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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4刑初333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0-18   阅读: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4刑初333号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某、韩某及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彭某于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天津市静海区其家中等地,虚构其姓名叫陈子阳,身份为公务员等事实,编造看病住院需要钱,帮助被害人陈某办理离婚需要诉讼费,执行特殊任务受伤需要医药费等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的钱款共计111845元,赃款挥霍。

被告人彭某于2020年2、3月份期间,经被害人陈某介绍认识被害人韩某,后于2020年3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天津市静海区其家中等地,虚构其叫陈子阳,身份为公务员等事实,以干工程需要向被害人韩某订购大量门锁骗取被害人韩某的信任,编造看病住院需要钱,被拘留需要交罚款等借口,多次骗取被害人韩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其支付的钱款共计21558元,赃款挥霍。被告人彭某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在本案庭审中,被害人陈某及韩某均对被告人彭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对公诉机关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某退赔133403元,分别发还被害人陈某111845元,发还被害人韩某21558元。

三、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人民陪审员  李克红

人民陪审员  刘恩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姜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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