知书,协助执行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证明:因王某欠马某6万元及欠平安普惠公司贷款,2019年1月24日、2019年5月16日,王某名下和平区康达公寓×号房产分别被查封。该房产已设定抵押权登记(平安财险公司)。

14.曹某某个人信用报告证明:曹某某向王某借款前,曹某某的多张银行卡显示逾期。

15.汇款回单、收条、谅解书、承诺书、说明证明:证实王某于2020年1月10日至同年8月17日期间,收到刘某1、孙某退款共58.6万元;梁某退款25万元。

16.转款记录:系曹某某与王某之间相互转账情况,自2018年5月2日至2019年6月,曹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给付王某共计124517元。

17.辨认笔录:被害人王某指认出被告人曹某某。

18.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的出生日期等自然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其和王某之间是朋友间借贷关系,不存在诈骗。其是餐厅老板,她是服务员,认识多年了。2018年4月王某找其帮她联系贷款,找一个利息比较低的,2017年她贷款50万元,有近40万元贷款没还,她需要贷款五六十万,还贷款以及他前夫要一二十万。其认识人多,她相信其,其说帮她联系。在这个过程中其和王某商量说,其有项目需要用钱,让王某用房产多贷一些给其,找王某借款170万元,其按照年利息24%给她,她同意。后其联系了以前在亚联财公司贷款时认识的孙某,其说朋友(王某)在平安普惠公司做了一抵,到期还不上需要重新做。孙某问了房子情况说可以做,其跟孙某说借款200万元左右,让孙某联系贷款,因为贷款需要先把之前的抵押消了,所以需要孙某先联系垫资;其又因急用钱做银元生意,想垫资时把钱借出来尽快拿到钱。孙某就带着其和王某找刘某1谈贷款,当时谈的是刘某1帮其联系银行贷款,刘某1先给其提供过桥垫资220万元,以王某的康达公寓房子做抵押,刘某1说联系华明镇的农商银行,一个多月贷款就能下来,垫资月息3%,其和王某用钱心切就同意了。王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刘某1垫资220万元,期限2个月,月息6.6万元,当时其和王某约定其承担利息。后其、王某和孙某去了和平区房管局,孙某以他的名义进抵押时填了借款270万元,他说这是行规,以后用钱不需要跑手续了。这次借款到王某账户270万元,孙某立即打到他的农行账户58.6万元,包括第一个月息6.6万元,孙某的好处费2万元,这8.6万元是谈好的,剩下的是多抵押的那50万元。当时王某问怎么回事,孙某还是进抵押时的说辞用多少钱还多少,其也跟王某这么解释。之后王某与其到银行给其转了145万元,过了十几天,王某又给其转了25万元。转145万元时,其给她打了借条,约定借款三年返还,年息24%,但借条在其这,后来丢了,再后来在劝业场派出所又补了一张借条,也在其手里。转25万元时,其没打借条,说好以后补。王某借给其1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三年,本金最后还,月息2%,给利息的时间不固定。这170万元的实际用途:2018年5月份其分几笔转给其姐曹某80万元用于她还戚萌了,剩下的90万元其还了个人的债务。王某不知道这170万元的去向,其没有跟她说。

2018年5月3日孙某和王某去房管局清理了平安普惠公司一抵的尾款,之后刘某1约了银行的人下户,但那段时间王某和他前夫闹矛盾,银行的人没法下户做贷款。6月、7月其都给刘某1转了利息,因为其这方的原因导致银行贷款办不成,刘某1跟其说只要每月正常给利息就延续这个借款,其同意。8月其也给刘某1利息了,9月1日其没给利息,刘某1让其打了6.6万元的欠条,让其姐曹某做担保。其和曹某一直相互拆借。2018年6月戚萌要钱时,其知道曹某找孙某等小额贷公司借钱了,因戚萌要的急,金额大,戚萌一是因家人患病,二是认为资金不安全了,找曹某要钱,其和曹某说了找王某借款170万元用于做银元生意,曹某说先借给她80万元周转二三个星期。其跟曹某转完钱后,知道她把钱还给了戚萌,因为她欠戚萌的钱,当时曹某和戚萌都说是突发事情,戚荫已经回加拿大了。其当时转给曹某80万元没够用,她后期又找其借几十万。从2018年6月后,其和曹某的经济状况都出了问题,6月、7月还刘某1的利息都是找的民间高息借款。2018年8月13日因为其姐曹某需要用钱,其就找孙某,他让其去找刘某1,刘某1让其签了协议,其姐是借款人,其是担保人,约定借款15万元,借期一个月,借15万元还30万元,如果提前还,可以减息,因为急用钱就同意了。当时给其打款共30万元,让其立即往孙某的账户转回去15万元,其实际到手15万元,其不欠孙某钱,是刘某1让其转给孙某的。

其用王某的房子贷款找了好几家公司都贷不下来,2018年8月底,孙某跟其和王某、曹某说,梁某在平安普惠公司有关系可以办宅易贷,这个产品不需要下户,孙某让其和王某准备手续。当时刘某1急于抽回资金,孙某说先得找一家垫资的,把刘某1的垫资撤了,因为有抵押的房子不能做贷款,孙某或刘某1找津塔的山东高速公司做垫资,把孙某和刘某1的钱撤了,并带着曹某和王某办理了银行卡和U盾。2018年9月用王某的房子在山东高速公司借款280万元,其中270万元还了刘某1、孙某,包括220万元的借款、九月份的6.6万元利息、违约罚息6.6万元、孙某好处费2万元、曹某的欠款4.8万元,以及刘某1借给其15万元还30万元的借款。其和曹某借款15万元还30万元的债务不应算到王某身上,其次其和刘某1当时约定了办下来银行贷款后利息可以减免,但最后他没减免还对其罚息,曹某的欠款4.8万元也是硬扣的,其不认可。给山东高速公司手续费8.4万元,还有1万多元其取现都给孙某了,他说是各种手续费、下户费。

宅易贷需要抵押物,当时刘某1和孙某都知道其没有偿还能力,只能利用王某的房子作为抵押。其当时投资失败,也欠了不少家欠款,没有再找别人借款的能力了。刘某1知道其这个处境,其欠着他的钱,别的地方不可能借给其钱。宅易贷就是以借款人的房屋作抵押,以有买卖经营为由向银行借款,钱款直接打到交易对手账户,这都是孙某在办这事过程中告诉其和王某的。孙某、刘某1找其要了王某的照片和身份证,还要了2000元好处费用于给王某办营业执照,其去东丽区工商所找姓李的取回了营业执照,实际上王某不经营朝霞化妆品店。去面签之前,梁某让其找王某下载APP做了个脸识别,系统出了一个贷款值是324.6万元。其和王某商量愿意贷款324.6万元,平安普惠公司一个月要还12万多,月息百分之一点几,尽可能先把前三个月的还款贷出来。其向王某承诺,王某借给其的钱以及多贷出来的钱放在曹某那,曹某给王某分红和返利,曾做了一个股份协议,但没成。孙某和梁某还找曹某要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曹某在孙某,刘某1、梁某处有欠款,他们让曹某当假交易对手。9月中旬,去了赤峰道上的平安普惠公司办理宅易贷面签,王某、曹某、孙某在屋里,因为王某的身份证、户口本、房本等材料都在孙某手中,所以他也在里面办手续,其和梁某、刘某1在楼道等着。签完协议其看到有一份买卖协议,不知道是谁做的。面签后平安普惠公司的人员下户,之后进抵,最后用王某的房子抵押贷款324.6万元,因为当天王某接孩子,让其从孙某处拿银行卡,孙某给其银行卡时告诉其有280万元还了垫资的山东高速公司,23.44万元还了曹某欠梁某的钱,让其姐与王某做手续,其也想着让曹某与王某写个借条,让曹某还,这笔钱实际是孙某、梁某硬扣的。其查了这张卡里还剩下21万余元,其取现2万元,余款其用网银转走,给了曹某8万元急用,其余的钱其用于还款了。

其没有骗王某,其找王某借款是为了做银元的投资业务。2017年12月其签订了代理服务协议,看好银元的升值空间,想募集300万至500万元去民间购买收集银元。其找王某借钱时有大量的古玩古董,准备找拍卖公司拍卖,其找王某借款三年,这期间其能把项目做起来。其实际没做成银元生意,找王某借的170万元都用来还债了。其有投资500万元左右的古玩古董,大部分在其姐的公司放着,即使其没钱了可以卖这些古董还给王某。2018年7、8月份,其姐的经济状况急转直下,有些古董被高利贷公司抱走了,还有些被其姐抵押了。其本人投资艺术品文玩10余年,至2014年其为投资文玩多举外债,已无力清偿,其从民间花1万多元收购了银元,本打算将这些银元在北京鉴定后出卖赚差价,但经鉴定这些银元都是假货,所以没做成,算上鉴定、收购、交通费用共花了不到2万元。因为古玩古董变现周期很长,行情不是特别好,不好成交。其被羁押前筹划一个快餐连锁半年多了,朋友出钱,其经营,已到选址阶段,其有能力还上钱,王某之所以借给其钱也是知道其的实力。2018年与王某补充借款协议时,王某认可其和她的借款关系。2017年其开始借钱经营周转,找朋友和小额贷借款。到2018年已欠百八十万了,在向刘某1借款之前,其有二百多万元的债务。这些债务包括其欠其姐100多万,信用卡欠十几万,小额贷欠二三十万元,还有找朋友借了五六十万,月息3%-4%,当时找王某借钱也是想降低还款压力,找王某借钱是月息2%。其名下的房子在2016年底卖了,车辆过户给前妻了,也没有存款,现在其名下无任何资产。其经济来源于出售部分藏品,2017年卖了玉器、砚台之类有几万元,2018年出售的比较零碎也是几万元,其的经济来源不够养家用的。其之前承诺的24%年利息没给王某,其当时跟王某说获利得一年后,所以没给王某利息,当时没想到资金链出了问题。借款后给王某转了十几万,是什么钱其俩人没算清楚。

找刘某1借款220万元,还款270万元,多还50万元是他们硬扣的,这50万元包括其跟曹某的欠款,借15还30万元;6.6万元是9月份的利息;还有一个6.6万元是罚息,因为9月1日利息没钱还,让其签了借条,欠刘某16.6万元;4.8万元打给梁某,是曹某的欠款;还有2万元不知道是什么钱。王某的这笔324.6万元贷款,其个人借款170万元,从孙某手中拿到曹某的银行卡将余额21多万元划走用于偿还个人债务了。剩下的钱与其没关系,都是刘某1、孙某、梁某强迫王某替其和曹某偿债,收取高额的利息、手续费。有20多万元经孙某操作进入梁某账户,孙某说是曹某欠梁某的钱,其不认可这种扣款方式。曹某认为她欠梁某的钱,但当时她没钱,也没说怎么还,还有50万元是王某偿还她自己的旧债务。

王某知道其和曹某资金链断的事情。2018年7、8月份孙某告诉王某说其外面欠了很多债务,王某问其是否有这个情况,其告诉王某小心刘某1和孙某,尽量别单独接触,别轻易相信他们。因为进抵押的是王某的房子,当时的贷款下不来,其也没钱还。其还告诉王某,其姐周转一下就还给其,其还能做投资用。剩下的90万元其偿还个人债务了,告诉王某买的这些古董拖欠着别人的货款,这些古董肯定能卖出去回款的。实际上这90万元不是货款,是还信用卡透支、小额贷的钱以及还了找别人的借款。其对王某说会按照借款的约定兑现利息和本金,有大量古玩古董变现后都能偿还她,所以王某没再说什么。其找王某借款时说需要一些资金周转,但她不知道其的经济状况。

其知道王某母子被赶出房屋的事情。这是因为2018年7月底其姐为了给戚萌还钱,找吕某借钱30万元,月息15%,到手24.5万元。当时曹某资质不行,找王某担保。2018年11月王某告诉其,因曹某没还钱,吕某用王某的房子签了十年的租赁合同,将她和孩子赶出来了。曹某愿意承担向吕某的借款30万元,跟王某补了借条。2018年12月中旬,其的债务状况更严重,其和曹某欠很多高额债务。其当时告诉王某,平安普惠公司处理这个房子是早晚的事情,要及时止损,让王某卖房后租房住,还说法院拍卖价格比自己卖的低。王某最后一次与其见面时,其让王某卖房止损,当时王某跟着其,其就跑了,但后来还微信联系,微信给她转生活费,其没有诈骗她。王某不同意卖房,报案了。

以上证据,业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辩护人提交了下列证据:

1.借款协议:主要内容,借款人曹某某从出借人王某处借款170万元,双方约定2021年5月31日前全额一次性返还。按照年利息24%支付利息,双方签字,日期2018年5月31日。辩护人提出,该协议是2018年12月在劝业场派出所,由曹某某与王某自愿签订,协议上的日期是倒签的,该协议双方未约定借款用途,以证明双方就是借贷关系。

2.借条:主要内容,借款人曹某某从出借人王某处借款145万元,该款通过王某的招商银行尾号0043卡转账,日期2018年5月2日。以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

3.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2018年1月3日甲方曹某,乙方王某,就环球融通公司的股权转让达成协议。曹某同意将持有的环球融通公司股权以17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后由曹某继续出任公司法人,为王某代持该公司51%的股权。乙方承诺最晚于2018年5月31日前全额支付170万元;曹某承诺转让资金全部到位后,公司每年给王某的分红利润不低于40万元。2021年5月31日后,在乙方提出申请的条件下,甲方同意以不低于170万元价格回购乙方持有的股权,支付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以证明被告人曹某某的姐姐曹某与被害人王某签订协议,将自己公司股份转给被害人,但被害人王某没有配合转股手续导致变为借款。

4.艺术收藏品抵押借款居间服务合同、代理商合作协议书、天津弘丰雅轩艺术品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弘丰雅轩公司)营业执照:⑴居间服务合同,借款方(甲方)曹某某、曹某,居间方(乙方)览圣堂(天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甲方因正当合法经营的临时性资金短缺,拟向出借人借入资金15万元,委托乙方提供借款业务和艺术品(借款人个人持有)抵押评估的系列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甲方出具各类艺术品25件,构成艺术品收藏品资产总价值约60万元(艺术品持有人自行报价),借款月利率3%,借款期限2个月,由环球融通公司和公司股东曹某提供(担保)瓷板画一幅,价值800万元(艺术品持有人和担保人自行报价)。委托乙方寻找有合法资金的出借人,按甲方要求时间落实资金。甲方按借款15万元总金额的3%月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双方签字、盖有公章、2018年10月31日。⑵代理商合作协议书,甲方:北京公博古钱币艺术品鉴定有限公司,乙方弘丰雅轩公司。2017年12月15日订立,甲方授予乙方在天津(但不限于天津地区)进行钱币及艺术品鉴定评级的代理收集业务,代理有效期从2017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日。⑶弘丰雅轩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注册资本100万元,成立时间2015年1月27日,经营范围:艺术品、珠宝首饰、字画等。以证明被告人曹某某在积极做生意还钱,合同中的名画值800万元,有偿还能力。曹某某曾经有过多家公司,只是暂时遇到困难,不代表以后没有还款能力。

5.成交确认单、文玩照片及目录: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曹某某拍卖花瓶、挂件、把件等,金额总计26036元。以证明曹某某是做文玩的商人,一直在拍卖藏品变现。虽然文玩市场不景气,变现困难,不代表曹某某没有还款能力。

6.照片:2016年3月,曹某某在日本带南开大学访问团访问日本文化遗存,以证明曹某某是古玩鉴赏家,有正当生意及还款能力。

7.文章:系著名文物鉴赏家杨某4先生的文章,上面提到曹某某与南开大学合作拍摄《日本传统工艺》等教学片,该文章无出处、时间。以证明曹某某不是诈骗犯。

8.现金收条:曹某书写,收到王某出借的现金21万元,2019年1月22日,还款日2019年4月21日,该收条无王某签字。以证明该款是324.6万元中曹某某从曹某卡中支出的21万元,由曹某向王某借款,并写了收条。

9.账单详情:2018年6月21日至2019年1月6日期间,曹某某向王某转款总计105280元,以证明曹某某与王某之间有经济往来。

10.微信:王某向曹某某微信:借条我当然要,我没有以这个借条说事,从开始到现在,咱俩没急着写借条,我是给你去周转,你现在一笔生意都没钱回来,我一分钱没见到。我跟孩子怎么办,你意思说三年内还给我,我都依着你们,谁让那钱给你们,按照约定,三年之内还我钱就行。以证明王某让曹某某三年之内还钱。借款尚未到期。

被害人王某当庭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提出,其没有与曹某进行股权转让;曹某某的借条是在派出所写的,当时因其被曹某借款的债权人吕某催债,被赶出其住房,报警后曹某某补写的;其让曹某某写324.6万元的借条,他一直推脱;曹某的21万元借条上面没有其签字,其没有收到;其不知道曹某某、曹某使用其的钱还债。

公诉人对辩护人提交的证据当庭答辩,170万元的借款协议上虽然没有写明借款理由,但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一致,曹某某是以做生意的名义借款,且王某陈述曹某某表示每年有分红也没有兑现;代理商合同协议早于曹某某向王某的借款,曹某某此后没有经营行为,协议中为借款抵押的一幅画系自报价;在2018年向王某借款前就存在借新还旧的高利借贷行为;曹某某向王某的微信转账,当庭曹某某供述微信转账是出于王某租房及朋友间的赠与,与本案借款、还款无关;曹某出具的21万元借条没有王某的签字,不能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

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证据及辩护人以此提出的证明观点,经审查,本院认为:证据1、2,只能证实曹某某在事后补写借条、借款协议的情节,不能达到辩护人以此证明被告人曹某某借款的目的。证据3、4、5、6,系曹某某在向王某借款前的行为,不能证明辩护人以此证明曹某某有还款能力的经济状况。证据7,以本案事实无直接关联。证据8,不具有证据形式,且结合曹某的证言,与辩护人所证目的相悖。证据9,该部分确系向王某转款,二人有经济往来,予以确认,是否为涉案的还款需结合其他证据认定。证据10,王某的微信提到曹某某借款时间是三年,不影响对曹某某诈骗事实的认定。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所证明的事项不能成立,其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被告人、辩护人及公诉机关的意见,根据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一、关于被告人辩称其行为系民间借贷,没有诈骗,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曹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经查,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诈骗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被告人的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1.被告人曹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从借款的实际使用上看,经查,被告人曹某某向王某借款时称用于生意周转上,有银元等项目,实际上这些借款都用于偿还其对外债务,未告知被害人借款的真实用途,被害人对此不知晓,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诚实信用原则,由此反映被告人在借款时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

从借款时的财务状况上看,被告人曹某某供述,其向王某借款时已有二百余万元的欠款,且其所称拥有的古玩古董在2007年变卖2万元,2008年变卖2万元,在向王某借款前无房无资产,无稳定的经济来源,其信用报告上多张信用卡处于逾期状态,曹某某隐瞒负债累累的经济状况而向被害人王某借款,且明知该款客观上已无归还可能,因此,其骗钱还债的故意明显,隐瞒了其没有偿还能力的真相。

从出具借条的性质上看,被告人曹某某辩解其与王某有借款协议,借款用途没写约定必须干什么用,且约定是三年还款,未到还款期限。经查,证人孙某、刘某1、曹某及被害人王某均证实,曹某某借款是为了做生意,借款协议是在平安普惠公司贷款后王某因曹某债务被赶出房屋,报警后在派出所期间,曹某某补签,其目的是为了搪塞王某,是掩饰真相的借口,此时借款已全部被曹某某还债,仍未如实告知借款的用途,实际去向,且以借款协议上无约定来掩盖其诈骗行为,是其虚构借款的幌子,在补签借款之时亦无产生收益的经营以保证归还借款。

2.被告人曹某某客观上实施了诈骗行为。被告人以高利息为诱饵,使被害人王某误认为曹某某有可靠的投资项目,具有偿还能力,而将唯一住房进行抵押所获的资金出借给曹某某。被告人曹某某在无偿还能力情况下,从找刘某1过桥垫资、山东高速公司过桥垫资,到平安普惠公司的贷款,被告人曹某某在获得王某借款170万后,从银行账目显示所借资金转手用于还债,为了长期占有该“借款”,且继续骗取更多的钱款,一步步诱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产,在平安普惠公司贷款仅剩20余万元的情况下,被告人曹某某仍将该款用于个人还债,最终使得被害人处于还贷无能的境地。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虽然名义上是借贷关系,但实质上是在不具有偿还能力情况下,多次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钱款,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诈骗数额的认定

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所提,在向王某借款后,曹某某使用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方式向王某转款,是归还王某的借款的意见,且曹某某个人向刘某1的借款、曹某个人向梁某的借款是孙某持卡硬扣走的,与曹某某无关的意见。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诈骗数额,以被害人在平安普惠公司贷款额324.6万元,扣除被害人王某自用的41.4万元,认定曹某某诈骗283.2万元。经审查,应以被告人曹某某实际获得数额认定,包括以王某的房产做抵押向刘某1借款220万元中骗取王某的资金170万元归还个人债务;以及在平安普惠公司贷款后,曹某某从孙某手中拿到银行卡支取21.16万元用于归还其债务,以上二笔总计191.16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曹某某与被害人王某在微信、支付宝等有频繁转账记录,经统计,曹某某向王某转款共计108609元,因被害人未提供相反的证据,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视为曹某某归还款,予以扣除,故认定曹某某诈骗数额共计180.2991万元。又查,公诉机关指控的其他资金因包括了曹某的欠款、曹某某的欠款,系孙某持卡自行转出用于归还刘某1、梁某的个人债务,故该部分认定被告人曹某某诈骗数额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且被害人的此部分损失现已由刘某1、孙某、梁某退还。被告人曹某某在山东高速公司过桥垫资期间,从王某卡中支取15908元自用,因曹某某向王某转款124517元已涵盖此数额,系已归还,故此部分不予认定为诈骗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的事实,掩盖其对所获资金的真实用途,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但指控的诈骗数额不当,予以更正。被告人曹某某未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责令予以退赔。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所提犯罪数额的意见酌情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予以调整。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3日起至2030年6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某退赔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180.2991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 媛

审 判 员  邢瑾璘

人民陪审员  陶柘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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